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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国家环境质量监测网地表水监测断面》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3 12:26:07  浏览:838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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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国家环境质量监测网地表水监测断面》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文件

环发[2003]3号




关于印发《国家环境质量监测网地表水监测断面》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

为掌握全国地表水水质状况和变化规律,适应水污染防治工作需要,我局决定对原国家环保局1993年确定的《国家环境质量监测网地表水监测断面》进行调整,调整方案已经总局局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

  自2003年1月起,请按照新的国家环境质量监测网地表水监测断面进行流域水质监测和评价。

  特此通知。



二○○三年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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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摘要:受贿案件中犯罪嫌疑人翻供往往对受贿事实的认定产生重大影响。侦查员应当对犯罪嫌疑人翻供现象引起足够的重视,分析翻供的内容、理由,并采取有效应对策略,及时补充完善证据,确保案件侦查质量。

  [关键词]受贿案件 侦查 犯罪嫌疑人翻供 对策


  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受贿案件一般发生较为隐秘,证实犯罪嫌疑人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证据一般比较单薄,多为一对一的口供,由于言词证据本身具有不确定性的特点,再加上诉讼环节的改变,犯罪嫌疑人的口供很容易发生反复。

  和一般的刑事犯罪案件相比,受贿案件犯罪嫌疑人的口供占有相当重要的地位。司法实践中,犯罪嫌疑人的口供是否稳定对受贿犯罪的认定产生很大影响。因此,重视并研究犯罪嫌疑人翻供问题,掌握犯罪嫌疑人翻供的规律,采取有效的措施预防和化解犯罪嫌疑人可能出现翻供情况,对于准确认定犯罪,保证案件侦查质量,保证公诉、审判环节顺利处理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犯罪嫌疑人翻供的阶段和理由

  受贿案件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各个阶段犯罪嫌疑人都有可能翻供。

  一般而言在侦查阶段翻供的情况多发生在对犯罪嫌疑人采取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后。犯罪嫌疑人对交代犯罪事实后的处理往往有较高的心理预期,对被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有较大的心理落差,此时容易推翻以前的供述。

  离开侦查环节后,犯罪嫌疑人受到的外部因素的影响力增加,出于对犯罪需要承担的法律后果的恐惧、为了逃避法律的制裁,有些犯罪嫌疑人会寻找各种理由和借口推翻原来的有罪或罪重供述,进而作出无罪或罪轻的供述。

  犯罪嫌疑人就同一事实作出前后不一相互矛盾的供述的同时,也会提出各种翻供的理由,一般有以下几种:

  (一)以逼供为由的翻供。犯罪嫌疑人否认其在侦查环节的有罪供述,并指出该供述是在侦查人员刑讯逼供下作出的。由于侦查讯问一般是以不公开秘密的方式进行,除侦查人员外,嫌疑人接受讯问时没有其他人在场,许多犯罪嫌疑人一般也以此为由翻供。这种刑讯逼供的辩解尽管没有证据,但往往还是会直接动摇法官对其在侦查环节的供述真实性的判断,特别是在现今的法制环境下,法官更显得谨慎。

  (二)以诱供为由的翻供。以诱供为由的翻供一般出现在“先证后供”的案件中,这类案件犯罪嫌疑人翻供时,往往会提出其在侦查环节的供述是在侦查人员诱导下作出的,或是侦查人员授意其说的,其甚至连笔录都没有看就签了字。

  (三)以记忆有误为由的翻供。在有些受贿案件中,犯罪嫌疑人的受贿事实的发生距查处时间较长,还有就是犯罪嫌疑人有多笔同种原因、同种结果的受贿事实的案件,犯罪嫌疑人往往会以时间长了记不准,或者是事情多了记不清进而推翻其原有的供述。犯罪嫌疑人的这种翻供一般反复性较大,供了翻,翻了又供的情况较为多见,足以影响司法人员的内心确信。

  二、犯罪嫌疑人翻供的内容

  司法实践中,犯罪嫌疑人的翻供内容往往围绕着受贿犯罪的犯罪构成和定罪量刑重要环节,一般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受贿性质上的变化。将受贿款说成是借款或人情往来,受贿罪的本质特征是权钱交易,犯罪嫌疑人为了逃避法律的制裁,往往将受贿行为辩解为借款,甚至是人情往来。在双方关系密切,原本存在一定经济往来的情况下,如果谋利证据不充分,犯罪嫌疑人的辩解就很容易影响案件事实的正确认定。

