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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学矿山生产地质工作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7 21:57:32  浏览:871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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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学矿山生产地质工作规定

化工部


化学矿山生产地质工作规定

1978年12月15日,化工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生产地质工作,统一工作内容和要求,适应化学矿山生产发展的需要,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生产地质工作是指矿山建成正式移交生产以后,为满足开采和继续开拓延深至开采完毕提交闭坑报告所进行的地质工作。
第三条 生产地质工作是矿山企业生产的基础工作。它的基本任务是在矿山生产过程中,进行深入细致的地质工作,提供保证采掘(剥)工作正常进行的地质资料,监督采掘作业对资源的合理开发,进行地质研究,尽可能延长矿山寿命。其具体任务是:
1.在地质勘探和基建地质工作的基础上,通过生产地质工作,进一步掌握矿床地质构造、矿体(层)的赋存条件和矿石质量,提高储量级别,及时提供采掘(剥)设计所需地质资料,参与编制采掘(剥)技术计划和采掘(剥)设计工作。并在施工过程中,不断充实和修正地质资料,指导施工。
2.根据国家有关矿产资料方面的规定及有关技术政策,要加强对矿石开采贫化损失的管理,监督矿产资源的合理开采利用,监督矿石类型、品级、品位的合理搭配,稳定供矿质量。
3.按照正常的采掘程序要求,对矿山按勘深程度的各级矿产储量和按准备程度的三级(露天为二级)矿量定期进行计算 分析,掌握变动情况,监督采掘(剥)比例关系。
4.进一步探明地质勘探阶段未探明和生产勘探中新发现的边部、深部的小型矿体(层)、矿角、矿边的赋存情况及其与主矿体的关系,以保证采掘(剥)工程的合理布置和延长矿山寿命。
5.开展矿山水文地质工作,研究矿床水文地质动态变化,查明影响露天和井巷的各种充水因素,及时提交水文地质资料,协助安全和生产技术部门拟订防排水和排洪措施。
6.进行工程地质调查工作,进一步掌握影响矿山安全的地质构造、露天边坡滑动规律、地压活动范围和由于矿床疏干、开采所引起的地面塌陷等工程地质条件,以保证采掘(剥)工程和其它工业工程的合理布置和施工安全。
7.总结地质勘探和生产地质工作经验,进行探采对比,开展地质科学研究,以生产地质经验验证地质勘探成果,丰富地质科学理论,不断提高生产地质技术水平。
8.认真收集生产过程中的各项地质资料,及时编制矿区、矿井和中段闭坑地质报告。
第四条 生产地质工作是一项技术性、群众性较强的工作,应在生产矿长或总工程师的领导下,加强地质、测量和采矿专业的密切配合,共同做好这项工作,为矿山生产建设服务。

第二章 生产地质工作
第五条 生产地质工作按采掘(剥)程序、井下划分为开拓地质、采准地质和回采地质三个时期。露天划分为开拓地质和回采地质二个时期。各时期在上一时期地质工作成果的基础上,进一步查明近期生产区段内的地质构造、矿体(层)形态、产状、厚度、矿石的品种、类型、品级、质量、技术加工特性以及水文地质、工程地质情况。各时期的工作任务和要求如下:
1.开拓地质是指自提供开拓延深工程初步设计资料起至开拓地质报告审核止的整个时期所进行的地质工作。主要任务是:
(1)提供开拓工程设计资料和编制开拓探矿设计。
(2)及时收集整理开拓时期的各项地质资料,指导开拓工程施工。
(3)编制开拓地质报告(开拓地质报告内容见附录三)。
2.采准地质是指自提供采准初步设计资料起至采准矿块地质说明书审核止的整个时期所进行的地质工作。主要任务是:
(1)提供采准工程设计资料和编制采准探矿设计。
(2)及时收集整理采准时期的各项地质资料,指导采准工程施工。
(3)编制采准矿块地质说明书(采准矿块地质说明书内容见附录四)。
3.回采地质是指自提供矿块(台阶)回采设计资料起至矿块(台阶)回采地质说明书审核止的整个时期所进行的地质工作。主要任务是:
(1)提供矿块(台阶)回采设计资料,并及时收集矿块(台阶)采掘(剥)工程所揭露的地质资料,指导生产。
(2)监督资料的充分合理利用。
(3)编制矿块(台阶)回采地质说明书矿块(台阶)回采地质说明书内容见附录五)。
4.矿区、矿井或中段即将开采完毕时,地质测量部门应参与编写闭坑报告。
第六条 生产地质勘探网度的选择,取决于矿床地质特征和采矿方法的要求,一般应尽可能在原有地质勘探网度的基础上加密,具体网度通过试验研究确定。
生产地质勘探,应充分利用采掘(剥)已有工程,并使探矿工程尽量为今后采矿所利用。可根据矿床复杂程度、施工技术条件等,选用坑探、槽探、浅井探、钻探和深孔凿岩机探 矿。
第七条 生产地质各个时期探明储量的级别应达到下列要求:
一般井下开拓工程设计C级以上,采准工程设计B级,回采工程设计A级,露天开拓工程设计B+C级,回采工程设计A级。矿床类型复杂的,井下开拓工程设计C+D级,采准工程设计B+C级。回采工程设计A+B级,露天开拓工程设计C级,回采工程设计B级。
地质储量的分级条件,原则上根据原国家地质总局、国家建筑材料工业总局、石油化学工业部联合发布的《非金属矿床地质勘探规范总则》执行,但各矿必须根据矿床赋存条件及采掘(剥)工程对矿体(层)控制程度的要求,对储量分级条件作具体补充规定,报请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第八条 各矿山企业,都必须加强水文地质工作。进一步查明水文地质条件,详细观察和研究矿坑涌水(突水)现象,地表水与地下水的联系、岩溶分布规律和塌陷区大气降水的渗透规律、预计露天采场和坑道涌水量,以满足采掘(剥)工作的需要。
第九条 每个企业都必须重视取样工作。取样种类一般分为:①矿物取样,②化学取样,③技术取样,④技术加工取样。所取样品必须具有代表性。取样方法及取样规格,应经过试验研究确定。
第十条 化学样品的加工程序和样品的化验分析应按部颁标准进行。样品分析一般包括普通分析、组合分析和全分析三种。普通分析和组合分析要分析的项目,可根据各矿为满足选矿和加工单位的需要具体确定。全部生产勘探样品的化验分析结果都要分期、分批进行内部和外部检查,内部检查样的数目不得小于3%至5%,外部检查样的数目不得小于2%至3%。全部样品的副样要妥善保存,一般在本中段闭坑报告批准后才能处理。
化学分析允许误差范围暂按原地质部《化学分析偶然误差(草案)》执行。
第十一条 地质编录一般分为原始编录和综合编录。为了及时准确地提供各个时期地质综合资料,必须认真贯彻“边施工、边编录、边综合研究”的工作方法,全部编录资料,必须经过审核,才能作为正式资料使用。
地质编录工作,必须在统一认识、统一方法、统一要求的基础上,结合各局(矿)情况,制订切实可行的编录规程,以保证编录质量。一切探矿、开拓、采准和切割工程、回采工作面,均应按规程要求进行素描编录,全面正确反映工程所揭露的地质现象。
第十二条 储量计算是全部地质资料室内整理的最后阶段,所探明的各级储量是地质工作的主要成果,是矿山企业编制开采设计和采掘(剥)技术计划的依据。储量计算所用的各种参数应以实测为准,储量计算的资料必须完整可靠。储量计算方法,各矿可根据具体情况选择。

第三章 计划管理和技术管理
第十三条 为了保证矿山生产和开拓延深的需要,矿山地测部门应根据“探矿超前”的原则,在原有地质工作的基础上,编制生产地质勘探设计(生产地质勘探设计内容见附录二),由生产矿长或总工程师签署报请主管部门审批后执行。年、季、月的生产地质探矿工作计划,应根据生产勘探设计总体要求,充分考虑采掘(剥)工作的需要和可能,分别纳入年、季、月采掘(剥)技术计划中,作为其重要组成部分。
第十四条 生产地质探矿工程的施工,应严格按照已批准的设计和计划进行,未经批准和没有施工设计的工程不准施工。每项工程的开工、停工变动和竣工验收要经单位主管技术负责人批准,并按规定办理手续。为了加强生产探矿工程的施工管理,各矿山企业应结合本矿具体情况,建立健全施工管理规章制度。一切探矿工程必须严格按照设计的技术要求施工,工程质量应符合有关地质勘探技术规程的规定,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工程,要采取补救措施。
第十五条 生产地质勘探工作,在生产矿长或总工程师领导下,由地质、测量、采矿三个专业的人员协同完成。其具体分工范围是:
1.地质专业 负责编制生产勘探设计和年、季、月生产探矿计划、槽、井、钻探工程的施工技术组织和管理,掌握探矿进度,检查和验收探 矿工程质量,收集原始地质资料,编制综合地质成本资料。
2.测量专业 负责生产地质探矿工程的定点、给点、质量检查验收和竣工实测,并提供有关测量成果,以满足地质专业编制地质资料和探矿设计的需要。
3.采矿专业 根据探矿超前的原则,将生产探矿工程纳入采掘(剥)技术计划,负责探矿工程的施工技术组织和管理。
第十六条 矿山企业地测部门应指定专人对矿产储量动态定期进行计算和统计分析,至少每年计算一次矿山保有储量,研究储量变动原因和资源开采利用情况,并按有关规定及时编报《矿产储量表》和《化学矿山生产地质专业报表》(表式见附录一),认真管理好矿山资源储量。
第十七条 各矿山企业应切实加强生产地质技术管理,明确地测部门的职责范围和专业人员的技术责任制;建立系统的地质技术资料档案(如岩石矿物标本,各种文字、图纸、表格、台帐等技术资料),并指定专人负责管理。

