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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社会保险基金收支两条线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4 20:03:18  浏览:967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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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社会保险基金收支两条线管理办法

广东省汕头市人民政府


汕头市人民政府印发《汕头市社会保险基金收支两条线管理办法》的通知


汕府〔2004〕5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汕头市社会保险基金收支两条线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汕头市人民政府

              二○○四年三月三十一日


汕头市社会保险基金收支两条线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社会保险基金,是指为保障保险对象的社会保险待遇,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由缴纳单位和缴费个人分别按缴费基数的一定比例缴纳以及通过其他合法方式筹集的专项资金。
社会保险基金包括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生育保险基金和医疗保险基金等。
第三条 社会保险基金纳入单独的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专项管理。
各级财政、税务、劳动和社会保障、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等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责分工,对社会保险基金实施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均不得挤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各级人民政府不得将社会保险基金用于平衡财政预算。
第五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于预算年度终了时,按照财政部门的规定,编制下年度各项社会保险基金收支计划,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第六条 社会保险基金收入应全额存入同级财政、劳动和保障部门共同认定的国有商业银行(以下简称银行)。
第七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财政部门应在银行分别开设以下专户:
(一)财政部门开设“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以下简称财政专户),其主要用途为:
1、接收本级地税部门征收的社会保险基金及滞纳金等收入;
2、接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设的“异地转入社会保险基金收入户”划入的社会保险基金;
3、接收财政部门拨付的对基本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基金的补助收入,以及财政部门直接支付的财政供养人员医疗补助等收入;
4、接收下级财政部门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或下级地税部门从征集的社保费中直接上划的社会保险调剂金;
5、接收国债到期本息收入;
6、接收该帐户及异地转入户、社会保险基金支出户形成的利息收入;
7、根据社会保险基金用款计划向社会保险基金支出户拨付保险基金;
8、向下级财政部门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拨付社会保险调剂金;
9、划拨购买国家债券资金;
10、按规定核准标准划拨再就业基金、工伤保险预防及康复费等专项经费。
财政专户的社会保险基金只能拨付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设的“社会保险基金支出户”和下级财政部门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以及拨付作购买国债用,不能拨付到其他方面。财政专户应按各项保险基金分帐核算,并设专人管理专户。再就业基金、工伤保险预防及康复经费等专项经费必须在相应的社会保险基金支出户开支,禁止另设专户。
(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设“异地转入社会保险基金收入户”(以下简称异地转入户),其主要用途为:
1、暂存异地转移的社会保险基金收入;
2、暂存该帐户资金的利息收入。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在每月25日前将异地转入户中社会保险费缴入同级财政专户。
(三)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设“社会保险基金支出户”(以下简称支出户),其主要用途为:
1、接收财政专户拨入的社会保险基金;
2、暂存1至2个月的社会保险待遇支付费用;
3、暂存该帐户资金的利息收入,并及时划入财政专户;
4、支付社会保险待遇及异地转移的社会保险基金支出;
5、支付银行手续费等与社会保险有关的其他支出。
第八条 再就业基金、工伤保险预防及康复经费的提取、管理和使用,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异地转入户、财政专户和支出户在同一银行只能各开设一个帐户。凡未经财政部门、劳动和保障部门共同批准开设的银行帐户应一律予以撤消。
第十条 社会保险基金的征收按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存入银行的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优惠利率计息。
第十二条 社会保险基金全部用于国家规定的保险支出项目。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所需要的正常经费、宣传费等业务费,各级财政部门参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上年合理费用开支和同级行政事业单位的预算定额水平合理核定,并列入财政预算安排。
第十三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根据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的社会保险基金年度收支计划,于每月的25日前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下个月的社会保险基金用款计划,经财政部门审核后,在次月的5日前,将社会保险基金从财政专户拨付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支出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每季度将银行计付给异地转入户和支出户的利息转入财政专户。
第十四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财政部门拨款后,应按照规定用途使用。
第十五条 社会保险基金结余额除按规定预留2个月的支付费用外,应按国家下达任务购买国债。
购买国债由财政部门根据认购任务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商定,直接从财政专户中拨付资金购买,并书面通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实际认购种类、期限和金额(作记帐依据),同时将国债凭证复印件送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作记帐附件。
国债到期收回的本息直接进入财政专户,由财政部门书面通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国债兑付的本金和利息(作记帐依据),并将国债兑付本息凭单复印件送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作记帐附件。
第十六条 除第十五条规定外,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用社会保险基金在境内外进行其他形式的直接或间接投资。
第十七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于每年预算年度终了后,按照财政部门的规定编制年度基金财务报告。
年度基金财务报告的编制应在对全年基金收入和支出进行清理核对的基础上进行,各项数字必须以经过核实的基层单位会计数字为准,不得估列代编,更不得调整收支数字,转移资金。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编制的年度基金财务报告,应在规定的期限内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并汇总,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由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批准后的年度基金财务报告为基金决算。
第十八条 审计部门应依法对支出户、异地转入户和财政专户收支结余情况进行审计。
第十九条 各级财政部门、地税部门和银行要定期核对社会保障基金有关帐户的收支及结余情况。
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定期不定期对社会保险基金收入、支出等进行检查,自觉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玩忽职守、营私舞弊、贪污受贿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部门会同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1998年12月市人民政府颁布的《批转市财政局等六个部门关于汕头市社会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汕府〔1998〕18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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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对咨询企业的管理维护金融秩序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