  (二)受贿事由上的变化。为他人谋取利益是受贿罪犯罪构成要件事实,直接决定案件的性质。犯罪嫌疑人受贿后,往往会存在一定的侥幸心理,以受贿未给行贿人谋利为由翻供。其辩解如果没有相关事实证据予以反证,也容易成为犯罪嫌疑人逃脱刑事处罚的一种手段。

  (三)受贿数额上的变化。受贿犯罪是数额犯,定罪和量刑均建立在一定犯罪数额的基础上。受贿案件中比较常见的是犯罪嫌疑人在受贿次数和数额上翻供,仅供述部分受贿行为和受贿数额,否认其它事实,这种情况在司法实践中较为常见。如果犯罪嫌疑人翻供,行贿人也翻证,原来认定受贿事实的证据又比较单薄,司法实践中一般作疑罪从无处理,故直接影响到案件质量。

  (四)受贿款去向上的变化。受贿款的去向不是犯罪构成要件事实,但在某些特殊的情况下也会影响到定罪量刑。犯罪嫌疑人辩解将受贿款已经及时退还给行贿人或用于单位开支的情况在司法实践中也很多,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不对犯罪嫌疑人的辩解进行查证,也容易使案件处理陷入两难境地。

  三、侦查人员对犯罪嫌疑人翻供的对策

  一般而言,受贿案件在犯罪构成要件事实的认定上,以言词证据为主,犯罪嫌疑人的口供则是认定受贿犯罪事实的直接证据,其一旦翻供,将给指控犯罪带来很大的困难。如何在侦查过程中有效的应对犯罪嫌疑人翻供的情况,并通过侦查取证,有效预防在审查起诉、审判过程中犯罪嫌疑人翻供情况的发生,笔者结合办案经验,提出如下几点意见供大家参考:

  (一)严格执行办案各项制度

  在侦查过程中严格执行法律规定和各项办案制度,严格遵守《刑事诉讼法》中对讯问(询问)时间、讯问(询问)地点的要求。尤其要严格按照要求,对讯问进行同步录音录像。对以刑讯逼供、诱供为理由的翻供,播放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可以直观的反映讯问的全过程,就能够效保护侦查人员,戳穿犯罪嫌疑人“刑讯逼供、诱供”的翻供理由。

  (二)取证要及时周密

  有些案件在犯罪嫌疑人口供突破后,侦查人员不能认为犯罪嫌疑人交代了,就松一口气,只做一个简单的笔录。此时犯罪嫌疑人的心理是最脆弱的,同时反映的情况也是比较详细真实的,犯罪嫌疑人配合程度也较高,因此侦查人员当乘热打铁,围绕犯罪构成,制定详细周密的讯问提纲,并及时通过犯罪嫌疑人的口供予以固定。对于影响犯罪构成量刑的关键问题如受贿的具体时间、地点、金额、次数、行贿事由、请托事项、如何为他人谋利、赃款去向等要及时予以固定,并迅速收集相关的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受贿的证据越充分,犯罪嫌疑人翻供的对案件认定的威胁越小,犯罪嫌疑人翻供的可能性及可信度也就越小。

  (三)重视取证细节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通知
各行政公署,自治州、市、县人民政府,省直机关各单位:
《湖南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南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重点建设项目管理水平,建立健全正常的建设秩序,明确建设活动中有关方面的职责、权利和义务,确保重点建设项目按合理工期、批准总投资和设计要求进行建设,提高投资效益,促进国民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点建设项目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全局具有重大影响,它直接关系到经济实力的增强和经济发展的后劲,关系到产业结构的调整和工业的合理布局,是实现国民经济长期持续、稳定、协调发展的重要保证。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切实加强对重点建设的领导,正确处理重点
建设与一般建设的关系,顾全大局,协同配合,集中人力、物力、财力,优先保证重点建设。
第三条 省重点建设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全省重点项目建设工作,对项目的施工前期准备、建设实施、竣工验收直至后评价实行全过程管理。
省重点建设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简称湖南省重点建设办公室,负责全省重点工程建设管理的日常工作。
各地、州、市应成立相应的重点建设领导机构,参与管理本地区范围内的国家和省重点建设项目。

