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法律专业(本科)考试计划》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7 11:20:01  浏览:8678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法律专业(本科)考试计划》的通知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法律专业(本科)考试计划》的通知
教育部



为落实党的十五大关于“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精神,造就和选拔同现代化建设要求相适应的高层次、高素质的法律工作者和专门人才,提高我国广大人民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全国考委”)在认真
研究国际、国内法学教育发展情况和充分论证专业设置的基础上,对1985年制定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法律专业考试计划》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法律专业考试计划在保证专业所必需的基础理论的前提下,较好地体现了自学考试的特点和学历规格的基本要求。现将修订后的《高等教育
自学考试法律专业(本科)考试计划》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全国考委制定的专业考试计划,起着统一考试标准的作用。这次印发的法律专业考试计划,增加了各类高等教育形式的专科毕业生继续学习提高、接考本专业本科段的规定。接考条件应严格按本专业考试计划的要求执行。
二、根据《关于印发〈自学考试改革与发展规划〉的通知》(教考试厅〔1997〕1号)的精神,为保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开考专业的考试质量,加大全国统考课程力度,减轻各地的命题工作量,更有效地贯彻“教考职责分离”的原则,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法律专业部分课程将从19
98年下半年起实行修订计划后的全国统一考试。
三、已经开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法律专业的地区,如1998年不能参加全国统一考试的,应认真研究本考试计划,尽快采取措施,逐步进行过渡,做到与本计划的要求相一致,以便参加全国统一命题考试。过渡工作应在2000年底前完成。本专业考试的组织和实施,由全国考委确
定(见考委〔1998〕3号文)。2000年以后,各地不得对本专业的统考课程进行单独命题和另行规定考试时间组织考试。对于本专业在实施和过渡期间,原考生继续学习的课程衔接的个别问题过渡办法和期限时间,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考委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妥善处理。
在实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法律专业考试计划过程中有何意见,望及时报教育部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办公室。
附件:
一、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法律专业(本科)考试计划
二、法律专业(基础科段)旧计划与法律专业(本科段)新计划衔接表
三、律师专业(专科)与法律专业(本科)衔接表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法律专业(本科)考试计划
一、指导思想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是对社会自学者进行的以学历考试为主的高等教育国家考试,是个人自学、社会助学和国家考试相结合的高等教育形式,同时,也是我国高等教育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法律专业的设置要求,在总体上与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法律专业的水平相一致,要求毕业证书获得者在政治思想上能够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纪守法,积极促进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的建设。
二、培养目标与基本要求
基础科段:以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培养德才兼备的应用型法律专门人才。要求掌握本专业所必需的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熟悉我国主要法律、法规以及有关的方针政策,具有一定的分析和解决法律实际问题的能力。
本科阶段:以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培养从事政法机关和其他部门法律实际工作以及法律教育、研究工作的高层次专门人才。要求系统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熟悉我国法律、法规以及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了解外国法律和法学动态,
具有较强的分析和解决法律实际问题的能力。本科毕业生一般要求掌握一门外国语。
三、学历层次和规格
本专业各门课程均采用学分制。各门课程考试合格后,发给单科合格证书。
本专业设可衔接的基础科段和本科段,基础科段各门课程均为本科要求。
专科毕业:凡取得法律专业考试计划基础科段规定的13门课程的合格成绩,学分累计达70学分以上,思想品德经鉴定符合要求者,发给专科毕业证书。
本科毕业:凡已获得法律专业专科学历,并取得本科段所规定的14门课程的合格成绩,学分累计不少于133学分,且毕业论文合格,思想品德经鉴定合格者,发给本科毕业证书。
凡全部课程(含外语)考试和毕业论文成绩合格的本科毕业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的规定,由国务院已授权的主考院校授予学士学位。
四、考试课程与学分
(一)基础科段
---------------------------------------
| 序号 | 课 程 名 称 | 学分 | 备 注 |
|----|-----------|----|---------------|
| 1 |哲学 | 4 | |
|----|-----------|----| |
| 2 |政治经济学 | 4 | |
|----|-----------|----| |
| 3 |大学语文 | 6 | |
|----|-----------|----| |
| 4 |法理学 | 7 | |
|----|-----------|----| |
| 5 |宪法学 | 4 | |
|----|-----------|----| |
| 6 |中国法制史 | 5 | 基础科段必考课程13门,累|
|----|-----------|----| |
| 7 |刑法学 | 7 | |
|----|-----------|----| |
| 8 |民法学 | 7 |计70学分。 |
|----|-----------|----| |
| 9 |刑事诉讼法学 | 4 | |
|----|-----------|----| |
| 10 |民事诉讼法学 | 5 | |
|----|-----------|----| |
| 11 |行政法学 | 5 | |
|----|-----------|----| |
| 12 |经济法概论 | 6 | |
|----|-----------|----| |
| 13 |国际法 | 6 | |
---------------------------------------
(二)本科段
-------------------------------------------
| 序号 | | | |
|-----| 课 程 名 称 |学分| 备 注 |
|必考|选考| | | |
|--|--|-----------|--|--------------------|
|1 | |中国革命史 |4 | |
|--|--|-----------|--| |

