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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政府系统政务信息工作暂行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6 09:26:21  浏览:850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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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政府系统政务信息工作暂行办法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政府系统政务信息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吉政办发〔2003〕67号

各市州、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现将《吉林省政府系统政务信息工作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吉林省政府办公厅  

二○○三年十二月十六日

吉林省政府系统政务信息工作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发挥政务信息在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作用,不断提高政务信息工作水平,使政务信息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政务信息工作必须全面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

  第三条 政务信息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反映政府工作及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情况,为政府把握全局、科学决策和实施领导提供及时、准确、全面的信息服务。

  第四条 政务信息工作是各级政府及其部门的办公厅(室)的一项重要工作。各级政府及其部门的办公厅(室)要充分发挥信息的整体服务功能。

  第五条 政务信息工作坚持分层次服务原则,以为本级政府服务为重点,积极为上级和下级政府服务。

  第二章 政务信息工作机构

  第六条 省政府办公厅负责全省政务信息工作的组织、协调、联络和业务指导。

  第七条 县级以上政府办公厅(室)要建立健全政务信息工作机构;省直部门要明确负责政务信息工作的机构。

  第八条 政务信息工作机构的主要职责:(一)依据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工作部署,研究制定政务信息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二)做好政务信息的采集、筛选、加工、传递、反馈和存储等日常工作,确保各个环节运转正常。(三)结合各级政府的中心工作和各级领导在各个时期所关注的问题,组织开展信息调研,提供有情况、有分析、有建议的专题或综合信息。(四)组织开展政务信息工作经验交流,指导下级单位的政务信息工作。(五)组织本地区、本部门政务信息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

  第三章 政务信息队伍

  第九条 政务信息队伍由专职、兼职和特聘的政务信息工作人员组成。县级以上政府办公厅(室)和省政府各部门应当配备专职政务信息工作人员。专职政务信息工作人员的人数由本级政府办公厅(室)或部门的办公机构在编制范围内确定。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有选择地聘任乡(镇)政府和其他单位的信息员。

  第十条 政务信息工作人员应具备的基本条件:(一)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热爱政务信息工作,有事业心和责任感。(二)熟悉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熟悉政府或者部门的主要业务工作。(三)掌握政务信息工作的基本知识和工作技能,具备一定的经济、科技和法律等方面的基本知识。(四)具有综合分析、文字表达和组织协调能力。(五)严格遵守党和国家的保密法规和制度。

  第十一条 加强信息工作人员队伍建设。(一)省政府办公厅每年举办一次信息员培训班。各市州政府办公部门和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根据实际情况适时举办信息员培训班。(二)凡因工作需要不再担任信息员的,在工作交接前,要选定新信息员,并报上级信息主管部门备案。(三)省政府办公厅根据《政务信息质量评估办法》的规定,每年评选一次全省政府系统优秀信息员,进行表彰。优秀信息员所在单位可授予信息上报优秀单位或信息上报先进单位称号。

  第四章 政务信息工作制度

  第十二条 信息上报制度。(一)下级政府要向上级政府报送信息;政府各部门要向本级政府和上级部门报送信息。下级政府或部门对上级政府或部门要求报送的信息,应当按照要求及时报送。(二)下级政府及部门向上级政府或部门报送的信息,必须经本级政府或部门负责信息工作的领导签发。(三)对领导批示的上报信息,有关部门或单位要及时通过信息渠道反馈领导批示的办理情况。

  第十三条 信息报送和采用通报制度。上级政府及部门办公厅(室)定期向下级政府及部门的办公厅(室)通报信息报送参考要点,每月通报一次信息采用情况。

  第十四条 信息交流制度。定期开展信息交流,充分利用全省的公共信息资源库,在依法保守机密的前提下,实现全省政务信息资源分层次共享。要重视共享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为领导决策服务。

