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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关于利用2000年度卫星遥感监测成果开展土地执法检查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19:02:24  浏览:931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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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关于利用2000年度卫星遥感监测成果开展土地执法检查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利用2000年度卫星遥感监测成果开展土地执法检查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




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安徽
、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海南、重庆、贵州、云南、
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
厅、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
今年4月至7月,各地按照部《关于利用卫星遥感监测技术开展土地执法检查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106号)的要求,利用1998年10月至1999年10月卫星遥感监测成果,完成了首次利用卫星遥感监测技术开展土地执法检查任务,取得了较好效果。检查结
果证明,利用卫星遥感监测技术开展执法检查可以有效地预防、发现和查处土地违法行为,是土地执法监察工作的重要方式之一,今后将作为一项工作制度,长期坚持下去。目前,1999年10月至2000年10月期间的卫星遥感监测成果已制作完成,为增强执法检查的时效性,部决
定,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至2001年6月在北京等2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部分市、县开展土地执法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执法检查的目的及原则
利用卫星遥感监测技术开展土地执法检查以发现和依法严肃查处土地违法行为,促进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管地和用地为目的。按照加强领导,统一部署,协调配合,及时处理,讲求实效的原则,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
二、执法检查的方式、范围、内容及时间
(一)检查方式
土地执法检查采取地方自查和部抽查相结合的方式,以地方自查为主。自查工作由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领导,各有关城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具体组织实施,部派员参加部分地方的自查工作;在地方自查的基础上,部组成检查组进行抽查。
为减少地方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压力,提高工作效率,增强利用卫星遥感监测技术开展执法检查的时效性,及时、准确地发现和查处土地违法行为,此次执法检查的外业检查工作与对卫片图斑的外业核查及对土地变更调查的复核工作结合在一起进行。
(二)检查范围及内容
检查范围是有关城市卫星遥感监测图片反映的在1999年10月至2000年10月期间的新增建设用地。检查内容是监测图上的图斑涉及地块的使用是否经过批准;审批和使用土地是否符合规划、计划;经过批准使用的地块是否存在非法批地及少批多占;土地违法行为是否依法得
到及时处理等。
(三)检查时间
各地按照部统一部署及工作方案的要求,从2000年11月中旬至2001年5月下旬开展自查。2000年12月底前完成卫片图斑外业核查及土地变更调查外业复核等外业核查工作;2001年3月10日前完成检查情况汇总分析报告及《变化图斑情况统计表》、《卫星遥感监
测执法检查数据汇总表》报部;2001年5月30日前完成土地违法行为调查处理情况报告及《土地违法行为调查处理情况汇总表》报部执法监察局。
部在2001年6月中旬开始对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执法检查情况进行抽查。
三、执法检查工作的几点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这次土地执法检查工作,须成立土地执法检查工作领导小组,主要领导要亲自抓,按照部统一部署和工作方案的要求,认真动员部署,精心组织实施,并协助部做好抽查工作。涉及的市、县也要成立土地执法检查工作
领导小组,由主要领导任组长,从执法监察、地籍管理、用地管理、规划管理等部门抽调一批政治强、业务精的人员参加执法检查工作,做到人员落实、任务落实、责任落实、经费及设备保障落实,确保执法检查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通力合作,密切配合。执法监察、地籍管理、用地管理及规划管理等部门在土地执法检查工作领导小组的组织和领导下,要合理分工,互相配合。地籍管理部门负责对地块的外业核查测量;用地管理部门负责对图斑涉及的地块是否经过依法批准进行审核;规划管理部门负责对地
块的审批及使用是否符合规划和计划进行审核;执法监察部门负责对新增建设用地的合法性进行审核及违法用地的查处。有关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结合具体情况对各部门的分工做出安排。
(三)外业核查与复核土地变更调查联动进行。外业核查主要是查清变化地块的位置、变化前后地类以及变化范围、面积等,是土地执法检查的基础,各地应提供充分的人力和物力,保障外业工作的顺利进行,确保核查结果准确无误。为保证外业核查质量和提高工作效率,外业核查与
复核土地变更调查紧密结合,一次完成有关外业调查工作。土地变更调查未完成的地区须对监测到的变化图斑逐个进行外业实地调查;土地变更调查已完成的地区,在充分比较土地变更调查与遥感监测两者变化图斑的基础上,须对不一致的图斑逐个进行外业实地调查;对违法用地按照《执
法检查工作方案》规定的测量方法及精度要求进行测量。
(四)保质保量按时完成执法检查工作。各地接到《通知》后即着手组织实施执法检查工作。为确保整个土地执法检查及复核土地变更调查工作的顺利进行,各地须按《通知》的时间要求完成各项检查工作并将检查成果报部。各地报部的检查成果报告,必须实事求是,不得虚报、瞒报
检查中发现的问题。
(五)依法严肃查处土地违法行为。各地对检查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应注意进行分析和总结。对土地违法行为的查处既要对事也要对人,防止重检查,轻处理,防止发生以罚代法,重经济处罚、轻追究违法者责任的现象。对违法案件必须依法处理到位,坚决维护法律的权威和执法的严
肃性。应依法处理而有关部门不进行处理的,上级主管部门应责令其改正,对不依法处理并严重失职的应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2000年1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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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珠海市建设局(房产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广东省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印发珠海市建设局(房产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珠府办〔2005〕13号

