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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公路通畅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8 00:00:40  浏览:892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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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公路通畅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

海南省海口人民政府办公厅


海府办〔2006〕156

海口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公路通畅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海口市农村公路“通畅工程”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六年六月一日





海口市农村公路“通畅工程”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海口市农村公路“通畅工程”管理,促进全市农村公路健康、持续发展,适应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交通部2006第3号令)、《海南省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实施方案(试行)》、《海口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辖区内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投资的农村公路“通畅工程”的建设管理。
  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通畅工程”,指县道、乡道路面硬化工程。
第三条 本市农村公路“通畅工程”遵循统筹规划、分级负责、因地制宜、经济实用、注重环保、确保质量的原则, 由市人民政府成立市农村公路“通畅工程”指挥部组织实施。其中,县道由市交通局委托市城发公司负责代建。乡道建设项目,按照《海口市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须进行公开招标的,由市交通局委托海口市地方公路管理站和海口市第二地方公路管理站负责代建;不须公开招标的,由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建设。区人民政府应成立相应机构,负责乡道建设的各项工作。
第四条 市农村公路“通畅工程”指挥部组织编制《海口市农村公路“通畅工程”三年滚动计划》,并下达建设项目计划。
第五条 市农村公路“通畅工程”应当保证质量,降低建设成本,节能降耗,节约用地,保护生态环境。
第六条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农村公路“通畅工程”的行业管理。

第二章 建设标准与设计

第七条 市农村公路“通畅工程”的建设标准为:县道和乡道一般按照等级公路建设标准建设。(一)县道路基宽6.5米,路面宽5米,路面结构为水泥混凝土(基层15~20CM级配碎石或水泥稳定层,面层为18~20CM水泥混凝土);(二)乡道路基宽5米,路面宽3.5米,路面结构为水泥混凝土(基层12~15CM级配碎石,面层为18CM水泥混凝土)。
有条件的地方可根据资金情况适当加宽路基路面和提高技术等级,避免过多的再复建。
第八条 桥涵工程应当采用经济、安全、适用、施工方便的结构型式。
第九条 市农村公路“通畅工程”应当重视排水和防护工程的设置,提高公路抗灾能力。在陡岩、急弯、沿河路段应当设置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和警示标志,提高行车安全性。
第十条 市农村公路“通畅工程”的项目设计,由具有公路或市政工程乙级以上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桥梁、隧道工程项目分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两个阶段进行;其他工程项目可以直接采用施工图一阶段设计。县道设计由代建单位负责组织;须公开招标的乡道设计由代建单位负责组织,不须公开招标的乡道,由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
第十一条 市农村公路“通畅工程”设计成果,按照有关规定报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三章 建设资金与管理

第十二条 海口市农村公路“通畅工程”建设资金由海南省交通厅补助资金和市、区两级政府财政资金组成。原则上县道和须招投标的乡道建设资金由省、市两级负责(省里每公里补助和奖励15万元,不足部分由市政府负责);其他乡道建设资金由省、市、区三级负责(省里每公里补助和奖励15万元,市政府每公里补助10万元,不足部分由区政府负责)。
第十三条 市、区人民政府安排的建设资金应当按时到位,省级建设资金由指挥部负责协调落实,市财政部门设立专户管理,由市农村公路“通畅工程”指挥部按照《海口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规定》程序和工程进度审批,财政部门审核支付。
第十四条 市农村公路“通畅工程”指挥部应当依据职责,建立健全建设资金管理规定,加强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管。资金投入顺序为区、市、省,区政府建设资金应首先到位。
建设资金使用应当接受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审计部门的监督。
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建设资金。
第十五条 市农村公路“通畅工程”建设资金使用情况,应向公路沿线镇、村定期进行公示,加强资金使用的社会监督。

