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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公布《第七批金融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废止、失效目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03:22:00  浏览:808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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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公布《第七批金融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废止、失效目录》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公布《第七批金融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废止、失效目录》的通知

银发[2001]393号

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烟台、蚌埠住房储蓄银行,邮政储汇局,总行直接监管的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融资租赁公司,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

  为适应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新形势的需要,人民银行对1999年1月1日至2001年6月30日期间以人民银行行发文形式发布的金融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审核和清理。现决定,对主要内容与新的法律、行政法规、金融规章或者党和国家新的方针政策不相适应的以及被新的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金融规章代替的3个文件(见附件1)予以废止;对适用期已过或者因管理职能调整实际上已经失效的6个文件,宣布失效(见附件2)。

  现公布废止、失效金融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七批),请阅知。

  附件:1.中国人民银行决定废止的金融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
     2.中国人民银行决定宣布失效的金融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


中国人民银行

二○○一年十二月三日


中国人民银行决定废止的金融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3件)

  序号:1
  文件名称:关于严禁扣划金融机构备付金存款用于其他金融机构存款支付的通知
  文号:银发[1999]28号
  发布日期:1999年1月18日
  说明:主要内容与1999年9月11日发布的《关于金融机构在人民银行准备金存款科目下账户内资金性质有关问题的通知》不相适应。

  序号:2
  文件名称:关于规范储值纪念卡发行和管理工作的通知
  文号:银发[1999]383号
  发布日期:1999年11月19日
  说明:已被2000年4月22日发布的《关于停止发行各种储值纪念卡的紧急通知》代替。

  序号:3
  文件名称:关于下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统计制度》的通知
  文号:银发[1999]400号
  发布日期:1999年12月1日
  说明:已被2001年4月17日发布的《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统计制度〉的通知》代替。


中国人民银行决定宣布失效的金融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6件)

  序号:1
  文件名称:关于采取有效措施防范金融计算机犯罪的通知
  文号:银发〔1999〕6号
  发布日期:1999年1月6日
  说明: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序号:2
  文件名称:关于加强彩票市场管理的通知
  文号:银发〔1999〕36号
  发布日期:1999年1月25日
  说明:管理职能已调整,实际上已经失效。

  序号:3
  文件名称:关于支持中小商业银行因转移行政事业单位预算外资金合理资金需求的通知
  文号:银发〔1999〕354号
  发布日期:1999年10月22日
  说明: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序号:4
  文件名称:关于外汇指定银行县级和县级以下支行恢复办理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
  文号:银发〔1999〕367号
  发布日期:1999年11月3日
  说明: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序号:5
  文件名称:关于商业银行账外账并账问题的通知
  文号:银发〔1999〕303号
  发布日期:1999年9月3日
  说明: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序号:6
  文件名称:关于对邮政储蓄进行清理整顿的通知
  文号:银发〔1999〕314号
  发布日期:1999年9月11日
  说明: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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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档案条例(2010修正)

广东省珠海市人大常委会


珠海市档案条例

(2003年7月25日珠海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 2003年9月26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

根据2010年9月17日珠海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2010年12月1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的《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珠海市企业工资支付条例>等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档案管理工作,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档案,促进经济建设、文化建设和社会文明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广东省档案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档案机构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收集、管理、利用档案、文件的行为。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档案,是指过去和现在的国家机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从事政治、经济、科学、技术、教育、文化、宗教等活动直接形成的对国家、社会和本市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电子文件及其他形式的历史记录。

本条例所称文件是指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形成的尚未移交档案馆保管的文书材料。

本条例所称电子文件是指在数字设备及环境中生成,以数码形式存储于磁带、磁盘或者光盘等载体,依赖计算机等数字设备阅读、处理,并可在通信网络上传送的文件。

本条例所称的电子档案是指已归档的电子文件及相应的支持软件、参数和其他相关数据。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档案工作的领导,保障档案事业与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与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发展要求相适应。

第五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档案信息化建设,进行统一规划和管理。

第六条市、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事业,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市、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做好档案工作。

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法加强社区档案管理。

第七条国家机关、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以下简称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档案、文件管理制度,确保档案、文件的完整和安全。

第八条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档案馆捐赠、寄存档案。

第九条从事档案管理、整理、评估、咨询、技术等服务的中介机构须经依法设立,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开展业务。



第二章 档案机构及其职责



第十条本条例所称档案机构包括:

(一)市、区档案局;

(二)市、区档案馆;

(三)市、区文件中心;

(四)其他依法设立的档案机构。

第十一条市、区档案局是市、区档案事业的行政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档案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行政区域内档案事业发展规划、计划和档案管理规定、工作制度;

(二)依法监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工作,开展执法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三)组织并指导档案理论与科学技术研究、档案保护、档案现代化管理、档案宣传、档案人员教育培训工作;

(四)组织档案价值鉴定工作。

第十二条市、区档案馆的主要职责是:

(一)依法接收和收集本行政区域内各单位形成的档案资料;征集其他组织及个人产生的对国家、社会和本市有重要保存价值的档案资料;

(二)建立档案信息资源库,保存和管理电子档案;

(三)采用科学手段管理所收集的档案资料,确保完整和安全;

(四)对馆藏档案进行价值鉴定;

(五)提供馆藏档案资料的利用;

(六)参与重大活动拍摄;

(七)采集、研究、开发档案信息资源;

(八)为其他档案机构提供业务、技术示范和服务;

(九)利用馆藏档案资料对社会进行宣传教育;

(十)接受档案捐赠,向社会提供档案寄存服务;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职责。

市档案馆是中心档案馆,区档案馆应当向市档案馆报送档案目录及其电子文件。

第十三条市、区文件中心的主要职责是:

(一)接收和收集本级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办理完毕的文件及其电子文件,并向其提供利用;

(二)向社会提供公开性文件的利用;

(三)建立电子文件信息数据库,保存和管理电子文件;

(四)采用科学手段管理所收集的文件资料,确保完整和安全;

(五)组织文件的价值鉴定;

(六)向市、区档案馆移交达到进馆期限的文件及其电子文件。

第十四条市城建档案馆收集和保管城市建设档案资料,向市档案馆报送档案目录及其电子文件,并向社会提供利用。

第十五条各单位负责收集和保管本单位及其所属机构形成的文件,按规定向档案馆、文件中心移交,并按规定向社会提供利用。

第十六条档案工作人员、档案中介机构从业人员须经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关专业知识的培训、考核,取得岗位资格,持证上岗。

各单位应当保持档案工作人员的相对稳定,保证档案工作人员接受专业培训。



第三章 档案的管理与收集



第十七条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提供下列信息:

(一)行政区划的变动;

(二)机构的建立、变动或者撤销;

(三)重点建设项目、重点科学技术研究和技术改造项目以及有关普查项目的立项和实施;

(四)市、区及其有关部门主办的重大活动;

(五)辖区内发生的重大事件和突发事件;

(六)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认为应当提供的其他信息。

第十八条市、区重点建设项目、重点科学技术研究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重大活动项目档案管理实行登记制度,主管部门或者主办单位应当于项目开始三十日内填写《重点项目档案管理登记表》或者《重大活动档案管理登记表》报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

第十九条建设项目、科学技术研究、技术改造、重要设备购置和更新等项目验收、鉴定时,应当通知本单位的档案机构对项目档案进行验收。

第二十条重点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应当提请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组织档案预验收,预验收合格后,由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出具重点建设项目档案认可文件。建设单位取得重点建设项目档案认可文件后,方可组织项目竣工验收。

非重点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应当提请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对项目档案进行预验收,预验收合格后,由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出具项目档案认可文件。建设单位取得项目档案认可文件后,方可组织项目竣工验收。

第二十一条国有企业因兼并、破产、出售、股份制改造或者实行承包租赁等原因引起资产或者产权变动的,其档案由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国有资产经营管理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产权变动单位应当妥善保管原单位的档案、文件及其检索工具,并在清算结束时按规定做好移交工作。

第二十二条国有企业与外商合资、合作经营的,合资、合作前的档案属于国家所有;合资、合作期间和合资、合作终止后档案的保存和使用,按照双方协议执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三条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在境外设立的独资企业、控股企业或者机构的档案管理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集体企业、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的档案属于企业所有,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二十五条非国有单位、个人认为所持有的档案,对国家、社会及本市有重要保存价值的,可以向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申报。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接受申报,对档案进行鉴定、评估、登记,并可以接受捐赠和寄存。

第二十六条档案机构应当注意收集、整理名人档案资料和实物档案。

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向市档案馆寄存或者捐赠名人档案资料和实物档案。

第二十七条应当归档的文件资料,实行档案、文件实体与电子文件同步管理。向档案馆、文件中心移交档案、文件时,应当将档案、文件目录和其它检索工具、参考资料以及相对应的电子文件一并移交。档案馆、文件中心对接收的电子文件应当及时封存。

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在公务活动中形成的应当归档的文件据为己有或者拒绝归档。

工作人员调离时,应当与单位档案机构办理档案、文件交接手续。

第二十九条档案、文件按照下列期限移交:

(一)列入市、区文件中心收集范围的文件,于次年六月三十日前移交;公开性文件自形成之日起三十日内移交市、区文件中心;

(二)列入市、区档案馆收集范围的档案,自形成之日起满十年向市、区档案馆移交;

(三)列入市城建档案馆收集范围的档案,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期限向城建档案馆移交;

(四)重点建设项目形成的档案应当及时收集、整理,并于项目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向同级档案馆移交;

(五)重大活动形成的档案,组织机构应当及时收集、整理,并于活动结束后三个月内向同级档案馆移交;临时机构组织的,应当于活动结束后及时向同级档案馆移交。

第三十条撤销单位的档案向同级档案馆移交;合并单位档案的处置,由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第三十一条本行政区域内中央、省垂直管理的国家机关的档案,不能移交市档案馆的,应当向市档案馆报送档案目录;对本市具有重要保存价值的,应当制作复制件移交市档案馆。

第三十二条博物馆、图书馆、纪念馆及其他机构依法管理的文物、图书等具有档案性质的,管理单位应当将目录及其变动情况抄送同级档案馆。

第三十三条列入档案馆接收范围的档案,由于单位保管条件可能导致档案严重损毁和不安全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可以责成该单位提前向档案馆移交。

不属于档案馆收集范围,但对国家、社会和本市具有重要保存价值或者涉及国家安全的档案,由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督促档案保管者改善保管条件,或者征得其同意后由档案馆代为保管,必要时可以收购。

第三十四条对档案进馆范围和技术要求有异议的,由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第三十五条到达进馆期限由于特殊原因暂时不能进馆的档案,档案馆可以委托档案管理单位代为保管,委托保管时间不超过十年,受委托单位应当将档案目录报送档案馆。