|2 | |外语 |14| |
|--|--|-----------|--| |
|3 | |法律文书写作 |3 | |
|--|--|-----------|--| |
|4 | |国际私法 |4 | |
|--|--|-----------|--| |
|5 | |国际经济法概论 |6 | |
|--|--|-----------|--| |
|6 | |合同法 |4 | 本科段必考课11门,选考课列出9 |
|--|--|-----------|--| |
|7 | |公司法 |4 |门,可从中任选3门,累计学分不少于 |
|--|--|-----------|--| |
|8 | |劳动法 |4 |63学分。 |
|--|--|-----------|--| |
|9 | |环境法与资源保护法 |4 | |
|--|--|-----------|--| |
|10| |知识产权法 |4 | |
|--|--|-----------|--| |
|11| |婚姻家庭法 |3 | |
|--|--|-----------|--| |

| |1 |外国法制史 |4 | |
|--|--|-----------|--| |
| |2 |中国法律思想史 |4 | 基础科段与本科段累计133学分以 |
|--|--|-----------|--| |
| |3 |西方法律思想史 |4 |上。 |
|--|--|-----------|--| |
| |4 |金融法 |4 | |
|--|--|-----------|--| |
| |5 |税法 |3 | |
|--|--|-----------|--| |
| |6 |票据法 |3 | |
|--|--|-----------|--| |
| |7 |保险法 |3 | |
|--|--|-----------|--| |
| |8 |公证与律师制度 |3 | |
|--|--|-----------|--| |
| |9 |房地产法 |3 | |
-------------------------------------------
说明:
(一)凡取得国家承认的各类高等学校的法律、经济法学、行政法学、律师等专业专科毕业证书者,可直接报考法律专业本科段,监所管理专业专科毕业生报考法律专业本科段,须加考民事诉讼原理与实务(5)或民事诉讼法学(5)。
(二)其它专业的专科、本科毕业生报考法律专业本科段时,需加考法理学(7)、宪法学(4)、刑法学(7)、民法学(7)、民事诉讼法学(5)五门课程。
(三)原法律专业专科毕业生报考法律专业本科段、律师专业专科段毕业生报考法律专业本科段,实行规定见附件一、附件二。
(四)年龄在40岁以上的考生可申请免考外语,但必须加考三至四门课程,其学分不少于14学分。
(五)毕业论文是本科段学习的必修内容,本科应考者在全部课程考试合格后必须撰写毕业论文。论文题目范围由主考院校选定公布,应考者任选其中一题写作,篇幅一般在8000字左右。论文必须由应考者本人独立完成,且观点明确,结构合理,论述有据,文字通顺。论文由主考
院校组织审阅和答辩,论文成绩采用五级计分制评定,即优秀、良好、中等、及格和不及格。
五、学习考核要求
(一)为了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本专业专科段课程和本科段必考课应坚持全国基本一致。本科段选考课各地可根据本地区情况确定。各门课程的自学考试大纲,由全国考委法学专业委员会组织制定,国家教委颁布,各地须认真贯彻执行。
本专业专科段和本科段必考课的各门课程,应逐步统一使用全国考委组织编写的教材。
(二)考试命题应根据各门课程自学考试大纲规定考试要求,适当安排理论知识和应用能力两个层次的比重,做到既能考核理论知识的广度和深度,又能考核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专科段课程与本科段必考课的命题,应向全国统一命题的方向发展,逐步加大全国统一命题的比例。
(三)各门课程考试的答卷时间一般应为2.5小时。必考课、选考课一律采用百分制评分,60分为及格。
六、主要课程说明、学习教材和参考书目
法理学
法学基础理论简称法理学,是法律专业的基础课程,列为必考课。本课程是研究法的一般原理,即法的产生、本质、特征、作用、法和其他社会现象的关系等;特别是中国社会主义法的基本理论,包括法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法的制定和实施等问题。
《法学基础理论自学考试大纲》,全国考委制定,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
学习教材:
《法理学》,全国考办组编,沈宗灵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参考书目:
1、《法学基础理论》,全国考办组编,沈宗灵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
2、《法理学》(律师专业自考教材),沈宗灵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
宪法学
宪法学是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法律专业的专业基础课,列为必考课。本课程是研究宪法的本质和它的运动规律,国家的本质和形式、国家机构的组织、职权和工作制度,以及国家与公民之间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的一门学科。
《宪法学自学考试大纲》,全国考委制定,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
学习教材:
《宪法学》,全国考办组编,魏定仁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
参考书目:
《宪法概论》,肖蔚云、魏定仁、陈宝音著,北京大学出版社,1985年版。
中国法制史
本课程是法律专业基础科段的一门必考课。主要研究中国阶级社会各种类型法律制度的产生和发展的历史,具体阐明其阶级实质、基本内容、主要特点和历史作用,从中揭示其发展规律。
《中国法制史自学考试大纲》,全国考委制定,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
学习教材:
《中国法制史》,全国考委组编,叶孝信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
参考书目:
《中国法制史》,蒲坚主编,光明日报出版社,1987年版。
刑法学
刑法学是法律专业的一门重要的主干课,列为必考课。它是研究刑法及其所规定的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科学。学习本课程要求考生系统掌握我国刑法的任务、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掌握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基本原则;掌握各种具体犯罪特别是常见罪、重要罪的概念、构成要件
以及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
《刑法学自学考试大纲》,全国考委制定,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