  第十五条 信息直报制度。(一)信息直报点是全省政府系统政务信息网络的重要组成部分,担负着反映基层情况的重要职责。(二)省政府办公厅信息直报点要把向省政府办公厅报送政务信息作为一项重要工作,由专人负责,并建立同省政府办公厅信息处的计算机联网。(三)省政府办公厅对信息直报点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对各信息直报点进行一次综合考核,根据考核成绩进行调整。(四)对国务院办公厅的信息直报点的管理按照国务院办公厅有关要求执行。(五)省政府办公厅每年对各优秀信息直报点进行一次通报表彰。

  第五章 政务信息的内容及质量要求

  第十六条 政务信息的内容。(一)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上级的工作部署情况。包括采取的措施,群众的反映,执行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工作意见、建议。(二)上级领导同志检查工作时讲话精神的贯彻落实情况。(三)各级政府和部门重要工作情况。主要是在经济工作和社会发展中的新思路、新举措、新经验、新问题。(四)重要社情民意、重大突发性事件。(五)舆论监督与群众意见建议。(六)重要资料信息。

  第十七条 上报信息质量要求。(一)准确可靠,不得虚构。(二)报送及时,不得延误。(三)有喜报喜,有忧报忧,喜忧兼报。(四)报送信息要有重点,突出政府中心工作。(五)重视预测、预警信息的报送。(六)报送信息要有新意,并突出本地、本部门特点。

  第六章 信息化基础建设

  第十八条 政务信息工作机构应当配备信息处理设备。

  第十九条 各级政府及部门应当建立严格的网络设备管理、维护和值班制度。

  第二十条 各级政府及部门应当逐步建立电子信息数据资料库。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政府办公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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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三级民族医医院评审专家手册(2012年版)的通知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关于印发三级民族医医院评审专家手册(2012年版)的通知

国中医药医政综合便函[2012]1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医处,中医药管理局医政处:
为保证三级民族医医院评审工作的顺利进行,我局组织专家制定了《三级民族医医院评审专家手册(2012年版)》(以下简称《专家手册(2012年版)》)。现予印发,供在开展三级民族医医院评审工作中使用。
《专家手册(2012年版)》电子版可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网站下载。各地在工作过程中有何意见或建议,请及时联系我局医政司。
联 系 人: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医政司中西医结合与民族医药处
(综合处) 王 瑾 赵文华
联系电话:010—59957686 010—59957685
传 真:010—59957694
电子邮箱:yzszhc@126.com

附件:三级民族医医院评审专家手册(2012年版)



三级民族医医院评审手册(印发稿).doc fd87a61c2ba8f68150d7fbab0845226d.doc (1.99 MB)

http://www.satcm.gov.cn/web2010/zhengwugongkai/yizhengguanli/yiyuanguanli/2012-06-28/15831.html


二○一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附:
三级民族医医院评审专家手册

(2012年版)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西医结合与民族医药司

2012年6月

目 录

三级民族医医院评审专家组工作职责和要求
评审专家组组成及任务分工
评审专家组预备会
评审工作预备会
评审专家组工作会
评审工作反馈会
评审工作日程安排
三级民族医医院评审工作报告提纲
三级民族医医院评审分数汇总表(民族医药服务功能)
三级民族医医院评审分数汇总表(综合服务能力)
三级民族医医院评审分数汇总合计表(民族医药服务功能)
三级民族医医院评审分数汇总合计表(综合服务功能)
三级民族医医院评审核心指标检查记录表
三级民族医医院评审检查记录表—第一部分 民族医药服务功能(650分)
三级民族医医院评审检查记录表—第二部分 综合服务功能(350分)


三级民族医医院评审专家组工作职责和要求
一、评审专家组组长职责
(一)负责培训本评审组的成员并答疑。
(二)负责撰写评审报告或指定专家组成员撰写,并按时提交省级中医药(民族医药)管理部门组建或指定的评审组织。
(三)向评审组织反馈评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二、评审专家组成员职责
(一)服从组长的分工和工作安排,完成组长分配的任务。
(二)按照三级民族医医院评审标准、细则及专家手册要求,认真开展评审。
(三)按照评审日程,按时报到和撤离,中途不得离开评审现场。
三、评审专家组要求
(一)熟悉《三级民族医医院评审工作手册》及相关文件;了解评审工作内容和意义;掌握基本方法和工作流程。
(二)应在评审工作开始前1天到达被评审医院所在地。
(三)召开预备会议,落实评审各项工作和材料准备。
(四)遵守评审纪律,做到实事求是,不走过场,不乱表态。
(五)着正装,佩带相应证件,准备手提电脑。
(六)不接受超标准食宿安排,工作期间不饮酒,不得接受礼金、礼品,不得参与公款支付的游览、娱乐活动。
(七)未经允许,不得向外界泄露评审情况。
(八)使用统一格式和内容的《三级民族医医院评审专家手册》。