第三十六条档案机构应当建立档案信息资源数据库和档案信息网络,采用数字技术管理、开发和利用档案、文件。

第三十七条档案机构应当采用先进技术、设备和符合国家标准的档案装具保管档案、文件。

档案馆的馆库建设应当符合国家标准。

第三十八条档案机构应当对破损、霉变、字迹褪变等受损档案、文件,及时采取修复、复制等措施,保持档案、文件的完整。

第三十九条销毁档案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档案的公布与利用



第四十条档案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向社会开放档案、文件。

第四十一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持合法有效证明,可以利用公开的档案、文件。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利用其移交、捐赠或者寄存的档案、文件的,享有优先利用权,并免交利用费。

第四十二条利用档案、文件时,不得采用勾抹、描摹、涂改或者伪造、剪裁、抽取等行为改变档案、文件原貌。

第四十三条档案机构应当加强对档案信息的开发,有计划、有组织地开展档案信息的研究开发和出版工作。

第四十四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利用档案的,档案机构按照物价管理部门核定的标准收取费用。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四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或者奖励:

(一)在档案、文件的收集、征集、整理、保护、开发、利用和现代化管理中成绩显著的;

(二)在档案宣传、教育、学术研究中作出重要贡献的;

(三)向国家捐赠重要、珍贵档案的;

(四)制止、举报、控告违反档案管理法律、法规行为,查处违法案件表现突出的;

(五)在其他方面对档案事业作出突出贡献的。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档案未实行集中统一管理,未建立档案管理制度,档案管理混乱的;

(二)使用未取得资格证书人员从事档案工作或者档案中介服务的;

(三)不按规定报送档案、文件目录或者电子文件的;

(四)不按规定办理档案登记的;

(五)建设项目和重点建设项目未按规定提请预验收或者未取得项目档案认可文件组织项目竣工验收的;

(六)国有企业产权变更,擅自处置档案资料的;

(七)借阅档案、文件未按规定归还,且屡催不还的;

(八)拒绝接受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的;

(九)其他违反档案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四十七条损毁、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文件,或者擅自提供、抄录、复制、公布、销毁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文件,或者涂改、伪造档案、文件的,由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按照档案、文件的价值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档案、文件损毁程度和情节轻重按以下规定给予处罚:

(一)所涉及的档案、文件属于短期保存的,对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五百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的罚款;

(二)所涉及的档案、文件属于长期保存的,对单位处以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三)所涉及的档案、文件属于永久保存的,对单位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两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八条未经依法登记从事档案中介服务活动的,由工商或者民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本条例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2012年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中文)

最高人民法院


2012年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中文)


目 录


前言
一、依法履行审判职责,抓好执法办案第一要务
二、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
三、加强审判监督指导,确保司法裁判标准统一
四、打牢审判基层基础,加强知识产权法官队伍建设
结束语





前 言
    
    2012年,人民法院进一步推进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各项工作,知识产权审判事业再上新的台阶。
    一年来,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中的大事件有: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在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上,以《关于加强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促进创新型国家建设情况的报告》为题,作了2008年以来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情况的专项报告;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司法解释《关于审理因垄断行为引发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与《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发布司法政策性文件《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和加快国家创新体系建设提供司法保障的意见》;首届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庭长研讨班在广州举办,最高人民法院奚晓明副院长在研讨班上第一次对“加强保护、分门别类、宽严适度”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政策作出全面阐述;中美知识产权司法审判研讨会在北京召开等。
    