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对咨询企业的管理维护金融秩序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近年来,各类咨询企业不断增加,有些企业在名称中含有“金融咨询”或者“借贷咨询”等字样;有些企业以从事金融资询业务名义非法从事金融业务,并收取高额中介费用,严重扰乱了金融秩序。为加强金融监管,防止咨询企业以金融咨询等名义非法从事金融业务,维护金融秩序,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核准的各类咨询企业以及其他非金融性企业名称中不得含有类似“金融”、“借贷”等字样。
二、对咨询企业以及其他非金融性企业,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得在其经营范围中核定类似借贷、结算、见证等金融业务,不予核准金融咨询、借贷咨询业务。防止企业以金融资询等名义非法从事金融业务。
三、对已经登记注册含有“金融”、“借贷”等字样的名称和经营范围中有上述金融业务的咨询企业以及其他非金融性企业,登记主管机关应在1999年度年检时责令其办理变更登记。
四、中国人民银行各分支行要负责与本辖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进行协调,对以金融咨询等名义非法从事金融业务的咨询企业以及其他非金融性企业予以取缔,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



1999年12月3日

2008年食糖进口关税配额申请和分配细则

商务部 国家质检总局


《2008年食糖进口关税配额申请和分配细则》商务部公告2007年第78号


  根据《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二00三年第4号),制定了《2008年食糖进口关税配额申请和分配细则》,现予以公告。

                              商 务 部
                           二○○七年九月二十九日


            2008年食糖进口关税配额申请和分配细则

  根据《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二○○三年第4号),现将2008年食糖关税配额数量、申领条件和分配细则公告如下:
  
  一、2008年食糖进口关税配额量为194.5万吨,其中70%为国营贸易。
  
  二、食糖进口关税配额申请者的基本条件为:2007年10月1日前在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按规定通过了工商部门最近一次年度审验;2005年至2007年在海关、外汇、工商、税务、质检、社保、环保等方面无违规记录;没有违反《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的行为。
  
  在具备上述条件的前提下,配额申请者还必须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一)国营贸易企业;
  (二)具有国家储备职能的中央企业;
  (三)2007年有食糖进口实绩的企业;
  (四)日加工原糖600吨以上(含600吨)、注册资金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年销售额2亿元以上(含2亿元)的制糖企业;
  (五)以食糖为原料从事加工贸易的企业。

  三、关税配额申请者需提供如下材料:

  (一)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申请报告;
  (二)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申请表;
  (三)按规定通过工商部门最近一次年度审验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四)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2006年度审计报告或办理2006年税务年检时提交的“2006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登记表”复印件。

  有进口实绩的申请者只需提供以上1-3项规定的材料;新申请企业需提供以上规定的全部材料。如新申请企业属2006年以后建成投产的,还需提供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或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以及竣工验收报告。

  四、食糖进口关税配额分配的基本原则是根据上年进口实绩、生产能力、销售额及其他相关商业标准。

  (一) 如供分配的进口关税配额量能够满足符合条件申请者的申请总量,则按申请者申请数量分配关税配额量。

  (二) 如供分配的进口关税配额量不能满足符合条件申请者的申请总量,则有进口实绩的申请者,优先获得以上一年进口实绩为基数的配额;按此分配后,如还有配额量,将以申请者加工能力及销售额为主要依据,在有实绩和无实绩申请者间按比例分配,申请数量低于按比例分配数量的,则按申请数量分配。

  五、2008年食糖进口关税配额申请时间为2007年10月15日至30日。申请者须在上述时间内向工商注册地所在商务部授权机构提交申请。配额申请者可到商务部授权机构领取或从商务部网站http://www.mofcom.gov.cn/下载(复印)《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申请表》(见附件1)。

  六、商务部授权机构负责受理本地区内注册企业的申请,并于2007年11月30日前将符合上述条件的企业申请送达商务部,同时抄报国家发展改革委。

  七、商务部于2008年1月1日前通过授权机构向最终用户发放《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

  八、对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的,依照有关法律对非法经营罪或者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持有关税配额的最终用户有上述行为的,商务部及授权机构两年内不再受理其进口农产品关税配额的申请。

  附件1: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申请表
    2:2008年食糖进口税目表

附件1:

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申请表

申请企业盖章 : 企业法人代表签字:
企业名称:
申请配额名称: □2007年有该农产品一般贸易进口实绩者 □2007年有该农产品加工贸易进口实绩者 □2007年无该农产品进口实绩者
一般贸易 申请数量: 加工贸易 申请数量:
报关口岸:① ② 报关口岸:① ②
企业注册地址: 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注册资本: 工商注册号: 联系电话:
企业性质: □国有 □股份制 □民营 □外商投资
企业类型: □生产企业 □贸易企业
以下由生产企业填写:
2006年企业产品及生产能力 产品名称: 所需进口农产品名称:
日产量(吨): 日使用量(吨):
年产量(吨): 年使用量(吨):
该产品年销售额(万元):
以下由有加工贸易进口实绩的企业填写:
2006 年加工贸易配 额 申领到配额量(吨): 2007 年加工贸易配 额 已申领到配额量(吨):
实际进口量(吨): 已完成进口量(吨):
以下由有一般贸易进口实绩的企业填写(不包括代理进口):
2006年一般贸易配额 分配量(吨): 2007年一般贸易配额 分配量(吨):
实际进口量(吨): 1-9月进口量(吨):
调整期退回量(吨): 调整期退回量(吨):
是否同意对外提供本企业基本信息和配额申领数量 □ 是 □ 否
授权机构审核意见:
  
填制说明:1、“2006年企业产品及生产能力”:指以申请农产品配额为主要原料生产的产品及生产能力。
   2、“日、年产量”及“日、年使用量”:指企业2006年日、年生产产量及对食糖的日、年使用量。

附件2:

2008年食糖进口税目表

税则号列 货 品 名 称


1701110001 未加香料及着色剂的甘蔗原糖
1701120001 未加香料及着色剂的甜菜原糖
1701910001 加有香料或着色剂的原糖
1701991010 砂糖
1701992001 绵白糖
1701999001 其他精制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