评审专家组组成及任务分工
专家来源 专业组 人数 任务分工
外省 管理 2 “民族医药服务功能”部分的第一章、第二章、第七章和第八章
临床科室组 2 “民族医药服务功能”部分的第三章
重点专科组 2 “民族医药服务功能”部分的第四章
药事组 2 “民族医药服务功能”部分的第五章和“综合服务功能”部分的第四章
护理组 2 “民族医药服务功能”部分的第六章和“综合服务功能”部分的第五章
本省 管理组 2 “综合服务功能”部分的第一章、第二章、第六章
医疗组 2 “综合服务功能”部分的第三章的“一、二”和“四(一)、(二)、(三)”,以及第三章的“五”
其他专业组 检验
输血 1 “综合服务功能”部分的第三章的“三(一)”和“四(五)”
病理 1 “综合服务功能”部分的第三章的“三(二)”
影像 1 “综合服务功能”部分的第三章的“三(三)”
医院感染 1 “综合服务功能”部分的第三章的“四(四)、(六)”
合计 18
评审专家组预备会
一、目的
评审专家组培训、分组、分工,互相熟悉,学习评审标准。
二、场所
医院协助安排合适的地方。
三、医院方面参与者
无。
四、评审组方面
评审组全体成员。
五、时间
各评审专家组成员报到后。
六、内容
(一)由评审专家组组长对评审专家组成员进行培训,学习《三级民族医医院评审工作手册》,熟悉评审指标和评审方法。
(二)进行评审工作的任务分解,根据承担的任务分发评审的相关记录表。
(三)评审专家组成员明确各自的任务,熟悉承担任务的指标和检查方法,了解相关记录表填写的要求。

评审工作预备会
一、目的
介绍评审组成员和医院领导人,并对评审方式、方法和主要内容作阐述。
二、场所
医院自行安排院内合适的地方。
三、医院方面参与者
(一)医院领导。
(二)负责协调检查日程的医院工作人员。
(三)医院指派的其他人员。
四、评审组方面
评审组全体成员。
五、内容
(一)介绍评审组全体成员。
(二)介绍医院领导组成员。
(三)评审人员介绍评审日程安排方面的问题和主要活动。
(四)说明评审的标准及相关问题,介绍评审方式、方法,需要院方提供的文件、资料。
(五)确定评审日程。了解被评审医院的准备情况,评审需要查阅的文件、资料是否准备好。
(六)确定食宿、乘车等有关安排,在保证评审工作正常进行的基础上,尽量节省时间、开支。
(七)确定离开当地的时间。
六、相关的准备
(一)准备会议室。
(二)通知医院接待人员,使评审组成员直达会议室。
(三)与会人员人手一份评审日程安排。
(四)确定陪同的领导和相关人员。
(五)安排用餐。
(六)将评审日程安排通知相关人员。
(七)评审组成员佩戴身份牌。











评审专家组工作会
一、目的
评审专家沟通、汇总评审工作情况。
二、场所
医院协助安排合适的地方。
三、参加人员
评审组全体成员。
四、时间
通常安排在检查结束后。
五、内容
(一)各小组根据评审标准及细则,填写完善检查记录表及打分汇总表等。
(二)汇总评审情况,归纳发现的亮点与问题。
(三)讨论评审报告框架和主要内容。