第四章 生产地质监督
第十八条 生产地质监督是矿山地质测量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责,地质部门应协同生产技术、质量监督部门共同监督资料的合理开采利用,监督矿石产品质量和采掘(剥)工程质量。监督的范围应从矿山的开采设计和采掘(剥)技术计划的编制开始到矿山开采完毕闭坑为止。
第十九条 地质监督工作的内容有:
1.资源监督 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矿产资源方面的规定,坚持“大小、贫富、厚薄、难易兼采”的原则,对矿产资源的开采工作进行监督,防止乱采、乱掘、乱剥、减少资源损失。
2.三级矿量监督 坚持正常的采矿程序,根据“采掘(剥)并举,掘进(剥离)先行”的原则和三级(二级)矿量保有定额的要求,监督采掘(剥)平衡,促使三级(二级)矿量经常保持合理比例。以保证矿山稳产高产。
3.矿石质量监督 监督回采和放矿工作,减少废石混入,降低贫化,保证矿石质量和品位的相对稳定。
4.工程质量监督:监督采掘(剥)施工部门,严格按设计规定施工,对采掘(剥)工程进行定期检查验收。
第二十条 矿产储量注销管理,是地质监督的一项重要工作。凡在矿山生产过程中,合理的设计损失和正常的采出矿量损失,均为正常损失。在开采过程中,由于地质条件、安全条件及作业不正规等原因造成的采下或未采下损失,均为非正常开采损失。
年度开采量和正常开采损失量,每年随呈报年度储量报表,由主管部门审查一次核销。非正常损失量要严加管理,并履行必要的核销手续。凡一次损失矿量超过一个标准矿块矿量的,由主管部门(厅、局)审核后报部矿山局批准。一次损失矿量未超过一个标准矿块矿量的,由主管部门(厅、局)批准,报部矿山局备案。
第二十一条 矿山地质测量监督工作,是反映和处理矿山开采过程中存在的各种技术问题和管理问题的重要手段之一。为保证地质测量监督工作的正常开展,各矿山企业应制定本局(矿)的地质测量监督条例,明确监督任务、要求、职责分工以及地测人员的监督权限。地测部门尖从维护国家整体利益的长远利益出发,对一切违反采矿程序,浪费矿产资源,不重视工程的产品质量的不良现象,有权制止,必要时可越级反映。
第二十二条 矿山地质测量监督是一项政策性、技术性、群众性很强的工作,必须加强领导,贯彻专业监督和群众监督相结合的原则,真正起到监督生产,管理生产、促进生产的作用。矿山企业对于矿石贫化、损失率的降低和矿产资源回收率的提高,要制订奖惩制度。

第五章 科学研究
第二十三条 生产地质工作是一项很细致而具体的技术工作,有着严肃的科学性和严格的技术要求。为提高生产地质技术水平,丰富地质科学理论,解决矿山生产中的地质技术关键问题,生产矿山必须加强矿山地质的科学研究工作。
第二十四条 生产地质科学研究的主要任务是:
1.根据生产地质工作,进一步探索矿区地层、岩相、构造及岩石矿物特征等,提高对矿床赋存规律和成因的认识,丰富地质科学理论。
2.综合研究地质勘探、基建地质和生产勘探的地质资料,及时进行探采对比,验证地质勘探的控制程度和研究程度,研究适合本矿区地质特点的生产勘探网度、勘探手段、取样方法、储量计算方法等,为同类型矿床选择合理的勘探方法提供资料。
3.查清矿床中共生矿产和伴生有益有害元素,提出对矿产资源的综合利用意见。随着采选技术水平的不断提高,及时研究原有储量计算工业指标,提出修改意见。
4.研究矿床水文地质规律,为矿床疏干、排水及防洪设计提供理论依据。
5.协同采矿专业进行各种安全保护矿柱的合理性、井下地压活动规律及露天边坡稳定条件等安全生产技术问题的研究。
6.开展生产地质专业的新方法、新技术的研究,不断提高生产地质工作技术水平。
7.密切配合有关院、校科研部门,共同完成国家下达的地质科研任务。

第六章 组织机构
第二十五条 为了保证完成矿山生产地质工作任务,使它更好地为矿山生产建设服务,矿山企业在可能条件下,要建立与健全各级生产地质测量的组织机构和地质勘探队伍。矿山(或矿)一级,可设立地质测量科(组);联合企业(或矿务局)一级,可设立地质测量处(科);有条件的矿山企业还可设立地质研究室。
大中型矿山企业,原则上都应建立生产地质勘探队伍,其规模大小,由各矿山企业根据生产勘探工作任务确定,并报请主管机关审查批准。
地质测量处(科)设主任(或责任)工程师,在矿山总工程师领导下,统一管理矿山地质测量工作。矿山地质测量技术人员属于矿山生产人员,一般应按矿山全员的2%至3%配备。鉴于目前技术人员缺乏,可暂按矿山全员的1%至2%配备。矿山应配备地质工,测量工、取样工,其定员视各矿工作量而定。矿山要重视对地测技术人员和工人的培训工作。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生产地质工作的费用来源,在部未发布新的财务费用划分规定以前,仍按原有规定执行。

附录一 化学矿山生产地质专业报表(一)
19 年度储量平衡表
主管机关: .秘密.
企业名称: (矿种: 单位:矿石 万吨 ) 生地表一
┏━━━━┳━━━━━━━━━┳━━━━━━━━━━━━━━━┳━━━━━━━━━━━━┳━━━━━━━━━━━━━━━┳━━┓
┃ ┃ ┃ 上年末保有储量 ┃ 本年度增(+)减(-) ┃ 本年末保有储量 ┃平均┃
┃ 类别 ┃矿区及中段名称 ┃ ┃ (A+B+C+D) ┃ ┃品位┃
┃ ┃ ┣━━┳━┳━━━┳━┳━━━━╋━━┳━━┳━━┳━┳━╋━━┳━┳━━━┳━┳━━━━┫ ┃
┃ ┃ ┃A+B ┃C ┃A+B+C ┃D ┃A+B+C+D ┃采出┃损失┃勘探┃ ┃ ┃A+B ┃C ┃A+B+C ┃D ┃A+B+C+D ┃ % ┃
┣━━━━╋━━━━━━━━━╋━━╋━╋━━━╋━╋━━━━╋━━╋━━╋━━╋━╋━╋━━╋━╋━━━╋━╋━━━━╋━━┫
┃ 甲 ┃ 乙 ┃ 1 ┃2 ┃ 3 ┃4 ┃ 5 ┃ 6 ┃ 7 ┃ 8 ┃9 ┃10┃ 11 ┃12┃ 13 ┃14┃ 15 ┃ 16 ┃
┣━━━━╋━━━━━━━━━╋━━┻━┻━━━┻━┻━━━━┻━━┻━━┻━━┻━┻━┻━━┻━┻━━━┻━┻━━━━┻━━┫
┃ ┃矿务局(矿)合计 ┃ ┃
┃ 设 ┣━━━━━━━━━┫填表说明: ┃
┃ 计 ┃其中:1.XX矿(工)区 ┃ 一、本表以矿为单位填报,矿务局汇总,于年度终了后三十日内报出。受表单位为主管机关,大、中型 ┃
┃ 范 ┣━━━━━━━━━┫ 矿山须抄报部矿山局。 ┃
┃ 围 ┃ XX中段(水平) ┃ 二、设计范围内能利用储量按矿区、矿段(工区)、中段(水平)、主要矿体(矿层)依次填列。分级开 ┃
┃ 内 ┣━━━━━━━━━┫ 矿山还应分出不同矿石级别;设计范围外及尚难用储量只填矿区或矿段汇总数,不分中段和品级 ┃
┃ 能 ┃ XX(矿层、矿体┃ 设计范围外系指设计开采境界以下或相邻外围。 ┃
┃ 利 ┃ 或品级) ┃ 三、本年度增减中不包括升级储量。其中第6栏应填采出地质矿量,即当年矿石产量减去围岩混入量。┃
┃ 用 ┣━━━━━━━━━┫ 第9、10栏可填核销、重算及其他储量增减。 ┃
┃ 储 ┃ 2.XX矿区(工) ┃ 四、第16栏品位只填主要有用组分平均品位,伴生有用组分及其含量可在制表说明栏中说明。 ┃
┃ 量 ┃ 区 ┃ 五、同一矿区(矿床)中的不同矿种应分别填报。 ┃
┃ ┣━━━━━━━━━┫ ┃
┃ ┃ X X ┃ ┃
┃ ┣━━━━━━━━━┫ ┃
┃ ┃ X X ┃ ┃
┗━━━━┻━━━━━━━━━┻━━━━━━━━━━━━━━━━━━━━━━━━━━━━━━━━━━━━━━━━━━━━━━━┛
续表
┏━━━━┳━━━━━━━━━┳━━━━━━━━━━━━━━━━━━━━━━━━━━━━━━━━━━━━━━━━━━━━━━━┓
┃设计范围┃ ┃ ┃
┃外能利用┣━━━━━━━━━┫ ┃
┃储量 ┃ ┃ ┃
┣━━━━╋━━━━━━━━━┫ ┃
┃尚难利用┃ ┃ ┃
┃储量 ┣━━━━━━━━━┫ ┃
┃ ┃ ┃ ┃
┣━━━━╋━━━━━━━━━┫ ┃
┃制表说明┃ ┃ ┃
┗━━━━┻━━━━━━━━━┻━━━━━━━━━━━━━━━━━━━━━━━━━━━━━━━━━━━━━━━━━━━━━━━┛
企业负责人: 企业技术负责人: 处(科)长: 报出日期: 年 月 日
化学矿山生产地质专业报表(二)
化学矿山地质勘探工作报表
主管机关: .秘密.
企业名称: 年 (季) 生地表二
┏━━━━━━━┳━━━━┳━━━━┳━━━━━━━━━━━━━━━━━━━━━┳━━━━━━━━━━━━━━━━━━━━━━━━━━━┳━┓
┃ ┃ ┃ ┃ 工程量m/个(条) ┃ 勘探效果(矿石:万吨 ) ┃备┃
┃ ┃ ┃ ┣━━━━━┳━━━━━━━━━━━━━━━╋━━━━━━━━━━━┳━━━━━━━━━━━━━━━┫ ┃
┃矿区及工程地点┃勘探性质┃工程类别┃ 计划 ┃ 实际完成 ┃ 升级储量 ┃ 新增(+)或减少(-)储量 ┃ ┃
┃ ┃ ┃ ┣━━┳━━╋━━┳━━━━┳━━━┳━━━╋━━┳━━┳━━┳━━╋━━┳━┳━━━┳━┳━━━━┫ ┃
┃ ┃ ┃ ┃全年┃本季┃本季┃占计划%┃年累计┃占年%┃合计┃D↑C┃C↑B┃B↑A┃A+B ┃C ┃A+B+C ┃D ┃A+B+C+D ┃注┃
┣━━━━━━━╋━━━━╋━━━━╋━━╋━━╋━━╋━━━━╋━━━╋━━━╋━━╋━━╋━━╋━━╋━━╋━╋━━━╋━╋━━━━╋━┫
┃ 甲 ┃ 乙 ┃ 丙 ┃ 1 ┃ 2 ┃ 3 ┃ 4 ┃ 5 ┃ 6 ┃ 7 ┃ 8 ┃ 9 ┃ 10 ┃ 11┃12┃ 13 ┃14┃ 15 ┃16┃
┣━━━━━━━╋━━━━╋━━━━╋━━┻━━┻━━┻━━━━┻━━━┻━━━┻━━┻━━┻━━┻━━┻━━┻━┻━━━┻━┻━━━━┻━┫
┃矿务局(矿)合计┃ ┃ ┃ ┃
┣━━━━━━━╋━━━━╋━━━━┫填表说明: ┃
┃ ┃一、 ┃钻探 ┃ 一、本表以矿务局(矿)为单位填报。受表单位为主管机关。部直属及大型重点矿山须报部矿山局。每季度后 ┃
┃ ┃生产勘探┃坑探 ┃ 二十日前仅报1~6栏、年度后三十日前全部填报 ┃
┃ ┃ ┃探槽 ┃ 二、勘探效果按勘探性质填报,丙栏项目下不单独填写勘探效果。 ┃
┃ ┃ ┃浅井 ┃ 三、升级储量系指有探明储量中本年度内升高级别的一部分储量,不计入第11~16栏增减储量中。 ┃
┃ ┃ ┃浅钻 ┃ 四、生产勘探、基建勘探、地质勘探划分标准按[64]经化宋字639号、[64]计联重字1052号文件规定。本表中“ ┃
┃ ┣━━━━╋━━━━┫ 地质勘探”指矿山地质勘探队伍承担的地质事业费开支的地质勘探工程项目,不包括专业地质承担的矿区 ┃
┃ ┃二、 ┃XX ┃ 深部或外围地质勘探项目。 ┃
┃ ┃基建勘探┃XX ┃ ┃
┃ ┣━━━━╋━━━━┫ ┃
┃ ┃三、 ┃XX ┃ ┃
┃ ┃地质勘探┃XX ┃ ┃
┣━━━━━━━╋━━━━╋━━━━┫ ┃
┃XX矿(工区) ┃ ┃XX ┃ ┃
┣━━━━━━━┻━━━━┻━━━━┻━━━━━━━━━━━━━━━━━━━━━━━━━━━━━━━━━━━━━━━━━━━━━━━━━━━┫
┃ 补充资料:1.矿务局(矿)属地质勘探队伍年末职工共 人,主要钻机设备共 台,其中 型 台, 型 台, 型 台。 ┃
┃ 2.本年度国家预算拨地质事业费 万元,实际完成 万元。 ┃
┃ 3.本年度勘探工程:钻探年效率 m/台年,岩心采取率 %,矿心采取率 %,单位成本:钻探 元/米,坑探 元/米。 ┃
┃ ┃
┗━━━━━━━━━━━━━━━━━━━━━━━━━━━━━━━━━━━━━━━━━━━━━━━━━━━━━━━━━━━━━━━━━━━━━┛
企业负责人: 企业技术负责人: 处(科)长: 制表人: 报出日期: 年 月 日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适用于大、中型化学矿山企业,小型化学矿可参照执行。各矿山企业应根据本规定的原则精神,制订具体实施细则。原《化工矿山生产地质工作暂行规定》即行废止。

