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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关于理顺公安派出所和分局管理体制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3 03:28:11  浏览:811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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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关于理顺公安派出所和分局管理体制的通知

公安部


公安部关于理顺公安派出所和分局管理体制的通知
公安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
近几年以来,各级公安机关在理顺公安派出所和分局的管理体制上已经做了不少工作。但是仍有一些地方没有认真执行有关条例和规定,把城市公安分局和公安派出所的管理权限下放到区(县)和乡(镇)党委、政府。这种做法违反了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公安派出所组织条例》关
于公安派出所由公安机关直接管理的规定和《中央批转〈第十七次全国公安会议纪要〉的通知》(中发〔1978〕4号文件)中关于城市公安分局、派出所实行以上级公安机关领导为主的体制精神,不符合《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公安工作的决定》(中发〔1991〕19号文件)中关于“
公安机关是政府的一个职能部门,但又不同于一般行政机关,在管理训练、机构设置、指挥监督、工作方式、装备保障等方面应当有与它的性质、任务相适应的体制和制度”的精神,不利于公安机关的统一指挥和快速反应。为了加强公安机关正规化管理,保证公安机关政令、警令畅通和秉
公执法,更好地稳定公安队伍,现就有关基层公安机关管理体制问题重申如下:
一、城市公安分局是市公安局的分设机构,实行上级公安机关领导为主的管理体制。干部任免前要征求区党委、政府的意见。
二、公安派出所是县(市)、区公安(分)局管理治安工作的派出机构,要由县(市)公安局或者区公安分局直接领导和管理。
各地公安机关接此通知后,要认真对照本通知进行检查,并将检查情况在报上级公安机关的同时,主动向党委、政府汇报,凡是已经下放干部管理权限的应一律予以纠正。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部。



1993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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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国土规划编制办法》的通知

国家计委


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国土规划编制办法》的通知

1987年8月4日,国家计委

为了加强国土规划工作,我们拟订了《国土规划编制办法》。其中第十一条和第十六条关于跨省的国土规划和全省的国土规划“由国家计委会同有关部门、地区审查后,报国务院批准”的规定,业经请求国务院领导同志同意。现将《国土规划编制办法》发给你们,请按此办理。

附:国土规划编制办法
第一条 根据国家关于国土开发整治的决定,为了搞好国土规划,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土规划是根据国家社会经济发展总的战略方向和目标以及规划区的自然、经济、社会、科学技术等条件,按规定程序制定的全国的或一定地区范围内的国土开发整治方案。
第三条 国土规划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资源综合开发、建设总体布局、环境综合整治的指导性计划,是编制中、长期计划的重要依据。
国土规划确定的国土开发整治任务,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和国家经济技术力量的可能,分期分批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五年和年度计划,并制定相应的政策、法规、发动群众进行等多种方式组织实施。
第四条 国土规划的基本任务,是根据规划地区的优势和特点,从地域总体上协调国土资源开发利用和治理保护的关系,协调人口、资源、环境的关系,促进地域经济的综合发展。具体任务是:
1.确定本地区主要自然资源的开发规模、布局和步骤。
2.确定人口、生产、城镇的合理布局,明确主要城镇的性质、规模及其相互关系。
3.合理安排交通、通信、动力和水源等区域性重大基础设施。
4.提出环境治理和保护的目标与对策。
第五条 编制国土规划要遵循以下主要原则:
1.遵循自然规律和经济规律,使规划建立在科学的基础上,以取得良好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
2.统筹兼顾、全面安排。从全局利益出发,处理好部门之间、地区之间、部门和地区之间以及区内区外的关系,兼顾长远利益和近期利益。
3.因地制宜、发挥优势。根据规划地区的自然、经济、社会、技术等条件和特点及其在全国所处的地位,扬长避短,充分发挥地区的优势。
4.开发利用和治理保护相结合。资源开发利用必须符合保护资源和环境的要求,使地区经济发展与环境条件相协调。
5.从实际出发,量力而行。根据国力和地区经济条件的可能,确定规划的任务和目标。
第六条 国土规划一般分为国土综合规划和国土专项规划。国土综合规划是对规划地区全面进行国土开发整治的总体规划,国土专项规划是以完成某一项国土开发利用或治理保护任务为中心内容的规划。专项规划的编制办法另定。
国土规划按地域层次一般可分为四级,即全国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一定地域的。
各计划单列省辖市(或行政区,下同)均应编制所辖区域的国土规划,但其所在省编制全省的国土规划时,应包括计划单列省辖市的内容。
第七条 国土规划的地域范围应根据下列原则确定:
1.自然条件、自然资源的关联性。即规划区内地貌、气候、水文、土壤、生物、矿藏等自然要素组成相对独立的单元。
2.经济联系的密切性。即规划区内的工业、农业、交通运输业以及城镇乡村等经济要素之间有比较密切的联系或协作关系。
3.行政区的完整性。即在符合上述两项要求的前提下,考虑省、自治区、直辖市界、地区界(省辖市界)的完整,至少应保持县界的完整。
第八条 全国的国土规划由国家计划委员会组织有关部门、地区和单位编制。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国土规划由国务院所属的规划机构或由国家计划委员会牵头,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有关部门共同组成协调委员会或联席会议组织编制。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及其范围内一定地域的国土规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委员会(或计划经济委员会,下同)组织有关部门、地区和单位编制。一个地、市范围内的国土规划,也可由地、市计划委员会组织编制。计划机构与国土机构分别设置的,由国土机构会同计划机构组织编制。
第九条 编制国土规划必须做好准备工作,要在全面掌握,综合评价规划地区国土资源和自然、经济、社会条件的基础上进行。
国土规划的编制,各有关部门、地区和单位应予密切配合,并负责提供所需的资料。
第十条 编制国土规划的单位应提出国土规划工作方案,其主要内容包括:
1.规划地区的范围并附图;
2.规划地区的自然、经济、社会概况;
3.规划的目的和任务;
4.规划的指导思想、原则和主要内容;
5.规划的组织、方法、步骤和进度;
6.规划工作的经费预算和来源。
第十一条 国土规划工作方案按下列规定报批:
1.全国的国土规划工作方案报国务院审批。
2.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国土规划和大江大河流域规划的工作方案,由国家计划委员会审查批准,国家计划委员会认为必要时报国务院审批。
3.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及其范围内国家指定的重点地区的国土规划工作方案,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批准后抄送国家计划委员会备案。
4.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国土规划(不含国家指定的重点地区的国土规划),其规划工作方案的审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批准后抄送国家计划委员会备案。计划单列省辖市的国土规划工作方案,由市人民政府商所在的省人民政府后审批。批准后抄送国家计划委员会备案。
第十二条 国土规划工作方案经批准后,即可据以编制国土规划。
国土规划的内容一般应包括:
1.自然条件和国土资源的综合评价;
2.社会、经济现状分析和远景预测;
3.国土开发整治的目标和任务;
4.自然资源开发的规模、布局和步骤;
5.人口、城市化和城市布局;
6.交通、通信、动力和水源等基础设施的安排;
7.国土整治和环境保护;
8.综合开发的重点地域;
9.宏观效益估价;
10.实施措施。
国土规划中应规定国土开发整治的规划指标,如耕地保有面积、耕地灌溉面积、治理水土流失面积、沙漠化防治面积、盐碱化治理面积、森林覆盖率、水资源供需平衡、水能资源开发利用率、大江大河防洪标准、城市化水平等。
上述内容可根据规划地区的具体情况有所侧重。
第十三条 国土规划的编制工作,根据规划任务的需要和规划区的情况,可以分阶段进行,必要时可先编制国土规划纲要。
不同层次、不同阶段的规划,应有不同的深度。
