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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关于初中毕业、升学考试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5 17:22:55  浏览:904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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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关于初中毕业、升学考试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教育部


关于印发《关于初中毕业、升学考试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教育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委、教育厅:
为贯彻落实《面向21世纪教育振兴行动计划》,实施“跨世纪素质教育工程”,要积极进行课程、教学及考试、评价的改革。初中毕业、升学考试是基础教育阶段的重要考试,进行考试改革是推进素质教育的重要工作,会对中小学教育教学产生积极的导向作用。1998年我部在全
国七个地区进行了中考语文考试改革试点工作,取得了一些值得借鉴的经验,对中小学语文教育教学改革起到了推进作用,得到了学生、家长与社会的肯定和支持。今年将在语文考试改革试点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推进中考改革工作。现将《关于初中毕业、升学考试改革的指导意见》印发
给你们,请各地参照文件精神做好今年初中毕业、升学考试改革工作。随文附发《全国中考语文考试改革试点工作总结会综述》,供各地参阅。
附件:一、关于初中毕业、升学考试改革的指导意见
二、全国中考语文考试改革试点工作总结会综述(略)

附件一:关于初中毕业、升学考试改革的指导意见
为贯彻落实《面向21世纪教育振兴行动计划》,实施“跨世纪素质教育工程”,要积极进行课程、教学及考试、评价的改革。初中毕业、升学考试是义务教育阶段的重要考试,进行考试改革,将对中小学实施素质教育产生积极的导向作用。由于“应试教育”的影响,目前一些地方在
考试内容、形式和管理等方面还不同程度地存在着与素质教育相悖的倾向,必须高度重视,予以解决。1998年,教育部在全国七个地区进行了初中毕业、升学语文学科考试改革试点,取得了一些值得借鉴的经验。今年将以语文考试改革为突破口,全面推进初中毕业、升学考试改革工作
。现就初中毕业、升学考试的有关问题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初中毕业、升学考试改革的指导思想
初中毕业、升学考试改革应有利于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有利于面向全体学生,体现九年义务教育的性质;有利于突破“应试教育”的模式,建立科学的评估体系,推进素质教育;有利于改革课堂教学,减轻学生过重的课业负担,促进学生生动、活泼、主
动学习,培养学生的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
二、初中毕业、升学考试改革的重点
改革的重点一是考试内容改革;二是完善与考试改革相应的管理机制。
1、关于初中毕业、升学考试内容的改革
(1)各地命题要以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按原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推进素质教育调整中小学教育教学内容、加强教学过程管理的意见》(教基〔1998〕1号)文件精神调整后的九年义务教育教学内容和要求为依据。
(2)各科命题都要注重考查学生运用知识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要有利于发挥学生的创造性。
(3)命题要符合学科特点。当前特别需要注意的是:文科要严格控制客观题的比例,提高客观题的效度;理科要适当加强对实验操作能力的考查;外语要适当加强对听说能力的考查;体育考试项目的设置应给学生留有选择余地,考试标准要合理,重在检查学生体质。
(4)命题要科学,禁止出偏题、怪题,禁止有意编拟一些似是而非的考题为难学生。试卷结构要简约。题量要适度,要扭转试卷题量偏大的倾向。
2、关于初中毕业、升学考试管理改革
(1)在国家规定的毕业年级文化学科范围内确定升学考试科目,要严格控制考试科目数。其它科目实行结业考试或考查。
体育考试分数一般应为中考总分的5%。要严格体育课的考勤制度,积极试行将体育课成绩和平时参加体育锻炼情况计入体育考试总分,折合分数建议占体育考试成绩总分的40-60%,具体分值由地方教育行政部门确定。农村初中体育学科的考试一般在乡、镇范围内组织。
(2)初中毕业考试与升学考试,可以二考合一进行,也可以分开进行。但两考性质不同,如果二考合一进行,在选拔的同时还应充分体现九年义务教育水平考试的性质。如果两考分开进行,应提倡毕业考试逐步由学校自行命题并组织考试。
(3)初中毕业、升学考试的科目,以及考试如何组织和进行,均由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教委、教育厅确定或提出指导性意见。
(4)教育行政部门要组织教研部门和有关单位,建立严格的命题、审题、阅卷制度。考试命题应由地级以上(含地级)教育部门组织进行,如果由地级教育部门组织命题,省级教育部门要加强对命题的指导与监控。要特别注意做好审题工作,确保试题质量;加强主观性试题的评阅,
作文阅卷应力争保证三人独立评阅。要逐步建立阅卷教师的资格认定制度,有条件的地方可使用专用计算机软件以监控阅卷质量。
每年毕业、升学考试后要组织对考试题目的科学评估,逐步建立试题评估制度,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加强舆论监督。
(5)要加强初中学校教学管理,规范教学行为,不得搞各种名目的模拟考试;对乱编滥印各种形式的复习资料要加大治理力度。
三、切实加强对初中毕业、升学考试改革工作的领导
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教委、教育厅要有领导专门负责,同时要充分发挥地(市)级教育部门的积极性,组织力量认真研究考试改革涉及的各个具体环节,在政策、管理、人员和经费上予以保障。要从本地的实际情况出发,拟定切实可行的改革方案,认真做好试点工作,在取得经验
的基础上,积极稳妥地推进这项改革。
加强对考试经费的管理,切实保证考试改革后增加工作量所需的经费。考生所缴的费用,不得挪作他用。
初中毕业、升学考试改革是中小学实施素质教育的重要环节,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要积极推进,精心组织。今年初中毕业、升学考试工作结束后,请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将今年考试改革的方案与工作总结报教育部基础教育司。