学习教材:
《刑法学》,全国考办组编,高铭暄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
参考书目:
《中国刑法论》,杨春洗、杨敦先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
民法学
民法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的一个基本法。民法学是一门重要的法律学科,是我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法律专业的一门专业课,在此列为必考课。它主要研究民法与经济基础的关系;民法与市场经济的关系;民法的指导思想、任务、基本原则和各项制度及其内在规律性;民法在实践中的经验
和问题等。
《民法学自学考试大纲》,全国考委制定,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
学习教材:
《民法学》(第二版),全国考办组编,郑立、王作堂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
参考书目:
《民法学》,郑立、王作堂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
刑事诉讼法学
刑事诉讼法学是法律专业的一门重要专业课,并列为必考课。主要研究我国刑事诉讼法的历史发展,其课程内容主要包括刑事诉讼法的目的、任务,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管辖、回避、强制执行、侦查、提起公诉、审判、执行等程序。
《刑事诉讼法学自学考试大纲》,全国考委制定,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
学习教材:
《刑事诉讼法学》(根据修正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重新编写),全国考办组编,王国枢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
参考书目:
《中国刑事诉讼程序研究》,陈光中主编,法律出版社,1992年版。
民事诉讼法
本课程是法律专业的一门重要的主干课和必考课。其内容包括:民事诉讼法的任务和基本原则,诉讼管辖,审判组织,诉讼参加人及其义务,诉讼证据,审判程序,执行程序,调解、公证、仲裁,以及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等。
《民事诉讼法学自学考试大纲》,全国考委制定,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
学习教材:
《民事诉讼法学》,全国考办组编,柴发邦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
参考书目:
《民事诉讼法学教程》,刘家兴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
行政法学
本课程是法律专业基础科段的一门主干课和必考课。主要内容包括:行政权力与公民权利的关系、行政法律关系主体、行政主体的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合同、行政指导、行政程序法、行政违法与行政责任、行政赔偿、行政复议、对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等。
《行政法学自学考试大纲》,全国考委制定,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
学习教材:
《行政法学》,全国考办组编,罗豪才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
参考书目: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姜明安著,中国卓越出版公司出版。
经济法概论
本课程是法律专业基础科段的一门必考课。分为经济法总论、企业法(含公司法)、市场运行法、宏观调控法、经济仲裁和经济审判等五编,内容丰富。本课程紧密联系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实际,联系经济法制建设的实际,着重阐述经济法的基本概念、基本理论、基本知
识和重要的经济法律制度。
《经济法学自学考试大纲》,全国考委制定,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
学习教材:
《经济法学》(第二版),全国考办组编,杨紫煊、徐杰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
参考书目:
《经济法概论》(第四版),刘隆亨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
国际法
本课程是法律专业基础科段的一门必考课。课程的内容包括:国际法的概念、渊源、基本原则、国际法主体、国家领土、海洋法、航空法、外层空间法、国际环境法、居民、人权法、条约法、外交关系法、国际组织、国家责任、和平解决国际争端、战争法等。要求全面掌握国际法的基
本知识并能联系实际结合分析国际关系中的实际问题。
《国际法自学考试大纲》,全国考委制定,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
学习教材:
《国际法》,全国考办组编,端木正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
参考书目:
1、《国际法》,王铁崖主编,法律出版社,1995年版。
2、《中国国际法年刊》,中国国际法学会主编,中国对外翻译出版公司出版(参阅各册中的有关论文)。
法律文书写作
本课程是法律专业本科段的一门必考课。属专门研究各司法机关的司法文书写作和各类民用法律文书写作规律的学科。该课程具体论述各类法律文书的概念、功能、内容、格式和写作要领等基本的写作知识,并能够引导考生提高写作技能。
《法律文书写作自学考试大纲》,全国考委制定,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
学习教材:
《法律文书写作》,全国考办组编,宁致远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
参考书目:
1、《司法文书教程》,熊先觉、周道鸾主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出版。
2、《法律文书与律师实务写作》,宁致远主编,高等教育出版社出版。
国际私法
国际私法是法律专业本科段中的一门必考课。研究对象是一个独特的法律部门,以涉外民事关系为调整对象,以解决法律冲突为中心任务,以冲突规范为基本规范,包括规定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的规范,避免或消除法律冲突的统一实体规范以及国际民事诉讼与仲裁程序规范。
《国际私法自学考试大纲》,全国考委制定,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
学习教材:
