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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市区农居危房管理暂行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2 11:25:15  浏览:941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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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市区农居危房管理暂行办法

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市区农居危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杭政办〔2005〕3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杭州市市区农居危房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五年二月八日

杭州市市区农居危房管理暂行办法

  为切实解决杭州市区农居危房修缮和临时安置过渡问题,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居住安全,根据《城市规划法》、《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9号)、《中共杭州市委、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扩大撤村(乡镇)建居(街)改革试点推行农转居多层公寓建设的意见》(市委〔2001〕29号)等有关法律、法规、文件精神,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适用范围
  凡杭州市上城区、下城区、拱墅区、江干区、西湖区、杭州之江度假区、杭州经济开发区内撤村建居区域和非撤村建居区域的农民居住房屋(以下简称农居),经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为危房的,其修缮、拆除、翻建等适用本办法。
  撤村建居区域指市政府按有关程序批准同意撤销行政村建制、建立居民社区建制的试点村范围。
  二、类别区分
  农居危房按房屋危险程度及有无修缮价值,分为以下两种类型:
  1、采取适当安全技术措施后,可解除危险、继续居住的,予以修缮。
  本暂行办法所称修缮,指房屋的大修、中修和小修,不含翻修。
  2、危险且无修缮价值的房屋,按其所处区域区别对待:
  属撤村建居区域和经各区政府确定需按城市近期规划建设严格控制的非撤村建居村区域内危房,由危房户自行拆除。危房户采用临时住房予以过渡,今后一律入住农转居(农居)多层公寓。
  其余非撤村建居村区域内危房,按我市现有农民建房的有关规定,在规划农居点内复建。
  非撤村建居村区域内,确有特殊情况无法采用临时住房过渡以及规划农居点尚未批准的,可在原址按原宅基地规模、原面积和原层次高度并依照我市现有农民建房的有关规定予以翻建。
  三、鉴定程序
  1、农居房屋所有权人向具有法定职能的房屋鉴定机构提出鉴定申请。
  对原建设时无施工图、无施工资质、无验收备案的“三无”农居,房屋所有权人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有关部门进行质量鉴定后方可提出危房鉴定申请。
  2、房屋鉴定机构按有关标准进行鉴定,出具鉴定报告。鉴定报告除有明确的鉴定结论(危房、局部危房、危险点房、损坏房)以外,还必须注明具体处理意见,如修缮和加固使用、停止使用和拆除等。
  3、出具鉴定报告时,由房屋鉴定机构抄告危房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四、修缮
  1、属修缮或加固类的农居危房,房屋所有权人凭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向当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修缮申请。修缮申请同时应包含具体修缮措施或方案。
  2、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并同意修缮措施或方案申请后,房屋所有权人方可进行修缮。
  3、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配备专人对修缮过程进行指导和监督。
  4、修缮完毕后,房屋所有权人应向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及时按原审核同意的修缮措施或方案进行核验,确认无误后予以备案。
  五、拆除
  1、属应拆除的危房并给予危房户临时过渡住房的,房屋所有权人凭危房鉴定报告向当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临时过渡的书面申请。
  2、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查同意后,凡已有临时过渡用房的,应立即安排危房户入住临时过渡用房;暂无临时过渡用房的,应建设临时过渡用房。过渡用房竣工后,立即安排危房户入住。
  3、危房户入住临时过渡用房后1个月内,由危房户自行拆除原危房建筑。
  4、临时过渡用房仅供危房户自行居住,不得用于出租。
  六、翻建
  1、属确有特殊情况需翻建的,由原危房户提出翻建申请,并填写《农村村民建房用地申请表》后上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申请时,应随附有关政府(部门)批准同意的原危房建筑《农村村民建房用地审批表》以及“按原址、原宅基地规模、原建筑面积、原层次高度翻建”的书面承诺。
  2、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经研究同意后,按原址、原宅基地规模、原建筑面积、原层次高度填写《农村村民建房用地审批表》,报区国土资源局审查。
  3、区国土资源局对上报材料进行全面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并将建房用地审查情况在所在村公示,无异议后报区政府批准。
  4、区政府批准后,区国土资源局凭经批准的《农村村民建房用地审批表》核发农居建房用地通知书。
  5、原危房户持《农村村民建房用地审批表》、农居建房用地通知书、农居施工图向区规划分局办理《村镇规划建设许可证》。区规划分局核发《村镇规划建设许可证》。
  农居施工图必须由有相应设计资质的规划和建筑设计单位进行设计,或采用经批准的通用设计图和施工图。
  6、原危房户持《村镇规划建设许可证》、农居施工图、施工承建合同等资料向区建设局申请办理施工许可手续。
  农居施工必须由有相应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或村镇建筑工匠承担。
  7、原危房户在农居开工前,向乡(镇)村镇建设办公室、国土资源所提出申请。乡(镇)村镇建设办公室、国土资源所派员赴现场实地放样,监督开挖基槽,签发定位放样合格单后方可施工。施工现场必须出示合法批准的有关证件。
  8、农居施工质量、安全由业主负责,实行备案制。区建设局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对农居施工的质量和安全进行监督巡查。
  9、农居施工结束后,应报区规划分局、建设局、乡(镇)村镇建设办公室、乡镇国土资源所进行竣工验收。经验收合格签署意见后,农居方能投入使用。
  10、验收合格的农居,由区政府核发土地使用证。
  七、过渡用房建设与管理
  1、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规划局关于杭州市临时建筑工程规划审批暂行规定的通知》(杭政办〔1993〕36号)的有关规定建设过渡用房。国土、规划、建设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予以积极配合,确保过渡用房在最短时间内交付使用。
  2、各区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办理各项前期审批手续,并加强审批后的监督管理。
  3、过渡用房层次以2至3层为宜。4人以下户户型面积最大不超过70平方米/户,5人以上户户型面积最大不超过80平方米/户。
  4、过渡用房应配备必需的生活设施。水电费等由临时过渡户自行承担。
  5、过渡用房使用期限一般为两年,其日常管理及到期后的拆除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区政府予以必要监督,确保过渡用房的科学合理使用。
  6、过渡用房使用达两年期限、确需延长使用年限的,须由区政府报市规划部门同意。
  7、严禁擅自改变过渡用房的使用性质。各区、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擅自改变的,由纪检监察等有关部门对责任人依法进行查处。
  8、严禁房屋所有权人以修缮名义进行翻建或未经审批擅自翻建。一经发现,由区政府责令房屋所有权人恢复原样。拒不恢复原样的,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
  八、其他
  1、过渡用房的建设资金由区政府、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共同承担。
  2、符合分户条件的应分房户、仍居住在原村且未迁出户口的农嫁居户等,如原农居人均使用面积不足15平方米,也可提出入住过渡用房的申请。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视临时过渡用房的具体情况安排入住。
  3、各区要加快农转居(农居)多层公寓建设,尽量缩短临时过渡户过渡时间,尽快安排其入住多层公寓。
  本暂行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市建委、市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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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迫卖淫小姐发生关系是否构罪