评审工作反馈会
一、目的
由评审专家组按照专家分组向医院反馈评审工作总体情况,提出持续改进的意见和建议。
二、场所
医院自行安排院内合适的地方。
三、医院方面参与者
医院院领导、职能部门负责人、科主任或全院职工。
四、评审组方面
评审组全体成员。
五、会议内容
(一)专家组反馈医院评审的总体情况,包括亮点与存在的问题,改进意见及建议。
(二)医院院长发表意见。

评审工作日程安排
第一天
一、上午(在会议室召开汇报会)
(准备好记录本,由组长指定一名评审专家组成员负责记录)
(一)8:30分评审汇报会准时开始。
(二)由评审专家组组长宣布:XX民族医医院评审工作开始,介绍参加这次评审专家组成员。
(三)由评审组专家组组长介绍此次评审专家组工作基本要求。宣布评审工作纪律:
基本要求:为了保证评审工作的客观性、科学性、公平性、公正性和有效性,医院要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一经发现,将通报批评。
工作纪律:由于时间短,人员少,工作量大,因此不要安排与检查评估无关的活动,以保证有足够的评审时间。每家医院评审时间为2天,不得提前结束评审。中午尽量安排自助餐或工作餐,不安排桌餐。
(四)由被评审医院领导介绍评审情况报告(15分钟)。
(五)8:45-12:00 实地评审开始,评审专家组分组进行实地评审。
二、下午
(六)13:30-18:00 评审专家组分组继续进行实地评审。
第二天
一、上午
8:30-12:00 评审专家组分组继续进行实地评审。
二、下午
(一) 13:30-16:00 评审专家组分组继续进行实地评审。
(二) 16:00-17:30 召开评审专家组会议,汇总分析实地评审情况。
(三) 17:30-18:30 召开评审工作反馈会议。


三级民族医医院评审工作报告提纲
一、评审工作基本情况
包括评审时间、被评审医院名称、评审专家组组成等。
二、工作成效
主要是在评审中发现的典型和亮点。
三、存在的主要问题
主要是针对评审标准在评审中发现的主要问题。
四、意见和建议
五、其他
评审建议结论、评审分数、报告撰写时间、评审专家组组长和成员签字。


三级民族医医院评审分数汇总表(民族医药服务功能)
省(自治区、直辖市) 民族医医院
指标名称 指标编号 分值 实际得分 指标编号 分值 实际得分
一、发挥民族医药特色优势的措施 (30分) 1.1 3 1.3.1 2
1.2.1 2 ★1.3.2 6
1.2.2 3 1.3.3 2
1.2.3 3 1.4.1 3
1.2.4 3 1.4.2 3
小计
二、队伍建设(95分) ★2.1.1 7 2.2.1 3
2.1.2 4 2.2.2 5
2.1.3 5 2.2.3 3
2.1.4 5 2.2.4 4
2.1.5 7 2.3.1 6
2.1.6 3 2.3.2 4
2.1.7 6 2.3.3 5
2.1.8 4 2.3.4 4
2.1.9 5 2.3.5 6
2.1.10 4 2.3.6 5
小计
三、临床科室建设(165分) 3.1.1 7 3.4.2 5
★3.1.2 10 3.4.3 5
3.1.3 3 3.4.4 5
3.2.1 5 3.5.1 5
3.2.2 3 3.5.2 5
3.2.3 4 3.6 10
3.2.4 5 3.7 10
3.2.5 5 3.8.1 10
3.2.6 3 ★3.8.2 4
★3.3.1 5 3.8.3 4
3.3.2 5 3.8.4 2
3.3.3 5 3.9.1 7
3.3.4 5 ★3.9.2 8
3.4.1 10 3.10.1 10
小计





