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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2002年3月11日在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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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2002年3月11日在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上

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

——2002年3月11日在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上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韩杼滨

各位代表:

现在,我代表最高人民检察院向大会报告工作,请予审议,并请全国政协各位委员提出意见。

2001年,全国检察机关以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同志的“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九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精神,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检察工作取得了新的进展。

一、积极投入严打整治斗争,维护社会稳定

去年,检察机关坚决贯彻党中央关于开展严打整治斗争的重大决策,把维护稳定作为首要任务,与公安机关、人民法院等部门通力协作,开展打黑除恶、治爆缉枪等专项斗争,依法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集中整治治安混乱地区和突出的治安问题,认真落实综合治理措施,为严打整治斗争取得阶段性成果作出了积极贡献。全年共批准逮捕各类刑事犯罪嫌疑人841845人,提起公诉845306人,比上年分别上升17.6%和19.2%。

坚持依法从重从快方针,突出打击黑恶势力等三类严重刑事犯罪。始终把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和流氓恶势力犯罪,爆炸、杀人、抢劫、绑架等严重暴力犯罪,盗窃等严重影响群众安全感的多发性犯罪作为打击重点,特别是把称霸一方、欺压群众、作恶多端的黑恶势力犯罪作为重中之重,依法严厉打击。最高人民检察院加强宏观指导和督促检查,对严打中的适用法律问题及时作出司法解释,直接督办了381件重大黑恶势力犯罪案件。各级检察机关适时介入重大案件的侦查活动,依法从快批捕、从快起诉;坚持重事实、重证据,严格掌握法律政策界限。在严打整治中,共批准逮捕三类重点案件犯罪嫌疑人454587人,提起公诉455942人,有力地打击了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

把打黑除恶与反腐败斗争结合起来,深挖黑恶势力后台和“保护伞”。对充当黑恶势力后台和“保护伞”的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案件,集中力量,深挖严查,上级检察院直接查办或派员督办。全年立案侦查此类犯罪案件279件345人。这些人员中,有的收受贿赂,包庇、纵容黑恶势力犯罪活动;有的泄露案情,为犯罪分子通风报信、出谋划策;有的为黑恶势力的非法经营活动提供保护;有的本身就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重要成员。对这些腐败分子的查处,推动了严打整治斗争的深入开展。

积极参加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严惩经济领域的犯罪活动。检察机关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依法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食品、药品等严重危害人民生命健康的犯罪活动,以及偷税骗税、金融诈骗、走私和传销等严重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活动。全年共批准逮捕此类犯罪嫌疑人26002人,提起公诉23526人。最高人民检察院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了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就办理制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等问题作出司法解释,并直接督办了195件重大犯罪案件。为加大打击力度,检察机关加强了与行政执法机关的协调,进一步完善行政处罚与刑事追究相衔接的工作机制,依法查办了397名涉嫌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犯罪的行政执法人员,纠正了一批有罪不究、以罚代刑的案件。

严厉打击暴力恐怖犯罪,依法惩治邪教组织犯罪活动。对恐怖势力、宗教极端势力和民族分裂势力组织、策划的爆炸、杀人、纵火等犯罪活动,坚决依法打击,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美国“9·11”事件后,最高人民检察院与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发出了严厉打击恐怖犯罪活动的通知;倡议并主办了亚欧国家总检察长会议,促进了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的司法协作。依法打击邪教组织犯罪活动,批捕、起诉了一批组织和利用“法轮功”等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

二、加大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的力度促进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

集中力量查办了一批贪污贿赂犯罪大案要案。全年共立案侦查贪污贿赂犯罪案件36447件40195人,为国家挽回直接经济损失41亿多元。在查办的案件中,犯罪数额百万元以上的1319件,涉嫌犯罪的党政领导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和经济管理部门工作人员9452人,县处级以上干部2670人,李嘉廷等6名省部级干部依法受到追究。查办在国有企业转制、重组过程中私分、侵吞、转移国有资产的贪污贿赂犯罪嫌疑人17920人,促进了国有企业的改革和发展。继续加大对行贿犯罪的打击力度,对为谋取不正当利益,不择手段拉拢腐蚀国家工作人员,情节严重的行贿犯罪,依法严肃查办,全年共立案侦查1906件,比上年上升39.4%。根据近年来贪污贿赂犯罪嫌疑人携款潜逃增多的情况,最高人民检察院与公安部联合部署,开展集中追逃专项行动,采取网上通缉、异地协作、敦促自首等措施,抓获在逃犯罪嫌疑人3046名,追缴赃款6.8亿多元。

