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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乡市金融机构增加信贷投放激励约束办法(试行)》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6 14:35:01  浏览:800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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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乡市金融机构增加信贷投放激励约束办法(试行)》的通知

河南省新乡市人民政府


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乡市金融机构增加信贷投放激励约束办法(试行)》的通知


新乡市人民政府网站

新政〔2005〕5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市属及驻市各有关单位:
  《新乡市金融机构增加信贷投放激励约束办法(试行)》2005年10月26日已经市政府第29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二○○五年十二月二日


  新乡市金融机构增加信贷投放激励约束办法(试行)


  为鼓励金融机构增加信贷投放,支持本市经济结构调整,推动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一、奖励对象
  奖励对象为市级各金融机构,包括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广东发展银行、市商业银行、市农村信用社等7家商业银行,农业发展银行1家政策性银行,以及人民银行新乡中心支行、新乡银监分局和邮政部门。
  二、奖励方式
  以精神奖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
  精神奖励为市政府通报表彰和记功、授予先进单位、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
  物质奖励为拨付奖金。
  三、对商业银行的考核
  (一)奖励条件
  商业银行的贷款增幅达到全省平均水平,完成市政府下达的年度新增贷款目标任务,且综合积分排在全市前三名。(二)考核程序市政府金融证券办公室、市财政局根据人民银行新乡市中心支行和新乡银监分局提供的统计数据进行综合评定,提出对商业银行的考核奖励意见,向市政府提交报告,由市政府研究后予以奖励。
  (三)商业银行的考核积分标准
  1.新增贷款额。每新增贷款额1亿元,得1.5分。
  2.签发银行承兑汇票,按照与上年累计签发银行承兑相比的增加额,每增加1亿元得0.5分。最高得10分。
  3.新增贷款额全省排名。新增贷款额在全省系统排名第一,得8分;排名第二,得6分;排名第三,得5分;排名第四;得4分。广发行不进行新增贷款额全省排名。
  4.贷款增速。超过全省贷款平均增速5个百分点,得1分;超过10个百分点,得3分;超过20个百分点,得5分。
  5.中长期贷款比重。中长期贷款比重50%以上得3分;40%以上得2分,30%以上得1分。
  6.核销呆坏帐。每核销呆坏帐1000万元,得0.2分。
  7.余额存贷比。按照上述1-6项得分相加计算出总得分,排出前三名。总得分乘(余额存贷比+25%)计算出最后的综合得分。
  四、对人民银行新乡中心支行的考核
  人民银行应通过宏观管理和协调,保持金融业的健康发展,提高全市的存款和贷款水平。对市政府推荐的当年重点项目和重点企业,人民银行应制定全市性的项目推介活动计划并组织实施。争取跨区贷款、央行再贷款、再贴现和央行专项票据,在全省(片区)系统年度绩效考核中名列前茅,完成市政府下达的年度新增存贷款目标。
  五、对新乡银监分局的考核
  通过有效监管,保持金融业的健康发展,提高全市的存款和贷款水平。完成市政府下达的目标。在全省(片区)系统年度绩效考核中名列前茅,全年不发生重大金融案件。
  六、对政策性银行的考核
  农发行应通过发放粮棉油收购、调销贷款、储备粮油贷款和其他政策性贷款,保证新乡市粮食安全的资金供应,在全省农发行系统考评中名列前茅。
  七、对邮政部门的考核
  争取一定数量的邮政储汇总局资金支持我市经济发展;通过引导邮政储蓄机构与商业银行、股份制银行联系和协商,实现邮政储蓄资金运用本地化;运用协议存款等方式支持我市经济发展。
  八、精神奖励和约束
  对于新增贷款名列全省第一或连续两年受到市政府奖励的金融机构,市政府给予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记功嘉奖。
  市政府每年对增加信贷投放做出突出贡献的有关部门、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分别授予新乡市先进单位、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称号。
  考核结果通过市有关媒体予以公布。对连续两年名列全市末位的金融机构将给予通报批评。
  九、物质奖励
  对商业银行的奖励金额按照最后综合得分数奖励前三名,分别奖励20万元、15万元、10万元。对人民银行新乡中心支行、新乡银监分局、政策性银行、邮政部门的奖励金额由市政府按照本办法研究确定。每家奖励金额按照不超过商业银行总奖励金额的20%确定。每年奖励金额可参考我市GDP或财政收入增长幅度适当调整。
  奖励资金列入市财政预算,由市财政支付。
  十、其他
  本办法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市政府金融证券办公室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新乡市促进金融系统增加信贷投放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的奖励方案(试行)》(新政〔2003〕2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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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土地收益资金管理暂行规定

