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公告第36号
司法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公告
第36号
根据《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38号令),经年检合格,以下114家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处获准在中国境内执业,提供境外法律服务。公告如下:
一、北京代表处
1.澳大利亚万世基律师事务所北京代表处
MALLESONSSTEPHENJAQUESBEIJINGOFFICE(AUSTRALIA)
原批准日期:1993年9月6日
执业许可证号:司律证外字2002第1-0008号
重新核准日期:2002年6月10日
首席代表:李霏霏(JenniferLeeShoy)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东一办公楼5层12室
邮编:100738
电话:(010)85186680
传真:(010)85186678
网址:www.mallesons.com
E-mail:bei@mallesons.com
2.澳大利亚唐林律师事务所北京代表处
LINTANG&CO.LAWYERSBEIJINGOFFICE(AUSTRALIA)
批准日期:2003年11月3日
执业许可证号:司律证外字2003第1-0015号
首席代表:唐林(LinTang)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21号国际俱乐部南楼203室
邮编:100020
电话:(010)85325000
传真:(010)85324288
E-mail:lintang@bigpond.com.aus
3.德国百达律师事务所北京代表处
BEITENBURKARDTBEIJINGOFFICE(GERMANY)
原批准日期:1995年3月16日
执业许可证号:司律证外字2002第1-0017号
重新核准日期:2002年6月10日
首席代表:艾笔洋(BjoernEtgen)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1号北京嘉里中心南楼31层3130室
邮编:100020
电话:(010)85298110
传真:(010)85298123
网址:www.bblaw.de
E-mail:bblaw-beijing@bblaw.de
4.德国海茵茨·舍费尔博士及伙伴律师事务所北京代表处
DR.HEINZSCHAEFER&PARTNERIN-TERNATIONALLAWYERSBEIJINGOFFICE(GERMANY)
原批准日期:2001年7月23日
执业许可证号:司律证外字2002第1-0041号
重新核准日期:2002年6月10日
首席代表:于倍寿(Hans-ChristianUeberschaer)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8号亮马河大厦二座1110室
邮编:100004
电话:(010)65907100
传真:(010)64976672
5.法国欧洲阿达姆斯联合律师事务所北京代表处
ADAMASBEIJINGOFFICE(FRANCE)
原批准日期:1992年10月20日
执业许可证号:司律证外字2002第1-0002号
重新核准日期:2002年6月10日
首席代表:戴达维(FrankDesevedavy)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日坛公园神库大院
邮编:100020
电话:(010)85612431、85612432
传真:(010)85612433
网址:www.adamas.com.cn
E-mail:beijing@adamas.com.cn
6.法国基德律师事务所北京代表处
GIDELOYRETTENOUELBEIJINGOF-FICE(FRANCE)
原批准日期:1993年3月20日
执业许可证号:司律证外字2002第1-0007号
重新核准日期:2002年6月10日
首席代表:闫兰(YanLan)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呼家楼京广中心3301室
邮编:100020
电话:(010)65974511
传真:(010)65974551
网址:www.gide.com
E-mail:glnpekin@public3.bta.net.cn
7.法国德尚律师事务所北京代表处
DSLAWFIRMBEIJINGOFFICE(FRANCE)
原批准日期:1999年3月12日
执业许可证号:司律证外字2002第1-0035号
重新核准日期:2002年6月10日
首席代表:乐为(OlivierLefebure)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外大街20号联合大厦1106A室
邮编:100020
电话:(010)65885758、65885759、65885760
传真:(010)65880427