严肃查办了一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侵权犯罪案件。针对渎职犯罪危害严重的情况,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了重特大渎职案件标准,与有关行政执法机关建立了案件移送制度,加强了对查办渎职犯罪工作的指导。全国检察机关共立案侦查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渎职犯罪案件8819件。加强对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司法保障,立案侦查涉嫌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暴力取证、报复陷害等犯罪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1983人。

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取得明显进展。检察机关认真落实标本兼治、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方针,大力加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一是把检察预防融入反腐败斗争和综合治理的总体格局,积极推动建立社会化预防组织1300多个。检察机关在预防网络中充分发挥职能作用,针对办案中发现的漏洞和问题,向发案单位和有关部门提出检察建议28500多件。开展专题调研,研究发案规律和防范措施,有4000多条预防对策建议被当地党委和政府采纳。二是最高人民检察院与中央有关主管部门联合部署,在金融证券、国有企业、海关、建筑、医药等八个行业和领域开展系统预防,协助有关部门和单位完善制度,加强管理,健全监督制约机制。三是在交通、能源、水利等重大建设工程中开展专项预防,帮助建立防范机制,减少了职务犯罪和建设资金流失。西部地区检察机关围绕国家重大基础设施、生态环境工程建设,积极开展预防工作,取得了良好成效。

三、强化诉讼监督,维护司法公正和法制尊严

加强刑事诉讼监督,注意防错防漏,不枉不纵。各级检察机关围绕严打整治斗争加强刑事诉讼监督,坚持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一方面,以防止打击不力为重点,依法纠正有案不立、以罚代刑、重罪轻判等问题。对侦查机关应当立案而未立案的,依法监督立案18447件;对应当逮捕而未提请批准逮捕的,决定追捕13341人;对应当起诉而未移送起诉的,决定追诉6440人。对确有错误的刑事判决、裁定,提出抗诉3875件。对违反规定不交付执行,以及违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依法督促纠正8548人次。另一方面,注重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严把事实关、证据关和适用法律关,纠正刑讯逼供、超期羁押等违法行为。依法决定不批准逮捕93760人,不起诉26373人。对侦查、审判和刑罚执行活动中的违法情况,提出书面纠正意见21278件次。对超期羁押的,依法提出纠正意见66196人,已纠正56389人。

加强民事审判和行政诉讼监督,督促纠正裁判不公问题。针对影响民事审判和行政诉讼监督实效的问题,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了《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各级检察机关认真审查当事人申诉,注重对判决、裁定严重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案件,以及因枉法裁判导致司法不公的案件进行监督。据检察系统统计,全年依法提出抗诉16488件,法院已审结10145件,其中改判5377件,撤销原判发回重审900件。对裁判正确的,耐心细致地做好息诉工作。

严肃查办司法人员贪赃枉法犯罪案件,促进公正司法。检察机关在诉讼监督工作中,注意查办司法不公背后的职务犯罪案件。对司法人员滥用职权、索贿受贿、枉法追诉、枉法裁判、私放在押人员,以及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等犯罪案件,坚决依法查处。全年共立案侦查涉嫌此类犯罪的司法人员4342人。

加强控告申诉检察工作,努力解决告状难、申诉难问题。大力开展文明接待活动,为群众解决实际问题,全年共办理群众来信来访656080件次。坚持检察长接待日制度,各级检察长共接待群众来访188116人次,对其中属于检察机关管辖的72346件直接督办,当年办结55336件。认真办理刑事申诉和刑事赔偿案件,对确有错误的777件依法予以纠正,决定给予刑事赔偿。为加快控告申诉问题的解决,减轻当事人的诉讼负担,一些地方检察机关实行控告申诉首办责任制,力求将问题解决在基层,解决在首次办理环节。

