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建设部关于认真做好第三批文明服务示范窗口复查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05:07:08  浏览:8621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建设部关于认真做好第三批文明服务示范窗口复查工作的通知

建设部


建设部关于认真做好第三批文明服务示范窗口复查工作的通知



建精[2003]132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

  为了加强文明服务示范窗口建设,更好地发挥示范窗口的带头作用和辐射作用,根据今年部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指导意见的要求,决定对2000年推出的第三批78个文明服务示范窗口进行复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复查内容

  1、创建组织领导是否坚强有力,是否建立了比较完善的领导责任制和分工负责制;

  2、创建计划是否周密可行,是否有切实可行的工作目标;

  3、创建活动内容是否扎实,创建措施是否具体,是否认真解决了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

  4、创建工作是否取得了明显成效,是否发挥了示范窗口的带头作用和辐射作用。

  二、复查办法

  文明服务示范窗口复查工作,由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城建工委、建设党委)负责。复查报告请于2003年10月底前报建设部精神文明建设办公室。

  对示范窗口复查中发现的以下情况,应在复查报告中予以反映:

  1、工作滑坡,达不到省级或本行业文明单位条件的;

  2、领导班子成员有腐败行为的;

  3、示范窗口单位人员中发生重大刑事案件的;

  4、示范窗口单位发生重大投诉事件未能及时处理的;

  5、被中央和省级新闻媒介曝光批评并调查属实的;

  6、发生其它严重违反党和国家政策、法规规定的。

  报告中应对各示范窗口是否合格提出评议意见。

  三、工作要求

  1、要把这次复查工作作为加强示范窗口建设的一项重要举措,予以高度重视。结合复查工作,认真总结经验,积极探索示范窗口建设的规律,进一步推动文明服务示范窗口建设工作。

  2、复查工作要实事求是,坚持标淮,严格要求,认真听取基层群众和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全面、认真地反映示范窗口的工作情况,确保复查质量。

  3、把做好点上的复查工作同推动面上的工作结合起来,同时,把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文明服务示范窗口的复查工作,与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规范化管理考核工作有机结合起来。各地要及时总结推广先进经验,以复查促创建,推动创建文明行业活动的深入持久开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三年六月三十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潍坊市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潍坊市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潍政办发〔2008〕1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
  《潍坊市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二ΟΟ八年三月八日

潍坊市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规范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行为,促进经济适用住房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国家经济适用住房价格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优惠政策,限定建设标准、销售与租赁价格,向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定向供应的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商品房。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价格管理部门是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的主管部门,依法对本地区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实施管理。

  房管、财政、建设、国土资源、规划等部门应协同价格主管部门做好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 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并实行分级管理。

  奎文区、潍城区经济适用住房的基准价格,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房管、财政部门确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对外公布执行;其他县市区、开发区经济适用住房的基准价格,由所在地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管、财政部门确定,经当地政府(管委会)批准,报市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后对外公布执行。

  第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基准价格由开发成本、税金和利润三部分构成:

  (一)开发成本

  1、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用于征用土地和拆迁补偿等所支付的征地和拆迁安置补偿费。

  2、开发项目前期工作所发生的工程勘察、规划及建筑设计、施工通水、通电、通气、通路及平整场地等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

  3、列入施工图预(决)算项目的主体房屋建筑安装工程费,包括房屋主体部分的土建(含桩基)工程费、水暖电气安装工程费及附属工程费。

  4、在小区用地规划红线以内,与住房同步配套建设的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以及按政府批准的小区规划要求建设的不能有偿转让的非营业性公共配套设施建设费。

  5、管理费按照不超过本条(一)项1至4目费用之和的2%计算。

  6、贷款利息按照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为住房建设筹措资金所发生的银行贷款利息计算(利息支出计算基数不得超过本款所列前四目成本之和的40%,其中多层住房计息时间不得超过18个月;高层住房建筑高度50米以下的计息时间不得超过24个月;建筑高度50米以上的,计息时间不得超过36个月。利润按照国家规定执行)。7、行政事业性收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计收。(二)税金依照国家规定的税目和税率计算。(三)利润按照不超过本条(一)项1至4目费用之和的3%计算。

  第七条 下列费用不得计入经济适用住房价格:(一)住宅小区内经营性设施的建设费用;(二)开发经营企业留用的办公用房、经营用房的建筑安装费用及应分摊的各种费用;

  (三)各种与住房开发经营无关的集资、赞助、捐赠和其他费用;

  (四)各种赔偿金、违约金、滞纳金和罚款;

  (五)按规定已经减免及其他不应计入价格的费用。

  第八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申报经济适用住房基准价格时,应提供下列资料:

  (一)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申报表和价格构成项目审核表;

  (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的立项、用地批文及规划、拆迁、施工许可证复印件;

  (三)建筑安装工程预(决)算书及工程设计、监理、施工合同复印件;

  (四)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应提供的材料。

  第九条 价格主管部门在接到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定价申请后,应会同房管部门按有关规定审核成本费用,核定基准价格。对申报手续、资料齐全的,应在接到定价申请报告后30个工作日内作出制定或调整价格的决定。