各区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市府直属各单位:
《珠海市建设局(房产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五年三月十六日



珠海市建设局(房产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省委、省政府批准的《珠海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设置市建设局,加挂市房产管理局牌子。市建设局(房产管理局)是负责全市建设行政与房地产业管理工作的市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调整
(一)划入的职能
1.市房产管理局的职能。
2.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的职能。
3.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职能。
(二)划出的职能
1.建筑室内装饰装修行政执法职能。
2.市市政管理职能。
3.市园林绿化管理职能。
4.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职能。
5.市路灯管理职能。
二、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能调整,市建设局(房产管理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城市建设、建筑业、燃气业、住宅与房地产业、勘察设计业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本市涉及以上各方面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政策以及行业发展规划,经批准后实施;负责有关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的实施工作。
(二)负责对全市建筑市场进行监督和管理;负责工程报建、施工许可管理;负责建设工程造价和工程合同管理;负责建设工程施工质量、建筑安全生产和施工现场的监督管理;组织或参与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组织全市房屋安全使用鉴定;负责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负责对工程质量监督、施工安全监督和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造价咨询机构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负责散装水泥、商品混凝土推广使用工作;监督指导城建档案管理工作。
(三)负责全市勘察设计行业管理;负责国家强制性建设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的贯彻执行;负责建筑领域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的示范、推广和使用工作。
(四)负责全市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管理。
(五)负责全市住宅和房地产业宏观管理,指导住宅建设和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工作;管理市属公产房;指导监督全市物业管理工作。
(六)负责市政府交办的建设工程的组织实施工作。
(七)负责燃气设施的建设和管理。
(八)指导、监督和管理直属事业单位、相关行业协会和中介机构。
(九)指导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
(十)承办市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建设局(房产管理局)设8个职能科(室):
(一)办公室
负责机关政务、会务的组织协调;负责综合性文稿的起草;负责机关文电处理、档案管理、保密、宣传报道、综合调研、督促检查工作;负责局机关作风建设;组织人大议案和政协提案的办理;负责机关后勤保障;负责编制局机关的年度经费预算并按权限审核经费开支;负责推进局系统信息化工作和局机关信息网络的建设管理;负责制定局机关行政管理规章制度并检查落实;负责局机关接待工作;负责局机关和组织局系统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二)人事科
负责局系统的党务、廉政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负责局党委(党组)日常工作;负责局机关和所属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干部人事及相关统计工作;负责劳动工资、社会保险、复退军人、军转干部及军属安置、离退休干部管理、就业和再就业工作;负责局组织人事信息系统和人事档案管理;负责局系统及相关单位工程系列专业技术职称评审的组织管理;负责局机关及指导局系统工会、共青团、妇女和计划生育工作;负责局系统人员出国出境政审、报批和办证工作。
(三)法规科
负责拟定局系统的立法计划;组织全市建筑及房地产管理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和报批;参与相关部门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修改工作;负责执法监察和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负责行政处罚工作;负责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其他法律事务;负责局系统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局系统依法行政工作。
(四)建筑管理科
负责建筑业相关企业资质及从业人员资格的管理;负责建设工程项目施工许可证的发放和管理工作;监督和指导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检测标准和工程造价标准的执行;组织或参与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监督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行为,组织实行建设工程合同担保制度和相关保险制度;协调处理建筑市场纠纷,调查处理建筑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组织房屋安全使用鉴定;监督和指导建设工程档案预验收及竣工验收备案登记;监督散装水泥、商品混凝土的推广使用工作;指导监督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测站、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市散装水泥办公室、市城建档案馆及相关行业协会的工作。
(五)勘察设计科
负责全市勘察设计咨询市场的行业管理;负责勘察设计企业资质及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管理;负责国家强制性建设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的贯彻执行;负责建筑工程、市政工程的初步设计审查及指导监督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组织建设工程抗震防灾专项规划的贯彻实施;组织专家及有关部门研究解决建筑工程建设过程中的重大技术难题;参与调查工程质量事故;组织推广新型墙体材料、建筑节能等建设科技成果;指导监督市墙材革新与建筑节能办公室的工作。
(六)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科(加挂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牌子)
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及政策;负责对全市建设工程招标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查及备案;指导监管全市建设工程招投标中介机构。
(七)住宅与房地产业科
负责全市房地产业的宏观管理;负责组织经济适用住房(包括廉租房、解困房)的建设;负责管理和监督乡、镇、村的建设;负责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管理企业、房地产评估机构的资质管理及相关从业人员执业资格的管理;指导监督市属公产房等政府物业的管理;牵头协调处理商品房屋工程质量投诉;指导监督市物业管理处、市公产房管理中心、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及相关行业协会的工作。
(八)基建科(加挂市燃气管理办公室牌子)
负责市政府交办的建设工程的组织实施工作;参加有关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工程设计方案的审查等前期工作;负责对各种招标文件、合同、涉及工程造价变化的设计变更和签证以及工程竣工结算的审查;参与局负责的市政府投资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并组织移交;指导监督市政府投资建设工程管理中心、基础工程直属管理处的工作。
草拟燃气业发展规划并组织报批;负责燃气行业管理;负责燃气行业相关企业资质管理;指导燃气设施的建设和管理;参与燃气工程竣工验收;协助有关部门对燃气安全进行监督管理,参与燃气事故的调查处理;参与燃气价格及其他收费标准的制定和调整。
四、人员编制
市建设局(房产管理局)机关行政编制36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总工程师1名(副处级),正副科长(主任)14名。后勤服务人员事业编制4名。



