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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无线电资源利用收费和违章罚款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17:03:23  浏览:871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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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无线电资源利用收费和违章罚款管理办法

陕西省人民政府


陕西省无线电资源利用收费和违章罚款管理办法
陕西省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了保障各类无线电台站正常工作,科学地利用无线电频谱资源,采用法律、行政、经济和技术手段相结合的办法加强无线电管理工作,根据《陕西省无线电管理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省范围内研制、生产、销售、进口、购置和使用各类无线电设备以及研制、生产、进口、设置使用辐射电磁波的非无线电设备,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无线电资源利用管理的基本原则是适应改革,促进发展;合理利用,科学管理;保障重点、兼顾一般;有偿占用,讲求效益。
第四条 无线电管理工作机构依照本办法规定,向占用无线电频谱的单位或个人,按其设置使用无线电设备的类型、功率、数量以及占用的具体频段、频点数,征收无线电管理费。无线电管理费包括频率占用费、业务管理费和登记手续费,收费标准见附表一。
第五条 减征、免征无线电管理费的范围
(一)军队系统(含民兵)按编制装备的无线电设备以及为抢险救灾或执行紧急特殊任务而临时使用的无线电设备,免收无线电管理费。
(二)党政首脑机关,武装警察部队按编制装备的无线电设备以及广播实验台、气象预报台、免收频率占用费和业务管理费。
(三)长期无偿专为战备、抢险、救灾服务的无线电台站和广播电视(差转)台免收频率占用费。
(四)行政单位、无经营收入的事业单位设置使用的无线电设备以及军队系统申请使用民用频段的无线电设备等,其频率占用费和业务管理费,根据电台性质、任务、占用频率和电波覆盖范围,酌情减收百分之三十至百分之五十。
(五)公安、安全、检察、法院、劳改等部门用于公务的无线电设备,其频率占用费和业务管理费减收百分之七十。
(六)邮电公众通信网的无线电设备,其频率占用费和业务管理费减收百分之二十。
(七)备用无线电设备免收频率占用费,业务管理费减收百分之五十。
(八)无线电话筒、无绳电话机、无线电传呼接收机以及专用收信设备只收登记手续费。
第六条 增收无线电管理费的范围
(一)外国机构、来华团体、客商等外籍用户在我省使用的无线电设备,按标准百分之三百收费。
(二)中外合资企业和港澳台同胞在我省设置使用的无线电设备,按标准百分之三收费。
(三)现有无线电设备的技术指标不符合国家规定,经申报批准允许暂时使用的,按标准百分之二百收费。
第七条 经批准设置的无线电台站(设备),领取(更换)使用证书时,应按规定缴纳登记手续费。频率占用率和业务管理费按年度计收,每年征收一次。设置使用时间不足半年的,按标准百分之五十征收,超过半年而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计收。
第八条 无线电管理费由核发使用证书的无线电管理委员会负责征收,各级无线电管理委员会需向当地物价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
第九条 对违反国家有关无线电管理规定和《陕西省无线电管理规定》有关条款而给予罚款处理,罚款标准见附表二。
第十条 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按期缴纳无线电管理费和违章罚款。逾期不交者,从逾期之日算起,按日增收百分之一的滞纳金。超过四十五天者,无线电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查处。
第十一条 征收的无线电管理费属预算外经费,应用于加强和发展无线电管理带来(包括购置监测车辆和仪器、电波技术研究、业务培训以及表彰先进等),各级无线电管理委员会要单独立帐,按有关规定严格管理,不得挪作它用。各级财政、审计部门要进行检查和监督。
各地区(市)每年征收的无线电管理费的百分之三十上缴省无线电管理委员会,用于发展全省的无线电管理事业。
对无线电违章单位的罚款,全部上缴同级财政。
第十二条 无线电管理部门要维护设台单位的基本权益。经批准设置的无线电台在受到违章电台干扰时,可向无线电管理部门申诉;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应责成违章电台所属单位赔偿。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陕西省无线电管理委员会组织实施并负责解释。
附:
陕西省无线电管理收费标准 附表一
┌───────────────┬───────┬─────┬──────┐
│ │ 频率占用费 │ │ │
│ 项目收费基数(元) ├───┬───┤业务管理费│登记手续费 │
│ │ │ │ │ │
│ 类 别 │ 单频 │ 双频 │ │ │
├──────┬────────┼───┼───┼─────┼──────┤
│ │2瓦(含)以下 │10 │15 │10 │ │
│ ├────────┼───┼───┼─────┤ │
│ 超短波 │-5瓦(含) │15 │40 │15 │ │
│ ├────────┼───┼───┼─────┤ │
│ 无线电话机 │-15瓦(含) │30 │50 │30 │ │
│ ├────────┼───┼───┼─────┤ │
│ │15瓦以上 │40 │70 │40 │ │
├──────┼────────┼───┴───┼─────┤ │
│ │5瓦(含)以下 │ 20 │10 │ │
│ ├────────┼───────┼─────┤ │
│长、中、短波│-15瓦(含) │ 30 │25 │ │
│ ├────────┼───────┼─────┤ │
│ 通信电台 │-150瓦(含)│ 40 │35 │ │
│ ├────────┼───────┼─────┤ │
│ │150瓦以上 │ 50 │45 │ │
└──────┴─────────────────────────────┘