附录二 生产地质勘探设计内容提要
一、文字部分
第一章 前言
概述工作目的、任务;工作范围;原有地质工作程度;本次设计工作时及预期效果。
第二章 矿床地质与生产勘探
矿床地质概况及勘探区(段)矿体地质特征;勘探方法的选择、探矿工程布置原则;取样编录方法;地质测量、水文地质、探矿工程、样品加工与化验待工作量及技术要求。
第三章 施工组织及技术经济
施工组织及工作进度计划;技术经济定额;设备材料供应及成本计划等。
第四章 预期效果
本次设计预期解决的地质问题;储量计算方法的选择;预计增加和升级的各级储量。
二、图纸部分
1.矿区(段)地形地质图(1∶2000~1∶1000)
2.探矿工程布置地质平面图(1∶2000~1∶1000)
3.勘探线工程布置地质剖面图(1∶500)
4.储量预算图(1∶1000~1∶500)
三、附表
1.探矿工程量与工作时计划表
2.探矿工程施工进度表
3.储量预算表
4.设备明细表
5.工具、材料消耗表
6.劳动组织计划表
7.工程成本计划表

际录三 中段(阶段)开拓地质报告内容提要
一、文字部分
第一章 前言
1.矿山生产情况简述
2.目的与任务
3.地质工作简况
第二章 矿体地质
1.矿体地质特征
2.近矿围岩与构造
3.矿石物质成本、结构构造、类型、品位及其变化规律
4.矿床水文地质及工程地质(矿床水文地质及工程地质条件复杂的矿区可单列一章)
第三章 开拓地质工作
1.探矿工程布置原则
2.工作量和工作方法
3.地质编录
4.采样与化验
第四章 开采技术条件
1.矿石与围岩物理机械性质
2.露天边坡稳定条件或矿体(层)顶底板围岩的稳固性。
第五章 储量计算
1.工业指标
2.储量计算参数的确定
3.矿体圈定
4.储量分级
5.储量计算方法
6.储量计算结果
第六章 结论
1.地质工作评价
2.矿术地质的新认识
3.存在问题及今后意见
二、附图
1.矿区(段)地形地质图(1∶2000~1∶1000)
2.矿体(层)纵投影图或底板等高线图(垂直1∶1000~1∶500)(水平1∶2000~1∶1000)
3.勘探线剖面图(1∶500~1∶1000)
4.中段(阶段)地质平面图(1∶500~1∶1000)
5.储量计算图(1∶500~1∶1000)
6.中段或露天文地质图(1∶500~1∶1000)
7.槽、井、坑探素描图(1∶200~1∶50)
8.钻孔柱状图(1∶200~1∶100)
三、附表
1.探矿工程汇总表
2.探矿工程质量一览表
3.样品登记表
4.样品内、外检误差登记表
5.仲裁分析结果对照表
6.岩矿抗压强度测定表
7.岩矿体重测定表
8.全分析结果表
9.渗透系数计算表
10.储量计算成果表
11.储量计算汇总表

附录四 采准矿块地质说明书内容提要
一、文字部分
1.矿块位置及范围
2.地质构造和矿体地质特征
3.采掘技术条件和选用的采矿方法
4.采准地质工作情况
5.采准矿量计算
二、附图
1.中段间探矿地质平面图(1∶500~1∶200)
2.实测分段地质平面图(1∶500~1∶200)
3.天井实测剖面图(1∶200)
4.采准矿量计算图(1∶200)
三、附表
1.采准矿量计算表
2.采准矿量变动表
3.副产矿量计算(统计)表

附录五 矿块(台阶)回采地质说明书内容提要
一、文字部门
1.矿块(台阶)位置、范围及回采时间
2.地质构造和矿体地质特征
3.采掘技术条件和选用的采矿方法
4.回采地质工作情况
5.贫化损失管理工作情况计算成果
6.备采矿量计算
7.矿块(台阶)回采情况
二、附图
1.实测地质平面图(1∶200~1∶500)
2.露天:爆破块段地质平面图、剖面图(1∶500~1∶1000)
井下:实测天井剖面图(1∶200)
3.典型工作面或特殊地质现象素描图(1∶200~1∶50)
4.矿块纵投影图(1∶500~1∶1000)
5.备采矿量计算图(1∶200~1∶500)
6.回采设计和回采后实测地质对照图(1∶500~1∶200)
7.贫化、损失率计算图(1∶200~1∶500)
三、附表
1.备采矿量计算表
2.贫化损失计算表
3.回采前后地质储量对比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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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棉制品企业成本管理规程(试行草案)

建筑材料工业部


石棉制品企业成本管理规程(试行草案)

(一九八二年三月二十六日建筑材料工业部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提高经济效益,是一切经济工作的根本出发点。企业提高经济效益的主要途径在于降低生产成本。为了切实加强石棉制品企业的成本管理工作,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在总结过去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制定《石棉制品企业成本管理规程(试行草案)》。
第二条 成本管理工作必须认真执行国家的财政经济政策,明确经济责任,讲求经济效果,充分发挥经济手段的作用,以经济方法管理经济,自觉地运用价值法则,努力按客观经济规律办事。
第三条 成本管理的主要任务是:
(一)保证完成降低成本指标:
(二)编制成本计划,落实管理措施,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成本范围和开支标准。
(三)监督合理地使用人力、物力和财力,以最省的成本,尽快地生产出又好、又多的石棉制品。
(四)正确、及时地反映生产经营活动情况,核算各种产品的实际成本:
(五)经常分析成本升降的原因,找出降低成本的途径,挖掘内部潜力,促进增产节约:
(六)贯彻按劳分配的原则,结合劳动竞赛,组织调动职工群众从物质利益上关心成本的降低。
第四条 本规程适用于全国石棉制品企业,以这些企业里,有石棉水泥制品等生产车间的,其成本项目和成本核算方法,应按石棉水泥制品等企业的规定办法。