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锦州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辽宁省锦州市人民政府


锦政办发〔2007〕88号


关于印发锦州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2007年08月09日 字体: 大 中 小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中省直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锦州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七年七月十六日

                  锦州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目录
  1 总则
   1.1编制目的和依据
   1.2适用范围
   1.3工作原则
  2 组织指挥机构及职责
   2.1应急指挥部组成
   2.2应急指挥部职责
   2.3现场救灾工作组组成及职责
   2.4应急指挥部各工作组组成及职责
   2.5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3 应急准备
   3.1资金准备
   3.2物资准备
   3.3人力资源准备
   3.4灾害信息准备
   3.5社会动员准备
  4 灾情报告
   4.1自然灾害的责任报告单位
   4.2报告时限要求
   4.3灾情报告主要内容
  5 应急响应
   5.1应急响应的基本要求
   5.2Ⅰ级响应
   5.3Ⅱ级响应
   5.4Ⅲ级响应
   5.5Ⅳ级响应
  6 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7 附则
                 锦州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和依据

  为建立健全自然灾害紧急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迅速、有序、高效地开展救灾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保障灾区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维护灾区社会稳定,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精神(辽政办〔2006〕26号),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预案。

  1.2 适用范围

  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水旱灾害,台风、冰雹、雪、沙尘暴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风暴潮、海啸等海洋灾害,森林草原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及其他突发公共事件达到启动条件的,适用本预案。

  1.3 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最大限度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政府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部门分工协作,各司其职;依靠群众,充分发挥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社会各界的作用。

  2 组织指挥机构及职责

  2.1 应急指挥部组成

  市政府成立锦州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由分管副市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民政局局长担任,有关单位负责人为成员。

  成员单位:市发改委、农委、民政局、财政局、水利局、地震局、气象局、建委、经委、公安局、交通局、粮食局、商业局、供销社、卫生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工商局、物价局、公用事业与房产局、教育局、信息产业局、广电局、国土资源局、国税局、地税局、市委宣传部、锦州日报社、65631部队、93356部队、锦州军分区、辽宁陆军预备役后勤保障旅、市武警支队、沈铁锦州办事处、锦州供电公司、锦州机场。

  2.2 应急指挥部职责

  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的主要职责是负责组织领导全市突发性自然灾害紧急救助工作, 研究解决救灾应急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督促检查各县(市)区和有关部门及单位的救灾工作;及时向市政府主要领导和市委汇报灾情并决定请求省和外市紧急支援等。