┌───────────────┬───────┬─────┬──────┐
│ │10瓦(含)以下│ │20 │ │
│ ├────────┼───────┼─────┤ │
│广播、电视台│-100瓦(含)│ │40 │ 3-15 │
│ ├────────┼───────┼─────┤ │
│(含差转台)│100瓦以上 │ │50 │ │
├──────┼────────┼───────┼─────┤ │
│ │60路(含)以下│ 70 │30 │ │
│ ├────────┼───────┼─────┤ │
│ 微 波 │-300路(含)│ 100 │50 │ │
│ ├────────┼───────┼─────┤ │
│(接力)站 │-1800路(含) 150 │60 │ │
│ ├────────┼───────┼─────┤ │
│ │1800路以上 │ 200 │80 │ │
├──────┼────────┼───────┼─────┤ │
│ │5瓦(含)以下)│ 20 │20 │ │
│ ├────────┼───────┼─────┤ │
│ 无线传呼 │-15瓦(含) │ 30 │35 │ │
│ ├────────┼───────┼─────┤ │
│ 发射台 │15瓦以上 │ 100 │80 │ │
├──────┼────────┼───────┼─────┤ │
│ │上 行 │ 100 │100 │ │
│卫星地面站 ├────────┼───────┼─────┤ │
│ │下 行 │ │50 │ │
├──────┼────────┼───────┼─────┤ │
│ 遥测遥控 │ │ 20 │30 │ │
├──────┼────────┼───────┼─────┤ │
│无线电导航、│ │ │ │ │
│ 定 位 │ │ │50 │ │
├─────┬┴────────┴───────┴─────┴──────┤
│ │1、表中未列入的类别,按相近类别收费。 │
│ 说 明 │2、频率占用费标准为每部每频点(或每波道)的 │
│ │ 收费额,业务管理费为每部设备的收费额。 │
└─────┴──────────────────────────────┘
附: 无线电违章罚款标准 附表二
┌──┬────────────────────────┬─────────────┬────┐
│序 │ │ 罚款标准 │ │
│ │ 违 章 内 容 ├────┬────────┤ 备 注 │
│号 │ │ 单位 │ 金额(元) │ │
├──┼────────────────────────┼────┼────────┼────┤
│1 │擅自生产、销售、购置(含进口)无线发射设备 │部 │50-500 │ │
├──┼────────────────────────┼────┼────────┼────┤
│2 │擅自占用无线电频率 │部 │100-1000│ │
├──┼────────────────────────┼────┼────────┼────┤
│3 │擅自占用无线电频率 │频点 │100-700 │ │
├──┼────────────────────────┼────┼────────┼────┤
│4 │擅自架高天线、加大功率、增加无线电设备 │部(副)│100-500 │ │
├──┼────────────────────────┼────┼────────┼────┤
│5 │擅自租借、转让或丢失无线电设备 │部 │50-400 │ │
├──┼────────────────────────┼────┼────────┼────┤
│6 │严重违反通规通纪、扰乱电波以秩序 │次 │50-500 │ │
├──┼────────────────────────┼────┼────────┼────┤
│7 │无线电发射设备不符合技术标准,产生干扰 │次 │50-500 │ │
├──┼────────────────────────┼────┼────────┼────┤
│8 │擅自变更固定台站地址 │部 │100-500 │ │
├──┼────────────────────────┼────┼────────┼────┤
│9 │非无线电设备造成有害干扰 │部 │100-700 │ │
├──┼────────────────────────┼────┼────────┼────┤
│10│不服从无线电管理部门监督和检查 │次 │20-500 │ │
├──┼────────────────────────┼────┼────────┼────┤
│11│丢失使用证书,不申报继续使用的 │本 │30-200 │ │
├──┼────────────────────────┼────┼────────┼────┤
│12│不遵守通信保密规则,造成泄密 │次 │50-200 │ │
├──┼────────────────────────┼────┼────────┼────┤
│13│其它违章行为 │次 │50-500 │ │
├──┴┬───────────────────────┴────┴────────┴────┤
│ │1、未经无线电管理部门批准,而生产销售、购置、使用无线电设 │
│ 说 │ 备,占用无线电频率以及其它未经批准的行为称擅自行为。 │
│ │2、给予经济处罚,不减轻受罚者的经济赔偿和应负的行政、法律责 │
│ 明 │ 任。 │
│ │3、受罚者必须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章行为,否则加重处罚。 │
└───┴──────────────────────────────────────────┘