王维新

一、简要案情
2006年7月的一天,在某县街上一群人将一名青年男子打伤,随后带到派出所问话时才知道是由另一起事件引起,原来事情发生在前一天的晚上。杜某和李某是来某县打工的外地人,晚上休息时在县某家娱乐场叫了两个卖淫小姐宋某和许某,和老板说好每人一晚160元,杜某和李某便给老板交了320元,带着两个小姐在县某宾馆开房。在宾馆房内,杜某和宋某、李某和许某发生了性关系;过了一会,杜某提出要交换性伙伴时,被小姐宋某拒绝,于是两名男子便用皮带抽打宋某,强行让其为李某口淫;随后,杜某再次与宋某发生性关系。第二天中午四人离开宾馆。宋某由于气不过被两名男子毒打,便叫了几个朋友殴打两人出气,便有了起初的一幕。
二、意见分歧
在此案中,关于杜某的行为该如何定性,有三种不同意见:
1、杜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应交公安机关作行政处理。
本案的犯罪主体和对象之间有特殊关系,不能按照《刑法》第236条规定的强奸罪来定罪。杜某和卖淫小姐之间是一种卖淫和嫖娼的关系,男方以金钱来获取性的愉悦,女方是以肉体作为换取金钱的条件,双方各有所图,这种关系视同通奸,应该排除在强奸犯罪的情形之外。杜某不构成犯罪,杜某和卖淫小姐之间的卖淫嫖娼关系属于公安机关行政处理的范围。
2、杜某的行为构成强制猥亵妇女罪。
《刑法》第237条规定了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本案中杜某与李某和卖淫小姐开始发生性关系属于卖淫嫖娼行为,而且双方自愿互利,应该不构成犯罪。但随后杜某与李某使用以皮带抽打的暴力手段,在违背女方意志的情况下,强迫卖淫小姐宋某为李某口淫。在我国,口淫不视为一种性行为,但强迫妇女口淫侵犯了妇女性的羞耻性,违背正常的性行为秩序,应以强制猥亵妇女罪论处。可见,杜某和李某的行为符合强制猥亵妇女罪的规定。
3、杜某的行为构成强奸罪。
只要行为人是在违背妇女意志的情况下,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关系(合法婚姻关系下,丈夫对妻子强行发生性关系的情形除外),都应该以强奸罪论处。按此本案中杜某显然构成强奸罪。
三、分析本案,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
首先,强奸罪的认定本质特征主要看“是否违背妇女意志,强行发生非法的性关系”。只要是在违背妇女意志的情况下,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关系,都应该以强奸罪论处。本案中杜某在宋某不愿意的情况下,使用皮带抽打的暴力手段,使宋某不敢反抗,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符合了强奸罪的本质特征。
其次,本案中犯罪对象的特殊性并不能阻止强奸罪的构成。我国刑法没有对强奸犯罪的犯罪对象作出特殊规定,卖淫小姐作为妇女的人身权利也应该受到保障。本案中杜某和李某与卖淫小姐之间的自愿互利关系是以金钱和肉体作为交换,属于卖淫和嫖娼关系,本身不受法律保护,是非法的性关系。这区别于丈夫违背妻子的意愿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因为合法的婚姻关系受法律保护。
再者,本案中杜某和李某与卖淫小姐刚开始发生的性关系属于卖淫嫖娼行为是肯定的,但后来他们在女方不愿意的情况下,使用皮带抽打的暴力方式与其再次发生性关系,应构成强奸行为。因为“违背妇女意志”是要在“强行发生性行为”的当时来看,如果女方开始愿意,但后来不愿意,这时行为人以暴力、胁迫等手段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应以强奸罪论处。

