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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进行选举、表决和通过议案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1 23:00:08  浏览:897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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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进行选举、表决和通过议案办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进行选举、表决和通过议案办法

(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一、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进行选举和通过议案,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或者采用举手表决方式”。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决定国务院总理人选,补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委员长、秘书长、委员和决定增补国务院副总理人选,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以全体代表过半数同意为当选或通过。通过其他各项议案,均采用举手表决方式。
二、决定国务院总理人选,补选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秘书长、委员和决定增补国务院副总理人选,三张票分两次投票。首先投国务院总理人选表决票;然后,补选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秘书长、委员的选票和增补国务院副总理人选的表决票,两张票一次投票,分别计算。
三、代表有权对选票和表决票中的候选人或人选表示同意或不同意。如同意,在名字前边的空格内画一个“○”;如不同意,则画一个“×”。不书写上述符号的,视为弃权票。如另选他人,可在不同意的候选人名字前画“×”,然后在后边空格内写上另选人的姓名。
在国务院总理、副总理人选的表决票上,只能表示同意或不同意,不能另提人选。
四、写票应当用钢笔或毛笔,符号要准确,笔迹要清楚。
五、选票和表决票用汉、蒙古、藏、维吾尔、哈萨克、朝鲜六种文字印制。不识这些文字的代表,可请人翻译。不能写票的代表,可请人代写。
六、每张选票所选举的人数,和选票上规定的候选人名额相符或少于候选人名额的,为有效票;超过候选人名额的,为废票。
七、大会设监票人62名,由各代表团推选。总监票人2名,由大会主席团在监票人中指定。在大会主席团的领导下,对发票、投票、计票进行监督。
八、会场共设票箱31个,代表按座区分别到指定的票箱投票。
出席大会的年老体弱不能到会场投票的代表,由监票人和计票人携带流动票箱,请他们在湖南厅投票。因事、因病缺席的代表,不参加投票。
九、投票时,首先监票人在自己的座区投票,随后其他代表按座区依次投票。
十、投票结束后,当众打开票箱,由计票人和监票人清点票数,并将清点结果报告大会执行主席。票数等于或者少于投票人数,选举和表决有效;票数多于投票人数,选举和表决无效,需重新进行选举或表决。
十—、计票完毕,总监票人向大会执行主席报告选举和表决的结果,由大会主席团指定人员向到会代表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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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安全生产监督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加强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管工作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 公安部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等


交通运输部 公安部 安全生产监督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加强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管工作的通知

交运发〔2011〕8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公安厅(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以下简称国务院《通知》)精神,切实加强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管工作,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运输事故,确保2011年12月31日前所有旅游包车、三类以上班线客车和运输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的道路专用车辆(以下简称“两客一危”车辆),安装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以下简称卫星定位装置)工作全部完成,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建立协调机制

利用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加强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实时监控运输车辆驾驶人超速行驶、疲劳驾驶等违法行为,是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实现道路运输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的有效手段。各级交通运输、公安、安全监管、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要把加强动态监管工作作为一项重要任务,思想上高度重视,工作上精心组织,结合各地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细化各项工作措施,建立协调合作机制,加强部门协作,形成监管合力,确保按时完成国务院《通知》明确的任务。

二、各司其职,严把市场准入关

运输企业要按照国务院《通知》要求,必须为“两客一危”车辆安装符合《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技术要求》(JT/T794-2011)的卫星定位装置,并接入全国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系统,保证车辆监控数据准确、实时、完整地传输,确保车载卫星定位装置工作正常、数据准确、监控有效。

自2011年8月1日起,新出厂的“两客一危”车辆,在车辆出厂前应安装符合《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技术要求》(JT/T794-2011)的卫星定位装置。对于不符合规定的车辆,工业和信息化部不予上车辆产品公告;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在为车辆办理道路运输证时,要检查车辆卫星定位装置的安装和工作情况。凡未按规定安装卫星定位装置的新增车辆,交通运输部门不予核发道路运输证。

对于已经取得道路运输证但尚未安装卫星定位装置的营运车辆,道路运输管理部门要督促运输企业按照规定加装卫星定位装置,并接入全国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系统。从2012年1月1日起,没有按照规定安装卫星定位装置或未接入全国联网联控系统的运输车辆,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应暂停营运车辆资格审验。公安部门要逐步将“两客一危”车辆是否安装使用卫星定位装置纳入检验范围。

