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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实施避孕套出口备案管理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00:58:30  浏览:843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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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实施避孕套出口备案管理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实施避孕套出口备案管理的通知

食药监办械监〔2013〕7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加强避孕套出口监管,实现对出口避孕套的溯源和追踪,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避孕套监管的通告》(2013年第6号),自2013年11月1日起,国家对避孕套出口实行备案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避孕套生产企业出口避孕套,应当在完成生产后,凭订购合同或订单填写《出口避孕套生产备案表》(以下简称《备案表》,见附件),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生产企业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正副本、《医疗器械注册证》(包括医疗器械注册登记表)复印件;
  (二)与境外订货方或出口贸易商签订的购货合同或订单复印件;
  (三)出口避孕套的质量标准,包装、标签式样;
  (四)该批次的出厂检验报告及合格证明。
  备案资料齐全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当场予以备案,并在《备案表》上盖章确认。
  《备案表》格式编号为:省(区、市)简称+(设区的市简称)+4位年份数+4位顺序编号。

  二、生产出口避孕套的企业,应当建立并保存出口产品档案,内容包括每批次出口产品的购货合同或订单、产品标准、包装、标签式样、《备案表》、报关单等,以保证产品的追踪追溯。

  三、未经备案生产出口避孕套,或在备案中提供虚假资料及采取其他欺骗手段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予以通报曝光。

  四、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及时将出口避孕套备案情况报送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在官方网站开设专栏,对避孕套出口备案情况,包括生产企业信息、出口企业信息、出口产品批次等及时进行公开。


  附件:出口避孕套生产备案表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
                            2013年9月29日



   食药监办械监〔2013〕72号 附件.doc
http://www.sda.gov.cn/directory/web/WS01/images/yrPSqbzgsOzQtbzgobIyMDEzobM3MrrFILi9vP4uZG9j.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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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衢州政务网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衢州政务网管理办法的通知

衢政办发[2002]3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现将《衢州政务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二年四月十一日

衢州政务网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使衢州政务网在本市电子政务建设中发挥应有的作用,加强对衢州政务网的管理,保证其安全、可靠地运行,依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务院第292号令)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衢州政务网主站和市属机关、事业单位及社团建立的分站。
  第三条 衢州政务网是衢州市国家机关在因特网(Internet)上统一建立的网站群。
  第四条 衢州政务网的宗旨是"宣传衢州、构架桥梁、信息服务、资源共享、辅助管理、支持决策"。
  第五条 衢州政务网的主要任务是宣传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展示衢州形象,加强政府与社会、政府与市民的沟通,提高政府服务效率和水平,推动电子政务工作的开展。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府办)负责本市电子政务建设与管理工作,对衢州政务网的规划、建设和运行进行监督管理。
  衢州市行政首脑机关信息中心(以下简称信息中心)在市府办的领导下,具体负责衢州政务网的技术指导以及主网站的建设、运行和维护。
  第七条 在衢州政务网上建立分站的各单位是衢州政务网分站点建设和运行管理的主管部门。
  各单位应当确定1名主管领导负责本分站点的建设和管理。