第二章 重点建设项目的确定
第四条 重点建设项目的确定应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和可能,实行突出重点、量力而行、留有余地、防止资金分散、保障投资落实和资金供应的原则。
第五条 重点建设项目应在制定全省中长期计划时,由省计委会同省重点建设办公室商有关部门,从农业、交通、能源、通信、重要原材料、科技教育及其他行业的骨干项目中予以初步明确。
第六条 列入年度重点建设计划的项目,必须是省大型基本建设项目中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骨干项目;包括基础设施、基础产业和支柱产业中的大中型项目;高科技并能带动行业进步的项目;跨地区并对全省经济发展或者区域经济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项目;对社会发展有
重大影响的项目;其他骨干项目。
列入年度重点建设计划的项目必须是全省五年总体规划明确的建设重点,已批准立项并经审查通过了可行性研究等设计文件,确定了项目法人,备有足够的资本金,年度建设投资计划基本落实,工程前期准备工作基本就绪,工程设计能满足施工进度要求的项目。
第七条 年度重点建设项目由项目主管部门或行政公署、州市人民政府依据以上基本条件,以公文形式向省重点建设办公室和省计委申报,经商有关部门后,提出年度重点建设项目建议名单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当年被国家计委列入国家重点建设的项目,同期列入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范
围。
第八条 计划部门应依据省重点建设项目的建设工期以及该项目相关或配套工程同期建设情况,合理安排项目年度投资计划。
第九条 列入年度重点建设的项目,依照省人民政府的规定,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第三章 前期准备
第十条 凡列入重点建设的项目,必须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项目法人对项目负有筹划、筹资、建设、经营、还贷、保值、增值的任务,并承担投资风险。
第十一条 对已批准立项的重点建设项目,应由计划部门安排一定的经费用于项目建设前期准备工作。
第十二条 重点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书、设计规范和标准、定额,编制初步设计文件及概算,并严格按照批准的初步设计及概算编制施工图设计。项目总投资应考虑工程建设过程中的利息、国家调汇利率、物价上涨及交纳国家有关税费等方面的因素。
第十三条 重点建设项目的征地拆迁由工程所在地的县以上人民政府或国土管理部门负责,根据有关法规和政策与项目建设单位签订承包协议。
第十四条 重点建设项目开工前,项目建设单位应完备工程报建手续,完成勘探、设计、征地拆迁、施工和监理承包合同的签订、施工现场“四通一平”等准备工作,并严格履行开工前审计和开工、报建等手续。
第十五条 重点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和设备采购的选择,通过招投标确定,在省招投标领导小组的直接领导下,由项目法人单位组织实施。省建设工程招投标办公室会同省重点建设办公室等有关单位,依照《湖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湖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和国家有关规定,对重点建设项目的招投标进行管理与监督。