四、重点专科建设 (105分)
4.1.1 4 4.3.4 5
4.1.2 4 4.3.5 5
4.1.3 3 4.4.1 4
4.1.4 5 4.4.2 4
4.1.5 5 4.4.3 4
4.1.6 2 4.4.4 3
4.1.7 2 4.4.5 2
4.2.1 3 4.5.1 3
4.2.2 3 4.5.2 4
4.2.3 3 4.5.3 5
4.2.4 3 4.5.4 3
4.2.5 3 4.6.1 2
★4.3.1 6 4.6.2 2
4.3.2 6 4.6.3 1
★4.3.3 6
小计
五、民族药药事管理 (80分) 5.1.1 2 5.3.3 4
5.1.2 3 5.3.4 4
5.2.1 3 5.3.5 6
5.2.2 4 5.3.6 3
5.2.3 4 5.4 5
5.2.4 2 5.5.1 4
5.2.5 2 5.5.2 4
5.2.6 3 5.5.3 2
5.2.7 5 5.6.1 2
5.2.8 2 5.6.2 3
★5.3.1 4 5.6.3 3
5.3.2 4 5.6.4 2
小计
六、民族医护理
(60分) 6.1.1 2 6.1.8 2
6.1.2 2 6.2.1 6
6.1.3 4 6.2.2 8
6.1.4 3 6.2.3 6
★6.1.5 3 6.3.1 5
6.1.6 2 6.3.2 10
6.1.7 2 6.3.3 5
小计
七、文化建设(60分) 7.1.1 3 7.3.2 3
7.1.2 3 7.3.3 3
7.2.1 3 7.3.4 4
7.2.2 3 7.3.5 3
7.2.3 3 7.4.1 3
7.2.4 3 ★7.4.2 20
7.3.1 6
小计
八、“治未病”服务(55分) 8.1.1 2 8.3.2 4
8.1.2 3 8.3.3 3
★8.2.1 5 8.3.4 3
8.2.2 6 8.3.5 5
8.2.3 6 8.4.1 6
8.2.4 4 8.4.2 5
8.3.1 3
小计
总 计 650分 实际得分






组长签字: 组员签字:


检查时间: 年 月 日

三级民族医医院评审分数汇总表(综合服务能力)
第一章 基本要求和医院服务分数汇总表(40分)
省(自治区、直辖市) 民族医医院
指标名称 指标编号 分值 实际得分 指标编号 分值 实际得分
一、医院设置、功能和任务(5分) 1.1.1.1 1 1.1.1.3 1
1.1.1.2 1 ★1.1.2 2
小 计
二、医院服务(15分) 1.2.1.1 2 1.2.2.3 1
1.2.1.2 3 1.2.3.1 0.5
1.2.1.3 2 1.2.3.2 0.5
1.2.1.4 1 1.2.3.3 1
★1.2.2.1 1 1.2.4 1.5
1.2.2.2 1 1.2.5 0.5
小 计
三、应急管理(8分) 1.3.1 1 1.3.3.3 1
1.3.2.1 1 1.3.4 1
1.3.2.2 1 1.3.5.1 1.5
1.3.3.1 0.5 1.3.5.2 0.5
1.3.3.2 0.5
小 计
四、临床医学教育(6分) 1.4.1 2 1.4.3 1
1.4.2 2 1.4.4 1
小 计
五、科研及其成果推广(6分) 1.5.1 2 1.5.3 1
1.5.2.1 1.5 1.5.4 0.5
1.5.2.2 0.5 1.5.5 0.5
小 计
第一章应得分 40分 实际得分

组长签字: 组员签字:


检查时间: 年 月 日


第二章 患者安全分数汇总表(30分)

省(自治区、直辖市) 民族医医院
指标编号 分值 实际得分 指标编号 分值 实际得分
2.1.1 3 2.3.1 3
★2.1.2 3 2.3.2 3
2.1.3 3 2.3.3 2
2.1.4 2 2.4.1 3
★2.2.1 3 2.4.2 2
2.2.2 3
第二章应得分 30分 实际得分

组长签字: 组员签字:


检查时间: 年 月 日





















第三章 医疗质量分数汇总表(190分)