《国际私法》,全国考办组编,李双元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
参考书目:
《国际私法》(修订本),韩德培主编,武汉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
国际经济法概论
国际经济法概论是法律专业本科段的一门必考课。研究对象为调整超越一国国境的经济交往的法律规范,内容主要包括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国际货物买卖法、国际技术转让法、国际投资法、国际货币金融法、国际税法、国际海事法、国际经济组织法以及国际经济争端处理法等。
《国际经济法自学考试大纲》,全国考委制定,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
学习教材:
《国际经济法学》,全国考办组编,陈安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
参考书目:
《国际经济法总论》,陈安主编,法律出版社,1994年版。
合同法
本课程是法律专业的一门必考课,主要研究我国合同法总则的基本概念和理论。其课程内容主要为:合同的成立和生效的规则、合同的主要条款,违反生效要件的合同及后果、合同的履行和保全,合同的变更和转让、合同的解除和消灭,合同的担保、违反合同的行为及责任。
《合同法自学考试大纲》,全国考委制定,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
学习教材:
《合同法》,全国考办组编,王利明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
参考书目:
1、《合同法新论·总则》,王利明、崔建远著,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
2、《民法债权》,王家福主编,法律出版社,1992年版。
公司法
本课程为法律专业的必考课。主要内容包括:公司的概念与法律特征、公司法的概念、调整对象与地位、公司法的历史沿革、公司法的基本原则和制度、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与转让、公司集团、公司债、公司财务
与会计、公司合并与分立、公司的解散与清算以及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等。
《公司法自学考试大纲》,全国考委制定,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学习教材:
《公司法》,全国考办组编,顾功耘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
参考书目:
《新编公司法教程》,江平主编,高等学校法学教材,法律出版社,1994年版。
劳动法
本课程是法律专业的一门必考课。它是法学的一个分类,劳动法是法律体系中一个独立部门。劳动法学主要是研究劳动法的基础理论;我国现行的各项劳动法律制度;劳动法律规范;同时还研究劳动法的产生和发展,外国劳动法及国际劳动立法等。
《劳动法学自学考试大纲》,全国考委制定,北京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
学习教材:
《劳动法学》,全国考办组编,李景森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
参考书目:
《劳动法学》,高等学校法学教材,李景森、贾俊玲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
环境法与资源保护法
本课程是法律专业本科段中的一门必考课。课程内容主要包括:环境法基本理论、国家对环境与自然资源的管理、环境法与自然资源法基本原则、主要法律制度、违反环境法与自然资源法的法律责任等。污染防治法部分包括大气、水、噪声、固体废弃物、放射性等的污染防治;自然资
源保护部分土地、森林、草原、物种、自然保护区等的保护。
《环境法自学考试大纲》,全国考委制定,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
学习教材:
《环境法》,全国考办组编,金瑞林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
参考书目:
《环境法》,程正康著,高等教育出版社,1989年版。
知识产权法
本课程是法律专业的必考课,是研究著作权、工业产权及其他智力成果专有权利的专业主干课。其课程的主要内容有:知识产权的概念和特征、保护对象、知识产权法的归类及体系、知识产权法的基本原则、知识产权法与相关国际条约的关系等;系统掌握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等各
项制度的原理与规则;以及其他知识产权制度的基本知识。
《知识产权法自学考试大纲》,全国考委制定,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
学习教材:
《知识产权法》,全国考办组编,吴汉东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
参考书目:
1、《知识产权法教程》,郑成思主编,法律出版社,1993年版。
2、《知识产权法教程》,刘春田主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
婚姻家庭法
本课程是法律专业本科段中的一门必考课。它是研究有关婚姻家庭的法律制度、法律关系以及与此有关的法律现象的科学,也是我国法学的一个分支学科。其内容包括:历史唯物主义的婚姻家庭观;婚姻法概述;婚姻法的原则;亲属;结婚;夫妻;父母子女;收养;祖孙和兄弟姐妹;
离婚;离婚后的子女和财产问题;附论等。
《婚姻法学自学考试大纲》,全国考委制定,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
学习教材:
《婚姻法学》,全国考办组编,杨大文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
参考书目:
《婚姻家庭法教程》,张贤钰主编,法律出版社,1995年版。
外国法制史
本课程是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法律专业本科段中的选考课。其内容阐述了外国历史上各种类型中具有代表性、人类法律发展起过重要作用的法律制度的本质、表现形式、内容、特征及其发展演变的过程和规律。包括法律的发展史和法律制度史两方面内容。
《外国法制史自学考试大纲》,全国考委制定,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
学习教材:
《外国法制史》,全国考办组编,由嵘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
参考书目:
1、《外国法制史》,林榕年主编,高等学校法学教材,群众出版社。
2、《日耳曼法简介》,由嵘著,法律出版社。
中国法律思想史
中国法律思想史是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法律专业本科段中的选考课程。主要研究中国历史上各个不同阶段、阶层、社会集团、学派及其代表人物的法律理论和观点,旨在揭示这些理论和观点的内容、本质、作用和特点,阐明它们形成、发展、演变及相互斗争、相互影响、相互吸收的过程