一、依法履行审判职责,
抓好执法办案第一要务
    
    2012年,人民法院依法履行知识产权审判职责,坚持以执法办案为第一要务,依法公正、高效审理各类知识产权案件,案件审理的质量和效率得到进一步提高,知识产权司法公信力得到进一步提升,司法保护知识产权的主导作用得到进一步发挥。
    一年来,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覆盖所有的知识产权法律领域,民事审判、行政审判、刑事审判的职能得到全面发挥。与上年相比,知识产权各类案件增幅均较大,尤其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成倍增长。2012年,全国地方人民法院共新收知识产权民事一审案件87419件,比上年增长45.99%;共新收知识产权行政一审案件2928件,比上年增长20.35%;共新收知识产权刑事一审案件13104件,比上年增长129.61%。
    知识产权民事审判在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中的主渠道作用进一步凸显。
    人民法院始终重视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审理工作,切实发挥民事审判在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中的主渠道作用。2012年,人民法院在知识产权民事审判工作中,围绕增强创新驱动发展动力,加强专利权保护;围绕培育品牌竞争优势,加强商标权保护;围绕增强文化整体实力和竞争力,加强著作权保护;围绕激发各类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加强竞争保护。
    全国地方人民法院共新收知识产权民事一审案件87419件,审结83850件,分别比上年增长45.99%和44.07%。其中,新收著作权案件53848件,比上年增长53.04%;商标案件19815件,比上年增长52.53%;专利案件9680件,比上年增长23.80%;技术合同案件746件,比上年增长33.93%;不正当竞争案件1123件(其中垄断民事一审案件55件),比上年下降1.23%;其他知识产权案件2207件,比上年增长0.64%。共审结涉外知识产权民事一审案件1429件,比上年增长8.18%;审结涉港澳台知识产权民事一审案件613件,比上年下降3.46%。共新收知识产权民事二审案件9581件,审结9292件(含旧存),分别比上年增长25.37%和21.32%。共新收知识产权民事再审案件172件,审结223件(含旧存),分别比上年下降41.5%和0.45%。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新收知识产权民事案件237件,审结246件(含旧存),其中,新收申请再审案件181件,审结186件(含旧存)。
    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审判质量和效率进一步提高。全国地方人民法院2012年知识产权民事一审案件结案率为87.61%,与2011年持平;上诉率从2011年的47.02%下降到2012年的39.53%;再审率从2011年的0.51%下降到2012年的0.20%;上诉案件改判发回重审率从2011年的3.66%上升到2012年的5.46%;审限内结案率从2011年的98.57%上升到2012年的99.24%。
    全国各级人民法院依法受理与知识产权有关的诉前临时禁令申请案件27件,裁定支持率为83.33%;依法采取证据保全措施,减轻当事人举证负担,共受理诉前证据保全申请案件320件,裁定支持率为96.73%;依法受理诉前财产保全申请案件74件,裁定支持率为94.67%。
    人民法院审理的具有较大社会影响的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有:苹果公司、IP申请发展有限公司与唯冠科技(深圳)有限公司“IPAD”商标权权属纠纷案;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与马鞍山市永合重工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北京北大方正电子有限公司与暴雪娱乐股份有限公司等侵害计算机中文字库著作权纠纷案;胡进庆、吴云初与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葫芦娃”动画形象著作权权属纠纷案;韩寒与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案;浙江华立通信集团与深圳三星科健移动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张锠、张宏岳、北京泥人张艺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张铁成、北京泥人张博古陶艺厂、北京泥人张艺术品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姚明与武汉云鹤大鲨鱼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侵害人格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等。
    知识产权行政审判支持和监督依法行政的职能作用进一步强化。
    2012年,人民法院通过对知识产权授权确权行为和行政执法行为的司法审查,进一步细化、完善知识产权授权确权审查标准,规范知识产权行政执法行为。
    全国地方人民法院新收知识产权行政一审案件2928件,审结2899件,分别比上年增长20.35%和17.37%。其中,新收专利案件760件,比上年增长16.21%;商标案件2150件,比上年增长21.68%;著作权案件3件,比上年增长50%;其他案件15件,比上年增长50%。
    在知识产权行政一审案件中,涉外、涉港澳台的案件仍占较大比重。全年共计1349件,占知识产权行政一审结案数的46.53%。其中,审结涉外知识产权行政一审案件1127件,涉港案件109件,涉澳案件0件,涉台案件113件。
    全国地方人民法院新收知识产权行政二审案件1424件,审结1388件。其中,维持原裁判1225件,改判118件,发回重审3件,撤诉22件,驳回15件,撤销原裁定指令立案审理1件,其他结案方式4件。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新收知识产权行政申诉案件98件,审结98件。在审结的案件中,驳回70件,占72.16%;裁定提审20件,占20.41%;裁定指令再审2件,占2.04%;撤诉5件,占5.10%;其他结案方式1件,占1.02%。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新收知识产权行政提审案件24件,审结22件。在审结的案件中,维持5件,占22.73%;改判16件,占72.73%;撤诉1件,占4.55%。
    人民法院审理的具有较大社会影响的知识产权行政案件有:韦廷建与天丝医药保健有限公司、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商标撤销复审行政纠纷案;苏州鼎盛食品有限公司与江苏省苏州工商行政管理局“乐活”商标侵权行政处罚案等。
    知识产权刑事审判制裁和预防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职能作用进一步发挥。
    2012年,人民法院进一步加大知识产权刑事司法保护力度,刑事审判制裁和预防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职能作用得到进一步发挥。