8.法国博旺律师事务所北京代表处
VOVAN&ASSOCIESBEIJINGOFFICE(FRANCE)
原批准日期:1999年3月12日
执业许可证号:司律证外字2002第1-0036号
重新核准日期:2002年6月10日
首席代表:康保罗(PaulRanjard)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日坛公园神库大院
邮编:100020
电话:(010)85626284
传真:(010)85617840
网址:www.vovan.associes.com
E-mail:vovan.pekin@vovan-associes.com
9.加拿大戴维斯·菲利普律师事务所北京代表处
DAVIESWARDPHILLIPS&VINEBERGLLPBEIJINGOFFICE(CANADA)
原批准日期:1995年3月16日
执业许可证号:司律证外字2002第1-0016号
重新核准日期:2002年6月10日
首席代表:陈超明(CaniceChan)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18号恒基中心1座1612室
邮编:100005
电话:(010)65186201、65186202、65186203、65186204
传真:(010)65186205、65186206
网址:www.dwpv.com
E-mail:beijinginfo@dwpv.com
10.加拿大布雷克·卡索斯·格莱登律师事务所北京代表处
BLAKE,CASSELS&GRAYDONLLPBEIJINGOFFICE(CANADA)
原批准日期:1998年2月20日
执业许可证号:司律证外字2002第1-0026号
重新核准日期:2002年6月10日
首席代表:郭阳明(RobertKwauk)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7号汉威大厦21层A-1室
邮编:100004
电话:(010)65611515
传真:(010)65610667
网址:www.blakes.com
E-mail:beijing@blakes.com.cn
11.美国贝克·麦坚时国际律师事务所北京代表处
BAKER&MCKENZIEBEIJINGOFFICE(USA)
原批准日期:1993年4月27日
执业许可证号:司律证外字2002第1-0001号
重新核准日期:2002年6月10日
首席代表:何炳康(BingHo)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号中国国际贸易中心国贸大厦2座3401室
邮编:100004
电话:(010)65050591
传真:(010)65052309
12.美国高特兄弟律师事务所北京代表处
COUDERTBROTHERSLLPBEIJINGOFFICE(USA)
原批准日期:1992年10月20日
执业许可证号:司律证外字2002第1-0005号
重新核准日期:2002年6月10日
首席代表:陶景洲(JingZhouTao)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呼家楼京广中心2701
邮编:100020
电话:(010)65973851
传真:(010)65978856
网址:www.coudert.com
E-mail:zhaol@coudert.com
13.美国翰宇国际律师事务所北京代表处
SQUIRESANDERS&DEMPSEYLLPBEIJINGOFFICE(USA)
原批准日期:1993年4月15日
执业许可证号:司律证外字2002第1-0006号
重新核准日期:2002年6月10日
首席代表:吉莫曼(JamesM.Zimmerman)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1号嘉里中心北楼2501室
邮编:100020
电话:(010)85296998
传真:(010)85298088
网址:www.ssd.com
14.美国宝维斯律师事务所北京代表处
PAUL,WEISS,RIFKIND,WHARTON&GARRISONLLP,BEIJINGOFFICE(USA)
原批准日期:1993年9月6日
执业许可证号:司律证外字2002第1-0009号
重新核准日期:2002年6月10日
首席代表:郝山(NicholasC.Howson)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三办公楼1205室
邮编:100738
电话:(010)85182766
传真:(010)85182760、85182761
网址:www.paulweiss.com
15.美国谢尔曼·思特灵律师事务所北京代表处
SHEARMAN&STERLINGBEIJINGOF-FICE(USA)
原批准日期:1993年9月6日
执业许可证号:司律证外字2002第1-0011号
重新核准日期:2002年6月10日
首席代表:爱德华(LeeEdwards)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号中国国际贸易中心国贸大厦2座2318室