省(自治区、直辖市) 民族医医院
指标名称 指标编号 分值 实际得分 指标编号 分值 实际得分
一、医院质量管理组织与制度(10分) 3.1.1 2 3.1.3 4
3.1.2 2 3.1.4 2
小 计
二、医疗技术管理(15分) 3.2.1.1 2 3.2.3.2 2
3.2.1.2 2 3.2.4.1 3
3.2.2 2 3.2.4.2 3
3.2.3.1 1
小 计
三、医技科室质量管理(55分) 3.3.1.1.1 1 3.3.2.3 2
3.3.1.1.2 1 3.3.2.4.1 1
3.3.1.1.3 1 3.3.2.4.2 1
3.3.1.1.4 1 3.3.2.4.3 1
3.3.1.2.1 1 3.3.2.5 2
3.3.1.2.2 2 3.3.2.6 2
3.3.1.2.3 1 3.3.3.1.1 3
3.3.1.2.4 1 3.3.3.1.2 2
3.3.1.2.5 1 3.3.3.1.3 1
3.3.1.2.6 1 3.3.3.2.1 2
3.3.1.3 1 3.3.3.2.2 1
3.3.1.4 5 3.3.3.2.3 1
3.3.1.5 1 3.3.3.2.4 2
3.3.1.6 2 3.3.3.3.1 3
3.3.2.1.1 1 3.3.3.3.2 1
3.3.2.1.2 2 3.3.3.4.1 1
3.3.2.2.1 2 3.3.3.4.2 1
3.3.2.2.2 1 3.3.3.4.3 2
小 计
四、其他科室质量管理(95分)



四、其他科室质量管理(95分)

3.4.1.1.1 1 3.4.4.1 1
3.4.1.1.2 1 3.4.4.2.1 1
3.4.1.2.1 1 3.4.4.2.2 1.5
3.4.1.2.2 1 3.4.4.2.3 0.5
3.4.1.3.1 1 3.4.4.3.1 1
3.4.1.3.2 1 3.4.4.3.2 2
3.4.1.3.3 1 3.4.4.4 2
3.4.1.4.1 1 3.4.4.5.1 0.5
3.4.1.4.2 1 3.4.4.5.2 0.5
3.4.1.5 1 3.4.5.1.1 0.5
3.4.1.6.1 1 3.4.5.1.2 0.5
3.4.1.6.2 1 3.4.5.2.1 1
3.4.1.7.1 1 3.4.5.2.2 0.5
3.4.1.7.2 2 3.4.5.2.3 0.5
3.4.2.1.1 1 3.4.5.3.1 1
3.4.2.1.2 1 3.4.5.3.2 1
3.4.2.2.1 1 3.4.5.3.3 1
3.4.2.2.2 1 3.4.5.3.4 1
3.4.2.3 1 3.4.5.4.1 1
3.4.2.4.1 0.5 3.4.5.4.2 1
3.4.2.4.2 1 3.4.5.4.3 1
3.4.2.4.3 1 3.4.5.4.4 1
3.4.2.5.1 2 3.4.5.5.1 0.5
3.4.2.5.2 2.5 3.4.5.5.2 1
3.4.2.6 1 3.4.5.5.3 0.5
3.4.2.7 1 3.4.5.6.1 1
3.4.2.8 1 3.4.5.6.2 1
3.4.3.1.1 0.5 3.4.6.1.1 1
3.4.3.1.2 1 3.4.6.1.2 2
3.4.3.1.3 0.5 3.4.6.2 0.5
3.4.3.1.4 1 3.4.6.3.1 2
3.4.3.1.5 1 3.4.6.3.2 1.5
3.4.3.1.6 3 3.4.6..3.3 1
3.4.3.2.1 1 3.4.6.4 2
3.4.3.2.2 2 ★3.4.6.5.1 1
3.4.3.2.3 2 3.4.6.5.2 1
3.4.3.3.1 1 3.4.6.5.3 1
3.4.3.3.2 1 3.4.6.6.1 1
3.4.3.3.3 1 3.4.6.6.2 1
3.4.3.4.1 1 3.4.6.7.1 1
3.4.3.4.2 1 3.4.6.7.2 1
3.4.3.4.3 1 3.4.6.7.3 1
3.4.3.5.1 1 3.4.6.8.1 1
3.4.3.5.2 1 3.4.6.8.2 1
小 计
五、病历(案)质量管理(15)分 3.5.1 3 3.5.3.3 1
3.5.2.1 2 3.5.3.4 2
3.5.2.2 2
3.5.2.3 1
3.5.3.1 2
3.5.3.2 2
小 计
第三章应得分 190分 实际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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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药事管理分数汇总表(3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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漯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漯河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漯河市人民政府