四、加强自身建设,提高队伍整体素质和执法水平

开展集中教育整顿,提高队伍政治业务素质。一是加强思想政治教育。组织广大检察人员深入学习江泽民同志的“七一”重要讲话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进行理想信念、职业道德和纪律作风教育。开展向生死关头解救人质、制服歹徒的湖南省道县检察长付玲玲,秉公执法、清正廉洁的北京市检察院第一分院副检察长方工等模范检察官学习的活动,大力弘扬公正执法、热情服务的良好风尚。二是开展执法大检查。各地共自查和交叉检查近三年来办理的有关案件55万多件,对发现的违反程序、执行办案纪律不严等问题进行认真整改,对处理错误的案件进行了纠正。针对这些问题,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了《检察机关办理案件必须严格执行的六条规定》。对检察机关现任处以上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和检察人员离职、退休后从事律师职业,进行了清理和规范。三是坚持从严治检。严肃查处违法违纪的检察人员406人,其中追究刑事责任56人。沈阳市检察院原检察长刘实贪污、受贿、泄露国家秘密,被判处有期徒刑20年。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全年有60名领导干部被追究责任,7个省级检察院的负责人到最高人民检察院检讨责任。四是加强教育培训。组织了全国检察人员基本素质统一考试,促进干警熟练掌握专业知识。全年共培训各级检察长和业务骨干34000多人,组织11000多人参加法律本科或研究生学习,选送一批优秀检察官出国进修,促进了队伍整体素质的提高。

继续开展争创“五好”活动,深入推进基层检察院建设。采取上级检察院挂牌攻坚、集中培训检察长等措施,重点推动467个工作滞后的基层检察院转变面貌。对其中的210个院领导班子和129名检察长,商同地方党委和人大进行了调整。对已经实现“五好”基本要求的检察院进行抽查,实行动态管理,推动建立长效机制。经过努力,检察机关基层基础工作薄弱的状况有了新的改进。最高人民检察院从干部教育培训、专项经费补助等方面,加大了对西部地区检察机关的扶持力度。继续选派检察官到西部巡讲支教,组织东西部地方检察院互派干部挂职锻炼。在拉萨召开了西藏检察工作座谈会,研究加强西藏检察工作,落实对口援藏任务。

深化改革,为检察工作注入生机与活力。最高人民检察院和省级检察院建立了侦查指挥中心,提高了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大要案工作的整体效能。推行审查逮捕方式改革,强化对证据的审查,依法引导侦查取证,提高了办案质量和效率。到去年底,实行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的检察院达到2729个,择优选任的9022名主诉检察官在严打整治中发挥了骨干作用。27个省级检察院完成了机构改革。在全系统进一步推行竞争上岗、双向选择,对一批检察院领导干部和反贪局长进行了异地交流和内部轮岗。积极推进科技强检。全国检察机关一级专线网已经开通,一些检察院建成了计算机局域网,配备了举报电话自动受理系统和多媒体法庭示证系统,增强了发现、揭露和证实犯罪的能力。

自觉接受监督,切实加强和改进工作。各级检察机关主动向人大汇报工作,加强与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的联系,邀请代表和委员视察,听取批评、意见和建议,不断改进工作。去年最高人民检察院收到全国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的建议和提案65件,已全部办结。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改进刑事诉讼执法工作的要求,对检察环节的超期羁押、刑讯逼供等问题进行了检查清理,纠正超期羁押2226人。深化检务公开,认真接受人民群众监督和新闻舆论监督。推行不起诉案件、刑事申诉案件和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公开审查制度,以公开促公正。

一年来,检察工作有了新的进展,但仍然存在不少问题。过去的问题,经过努力,有的有所改进,有的还没有得到解决。主要表现在:一是对司法活动中有法不依、执法不公等问题,监督力度不够。特别是民事审判和行政诉讼监督,缺乏有效的监督办法和手段,仍然是法律监督工作的薄弱环节。二是在执法作风上,少数单位受利益驱动违法违纪办案的现象仍时有发生;有的检察人员为民执法的宗旨意识不强,作风粗暴,特权思想严重,办关系案、人情案,甚至徇私舞弊、贪赃枉法。一些检察院和领导干部存在形式主义、官僚主义,有的工作部署和管理制度没有落实。三是一些检察人员执法观念陈旧,业务素质和执法水平偏低,证据意识、程序意识不强,办案质量不高,不适应新形势下工作发展的要求。四是经费保障机制不健全,检察工作科技含量低,办案经费紧缺,装备落后,边远贫困地区的基层检察院困难更大,影响了工作开展。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工作指导上不够深入,对上述问题研究、解决的力度不够,负有领导责任。我们将采取有力措施,进一步强化法律监督,提高队伍素质,深化管理制度改革,努力解决存在的问题,推动检察工作不断发展。