  第十条 经济适用住房基准价格以小区为单位审批,分期建设的按期审批。经审批的基准价格为同一期工程开发住房的基准价格。

  第十一条 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出售经济适用住房时,可按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基准价格上浮3%,确定具体销售价格。楼层、朝向差价按整单元增减的代数和为零的原则自行确定,但平均销售价格不得高于按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基准价格上浮3%计算的价格(计算公式:平均销售价格=基准价格×〔1+3%〕)。各楼层具体销售价格按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审批权限报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经济适用住房,除政府规定的代收费用外,不得在批准的房价外加收任何费用或强行推销及搭售商品,也不得在经济适用住房交付使用时委托物业管理企业加收房价以外的任何费用。凡未按规定报批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的,房管部门不予核发销售(预售)许可证。

  第十三条 经济适用住房实行明码标价制度。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销售场所公布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基准价格、批准文件及政府对该小区实际落实的优惠政策、每平方米实际减免的各种税费和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内容,并公布每套住房的座落位置、结构、建筑面积、朝向、楼层、售价等。

  第十四条 建立房地产开发企业缴费登记卡制度。凡涉及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建设项目收费,收费的部门和单位必须按规定在企业缴费登记卡上如实填写收费项目、标准、收费依据、执收单位等内容,并加盖单位公章。拒绝填写或不按规定要求填写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有权拒缴,并向价格主管部门举报。

  第十五条 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的监督检查。房地产开发企业违反价格法律、法规规定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体育训练基地基本建设工作管理办法

国家体委


体育训练基地基本建设工作管理办法

[92]体计基字245号




  第一条 为加强体育训练基地的基本建设管理工作,提高管理水平,根据国家计委、国家建委、财政部《关于试行加强基本建设管理的几个规定》要求,结合训练基地基本建设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体育训练基地基本建设项目投资分为二类:
  第一类:地方主要投资、国家体委补助投资的建设项目,由国家体委与地方体委商定补助投资额后,将补助投资划转地方。
  这类建设项目的计划管理、工程初步设计和概算由地方主管体委负责审批,报国家体委备案。
  第二类:国家体委主要投资、地方部分投资的建设项目,由国家体委商地方主管体委后,国家体委将投资转划地方。
  这类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工程初步设计和概算、建设总投资由国家体委负责审批。


  第三条 对国家体委主要投资的基本建设项目,必须按照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进行管理。
  (一)基本建设总体规划
  体育训练基地应当根据国家体委和地方批准承担的运动项目和机构编制,并参照训练科学化、设施现代化的要求,提出建设项目、建筑面积、配套工程总投资估算,并附文字说明,在征求国家体委意见后,作为总体规划要求报地方主管体委批准。然后按照总体规划要求,委托设计单位具体编制总体规划,报经当地城市规划部门和体委审定,送国家体委备案。
  基本建设总体规划经审定后,应当认真组织实施,不得任意变动规划位置。
  (二)基本建设五年计划
  编制基本建设五年计划,主要依据体育事业计划和基本建设总体规划,区别轻、重、缓、急,分年度提出建设项目和投资安排,分别报送国家体委和地方主管体委。
  基本建设五年计划中,国家体委主要投资项目和补助投资项目,由国家体委审定后下达训练基地并抄送地方主管体委。
  (三)基本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
  对列入基本建设五年计划,由国家体委主要投资的建设项目,体育训练基地应当根据国家体委提出的项目使用或技术工艺要求,委托经过资格审定的设计单位对拟建设项目的可行性进行全面分析论证,经过若干方案设计比较后,提出可行性研究报告报国家体委审核。
  可行性研究报告必须具备以下内容:
  (1)建设项目和依据;
  (2)建设地点和建设规模;
  (3)主要使用功能、技术工艺标准;
  (4)建设总投资(包括征地、配套工程投资和建设取费,其中投资方向调节税税率税金估算应单独列出)。
  (5)资金来源(包括资金来源及落实情况);
  (6)建设工期:根据工期定额,自开工之日起至工程竣工日止到验收标准止的全部日历天数。
  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即可委托设计单位进行建设项目初步设计。经过批准的初步设计及概算,在进行施工团设计时应严格实行限额设计,同时,对总投资5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依据批准的总投资进行包干建设,组织工程招标承包。
  (四)基本建设年度投资计划
  编制基本建设年度投资计划。应以批准的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文件为依据,基本建设年度计划中队建设项目应按照本办法第二条所划分的项目分别提出。
  每年八月底以前由体育训练基地向国家体委报送下一年度的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由国家体委汇总平衡后划转投资。


  第四条 体育训练基地对已列入基本建设年度计划的国家体委主要投资项目,应积极落实资金,并进行施工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力争尽早开工建设。
  建设项目开工后,体育训练某地应严格按照批准的投资包干内容,加强对建设项目的工期、工程质量和工程造价以管理。同时,对国家体委主要投资的建设项目应按季简要报送工程进度、投资完成情况及存在的问题。
  建设项目竣工后应按照原国家建委《关于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暂行规定》、《编制基本建设工程竣工图的几项暂行规定》的要求,及时组织竣工验收,办理固定资产交付使用手续,尽快发挥投资效益。


  第五条 本办法由国家体委计划司负责解释。


  第六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家体委1988年7月1日发布的《体育训练基地建设工作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