漯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漯河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的通知


漯政〔2004〕5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直属及驻漯各单位:

  《漯河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漯河市人民政府
二○○四年六月二十八日




漯河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

一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供水管理,保障城市生活、生产和其他各项用水,根据《城市供水条例》和《河南省城市供水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城市供水工作和使用城市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供水,是指城市公共供水、自建设施供水、二次供水。
  城市公共供水是指城市供水企业以公共供水设施向单位和居民提供生活、生产和其他各项建设提供用水。
  自建设施供水是指城市的用水单位以其自行建设的供水设施向本单位提供生活、生产和其他各项建设提供用水。
  二次供水是指将公共供水或自建设施供水另行储存、加压,再向用户提供用水。

  第四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供水管理工作。
  计划、环保、水利、质检、卫生、工商、公安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城市供水工作。

二 规划与建设

  第五条 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发展需要,组织有关部门编制城市供水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六条 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工程项目,需增加铺设供水主干管网的,应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其项目总概算应包括供水工程建设投资。其中需要增加城市公共供水量的,供水工程建设投资应交付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由其统一组织城市公共供水工程建设。

  第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供水工程,应经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涉及取水许可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施工,应由相应资质的设计施工单位承担,并遵守国家有关技术规范。

  第九条 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对城市供水工作方案、施工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城市供水工程竣工后,应按有关规定进行验收。

  第十条 新建民用住宅楼,其供水系统一律按“一户一表”计量,水表户外集中设置,按照计量水表收费。设计单位在住宅设计时,应将水表设置在户外公共部位。现有民用住宅和已投入使用的住宅,应按照“一户一表”计量出户的要求逐步进行改造。

  第十一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凡城市供水企业管网覆盖范围内的区域不得审批、新建自备水源。现有自备水源的单位应逐步减少自备水源取水量,直至完全关闭自备水源。

三 供水水源及设施管理

  第十二条 城市供水水源水质应符合国家标准。

  第十三条 城市供水企业和用户对供水设施的管理权限以用户的总表为界,总表以外属城市供水企业,总表以内属用户。城市供水企业对总表进行校检,用户应予配合。

  第十四条 水表井由用户负责日常维护,城市供水企业负责定期校检。
  禁止在水表井周围一米内堆放物品,用户应加强日常管理,造成表井设施损坏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五条 在总表以外由用户投资或合资建设的与城市公共供水工程连接的供水设施,自供水之日起,必须移交给城市供水企业统一进行管理和维护。城市供水企业可根据城市发展需要进行改造和发展用户。

  第十六条 在城市供水管道和附属设施安全范围内,严禁修建任何建筑物,禁止堆放物料或进行其他危害城市供水设施安全的活动。违反规定占压城市供水管道的建筑物、构筑物应自行拆除,造成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第十七条 建设工程及其施工可能影响城市供水设施安全的,建设单位在施工前应到城市供水企业查明地下供水管网情况,商定保护措施,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十八条 严禁擅自迁移、更改、转接城市供水设施。确需改装、拆除、迁移的,应经城市供水企业同意,报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由城市供水企业负责实施,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十九条 严禁生产或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将生产用水管网系统直接连通城市供水管网系统;严禁在城市供水管道上直接安装水泵加压;严禁擅自将自建设施供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连接。

四 供水管理

  第二十条凡从事城市供水经营的,必须按照规定向当地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资质申报,经审查合格后,发给城市供水企业资质证书,企业凭资质证书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后,方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二十一条城市供水企业应建立健全水质检验制度,实行职工持证上岗;制水所用的各类净水剂与制水有关的材料应符合国家标准,确保供水水质。
  城市供水水质应符合有关标准,生活饮用水应符合生活饮用水有关规范、标准和《漯河市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
  生产企业应定期对水质进行自检,自检能力不全的项目,应按规定将水样送至城市供水水质检测机构进行检验。