邮编:100004
电话:(010)65053399
传真:(010)65051818
网址:www.shearman.com
16.美国世达律师事务所北京代表处
SKADDEN,ARPS,SLATE,MEAGHER&FLOMLLPBEIJINGOFFICE(USA)
原批准日期:1995年3月16日
执业许可证号:司律证外字2002第1-0014号
重新核准日期:2002年6月10日
首席代表:孙湛(JohLChristianson)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号中国国际贸易中心东写字楼4层01-05
邮编:100004
电话:(010)65055511
传真:(010)65055522
网址:www.skadden.com
17.美国竞诚国际律师事务所北京代表处
CHA&CHALLPBEIJINGOFFICE(USA)
原批准日期:1995年3月16日
执业许可证号:司律证外字2002第1-0015号
重新核准日期:2002年6月10日
首席代表:查竞传(EugeneC.Cha)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新源南路6号京城大厦2508室
邮编:100004
电话:(010)84862866
传真:(010)84862588
网址:www.chaandcha.com
18.美国霍金·豪森律师事务所北京代表处
HOGAN&HARTSONBEIJINGOFFICE(USA)
原批准日期:1996年6月26日
执业许可证号:司律证外字2002第1-0024号
重新核准日期:2002年6月10日
首席代表:魏军(JunWei)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118号招商局中心29层C室
邮编:100022
电话:(010)65669088
传真:(010)65669096
网址:www.hhlaw.com
19.美国美富律师事务所北京代表处
MORRISON&FOERSTERLLPBEIJINGOFFICE(USA)
原批准日期:1998年2月20日
执业许可证号:司律证外字2002第1-0030号
重新核准日期:2002年6月10日
首席代表:涂文炫(StevenL.Toronto)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3408单元
邮编:100004
电话:(010)65059090
传真:(010)65059091
网址:www.mofo.com
20.美国路博律师事务所北京代表处
LEBOUF,LAMB,GREENE&MACRAEBEIJINGOFFICE(USA)
原批准日期:1999年3月12日
执业许可证号:司律证外字2002第1-0031号
重新核准日期:2002年6月10日
首席代表:朱文英(IngridW.ZhuClark)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1908室
邮编:100004
电话:(010)65059228
传真:(010)65059235
网址:www.llgm.com
21.美国苏利文·克伦威尔律师事务所北京代表处
SULLIVAN&CROMWELLLLPBEIJINGOFFICE(USA)
原批准日期:1999年3月12日
执业许可证号:司律证外字2002第1-0032号
重新核准日期:2002年6月10日
首席代表:蔡元文(WilliamChua)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1座501室
邮编:100004
电话:(010)65056120
传真:(010)65056136
网址:www.sullcrom.com
22.美国文森·艾尔斯律师事务所北京代表处
VINSON&ELKINSLLPBEIJINGOFFICE(USA)
原批准日期:1999年3月12日
执业许可证号:司律证外字2002第1-0033号
重新核准日期:2002年6月10日
首席代表:狄仁杰(PaulC.Deemer)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2号南银大厦20层
邮编:100027
电话:(010)64106300
传真:(010)64106360
网址:www.velaw.com
E-mail:beijingoffice@velaw.com
23.美国博钦律师事务所北京代表处
PERKINSCOIELLPBEIJINGOFFICE(USA)
原批准日期:2001年3月28日
执业许可证号:司律证外字2002第1-0040号
重新核准日期:2002年6月10日
首席代表:艾文(JonS.Eichelberger)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1018
邮编:100004
电话:(010)65056399
传真:(010)65056390
网址:www.perkinscoie.com
E-mail:mmyang@perkinscoie.com
24.美国盛德国际律师事务所北京代表处