广东省广州市政府


广州市土地收益资金管理暂行规定
广州市政府


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土地收益资金的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转让和出租,以及对土地开发、农田征用、房产交易、铺面出租的单位或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市计划委员会和市财政局负责本规定的实施。
第四条 本规定的土地收益包括:
(一)本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收取的出让金;
(二)本土地开发中心对国有土地进行开发后,有偿出让土地使用权收取的土地综合开发费;
(三)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者依法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他人或房产交易产生的增值,政府在增值中依法提取的增值费;
(四)国有土地使用权出租或铺面出租后,政府依法从租金中提取土地收益金;
(五)政府依法征用农田而划拨给用地单位所收取的土地资源拓展费;
(六)已取得土地使用权者无故不按期进行规划建设,政府依法对其征收的土地资源闲置费。
第五条 市政府委托市国土、房管局统一收取本市市区范围(不含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土地收益资金。有关单位或个人应按时到指定地点交纳土地收益资金。收费办法和标准由市国土、房管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六条 外商向政府交纳的土地收益资金必须用外汇支付。
第七条 市国土、房管局在土地使用权出让中提取5%作为土地出让业务费。该项费用在市财政局设立专户,使用办法另行制定。
第八条 市国土、房管局应在银行分别开设广州市土地收益人民币和外币现汇帐户,实行帐户专项管理。
第九条 市国土、房管局将扣除土地出让业务费后的当月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于下月十日前划入市财政局土地出让金人民币和外币现汇专户,由市财政局按照国家规定的比例上交中央,留成部分主要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建立广州市土地开发建设基金。
第十条 市国土、房管局将扣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的当月土地收益于下月十日前划入市财政局土地收益人民币和外币现汇专户。并按市八成、区二成比例核定有关区应分成的数额抄送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在银行送达收款单的当天,根据市国土、房管局的核定数额将资金划给有关区政
府,其中外汇资金按当天银行现汇牌价兑成人民币划给有关区,外汇额度由市政府安排使用。
第十一条 各县(含番禺市,下同)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扣除土地出让业务费后由县财政局按国家规定的比例上交中央,所剩部分纳入县土地收益,县土地收益按市一成、县九成分成,市的部分由县财政局于下月十日前上交市财政局土地收益人民币和外币现汇专户。
第十二条 市财政局土地收益专户中的资金为预算外资金,并按以下办法管理:
(一)人民币资金使用分配由市计委根据穗府〔1992〕5号文件规定,按季提出分配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由市财政局分配给有关单位。其中属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由市建委安排使用;属于农村耕地开发的,由市国土、房管局安排使用;属于城市土地开发建设,用于建立市土
地开发建设基金的,由市土地开发中心安排使用;属于经济和社会发展调节资金的,由市计委安排使用;属于地铁工程资金的,由市财政局直接划入市政府在市建行开设的“广州市地铁工程资金协调办公室”专户。
(二)外汇资金由市政府统一安排使用。目前主要用于地铁建设。
第十三条 市国土、房管局发生每笔土地收入,按月抄送市财政局,市财政局据此与银行对帐单核对。
市国土、房管局季末七天内向市财政局报送我市土地收益季度统计报表和有关的财务报表,并由市财政局按季将土地收益情况汇总上报主管市长和市计委。
第十四条 本规定第十二条中使用各项专用资金的单位应建立季、年财务报表制度,分别送市计委和市财政局。
第十五条 每年年底由市计委牵头会同市审计局、市建委、市国土、房管局、市财政局组成土地收益和使用情况审查小组进行审查,并将审查结果向市政府报告。
第十六条 各县的土地收益资金管理办法除应执行本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外,由县政府参照本规定制定。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市计委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定从一九九二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1992年9月21日

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漳州市对引进开发项目实行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漳州市人民政府