  各单位应当明确相应工作部门负责本单位或者本行政区域衢州政务网分站点的日常管理工作(包括本单位上网内容的收集、整理、审查、更新和网站日常维护工作),并确定专人负责与信息中心联系。
  第八条 从事衢州政务网主、分站点运行、维护、管理的工作人员必须具有政府工作意识和一定的专业技术素质,并定期接受市府办组织的工作培训。
  第三章 网页内容和形式
  第九条 衢州政务网各站点发布、转载新闻信息应当依据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衢州政务网各站点网页不得含有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不良信息,不得有宣扬暴力、色情的内容。网页内容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
  第十一条 衢州政务网各站点应以公众服务为中心,以"问计于民、服务于民、公示于民"为工作主线,充分体现"为民所思、为民所为、为民谋利"。网页内容应当以政务信息为主,信息选择以有利于政务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和开展网上办公为原则。
  第十二条 衢州政务网各站点应当注重上网信息的时效性和准确性,并及时更新上网内容。
  第十三条 衢州政务网各站点要建立相应的上网信息审批制度,由单位主管领导负责上网信息的审批。
  第十四条 衢州政务网各站点网页设计应当体现庄重、典雅、大方和美观的风格。
  第十五条 衢州政务网分站点应当在主页显著位置放置衢州政务网的网站标志。
  第十六条 衢州政务网各站点初创和改版的方案要报单位主管领导审批。新版推出后如有重大修改,也应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
  第四章 网站运行维护
  第十七条 本市所有政务类网站必须经过市府办备案登记。由信息中心统一建立"衢州市政府网站备案登记库",在政务网主站点对外公布。
  第十八条 根据《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暂行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衢州政务网的域名管理应遵循以下规范:
  (一)衢州政务网的主域名为quzhou.gov.cn或qz.gov.cn,代表衢州市党政机关;
  (二)市属机关各单位的域名为xxx.qz.gov.cn,其中xxx为各单位英文名称或者汉语拼音名称字头的组合。
  (三)各事业单位及社团的域名为xxx.qz.net.cn,其中xxx为各单位英文名称或者汉语拼音名称字头的组合。
  第十九条 电子信箱的开设、维护和撤消,统一由信息中心负责。电子信箱供单位或者工作人员个人使用。
  第二十条 衢州政务网各站点应当维护用户的隐私权,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系统管理人员和信箱管理员不得对外透露用户的任何个人资料,也不允许私开用户信箱。
  第二十一条 根据衢州政务网发展规划的需要,信息中心为虚拟主机用户提供数据库服务。
  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对其衢州政务网分站点的运行维护应当遵循如下规定:
  (一)采用虚拟主机方式的,信息发布、网站安全运行及网络管理统一由信息中心负责,各单位负责本单位信息的整理、编辑及上传工作。各单位应当经常检测网站的运行情况,发现问题应当及时与信息中心联系。
  各单位应当落实专人(即网络管理员)负责本单位信息的上传工作,网络管理员应当保管好本单位的上传密码等信息。网络管理员发生变更,应当及时通知信息中心,由信息中心负责更改相应的用户上传信息,以确保网站的安全运行。
  (二)采用主机托管方式的,网络的管理由信息中心负责,但服务器的设置及应用由各单位负责,托管主机内只准上载政务信息内容。
  (三)采用本地管理方式的,各单位应当设置网络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网络的安全运行。
  信息中心应当经常监测各站点运行情况,发现问题要及时通知各单位。
  第五章 网站安全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应当提高网站安全意识,建立健全网络信息安全组织领导机构和各项管理制度。
  第二十四条 各单位在网站建设中应当加强安全技术和手段的应用,如采用访问控制技术和信息加密技术,对信息系统的安全进行实时监控,对操作系统、数据库系统和应用系统进行安全加固等。
  第二十五条 各上网单位应当根据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限定上网信息内容。
  第二十六条 各上网单位应当依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和《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信息产业部第3号令),加强网上互动内容的监管,确保信息安全。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衢州政务网各站点应当遵守国家和本市的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政策。
??第二十八条 衢州政务网各站点违反本办法的,将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改正;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部门将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府办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齐齐哈尔市新型墙体材料开发利用管理办法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