各位代表:

今年是我们党和国家历史上具有重要意义的一年。面对新的形势和任务,检察机关要以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同志的“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认真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继续深入开展严打整治斗争,严厉打击暴力恐怖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深挖黑恶势力后台和“保护伞”,依法打击邪教组织犯罪活动,积极参加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坚持不懈地打击制假售假、偷税骗税、金融诈骗、走私和传销等严重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为维护国家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作出新贡献;进一步加大查办贪污贿赂、渎职犯罪案件力度,集中力量查办大案要案,继续加强发案单位个案预防、重点行业系统预防和重大工程专项预防,综合运用检察职能,更好地为西部大开发和国有企业改革发展服务,在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方面取得新成效;大力强化刑事诉讼、民事审判和行政诉讼监督,依法监督纠正诉讼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坚决查办司法不公背后的贪赃枉法犯罪,在维护司法公正和法制统一方面取得新进展,努力推进依法治国,为改革开放、经济建设和社会安定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为确保上述任务的完成,我们将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第一,突出“强化监督,公正执法”的主题,推动法律监督工作与时俱进。增强法律监督意识,努力探索加强民事审判和行政诉讼监督以及刑罚执行监督的有效途径和方法,积极提出完善监督程序的立法建议,加大监督力度,提高监督实效,维护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增强公正执法和保障人权意识,严格执行实体法和程序法,保障司法公正,坚决排除通过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获取的证据,支持律师依法履行职责,切实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增强接受监督和制约意识,自觉接受人大、政协和社会各界监督,强化内部制约机制,制定审查批捕、审查起诉案件证据标准和职务犯罪办案质量考评标准,落实错案责任追究制度,规范执法行为,严格办案纪律,切实保证检察权的正确行使,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第二,做好应对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检察工作,努力适应改革开放的新要求。认真研究加入世贸组织后检察工作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按照法制统一、公开透明和非歧视原则,进一步更新执法观念,完善执法机制,加强司法解释工作,增强执法透明度和公信度,依法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良好秩序。把握经济领域犯罪的新动向、新特点,依法严厉打击侵犯知识产权、洗钱等犯罪活动,维护国家经济安全。在检察人员中进一步普及世贸组织知识,开展专项培训,培养一批懂法律、懂外语、懂经济的复合型人才。扩大国际交流和司法协作,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做好涉外案件的检察工作,为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提供司法保障。

第三,深化检察改革,创新管理机制,提高执法水平和工作效率。深化侦查监督和公诉工作改革,建立和规范适时介入侦查、引导侦查取证、强化侦查监督的工作机制,完善主诉、主办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建成上下一体、反应灵敏的侦查指挥和协作机制,提高突破大要案的整体能力。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抓紧完成地方检察院机构改革。扩大检察人员分类管理试点,探索建立符合司法规律和检察工作特点的队伍管理机制。大力推进科技强检,加强信息技术在检察工作中的应用,提高办公、办案信息化水平。

第四,以改进执法作风为重点,进一步加强队伍建设。认真贯彻党的十五届六中全会精神,按照中央关于把今年作为转变作风年的要求,着重解决执法作风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加强思想作风建设,牢固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增强执法为民的宗旨意识。不断改进控告申诉检察工作,全面推行控告申诉首办责任制,更好地为群众排忧解难。改进领导作风和工作作风,切实克服形式主义和官僚主义,纠正特权思想、霸道作风。按照以德治国的要求,实施《检察官职业道德规范》,强化职业自律,弘扬忠诚、公正、清廉、严明的检察官职业道德。坚持从严治检,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严肃查处检察人员违法违纪案件。认真落实修改后的检察官法,从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的人员中择优选任检察官,抓紧组织对现任检察官的教育培训,优化队伍结构,推进检察官队伍的专业化建设。