第二章 经济责任
第五条 成本是综合性指标,它反映生产经营活动的成果,涉及整个企业管理的各个方面。因此,必须按照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在集中统一领导下,实行严格分工、密切协作,划清企业领导和各职能部门以及生产车间、班组应负的经济责任,以便共同努力,组织实施降低成本、增加积累的任务。
第六条 根据企业实行党委领导下厂长负责制的要求,厂长直接领导成本管理工作,企业的年度成本计划经党委讨论确定后,由厂长组织各部门和车间、班组、充分发动群众,采取有效措施,并随时研究解决影响成本的重大问题以保证计划的顺利实施。厂长对成本计划的完成,负全面经济责任。
第七条 企业的总会计师协助厂长具体领导成本管理和成本核算工作,组织编制和签署成本计划和成本报表,监督检查和分析成本计划的完成情况,提出和落实降低成本的措施,开展群众性的经济核算和经济活动分析,挖掘增产节约的潜力。总会计师对企业成本的升降,负主要经济责任。对不讲求经济效果、不符合成本范围的开支和违反财经纪律的事项,总会计师有权制止。
第八条 企业的计划部门负责组织成本计划的编制及其与各项计划之间的综合平衡,使成本计划与有关计划相互促进、相互制约,做到既积极先进、又切实可行。在组织实现成本计划方面,应会同财务等有关部门,针对存在的问题,分析产生的原因,找出降低成本的途径,并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加以改进。计划部门对成本计划水平和组织实现的好坏,与财务部门共同承担经济责任。
计划统计部门负责统一管理全厂的原始记录工作。
第九条 企业的技术部门负责产品质量以及生产、技术、消耗等各项定额的制定、修改、执行与考核,务使质量管理、技术管理、设备管理和定额管理,体现经济效果,结合成本要求,并不断采取技术组织措施,保证优质高产和各项定额先进合理与贯彻实施。由于设备运转、工艺操作、产品质量、能源消耗等波动而引起的成本升降,各有关部门应承担经济责任。
第十条 企业的供应部门负责进厂物资的保质、保量、价格合理,努力降低采购成本,并做好计量、验收和定期盘点,在清仓利库、清产核资的基础上,加强物资管理,坚持供管结合,实行限额发料或按计划发料,以控制材料消耗:实行修旧利废以旧换新,做到物尽其用、综合利用,还要会同材物部门制定合理的材料计划价格。由于材料价格因素和质量因素,以及不合理的倒运和非正常的盈亏而影响成本升降、供应部门应承担经济责任。
第十一条 企业的销售部门负责出厂产品严格按照经济合同和运输计划,及时组织装车发运,办理销售手续,节约销售费用,并会同财务部门催收货款,保证完成销售计划。由于产品装运拖延,发出商品短缺,致使企业遭受罚款损失,以及销售费用超支或节约而影响成本升降,销售部门应承担经济责任。
第十二条 企业的生产管理部门负责生产工艺过程的原燃材料、半成品、产成品的统计、计量工作,做到准确、及时地反映生产活动的客观实际,防止随意估算、互相扯皮的现象。对于统计不准、计量不实和根本无计量而影响成本的真实、又长期不能解决的,生产管理部门应承担经济责任。
第十三条 企业的劳资部门负责劳动定员、定额、工资基金的管理使用,正确审定各种资金,严格控制非生产人员和雇用临时工,采取改进劳动组织、节约工资开支、提高劳动生产率等有效措施,为降低成本开辟途径。由于劳动生产率及工资基金的变动而影响成本升降,劳资部门应承担经济责任。
第十四条 企业的财务部门会同计划部门编制成本计划,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成本计划的实现,在日常管理上负责监督成本的开支,控制费用的使用、正确、及时地计算实际成本,组织推动群众性的经济核算工作,定期进行成本考核与成本分析,提出改进管理、降低成本的意见和措施。
对违反国家财经纪律和不符合成本范围的开支,财务部门有权拒绝付款、拒绝报销。
财务部门应设置相当于会计师或助理会计师的专职人员主办成本管理与成本核算工作(指有条件的大中型企业)。
财务部门对成本计划水平和组织实现的好坏,与计划部门共同承担经济责任,并对费用和指标的节约或超支负经济责任。
第十五条 企业的生产车间(包括基本生产车间、辅助生产车间和汽车队等)由一名主任负责车间成本管理工作,并配备成本员具体负责编制车间成本计划,监督车间成本开支,组织车间成本计划的实现,计算和分析车间成本。
车间成本员在业务上受财务部门垂直领导。
车间主任对本车间成本计划的完成负全面经济责任。
第十六条 为了贯彻用经济方法管理经济的原则,既要划清责任,又要偿罚分明。企业完成成本计划较好,在加强成本管理方面有显著成绩的,可由企业主管部门给予表扬和奖励。企业完不成成本计划,确属主观因素,措施不力,管理不善,造成成本严重超支和发生经营性亏损的,应追究厂长和总会计师的经济责任,并限期解决。
第十七条 企业各职能部门对分管的成本业务做出显著成绩,有合理化建议和改进措施并取得经济效果的,应给以表扬和奖励。但因主观努力不够、经营管理不好造成损失浪费,影响或本超支的,应追究主管人员的经济责任。
第十八条 企业各车间完成车间成本计划较好并在车间成本管理上作出成绩的,应给以表扬和奖励。车间完不成成本计划,又非客观影响而造成损失浪费和成本超支的,应追究车间主任的经济责任。
第十九条 企业职工个人对改进管理、增加生产、提高质量、减少消耗、降低成本提出合理化建议有重大发明创造并取得显著经济效果的,可从节约总值中发给适当比例奖金。
职工个人由于失职和违反操作规程,造成损失浪费影响成本超支的,除给予批评教育外,也要根据情节追究经济责任。
任何人由于疏忽职守,造成重大事故、严重损失的,除承担经济责任外,还要负法律责任。

第三章 基础工作
第二十条 为了给成本管理工作提供可靠的基础,必须加强定额管理,健全原始记录,严格计量、验收和物资收发、领退制度,做到核算有依据,考核有标准。
第二十一条 加强定额管理。凡属原材料、辅助材料、燃料、动力、工具的消耗和费用开支等,都要制定定额。消耗定额应以数量表示,费用定额可以金额综合反映。
制定定额要根据企业生产技术的现实情况,参照历史最好水平和本行业的先进水平,既保证定额的积极先进,有奋斗进取的指导作用,又做到切合实际,防止冒进和保守。
定额核定后,年度以内基本不变。但随着生产技术的改进,管理水平的提高,要在每年编计划之前,对定额作一次复查,进行必要的修订。
定额的制定与修改,都要经过群众讨论,厂长批准,然后颁发执行。
第二十二条 健全原始记录。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各个环节,如原材料、辅助材料、燃料、动力、工具的消耗、工时考勤,设备运转,半成品的结转和盘存,质量的分析公验,产品的入库、包装和发运,以及各项费用的开支等等,都要有完整、准确的原始记录,通过原始记录作出如实地反映,进行严格地监督。
各项原始记录必须符合加强管理的要求,同时要满足统计工作和计算成本的需要。原始记录的内容应注意简易通俗、讲求实效,并由计划统计部门统一审定,避免重迭、脱节和过于复杂化。与成本有关的原始记录,要由财务部门参与审定。
各企业应根据具体情况,对原始记录作一次普查和整顿,该修订的修订,该补充的补充,使其日趋完善,更加健全起来。
第二十三条 严格计量、验收和物资收发、领退制度。计量器具和仪表不齐的,要制订计划,添置配备。对计量器具和仪表要加强维修、检验,保证准确无误。
原燃材料、工具、备件的领用和半成品的结转,都要履行严格的手续和制度。有消耗定额的,按定额发料:没有定额的,按计划或合理需要发料:工具和防护用品,按规定期限以旧换新,防止乱领乱用,造成积压浪费。车间领出的一般消耗材料和维修材料,月末未用的要进行盘点,及时办理退库或结转下月继续使用。必须消除那种不清点,不记帐 、无人管的“车间小仓库”。
各种库存物资,要定期存点,做到帐物相符,防止差错和大量盈亏一次调整的现象。

第四章 成本范围
第二十四条 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所发生的全部生产费用包括工业生产费用和非工业生产费用。工业生产费用指生产工业产品所发生的费用。非工业生产和指对外和本企业建设单位,提供的非工业性劳务作业,以及对本企业的专项工程,生活福利部门提供的加工修理等所支付的费用。工业生产费用应当计入工业产品的成本。非工业生产费用不应计入工业产品的成本。
第二十五条 为了正确计算产品成本,各企业必须严格遵守成本开支范围,划清各项支出的界限。应当计入产品成本的各项支出,必须全部计入产品成本。不应当计入产品成本的各项支出,不得挤入产品成本。
下列各项支出,不得计入产品成本:
(一)应当由基本建设投资开支的各项支出。
(二)应当由专项拨款(挖、革、改拨款,科技三项费用拨款等)开支的各项支出。
(三)应当由专项基金(更新改造资金、大修理基金、企业基金、职工福利基金、职工奖励基金、生产发展基金等)开支的各项支出。
(四)应当由营业外支出的各项费用。
第二十六条 根据国家统一规定,结合行业的具体情况,现将成本开支范围明确如下:
(一)为生产石棉制品而耗用的一切外购的原材料、辅助材料、燃料、包装物、修理配件、低值易耗品及外购动力。
(二)生产工人、管理人员的工资和由工资基金开支的津贴、奖金及按工资总额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和交纳的工会经费。
实行扩权单位,支付给职工的各种奖金(不包括节约奖)及按比例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均改由利润留成列支,不包括在成本开支范围内。
(三)按照核定的固定资产基本折旧率和大修理提存率计算提取的基本折旧基金和大修理基金。
(四)按规定应计入产品成本的固定资产的经常修理费。
(五)有利于生产、节约和环境保护,有利于提高机械化、电气化、自动化水平,进行小改小革所支付的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技术组织措施费。
(六)按规定应计入产品成本的各种专用模具的设计制造费。
(七)按规定标准发给工人的劳动保护用品和从事高温、粉尘、有毒岗位的保健食品费用。
(八)按规定应计入产品成本的废品损失。
(九)为了减少消耗,提高劳动生产率,降低成本而发放的节约奖。
(十)为提高产品质量而发生的小型试验研究、分析化验所耗用的材料费和其他费用。
(十一)其他生产费用:如管理费、保险费、运输费、利息、外部加工费、组织技术业务学习费、材料、产品的盘盈、盘亏、低值易耗品摊销等。
第二十七条 成本开支范围属于国家的一项财经纪律,各企业应严肃对待,认真执行。一切不属于成本范围的开支,都不准任意挤摊成本。
企业除严格遵守成本开支范围,划清资金界限外,还要划清以下费用界限:
(一)划清本期成本负担,同以后各期成本负担的费用之间的界限。应当由本期成本负担的费用,不能任意转入下期成本:应当由下期成本负担的费用,不能任意提前计入本期成本:更不允许利用待摊或预提的方法调节各期成本水平,掩盖工作中的缺点和问题。
(二)划清不同产品应当负担的费用之间的界限。企业生产产品发生的费用,凡能确定属于某种产品的,应当直接计入该种产品的成本,不得把某种产品的费用,任意划归另一种产品负担。这里包括划清可比产品同不可比产品、盈利产品同亏损产品成本之间的界限。
(三)划清完工产品同半成品应当负担的费用之间的界限。要根据成本核算的规定,要每种产品的全部生产费用,在完工产品和半成品之间合理进行分配,以正确计算产品成本,如实反映生产资金占用情况。

