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国务院关于加强野生动物保护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的紧急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1 17:57:06  浏览:8029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国务院关于加强野生动物保护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的紧急通知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加强野生动物保护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的紧急通知
国务院


一九八八年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颁布《野生动物保护法》以来,各地加强对野生动物保护工作的领导,普遍开展了宣传教育活动,在加强管理、拯救濒危物种、打击违法犯罪活动方面,取得了一定成绩。但是,当前野生动物资源的破坏仍然相当严重。一些地方的领导对
野生动物保护工作不够重视、乱捕滥猎珍稀野生动物的案件屡屡发生,非法经营和倒卖走私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违法犯罪活动增多。有的地方犯罪分子结伙作案,黑市交易猖獗,大量违法生产、销售的猎枪流入社会,给野生动物资源和社会治安带来极大危害。为加强野生动物保护工作,严
厉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特紧急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强领导,大力宣传贯彻《野生动物保护法》。各级政府要把做好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工作,当作一项重要职责,采取有力措施,解决实际问题,切实加强领导。要把宣传贯彻《野生动物保护法》当作一件大事,列入对公民进行法制教育和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各新闻教育
单位,都要把保护野生动物的宣传教育,当作一项应尽的社会责任,做好宣传服务工作。各地要在继续深入开展“爱鸟周”活动的同时,在每年秋冬季开展“野生动物宣传月”活动,大张旗鼓地进行宣传教育,逐渐形成爱护野生动物的社会风尚。
二、严厉打击破坏野生动物的犯罪活动。各级林业、公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对《野生动物保护法》颁布以来发生的乱捕滥猎和倒卖走私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案件,进行一次清理,抓紧查处。凡构成犯罪的,不论涉及到什么人或单位,必须坚决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捕
杀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犯罪的补充规定》,予以惩处。任何人不得对犯罪分子姑息迁就和包庇。对典型案件要公开宣传报道,震慑犯罪分子,教育群众。公安、工商行政管理、司法机关要把查处野生动物案件,作为一项重要任务。问题严重的地方,要把非法猎杀经营倒卖和
走私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犯罪活动,列入“严打”斗争的内容,进行专项治理。
三、加强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经营活动的管理。凡从事出售、加工、运输和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要严格履行审批手续。对养殖、加工、经营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也必须加强管理,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凡国家重
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产品,不得在集贸市场上出售,不得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收购、买卖。宾馆、饭店、餐馆、招待所等不得违法经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运输野生动物及其产品,须凭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单位的批准证明办理。
四、严格猎枪、弹具管理。猎枪、弹具管理关系到野生动物资源保护和社会治安。凡未经林业部批准生产猎枪的工厂,一律不得生产猎枪、弹具,已经生产的,由其主管上级责令停产。经销猎枪、弹具的单位,必须经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公安部门批准,在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分配的指标内销售,不得经销非定点厂的猎枪、弹具产品。购买猎枪须经所在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县级公安机关凭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批件,审核同意后发给猎枪、弹具购买证。对违反规定而持有猎枪的,公安部门不得发给《持枪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给《狩猎证》。禁
止使用军用枪支狩猎。要定期组织清查,发现非法持有猎枪或使用禁用狩猎工具的,一律收缴,并予追查。
五、加强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进出口管理。国家重点保护和我国参加国际公约限制进出口的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制成品、衍生物不得随意出口。如需出口时,须经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授权单位批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
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或其授权办事处核发《允许出口证明书》,口岸检疫、商品检验机关和海关凭《允许出口证明书》,分别受理检疫、检验和查验放行。凡从事贸易性质的出口单位,必须是具有上述商品出口权的外贸公司。否则,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机构
、口岸检疫、商品检验机关和海关不得受理。
以上通知,请遵照执行。