第四章 建设组织与管理

第十六条 市农村公路“通畅工程”项目实行代建制,实行投资、建设、使用、监督相分离的管理体制。
由项目法人与代建单位签订代建合同,明确双方的责权。
第十七条 市农村公路“通畅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工作,必须严格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投标办法》(七部委30号令)和交通部《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规定,推行合理低价中标,确保招标过程公正、公开,同时推行投标担保、支付担保、履约担保、质量保修。
第十八条 市农村公路“通畅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单独招标。县道建设项目的招标由市城发公司组织;乡道建设项目的招标由代建单位责组织;不须公开招标的乡道建设项目由区人民政府确定施工单位。
工程招标工作接受“通畅工程”指挥部和行业主管部门监督,结果应当进行公示,并报“通畅工程”指挥部核备。
第十九条 市农村公路“通畅工程”应当选择具有公路工程三级以上资质的专业队伍施工。
第二十条 市农村公路“通畅工程”项目应当依法办理施工许可。施工许可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
第二十一条 市农村公路“通畅工程”实行项目管理法人责任制和项目建设合同管理制,建设单位对工程质量负管理责任。施工单位对施工质量负责。
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要依据职责,明确质量责任,落实质量保证措施,加强质量与技术管理。
第二十二条 市农村公路“通畅工程”设定质量缺陷责任期和质量保证金。质量缺陷责任期为1年,质量保证金为施工合同额的5%。
质量保证金由施工单位交付,由代建单位或区财政部门设立专户保管。质量缺陷责任期满、质量缺陷得到有效处置后,质量保证金应当返还施工单位。
第二十三条 市农村公路“通畅工程”建设过程中,发生工程质量或者安全事故,应当及时上报市农村公路“通畅工程”指挥部,不得隐瞒。
第二十四条 市农村公路“通畅工程”指挥部要加强对“通畅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建立工程质量责任追究制和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二十五条 市农村公路“通畅工程”施工现场应当设立工程质量主要控制措施的告示牌,以便社会监督和质量问题举报。
第二十六条 市农村公路“通畅工程”实行工程监理制度,必须委托具有公路工程监理乙级以上资质的监理单位承担工程监理工作。
监理工作应当注重技术服务和指导,配备必要的检测设备和检测人员,加强现场旁站和质量抽检,确保质量,避免返工。
第二十七条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成立海口市农村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组,在海南省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的指导下,负责组织市农村公路“通畅工程”的质量监督工作。

第五章 工程验收

第二十八条 市农村公路“通畅工程”建设项目的交工、竣工验收合并进行,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交通部颁布的《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和海南省交通厅的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第二十九条 市农村公路“通畅工程”建设项目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开放交通。建设项目交付使用后,县道由市农村公路建设职能部门负责管理养护;乡道由区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养护。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建设资金不按时到位或者截留、挤占和挪用建设资金的,依法对责任单位进行通报批评,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停止资金拨付,对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验收或者质量鉴定不合格,即开放交通的,依法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改正。
第三十二条 市农村公路“通畅工程”建设项目发生质量和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拖延报告期限的,依法对责任单位给予警告,对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三条 市农村公路“通畅工程”建设项目未依法招标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给予处罚或取消建设项目资格。
第三十四条 市农村公路“通畅工程”发生质量违法行为的,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给予处罚。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问题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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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天津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规定》的通知

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


关于印发《天津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规定》的通知

建设[2005]928号


各有关单位:
  为了加强对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管理,贯彻执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根据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34号令),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天津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规定》。现将文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原《关于印发<天津市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规定(暂行)>》的通知(建设【2003】253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附:《天津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规定》
                 二OO五年五月十二日

