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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经济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发展第三产业周转基金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4 20:19:57  浏览:968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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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经济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发展第三产业周转基金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经委等


北京市经济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发展第三产业周转基金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经委等



各工业总公司(局、办、直属集团):
现将“发展第三产业周转基金暂行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按此管理办法执行。

附件:发展第三产业周转基金暂行管理办法
发展第三产业周转基金是经市政府领导批准,用于扶持北京市工业系统第三产业的发展,安置富余人员再就业的专项资金。为了加强对发展第三产业周转基金的管理,加快资金的收回和周转,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特制定本暂行管理办法。
一、周转基金使用范围及条件
1.凡具有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能承担经济责任并具备还款能力的本市工业系统兴办的第三产业企业,均可按本暂行规定的办法,申请办理周转基金借款。
2.周转基金借款,主要用于第三产业企业生产(经营)适销对路产品所需增加的流动资金和小型设备更新资金。
3.周转基金借款能确保最长不超过一年归还,额度一般不得超过20万元。
二、周转基金借款审批程序
凡符合周转基金使用范围及条件的第三产业企业,申请借款时,应首先填写借款申请书一式五份(见附表一)和借款协议书一式五份(见附表二),并经有资信的单位或其主管部门担保后,报经市经委第三产业服务中心会同市财政局工管处审批,列为借款单位。申请书和协议书存市财
政局工管处和市经委第三产业服务中心各一份,做为办理借款手续和监督还款的依据。另三份申请书,由借款企业、担保单位和主管部门留存。
三、周转基金借款的使用和还款
1.借款申请书和协议书一经批准,市财政局工管处即将借款一次拨入借款单位的开户银行。
2.周转基金实行有偿使用,在北京市财政局财政性资金分局专户存储,并收取一定比例占用费。借款占用费月费率6%,费随本清。
3.借款企业应按协议规定用途使用借款,不得挪作他用,并在协议规定的期限内归还。如逾期未还,则对逾期未还部分按原借款费率加收占用费20%。如借款挪作他用,对挪用借款部分罚息50%。
4.借款企业还款时,应在规定的还款期间内,持转帐支票到市财政局工管处办理还款手续,由市财政局计算应支付的占用费。若必须通过银行划转的企业,将借款本金和占用费划入市财政局工管处委托财政性资金分局在工商行百万庄分理处开设的专户。帐号为014—144219
—73,须注明收款单位:市财政局财政性资金分局,同时在备注栏中注明归还工管处发展第三产业周转基金借款。
5.周转基金的占用费收入,全额计入发展第三产业周转基金帐户内。主要用于追加周转基金本金及奖励有贡献的第三产业经营者或管理者。
四、本办法执行过程中的具体问题,由市经委第三产业服务中心,市财政局工管处负责解释。
五、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1994年2月3日
借款协议书
经市财政局工管处、市经委第三产业服务中心(以上为甲方)和借款单位__________(乙方)及担保单位_________(丙方)共同协商订立本借款协议如下:
一、甲方同意借给乙方人民币(大写)_____万元,借款期 个月(自 年 月至 年 月止),用于__________资金需要。
二、乙方使用此笔借款应在借款期限之内用_____主动归还甲方,并按规定费率_____计算交纳占用费,费随本清。到期不还,甲方按规定的基准费率×(1+20%)计算收取占用费,挪用借款则按基准费率×(1+50%)计算收取罚金。
三、丙方作为乙方的担保单位,应负责监督乙方的用款和还款,并应承担责任。
四、本协议书一式五份,甲方(市财政局工管处、市经委第三产业服务中心),乙方和丙方各执一份。主管部门留存一份。
五、本协议经各方签章后自 年 月 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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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甲方: | 乙方: | 丙方: |
| | | |
| 市经委第三产业服务中心 | | |
| | | |
| (公章) | (公章)| (公章) |
| | | |
| 负责人: | 负责人: | 负责人: |
| | | |
| (签章) | (签章) | (签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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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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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财政局工管处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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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章)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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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负责人: | | |
| | | |
| (签章) | | |
| 年 月 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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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通过银行归还周转金借款,请还市财政局工管处委托财政性资金分局在工商行百万庄分理处开设的专户,帐号014—1444219—73并注明收款单位:市财政局财政性资金分局,同时在备注中注明归还北京市财政局工管处借款。
借款申请书
199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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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单位名称 | | 负 责 人 | |
|--------|----------|-------|-------|
| 地 址 | | 电 话 | |
|--------|----------|-------|-------|
| 经济性质 | | 管理部门 | |
|--------|----------|-------|-------|
|借款金额(大写)| | 开户银行 | |
|--------|----------|-------|-------|
| 借款原因 | | 帐 号 | |
|--------|----------|-------|-------|
| 计划回收期 | | 计划退款日 | |
|--------|--------------------------|