三、加强监管,落实运输企业监控主体责任

道路运输企业要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切实加强对所属车辆的动态监控。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所属车辆的动态监控工作全面负责。要按规定为其所属车辆安装符合标准的卫星定位装置,接入符合《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技术要求》(JT/T796-2011)标准的监控平台(或监控端);制定和完善卫星定位装置安装使用规定,建立动态监控工作台账,根据车辆行经道路的实际情况,设置相应的车辆行驶速度限速标准;配备专职人员负责监控车辆行驶动态,分析处理动态信息;充分运用卫星定位监控手段加强对所属车辆和驾驶员的日常监督,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纠正和处理超速、疲劳驾驶等违法驾驶行为,对多次有违法驾驶行为的要按照有关规定加重处理,对违法驾驶信息要留存在案,至少保存1年时间;定期检查车载卫星定位装置使用情况,确保车辆在线时间。对不按规定使用、故意损坏卫星定位装置的单位和个人,以及不严格监控车辆行驶动态的值守人员,要依照相关规定给予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企业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四、协同联动,加强联合监管力度

交通运输、公安、安全监管部门要充分利用全国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系统提供的监管手段,依据法定职责,实施联合监管。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建立营运车辆动态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实现与全国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系统的联网,利用动态监控手段加强对运输市场秩序管理,并向公安、安全监管等有关部门开放数据传送,为政府有关部门和运输企业加强动态监控提供有效技术手段;公安部门根据符合标准的卫星定位装置采集的监控记录资料,严格依法查处超速行驶、疲劳驾驶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安全监管部门利用动态监督手段,做好应急指挥及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五、落实经费,建立长效运行机制

各级交通运输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全国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系统的各项功能,加强对营运车辆动态信息公共服务平台的维护,制定平台长期稳定运行的保障机制。要落实专项经费,保证公共服务平台长期稳定运行,并将其纳入部门和地方的年度预算。要加强考核,建立逐级考核和通报制度,定期对下级管理机构和运输企业进行考核,并将考核情况报送上级管理部门。

六、加强督导,定期通报卫星定位装置安装情况

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每季度要向交通运输部报送本地区“两客一危”车辆安装卫星定位装置的情况,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安全监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将定期通报各地区工作进展情况,并对各地区“两客一危”车辆安装卫星定位装置的情况进行督导。

交通运输部

公安部

安全生产监督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二〇一一年三月十九日

关于换发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证件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


关于换发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证件的通知

安监总厅培训[2006]3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海洋石油安全作业办公室各分部:

  为加强对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证件的管理,规范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行为,提高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工作权威,保证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工作需要,经研究,决定换发安全生产监管和煤矿安全监察执法证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06年7月1日起,安全生产监管人员和煤矿安全监察人员行政执法分别使用新的《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证》和《煤矿安全监察执法证》,原《安全生产监察员证》和《煤矿安全监察员证》停止使用。

  二、本次换发执法证件范围为安全监管总局和国家煤矿安监局机关,省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以及海洋石油作业安全办公室各分部、煤矿安全监察系统已取得《安全生产监察员证》和《煤矿安全监察员证》以及经安全监管总局组织的执法资格培训考核合格尚未取得执法证件的行政执法人员。

  三、安全监管总局委托总局培训中心负责本次行政执法证件的制作及换发工作。请各有关单位积极配合,认真填写安全生产监管监察人员基本情况登记表和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证件换发情况汇总表,安全监管总局和国家煤矿安监局机关各司局、省级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和海洋石油作业安全办公室各分部直接报送总局培训中心,煤矿安全监察分局经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汇总后报送总局培训中心。报送工作须在4月5日前完成。联系人:艾娟,电话:010-64463870(带传真),E-mail:juanai123@163.com。

  四、各级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要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证件的管理,建立行政执法证件管理档案,如实记录持证人培训情况及执法证件的核发、换发等情况。在行政执法证件颁发、使用和管理工作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反馈安全监管总局人事培训司。

  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参照本通知制作和换发所辖地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证》。

  附件:1.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证件式样及说明

  2. 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行政执法人员基本情况登记表

   3.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证件换发情况汇总表

  二○○六年三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