            天津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管理,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和实施监督管理的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施工图审查,是指经市建委认定的施工图审查机构(以下简称审查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施工图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的审查。
施工图未经审查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四条 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是本市施工图审查的行政主管部门,认定本市的审查机构,对全市施工图审查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 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本行政区内施工图审查工作的落实。
  第六条 市勘察设计协会成立天津市施工图审查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审图服务中心),承担施工图审查的服务工作,集中受理本市的施工图审查业务、发放审查合格书和审查意见。
  第七条 经市建委认定的审查机构开展施工图技术审查工作,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本市有关施工图审查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定;
  (二)按照审查的内容、程序和时限对施工图进行审查。
审查机构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不良记录管理办法》的要求,对审查中发现的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和注册执业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强制性标准问题进行记录,并报送市建委。
  第八条 审查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审查机构应是独立核算、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企业法人;
  (二)注册资金不少于100万元;
  (三)有健全的技术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
  (四)有固定的工作场所,面积满足审查工作需要:审查技术人员人均不少于10平方米;
  (五)有固定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从事房屋建筑施工图审查的,结构专业审查人员不少于6人,建筑专业审查人员不少于3人,电气、暖通、给排水、勘察等专业审查人员各不少于2人;从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的,所需主专业的审查人员不少于6人,其他必须配套的专业审查人员各不少于2人;
  (六)承担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的,除具备上述条件外,还应当具有主持过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结构专业设计的审查人员不少于3人。
第九条 审查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15年以上所需专业勘察、设计工作经历;主持过不少于5项一级以上建筑工程或者大型市政公用工程或者甲级工程勘察项目相应专业的勘察设计;已实行执业注册制度的专业,审查人员应当具有一级注册师资格,未实行执业注册制度的,审查人员应当有高级工程师及以上职称;
  (二)审查人员原则上不得超过65岁,60岁以上审查人员不超过该专业审查人员规定数的1/2;
  (三)熟练掌握本专业国家及本市现行标准、规范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
  (四)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五)具备一定的语言文字表达能力;
  (六)未实行执业注册制度专业的审查人员,应当参加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培训,每年培训时间不少于40学时。
  审查人员应当在一个审查机构从事审查工作。
  第十条 建设单位办理施工图审查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作为勘察、设计依据的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及附件;
  (二)岩土工程勘察成果报告(详勘);
  (三)全套施工图设计文件(含各专业计算书)。
  建设单位对报送资料及文件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十一条 审查机构应与建设单位签订合同,明确在施工图审查过程中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施工图审查实行有偿服务,施工图审查的技术咨询费由建设单位向审查机构支付。具体标准按有关规定统一执行。
  第十二条 审查机构主要对施工图审查下列内容:
  (一)是否符合国家和本市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二)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的安全性;
  (三)是否符合公共利益。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必须审查的内容。
  第十三条 审查机构在对施工图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审查合格的,审查机构应当出具审查合格书。审查合格书由市建委统一印制。审查合格书应当有各专业审查人员的签字,经法定代表人签发,并加盖审查机构公章。审查机构应在审查过的全套施工图(包括设计变更图)的每一张图纸上加盖审查机构技术专用章。完整的加盖审查机构技术专用章的全套施工图(含加盖技术专用章的全部变更图)为审查合格的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将审查情况报市建委备案。
  (二)审查不合格的,审查机构应当出具书面审查意见,说明不合格原因。审查意见应有各专业审查人员签字,并加盖审查机构公章。
  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审查意见,要求勘察设计单位进行修改,并及时将修改后的施工图送原审查机构复查。
  第十四条 施工图审查原则上不超过下列时限:
  (一)一级(含一级)以上建筑工程、大型市政工程为15个工作日,修改后施工图的复查不超过6个工作日。
  (二)二级及以下建筑工程、中型及以下市政工程为7个工作日。修改后施工图的复查不超过3个工作日。
  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完成审查或复查的,审查机构应及时通知建设单位和审图服务中心。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或勘察设计单位对审查机构提出的审查意见有重大原则分歧时,建设单位可提出复查申请,由市建委组织专家论证。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应向施工、监理单位提供设计内容审查合格的施工图。施工单位应按照设计内容审查合格的施工图施工。
  对于设计内容确需修改的,凡涉及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内容的,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将修改后的施工图重新送审。
  第十七条 本市的建设工程因特殊情况建设单位需选择天津市行政区域以外审查机构进行施工图审查的,应事前经市建委同意;审查机构出具审查合格书后,应当同时向市建委及审查机构所在地省、市、自治区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应妥善保存审查记录、审查意见、修改回复、审查合格书及全套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计算书由设计单位保存)以备查。
  第十九条 按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施工图,未经审查合格的,质量监督机构不予办理质量监督手续,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
  第二十条 竣工验收时,质量监督部门应当按照设计内容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进行验收备案。
  第二十一条 审查机构对审查结论承担审查责任。
  施工图经审查合格后,仍有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问题,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审查机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市建委对审查机构、审查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和审查人员依法做出处理或者处罚。
  第二十二条 市建委对审查机构报告的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和注册执业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处理。
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规定,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四条 审查机构违反本规定,由市建委按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五条 管理机关工作人员在施工图审查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六条 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对审查机构上报的不良记录进行核实,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二十七条 军事建设工程、抢险救灾及其他临时性房屋建筑、农民自建两层及以下住宅不适用本规定。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市建委印发的《天津市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规定(暂行)》(建设[2003]1253号)废止。以往施工图审查工作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之处,以本规定为准。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重新核定各行备付率和加强备付金管理的通知

建设银行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重新核定各行备付率和加强备付金管理的通知
建设银行



为了进一步加强备付金管理,在保证全行正常支付的基础上,努力提高资金效益,根据人民银行有关通知精神,结合我行实际情况,现就有关备付金管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备付金由各行存放在人民银行往来户的存款和库存现金两部分构成。对按规定存入人民银行的其他存款,如大额转汇移存资金、特种存款等,不计算在备付金范围之内。各行备付金占一般存款的比例即为备付率,现根据各行情况,总行对各行备付率作重新核定。在核定的备付率中
包括现金备付率,其一般月份应保持在总行核定的额度以内,12月份和元旦、春节期间,现金备付率不得超过1.5%。
二、对各行备付率采取按旬考核和五日考核相结合,以按旬考核为主的办法。
三、各行要加强资金统一调度,合理运用各项资产、负债,努力将备付率维持在总行核定的比例之内。凡未达到最低比例的,要求在10日内补足。否则不得增加贷款,或向外拆出资金、存放同业、对系统内其他行借款等,直至达到规定比例为止。凡超过核定备付率上限的,必须将超
出资金上存总行,或归还超占总行资金及借用总行的各项资金。有超额备付金而不及时缴存总行,不服从总行调度的分行,将根据调拨资金管理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四、各行在总行核定的备付率比例内,对所辖分支机构合理核定备付率,并进行考核检查。对辖内资金要认真调度和管理,目前尚未办理集中开户的城市行,应按总行要求尽快抓紧办理。要积极采取措施,减低现金备付率。如备付率不足而经自身努力后仍难以补足的,要及时向总行请
调资金或申请临时借款,以确保正常支付,维护我行信誉。
五、各行备付金管理中的重要情况和问题,要及时报告总行。



1995年7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