SIDLEYAUSTINBROWN&WOODLLPBEIJINGOFFICE(USA)
原批准日期:1996年2月26日
执业许可证号:司律证外字2002第2-0002号
重新核准日期:2002年6月10日
首席代表:丁海华(DingHaiHua)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1座3527室
邮编:100004
电话:(010)65055359
传真:(010)65055360
网址:www.sidley.com
E-mail:mxue@sidley.com
25.美国美迈斯律师事务所北京代表处
O‘MELVENY&MYERSLLP,BEIJINGOFFICE(USA)
批准日期:2002年12月25日
执业许可证号:司律证外字2002第2-0005号
首席代表:潘诺顿(PatrickM.Norton)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1座3120室
邮编:100004
电话:(010)65050920
传真:(010)65050921
网址:www.omm.com
26.美国康永华律师事务所北京代表处
FREDERICKW.HONGBEIJINGOFFICE(USA)
批准日期:2002年12月25日
执业许可证号:司律证外字2002第2-0007号
首席代表:张益宏(KatherineY.Chang)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西1办公楼813室
邮编:100738
电话:(010)85182640
传真:(010)85182565
网址:http://fwhonglaw.com
E-mail:beijing@fwhonglaw.com
27.美国普衡律师事务所北京代表处
PAUL,HASTINGSJANOFSKY&WALKERLLPBEIJINGOFFICE(USA)
首席代表:李德维(DavidArlenLivdahl)
原批准日期:1998年6月20日
重新核准日期:2002年8月15日
执业许可证号:司发证外字2003第1-0003号
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24层2406室
邮编:100004
电话:(010)65053383、65053441、65542740
传真:(010)65053459
网址:www.paulhastings.com
E-mail:deliafeng@paulhastings.com
28.美国贝克·丹尼尔斯律师事务所北京代表处
BAKER&DANIELSBEIJINGOFFICE(USA)
批准日期:2003年11月3日
首席代表:韦爱德(EdwardL.Williams)
执业许可证号:司发证外字2003第2-0004号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1919室
邮编:100004
电话:(010)65057733
传真:(010)65058730
网址:www.bakerdaniels.com
E-mail:pchen@bakerd.com
29.美国海陆国际律师事务所驻北京代表处
HELLEREHRMANWHITE&MCAULIFFELLPBEIJINGOFFICE(USA)
批准日期:2003年12月
执业许可证号:司发证外字2003第1-0016号
首席代表:陆志明(SimonChiMingLuk)
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1座14层1401室
邮编:100004
电话:(010)58669738
传真:(010)58669739
30.美国潘乃刚律师事务所北京代表处
PARAGONP.CBEIJINGOFFICE(USA)
原批准日期:1993年9月6日
执业许可证号:司律证外字2002第1-0013号
重新核准日期:2002年6月10日
首席代表:潘乃刚(DonaldParagon)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新中街18号A座1508室
邮编:100027
电话:(010)84473112
传真:(010)84473113
网址:www.paragonlawyers.com
E-mail:panlushi@a-l.net.cn
31.美国众达律师事务所北京代表处
JONESDAYBEIJINGOFFICE(USA)
批准日期:2002年12月25日
执业许可证号:司律证外字2002第2-0006号
首席代表:陈仰圣(JohnsonTan)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1座3201室
邮编:100004
电话:(010)58661111
传真:(010)58661122
网址:www.Jonesday.com
32.美国伟凯律师事务所北京代表处
WHITE&CASELLPBEIJINGOFFICE(USA)
执业许可证号:司法证外字2004第2-0005号
首席代表:陈仰圣(JohnsonTan)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21号北京国际俱乐部写字楼9层902