第五章 成本项目
第二十八条 为了正确反映石棉制品成本的组成,便于分析比较,寻找降低成本的途径,按照生产费用的不同用途,规定成本项目如下:
(一)原材料:指构成产品主要实体的各种原料及主要材料如:苯酚、甲醛,石棉、橡胶、棉花、石棉布、石棉线、铜丝等等。
(二)辅助材料:指直接用于产品生产,但不能构成产品实体而有助于产品形成的各种辅助材料如:酒精、汽油等。
(三)燃料和动力:指直接用于产品生产的各种燃料和动力如:煤、油、电、蒸汽等。
(四)工资:基本生产车间工人的工资和由工资基金开支的津贴、奖金等。
(五)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指按基本生产车间工人的工资总额(扣奖金、副食品差价补贴)和规定比例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
(六)废品损失:指在生产过程中和产品入库后发现废品的报废损失和修复费用。
(七)车间经费:指在基本生产车间范围内支付的各项管理和业务费用(明细项目列后)。
(八)企业管理费:指为管理和组织整个企业生产而发生的属于全厂性的管理费用、业务费用和其他费用(明细项目列后)。
第二十九条 车间经费明细项目规定如下:
(一)工资:指基本生产车间所有车间人员(不包括生产工人)的工资。如车间管理人员、辅助工人、搬运工人、车间技职人员,及勤杂人员等的工资。
(二)职工福利基金:指实行企业基金制度的企业按规定提取的基本生产车间职工福利基金。实行利润留成制度的企业,按规定从利润留成中提取职工福利基金,本项目应即取消。
(三)折旧费:指基本生产车间的各项固定资产按照规定提取的折旧。
(四)修理费:指基本生产车间所使用的固定资产按照规定提取的大修理基金和发生的经常修理费,基本生产车间所使用的低值易耗品的修理费也包括在内。
(五)办公费:指基本生产车间的文具、印刷、邮电、办公用品等办公费用。
(六)水电费:指基本生产车间由于消耗水电而支付的费用。直接计入产品成本的动力费用不包括在本项目内。
(七)取暖费:指基本生产车间所支付的取暖费。支付给职工的取暖费津贴应该包括在工资项目内,不列入本项目。
(八)租赁费:指基本生产车间自外部租入各种固定资产和工具而支付的租金。
(九)机物料消耗:指基本生产车间为维护生产设备等所消耗的各种材料(不包括修理费用和劳动保护用材料)。
(十)保险费:基本生产车间应负担的财产物资保险费。
(十一)低值易耗品摊销:指基本生产车间所使用的低物易耗品的摊销费,专门用作压制成型的各种模具摊销费也包括在内。
(十二)劳动保护费:指基本生产车间所发生的各种劳动保护费用如不构成固定资产的安全装置、卫生设备、通风设备、工作服、工作鞋等。增加固定资产的劳动保护措施费不包括在内。
(十三)在产品盘亏和毁损:指基本生产车间所发生的,并已按照规定报经批准由产品成本负担的在产品盘亏和毁损。在产品的盘盈应从本项目内减除。
(十四)其他:指不能列入以上各项目的各种车间经费,如运输费、检验费、技术组织措施费等。
第三十条 企业管理费明细项目规定如下:
(一)工资:指企业管理部门职工工资(包括食堂炊事人员工资)。
(二)职工福利基金:指实行企业基金制度的企业按照规定提取的管理部门和福利部门的职工福利基金。实行利润留成制度的企业,按规定应从利润留成中提取职工福利基金,本项目应即取消。
(三)工会经费:指企业按照规定拨交工会的工会经费。
(四)折旧费:指管理部门和福利部门的各项固定资产按照规定计提的折旧费。
(五)修理费:指管理部门所使用的固定资产按照规定提取的大修理基金和经常修理费。管理部门使用的低值易耗品的修理费也包括在内。
(六)办公费:指管理部门的文具、印刷、邮电、办公用品等办公费用,但不包括图纸及制图用品。
(七)水电费:指管理部门由于消耗水、电而支付的费用。
(八)取暖费:指管理部门所支付的取暖费,支付给职工的取暖津贴应包括在工资项目之内,不列入本项目。
(九)研究试验检验费:指对材料、产品进行分析、化验、检验所发生的费用。应该包括工厂试验室和检验部门所耗用的材料以及委托外部进行检查试验时所支付的费用等。
(十)设计制图费:指生产设计部门的日常经费。应包括生产设计部门支付的图纸及其他用品费和委托外部设计制图时所支付的费用等。
(十一)租赁费:指管理部门自外部租入各种固定资产和用具等而支付的租金。
(十二)差旅费:指企业职工因公外出的各种差旅费和市内交通费,以及按照规定支付的职工及其家属的调遣费。
(十三)外宾招待费:指企业因招待外宾按规定支付的各种费用。
(十四)会议费:指企业因召开会议按规定支付的各种费用。其中包括会议伙食补助费、会议公什费、住宿费和会场租赁费、会议交通费等。
(十五)出国人员经费:指企业职工因出国考察,签订合同,培训等按规定支付的各种费用。
(十六)保险费:指和宣部门和福利部门应负担的财产物资保险费。
(十七)低值易耗品摊销:指管理部门使用的低值易耗品的摊销费。
(十八)运输费:指管理部门应负担的厂内运输部门和厂外运输机构所供应的运输劳务费用。
(十九)仓库经费:指材料或成品仓库为进行保管整理等工作所耗用的材料和其他各种费用。
(二十)产品“三包”损失:指企业因进行产品“三包”而支付的各种费用和发生的损失。
(二十一)材料产品盘亏和毁损:指按照规定报经批准由产品成本负担的材料产品的盘亏和毁损减除盘盈后的净损失。
(二十二)消防费:指企业消防机构的日常经费,如消耗的消防用材料物资等。
(二十三)利息支出:指企业支付的利息支出减除利息收入后的净额。
(二十四)滞纳金支出:指企业支付的各种滞纳金。滞纳金收入,应从本项目扣除。
(二十五)职工教育经费:指企业按照规定支付的职工教育经费。
(二十六)上级管理费:指企业按规定分摊上交的公司管理费。收到公司退回的公司管理费结余,应从本项目内扣除。
(二十七)其他:指不能列入以上各项的各种企业管理费用如:管理部门职工领用的劳动保护用品、保健食品、清凉饮料费。由上级有关单位指定企业进行的人防工程及应由企业负担的人防轻费,职工培训费等。

第六章 成本计划
第三十一条 成本计划是企业生产技术财务计划的重要组成部份。为了使远期和近期成本水平具有预见性,避免盲目性,并对成本支出进行事前控制,各企业必须按年、按季编制成本计划,有条件的也可按月编制成本计划。
第三十二条 在目前石棉制品一部份需要依靠市场调节和实行浮动价格的情况下,成本计划工作尤为重要。企业面临的不同经营决策,例如:对国外补偿贸易在经济上的可行性;新产品发展方向的经济效益;新产品订价:产品品种结构调整方面的经济效果;产品盈亏边界预测;新技术、新工艺和新产品目标成本的确定等。这些都对成本计划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第三十三条 编制成本计划必须贯彻多快好省的方针和经济核算的原则,按照客观经济规律,精打细算,厉行节约,充分挖掘企业内部潜力,严格遵守成本开支范围和费用划分的规定,既要做到指标先进,措施有力,又要注意留有余地,切实可行,力争以最少的消耗取得最大的经济效果。
第三十四条 编制成本计划必须根据上级下达的成本指标,确定产品成本水平和降低幅度,并与产量、质量、品种、劳动工资指标和原材料、燃料、动力、包装物消耗定额等进行综合平衡,相应地对其他计划提出具体要求,落实实现计划的措施。成本计划应与成本核算口径一致。
第三十五条 成本计划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生产费用预算;
(二)全部产品的总成本;
(三)可比产品的单位成本;
(四)主要产品的单位成本;
(五)可比产品的成本降低率;
(六)可比产品的成本降低额;
(七)车间经费预算;
(八)企业管理费预算;
(九)文字说明
第三十六条 成本计划的编制程序,首先由财务部门预计上期成本完成情况,然后根据上级下达的成本指标和本期计划草案以及各部门提出的有关资料,考虑影响本期成本变化的主要因素,按照规定的计划表格要求,进行具体编制,交由计划部门汇成全厂的生产技术财务计划,经党委审查通过上报。成本计划一经上级批准,必须严肃对待,切实执行,不得任意调整。
第三十七条 编制成本计划应由有关部门提供以下资料:
(一)工业总产值、产品(半成品)产量、品种(规格)计划,由计划部门提供;
(二)产品质量和主要原材料、燃料消耗定额(包括配料方案),由生产技术部门提供;
(三)电力消耗定额和设备维修劳务计划,由动力部门和设备部门提供;
(四)劳动定员和工资支出,由工资基金支付的奖金和各种津贴,以及临时工的使用计划,由劳资部门提供;
(五)材料价格和消耗性材料支出计划由供应部门提供;
(六)销售费用计划由销售部门提供;
(七)运输装卸和运输劳务供应计划,由运输部门提供;
(八)防尘、保健、防暑、防寒、劳保用品、清凉饮料以及安全生产方面的费用支出计划,由安全技术部门提供。
第三十八条 为组织成本计划的实施,应按经济责任制的要求,把成本计划的各项指标,分解落实到各职能部门和车间、班组以至岗位或个人。各职能部门对分管的各项指标和定额,要分别下达生产车间。
实行部门、车间两级核算的企业,在编制年(季)度成本计划的同时,编制生产车间的成本计划,明确各车间的降低成本任务,并分解落实到班组、岗位或个人,以便使成本计划的实施,建立在班组保车间、车间保全厂的一环扣一环的可靠基础上。