    全国地方人民法院新收知识产权刑事一审案件13104件,比上年增长129.61%。其中,侵犯知识产权罪案件7840件(假冒注册商标罪等侵犯注册商标的案件4664件),比上年增长150.16%;涉及侵犯知识产权的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案件2607件,比上年增长236.82%;涉及侵犯知识产权的非法经营罪案件2587件,比上年增长48.08%;涉及侵犯知识产权的其他案件70件,比上年增长34.62%。
    全国地方人民法院审结知识产权刑事一审案件12794件,比上年增长132.45%,生效判决人数15518人,比上年增长54.33%,给予刑事处罚15338人,比上年增长94.35%。在审结案件中,以侵犯知识产权罪判决的案件7684件;以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涉及侵犯知识产权)判决的案件2504件;以非法经营罪(涉及侵犯知识产权)判决的案件2535件;以其他罪名(涉及侵犯知识产权)判决的案件71件。
    在以侵犯知识产权罪判决的案件中,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决的案件2012件;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决的案件1906件;以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决的案件615件;以假冒专利罪判决的案件63件;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决的案件3018件;以销售侵权复制品罪判决的案件27件;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决的案件43件。
    人民法院审理的具有较大社会影响的知识产权刑事案件有赵学元、赵学保网络游戏私服侵犯著作权罪案等。
    坚持调判结合,化解矛盾纠纷,积极回应和谐社会建设的要求。
    2012年,人民法院继续加大知识产权纠纷调解工作力度,努力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一是进一步完善诉调对接机制,加强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与人民调解、行政调解的衔接与配合,协同解决知识产权纠纷。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通过与自治区知识产权局、工商局、新闻出版局、文化厅等部门协调,明确了知识产权诉前调解与诉讼程序的衔接,以及诉讼过程中邀请调解、委托调解等制度内容。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调研成果《专利纠纷行政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研究》为基础,在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开展专利纠纷行政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试点工作。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与福州市海关、工商局等行政执法部门签订了“知识产权纠纷诉调对接协议”。西藏、河北、河南、江苏、江西、四川、广东、海南等地法院系统也十分重视多元化解矛盾纠纷机制的建立与完善,积极推动司法调解、人民调解、行政调解“三位一体”调解格局的形成与良性发展。
    二是进一步创新调解方式,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和科技专家的专业优势,积极探索委托调解、行业调解、专家调解等多元调解方式。北京市法院系统通过委托调解、联合协作等方式,积极落实与中国互联网协会调解中心、中国作家协会、北京市知识产权局等单位建立的纠纷化解机制。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积极探索建立专利民事纠纷委托调解机制。新疆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邀请技术专家参与知识产权案件的调解工作。
    三是高度重视关联案件的调解工作,引导当事人将侵权法律关系转化为市场合作关系。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针对卡拉OK行业著作权侵权关联案件多的情况,多次组织著作权权利人、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卡拉OK业主代表与有关主管部门进行集中座谈,从源头上一揽子解决卡拉OK行业的著作权纠纷。广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对于社会影响大的知识产权关联案件,主动到当地组织双方当事人、律师、行业主管部门进行集中座谈。
    2012年,人民法院的知识产权纠纷调解工作成效显著,全国知识产权民事一审案件的调撤率达到70.26%。唯冠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与苹果公司“IPAD”商标权属纠纷等重大案件的成功调解,受到国内外广泛好评。
    深化司法公开,提升司法公信,积极回应人民群众的关注。
    2012年,人民法院在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中,采取多种方式,通过多种途径,加大司法公开力度,落实公开审判原则。
    一是通过巡回审判、庭审网络直播、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社会公众旁听庭审等方式,公开知识产权案件审理的过程。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奇虎诉腾讯反垄断一案的审理过程中,一方面邀请媒体记者和社会公众参与旁听庭审,另一方面通过微博直播向全社会公开庭审活动。内蒙古、河南、江苏、安徽、湖南、四川、福建、江西、宁夏、新疆等地法院均建立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旁听庭审和庭审网络直播的长效机制。
    二是通过知识产权裁判文书上网,公开知识产权案件审理的结果。最高人民法院继续办好“中国知识产权裁判文书网”和最高人民法院官网上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子网站。各高级法院均安排有专门的裁判文书上网信息员,负责裁判文书上网及网络维护工作,并实施上网情况定期通报制度,提高裁判文书的上网率。截至2012年底,共有47422份生效知识产权裁判文书通过“中国知识产权裁判文书网”公开。
    三是通过发布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白皮书、年鉴等材料,全面展示、公开人民法院的知识产权审判工作。2012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2011年)》(中英文)。2012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与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合作编辑出版了首部《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年鉴(2011年)》,年鉴收录了2011年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领域的重要规范性文件、工作综述、统计数据、调研成果、典型案例等资料。北京、重庆、山东、河北、河南、甘肃、新疆、江苏、湖南、四川、广东、广西、海南等地高级人民法院,均发布了当地2011年度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白皮书或蓝皮书。