邮编:100004
电话:(010)65057733
传真:(010)65058730
电子邮件:lxue@whitecase.com
33.新加坡黄德森律师事务所北京代表处
COLINNG&PARTNERSBEIJINGOFFICE(SINGAPORE)
原批准日期:2000年6月8日
执业许可证号:司律证外字2002第1-0037号
重新核准日期:2002年6月10日
首席代表:黄德森(NgTeckSimColin)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园路乙118号京汇大厦21-03
邮编:100022
电话:(010)65675115
传真:(010)65675775
网址:www.Cnplaw.com
E-mail:yli@cnplaw.com
34.瑞士文斐律师事务所北京代表处
WENGENVIELIBELSERBEIJINGOF-FICE(SWITZERLAND)
原批准日期:2000年6月8日
执业许可证号:司律证外字2002第1-0038号
重新核准日期:2002年6月10日
首席代表:陶培恩(PaulThaler)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32号高斓大厦722室
邮编:100016
电话:(010)64687331
传真:(010)64603132
网址:www.wenfei.com
E-mail:mail@wenfei.Com
35.意大利比邻德立律师事务所北京代表处
BIRINDELLIEASSOCIATIBEIJINGOF-FICE(ITALY)
原批准日期:1996年6月26日
执业许可证号:司律证外字2002第1-0025号
重新核准日期:2002年6月10日
首席代表:鲁卡·比邻德立(LucaBirindelli)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1号北京嘉里中心南楼31层
邮编:100020
电话:(010)85298111
传真:(010)85298112
网址:www.bea-law.com
E-mail:info@bea-law.Com
36.巴西卡奇·杜嘉律师事务所北京代表处
DUARTEGARCIACASELLIGUIMARAESETERRAADVOGADOSBEIJINGOFFICE(BRAZIL)
批准日期:2003年11月5日
执业许可证号:司发证外字2003第1-0014号
首席代表:路易斯·阿尔杜尔·卡塞里·吉马朗埃斯
(LuizArthurCaselliGuimarāes)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雅宝路10号凯威大厦11-0113
邮编:100020
电话:(010)85626081
传真:(010)85626082
37.日本相马达雄律师事务所北京代表处
SOMATATSUOLAWOFFICEBEIJINGOFFICE(JAPAN)
原批准日期:1995年5月4日
执业许可证号:司律证外字2002第1-0018号
重新核准日期:2002年6月10日
首席代表:相马达雄(SomaTatsuo)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33号北京饭店C座3215
邮编:100004
电话:(010)65266648
传真:(010)65266648
38.日本朝日·犭白律师事务所北京代表处
ASAHIKOMALAWOFFICES,BEIJINGOFFICE(JAPAN)
原批准日期:1996年6月26日
执业许可证号:司发证外字2003第1-0013号
重新核准日期:2002年6月10日
首席代表:久田真吾(ShingoHisata)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内大街18号恒基中心办公楼1座1504室
邮编:100005
电话:(010)65183858、65183859、65187578、
65187579
传真:(010)65183579
39.日本安德森·毛利法律事务所北京代表处
ANDERSONMORIBEIJINGOFFICE(JAPAN)
原批准日期:1998年2月20日
执业许可证号:司律证外字2002第1-0027号
重新核准日期:2002年6月10日
首席代表:森胁章(MoriwakiAkira)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5号北京发展大厦709室
邮编:100004
电话:(010)65909060、65909061、65909064
传真:(010)65909062
网址:www.andersonmori.com
40.日本森·滨田松本法律事务所北京代表处
MORIHAMADA&MATSUMOTOBEIJINGOFFICE(JAPAN)
原批准日期:1998年2月20日
执业许可证号:司发证外字2003第1-0004号
重新核准日期:2002年6月10日
首席代表:石木茂彦(ShigehikoIshimoto)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5号北京发展大厦813室