和规律。
《中国法律思想史自学考试大纲》,全国考委制定,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
学习教材:
《中国法律思想史》,全国考办组编,杨鹤皋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
参考书目:
《中国法律思想史纲》,张国华、饶鑫贤主编,甘肃人民出版社,1984年版。
西方法律思想史
西方法律思想史是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法律专业本科段中的选考课。主要研究和阐述西方历史上各种法律思想、观点、理论和学说,以及它们产生、发展的历史和沿革的规律。
《西方法律思想史自学考试大纲》,全国考委制定,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
学习教材:
《西方法律思想史》,全国考办组编,张宏生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
参考书目:
《西方政治法律学说史》,王哲著,北京大学出版社,1988年版。
金融法
金融法是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法律专业本科段中的一门选考课程。主要研究中央银行法、商业银行法、外汇管理法、货币及信用管理法、证券及期货管理法、金融信托及融资租赁管理法、银行贷款、储蓄、结算、金银管理法等内容,分析研究当前金融市场监管中存在的问题。
《金融法自学考试大纲》,全国考委制定,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
学习教材:
《金融法》,全国考办组编,吴志攀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
参考书目:
1、《金融法概论》,吴志攀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1996年第三版。
2、《商业银行法教程》,史纪良、吴志攀等主编,金融出版社,1995年出版。
税法
税法是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法律专业本科段中的一门选考课程,也是律师专业本科段的一门必考课程。它是国家法律体系中一个重要部分,也是国家利用法律的形式,组织财政收入、调节国民经济、进行宏观控制的重要工具和特殊手段。本课程内容包括:税法概述、流转税法、收益税法
、财产税法、资源税法、行为税法和税收征收管理法。
《税法自学考试大纲》,全国考委制定,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
学习教材:
《税法》,全国考办组编,严振生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
参考书目:
1、《新编税法教程》,林新祝编著,中央民族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
2、《税法理论与实务》,严振生著,中央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
票据法
票据法是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法律专业本科段的选考课程。其内容主要包括:票据和票据法的一般原理,票据关系和非票据关系,票据行为的特性,票据瑕疵,票据抗辩,票据时效,汇票的出票、背书、保证、承兑、付款和追索权规则,本票和支票的特别规则及其适用汇票规则,涉外票
据的法律适用等。本课程紧密联系我国票据法与票据实践,并着重于我国票据法的立法原理和票据司法、金融实践的应用。
《票据法自学考试大纲》,全国考委制定,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
学习教材:
《票据法》,全国考办组编,姜建初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
参考书目:
《票据法概论》,谢怀轼主编,法律出版社,1990年版。
保险法
保险法是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法律专业本科段的选考课。通过学习,要求学生掌握保险法的一般原理及基本原则;掌握保险合同的一般规定、各种保险合同的特征及内容;了解我国保险法的基本内容,即保险业组织形式、保险经营规则及保险业的监督管理等。
《保险法自学考试大纲》,全国考委制定,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
学习教材:
《保险法》,全国考办组编,覃有土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
参考书目:
1、《保险法教程》,庄永文主编,法律出版社,1985年出版。
2、《保险法概论》,覃有土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
公证与律师制度
公证与律师制度是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法律专业本科段的选考课。主要阐述国家公证机关依法对当事人的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和事实的真实性与合法性进行证明的活动的法律制度,研究国家法律规定的有关律师的资格,律师性质、任务、业务范围和管理体制,律师的权利、义务
、工作原则以及律师如何向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法律制度。
《公证与律师制度自学考试大纲》,全国考委制定,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
学习教材:
《公证与律师制度》,全国考办组编,陈光中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
参考书目:
《律师与公证》,冯超主编,东方出版社,1993年版。
房地产法
房地产法是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法律专业和律师专业本科段的选考课之一。该课程阐述了房地产法的一般原理、规则及其实际应用,特别是土地有偿使用制度和城市住房商品化制度,突出既依法保护耕地,又依法促进房地产业发展的重要国策;同时也论述了房地产业务中的一些法律操作
性问题。
《房地产法自学考试大纲》,全国考委制定,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学习教材:
《房地产法》,全国考办组编,程信和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参考书目:
1、房维廉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释义》,人民法院出版社,1994年版。
2、徐康平主编:《房地产开发经营中的法律问题》,学苑出版社,1993年版。