第十四条 国土规划的期限一般不少于15年。
第十五条 国土规划完成后应提交规划的总体报告,并附必要的专题规划、图件和基础资料汇编。
国土规划中的重大问题和比选方案,应组织有关部门、地区和单位进行论证。
第十六条 国土规划按下列规定报批:
第十一条第1、2项规定的国土规划,由国家计划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地区审查后,报国务院批准。
第十一条第3项规定的国土规划,由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查,经国家计划委员会综合平衡后,报国务院批准。
第十一条第4项规定的国土规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委员会审查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批准后抄送国家计划委员会备案。计划单列省辖市的国土规划,其所在的省人民政府认为必要时,可经国家计划委员会综合平衡后,报国务院批准。
计划机构与国土机构分别设置的省、由该省计划机构会同国土机构进行审查。
本条规定报国务院批准的国土规划,经国务院授权,可由国家计划委员会批准。
第十七条 国土规划批准后,凡规划的主要任务和目标,重大开发整治工程以及布局的重大变化等,需要修改时,应经原批准机关同意。
国土规划的编制应该是滚动式的,规划执行若干年后,应在总结执行经验的基础上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进行修订,其程序按上述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具体情况制定实施细则或补充规定。


财政部关于印发《过渡期财政转移支付办法(1999)》的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过渡期财政转移支付办法(1999)》的通知
财政部




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过渡期财政转移支付办法(1999)》已经确定,现发给你们。1999年中央补助你省(自治区)过渡期财政转移支付额 万元,在办理1999年财政决算时结算。

附件:过渡期财政转移支付办法(1999)
根据分税制财政体制的要求,中央对地方实施财政转移支付。鉴于目前中央财政可用于转移支付的财力有限,要调整各地的既得利益也很困难。同时,在转移支付制度的设计方面,还面临着统计数据不完整、测算方法不完备等技术性问题,要建立十分规范的转移支付制度,条件尚不成
熟,目前暂实行过渡期财政转移支付办法。中央财政根据财力状况,选择一些客观性及政策性因素,采用相对规范的方法,进行有限的转移支付,逐步向规范化的转移支付制度靠拢。
一、过渡期财政转移支付的基本原则
过渡期财政转移支付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不调整地方既得利益。中央财政从收入增量中拿出一部分资金用于过渡期财政转移支付,逐步调整地区之间的利益分配格局。
(二)力求公平、公正。过渡期财政转移支付以各地标准财政收支差额作为计算转移支付的依据,支大于收的差额越大,补助越多,体现公平原则;转移支付全部选用客观因素计算标准收支,各地采用统一公式,不受主观因素影响,体现公正原则。
(三)突出重点,体现对民族地区的照顾。过渡期转移支付重点帮助财政困难地区缓解财政运行中的突出矛盾,逐步实现各地基本公共服务能力的均等化;同时,对民族省区和非民族省区的民族自治州适度倾斜,以体现党和政府的民族政策。
二、过渡期财政转移支付额的确定
过渡期财政转移支付额由客观因素转移支付额和政策因素转移支付额构成。客观因素转移支付额主要参照各地标准财政收入和标准财政支出差额以及客观因素转移支付系数计算确定。其中:标准财政收入根据各税种的不同情况,分别采用“标准税基×标准税率”和“收入基数×(1+
相关因素增长率)”等办法计算确定;标准财政支出主要按人员经费(不包括卫生和城建系统)、公用经费(不包括卫生和城建系统)、卫生事业费、城市维护建设费、社会保障费、抚恤和社会救济费、支援农业生产支出和农业综合开发支出分类,分别采用不同方法计算确定。政策性转移
支付主要根据民族地区标准财政收支差额以及民族地区政策性转移支付系数计算确定。各地区财政转移支付额的计算公式为:
某地区财政转移支付额=该地区客观因素转移支付额+该地区政策因素转移支付额
三、计算确定客观因素转移支付额
客观因素转移支付额由标准财政收入、标准财政支出和客观因素转移支付系数计算确定。凡标准收入大于或等于标准支出的地区,不纳入财政转移支付范围。客观因素转移支付额的计算公式为:
某地区客观因素转移支付额=(该地区标准财政支出-该地区标准财政收入)×客观因素转移支付系数
其中:
客观因素转移支付系数=(中央预算安排的本年度过渡期财政转移支付总额-本年度政策性转移支付总额)/标准财政支出大于标准财政收入的地区标准收支差额之和
(一)计算确定标准财政收入