第四章 建设实施
第十六条 重点建设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实行责任目标管理,按照计划部门批准的年度计划,年初由省人民政府给项目所在地人民政府、项目主管部门、建设单位下达年度《重点建设项目责任目标任务书》,年终依据《湖南省重点建设项目责任目标任务单位考核评比办法》进行验收和考
评。
第十七条 重点建设项目实施前,必须编制施工总体设计和分项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项目总体施工组织设计由业主单位编制,主管部门批准。各施工承包商根据总体设计编制施工组织设计,由业主单位批准。
第十八条 重点建设项目法人(或业主)应根据本项目的建设情况,组建项目经理部报项目主管部门审批,明确项目经理及各部门的职责和任务,按照省人民政府下达的年度责任目标任务,编制年度和季度施工计划,并将各项指标分解到各有关单位和部门,搞好管理与协调工作。
第十九条 承担重点建设项目勘测设计的单位,应按合同的要求保证设计质量和进度,在建设过程中,未经初步设计批准单位同意,不得增加内容、提高标准或扩大规模,不得任意调整初步设计概算;确因特殊情况需要进行调整的,由项目建设单位委托设计单位根据实际情况,提出调
整概算文件,送项目主管部门审查,落实资金来源,报有审批权的机关批准。重点工程施工过程中,设计单位应派设计代表(组)驻工地,在施工现场配合工程监理,共同做好服务工作。
第二十条 承担重点建设项目施工的单位进场后,必须按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安排施工人员和机具设备,严格按规定编制施工预算、工程价款结算书,服从建设单位的管理和监理人员的监督,抓好安全生产和现场文明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工期。
第二十一条 重点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建设监理,工程监理须委托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监理单位经过公开、公正、平等竞争后确定的单位实施监理。建设监理应对工程建设的投资、质量、进度、安全及施工现场综合管理水平实施监督管理。承担重点建设
项目监理的单位,应组建有较强监理能力的监理组进驻现场。监理人员在重点工程的施工过程中应旁站监督,依法合理地控制工程造价,确保工期和质量。
第二十二条 重点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各级人民政府和重点建设办公室,应根据本地区重点建设的特点,开展宣传教育,动员广大人民群众支援重点建设,及时协调解决建设过程中的矛盾和纠纷,为重点建设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第二十三条 负责实施重点建设项目年度投资计划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项目的建设进度要求和投资计划,保证建设资金及时到位。
第二十四条 承担重点建设项目物资和成套设备供应的部门或厂家,应严格履行合同,保证产品的规格和质量,按期交货,搞好售后服务。
第二十五条 交通运输、原料、燃料和动力供应等部门,应充分满足重点工程建设和投产的需要,积极做好配套服务工作,确保重点建设顺利进行。
第二十六条 重点建设项目要严格执行基本建设和施工企业财务制度,及时、准确、完整地编报各类财务报表和财务决算;建设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并接受财政和审计部门的检查与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重点项目建设资金以及设备储备资金,不得违反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以任何
理由或形式向重点建设项目收费、摊派和罚款,不得冻结重点建设项目的银行帐号或查封财务帐目,特殊情况应由检察部门立案,并报省重点建设领导小组批准。项目建设单位有权拒绝不合理的收费、罚款和各种摊派。
第二十七条 各级公安及其他社会治安管理部门,应切实维护重点工程建设秩序。对毁坏重点建设设施、盗窃重点建设物资等破坏重点工程建设的行为,应依法予以打击;对趁重点建设之机,强买强卖,堵关设卡以及强行索取各种补偿的行为,要及时制止,触犯刑法的,要依法惩处。
项目建设和施工单位,要在当地公安部门的配合与指导下,加强内部保卫工作,特别是在防火、防盗、防安全事故隐患方面,要制订详尽的防患措施。
第二十八条 省重点建设办公室负责全省重点建设项目的综合调度。各重点建设项目单位确定专人负责工程的调度。重点项目调度每月25日截止,各类报表和简报应在下月3日前送交省重点建设办公室和有关部门及项目所在地的重点建设办公室。
第二十九条 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应实行工程例会制度,工程例会一般每季度开一次,关键项目可每月召开一次。工程例会由重点建设办公室会同项目主管单位共同主持,召集建设、设计、施工、监理、所在地政府部门和协作单位,就工程的进度、计划和需解决的问题进行磋商。
第三十条 重点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所出现涉及地方的问题和矛盾,一般情况由项目建设单位报项目所在地重点建设办公室协调解决;对涉及面广、难度大、政策性强或地方政府权限之外的问题和矛盾,应通过项目管理代表,报省重点建设领导小组协调解决。

第五章 竣工验收及后评价
第三十一条 重点建设项目建成投产后,应按国家计委《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办法》(计建设〔1990〕1215号)及时办理竣工验收手续。工程竣工资料及初验收由项目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项目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共同完成。
第三十二条 重点建设项目工程完工后,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办理决算,未经竣工决算审计的建设项目,不得办理竣工验收。
第三十三条 重点建设项目建成投产1至2年后应进行竣工后评价。后评价工作由项目主管部门组织,项目法人提出综合评价报告,经有权咨询单位评价后,书面报省计委、省建委、项目主管部门和省重点建设办公室。

第六章 其 他
第三十四条 省人民政府设立重点工程奖金,奖励在重点建设中有突出成绩的项目法人和作出特殊贡献的有关人员。奖励的审批权限在省重点建设领导小组。
第三十五条 重点建设项目完成年度责任目标任务情况按照《湖南省重点建设项目责任目标任务考核评比办法》进行考评,根据考评计分情况,以年度完成建安产值的5‰为基础,按相应比例从赶工效益和节余投资中提取奖金,并由省重点建设办公室集中10%奖励重点建设先进单位
和先进个人。
第三十六条 被省人民政府授予“年度重点建设先进单位”称号的施工、设计、监理等单位,以及在所承担的重点建设项目中获得国家优质工程或“鲁班奖”的施工企业,2年内参与同类重点项目招投标,在同等情况下优先中标或给予奖励性加分,或在同一项目未完工程中奖励一个工
程项目。
第三十七条 参与重点项目施工的单位,必须保质保量按合同要求完成任务。对个别不履行合同,延误建设工期,违反现场施工管理规定,造成较大的质量、安全事故,并受到通报批评的单位,在此后3年内不允许参加重点建设项目的招投标,也不得在重点建设项目中分包工程。
第三十八条 对在重点工程建设过程中有重大失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设计、施工、监理等部门,除按合同追究经济责任外,可由项目管理代表提出,责成项目建设单位或有关部门中止其所承担的任务,并在此后3年内不得参与重点工程建设。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列重点建设项目。国家在湘的重点建设项目除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外,同时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省重点建设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1991年6月7日印发的《湖南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湘政办发〔1991〕29号)同时废止。



1997年10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