法律专业(基础科段)旧计划与法律
专业(本科段)新计划衔接表
----------------------------------------
|序号| 基础科段旧计划课程名称 |学分|序号| 本科段新计划课程名称 |学分|
|--|-------------|--|--|------------|--|
|1 |哲学 |4 |1 |中国革命史 |4 |
|--|-------------|--|--|------------|--|
|2 |政治经济学 |4 |2 |外语 |14|
|--|-------------|--|--|------------|--|
|3 |大学语文 |6 |3 |国际私法 |4 |
|--|-------------|--|--|------------|--|
|4 |法学基础理论 |7 |4 |国际经济法概论 |6 |
|--|-------------|--|--|------------|--|
|5 |中国法制史 |6 |5 |劳动法 |4 |
|--|-------------|--|--|------------|--|
|6 |宪法 |4 |6 |环境法与资源保护法 |4 |

|--|-------------|--|--|------------|--|
|7 |刑法 |7 |7 |外国法制史★ |4 |
|--|-------------|--|--|------------|--|
|8 |民法 |6 |8 |中国法律思想史★ |4 |
|--|-------------|--|--|------------|--|
|9 |刑事诉讼法 |4 |9 |西方法律思想史★ |4 |
|--|-------------|--|--|------------|--|
|10|民事诉讼法 |4 |10|法律文书写作 |3 |
|--|-------------|--|--|------------|--|
|11|经济法概论 |6 |11|婚姻家庭法 |4 |
|--|-------------|--|--|------------|--|
|12|国际法 |6 |12|合同法 |4 |
|--|-------------|--|--|------------|--|
|13|婚姻法 |3 |13|公司法 |4 |
|--|-------------|--|--|------------|--|
|14|逻辑学★ |4 |14|知识产权法 |4 |
|--|-------------|--|--|------------|--|
| |公证律师制度★ |3 |15|金融法★ |4 |
|--|-------------|--|--|------------|--|
| | | |16|税法★ |3 |