标准财政收入由地方本级标准财政收入、中央对地方税收返还、中央专项补助(指纳入标准财政支出测算范围的部分,下同)、原体制定额补助、结算补助和其他补助构成,原体制上解的地区,相应扣除体制上解额。标准财政收入用公式表示为:
某地区标准财政收入=该地区地方本级标准财政收入+该地区中央税收返还+该地区中央专项补助+该地区原体制定额补助(-该地区原体制上解)+该地区结算补助+该地区其他补助
中央税收返还、中央专项补助、原体制定额补助、原体制上解、结算补助和其他补助均按中央核定数计算。地方本级标准财政收入根据地方本级的收入构成情况,分税种计算确定。地方本级标准财政收入的计算用公式表示为:
某地区地方本级标准财政收入=该地区增值税标准收入+该地区营业税标准收入+该地区城市维护建设税标准收入+该地区企业所得税标准收入+该地区个人所得税标准收入+该地区资源税标准收入+该地区土地使用税标准收入+该地区农业税标准收入+该地区农业特产税标准收入+
该地区车船使用税标准收入+该地区屠宰税标准收入+该地区耕地占用税、印花税、国有资产经营收益等标准收入
1.增值税(25%部分)标准收入。增值税标准收入按“标准税基×标准税率”计算确定。在税基数据无法取得时,暂用“增加值”替代,“标准税率”按经适当调整后的各地区有效税率确定。增值税标准收入的计算公式为:
某地区增值税标准收入=〔(该地区制造业增加值-该地区制造业增值税、消费税实征收入)×该地区该行业标准税率+(该地区采掘业增加值-该地区采掘业增值税实征收入)×该行业标准税率+(该地区电力、煤气及水的生产和制造业增加值-该地区电力、煤气及水的生产和制造
业增值税实征收入)×该地区该行业标准税率+(该地区批发、零售、贸易业增加值-该地区批发、零售、贸易业增值税实征收入)×该地区该行业标准税率〕×25%
式中,各地区各行业标准税率参照各地区相关行业产品构成及企业规模因素计算确定。
2.营业税标准收入。营业税标准收入按“标准税基×标准税率”计算确定。在税基数据无法取得时,暂用“营业收入”等指标替代,“标准税率”按全国实际平均有效税率确定。考虑到金融保险业营业税征管比较规范,以其财政决算数作为标准收入;个别行业受统计资料的限制,还
不易进行标准化测算,也以财政决算收入数列入;目前只对建筑业、餐饮业、销售不动产和公路运输四类应税品目按照“标准税基×标准税率”测算。营业税标准收入的计算公式为:
某地区营业税标准收入=该地区建筑业总收入×该行业全国实际平均有效税率+该地区餐饮业零售总额×该行业全国实际平均有效税率+该地区商品房销售额×该行业全国实际平均有效税率+该地区公路运输周转量×该行业全国实际平均有效税率+该地区其他营业税实际收入
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服务业、交通运输业(不含公路运输)和转让无形资产等行业营业税标准收入按实际数计入。
3.城市维护建设税标准收入。城市维护建设税标准收入根据消费税、增值税和营业税标准收入(消费税标准收入用实际收入替代)与各地区城市维护建设税平均税率计算确定。用公式表示为:
某地区城市维护建设税标准收入=(该地区增值税标准收入+该地区营业税标准收入+该地区消费税标准收入)×该地区城市维护建设税标准税率
其中,城市维护建设税标准税率用公式表示为:
某地区城市维护建设税标准税率=该地区城市维护建设税决算数/(该地区增值税决算数+该地区消费税决算数+该地区营业税决算数)×100%
4.资源税标准收入。资源税共有原油、天然气、煤炭、其他非金属矿原矿、黑色金属矿原矿、有色金属矿原矿和原盐7个应税品目,根据资料可获取情况,对其中的煤炭、原油、原盐、天然气、铁矿石5个应税品目进行标准化测算,其余两项收入因无法采集到相关的产量指标,暂采
用实际数。资源税标准收入按“标准税基×标准单位税额”计算确定。资源税标准收入的计算公式为:
某地区资源税标准收入=该地区煤炭等5个应税品目资源税标准收入+该地区其他资源税实际收入
式中:某地区煤炭等5个应税品目资源税标准收入
=∑该地区原煤等应税品目产量×该地区原煤等应税品目单位税额
式中:某地区某应税品目单位税额=该地区该应税品目资源税收入/该地区该应税品目课税对象数量
5.城镇土地使用税标准收入。城镇土地使用税标准收入按“标准税基×标准单位税额”计算确定。标准税基是在城镇及工矿用地面积的基础上,根据经济发展水平(R1)和对外开放程度(R2)因素计算确定。标准单位税额是在实际平均有效税额的基础上,根据都市化程度(R3
)和经济发展水平(R4)因素计算确定。城镇土地使用税标准收入的计算用公式表示为:
某地区城镇土地使用税标准收入=该地区城镇土地使用税标准税基×该地区城镇土地使用税标准单位税额
某地区城镇土地使用税标准税基=该地区城镇工矿用地面积×(1+该地区调整系数R1)×(1-该地区调整系数R2)
某地区调整系数R1=(该地区人均GDP/全国人均GDP)×商业用地弹性系数
某地区调整系数R2=(该地区中外合营企业产值+该地区外资经营企业产值+该地区华侨经营企业产值+该地区国有与华侨合营企业产值)/该地区工业总产值
某地区标准单位税额=全国实际平均有效单位税额×(该地区调整系数R3+该地区调整系数R4)/2
某地区调整系数R3=该地区人均占用城镇工矿区土地面积/全国人均占用城镇工矿区土地面积
某地区调整系数R4=该地区人均GDP/全国人均GDP
6.农业税标准收入。农业税标准收入按“基数×(1+粮食收购价格提高幅度)”的办法计算确定。某地区农业税标准收入的计算用公式表示为:
某地区农业税标准收入=该地区基年农业税收入×(1+该地区粮食收购价提高幅度)
某地区基年农业税收入=(该地区1976年农业税收入+该地区1977年农业税收入+该地区1978年农业税收入)/3
某地区粮食收购价格提高幅度=
1998年 1998年分 该地区1998年
∑该地区(分品种产量×品种收购单价)/∑分品种产量
-----------------------------
1978年分 1978年分 该地区1977年
∑该地区( 品种产量×品种收购单价)/∑分品种产量
粮食品种为稻谷、小麦、玉米和大豆。
7.农业特产税标准收入。农业特产税应税品目繁多且大部分税目的征收额较少,因此,仅对税额较大的烟叶、原木、水果和水产品4类应税品目计算标准收入,其余应税品目按实际数计入。农业特产税标准收入的计算公式为:
某地区农业特产税标准收入=该地区烟叶等4类应税品目农业特产税标准收入+该地区其他应税品目农业特产税实际收入
式中:烟叶等4类应税品目农业特产税标准收入的计算公式为:
某地区烟叶等4类应税品目农业特产税标准收入=∑该地区烟叶等4类应税品目产值×标准税率
式中,烟叶和原木的产值按国家下达的1999年烟叶和原木指标数及单价计算确定,水果和水产品产值根据1998年实际数确定;烟叶标准税率采用法定税率,原木采用各地区实际有效税率,水果和水产品采用全国实际平均有效税率。
8.车船使用税标准收入。车船使用税标准收入按“标准税基×标准税率”计算确定。标准税基根据各地载客汽车、载货汽车、二轮摩托车、三轮摩托车、人力畜力车、机动船、非机动船的数量或吨位分别确定。标准税率按车船使用税条例规定的上限税率和下限税率平均数确定。车船
使用税标准收入的计算公式为:
某地区车船使用税标准收入=∑该地区某类车(船)数量或吨位×该类车(船)标准税率
9.屠宰税标准收入。屠宰税标准收入按“标准税基×标准税率”计算确定。以猪、牛、羊3种主要牲畜产量为标准税基,根据1998年全国屠宰税与当年猪、牛、羊肉产品的产量计算出全国实际平均有效税率(元/吨)并作为标准税率。屠宰税标准收入的计算公式为:
某地区屠宰税标准收入=该地区猪、牛、羊肉畜产品产量×全国实际平均有效税率。
10.个人所得税标准收入。目前,个人所得税收入主要来自工资薪金所得税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因此,只对这两个税目按照“标准税基×标准税率”办法进行计算,其余的暂按实际数计入。个人所得税标准收入的计算公式为:
某地区个人所得税标准收入=该地区工资薪金所得税标准收入+该地区个体工商户所得税标准收入+该地区其他个人所得税实际收入
其中,工资薪金所得税标准收入的计算公式为:
某地区工资薪金所得税标准收入=该地区工资薪金所得税税基×该地区标准税率
式中,工资薪金所得税税基按扣除免征额后的人均应税工资与各地区职工人数计算确定;各地标准税率在参照全国工资薪金所得税占全国标准税基比例的基础上调整确定。调整系数用公式表示为:
某地区工资薪金所得税标准税率调整系数=该地区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在5000元以上的人数占该地区总人数的比重/全国平均比重
个体工商户所得税标准收入的计算公式为:
某地区个体工商户所得税标准收入=该地区个体工商户所得税标准税基×全国平均有效税率
式中,个体工商户所得税标准税基按个体工商业营业收入计算,全国平均有效税率为全国个体工商户所得税实际收入除以个体工商业营业收入。
11.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标准收入。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标准收入采用“标准税基×标准税率”计算确定。用公式表示为:
某地区企业所得税标准收入=该地区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标准税基×标准税率×该地区地方企业所得税占全部企业所得税比重
式中,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标准税基用扣除企业亏损后的营业盈余指标替代,营业盈余是指在企业创造的增加值基础上,扣除劳动者报酬、生产税净额和固定资产折旧后的部分;标准税率按全国企业所得税(含内资和外资)除以全国营业盈余数计算。
12.耕地占用税、印花税、国有资产经营收益等标准收入按1998年财政决算数计入。
(二)计算确定标准财政供养人数
标准财政供养人数按国家职工和离退休职工分别计算确定,同时考虑1999年6月30日前的中央事业单位下放地方因素。标准财政供养人数的计算公式为:
某地区标准财政供养人数=该地区标准国家职工人数+该地区标准离退休职工人数+1999年6月30日前中央下划该地区事业单位职工人数
标准国家职工人数采用回归分析法和综合法综合计算确定。用公式表示为:
某地区标准国家职工人数=(按回归法计算的该地区标准国家职工人数+按综合法计算的该地区标准国家职工人数)/2
1.按回归法计算确定标准国家职工人数。