第七章 成本核算
第三十九条 根据石棉制品的生产工艺和批量连续生产的特点,确定基本生产部分的成本核算对象如下:
(一)石棉制动制品:以石棉绒、石棉布、石棉线三大类区分为刹车片、离合器片、刹车带、火车闸瓦等。各基本生产车间的半成品,为各种石棉线、树脂、胶绒料、胶布料、胶线料等。
(二)石棉纺织制品:以内销纺织制品和外销纺织制品区分为各种石棉线、纱罩线、各种石棉绳(包括石棉扭绳、石棉松绳)、各种石棉布(包括以1.5mm为界的普通石棉布、食盐电介布、隔膜石棉布、金属丝石棉布)各种石棉带(包括金属丝石棉带、石棉绝缘带)、石棉被、石棉手套等,以及石棉密封垫料(包括各种橡胶石棉盘根、金属石棉盘根、特殊石棉盘根、油浸石棉盘根、油浸金属丝石棉盘根等)。各基本生产车间的半成品为各种石棉绒各种石棉线、各种石棉复制布等。
(三)石棉橡胶制品(以0.8mm以上)不同品种石棉橡胶板区分为石棉高压橡胶板、石棉中压橡胶板、石棉低压像胶板、石棉金属纲橡胶板,汽缸垫板和石棉耐油橡胶板等。
辅助生产部分的成本核算对象包括水、电、气、机修配件、工模具制造、汽车运输等。
第四十条 产品成本计算方法:基本生产部分采用分步法作为成本计算的基本方法。即按生产工艺的顺序先算出半成品的车间成本,然后再依次分步结转下一车间,最后算出产品的实际成本。
由于各企业管理体制不同,为了统一成本计算,便于开展车间经济核算,凡石棉制动制品的生产,只在一个基本生产车间内进行的,可采用平行结构分步法计算产品成本,不需计算每一生产步骤(阶级)半成品成本(可只计算直接材料成本)进行逐步(顺序)结转。但应加强半成品的定额管理工作。凡由两个以上的基本生产车间共同生产的,必须按车间分步计算半成品的车间成本,并逐步(顺序)结转下一车间、最后算出产品成本。
根据石棉橡胶制品生产周期短、工艺简单、原材料一次投入,而且大部分企业从原材料投入到产品完工都在一个车间内进行密闭式生产的特点,也可采用“简单法”计算产品成本。
由于石棉制品的具体品种、规格较多,如按每一品种计算其产品成本,工作量较大,为了不影响成本计算工作的及时性,在采用分步法的同时,辅以产品分类法来计算产品成本。即按照产品的结构、耗用原材料的不同,加以分类,按类进行产品成本计算。如制动制品以刹车片(绒)、刹车片(布)等;纺织制品以石棉线、石棉绳、石棉布等;橡胶制品以石棉高压橡胶板、石棉中压橡胶板、石棉低压橡胶板等分类计算。
辅助生产部分可采用定单法来计算产品和劳务的实际成本。
第四十一条 为开展全面经济核算创造条件、车间一级可按耗用材料的计划价格和实际数量,以及支付的工资、费用等计算实际的车间成本,并按月将计算结果报送财会部门汇总。由财会部门计算实际的工厂成本。为了反映各车间的成本发生额、结转额和余额,企业财会部门仍应设置分车间别的生产费用明细帐,并将应当由车间负担的各项费用及时通知车间记入产品成本。
第四十二条 产品成本核算的基本程序:
(一)按照费用的经济用途、发生地点,和成本核算对象,填制有关成本核算的原始凭证。
(二)根据有关原始凭证,汇集与计算半成品和产品的产量。
(三)设置必要的生产费用明细帐,根据有关成本核算的原始凭证,按照成本核算对象、成本项目和费用项目进行登记,汇集所发生的一切生产费用。凡是能直接计入产品成本的生产费用,应当直接计入有关成本核算对象,凡是不能直接计入的共同性费用,应当按照费用的发生地点,先予汇集,然后进行分配,计入各有关的成本核算对象内。
(四)结转和分配汇集起来的生产费用:首先将属于过渡性核算环节(辅助生产车间、企业管理部门)汇集的生产费用进行再分配,按照经济用途,划清生产、基建、专用基金和对外劳务等,属于生产部分,结转于基本核算环节(基本生产车间)计入有关项目。然后,再将基本核算环节所汇集的生产费用(包括本车间直接发生和由过渡性核算环节结转的费用)按不同的项目,经过一定的结算和汇总,在各成本核算对象中进行分配,最终归属有关产品,计算各完工产品和未完工产品的工厂成本和完工产品的单位成本。
第四十三条 材料的汇集与分配:
(一)材料采购成本的实际价格包括:1.买价,2.外地运杂费及大宗材料市内运杂费,3.运输途中的损耗,4.入库前整理、挑选费用。为了简化手续,所有材料均应以计划价格核算。耗用材料的实际价格与计划价格的差异,可按成本项目,予以分别调整。各月之间材料价格差异分配率变动不大的,也可按上月差异分配率计算。
(二)库存的材料,需要委托外部加工成为适合生产工艺需要的材料(如石棉布、石棉线等)应单独计算加工材料的实际成本(包括加工前材料成本、加工费、运杂费)。加工完成后应按其名称、规格验收入库。
(三)由基本生产车间进入,属于产品生产过程对原材料的加工(如选石棉线、自纺线、织布等),其加工完成的,算自制半成品,不得作为自制材料处理。
(四)企业为进行生产而耗用的一切材料,都应及时填制领退材料的原始凭证,借以核算耗用材料的数量和金额。车间月末未用的多余材料,应当办理退库或假退手续。
(五)企业为生产经营管理所耗用的各种材料,应当根据领料凭证,分别领用单位、材料用途,分别在“原材料”、“燃料”、“辅助材料”等项目内汇集。
直接用于产品生产的原材料、辅助材料、燃料,应当按照成本项目,分别计入有关成本核算对象。凡由几种产品(半产品)共同耗用的材料,应按产品和材料消耗定额的比例进行分配。一般消耗性材料,应当按照领用的车间或部门,根据领料单的用途,计入车间经费或企业管理费等有关项目。
(六)生产中回收的废料、下脚料,一般按照可以利用的价值,或可以销售的价值(扣除整理费用)从有关产品(半成品)的有关材料费中扣除。没有利用价值或不能销售的废料、下脚料,不得计价扣减成本。
第四十四条 工资的汇集与分配:
(一)工资总额一般包括:
1.基本工资:指按计时工资标准支付的计时工资和按计件单价支付的计件工资。
2.奖金:指各项奖金。
3.各项津贴、节日加班津贴、粮贴、煤贴、副食品差价补贴等。
4.非工作时间的工资:职工探亲、婚、丧、病、伤假工资,开会、学习工资,及女工哺乳、产假工资等。
(二)下列工资、奖金等不得计入产品成本:
1.应由专用基金支付的,如医务福利人员工资(不包括炊事人员的工资)。
2.应从更新改造资金支付的清理报废固定资产的人员工资。
3.应由基建专项工程负担的人员工资。
4.应由企业基金支付的生产发展、技术改进和劳动竞赛奖金。
5.应由营业外损益支付的职工子弟学校教职员工资,编外人员、半年以上病假人员工资和退休人员的退休费等。
6.应在销售费支付的专设销售机构的人员工资等。
(三)企业支付的工资、各项津贴、奖金等,应根据手续完备的原始凭证进行计算、支付和汇集分配。企业的劳资部门,应对劳动定员、工时定额、职工考勤、工时消耗、工资基金计划等原始凭证,进行制定和审查,作为监督计算和支付工资的依据。
(四)企业根据支付的工资和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按其用途、发生地点,进行汇集和分配。
直接从事产品生产的生产工人工资(包括能独立操作的学员)计入基本生产车间人员工资计入车间经费,企业管理人员工资(包括炊事人员工资)计入企业管理费。辅助生产间人员工资计入辅助生产。
(五)工资的分配:凡能直接计入有关产品(半成品)的,应当按照成本核算对象,计入生产工人工资成本项目。由几个产品(半成品)共同耗用的生产工人工资,可按产量或生产工人工时(或定额工时)分配。
第四十五条 费用汇集与分配:
(一)燃料、动力费包括煤、油、电力、蒸汔,应按照用途和耗用地点,进行核算。外购电力费应按供应单位的发票价格计算。实行两部电价的企业,付给或收到电力供应单位的罚金和奖金,应直接增减燃料动力费。外购动力经过本厂变电车间,变更电压,送至各车间部门使用的,应当作为辅助生产核算,再按用电车间和部门进行分配。
企业应当装置必要的计量仪表(水表、电表、气表等)并经常校验、检修,以便正确计算耗用数量,应由动力部门或有关部门确定适当的分配标准,作为各车间、部门燃料动力费分配的依据。
工艺技术过程用动力,如配料、压制、磨片、织造、成型等用电力,干燥、硫化、热处理等用蒸汽,应当计入产品成本的“燃料动力”成本项目。有消耗定额的可按定额比例分配。没有消耗定额的可按产量或生产工时(机器台时)分配。照明用电,取暖用气,以及不能按产品确定消耗的动力用电,应计入车间经费和企业管理的有关明细项目。
(二)折旧费:企业固定资产折旧应按核定的折旧率和月初在用固定资产的帐面原价按月计算。月份内增加的固定资产,当月不提折旧,月份内减少的固定资产,当月照提折旧。
不提折旧的固定资产包括:1.土地;2.未使用固定资产;3.不需用固定资产:4.经企业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封存的固定资产;5.连续停工在一个月以上的企业停工期内未用的设备。
房屋、建筑物,以及季节性停用或因大修理停用的固定资产照提折旧。
采用综合折旧率计算折旧的企业,已达到使用年限仍在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可继续提取折旧。未达到使用年限而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不补提折旧。
(三)修理费:企业固定资产修理费用应根据费用划分的规定,严格划清大修理费用和经常修理费用。大修理费用由大修理基金开支,不得计入产品成本。经常修理费用可计入产品成本。
修理费的实际成本:外包工程按承包单位的帐单发票金额计算。由本厂辅助车间进行修理工作,应按其消耗的材料、人工、费用计算(不包括企业管理费)。由基本生产车间的修理工人为本车间进行的经常修理工作,只包括耗用的材料和有关直接费用,不包括本车间修理工人工资,也不负担本车间的车间经费。
(四)低值易耗品摊销和专用模具费的摊销:车间和管理部门,使用的各种低值易耗品应当以其摊销数列入车间经费和企业管理费的有关明细项目。对于价值小、易破损的,采用一次摊销法,领用时将其全部价值摊入有关生产费用;一般金额较大、使用期限较长的低值易耗品,可采用“五五”摊销的方法,分次摊入生产费用。
生产产品专用的模具(如压制成型用模具)一般应按产量分摊。如一次领用单件金额在800元(含800元)以上者,可分12个月摊销计入产品成本。对于单件在800元以下及小批生产的产品和试制新产品所用的专用模具,可于领用时全部计入产品成本。
企业对于在用低值易耗品,不论采用哪种方法摊销,都必须加强实物管理,专人负责,定期盘点,及时报废和执行以旧换新等制度,严格控制低值易耗品的领用,正确核算低值易耗品的摊销。
(五)产品包装费:1.凡在生产过程中发生的包装费,即在车间进行包装入库领用的包装材料,应计入产品成本项目“辅助材料”项目内。2.凡产品入库后进行包装发生的包装材料费,可算销售过程中发生的包装费,计入商品产品的销售费内。
(六)车间经费:应以发生地点和费用项目进行汇集,按照基本生产车间分别设帐,并按费用项目设置专栏。辅助生产车间的车间经费,在辅助生产明细帐中进行核算(也可设辅助生产车间的车间经费明细帐)。
基本生产车间的车间经费,包括本车间直接发生的费用和自辅助生产车间分配来的费用,应当在本车间范围内对本车间生产的产品(半成品)进行分配。分配的方法,凡是能直接计入某种产品(半成品)的费用,如专用模具费的摊销费,可直接由该产品负担,属于共同性车间经费,可按生产工人工时(或定额工时)或按耗用原材料成本比例等方法进行分配。
(七)企业管理费:企业应按全厂范围设立企业管理费明细帐进行费用的汇集,并分别费用项目设置专栏核算,月终结出总数,进行分配。
企业管理费的分配,应以扣除对外和对内基建等部门提供的产品和劳务应负担数的净额,先在各基本生产车间之间(不包括半成品的基本生产车间)进行分配,即按生产工人工时或车间成本比例法确定各基本生产车间应负担的企业管理费数额,然后将各基本生产车间应负担的企业管理费,再向各该车间生产的产品之间按照生产工人工时(或定额工时)或耗用原材料成本比例等方法进行分配。
企业各车间为基建、大修理、专项工程及福利部门提供的产品、劳务,应视同对外供应产品和劳务分配企业管理费。企业自制工具、模具、备件及由生产费用开支的技措费用,中小修理及车间与车间之间的劳务供应等,不摊企业管理费。
(八)待摊预提费用:为了正确反映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企业对应由本期成本负担的各项费用,应在发生的当月计入产品成本,不得提前或延后。属于本期发生而应由以后各月成本负担的费用,可列作待摊费用,分月摊入成本;属于应由本月成本负担,而在以后月份发生的费用可列作预提费用,按规定先预提计入成本。
待摊费用包括:预付固定资产租金、预付报刊杂志订阅费、保险费等。
预提费用包括:租入固定资产大修理支出、银行借款利息等。
第四十六条 辅助生产车间是为基本生产车间服务,提供水、电、气、工模具制造、设备修理、车队运输等产品(劳务)供应。辅助生产成本包括车间直接发生的料工费的和由其他辅助生产车间转来的生产费用。
(一)辅助生产成本通过辅助生产明细帐进行核算,辅助生产车间设帐,按照其供应的产品(劳务)种类或批次和规定的成本项目汇集生产费用。工模具备件制造、设备修理等,应根据各个工作任务,编制工作令号,开设成本计算单,分别汇集计算每项产品(劳务)的总成本和单位成本。
(二)辅助生产车间对基本生产车间、其他辅助生产车间和管理部门所提供的产品(劳务)成本,应按实际提供产品(劳务)数量进行分配。
水、电、气可按耗水、电度数和供气立方米为标准,没有仪表仪量的可采用适当的分配标准;修理成本可按修理作业的实际工时;车队运输可按吨公里进行分配,分别结转给受益车间和部门或产品(劳务)。辅助车间相互之间的劳务供应,可采用一次交互分配进行结算。
第四十七条 为了正确反映在产品的实物动态,车间应当设置在产品实物台帐,记录各种在产品的投料量,各工序(或工段)中在产品的加工数量,完工数量,转出数量(包括合格品和废品)和结存数量(完工和未完工)。
(一)车间中间库或独立的半成品库,应当设置半成品实物卡片,记录半成品的收入、发出和结存数量。根据半成品交库单、半成品领用单等原始凭证,每天逐笔登记。
(二)财会部门和车间核算人员应对在产品实物台帐和半成品实物卡片进行定期稽核,各车间仓库应对在产品、半成品进行定期盘点,确定在产品、半成品的实存数量和盈亏数,并编制在产品、半成品盘存清单。
(三)企业应根据在产品数量和有关成本记录,计算月末在产品成本,借以在完工产品和在产品之间进行生产费用的分配。计算公式如下:月初在产品+本月发生产品=完工产品成本+月未在产品在产品成本
根据上列公式,采用先进先出法(或加权平均法)计算,确定完工产品成本。由于石棉制品的生产,原材料是在开工前一次全部投入,且原材料的比重较大,为了简便计算,如月末在产品数量不多,且比较稳定者可不负担费用,只计算其直接材料成本,即当月发生费用,全部由完工产品负担。但随着生产的发展,在产品的绝对数量也会变动,因此在年终时,应根据实际盘点数量,按实际成本,重新计算,以调整本年完工产品的实际成本。如月未在产品数量较多,且各月变化很大,除按在产品数量计算其直接材料成本外,还应将在产品数量按其完工程度折合约当产量来分配费用。
(四)财会部门对需要独立计算各种库存的半成品,应设置自制半成品明细帐,记录半成品收发结存数量和金额。半成品的计价可采用实际价格,也可采用计划价格。对上一车间(或工序)进行生产的半成品,也可在基本生产明细帐直接结转,不通过半成品明细核算。半成品的日常核算,可仅作数量核算。月终算出实际成本后,再按实际成本转帐,也可先按计划成本转帐,再调整为实际成本。
第四十八条 企业已完工产品,应及时办理检验入库手续,填制交库单送仓库。自制材料、配件等,亦按规定程序办理检验交库手续。月末根据完工产品的产量和有关成本记录计算月份内完工的实际成本,及时登记和结算产品成本计算单,算出完工产品的总成本和单位成本。
企业成品仓库应设置成品卡片,逐日逐笔登记产品的收发结存数量。财会部门应设置成品明细帐登记各种产品的收发结存数量和金额。产品明细核算可按实际成本,也可按计划成本进行。成品卡片与产品明细帐,根据在成品交库单和发货等原始凭证登记,双方月末结存数量应按月进行核对,定期盘点,保证帐卡物的一致。
第四十九条 石棉制品的成本核算对象按大类进行,各类产品产量均以“吨”为计量单位。但由于石棉制动制口实际交库数量及销售数量均以不同的具体品种的“片数”计量,为了正确计算产品生产成本和结转销售数量,需对不同品种的产品产量“片数”进行换算,统一以“吨”来反映和计算,然后将同类产品换算后的产量“吨”相加,得出这一大类)刹车片〖绒〗、刹车片〖布〗等等)产品的总产量。
换算方法是以体积×比重=每片成品重量,再以本月生产片数×每片成品重量=某一品种本月生产总重量,最后将同一类产品各个品种本月生产总重量相加即求得这一大类产品总重量。石棉制动品的比重均以每方公分2克的重量计算。
(一)刹车片的计算方法:
每片成品重量=(长×宽×厚)×(长度以外弧为准)
(二)离合器片的计算方法:
每片成品重量=(外半径平方-内半径平方)×3.14×厚×比重销售产品数量的换算方法亦按上列方法进行计算。
第五十条 产品分步成本的具体结转程序:
现以刹车片(绒)产品的生产为例,说明经过各基本生产车间,分步成本的具体结转程序(假定在三个基本生产车间进行)。
(一)石棉车间:以各种石棉绒为成本核算对象,根据当期发生的料(原棉)工费、按成本项目算出石棉绒的总成本和单位成本,并按本期石棉绒的产量加减期初期末结存量,将胶绒塑料耗用的石棉绒成本结转配料车间。
(二)配料车间:以各种树脂、胶绒塑料等为成本核算对象,先算树脂成本,后算胶绒塑料成本。
根据当期发生的料(甲醛、苯酚等)工费、按成本项目和产量,算出树脂总成本和单位成本,并按本期树脂的产量加减期初期未结存量,将胶绒塑料耗用的树脂成本结转到塑料成本内。
胶绒塑料成本包括自石棉车间转来的石棉绒和本车间结转的树脂,再加上各种填料(如橡胶、促进剂、氧化铁、硫酸钡、铜丝等)等一切料、工、费按成本项目汇集核算,然后根据本期胶绒塑胶产量加减期初期末结存量,计算出本期胶绒塑料的总成本和单位成本,将石棉绒刹车片产品耗用的胶绒塑料成本结转压制车间。
有的企业对于混炼橡胶料的成本单独计算,然后再结转到胶绒塑料成本内,由于结转层次较多,为了简便计算,也可合并在胶绒塑料成本内计算。
(三)压制(成型)车间:以刹车片(绒)等石棉制动制品为核算对象。根据配料车间转来的胶绒塑料成本,加上本车间压制工序加工磨片工序的人工、费用,按成本项目汇集,并根据本期产量加减期初期末结存量,算出本期石棉绒刹车片等的总成本和单位成本。
按顺序对转半成品,期初期末和结转下一步的半成品数量,必须相互衔接,核算正确,半成品结转下一步采用先进先出法(或加权平均法)计算期未余额。半成品的逐步结转,可以分项结转,也可综合结转。
第五十一条 为了正确反映产品成本结构,便于按成本项目考核和分析成本计划的完成情况,对于分步结转(综合)的半成品成本,均应在逐步顺序结转的基础上进行成本还原。
成本还原方法:
(一)将本期产品耗用的半成品成本,以其原有的成本结构分解还原为按成本项目反映的半成品成本。
(二)以本月产品耗用半成品总量,除以本月生产半成品成本合计数求得还原率,再分别乘以本月生产半成品的各成本项目,即得本月产品耗用的半成品成本。
(三)将分解还原为以成本项目反映的半成品成本,按工艺程序逐步结转、汇总,直至产品的加工成本,再分配企业管理费,即为还原后的全部商品产品成本。