邮编:100004
电话:(010)65909291、65909292、65909293
传真:(010)65909290
网址:www.mhmjapan.com
E-mail:morisogo@95777.com
41.日本丝贺·曾我律师事务所北京代表处
ITOGA-SOGALAWOFFICEBEIJINGOFFICE(JAPAN)
原批准日期:2000年6月8日
执业许可证号:司发证外字2003第1-0012号
重新核准日期:2002年6月8日
首席代表:赤泽义文(AkazawaYoshifum)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5号北京发展大厦2001室
邮编:100004
电话:(010)65908584
传真:(010)65908583
42.英国丹敦浩国际律师事务所北京代表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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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英国富而德律师事务所北京代表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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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的哲学思考
————自由意志的视角
田景仲
[内容摘要] 中国法学自上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起,到目前发展已有20多年。我们确实颁布了不少法律,而且也顺应了时代发展的需要。但是,对于立法本身的思考方面,却显得有些不足。而自由意志作为法的核心,为在哲学层面上去帮助我们思考立法搭建了一个很好的平台。
[关键词] 立法;哲学思考;自由意志
“法院是法律帝国的首都,法官是帝国的王侯,但却不是它的先知或预言家。如果哲学家们愿意的话,制定法律自身的目标,即在我们的法律之内或法律之外制定更完美的法律形式,这个任务就落在了哲学家们的身上。”
——————罗纳德•德沃金
一、法——自由意志的定在
黑格尔将“自我规定的普遍性”看成“意志”、“自由”。“自由意志”由于是以“无限形式的自身”作为“其内容、对象和目的”的,所以它不仅是“自在的”,而且是“自为的”。 “自由意志”是黑格尔法哲学的起点。他认为“法的基地一般说来是精神的东西,它的确定的地位和出发点是意志。意志是自由的,所以自由就构成法的实体和规定性。至于法的体系则是实现了的自由王国,是从精神自身产生出来的,作为第二性的那精神的世界。”[1](p10)“自由即意志的根本规定”。[1](p11)黑格尔继而强调:“意志只有作为能思维的理智才是真实的、自由的意志。通过思维把自己作为本质来把握,从而使自己摆脱偶然而不真的东西,这种自我意志,就构成法、道德和一切伦理原则。”[1](p31)从而引申出:“任何定在,只要是自由意志的定在,就叫做法。所以一般说来,法就是作为理念的自由。”[1](p36)
我们知道,意志的活动在于扬弃主观性和客观性之间的矛盾而使它的目的由主观性变为客观性,并且即使在客观性中同时仍然留守在自己那里。“除了在其中客观性只是作为直接现实而存在的那意识的形式方式以外,这种活动是理念实体性内容的本质的发展。”[1](p36)在此,黑格尔批判了康德在其《法学导言》 所给出的定义,康德的要点为:“限制我的自由或任性,使它能够依据一种普遍规律而与任何一个人的任性并行不悖。”黑格尔指出,这个定义一方面只包含否定的规定,即限制;而另一方面它所包含的肯定的东西——普遍规律或所谓理性规律,一个人的任性和另一个人的任性的符合一致——则归结为人所共知的形式的同一性和矛盾律。这一原则一旦得到承认,理性的东西自然只能作为对这种自由所加的限制而出现;同时也不是作为内在的理性东西,而是作为外在的、形式的普遍物而出现。他认为这种见解完全缺乏思辩的思想,而应该为哲学概念所唾弃。
在笔者看来,立法者们无非是将一种意志,不管是统治阶级的意志还是广大人民群众的意志,集中起来,把具有与此相关知识的人组成一个团体,在技术化和专业化的前提条件下进行归纳、总结,使这种意志以一种比较完美的书面表达形式呈现在每一位国民的面前,使其为广大国民的共同福祉服务的同时,也使大多数人的自由意志得以现实的外化。因此,与其说立法是一种世界观的反应,倒不如说其更具有一种方法论上的意义。
二、立法——自由意志现实性的外化
法治理想国的前提条件就是首先要有理想的法律。这里的法律当然是指实在法,而非应然层面的法。我们知道,在《理想国》中,柏拉图认为,最理想的政治就是贤人政治,他主张一个有智慧和有治国知识的哲学家当国王,而不是只靠法律来统治。柏拉图显然是在看到法律有太多的缺陷和不足以后才有此奇想的。假如当初的法律都是按照公正的理念而制定,情况则另当别论。但有一点是肯定的,那就是立法永远也少不了人的因素特别是人的自由意志。这就把问题推给了我们的立法者们,应该秉着什么样的原则和理念和原则立法,才能达致理想的法律呢?