将地方在职国家职工分为行政公检法、教育和其他事业单位(不含卫生,下同)3类,根据不同因素,采用经验数据分别进行回归,建立标准国家职工计算模型。按回归法计算确定的标准国家职工人数用公式表示为:
某地区按回归法计算的国家职工人数=按回归法计算的该地区行政公检法职工人数+按回归法计算的该地区教育部门职工人数+按回归法计算的该地区其他事业单位职工人数
当按回归法计算的财政供养人数大于实际财政供养人数时,则:
某地区标准财政供养人数=该地区实际财政供养人数+(按回归法计算的该地区财政供养人数-该地区实际财政供养人数)×0.7
当按回归法计算的财政供养人数少于实际财政供养人数时,则:
某地区标准财政供养人数=该地区按照回归法计算的财政供养人数+(该地区实际财政供养人数-按照回归法计算的该地区财政供养人数)×0.7
分部门计算时选择的因素是:行政公检法部门选用城镇人口、农村人口、少数民族人口和县级单位个数;教育部门选用中小学学校个数、中学生人数、小学生人数和可居住面积;其他部门选用农村人口、城镇人口、县级单位个数和可居住面积。
2.按综合法计算确定标准国家职工人数。
所谓综合法即采用不同方法按省级、市(地)级和县级分别计算标准国家职工的方法。其中,省级标准国家职工人数按人口密度分类,分别选用农业人口、非农业人口和辖区面积等因素通过回归方法计算确定;市(地)级标准国家职工人数在按地级市、地级行政公署、自治州(盟)和
人口规模分类基础上,分别选用农业人口、非农业人口和市辖区个数等因素,逐市计算确定;县级标准国家职工人数根据县级单位当量人口规模大小分类,逐县计算,各县国家职工数额根据该县当量人口数额与该组别国家职工占当量人口的平均比例的乘积确定。为便于操作,将农业人口和
非农业人口换算成当量人口,即以农业人口为标准,对非农业人口,根据其对财政供养人口的影响程度,调整为当量人口(据数学分析,1个非农业人口=2.4个农业人口)。按当量人口规模,全国各县级单位分为1万人以下、1—5万人、5—10万人、10—20万人,……,17
0—180万人、180万人以上共35个组别。
标准离退休人数参照全国实际平均离退休人数占全部财政供养人数的比例经适当调整后计算确定。对实际比例低于全国平均比例的,以各地实际数作为标准财政供养人数;对高于此比例的,按每高出两个百分点为一档,分档递减。
1999年6月30日前中央下划地方的事业单位职工人数按《1999年增加机关事业单位在职职工工资和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方案》确定的人数核定。
(三)计算确定标准财政支出
在现有数据和技术条件下,将财政支出分解为人员经费(不包括卫生和城建部门,下同)、公用经费(不包括卫生和城建部门,下同)、卫生事业费、城市维护建设费、社会保障支出、抚恤和社会救济支出、支援农业生产支出和农业综合开发支出等类,分别计算。标准财政支出的计算
公式为:
某地区标准财政支出=该地区人员经费标准支出+该地区公用经费标准支出+该地区卫生事业费标准支出+该地区城市维护建设费标准支出+该地区社会保障标准支出+该地区抚恤和社会救济费标准支出+该地区支援农业生产标准支出+该地区农业综合开发标准支出
1.人员经费标准支出
人员经费标准支出根据标准财政供养人数与标准人员经费定额按省、地、县三级分别计算确定。用公式表示为:
某地区人员经费标准支出=∑该地区i级政府标准财政供养人数×该地区i级人员经费标准定额
(i=省、地、县)
省、地、县三级标准财政供养人数在前面计算的标准国家职工和离退休人数的基础上,按照各地上报财政部的1997年省、地、县实际财政供养人数计算的三级比例分别计算确定。用公式表示为:
某地区某级财政供养人数=(1997年该地区该级财政供养人数/1997年该地区全部财政供养人数)×1998年该地区标准财政供养人数×100%
人员经费标准定额以6类地区行政事业单位人员经费定额为标准,将各地区高于6类地区的财政供养人数,按工资改革前的“工资区类别系数”进行折算后计算确定。同时,采取抽样调查的方式,计算全国省级、地(市)级和县级分级次人员经费级差系数。按各地人员经费标准定额和
分级次人员经费级差系数,计算确定各地省级、地(市)级和县级人员经费定额标准。人员经费定额用公式表示为:
某地区某级人员经费定额=(6类地区该级政府1997年人员经费+职务工资晋档标准)×(1+该地区工资区类别系数)+基础工资提高标准
某地区工资区类别系数=∑(i类地区财政供养人数×该类地区工资区级差系数)/该地区实际财政供养人数
(i=7,……,11)
2.公用经费标准支出。
公用经费包括公务费(含取暖费、车辆燃修费和其他公务费)、业务费、其他公用经费(含修缮费、购置费和其他费用)。在计算过程中,将其他公务费、业务费和其他公用经费合并称为“三项费用”,按统一的方法计算。公用经费标准支出用公式表示为:
某地区公用经费标准支出=该地区取暖费标准支出+该地区燃修费标准支出+该地区“三项费用”标准支出
(1)取暖费标准支出。
按照各地10月至次年4月日平均气温和地方行政单位实际取暖费支出标准核定。取暖费标准支出的计算公式为:
某地区取暖费标准支出=该地区标准财政供养人数×该地区人均取暖费标准
(2)车辆燃修费标准支出。
车辆燃修费包括燃油费和维修费两部分。用公式表示为:
某地区车辆燃修费标准支出=该地区车辆燃油费标准支出+该地区车辆维修费标准支出。