第八章 成本分析
第五十二条 企业的成本分析是成本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企业的厂部、车间都要发群众,定期分析成本计划和各项定额执和情况。分析对比既要肯定成绩,也要指出问题,找出薄弱环节,找出与同行业先进水平甚至与国外同类产品的差距。总结经验教训,提出赶超的目标,不断提高管理水平。
第五十三条 企业的成本分析,应作为经济活动分析的主要内容,全厂每月进行一次,车间也应按月进行分析,还可根据中心工作需要和日常发现的问题,进行不定期的分析和专题分析。
全厂的成本分析会议,由厂长或总会计师主持,财务部门组织。车间的成本分析会,由车间主任主持。会议形式和参加人员按实际情况决定。
通过成本分析,总结经验,肯定成绩,找出存在问题,揭露主要矛盾,要分门别类作出决议,并按经济责任的划分,由厂长或车间主任责成有关部门和个人提出措施,限期解决。
第五十四条 成本分析的主要内容:
(一)由于产、质量和品种变化对成本的影响;
(二)由于主要原材料、燃料、动力消耗定额增减和价格变动对成本的影响:
(三)由于工艺设备变化对成本的影响;
(四)由于职工人数、劳动生产率、工资、奖金和临时工的变动对成本的影响:
(五)由于费用增减对成本的影响:
(六)由于重大责任事故的发生或其他原因,对成本的影响。
第五十五条 成本分析方法,一般采用对比方法,即报告期的产品实际成本同计划成本对比,同上期同类产品的实际成本对比:同本企业历史上同类产品最好水平对比:同先进企业同类产品的实际成本对比。
由于影响成本变动的因素很多,企业进行成本分析时,还可采用因素代替法和差额计算法,也可同时使用几种方法进行分析。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六条 本规程主要是对全国石棉制品企业有关成本管理工作提出的一般要求。各省、市、自治区建材主管部门和各企业,可结合自已的实际情况,制订补充规定和实施细则。