| 借款原因 | |
| 与 | |
| 经济效果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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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单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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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担保单位 | |
| | |
| 意 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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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管部门 | |
| 审查意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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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财政局工管处审批意见 | 市经委第三产业服务中心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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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章 负责人章 | 公章 负责人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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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4年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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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财政厅、省农发行《云南省完善粮食风险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财政厅、省农发行《云南省完善粮食风险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各州、市、县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直各委、办、厅、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1998〕15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完善粮食风险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1998〕17号)和《云南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决
定实施意见的通知》(云政发〔1998〕131号),省财政厅、省农发行制定了《云南省完善粮食风险基金管理办法》。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财政厅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云南省分行(一九九八年八月三十一日)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1998〕15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完善粮食风险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1998〕17号)以及《云南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决定实
施意见的通知》(云政发〔1998〕131号)精神,为加强和改善粮食宏观调控,现就我省完善粮食风险基金管理提出如下办法:
一、粮食风险基金是各级政府调控粮食市场的专项资金,由省、地(州、市)、县(市、区)三级财政按规定比例共同筹集,由各级人民政府(行署)按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的规定统筹使用。
二、粮食风险基金的使用范围:
1.省级粮食风险基金专项用于:第一,省级储备粮油的利息、费用补贴;第二,粮食企业执行保护价敞开收购农民余粮的政策,致使经营周转库存增加,流转费用提高,而又不能通过顺价出售予以弥补的超正常库存粮食的利息、费用补贴。
2.地县粮食风险基金专项用于:第一,储备粮油的利息、费用补贴;第二,粮食企业执行保护价敞开收购农民余粮的政策,致使经营周转库存增加,流转费用提高,而又不能通过顺价出售予以弥补的超正常库存粮食的利息、费用补贴;第三,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专项费用开支。
三、根据粮食风险基金用途,按照丰年向产区倾斜、歉年向销区倾斜的原则,从1999年1月起适当调整省与地州市风险基金配比。省财政厅根据各地粮食丰欠情况测算各地州市粮食风险基金需求量,并按规定比例拟定分配省财政补助资金和各地州市自筹资金年度最低到位金额,上
报省政府批准后下达各地执行。省对地州市的配备比例按各地人均可用财力和粮食产销情况确定,原则上分为两类,一类按1∶1的比例配备资金,另一类按1∶1.5的比例配备资金。各地州市必须配足。当年最低资金到位金额和上年结转资金按规定用途使用后出现缺口,由省财政和地
州市财政按1∶1比例共同增加粮食风险基金解决。县级粮食风险基金规模的确定及地对县配比办法由各地州市政府(行署)确定。
四、省财政和地(州、市)县(市、区)级财政在编制预算时,要将粮食风险基金年度最低资金到位金额纳入预算,打足打够,在预算执行中及时到位。省级粮食风险基金和省财政补助资金及地(州、市)县(市、区)级财政自筹的资金要按月到位,如地(州、市)级财政自筹的资金
不能到位,省财政同比例相应减少补助资金。如县(市、区)级财政自筹的资金不能到位,地(州、市)财政也要同比例相应减少补助资金。当年结余的粮食风险基金,如数结转到下年滚动使用,但不能抵顶下年应到位资金。
五、地州市县级储备粮的利息和费用补贴资金需求量,根据省确定的地州市级储备粮数量要求,参照省级专项储备粮利息、费用补贴标准测算确定。财政部门要按月及时拨付粮食风险基金,弥补粮食企业承储地州市县级储备粮的利息、费用开支。
六、实施保护价政策收购农民余粮所应支付超正常库存粮食的利息和费用补贴资金需求量,由财政部门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根据各地粮食生产、收购、销售、库存等情况测算确定。财政部门按政策规定将补贴资金及时拨付给需要补贴的粮食企业。粮食企业收到补贴款后,要及时归还
粮食库存所占贷款利息、费用开支所占用的银行贷款。具体补贴办法按国家规定由省财政厅另行制定。
七、粮食风险基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各级财政部门要在同级农业发展银行或代理行专柜设立粮食风险基金专户,不得在其他银行开户。地、县配备的资金由地(州、市)县(市、区)级财政统筹及时足额拨入地(市、区)、县(市、区)级在农业发展银行或代理行专柜设立的专户。
省财政补助资金直接拨入各地(州、市)财政在农发行或代理行设立的粮食风险基金专户。各地财政部门通过粮食风险基金专户,将应由粮食风险基金开支的补贴资金及时足额直接拨付给粮食企业。粮食风险基金专户管理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农发行另行制定。
八、粮食风险基金专户的存款资金按单位活期存款利率按季计息,利息收入转增粮食风险基金本金,由同级财政部门集中管理,但不得抵顶财政应配备到位的资金。
九、财政年度结束后,地州市级财政要编制当年粮食风险基金到位、支用、结存财务决算,经同级农业发展银行审核签章后于次年3月底以前上报省财政厅审批,并抄报省农发行。县级当年的粮食风险基金到位、支用、结存由地(州、市)财政部门审批,并报省财政厅和省农发行备案

