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国工商银行六安地区中心支行遗失《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的通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3 11:41:15 浏览:9554
来源:法律资料网
关于中国工商银行六安地区中心支行遗失《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的通报
外汇管理局
关于中国工商银行六安地区中心支行遗失《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的通报
外汇管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安徽分局、中国工商银行六安地区中心支行:
现就中国工商银行六安地区中心支行遗失《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问题通报批评如下:
中国工商银行六安地区中心支行于1994年12月19日将国家外汇管理局颁发的《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证号:BGS317)遗失。
中国工商银行六安地区中心支行上述行为,给金融机构的外汇业务管理造成了严重不良影响。为严肃金融纪律,国家外汇管理局对中国工商银行六安地区中心支行给予通报批评。
请各金融机构引以为戒,今后在领取《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时要严格按照外汇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杜绝发生类似情况。
1995年2月27日
关于做好2011年对外劳务合作服务平台支持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
财政部 商务部
关于做好2011年对外劳务合作服务平台支持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
财企[2011]22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商务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商务局: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对外劳务合作规范发展的精神,强化政府公共服务,引导劳务人员通过正规渠道出境务工,保护劳务人员合法权益,财政部、商务部安排专项资金对对外劳务合作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劳务服务平台)工作予以支持。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内容
对劳务服务平台建设和运营过程中发生的下列费用进行资助:
(一)场所和办公设备购置费用:劳务服务平台场所建设、购置、租赁和办公设备购置等发生的费用。
(二)系统开发及运营维护费用:劳务服务平台管理系统开发和维护、数据库建设、购置自助查询终端等发生的费用。
(三)宣传推介费用:劳务服务平台举办推荐会、制作宣传册、发布广告等发生的费用。
(四)培训费用:劳务服务平台用于编写、购买培训教材、聘请培训教师等发生的费用。
二、必备条件
对外劳务合作服务平台应具备如下条件:
(一)符合《商务部、外交部、公安部、工商总局关于印送对外劳务合作服务平台建设试行办法的函》(商合函[2010]484号)的规定;
(二)劳务服务平台应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于2010年7月1日至12月31日之间认定;
(三)劳务服务平台应是政府公共服务机构,非企业性质;
(四)劳务服务平台总办公面积超过500平方米(含500平米);
(五)2010年通过服务平台派出的对外劳务人员不少于500人(含500人);
(六)自平台认定至2010年12月底,通过服务平台派出在外劳务人员在境外发生劳务纠纷数量占平台派出劳务人员总数的5%以下,并且所有劳务纠纷均得到妥善处理。
三、支持标准
(一)2010年派出对外劳务人员不少于2000人(含2000人)且平台总办公面积超过1000平米以上(含1000平米)的劳务服务平台,给予不超过150万元资助。
(二)2010年派出对外劳务人员在1000人至1999人且平台总办公面积超过500平米(含500平米)的劳务服务平台,给予不超过120万元资助。
(三)2010年派出对外劳务人员在500人至999人且平台总办公面积超过500平米(含500平米)的劳务服务平台,给予不超过100万元资助。
四、审核内容
各省级财政、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劳务服务平台资金的审核工作。具体审核以下材料: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关于设立对外劳务合作服务平台的批复文件(复印件);
(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机构编制部门关于对外劳务合作服务平台的批复文件(复印件);
(三)对外劳务合作服务平台服务场所产权证或租赁合同复印件;
(四)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通过平台派出的劳务人员人数证明;
(五)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2010年7月1日至12月31日间,通过平台派出的劳务人员在境外发生劳务纠纷数量占平台派出劳务人员总数的5%以下,并且所有劳务纠纷均得到妥善处理的证明。
(六)相关费用支出凭证。
五、申报及资金拨付程序
(一)各省级财政、商务主管部门组织本地区劳务服务平台资金的报送工作。
(二)各省级财政、商务主管部门将本地区劳务服务平台资金审核及申请文件、《对外劳务服务平台资金审核结果汇总表》(详见附件),于2011年9月15日前一并报送至财政部(企业司)、商务部(财务司、合作司),逾期不予受理。
(三)财政部、商务部根据省级财政、商务主管部门的审核结果,按照预算级次将支持资金拨付至各省级财政部门。省级财政部门按照国库管理规定将资金拨付至各市县劳务服务平台。
六、管理要求
(一)各省级财政、商务主管部门根据本通知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二)各省级财政、商务主管部门要加强协作、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共同做好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加强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和检查,切实做好追踪问效。对申报平台的资金拨付申请及材料要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管理法》的规定妥善保存,以备核查。
(三)财政部、商务部将对各省(区、市)的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或委托中介机构对各省(区、市)的资金审核工作进行审计。
(四)省级财政、商务主管部门应在2012年1月31日前,将2011年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规范外派劳务市场和保护劳务人员合法权益等情况报财政部、商务部。
七、罚则
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骗取和截留专项资金;不得虚报、瞒报,不得伪造、篡改劳务服务平台统计信息。对违反本通知规定的单位,财政部、商务部将全额收回资金,取消以后年度申请资格,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予以处理。
附件:对外劳务合作服务平台建设资金审核结果汇总表
财政部 商务部
二○一一年八月十二日
关于依法查处中断电信网间通信行为的通告
信息产业部
关于依法查处中断电信网间通信行为的通告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中国电信集团公司、中国网络通信集团公司(筹)、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中国卫星通信集团公司、铁道通信信息有限责任公司:
近期,信息产业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不断收到申告,反映一些地区的电信业务经营者以拦截过网呼叫、擅自封闭局向等手段中断电信网间通信,这种无视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严重地扰乱了电信市场秩序,损害了广大消费者的利益,在社会上造成了极其恶劣的影响。为了促进我国电信事业的健康发展,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依法查处并坚决打击人为中断电信网间通信的违法犯罪行为,现将有关要求重申如下:
一、各电信业务经营者要加强对下属企业干部职工的法制教育和通信纪律教育,正确认识电信业务经营者之间的竞争关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坚决杜绝人为中断电信网间通信的行为。
二、当发生电信网间通信中断的重大事故时,相关电信业务经营者必须按照《公用电信网间互联管理规定》(信息产业部9号令)和《电信运营业重大事故报告规定(试行)》(信部电【2002】114号)规定的时限、程序向信息产业部和本行政区域的通信管理局报告,并迅速排除故障。
当发生重大事故以外的电信网间通信中断事故时,相关电信业务经营者必须向本行政区域的通信管理局报告。报告时限参照重大事故的报告时限。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要加大对电信网间通信的监督检查力度,对所发生的电信网间通信的中断事故,迅速组织查实,对确系人为原因造成的,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进行处罚。对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第一条第三款的规定,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
二○○二年四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