作者:王维新
邮编:722400
地址:陕西省岐山县检察院
电话:13992757692
电子信箱:woxing0802@163.com


关于转发苏州商品交易所《关于严格禁止大户联手操纵市场的通知》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转发苏州商品交易所《关于严格禁止大户联手操纵市场的通知》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各期货交易所:
最近一个时期以来,不少交易所出现了少数会员单位及客户企图操纵市场、牟取暴利的问题,严重损害了广大客户和投资者的利益,干扰了期货市场试点工作的正常进行。为了有效地制止大户操纵市场,苏州商品交易所最近制定了《关于严格禁止大户联手操纵市场的通知》,我们认为
,苏州商品交易所的规定,针对性强,措施得力,可供其它交易所参照。现将苏州商品交易所的《关于严格禁止大户联手操纵市场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所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相关规定。对于企图操纵市场、牟取暴利的会员及客户,要从严稽核,一经发现,严加惩处直至取
消会员资格;对严重违规的客户,要取消其进入期货市场的资格。

附件:苏州商品交易所《关于严格禁止大户联手操纵市场的通知》
各会员单位:
为了有效防止部分会员单位及其客户联手和操纵市场,维护市场的正常交易秩序,确保交易所试点和我国期货市场的健康发展。特就联手和操纵市场的行为的认定及相应处罚和举报奖励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会员单位及其客户,以获取不正当利益为目的,违反交易所规定和公平竞争的原则,合谋串通,有意操纵市场,蓄意哄抬或压低价格,扰乱市场秩序,具备下列行为之一的,属联手和操纵市场:
(一)开展代理业务时,用不同客户的资金为同一客户或自己进行交易的;
(二)某一会员单位及其代表利用自己的奖金,或通过自己的融资渠道,为客户提供资金,并按照该会员单位或其代表的意志与要求进行交易的;
(三)某一会员单位或客户利用多个会员或客户的帐户与注册编码,规避交易所限仓规定,为自己或某一特定的客户进行交易的;
(四)会员之间、会员与客户之间相互交换或有意泄露交易信息,共同协商下单措施和下单方向的;
(五)代理业务中有意接受多个客户的全权委托,并实际操纵客户交易的;
(六)假借他人名字或用虚假的名字,多方下单交易的;
(七)会员单位单独或与客户和其它会员串通,按照协商或约定的价格进行交易的;
(八)会员单位单独或伙同其它会员与客户进行一系列会使市场行情和持仓发生超常变化的交易的;
(九)会员单位故意阻止、延误或改变客户某一方向的下单指令的。
二、对构成联手和操纵市场行为的会员单位和客户,交易所将根据情节轻重,以及所造成的影响和后果,作出惩罚:
(一)警告处分;
(二)强制平掉在该会员单位名下,与联手和操纵行为有关的所有仓单;
(三)没收自实施该行为之日起至强制平仓之日止所产生的全部非法赢利;
(四)中止该会员单位的交易,直至取消会员资格;
(五)处以全部非法赢利一倍以下的罚款;
(六)赔偿因扰乱市场交易而给交易所或其他人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以上惩罚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
三、交易所鼓励知情者对联手和操纵市场的举报。经查实无误处理后,将对举报者给予罚款金额50%的奖励。交易所对举报者将严格加以保密和保护;
四、被处罚的会员单位无利害关系的客户,因会员单位实施联手和操纵市场行为的,而造成其损失的,可以通过法律途径向该会员单位追偿;
五、以上规定自通知公布之日起开始执行。



1995年5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