首先,立法者在立法时应充分考虑到法律的效力。制定出的法律,如果不具有普遍的法律效力则如同没有制定一般。对此,德国法哲学大师拉德布鲁赫说:“法律的设置必须服务于一种意志,对每一种与之背道而驰的法律观,都可能执行这种意志”,“社会或国家的每项个别法律命令,只有在它不‘纯粹停留在纸上’时才能被视为‘有效的’法律。此外,即使法律或许也由于违法行为列外地被打断,它仍会成为一种生活的规则。只有这种法律,同时也包括一切由有法律设置资格的意志所设置和执行的法律,方是有效的法律。”
其次,规则制定者们应该随时想到,他们所立之法并非其个人意志的体现,而是人民公意的体现,是整个国家意志的体现。“任何法律都是站在国家的立场上进行道德宣示,统治者必然通过国家意志的形式来确认社会的公共道德准则,来维护统治阶级的基本道德原则。” 但法律有时应该尽力避免为了政治意图而牺牲大多数人的意志,法治社会应坚决排斥把法律沦为政治的工具。因为,当立法与政治的意图联系在一起的时候,它更多的是体现当权者个人和集团的意志。立法者制定规则的立法意图是什么,这问题很重要。实际上,立法者们常常倾向于以“代表性意图”取代“大多数立法者的意图”,要他们在二者之间做出合理选择实在是太难了,因为有时候权衡取舍是在少数几个人之间完成的,这时,个人意志无疑起到了决定性的作用。但是,立法者别忘了他们是代表人民立法,他们的立场应该是国家和社会的,而非偏向个人道德与信仰,他们代表的绝不是任何具体的、私人的意图,而是抽象的一般人的意图,一个合理的人出于理性的思考。正如马克思所言:“立法者应该把自己看成一个自然科学家。他们不是在制造法律,不是在发明法律,而仅仅是在表述法律,他把精神关系的内在规律表现在有意识的现行法律之中。如果一个立法者用自己的臆想来代替事情的本质,那么我们就应该责备他极端任性。”
再次,那么法律如何才能成为一种普遍的意志从而达致普遍的效力呢?一项规则要获得人们普遍地遵从有两种方式:一种是依靠外在的力量强制人们去遵从,在这种情况下可以不考虑规则内容上是否公正;另一方面就是由内到外的公正从而成为具有终极价值的普遍一致的行动指南,此时,人们自愿去遵从。当然,后者乃人们所愿。这需要规则制定者们解决这样一个问题:怎样才能使一项规则脱离其个别的、具体的形态而上升到“类”的高度呢?规则的制定者无疑是不能拘束于一人一事,因此,规则应该是抽象的。哈耶克认为:“抽象规则在大多数特定事实不为人知的世界里具有行动指南的意义”。他说:“首先,大社会中所有那些真正具有社会性的东西在某种程度上必定是一般且抽象的;其次,这些一般且抽象的东西只会限制而不完全支配我们的决策。”他既而认为:“人民之所以能够成为同一个文明的成员并能够在一起和平的生活和工作,实乃是因为在追求他们各自的目的的过程中,那种驱使他们追求具体结果的金钱驱动力也受到同样的抽象规则的指导和约束。如果说情绪和驱动力告知了人们自己想要的东西,那么约定性规则则会告知他们以何种方式才能获得允许他们得到这种东西。行动(action)或意志行为(act of will),始终是一个特定的、具体的和个别的事件,而知道这种行动和意志的共同规则则是社会的、一般的、具体的和抽象的。”因此他说:“尽管从个人在追求相似的东西这个意义上将讲有着相似的欲求,但是一般来讲,这些东西本身都是一些各不相同的特定事物。个人间关系之所以能够得到协调并能够被融入一个共同且持久的社会模式之中,实是因为他们是根据同样的抽象规则对这些不尽相同的特定情势进行回应。”
最后,规则的制定者们还应该随时记住,立法时应该充分考虑当前的实际情势,正如《法国民法典》对于希腊人是没有用的。法律亦需要培育的土壤,脱离现实生活,法律便无生命力可言。这需要把哲学与社会学联系起来,因为毫无疑问,任何立法都是相对于有限、暂时的事物而言的。没有永恒的规则,法律应随时因势而变。企图制定万古不变的规则是绝对不可能的。规则生于历史与未来的结合处。对规则产生的根源进行探求,甚而去演绎规则未来的发展趋势,这是很必要的。而要做到这样恐怕也是极不容易的,立法者们有时得寻根究底地探求法律规则的演变历史,而不可能对规则由来的历史不闻不问。
三、立法的再思考