|--| |--|--|------------|--|
| | (公证律师制度为司法 | |17|票据法★ |3 |
|--| |--|--|------------|--|
| |部委托开考法律专业的选考 | |18|保险法★ |3 |
|--| |--|--|------------|--|
| |课程) | |19|房地产法★ |3 |
|--| |--|--|------------|--|
| | | |20|公证与律师制度★ |3 |
----------------------------------------
说明:
原法律专业专科毕业生,报考法律专业本科时,实行以下规定:
1、已通过“婚姻法”、“公证律师制度”课程考试,在报考本科段时不须报考“婚姻家庭法”、“公证与律师制度”课程,必须在选考课中另行任选两门课程。
2、已通过“中国法制史”课程考试,在报考本科段时,不须报考“中国法制史”,而应参加基础科段的“行政法学”课程的考试,在专科已通过“行政法学”课程考试的,在报考本科段时必须参加“中国法制史”的考试,本科段可少选一门选考课。
3、对上述情况总的要求,就是必须达到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法律专业所规定的课程门数和学分数。表中打“★”号的课程,为法律专业的选考课。

律师专业(专科)与法律专业(本科)衔接表
-------------------------------------------
|序号| 律师专科课程 |学分|序号| 法律本科课程 |学分|
|--|--------------|--|--|--------------|--|
|1 |哲学 |4 |1 |中国革命史 |4 |
|--|--------------|--|--|--------------|--|
|2 |政治经济学 |4 |2 |外语 |14|
|--|--------------|--|--|--------------|--|
|3 |大学语文 |4 |3 |国际私法 |4 |
|--|--------------|--|--|--------------|--|
|4 |法理学 |6 |4 |国际经济法概论 |6 |
|--|--------------|--|--|--------------|--|
|5 |宪法学 |4 |5 |合同法 |4 |
|--|--------------|--|--|--------------|--|
|6 |民商法原理与实务 |6 |6 |公司法 |4 |
|--|--------------|--|--|--------------|--|
|7 |法律文书与律师实务写作 |4 |7 |法律文书写作 |3 |
|--|--------------|--|--|--------------|--|
|8 |刑法原理与实务 |5 |8 |劳动法 |4 |
|--|--------------|--|--|--------------|--|
|9 |刑事诉讼原理 |5 |9 |环境法与资源保护法 |4 |
|--|--------------|--|--|--------------|--|
|10|民事诉讼原理与实务 |5 |10|知识产权法 |4 |
|--|--------------|--|--|--------------|--|
|11|经济法与国际经济法概论 |6 |11|外国法制史★ |4 |
|--|--------------|--|--|--------------|--|
|12|婚姻家庭法 |3 |12|婚姻家庭法 |3 |
|--|--------------|--|--|--------------|--|
|13|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5 |13|中国法律思想史★ |4 |
|--|--------------|--|--|--------------|--|
|14|律师公证与仲裁制度 |4 |14|西方法律思想史★ |4 |
|--|--------------|--|--|--------------|--|

|15|国际法与国际私法 |5 |15|金融法★ |4 |
|--|--------------|--|--|--------------|--|
| | | |16|税法★ |3 |
|--|--------------|--|--|--------------|--|
| | | |17|票据法★ |3 |
|--|--------------|--|--|--------------|--|
| | | |18|保险法★ |3 |
|--|--------------|--|--|--------------|--|
| | | |19|公证与律师制度★ |3 |
|--|--------------|--|--|--------------|--|
| | | |20|房地产法★ |3 |
-------------------------------------------
说明:
律师专业专科毕业生,报考法律专业本科时,实行以下规定:
1、已通过“法律文书与律师实务写作”、“婚姻家庭法”课程考试,在报考法律专业本科段时,不再报考“法律文书写作”、“婚姻家庭法”课程,必须在选考课中另行选考两门课程。
2、已通过“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的课程考试,在报考法律专业本科段时,必须另行加考基础科段的“中国法制史”课程,同时,可少选一门本科段的选考课。
3、对上述情况总的要求,就是必须达到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法律专业所规定的课程门数和学分数。表中本科课程打“★”号的,为法律专业本科段的选考课。



1998年8月3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做好非公立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和管理工作的通知

卫生部


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做好非公立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和管理工作的通知

卫医政发〔2011〕5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发展改革委卫生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58号)精神,促进非公立医疗机构持续健康发展,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放宽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准入范围

  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等相关规定,适当放宽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准入范围。要及时公开医疗机构建设规划信息,允许社会资本参与新建医疗机构的竞争,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由社会资本举办。

  二、合理确定非公立医疗机构执业范围

  非公立医疗机构可以根据功能任务和医疗服务需求,合理设置诊疗科目。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予以核定和批准,不得进行限制。

  三、充分发挥非公立医疗机构在医疗服务体系中的作用

  非公立医疗机构是我国医疗服务体系的组成部分。在建立分级医疗、上下联动的医疗服务体系工作中,要注意发挥非公立医疗机构的作用,支持其与基层医疗机构以及公立医疗机构建立转诊关系,实现资源共享、优势互补、互惠互利、共同发展。

  四、吸收非公立医疗机构专家加入相关管理组织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行业学会、协会在组建专家委员会、质量控制组织以及医院评价等组织时,应当从依法执业、诚信服务、规范管理的非公立医疗机构中吸收相关专家参与。在制订行业标准、技术规范等工作时也应当吸收非公立医疗机构的医师参加。

  五、鼓励非公立医疗机构承担社会责任

  鼓励非公立医疗机构积极参加支援社区、支援基层等工作。对于符合条件、具备能力的非公立医疗机构申请承担政府指令性任务或开展公益活动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予以支持。