二、服务经济社会发展,
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
    
    2012年,人民法院结合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实际,找准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的切入点,深入贯彻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为经济社会又快又好地发展提供保障和助力。一是不断延伸知识产权审判职能,积极回应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二是坚持改革创新,完善知识产权审判体制和工作机制,积极回应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要求;三是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宣传,不断扩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公众影响力;四是加强与行政执法部门的合作,不断扩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社会影响力;五是加强国际、区际交流,不断扩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国际影响力。
    不断延伸知识产权审判职能,积极回应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
    7月,为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在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和加快国家创新体系建设中的审判职能作用,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 为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和加快国家创新体系建设提供司法保障的意见》。意见指出,人民法院应进一步提高认识,切实增强为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和加快国家创新体系建设提供司法保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应加大智力成果保护力度,有效激励自主创新和技术跨越;应依法促进创新要素合理配置,积极推动科技与经济社会发展紧密结合;应加强统筹协调,完善工作措施,进一步提高司法保障能力。天津、内蒙古、湖北、广东、广西、四川等地高级人民法院,结合当地的文化特色与文化产业发展情况,出台了为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提供知识产权司法保障与服务的具体实施办法,加强涉文化领域的知识产权保护,推动传统文化产业发展壮大,促进新兴文化产业迅速发展。湖南、山西等地高级人民法院,结合当地的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出台了为创新型经济建设提供司法保障与服务的具体实施办法,推动科学技术创新发展,推进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走访影视制作、出版发行、卡拉OK、游戏动漫、非物质文化遗产等文化产业领域,调研文化产业对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需求,形成《江苏省文化产业知识产权保护状况分析报告》,并提出14条司法建议。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针对知识产权诉讼中存在的公证证据不规范等问题,向湖南省司法厅提出《关于规范电子信息证据公证保全的司法建议》。湖北省法院系统针对KTV、网吧在经营过程中频发著作权侵权案件的情况,向当地工商局、版权局、文化局等单位发出司法建议。上海市黄浦区法院针对影视作品署名不规范的问题,向原国家广电总局发送司法建议书。
    北京、上海、黑龙江、内蒙古、山东、河南、江苏、浙江、四川、贵州等地法院系统通过走访企业、召开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座谈会等方式,建立联系创新主体的长效机制,了解创新主体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困难和需求,为地方创新经济发展提供司法保障和服务。北京市西城区法院深入老字号企业,会同有关部门就老字号及非物质文化遗产开展“老字号知识产权保护行动”;石景山区法院提出“智护CRD”、打造“石景山服务”品牌,为辖区商品流通和文化创意产业的发展提供司法保障和服务。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创意产业重点企业建立“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联系点”;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创意68”文化产业园设立知识产权保护基地。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就绍兴黄酒的知识产权保护开展了特色调研。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人民法院完成了《合肥市著作权典型案例规律解析与文化产业发展对策研究》。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就陶瓷工艺的知识产权保护开展了调研,并就《景德镇陶瓷工艺标准》的起草建言献策。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开展了以国际旅游岛为背景的知识产权审判研究。在第二届中国-亚欧博览会、第八届中国喀什商品交易会期间,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与水磨沟区人民法院,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与喀什市人民法院,派出知识产权法官向国内外参展人员就展会知识产权保护事项提供咨询服务。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应邀派知识产权法官参与了第八届东北亚投资贸易博览会“知识产权投诉中心”的相关工作。
    坚持改革创新,完善知识产权审判体制和工作机制,积极回应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要求。
    2012年,人民法院按照《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的要求,不断完善知识产权审判体制和工作机制,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知识产权战略。
    一是深入推进知识产权审判庭集中审理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的试点工作(简称知识产权审判“三合一”),完善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和刑事审判协调机制,司法保护知识产权的综合效能初步发挥。截至2012年底,全国已有5个高级法院、59个中级法院和69个基层法院开展了相关试点。2012年,广东省法院系统全面推进知识产权审判“三合一”改革试点工作,省法院、19个中院和30个基层法院实行知识产权审判“三合一”,近90%涉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纳入试点工作,其中,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知识产权审判“三合一”改革工作因具有鲜明特色被社会媒体誉为“深圳模式”。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在知识产权审判“三合一”的改革试点工作中,加强对知识产权刑事法律适用问题的调研,牵头完成《关于知识产权刑事法律适用问题纪要(征求意见稿)》。内蒙古、山东、湖南、四川、福建、贵州等地法院系统也都采取各种方式,加强与行政执法机关的协作,积极开展知识产权审判“三合一”试点工作。
    二是不断优化知识产权案件管辖布局。在适度集中专利案件、驰名商标案件以及反垄断案件审理管辖权的基础上,适当增加了受理一般知识产权案件的基层法院,鼓励基层法院实行跨区域管辖,管辖法院布局更加合理。截至2012年底,经最高人民法院指定,具有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等案件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为83个、45个、46个、44个;具有一般知识产权案件管辖权的基层法院达到141个。
    三是不断健全专业技术事实查明机制。各级法院积极探索知识产权审判专业技术事实查明的有效方式,建立和完善司法鉴定、专家辅助人、专家陪审员等技术事实查明制度。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拟定了《黑龙江省知识产权审判科学技术咨询实施细则》。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与自治区科学技术协会签署了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合作备忘录,聘任25位技术专家担任诉讼辅助人。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总结专家证人在知识产权诉讼中的运用方法,形成经验总结《专家证人在知识产权案件审判中的运用实践》。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知识产权案件陪审率达到100%。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运用“三人技术组、五人合议庭”的模式,审理涉及复杂技术事实查明的专利案件。天津、新疆、湖北、湖南、四川等地法院系统积极探索建立技术专家陪审员制度,遴选专家作为人民陪审员,弥补知识产权法官在专业技术知识方面的不足。
    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宣传,不断扩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公众影响力。
    2012年,人民法院以“4·26”世界知识产权日为契机,继续打造“4·26”世界知识产权日宣传周平台,对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进行全方位、多视角地广泛宣传,加快建设知识产权法治文化,不断扩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公众影响力。
    “4·26”世界知识产权日宣传周期间,最高人民法院召开了新闻发布会,发布了《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2011年)》白皮书(中英文)、2011年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10大案例和50件典型案例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案件年度报告(2011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与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合作编辑出版了首部《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年鉴(2011年)》。全国地方法院充分利用报纸、书刊、宣传册、电台、电视台、广播、互联网等各种媒介,大力宣传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重大意义、司法政策以及取得的成就,培养社会公众的知识产权意识与法治理念。北京、重庆、甘肃、新疆、山东、河北、河南、江苏、湖南、广东、广西、四川、海南等地高级人民法院,均发布了当地的2011年度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白皮书或蓝皮书。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宣传周期间公开集中销毁侵权盗版出版物;在辽宁电视台播放专题片“知识产权审判光辉历程”。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与青海广播电视台建立了长期合作关系,通过青海广播电视台经济广播“生活与法”栏目,对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定期进行报道、宣传。法制日报、大众日报、山东卫视、山东法制报等多家媒体,对山东省法院系统的知识产权审判工作进行报道,人民法院报以“为知识产权撑起一方法治晴空”为题刊登山东省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纪实文章。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分院在宣传周期间,通过发放知识产权知识问答卷、派发法律书籍、提供法律咨询等多种方式,宣传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
    加强与行政执法部门的合作,不断扩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社会影响力。
    2012年,人民法院妥善协调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与行政保护的关系,进一步加强与行政执法部门的合作,优化知识产权保护体系,有效形成知识产权保护合力,不断扩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社会影响力。
    最高人民法院与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工商总局等部门多次召开跨部门会议,讨论有关知识产权刑法立法建议稿,研究假冒伪劣刑事案件的证明标准,推动建立知识产权刑事保护案例指导机制,提高知识产权执法规范化水平。人民法院积极协助公安部对侵权假冒犯罪发动“破案会战”,共破获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伪劣商品犯罪案件4.3万起,抓获犯罪嫌疑人6万余名,涉案总价值113亿元。黑龙江、陕西等地高级人民法院与省知识产权局、版权局、工商局等行政执法部门签署了《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合作备忘录》,共同致力于知识产权的保护和管理。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加强与省知识产权局、工商局、药监局、文化监管部门、公安厅等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积极探索司法与行政联动保护贵州少数民族文化遗产、地理标志、传统中医药等知识产权的长效机制。宁夏、安徽、河北、河南、广西等地高级人民法院也都积极采取各种方式,加强与知识产权局、版权局、工商局等行政执法部门的沟通、协调与合作,努力实现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与行政执法的良性互动,有效形成知识产权保护合力。
    加强国际、区际交流,不断扩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国际影响力。
    2012年,人民法院坚持国际视野,不断拓展渠道、丰富形式,加强知识产权领域的国际、区际交流,消除误解、增进互信、促进合作,不断扩大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国际影响力。
    5月,中美知识产权司法审判研讨会在北京召开。中美两国的知识产权法官代表、政府官员、学者、律师、知识产权权利人代表,共计1200余人参加会议。我国各级法院知识产权法官代表约有240余人参会;美国派出了由200多人组成的参会代表团,包括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的7位法官、美国专利商标局局长、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律师协会会长。与会代表们就“知识产权审判宏观问题”、“法院对于知识产权制度的贡献”等26个专题进行了深入而广泛的交流,共有143位代表在会上发言。中美知识产权司法审判研讨会反映了在全球化环境下,中美双方交流、合作和共同面向未来的诚意、善意,对中美知识产权关系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
    最高人民法院积极派员参加中美知识产权工作组会议、中欧知识产权工作组会议、海峡两岸知识产权协议工作组会议、赴美知识产权宣讲团活动等,精心准备预案和工作意见30余份,全面展示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取得的成果。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官共接待美国、欧盟、日本、韩国等高层代表团近百人来访,积极回应外方的关注,澄清有关误解,宣传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做法和成就,纠正少数国家对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存在的错误认识。最高人民法院还选派知识产权法官赴美国、爱尔兰、韩国等国家参加知识产权国际会议。