  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民政局,办公室主任由市民政局局长担任。

  2.3 现场救灾工作组组成及职责

  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根据救灾工作需要,在发生重大灾害的地方设立现场救灾工作组,组长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担任,副组长由市民政局分管副局长担任,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为成员。

  市现场救灾工作组的主要职责是在市救灾应急指挥部领导下,指导协调当地政府做好现场抢险救灾工作。

  2.4 应急指挥部各工作组组成及职责

  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根据救灾工作需要,设立灾情评估、抢险转移安置、后勤保障、医疗防疫、安全保卫、恢复重建、宣传报道等工作组。

  (一)灾情评估组。由市民政局、水利局、农委、国土资源局、气象局、地震局等部门组成,主要负责灾情信息的收集、核查和上报工作;对灾害造成的损失及救助需求情况进行评估。地震灾害情况统计、损失评估和上报工作,由地震部门负责。

  (二)抢险转移安置组。由65631部队、锦州军分区、93356部队、辽宁陆军预备役后勤保障旅、市武警支队和市民政局、交通局、水利局等单位组成,主要负责抢救转移安置灾民和国家重要财产。

  (三)后勤保障组。由市民政局、财政局、经委、建委、交通局、粮食局、商业局、供销社、信息产业局、锦州供电公司、沈铁锦州办事处、93356部队、辽宁陆军预备役后勤保障旅、锦州机场等单位组成,主要负责抢险救灾的通讯、交通、电力保障;负责运送抢险救灾人员和物资,为灾民转移提供必要的交通工具;负责为受灾群众提供衣、食、住等物资保障。

  (四)医疗防疫组。由市卫生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部门组成,主要负责为灾民和抢险救灾人员提供医疗救治;抢险救灾的药品和医疗器械的质量监督;灾区卫生防疫、疫情监测以及饮水食品卫生安全。

  (五)安全保卫组。由市公安局、武警支队组成,主要负责灾区的社会治安和安全保卫工作,打击各种犯罪活动,做好重点目标的警卫以及交通疏导工作,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六)恢复重建组。由市发改委、经委、财政局、民政局、教育局、建委、交通局、农委、水利局、信息产业局、锦州供电公司等部门组成,主要负责帮助灾区恢复重建因灾损坏的居民住房、学校校舍、工商企业及交通、水利、电力、通信等设施。

  (七)宣传报道组。由市委宣传部、市广电局、锦州日报社等部门组成,主要负责组织新闻单位对抢险救灾工作进行宣传报道,必要时经指挥部同意,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有关灾情的新闻宣传稿要以灾情综合部门提供的信息为准。

  2.5 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锦州军分区、辽宁陆军预备役后勤保障旅负责组织指挥受灾地区民兵、预备役部队参加抢险救灾和灾后重建工作;根据灾情和地方政府需要,协调驻军参加抢险救灾。

  市委宣传部、市广电局、锦州日报社负责协调和组织救灾工作的宣传报道。

  市发改委负责重大救灾项目的安排,协调有关方面落实项目建设资金。

  市经委负责协调工业、铁路、电力等部门的抢险救灾工作。

  市教育局负责协调配合做好受灾学校人员抢救和财产转移工作;灾后正常教育秩序的恢复工作;协调做好灾后校舍的恢复重建工作。

  市公安局、武警支队负责维护灾区的社会治安和安全保卫工作。

  市民政局负责救灾工作协调;制定和组织实施灾民生活救助预案;核查和上报灾情;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组织、指导开展救灾捐赠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救灾资金的筹集、拨付和监督。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地质灾害监测、预警;协助抢险救灾;协调重大地质灾害防治的监督管理。

  市建委负责灾后恢复重建的组织实施以及工程设计、施工的指导。

  市交通局负责抗灾救灾人员、物资的公路运输;提供转移灾民所需的交通工具;恢复交通设施。

  市农委负责指导灾民生产自救、恢复农业生产等工作。

  市水利局负责组织协调抗洪抢险工作;组织指导水利设施的修复;参与洪涝灾害的评估上报工作。

  市卫生局负责组织紧急救援队伍,抢救伤病员;对重大疫情、疾病情况实施紧急处理,防止疫情的传播、蔓延;保证灾区饮水和食品卫生安全。

  市广电局负责组织宣传报道救灾工作;恢复灾区广播、电视系统设施等工作。

  市工商局、国税局、地税局负责制定、落实灾民开展务工、经商、多种经营等经济活动的有关税费减免工作。

  市商业局、供销社负责组织商品货源,满足救灾应急商品供应,稳定市场物价。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紧急救助所需的药品、医疗器械的质量监督;检验国内外捐助药品和医疗器械的质量。