十、各级财政、粮食、物价部门及农业发展银行要密切配合,及时沟通情况,加强对粮食风险基金拨付和使用情况的监督,确保粮食风险基金及时、足额到位,并按规定的用途使用。任何部门和单位都不得挤占、截留、挪用粮食风险基金,严禁用各种方式套取粮食风险基金补贴。如有
违反,要严肃处理,并追究有关领导者的责任。
十一、各地、州、市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省财政厅和省农发行备案。
十二、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行,由省财政厅和省农发行负责解释。



1998年9月7日

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国家助学奖学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教育部


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国家助学奖学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教[2005]75号

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教育厅(局),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

  为体现党和政府对普通高校贫困家庭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激励他们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并在德、知、体、美 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国家决定设立“国家助学奖学金”。现将《国家助学奖学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助学奖学金管理办法

二OO五年七月六日


国家助学奖学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资助高校贫困家庭学生工作,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激励他们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并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特设立国家助学奖学金。

  第二条 国家助学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面向全国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在校本专科学生中的贫困家庭学生。分为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两种形式。
国家奖学金的资助对象为高校中家庭经济困难、品学兼优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国家奖学金额度为每人每年4000元,每年资助5万名学生。

  国家助学金的资助对象为高校中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全日制专科学生。国家助学金以资助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的生活费为目的,标准为每人每月150元,每年按10个月发放,每年资助约53.3万名学生。

  第三条 国家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 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3、 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 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或全国统一考试成绩优秀;
 5、 家庭贫困,生活俭朴。

  第四条 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 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3、 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 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5、 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生活俭朴。

  第五条 高校可按照上述国家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分别制定相应的综合测评办法,并根据学生家庭经济状况、思想道德、学习状况、校规校纪等具体指标对学生进行评审。

  第六条 国家助学奖学金按年度申请和评审。每年9月开始受理申请,当年10月31日前评审完毕。

  第七条 学生可根据国家助学奖学金申请条件,按学年向所在学校申请(每学年一次,符合条件的学生可连续申请),并递交《国家奖学金申请表》或《国家助学金申请表》(见附表1、2),但在同一学年内不得同时享受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

  第八条 国家助学奖学金的评审程序如下:

  1、财政部根据中央高校和地方高校上一年度在校本专科学生人数,于每年9月1日前确定并下达对各中央主管部门和各地的国家助学奖学金预算及分配名额。分配名额时,对西部地区的高校适当予以倾斜。

  2、中央主管部门和各地财厅(局)(会同教育主管部门)按照财政部确定的国家助学奖学金名额,确定各高校的国家助学奖学金名额。对农林、水利、师范、民族、地质、矿产、石油、航海等专业的学生占在校生比例较大的高校适当倾斜。

  3、各高校根据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国家助学奖学金名额,受理学生的申请材料,组织等额评审,并在正式确定资助学生名单之前,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将初审合格学生名单向全校师生公示,以放置不正之风,杜绝弄虚作假行为。

  4、公示结束后,由由各高校每年10月31日前将正式确定的获资助学生名单按照隶属关系分别报送中央主管部门或省教育厅(局)、财政厅(局)备案。

  第九条 各中央主管部门和各省财政厅(局)(通过省教育主管部门)在接到各高校上报的国家助学奖学金获资助学生备案名单后,于15日内将资金全部拨付给高校。

  第十条 国家奖学金由各高校统一发放给获奖学生本人;国家助学金由学校按月发放给学生,或直接打入学生每月的伙食卡。

  第十一条 各高校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奖学金真正用到品学兼优的贫困家庭学生,确保国家助学金切实用于学生生活开支。

  第十二条 各有关部门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国家助学奖学金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挪用和挤占,同时要接收财政、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三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由本级财政安排专项资金,参照本办法设立本地区的政府助学奖学金,可以称为“XX省(市、区)政府助学奖学金”。具体资助人数及实施细则,由各省自定。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教育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执行。原《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国家奖学金管理办法>的同志》(财教[2002])33号)同时废止。



附件:
1. 附表1.doc
http://www.moe.edu.cn/edoas/xinxichayue/showaccessory.jsp?fileid=1018&filetype=application/msword&filename=附表1.doc&filetypeclass=1
2. 附表2.doc
http://www.moe.edu.cn/edoas/xinxichayue/showaccessory.jsp?fileid=1020&filetype=application/msword&filename=附表2.doc&filetypeclass=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