1991年1月8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河南省公路检查站管理暂行规定

河南省人民政府


河南省公路检查站管理暂行规定
省政府

(省政府令一九九一年六月二十四日发布)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路检查站的管理,保障道路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公路检查站,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在公路上设置的对过往车辆及其运载物品实施检查的工作机构。其主要任务是:依法纠正违章行车,维护交通、治安秩序;保证道路安全畅通;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省政府规定的由检查站担负的其它任务;为交通参与者提供
服务。
第三条 公路检查站的设置,必须根据工作需要,坚持有利管理,方便运输,严格控制,合理布局的原则。
参加公路检查站的部门必须是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省政府规定允许上路检查的部门。
公路检查站的设置和参加的部门,由省政府批准。未经省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公路上设置站卡,拦截检查车辆和运载物品。
第四条 依法可以上路检查的部门,应持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省政府的有关文件,提出需要参加的公路检查站名称,向省公安厅申请,由省公安厅审核并报省政府批准,方可到批准参加的公路检查站工作。
第五条 公路检查站须设置统一的站名牌和符合国家标准的停车检查标志。除公安部门执行特殊任务外,其它部门不得设置拦车障碍物。
公路检查站站名牌由省公安厅统一制作。
第六条 公路检查站由公安部门统一管理,站长由公路检查站所在地县(市)公安部门委派。所有参加公路检查站的工作人员除依法执行专项业务检查外,都必须遵守检查站的工作制度和纪律,服从站长的协调和管理。
公路检查站的工作制度和纪律由省公安厅另行制定。
第七条 公路检查站应实行办事公开制度,各部门检查的项目、范围、程序和收税、收费、行政处罚的依据及标准都必须张榜公布,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八条 参加公路检查站的工作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国家正式工作人员;
(二)熟悉本部门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执法业务;
(三)忠于职守,秉公执法,遵守纪律,不谋私利。
第九条 公路检查站工作人员应当着装整齐,佩带全国统一的《公路检查证》,并持有带本人照片加盖省政府办公厅印章的证件,无证件不得上岗行使职权。
第十条 公路检查站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本部门的职责权限和规定依法进行检查,不得越权检查和处理属于其它部门管辖的违法违章行为,严禁委托或代替其它部门收税、收费或行政处罚。参加公路检查站的部门每班只限一至二人上岗执勤。
第十一条 公路检查站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时,必须依法办事,礼貌待人,举止文明,讲究效率;不得借故刁难,任意扣留车辆和装载物品及牌照证件;不得逢车就查,或在同一站点同时双向拦车检查;不得利用职权向过往车辆推销各种产品或妨碍商品正常流通;严禁营私舞弊、滥用职
权、索贿受贿、贪污挪用公款。
第十二条 公路检查站工作人员只负责检查及处理违法违章行为,需要收税、收费、罚款的,均由财政部门派驻人员统一收取。具体办法由省财政厅另行制定。
第十三条 公路检查站的必要设施,由所在地县(市)公安部门根据工作需要提出计划,报当地财政部门解决。
第十四条 公安部门必须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对公路检查站的管理。对在道路上非法拦截检查车辆,随意收费、罚款的,应依法取缔,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对当事人予以处罚。
第十五条 各级政府的法制、财政、物价、审计、监察部门,对有关部门上路检查、收费和行政处罚应加强监督检查。对违反本规定擅自设立站卡,增加收费、处罚项目,提高收费、罚款标准,或营私舞弊、滥用职权、索贿受贿、贪污挪用公款的,分别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
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对违反本规定,非法设置站卡、拦截车辆及越权检查的,车辆驾驶员有权拒绝接受检查,并可以向公安部门及其它有关机关投诉;人身权、财产权受到行政机关非法侵犯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七条 本规定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省公安厅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过去本省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一律执行本规定。




1991年6月24日
  【案情简析】

  陈某伙同陈某某、车某和周某(此三人另案处理),商定以掉包方式行骗。2011年5月30日,四人在梧州市区物色到受害人黎某,陈某驾车经过黎某附近,假装无意掉落一包“现金”。陈某某驾车随后跟上,捡起掉在地上的“现金”,并以分钱为由,将黎某带至一旁的空地。随后陈某追上二人,以查看二人的银行存折和银行卡看是否有现金转入为由,骗取黎某的银行存折、密码、身份证、现金1230元及小灵通电话一部(价值100元),后车某持受害人存折到银行将卡内存款取走,共计取走卡内的现金人民币72000元。

  【意见分歧】

  第一种观点认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掉包“现金”的方式,骗取被害人黎某银行存折、密码、身份证、小灵通及现金的行为,构成诈骗罪。

  第二种观点认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查看二人的银行存折和银行卡看是否有现金转入为由,骗取黎某的银行存折、密码、身份证、现金及小灵通的行为满足诈骗罪的犯罪构成,但因数额未达到追溯标准故不构成诈骗罪;取走存折内72000元人民币是通过秘密窃取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法理评析】

  盗窃罪与诈骗罪都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两者在犯罪构成上有部分重叠,其主要区别在于犯罪的客观方面。诈骗罪犯罪构成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以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使对方陷入错误认识,并基于错误认识自愿处分财产。对方主观上认识到自己将失去财产,但却基于错误的认识自愿交付了财产。而盗窃罪犯罪构成的客观方面表现为秘密窃取,被害人并没有认识到自己的财物将要遭受损失,并非自愿交付财产。

  在本案中,陈某等四人为达到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故意设置了一个“掉包”的骗局。陈某待陈某某拾包并将黎某带离后,与车某、周某一同拦截陈某某和黎某。陈某以有人见陈某某和黎某捡到他掉落的包为由,要求检查二人身上的财物,由于蒙受陈某的欺骗,黎某陷入了错误的认识,并自愿将身上的1230元现金和小灵通交给陈某。陈某等人以检查为由骗取手机和1230元现金的行为,虽然符合诈骗犯罪构成,但由于诈骗数额未达到诈骗犯罪的数额起点,故不另外认定为诈骗罪。陈某在检查二人身上财物无果后,称要检查陈某某和黎某的银行卡和存折,若当天有钱存入就肯定是自己的。黎某遂回家拿来两本存折(共7万元存款)给陈某检查,陈某又以存折是定期的需要用身份证才能查余额为由,要求黎某将定期转为活期,待黎某把定期存折改为活期,陈某又骗取了存折密码,后借故离开,将两张存折的存款取出。

  虽然陈某设置了诸多骗局,使得黎某自愿将存折、身份证、存折密码交给陈某,但黎某并非自愿将存折上的存款交给陈某,而只是让陈某查验存折中存款的情况,陈某等人取走存款的行为是一种秘密窃取的行为。此行为不符合诈骗罪的犯罪构成,而符合盗窃罪的犯罪构成,构成盗窃罪。

  综上所述,陈某等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应根据各自在共同犯罪中所起到的作用,予以刑罚处罚。陈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加的全部犯罪处罚。

  【法院判决】

  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以诈骗手段骗取被害人的银行存折、存折密码、身份证后,秘密窃取被害人的银行存款,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以盗窃罪判处陈某有期徒刑十年。陈某以其行为构成诈骗而非盗窃为由,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在审理后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作者单位:梧州市蝶山区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