作为大陆法系的一支,我们的立法一直逃脱不了德国的模式。就如黑格尔追求一种绝对精神、绝对概念以及终极理性一样,我们似乎也学会了从概念到概念,从思辩到思辩的习惯,很多法律不是通过大量的采集资料、实地调查来制定的,而是所谓的立法家在书房冥思苦想或者在所谓的立法会场上讨论出来的。殊不知,法律应该是一种实实在在的生活。笔者很欣赏黑格尔看到了法里面人的意志因素,因为这是法的一种本质所在。但是,我反对就法律论法律的思维模式。追求一种思辩的乐趣和形式上的完美是他致命的弱点。所以《德国民法典》相对于《拿破仑法典》来说,显得极其抽象、晦涩,让普通民众看不懂,这样怎么能像后者那样,能够让法国农民在煤油灯下诵读其之理想场面。
社会公正是人们普遍认同并追求的崇高社会价值,也是立法者通过法律法规努力想实现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首先,矛盾是普遍存在的,法律法规是协调处理社会矛盾的特殊手段。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这一时期既是黄金发展期,也是矛盾凸显期。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化和经济的快速发展,社会利益的急剧分化和利益格局的广泛调整,使社会矛盾呈现复杂多变之势。为缓解社会矛盾,可以通过政治、经济、行政、道德等手段引导或干预,但是,对于那些反复出现带有普遍规律性的矛盾,法律法规以其规范性、强制性、普遍性等特点,具有其他社会手段不可代替的作用。
其次,法律法规调处社会矛盾就是从相互利益冲突中寻求最佳平衡点,以求实现社会矛盾的辩证统一。我国现实生活中出现的诸多社会矛盾,尽管表现形式不同,其实质都是相互利益关系的冲突,且大多属人民内部矛盾,是党和国家与人民利益根本一致的前提下的矛盾,因而它们又相互依存,具有矛盾的同一性,运用法律法规调处社会矛盾,既不可放弃原则,盲目中庸调和,也不可主观轻率地肯定某种利益或否定某种利益,而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抓住矛盾的本质及其规律,努力寻求既代表最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又兼顾其他阶层利益的共同点,即社会矛盾最佳平衡点,实现法律法规的社会公平正义。
最后,法律法规调处社会矛盾所寻求的最佳平衡点是社会公正的体现,同时又是相对真理向绝对真理的无限发展过程。真理是客观的。立法活动通过在相互利益冲突中寻求最佳平衡点,体现其公正性,符合社会客观实际及其规律,代表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然而真理又是相对的,法律法规的社会公正也是相对的:其一,它是一定时期社会生活的反映,具有明显的时代色彩;其二,它建立在现实社会经济基础之上,不能超越现实社会经济条件范畴;其三,社会各阶层利益诉求的差异,使其不可能达到每位社会成员的期望值;其四,只能调整现存社会矛盾,难以阻止新的矛盾出现。因此,立法者要坚持与时俱进,法律法规出台后应适时修改,不断完善。
总之,由于人类有着区别于其他动物的自由意志,故而是理性的动物。人类自己为了建立一种有秩序、各得其所的社会以便更好的生存与发展,就在制定这种游戏规则的时候,法律成了我们当代社会的首选。因此,立法永远也脱离不了人的因素,即使是在法治的社会也是如此。所以,我们应该从人性的角度不断对立法本身进行思考,使其不至于成为僵死的教条,而是一种拥有真正融于生活且具有顽强生命力的自由意志的现实定在。
参考文献:
[1] [德] 黑格尔著:《法哲学原理》,范扬、张企泰译,商务印书馆,1982年第1版。
[2] [美] 德沃金著:《法律帝国》,李常青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版。
[3] [德] 拉德布鲁赫著:《法学导论》,米健、朱林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年版。
[4] [英] 费里德利希•冯•哈耶克著:《法律、立法与自由》(第二、三卷),邓正来、张守东、李静冰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0年版。
[5] 曹刚著:《法律的道德批判》,江西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
(作者单位:西南民族大学2005级法学理论法哲学方向硕士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