  第二十二条城市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应保持不间断供水,因工程施工、设备维修、更新、改扩建供水设施等需临时停止供水的,经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提前24小时通知用户;因发生自然灾害或紧急事故不能提前通知的,城市供水企业应在积极组织抢修的同时通知用水单位和个人并报告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三条城市供水价格应根据生活用水保本微利、非生活用水、特殊用水合理计价的原则,由价格主管部门确定。

五 用水管理

  第二十四条使用城市供水的用户,应与城市供水企业签订《城市供用水合同》。

  第二十五条城市供水用户新建、改建总表以内的供水设施应经城市供水企业同意后实施。工程竣工,经城市公共供水企业验收合格后方可供水。

  第二十六条生活、生产、经营等不同性质的用水,应分别按规定计费标准计量收费。混合用水的,按其中的最高水价计收水费。
  用户如需改变用水的性质,应到供水企业办理相关手续。
  城市消防、环卫、绿化等用水,应装表计量,并按规定计收水费。

  第二十七条城市供水企业应定期抄表。用户在接到交费通知单后,在规定的时间内到城市供水企业缴纳水费,连续2个月不缴纳水费的,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后,可暂停供水。用户要求恢复供水,在结清所欠水费后,方可恢复供水,恢复供水实际发生的工程费用由用户承担。

  第二十八条因总表发生故障无法抄表计量时,按前3个月平均用水量或水表额定流量计收水费。
因用户责任造成总表损坏或总表井埋、压等无法抄表计量的,城市供水企业应及时通知用户限期纠正,不纠正的按总表额定流量计收水费,用户超过2个月仍不纠正的,按总表额定流量的2倍计收水费。

  第二十九条城市供水水表首次安装使用时,必须经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后方可使用;在用水表应按检定规程确定的检定周期进行检定,检定费及拆装费由产权所有者承担。
  用户对按规定周期校验的水表准确度持有异议的,可到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进行检定。经检定快慢误差率超过规定的误差率的,检定费用由城市供水企业支付,并退还用户差额水费;误差率不超过规定的,检定费用由用户支付。

  第三十条城市消火栓由消防单位专用,非火警、非公安消防机构不得擅自使用消防设施。临时性用水确需使用消防设施供水的,须向城市供水企业提出申请,按实用量计收水费。

  第三十一条用户需要更名、过户、销户、中止用水或更改税务登记号和帐号的,应到城市供水企业结清水费,办理相关手续。
  中止供水后需恢复供水的,应到城市供水企业办理恢复供水手续,恢复供水实际发生的工程费用由用户承担。中止用水一年未要求恢复用水的,按自动销户处理。

  第三十二条二次供水设施由取得相应资质和《卫生许可证》的机构定期进行水质检验、清洗、消毒。

六 奖惩

  第三十三条遵守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一)依法按章经营,获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
  (二)在城市供水事故抢修中作出突出贡献的;
  (三)在科学用水、节约用水中成绩显著的。

  第三十四条城市供水企业违反《城市供水条例》和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供水水质、水压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元罚款;
  (二)未按规定检修供水设施或在供水设施发生故障后未及时抢修的,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三)擅自停止供水或未履行停水通知义务的,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违反《城市供水条例》和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可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无证或者超越资质证书规定的经营范围进行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或施工的,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按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或施工的,处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城市供水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兴建城市供水工程的,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违反《城市供水条例》和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责令改正,并可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未按规定缴纳水费的,处以应缴水费1-2倍的罚款;
  (二)盗用或者转供城市公共供水的,处以非法所得1-3倍的罚款;
  (三)在规定的城市公共供水管道桨其附属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进行危害供水设施安全活动的,处以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四)生产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将其生产用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直接连接的,处以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五)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上直接装泵抽水的,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六)擅自拆除、改装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有前款第(一)、(二)、(四)、(五)、(六)项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在一定时间内停止供水。

  第三十七条建设工程施工危害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危害活动;造成损失的,由责任方依法赔偿损失。

  第三十八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诉讼又不执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七 附则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由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