1988年4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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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颁发《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通知

劳动部


关于颁发《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通知

1991年5月20日,劳动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劳动(安全)部门,解放军总后勤部:
1983年6月3日原劳动人事部颁发的《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对保证热水锅炉安全运行,降低事故率起了重要作用。但是,近几年有关的规程和技术标准已进行了重大修改,我国铸铁锅炉的试验研究和结构改进也有了较大进展,原规程已不能适应当前的需要。为了适应新的情况,促进我国热水锅炉安全技术不断发展和锅炉管理水平进一步提高,我们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原规程做了全面修改。现将新的《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发给你们,请从1992年1月1日起执行,原规程同时废止。
新规程第26条是针对目前锅壳式卧式外燃锅炉比较普遍存在的“管板裂纹或泄漏及锅壳鼓包等问题”提出的。对有这些问题的锅炉,锅炉制造单位在两年内应尽快采取措施加以解决。技术措施应经省级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审批,并经过一定时间的实际运行验证是否有效。两年后,仍然存在这些问题的锅炉,不得继续制造。
各地劳动部门、各有关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要组织有关人员认真学习和贯彻执行新规程。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告我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室转发外交部领事司《关于领取荷兰的子女补助费出具“亲属关系证明”的几点意见》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室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室转发外交部领事司《关于领取荷兰的子女补助费出具“亲属关系证明”的几点意见》的通知

1975年2月25日,最高法院办公室

各省、市、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现将外交部领事司“关于领取荷兰的子女补助费,出具‘亲属关系证明’的几点意见”转发给你们。请你们转告所属的有关单位照此办理。

附:外交部领事司关于领取荷兰的子女补助费出具“亲属关系证明”的几点意见 (75)领认文字第093号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行政处:
我驻荷兰使馆最近来函,对领取荷方子女补助费的证明文件,根据目前办理的情况,提出了一些意见。现将这些意见抄告如下,如无不当,请转告各有关公证机关。
一、有的证明书对被证明的子女只写年龄,没有具体的出生日期,在荷兰无法使用,必须写明被证明子女的出生日期;
二、有些被证明的子女长期居住在香港,地方公证处对他们的现状难以核实,故对他们不宜提供证明;
三、出具子女证明书是为了领取子女补助费。这种补助费只发给15周岁以下的儿童或虽超龄但仍在校读书的青年。有的证明书把已出嫁的女儿和已独立工作的成年人都写上,这种做法不妥,对外影响不良;
四、有的子女证明采取一人一份,五个孩子出五份证明,无此必要,合做一份即可。
1975年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