三、加强审判监督指导,
确保司法裁判标准统一
    
    2012年,人民法院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案件的审判监督和业务指导工作,统一司法标准,提高审判水平。一是加强司法解释,完善司法政策,规范审判裁量权的行使;二是拓宽监督指导途径,提高案件审理质量;三是加强调查研究,及时解决新型、疑难法律适用问题。
    加强司法解释,完善司法政策,规范审判裁量权的行使。
    5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因垄断行为引发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该司法解释是最高人民法院在反垄断审判领域出台的第一部司法解释,规定了起诉、案件受理、管辖、举证责任分配、诉讼证据、民事责任、诉讼时效等问题,对于指导人民法院正确适用反垄断法、依法制止垄断行为,保护和促进市场公平竞争具有重要意义。12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该司法解释规定了在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案件中,行使裁量权的原则,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行为的认定,网络服务提供者构成共同侵权、教唆侵权与帮助侵权的认定,网络服务提供者主观过错的认定以及管辖等问题,对于指导人民法院积极应对互联网环境给传统著作权保护制度带来的冲击和挑战,正确适用著作权法具有重要意义。
    2月,最高人民法院奚晓明副院长在首届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庭长研讨班上,作了题为《准确把握当前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政策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主旨发言。在发言中,奚晓明副院长对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积极探索的“加强保护、分门别类、宽严适度”的司法政策,第一次作出全面阐述。作为我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基本政策,加强保护,是基于当前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及所处国内外环境的必然选择;分门别类,是适应知识产权自身属性和特点的必然要求;宽严适度,是知识产权保护与经济发展内在规律性的要求。
    拓宽监督指导途径,提高案件审理质量。
    2012年,人民法院通过出台指导性意见、发布指导性案例、召开审判业务会议、通报重大、关联知识产权案件信息等多种形式,拓宽监督指导途径,提高案件审理质量。
    12月,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在知识产权审判中贯彻落实《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就贯彻落实《民事诉讼法修改决定》对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重要意义、规范专利代理人以公民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正确适用诉前保全制度等问题作出规定,指导全国法院在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中正确适用《民事诉讼法修改决定》。
    人民法院始终高度重视典型案例在知识产权审判中的示范指引作用,将典型案例的评选和发布工作规范化、制度化、长效化。4月,最高人民法院从2011年审结的知识产权案件中精选出34件典型案件,归纳出44个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法律适用问题,形成《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案件年度报告(2011)》并予以发布。最高人民法院还公布了2011年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10大案件和50个典型案例。北京、天津、重庆、黑龙江、辽宁、内蒙古、甘肃、河南、湖北、湖南、四川、江苏、安徽、福建、广西、云南、新疆等地高级人民法院发布了当地的知识产权典型案例或年度报告。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了全省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会和全省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庭长研讨会,梳理新型、疑难案件的审理思路,统一裁判标准。江苏省法院系统创新关联案件的审判方式,选择具有典型意义或示范效应的关联案件,主动开展巡回审判。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编发了《著作权案件审判指引》、《2012年上半年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中存在的若干问题》。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坚持和完善案件动态信息报送制度、发改案件质效分析制度和案件发改沟通制度,对知识产权案件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及时进行研究并通报全省法院。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以黑龙江审判网为依托,以互联网即时通讯工具、电子信箱为载体,建立起覆盖全省法院系统的知识产权综合调研指导网络。河南、山西、江西等地高级人民法院建立了知识产权关联案件报告制度,确保关联案件做到同案同判。
    加强调查研究,及时解决新型、疑难法律适用问题。
    2012年,人民法院以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继续加强调查研究,积极应对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解决新型、疑难法律适用问题。
    2012年,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民事诉讼法、专利代理条例、职务发明条例等6件主要法律进行集中修订,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积极参与相关会议的研讨,密切跟踪修法动态,及时掌握新情况和新问题,认真总结近年来审判实践中形成的司法原则和经验,进行了大量研究和论证,有针对性地提出修法建议。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还就知识产权审判实践中突出的热点难点问题组织开展专项调研,涉及药品说明书、卡拉OK著作权、戏剧作品著作权、非法抢注商标等问题。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完成《关于审理电子商务侵害知识产权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关于视频分享著作权纠纷案件的审理指南》等调研成果。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完成《天津市科技型中小企业知识产权保护问题研究》。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完成《推进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问题研究》。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完成《关于全省法院涉及卡拉OK经营著作权案件的调研报告》。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以《关于知识产权审判证据规则有关问题的调研》、《文化产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研究》为课题开展调研。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民族优秀文化知识产权保护研究》为课题开展调研。