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漳州市对引进开发项目实行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漳政〔2001〕综18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
《漳州市对引进开发项目实行奖励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十一月九日

漳州市对引进开发项目实行奖励暂行办法

为调动我市党政机关部门和干部引进开发项目,服务经济建设的积极性,以加大我市固定资产投资力度,提高投资效益,促进经济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适用范围

第一条 本办法所指的项目是指在全市范围内引进、开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并达到一定规模的生产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和经营性的基础设施、社会事业项目。
第二条 本办法奖励对象是指在我市引进、开发项目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我市党政机关部门、社会团体(以下简称单位)和国家公务员以及其他机关工作人员(以下简称个人)。
第三条 分成财力的范围是指异地投资、落户项目投产后实现的企业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个人所得税,经国税、地税部门核对无误后,按现行财政体制统一口径测算的地方财力 。

奖项设置

第四条 对引进、开发项目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精神奖励设嘉奖、记三等功、记二等功、记一等功,并分别给予奖励一定额度的奖金。
第五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积极推进项目前期工作,根据全市的生产力布局规划,对重大项目开展机会研究,推进并完成省和国家审批项目建议书及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给予奖励。项目建议书获省审批的按项目总投资额的 0.5‰给予奖励,获国家审批的再加奖1‰;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获省审批的按项目总投资额的1‰给予奖励,获国家审批的再加奖1‰。同时对推进项目前期工作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分别给予嘉奖、记三等功、记二等功等精神奖励。
第六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引进开发项目,按照实际到资额的2‰给予奖励,同时对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分别给予精神奖励:
实际到资额在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给予嘉奖;
实际到资额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给予记三等功;
实际到资额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的给予记二等功;
实际到资额在5亿元人民币以上的给予记二等功,同时推荐上报省政府或国家人事部给予记一等功或授予“劳动模范”等荣誉称号。
第七条 对在引进开发项目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以市政府的名义授予“开发创办项目先进单位”荣誉称号,并作为单位申报“文明单位”等评优评先的重要依据;获得奖励的国家公务员和机关工作人员的业绩及奖励情况作为晋升提拔的重要依据。

财力分成

第八条 政府部门引进资金、项目到异地投资落户,项目投产后实现的税收形成的地方财力,按引进方和落户方各50%比例分成。
第九条 政府部门引进资金、项目到异地投资落户,应填制项目认可表,经引进方和落户方主管部门、发展计划部门和财政部门共同审核盖章认可,并报送落户方国税、地税部门,以便实施分成办法。
第十条 异地投资、引进项目实现的地方财力分成,实行跨年度结算的办法,通过财政年终决算进行划转,即由落户方财政部门根据国税、地税部门提供的上年度投资、引进项目纳税依据,测算地方财力,经引进方财政部门确认后,把应分成给引进方部分打入年度预算,并以文件形式报告上级财政部门,以便进行结算划转。县(市、区)与县(市、区)之间(包括跨县区的镇与镇之间)和漳州市与各县(市、区)之间的项目,由市财政局在年终决算时划转;本县(市、区)内的镇与镇之间项目,由县(市、区)财政局在年终决算时划转。

评奖程序

第十一条 市政府成立引进开发项目工作评审领导小组,由市发展计划委员会、人事局、财政局等单位组成,负责评奖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审批。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在市发展计划委员会,负责评奖工作的组织协调、有关评奖材料的审核把关等具体工作。
第十二条 评奖工作每年开展一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严格按照评选条件,自下而上逐级审核上报审批。
第十三条 凡符合条件,要求参评的单位和个人,应分别填报《漳州市单位记功呈报审批表》和《漳州市个人记功呈报审批表》,并附下列材料报送市评审办:
1、项目批准文件复印件;
2、项目实际到资证明;
3、申请报告;
4、其它材料。

奖金来源

第十四条 按照“谁受益、谁兑奖”原则,实行项目属地兑奖。市直项目由市财政安排一定额度预算内资金作为项目奖励基金,各县(市、区)也要安排相应资金,作为项目奖励基金,确保奖励办法落到实处。

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凡已在本规定领奖的单位和个人,不再重复享受市政府其它文件规定的相关奖项。
第十六条 市引进开发项目工作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可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评 奖具体实施细则。县(市、区)可根据各自的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引进开发项目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