齐齐哈尔市新型墙体材料开发利用管理办法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令第1号


《齐齐哈尔市新型墙体材料开发利用管理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二〇〇八年四月十三日第八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二〇〇八年五月十四日起施行。



市长 刘刚
2008年4月14日




  第一条为了促进新型墙体材料的开发利用,限制并逐步取缔粘土砖的生产与使用,保护土地,节约能源,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黑龙江省新型墙体材料开发利用管理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和使用建筑墙体材料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新型墙体材料,是指粘土砖以外的,具有保温、节能、节土、利废、轻质、高强、环保等功能的建筑墙体材料。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新型墙体材料开发利用工作纳入政府目标管理,采取措施限制空心粘土制品的发展,逐步禁止使用粘土砖。
第五条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墙改主管部门)负责同级政府所辖行政区域内新型墙体材料开发利用管理工作。
市、县(市)墙改主管部门的墙体材料改革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墙改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新型墙体材料开发利用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各级墙改管理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有关新型墙体材料开发利用的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编制和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新型墙体材料开发与利用的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三)组织协调新型墙体材料的科研、生产、产品认定和推广应用工作;
(四)负责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以下简称专项基金)的征收和使用管理;
(五)负责组织专家对使用专项基金的新型墙体材料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可行性报告进行审查;
(六)负责新型墙体材料开发利用工作的信息交流、统计和宣传教育并负责组织指导有关培训工作;
(七)协调解决新型墙体材料开发利用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八)按照委托处理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七条发展改革、规划、国土、农业、财政、税务、质量技术监督、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新型墙体材料的开发利用工作。
第八条本市中心城区除东至站前大街,西至卜奎大街,南至南马路,北至中华路内的建筑工程已经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以下简称“禁实”)外,下列区域应当分别按时间要求实施“禁实”:
(一)自二○○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起,凡中心城区城市规划区内新开工建筑工程应当按不低于30%的比例实施“禁实”。
(二)自二○○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起,中心城区、富拉尔基区城市规划区内全部建筑工程实施“禁实”。
(三)自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起,昂昂溪区、梅里斯区、碾子山区、讷河市城市规划区内全部建筑工程实施“禁实”。
农民自建住房等农村建设工程,应当推广使用新型墙体材料并逐步减少使用实心粘土砖。
本条所称中心城区,是指龙沙、铁锋、建华三区。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二○○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全部拆除所辖行政区域内列入国家淘汰目录的土窑、围窑和简易轮窑并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土地复垦,引导粘土砖生产企业转产。
禁止通过毁坏耕地、消耗高能、污染环境等方式生产墙体材料。
禁止批准粘土砖生产企业用地。
第十条新型墙体材料产品应当符合有关产品和工程建设标准。墙体材料生产企业研制开发的新型墙体材料产品,应当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经技术认定合格后,方可应用于建筑工程。
生产新型墙体材料不得使用危害人体健康的固体废弃物。
第十一条利用粉煤灰、煤矸石、炉渣等工业废渣或者其他原料生产新型墙体材料,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减免税等优惠政策。
第十二条新型墙体材料生产企业应当向市墙改主管部门备案。市墙改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限制、淘汰墙体材料产品目录和鼓励发展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目录以及相关政策,制定限制和淘汰产品公告制度,定期发布新型墙体材料目录。
第十三条市、县(市)墙改主管部门应当推广适合当地条件并与当地主导建筑体系相配套的新型墙体材料产品。
第十四条建筑工程设计单位应当优先采用新型墙体材料。
设计中采用新型墙体材料的建筑工程,建设和施工单位不得擅自改变设计。
已经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的区域,建筑工程设计单位不得设计实心粘土砖建筑。
第十五条禁止新建、扩建实心粘土砖生产企业。
市、县(市)墙改管理机构应当每年按照国家和省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逐年递减计划,核定原有实心粘土砖企业的生产量,实心粘土砖生产企业应当按照核定的生产量生产。
实心粘土砖生产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技术改造并转产。
第十六条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填充框架结构建筑。
第十七条新建、扩建、改建建筑工程,未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建设单位,应当缴纳专项基金。
建设单位应缴纳的专项基金,由市、县(市)墙改管理机构征收。
市、县(市)墙改管理机构可以委托其他单位代征专项基金。
征收专项基金应当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政府性基金专用票据。
第十八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前,按照规划审批确定的建筑面积全额预缴专项基金。
专项基金征收标准按照省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建设单位缴纳的专项基金,计入建安工程成本。
专项基金预缴应当纳入建设工程集中报建审批程序。
第十九条全部或者部分使用新型墙体材料且已缴纳专项基金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主体封闭后墙体抹灰前,向所在地墙改管理机构提出现场查验申请。墙改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对该建筑工程进行现场验收。经验收确认为全部或部分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建设单位应当自该建筑工程竣工后五十日内,凭有关部门批准的工程决算以及购进新型墙体材料原始凭证等资料,向墙改管理机构申请返退专项基金。经审核后,市、县(市)墙改管理机构和同级财政部门应当在六十日内办理专项基金返退手续。
使用未经认定为新型墙体材料的建筑工程,不予返退专项基金。
第二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和单位不得批准减征、免征、缓征专项基金,或者改变专项基金征收对象、扩大征收范围、提高征收标准,也不得截留、挤占、挪用专项基金。
专项基金应当专款专用,其使用范围、权限按照国家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专项基金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管理。具体解缴比例、缴库方式等按省财政部门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墙改管理机构管理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按照编制从正常预算经费中核拨,不得从专项基金中列支。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市)墙改主管部门委托墙改管理机构给予下列处罚:
(一)新建、扩建实心粘土砖生产企业的,责令改正,并视情节处以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原有实心粘土砖生产企业超出核定产量生产实心粘土砖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视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在框架结构填充墙使用实心粘土砖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视情节处以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按照规定及时、足额缴纳专项基金的,责令停止施工,补缴专项基金,按日征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并处以违反规定金额百分之十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五万元;
(四)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区域内,其建设单位使用实心粘土砖的,责令停止施工,专项基金不予返退,并视情节处以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其减、免、缓征专项基金的决定无效,责令建设单位按照墙改管理机构规定时限补缴应缴专项基金,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五条墙改主管部门、墙改管理机构及其委托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依法予以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按照规定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政府性基金专用票据的;
(二)截留、挤占、挪用专项基金的;
(三)未及时足额上缴专项基金的;
(四)未按照规定使用专项基金的。
第二十六条墙改主管部门、墙改管理机构和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新型墙体材料开发、利用管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应当履行法定的征收、审批、返退、处罚职责,未依法履行的;
(二)在专项基金征收、管理和使用过程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收受他人财物的;
(三)改变专项基金征收范围、征收标准和征收对象的;
(四)违反法定程序和权限实施行政处罚的;
(五)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七条建设单位在墙改管理机构限期缴纳专项基金后,仍拒不缴纳的,墙改主管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八条本规定自二○○八年五月十四日起施行。一九九五年五月十八日发布的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三号令《齐齐哈尔市墙体材料改革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