车辆燃油费标准支出由标准车辆数、单车燃油消耗量、燃油单位价格、高原调整系数和公路运输距离调整系数计算确定。用公式表示为:
某地区车辆燃油费标准支出=该地区标准车辆数×单车燃油消耗量×单位价格×该地区高原调整系数×该地区公路运输距离调整系数
其中:标准车辆数根据标准财政供养人数和分部门人车比例计算确定;单车标准耗油量由交通部提供,单位价格按国家规定价格确定;高原调整系数由国家标准局制定的燃油消耗标准和国家测绘局提供的平均海拔高度确定;公路运输距离调整系数根据各地地—省运输距离占全国平均数
的比例和县—地运输距离占全国平均数的比例综合确定。
车辆维修费标准支出由标准车辆数与单车年维修费实际支出水平和路况调整系数计算确定。车辆维修费标准支出用公式表示为:
某地区车辆维修费标准支出=该地区标准车辆数×单车年维修定额×该地区路况调整系数
其中:年维修费定额根据全国平均车辆维修费确定,路况调整系数由次路率与次路对车辆损害程度系数计算确定。路况调整系数用公式表示如下:
某地区路况 该地区 车辆损害
调整系数 =次路率×程度系数
次路率为四级路、等外路与道路总里程之比,次路率的计算公式为:
某地区次路率=(该地区四级路里程+该地区等外路里程)/该地区道路总里程
(3)“三项费用”标准支出。
“三项费用”标准支出按标准财政供养人数和全国财政供养人员人均支出水平分类计算确定。具体分为农林水、教育、行政、公检法和其他部门(含工业交通、商业、文化广播、科学、税务统计财政审计等部门、武装警察部队)5类,按照省级、地级、县级三级分别计算。“三项费用
”标准支出的计算公式为:
某地区“三项费用”标准支出=∑该地区i级政府j部门标准财政供养人数×该地区i级j部门“三项费用”全国实际人均支出
(i=省、地、县;j=行政、公检法、农林水气象、教育、其他)
式中:分级分部门“三项费用”全国人均支出由各级各部门“三项费用”实际数与该级该部门实际财政供养人数计算确定。用公式表示为:
某级某部门“三项费用”全国人均支出=全国该级该部门“三项费用”实际数/全国该级该部门财政供养人数
3.卫生经费标准支出。
卫生经费标准支出主要根据卫生工作量因素,按防治防疫事业费、一般卫生事业费(扣除防治防疫事业费后的卫生事业费,下同)、中医事业费及公费医疗经费四类分别计算确定。卫生经费标准支出的计算公式如下:
某地区卫生经费标准支出=(该地区防治防疫事业费标准支出+该地区一般卫生事业费标准支出+该地区中医事业费标准支出+该地区公费医疗经费标准支出)×该地区人口密度调整系数
式中:防治防疫事业费标准支出按各地区6岁以下儿童数占全国同类指标的比例确定的各地区分配率计算。用公式表示为:
某地区防治防疫事业费标准支出=1998年防治防疫事业费地方决算数合计×该地区分配率
某地区分配率=该地区6岁以下儿童人数/全国6岁以下儿童人数
一般卫生事业费标准支出主要根据各地医院门诊人次(含急诊)、医院实际占用病床日数等工作量指标及每住院床日收费水平计算确定。用公式表示为:
某地区一般卫生事业费标准支出=1998年各地区一般卫生事业费实际支出总额×该地区工作量指标分配率
其中:某地区工作量指标分配率=〔该地区门诊人次(含急诊)/3+该地区医院实际占用病床日数〕×全国平均每住院床日收费水平/全国该项支出合计数
中医事业费标准支出主要根据各地中医院门诊人次(含急诊)、中医院实际占用病床日数等工作量指标及每住院床日收费水平计算确定。用公式表示为:
某地区中医事业费标准支出=1998年各地区中医事业费实际支出总额×该地区中医院工作量指标分配率
其中:某地区中医院工作量指标分配率=〔该地区中医院门诊人次(含急诊)/3+该地区中医院实际占用病床日数〕×全国平均每住院床日收费水平/全国该项支出合计数
公费医疗经费标准支出根据全国各地人均公费医疗经费支出及各地区标准财政供养人数计算确定。用公式表示为:
全国人均公费医疗经费支出=地方公费医疗经费支出合计数/地方标准财政供养人数合计数
某地区公费医疗经费标准支出=该地区标准财政供养人数×全国人均公费医疗经费支出
4.城市维护建设费标准支出。
城市维护建设费标准支出主要用于城市道路等基础设施、城市公用事业以及城市住房建设等方面,按市区人口、城市建成区面积、车辆拥有量等因素计算确定。用公式表示为:
某地区城市维护建设费标准支出=全国城市维护建设费支出实际数×0.5×该地区道路因素分配率+全国城市维护建设费支出实际数×0.25×该地区城市面积因素分配率+全国城市维护建设费支出实际数×0.25×该地区人口因素分配率
城市道路因素分配率由城市市区人口、建成区面积与城市车辆数三因素计算确定,各因素权重根据数学分析方法计算确定。用公式表示为:
某地区城市道路因素分配率=城市市区人口因素权重×该地区城市市区人口/全国市区人口+城市车辆因素权重×该地区城市车辆数/全国城市车辆数+城市建成区面积因素权重×该地区城市建成区面积/全国城市建成区面积
某地区城市建成区面积因素分配率=该地区城市建成区面积/全国城市建成区面积
某地区城市市区人口因素分配率=该地区城市市区人口数/全国城市市区人口数
5.社会保障补助标准支出。
社会保障补助标准支出主要计算对养老保险基金的补贴支出和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支出两项。用公式表示为:
某地区社会保障补助标准支出=该地区养老保险基金补贴标准支出+该地区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标准支出
(1)养老保险基金补贴标准支出根据1998年底参加统筹的离退休人数与全国1998年底参加统筹的离退休人员人均养老保险基金补贴支出并辅之以赡养率调整系数计算确定。用公式表示为:
某地区养老保险基金补贴标准支出=该地区1998年底参加统筹的离退休人数×全国1998年底参加统筹的离退休人员人均养老保险基金补贴支出×该地区赡养率调整系数
全国1998年底参加统筹的离退休人员人均养老保险基金补贴支出=1998年养老保险基金补贴支出全国决算合计数/1998年底参加统筹的离退休人数
某地区赡养率=该地区1998年底参加统筹职工人数/该地区参加统筹的离退休人数
某地区赡养率调整系数=该地区赡养率/全国平均赡养率
(2)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标准支出根据各地下岗职工进入再就业中心标准人数和全国进入再就业中心职工实际人均基本生活保障支出计算确定。用公式表示为:
某地区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标准支出=该地区下岗职工进入再就业中心标准人数×全国进入再就业中心职工实际人均基本生活保障支出
6.优抚和社会救济标准支出。
抚恤和社会救济标准支出主要包括伤残抚恤费、定期抚恤金、生活补助费、定期定量补助和最低生活保障支出。计算公式为:
某地区抚恤和社会福利救济标准支出=该地区伤残抚恤费标准支出+该地区定期抚恤金标准支出+该地区生活补助费标准支出+该地区定期定量补助标准支出+该地区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支出
式中:(1)某地区伤残抚恤费标准支出=该地区在职伤残保健金+该地区在乡伤残抚恤金
某地区在职伤残保健金标准支出=∑该地区各级在职革命伤残人数×各级在职伤残保健金人均标准
某地区在乡伤残抚恤金标准支出=∑该地区各级在乡革命伤残人数×各级在乡伤残保健金人均标准
(2)某地区定期抚恤金标准支出=该地区享受定抚烈属总人数×烈属及牺牲军人家属人均抚恤金标准+(该地区享受定抚烈属总人数-该地区烈士家属人数)×病故军人家属人均抚恤金标准
(3)某地区生活补助费标准支出=该地区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人数×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人均补助标准+该地区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人数×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人均补助标准+该地区红军失散人数×红军失散人员人均补助标准
(4)某地区定期定量补助标准支出=该地区在乡老复员军人人数×在乡老复员军人人均补助标准
(5)某地区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支出=该地区保障对象人数×全国人均最低生活保障支出标准
7.支援农业生产支出和农业综合开发标准支出。
支援农业生产标准支出按1998年实际支出数确定。农业综合开发标准支出根据中央安排的对各地区农业综合开发补助数及中央规定的地方应配套比例确定。用公式表示为:
某地区农业综合开发标准支出=中央补助该地区农业综合开发资金×(1+中央规定的该地区配套比例)
四、计算确定政策性转移支付
少数民族地区财源基础薄弱,人均财政收入水平低,加之主要分布在西部边远地带,自然条件较为艰苦,不仅财政支出成本高,而且财政收入自给率低。按照全国统一办法,难以充分体现其与其他地区在民族政策方面的区别。为贯彻《少数民族区域自治法》,帮助少数民族地区解决财
政困难,过渡期对少数民族省区、非少数民族省区的少数民族自治州,增加政策性转移支付。
(一)计算确定少数民族省区政策性转移支付
少数民族省区包括内蒙、广西、贵州、云南、西藏、青海、宁夏、新疆。对少数民族省区的政策性转移支付根据标准财政支出与标准财政收入的差额(支出大于收入的地区)和政策性转移支付系数确定。用公式表示为:
某地区政策性转移支付额=(该地区标准财政支出-该地区标准财政收入)×政策性转移支付系数
政策性转移支付系数根据人员经费和基本公用经费占地方标准财政收入的比重分组确定。其中,地方标准财政收入包括:本级标准收入、税收返还收入和体制上解或补助;基本公用经费包括公务费、业务费和卫生经费。该比重在75%以下的,补助系数为0.04;比重在75%到1
00%之间的,补助系数为0.08,比重在100%以上的,补助系数为0.12。
(二)计算确定非民族省区民族自治州政策性转移支付
非民族省区的民族自治州政策性转移支付按其收支差额和0.05的系数确定。自治州标准财政收支差额按自治州财政供养人数占其所在省的地(市)级财政供养人数的比重与全省标准财政收支差额的乘积计算确定。民族自治州政策性转移支付由中央补助给其所在省,由省统筹安排。




2000年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