四、打牢审判基层基础,
加强知识产权法官队伍建设
    
    2012年,人民法院进一步打牢知识产权审判基层基础,加强知识产权法官队伍建设,大力推进知识产权审判事业科学发展,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对知识产权审判的关切与期待。一是加强知识产权审判组织建设,进一步完善审判体系;二是加强知识产权法官的思想政治、司法作风与司法廉政建设,进一步促进司法公正;三是加强知识产权法官的司法能力建设,进一步提升司法权威。
    加强知识产权审判组织建设,进一步完善审判体系。
    人民法院始终重视知识产权审判庭室建设和人员配备。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普遍设立知识产权审判庭,具有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权的141个基层人民法院也全部设立了知识产权审判庭。各级人民法院注意从精通法律、学历层次高、审判经验丰富的人员中选拔知识产权法官,增加审判力量,优化知识产权法官队伍结构。截至2012年12月底,全国法院设立的知识产权审判庭共计420个;从事知识产权审判的法官共计2759人,本科及以上学历的占97.5%,研究生及以上学历的占41.1%。
    人民法院始终重视发挥基层法院、中级法院在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中的根基作用。4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设立医药产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调研基地及增加知识产权审判基层示范法院和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理论研究基地、调研基地的决定》,新增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为知识产权审判基层示范法院,基层示范法院的数量达到10个;新增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调研基地,并在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设立专门的医药产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调研基地,司法保护调研基地的数量达到9个。
    加强知识产权法官的思想政治、司法作风与司法廉政建设,进一步促进司法公正。
    人民法院始终重视加强知识产权法官的思想政治建设。2012年,人民法院坚持抓党建带队建促审判,深入开展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人民法官为人民”主题实践等活功,引导知识产权法官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坚定理想信念。
    人民法院始终重视加强知识产权法官的司法作风建设。2012年,人民法院坚持司法为民的价值追求,组织开展群众观点大讨论、司法作风大检查,规范司法行为,改进司法工作作风。12月,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精神,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进一步改进司法作风的六项措施》的通知,指导全国法院结合工作实际,从坚持司法为民、密切联系群众,推进司法公开、接受群众监督,加强民意沟通、扩大司法民主,精简会议活动、切实改进会风,精简文件简报、切实改进文风,改进调研工作、增强调研实效等六个方面着手,进一步改进司法作风。
    人民法院始终重视加强知识产权法官的司法廉政建设。2012年,人民法院深入开展司法廉洁教育,坚持标本兼治、注重治本,引导知识产权法官加强自身修养,自觉拒腐防变。各级法院加强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严格落实“五个严禁”及各项反腐倡廉制度,通过廉政监察员、法官任职回避、防止内部人员干扰办案、防止利益冲突等制度,不断强化对司法权运行的内部监督。
    加强知识产权法官的司法能力建设,进一步提升司法权威。
    人民法院始终重视加强知识产权法官的司法能力建设。2012年,人民法院通过开展学习型审判庭建设、举办培训班、召开研讨会、庭审和裁判文书“两评查”等多种途径,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法官的教育培训和实践锻炼,着力建设高素质、专业化的知识产权法官队伍,切实提升知识产权法官正确适用法律、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和水平。
    2月,最高人民法院在广州举办了首届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庭长研讨班。全国各高级人民法院、部分中级人民法院以及具有知识产权案件管辖权的各基层人民法院的知识产权审判庭庭长,共计230余人参加了研讨班。研讨班邀请了来自国务院法制办、国家知识产权局、中国人民大学的国内专家,以及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的法官等国外专家,作主旨发言。庭长们就知识产权法领域的基本制度和热点、难点问题进行了深入研讨。9月,最高人民法院在国家法官学院举办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实务培训班,来自全国各级法院的200余名知识产权法官参加了培训。培训班邀请了知名学者、最高人民法院的资深知识产权法官,就专利、商标、著作权、不正当竞争等领域的审判实务进行授课。
    最高人民法院举办了“知识产权前沿问题研讨会”、“网络著作权与驰名商标保护问题研讨会”、“药品知识产权座谈会”、 “信息时代的知识产权保护研讨会”、“加强驰名商标保护及遏制非法抢注商标研讨会”等十余次研讨会。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组织召开了“北京市法院第四届知识产权精品案件研讨会”。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组织全区知识产权法官参加中国知识产权培训中心远程教育培训。山东省法院系统推进学习型党支部建设,每周定期研讨知识产权审判中的热点难点问题。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制定了知识产权民事审判业务骨干培训制度。四川省法院系统加强对初任知识产权法官的培养,实施“一对一”导师培养机制。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举办了知识产权审判业务培训班,对全省的知识产权审判业务骨干共计160余人进行了系统培训。

结束语
    
    2012年,人民法院的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取得了丰硕的成果;2013年,人民法院将准确把握新形势、新任务,继续奋斗,努力实现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新发展、新进步。
    2013年,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的开局之年,是实施“十二五”规划承上启下的关键一年,知识产权审判事业面临的发展机遇前所未有。人民法院将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紧围绕建设平安中国、法治中国目标和“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的要求,全面加强知识产权执法办案、司法改革、监督指导、队伍建设与基层基础等各项工作,坚持司法为民,公正司法,提升司法公信力,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有力司法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