  市粮食局负责为灾民提供维持基本生活所需的粮、油等,建立紧急情况下的粮油供应制度。

  市物价局负责灾区市场物价的监督管理工作,保证灾区市场稳定。

  市地震局负责地震灾害的监测和预报;参与灾情评估和上报工作。

  市气象局负责制定和组织实施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做好气象灾害的实时监测、预警和预报,提供救灾气象保障服务;负责气象灾情的评估工作。

  市信息产业局负责组织协调抢险救灾的通讯保障和灾后通讯设施恢复工作。

  锦州供电公司负责组织抢修救灾的电力保障和灾后电力设施恢复工作。

  65631部队、93356部队、辽宁陆军预备役后勤保障旅、市武警支队帮助灾区抢险救援、转移灾民,维护灾区社会治安。

  沈铁锦州办事处、锦州机场、93356部队负责优先安排运输救灾物资,恢复机场、铁路、民航设施。

  3 应急准备

  3.1 资金准备

  按照救灾工作分级负责、救灾资金分级负担的原则,各级政府应安排本级救灾资金的预算,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应根据一般年度救灾资金支出、财力增长、物价波动和居民实际生活水平等情况,安排救灾资金预算。救灾预算资金不足时,各级财政安排的预备费要重点用于灾民生活救助。

  3.2 物资准备

  整合现有的各级救灾物资储备库,形成布局合理、功能完善的救灾物资储备网络。民政部门要根据救灾工作需要,购置储备必要的救灾帐篷、衣被等救灾专用物资,食品、饮用水等物资采取与厂家签订紧急购销协议等形式,确保灾区急需。建立和完善救灾社会捐赠动员、运行、管理机制,发动社会各界为灾区捐赠款物。各级政府要为救灾部门配备必要的救灾专用车辆和通信工具,市救置办公室负责灾前指定救灾专用车的登记建档,并定时流动掌握动态,保证救灾应急需求。

  3.3 人力资源准备

  交通、电力、通信、卫生、民政等部门要组建紧急救援队伍,平时搞好紧急救援演练,形成与军队、武警、消防等专业救援队伍的联动机制,确保受灾群众得到及时救助。

  3.4 灾害信息准备

  各县(市)区政府应建立灾害预警预报系统或数据库,运用现代科技手段,搞好灾情的预测预报工作。市气象局、水利局、地震局、国土资源局、民政局等部门要抽调有关专家组成评估组,对天气、雨情、水情、汛情、震情及突发性地质灾害进行预报和监测;及时向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提供灾情,为决策提供依据。

  3.5 社会动员准备

  加强公众防灾减灾知识的宣传,结合预案进行演练,增强公众的防灾减灾意识,提高公众的自我防范和保护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少灾害损失和人员伤亡。

  4 灾情报告

  4.1 自然灾害的责任报告单位

  (一)县(市)区级以上民政部门;

  (二)县(市)区级以上农业部门;

  (三)县(市)区级以上水利部门;

  (四)县(市)区级以上气象部门;

  (五)县(市)区级以上地震监测机构;

  (六)县(市)区级以上国土资源部门;

  (七)县(市)区级以上地方政府;

  4.2 报告时限要求

  县(市)区级自然灾害责任报告单位应当在自然灾害发生第一时间(最迟不得超过2小时)向县(市)区级政府报告,并同时向市级灾害主管部门报告。对造成死亡(失踪)5人以上或其他严重损失的重大灾情,应同时上报市级和省级灾害主管部门。县(市)区级灾害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灾情报告2小时内完成审核、汇总灾情数据的工作,向市政府和省级灾害主管部门报告。市级灾害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灾情报告2小时内完成审核、汇总灾情数据工作,向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和省有关部门报告。

  4.3 灾情报告主要内容

  灾情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灾害种类、发生时间、地点、范围,灾害造成的损失情况(包括人口受灾情况、农作物受灾情况、房屋倒塌和损坏情况及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救灾工作和灾民生活安排情况,灾区存在的困难和需求。

  5应急响应

  5.1 应急响应的基本要求

  自然灾害发生后,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按照分级管理、各司其职的原则,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预案,做好紧急救援工作。根据灾害损失程度,市突发性自然灾害紧急救助设定四个响应等级,Ⅰ、Ⅱ级响应由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协调指挥;Ⅲ、Ⅳ级响应由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协调指挥。