1999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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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高污染燃料控制办法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人民政府


银川市高污染燃料控制办法

(2005年11月9日 银川市人民政府令18号)


  第一条 为保护环境,改善大气环境质量,防治大气污染,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销售、加工、使用燃料煤(油)等高污染燃料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高污染燃料是指:
  (一)原(散)煤、煤矸石、粉煤、煤泥、燃料油(重油和渣油)各种可燃废物和直接燃用的生物质燃料(树木、秸杆、锯末等)。
  (二)硫含量大于0.3%(指可排放硫含量)的固硫蜂窝型煤,硫含量大于0.5%、灰分含量大于0.01%的柴油、煤油,硫含量大于30mg/立方米,灰分含量大于20mg/立方米的人工煤气。
  本办法所指的高污染燃料不适用于车用燃料。


  第四条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高污染燃料控制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茧、规划、房管、建设等部门采取措施,改进城市能源结构,推广天然气等清洁能源的使用。


  第六条 按照城市环保规划、供热规划和天然气管网规划,城市以下范围为禁止使用高污染的区域和控制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区域(以下简称禁煤区和控煤区):
  (一)禁煤区的范围:
  1.兴庆区为西起唐徕橥,东至清和南(北)街,南至宝湖东略,北至上海东路。金凤区为东起唐徕渠,南至黄河东路,北至贺兰山中路,西至包兰铁路。西夏区为两个区域,第一区域为东起包兰铁路.西至丽子园南(北)街,北至贺兰山西路,南至黄河西路;第二区域为东起丽子园北街,西至文萃北街,南至北京西路,北至贺兰山西路。
  2.四环高速公路、丽景街、北京路、上海路、黄河路、贺兰山路、六盘山路、亲水大街、满城街、正源街、文昌街等不在禁煤区内的城市主要交通干线路段的两侧200米范围内区域。
  3.公园、风景名胜区及其他对环境要求特殊的区域。
  (二)控煤区的范围:除禁煤区外的城市规划区域。
  禁煤区的范围可以根据城市发展规划进行调整。调整后的范围应当及刚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 禁煤区内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一)审批建设使用高污染燃料的项目。
  (二)新建、改建、扩建使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
  (三)加工、销售、使用高污染燃料。


  第八条 禁煤区已有的直接使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应在市政府规定期限内改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等清洁能源。


  第九条 在控煤区内天然气管道可以接入或集中供热的区域.禁止审批新建使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已建成的,除集中供热热源外,其他使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拆除,并入集中供热管网或改造使用清洁能源:天然气管网覆盖区域内,新建的机关、学校、医院、商业、工业企业等用房必须使用天然气供热。
  控煤区内在天然气管道暂时无法接入且没有集中供热热源的,可审批建设达到环保要求的临时设施,条件其备时在规定期限内拆除,改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或者其他清洁能源。