  六、引导非公立医疗机构加强临床专科服务能力建设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非公立医疗机构临床专科能力建设的指导,将非公立医疗机构纳入临床重点专科建设的统一规划,使其与公立医疗机构具有相同的申报和评价机会。同时,积极引导非公立医疗机构加强内涵建设,提高专科服务能力。

  七、做好非公立医疗机构的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

  在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的准入管理方面,要对非公立医疗机构予以同等对待。根据规定及时审批非公立医疗机构的医疗技术准入申请,支持非公立医疗机构开展适宜医疗技术,并加强对其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的管理和指导。

  八、加强对非公立医疗机构的业务指导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非公立医疗机构的业务指导,及时向其传达医疗机构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并开展相应培训工作。要促进非公立医疗机构及时了解、掌握医疗卫生领域的各项政策和管理要求,引导其依法执业、科学发展。

  九、充分发挥行业学会对非公立医疗机构的指导和监督作用

  鼓励有一定水平和公信力的行业协会、学会,在其职责范围内开展对非公立医疗机构的指导,并协助政府部门做好对非公立医疗机构的管理工作。

  十、加强对非公立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

  要加强对非公立医疗机构执业行为的监督管理,将其纳入医疗质量控制与评价范围。在开展“医疗质量万里行”、“三好一满意”等活动时,应当要求非公立医疗机构积极参与。对非公立医疗机构的监管要作到制度化、常态化,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要注意树立依法执业、诚信服务的非公立医疗机构典型,打击违法执业、欺骗患者的行为,积极促进非公立医疗机构健康发展。

二〇一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当事人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确认经济合同无效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应否受理问题的电话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当事人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确认经济合同无效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应否受理问题的电话答复
1986年9月23日,最高法院研究室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陕高法研(1986)9号和湘法研字(1986)第2号两请示报告收悉。关于当事人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确认经济合同无效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是否受理的问题,经研究,我们认为:如果当事人仅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确认合同无效不服的,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暂不受理;如果当事人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确认合同无效后,因经济纠纷向人民法院起诉,只要符合《民事诉讼法(试行)》第八十一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附一: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经仲裁机关裁决的无效经济合同当事人不服裁决向人民法院起诉应否受理的请示报告 陕高法研〔1986〕9号
最高人民法院:
我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来文请示:咸阳市秦都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受理四川德阳市金山供销社申请仲裁他们与咸阳市秦都区东方批零商店因购销纯碱合同纠纷一案,该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精神,确认该合同为无效经济合同,并在仲裁决定书中写明:根据1985年7月2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的《关于确认和处理无效经济合同的暂行规定》第三条第(四)项规定,“当事人如果对经济合同确认无效不服,可在收到无效经济合同确认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复议”。该案当事人对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处理决定不服,也不同意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复议,坚持要向人民法院起诉。对这一案件,人民法院应否受理。经我们研究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仲裁条例》第三条规定:“仲裁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处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实行一次裁决制度”,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第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九条和仲裁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无效经济合同的确认权,归合同管理机关和人民法院”,“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对仲裁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仲裁决定书之日起十五天内,向人民法院起诉”。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在仲裁中发现无效经济合同,用裁定方式处理,对不服工商行政管理局处理决定可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复议的规定,与上述国家法律规定不符。因此,我们意见:当事人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确认无效经济合同的裁决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经审查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第八十一条规定的起诉条件的,人民法院即应予以立案受理。我们的意见是否妥当,请研究答复。
1986年3月28日

附二: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确认经济合同无效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是否受理的请示报告 湘法研字(1986)第2号
最高人民法院:
我省岳阳等地法院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对工商行政管理局已经确认并处理了的无效经济合同纠纷案,当事人一方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是否应当受理的问题,存在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经济合同法规定,对无效经济合同,工商局和人民法院都有确认权。因此,对工商局已经确认了无效经济合同,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不应受理。同时,对工商局确认的无效经济合同并对其财产作出了处理的,如果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因为无法律明文规定,人民法院也不予协助执行。
第二种意见认为:人民法院受理经济纠纷案件的法律依据是民事诉讼法(试行)第六十一条规定的起诉条件,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确认和处理无效经济合同的暂行规定》,不是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颁布的行政法规,对人民法院受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没有约束力。因此,对当事人不服工商行政部门确认经济合同无效的决定而起诉的应当受理。但是经审查,工商局确认的经济合同是属于经济合同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不予受理。
我们倾向于第一种意见,当否,请批示。
1986年6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