天津市体育竞赛管理办法

天津市人民政府


天津市体育竞赛管理办法
天津市人民政府
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34号


(2001年2月12日经天津市人民政府第35次常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加强对本市体育竞赛的管理,促进体育事业的发展,提高体育运动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举办体育竞赛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举办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体育竞赛,是指经体育行政部门批准的,由举办人自负盈亏举办的国际或国内各级、各类综合性运动会、单项体育竞赛和体育表演活动。
体育竞赛项目的范围包括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确定的体育运动项目和经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批准并符合本市实际情况的体育竞赛项目、体育表演项目。
第三条 市体育行政部门是全市体育竞赛的行政主管部门。区、县体育行政部门负责各自辖区内相应级别体育竞赛的管理。
各级公安、工商、卫生、税务、审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体育行政部门做好体育竞赛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市和区、县体育行政部门管理体育竞赛的职责:
(一)对承办全国和全市各类体育竞赛活动进行计划安排或招标,确定承办单位,制定相应竞赛计划和规程;
(二)审核体育竞赛申报登记文件;
(三)指导举办人组织体育竞赛,协助审定体育场地、设施、器材;
(四)监督检查体育竞赛的组织实施情况;
(五)制定裁判员培养发展规划,培训、选派裁判员;
(六)审定、公布本行政区域体育竞赛最高记录,颁发成绩证书、证明;
(七)申办各级、各类体育竞赛。
第五条 体育竞赛的管理实行申报登记制度。举办人应当向体育行政部门申报登记。
第六条 举办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有与举办体育竞赛相适应的组织机构和管理人员;
(三)有具体的竞赛规程和组织实施方案;
(四)有竞赛所需的场地、设施、器材和必要的经费。
第七条 举办人按照下列规定,办理申报登记手续:
(一)举办区、县级的体育竞赛,举办人应当在开赛前30日内向所在区、县体育行政部门申报登记,区、县体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登记申请之日起7日内做出准予登记或不予登记的决定。
(二)举办跨区、县或者全市性的体育竞赛,举办人应当在开赛前30日内向市体育行政部门申报登记,市体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登记申请之日起10日内做出准予登记或不予登记的决定。
(三)举办或承办跨省市、全国性、国际性的或者有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运动队、运动员参加的体育竞赛,举办人应当在开赛前60日内向市体育行政部门申报登记,市体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登记申请之日起15日内做出准予登记或不予登记的决定。
对前款规定的登记申请,市和区、县体育行政主管部门逾期不做出决定的,视为准予登记。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应于逾期之日起5日内补发体育竞赛登记证明,并应追究有关行政主管人员及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举办体育竞赛应当经国家体育行政部门批准的,举办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报批手续。
第八条 举办人向体育行政部门提出申报登记体育竞赛,应当交验下列文件:
(一)主管部门的批文及体育竞赛申报登记表;
(二)体育竞赛规程、组织实施方案及其可行性分析报告;
(三)有关机构出具的竞赛经费来源的验资证明或资金来源协议书及经费预算方案;
(四)竞赛场地、设施、器材等情况的可行性报告;
(五)举办危险性大、对抗剧烈、超大强度体育竞赛的,还应提供医疗急救方案和运动员人身保险证明;
(六)需要查验的其他文件。
第九条 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举办人,体育行政部门在准予办理体育竞赛登记后,核发体育竞赛登记证明;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举办人,体育行政部门不予办理体育竞赛登记,并书面通知举办人。
第十条 经批准登记的体育竞赛,如需要变更举办主体或者竞赛名称、内容、时间、地点的,举办人应当向原登记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如需要取消竞赛的,应当向原登记部门办理注销登记,并提前发布公告。
举办人不得私自转让举办权。
第十一条 体育竞赛实行公平竞争的原则,举办人和参赛运动员、教练员应当遵守体育道德,不准弄虚作假、营私舞弊,不得利用体育竞赛进行赌博活动,严禁使用禁用药物和方法提高运动成绩。
第十二条 举办人领取体育竞赛登记证明后,方可进行广告征集、接受赞助、出售门票和收取报名费工作。
第十三条 举办体育竞赛接受赞助或获取广告收入的,双方当事人应当订立合同。
第十四条 举办人应当按照登记交验的体育竞赛规程和实施方案组织体育竞赛,并对报名参赛运动员进行资格审查。
举办人应当采取措施,维护竞赛场所的秩序和安全。
第十五条 在体育竞赛赛事活动中发生纠纷的,由体育仲裁机构负责调解、仲裁。
第十六条 体育竞赛的冠名应当与竞赛的内容和规模相符。未经相应体育行政部门批准,不得以行政区域名称或者与行政区域名称同义字样冠名。
第十七条 举办体育竞赛,举办人应当通过体育行政部门选聘注册裁判员。未经体育行政部门选派,裁判员不得承担竞赛裁判任务。举办人不得随意委派他人担任裁判工作。
第十八条 体育场馆及可用于比赛的场地、器材管理部门,不得向未取得体育竞赛登记证明的举办人租借场地、器材或提供其他比赛条件。
第十九条 举办人应当在体育竞赛结束后30日内,向体育行政部门提交竞赛情况总结、成绩册和具有审计资格的机构出具的竞赛经费收支审计报告。
第二十条 举办人可以委托符合规定资格的体育机构举办体育竞赛。
委托举办时,当事人应当订立合同,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一条 举办人应当自觉接受体育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体育行政部门的执法人员进行检查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在举办体育竞赛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体育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对非经营性活动的,处1000元以下罚款;对经营性活动无违法所得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办理申报登记手续或未取得体育竞赛登记证明,擅自举办体育竞赛或从事与体育竞赛有关活动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变更体育竞赛举办主体、名称、内容、时间、地点或擅自取消体育竞赛的;
(三)不按登记交验的体育竞赛规程和实施方案组织体育竞赛的;
(四)未经批准冠以市或者区、县行政区域名称或以市或者区、县行政区域名称同义字样举办体育竞赛的;
(五)未按规定提交竞赛情况总结、成绩册和竞赛经费收支审计报告的;
(六)未通过体育行政部门,擅自委派他人担任裁判工作的;
(七)体育场馆及可用于比赛的场地、器材管理部门向未取得体育竞赛登记证明的举办人租借场地、器材或提供其他比赛条件的;
(八)未经体育行政部门同意,私自转让举办权的;
(九)拒绝体育行政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
第二十三条 未经体育行政部门选派,擅自担任体育竞赛裁判的,由体育行政部门对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四条 对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行为,工商、公安、卫生等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法定的职权范围内,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五条 对举办人因组织管理不善,造成参赛者和消费者重大伤亡事故的,除对其进行经济处罚外,还应由其承担民事和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体育行政部门的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当依法行使职权,秉公执法。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举办的本单位、本系统内部的体育竞赛,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01年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