  5.2 Ⅰ级响应

  5.2.1启动条件

  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Ⅰ级响应:

  (一) 因灾死亡15人以上(含15人);

  (二) 因灾紧急转移安置灾民5万人以上(含5万人);

  (三) 因灾倒塌房屋5000间以上(含5000间)。

  5.2.2 启动程序

  Ⅰ级响应由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在接到灾情报告2小时内,向市政府提出建议,由市政府决定启动。

  5.2.3 响应措施

  启动Ⅰ级响应程序后,由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统一协调指挥全市救灾工作;迅速向重灾地区派出现场救灾工作组;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有关人员取消休假,实行24小时值班,按职责分工支援灾区开展紧急救援工作;迅速向省政府报告灾情,请求省有关部门紧急支援;部署开展全市性的救灾捐赠活动;灾区县(市)区政府立即启动本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紧急开展抢险救灾工作。

  5.2.4响应终止

  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后,由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建议,市政府决定终止Ⅰ级响应。

  5.3 Ⅱ级响应

  5.3.1 启动条件

  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Ⅱ级响应:

  (一)因灾死亡10人以上(含10人),但少于15人;

  (二)因灾紧急转移安置灾民1万人以上(含1万人),但少于5万人;

  (三)因灾倒塌房屋1000间以上(含1000间),但少于5000间。

  5.3.2 启动程序

  Ⅱ级响应由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在接到灾情报告2小时内向市政府提出建议,由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决定启动。

  5.3.3 响应措施

  启动Ⅱ级响应程序后,由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协调指挥,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主要成员单位有关人员取消休假,按职责分工支援灾区开展救灾工作;指挥部可视情况向重灾区派出现场救灾工作组;及时核定并向省政府上报灾情;请求省有关部门紧急支援;视情况开展救灾捐赠活动。

  5.3.4 响应终止

  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后,由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建议,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决定终止Ⅱ响应。

  5.4 Ⅲ级响应

  5.4.1 启动条件

  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Ⅲ级响应:

  (一)因灾死亡5人以上(含5人),但少于10人;

  (二)因灾紧急转移安置灾民5000人以上(含5000人),但少于1万人;

  (三)因灾倒塌房屋500间以上(含500),但少于1000间。

  5.4.2 启动程序

  Ⅲ级响应由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在接到灾情报告2小时内提出建议,由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决定启动。

  5.4.3 响应措施

  启动Ⅲ级响应程序后,由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协调指挥,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各工作组指导支援灾区开展救灾工作。

  5.4.4 响应终止

  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后,由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建议,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决定终止Ⅲ级响应。

  5.5 Ⅳ级响应

  5.5.1 启动条件

  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Ⅳ级响应:

  (一)因灾死亡3人以上(含3人),但少于5人;

  (二)因灾紧急转移安置灾民1000人以上(含1000人),但少于5000人;

  (三)因灾倒塌房屋100间以上(含100间),但少于500间。

  5.5.2 启动程序及响应措施

  Ⅳ级响应由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决定启动,并协调市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指导支援各地开展救灾工作。

  5.5.3 响应终止

  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后,由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决定终止Ⅳ级响应。

  5.6 未达到上述启动条件的自然灾害,由县(市)区政府决定启动本地相应级别的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开展救灾工作。

  6 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6.1灾区政府要尽快对灾民实施有效救助,组织灾民恢复生产,重建家园。

  6.2民政部门要在全面核查灾情的基础上,统筹安排,确保重点,制定切实可行的灾民生活救济工作方案,有效施救,确保灾民顺利渡荒。

  6.3卫生部门要做好灾后疾病预防和控制及疫情监测工作,确保大灾之后无大疫。

  6.4教育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尽快修复损毁校舍,恢复学校正常教学。

  6.5 经委要组织工业企业灾后重建,尽快恢复生产。

  6.6发改、建设、交通、水利、电力、通讯、广播电视等部门要组织做好灾区水利、电力、交通、通讯、供排水、广播电视设施的恢复重建工作。

  6.7农委要组织好灾民抗灾自救工作,帮助灾区恢复生产,发展多种经营,把灾害损失降到最低限度。

  6.8工商、物价、国税、地税等部门要按照政策规定,制定落实优先办证、减免税费、调控价格等政策措施,保护和扶持灾区恢复和发展生产。

  7附则

  7.1 各县(市)区政府要根据本预案制定各自的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7.2 本预案由市民政局制定,由市政府办公厅负责解释。

  7.3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