  第十条 在控煤区内,除常压锅炉以及各种燃煤炉灶应使用无烟煤或型煤外,其他使用燃料煤的必须使用全硫含量小于10%,灰分小于15%,热值大于21兆焦的低硫优质煤。


  第十一条 批准的加工、销售、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单位或个人。应当采取有效的遮盖等防尘措施,集中供热锅炉房应建设封闭或半封闭煤场。加工、销售燃烧的场所应采取封闭、遮盖等措施,防止扬尘污染。


  第十二条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允许加工、销售、使用燃烧的单位进行煤质检查监测,被检查单位应当如实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检查或者弄虚作假。


  第十三条 控煤区内使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其排放的污染物必须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


  第十四条 在禁煤区和控煤区内城市供热管网或天然气管网覆盖地区,未经批准新建燃煤供热锅炉的,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限期改正,对单位处以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5千元以下罚款。


  第十五条 未在规定期限内拆除、更新、改造使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仍然使用高污染燃料的,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拆除或没收使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


  第十六条 燃煤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对单位处以l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5千元以下罚款。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处以5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加工、销售和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单位或个人拒绝现场检查、弄虚作假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对单位处以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5千元以下罚款。


  第十九条 使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其排放的污染物超过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的,应当限期治理。并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5年12月9日起施行。2001年1月4日发布实施的《银川市禁止使用销售燃料型高污染煤管理办法》同时终止。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教育部关于做好国务院各部门分流人员学习和培训工作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教育部关于做好国务院各部门分流人员学习和培训工作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人事部、教育部《关于做好国务院各部门分流人员学习和培训工作的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人事部 教育部 一九九八年五月二十八日)


为了做好国务院各部门带职分流人员的学习和培训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带职分流,定向培训,加强企业,优化结构”是这次机构改革进行人员分流安排的基本原则。对分流人员进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急需的各种形式的职业、岗位、技能、学历等多方面的学习和培训,有利于发挥分流人员的潜能和优势,有利于优化结构和提高干部队伍的整体素质,
对分流人员走上新岗位做好准备将起到重要作用,也是完成国务院机构改革的重要措施。组织分流人员学习和培训也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分流人员的爱护和关心。各单位要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切实做好这项工作。
二、培训形式
学习和培训工作将在统一规划下,通过统一安排和自行组织等多种方式进行,使在机构改革中尚未安排业务工作的分流人员都能接受不同形式的培训。
(一)统一安排的学习和培训。
定向专业培训
目前,社会发展急需会计、工商管理、审计、金融、税务、外语等专业人才。针对这种情况,结合分流人员的实际情况,将委托有关高校举办一批这些专业的培训班。培训期2年左右,合格者可获得专业培训证书。
攻读硕士专业学位
攻读工商管理硕士(MBA)、法律硕士、教育硕士、工程硕士等专业硕士学位。
参加此种方式培训的分流人员,应是大学本科毕业(一般应有学士学位),3年或5年工龄以上,年龄一般不超过45岁,通过今年底或明年初分别组织的培训入学考试入学。培训期2-2.5年左右,合格者授予相应的硕士学位。
研究生课程进修班
这种培训形式,主要是学习有关专业的研究生课程,培训期2年左右,结业后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以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历身份申请硕士学位。
研究生教育
参加此种方式培训的分流人员,应是年龄40岁以下,具有大学本科毕业学历(或获国家承认的大专毕业学历后有两年工作经历),通过国家规定的研究生入学考试且成绩符合规定者。
在符合条件的分流人员中招收博士研究生。
对以上学习和培训方式,教育部可在京提供8000个名额,基本上可以满足分流人员的要求。
(二)自行组织的学习和培训。
在统一规划下,有条件的部门可以依托本部门的高等院校和干部管理学院开展本科教育和多种形式的岗位技能专业培训。
三、有关政策
(一)培训工作所需经费,由国家财政统一安排。
(二)参加学习和培训的分流人员,学习期间享受国家规定的在职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工龄连续计算。
(三)培训结束后,由行政关系所在部门负责推荐安排工作,或者自愿到人才市场参与竞争。
(四)今后3年内,国务院各部门有职位空缺时,优先选用经过这次学习和培训、符合职位要求的分流人员。
四、组织实施
“三定”方案确定后,各部门要根据编制数额和实施办法的规定,抓紧进行定编定岗和分流人员工作;分流人员确定后,抓紧制定学习和培训计划。人事部和教育部将下达统一规划和组织实施的具体办法,各单位要按统一部署,做好选报工作。



1998年5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