第五,坚持不懈地推进基层检察院建设。最高人民检察院在总结三年基层检察院建设经验的基础上,制定了《人民检察院基层建设纲要》。我们将以确保公正执法为目标,以规范管理和提高执法水平为重点,继续狠抓基层检察院建设,进一步提高基本素质,加强基础工作,完善基本保障,在新的起点上把基层检察院建设继续向前推进。

各位代表,在新的一年里,检察机关将紧密团结在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周围,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深入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认真贯彻本次全国人大会议精神,开拓创新,扎实工作,以检察工作的新成绩迎接党的十六大胜利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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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事业单位养老金改革的几点疑惑

陈奇彪


一、对改革事业单位养老金是为了实现公平的疑惑。我国社会主义改革的目标是为了实现共同富裕还是走共同贫困?对这一问题邓小平同志早就作出过回答。的确我国企业单位养老金还处于较低水平,但不能因为企业养老金低,责令大家都去向低看齐,用降低本来就不高的事业单位养老金的方法去实现所谓的“公平”,这实际是对企事业单位职工的最大不公平!一方面挤压了企业职工养老金上升的空间,另一方面让事业单位职工降低生活质量,去过比过去更加清贫的生活。我们改革的方向应当是极大限度的提高人们的生活水平,要采取逐步提高企业养老金待遇,逐步缩小企事业单位养老金差距的方法,这才符合社会主义事业改革的目的与方向。
公平不等于完全一样,否认差别本身就是不公平!“搞原子弹的和卖茶叶蛋的收入一致”这当然是不公平的。事业单位职工大部分是知识分子,基本上从事的是教育、科学技术,从事这方面职业要有较长的教育投入。事业单位与企业单位劳动力结构也是不同的,前者是脑力劳动者密集的部门提供的是以脑力劳动为主的复杂劳动。后者则是以体力劳动者为主,一般提供的是以体力劳动为主的简单劳动。这些决定了事业单位退休职工养老金水平从总体上要高于企业单位退休职工养老金水平,这应当是符合客观规律,是公平的。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曾花了很大精力在分配领域消除“脑体倒挂”,即以脑力劳动为主的劳动者工资低于以体力劳动为主的劳动者工资的不合理想象。这是分配领域的一个历史性进步,现在难道要否定这一改革成果?
目前中国退休人员的收入存在三个档次,公务员最高,事业单位人员次之,企业人员为最低,退一步讲,如果非要向企业看齐,那首先要降的应当是公务员的退休金,而公务员不动,拿科教文开刀,这才是社会的不公平。
二、对减低事业单位养老金是为财政减负的疑惑。全国机关事业单位退休费总额已过千亿,“财政不堪重负”。这个理由当然经不起推敲, 我国2005年社会保障、公共教育、公共卫生三项基本民生指标支出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偏低,分别只有3%、2.9%和2%。除了少数国家比我国低外,绝大多数国家都高于我国。2005年,我国社会保障支出占财政收入的12%,但仍然不够。许多国家社会保障支出与财政支出的比重在三分之一。我国少了很多,,把千亿支出放进财政收入六万亿的篓子里看,怎么能说财政“不堪重负”呢?
国家的财政收入本来就是要拿出来作为社会保障的,老有所养,提高全民生活质量,体现社会主义的优越性,这是国家与政府的责任。如果说“财政不堪重负”我国每年公车上3000亿元的耗费,一年公款吃喝、公车消费、公款旅游的费用达9000亿之高,这才是真正的不堪重负,政府应当首先加大这方面的改革力度,把省下的钱用于民生那该多好啊!难道唯一的方法是减低事业单位的养老金才能减负?”发展才是硬道理“,我们的改革是要大力发展生产力,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我们的决策一定要根据中国国情。
三、是否合法的疑惑。党的十五大明确提出我国要走“依法治国”的道路。党的十六大、十七大都指出:政府必须依法行政。政府的决策、改革措施不能违背国家的宪法与法律。教师法规定:教师的平均工资不低于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有人说“退休金不是工资报酬”这一观点是不对的。退休金是退休人员工资报酬的延期支付,是对剩余价值的部分返还,是“工资的延续”,因为不是任何人一到年龄可以无条件领取的。它的计发标准,除考虑“统筹”因素外,很重要的就是依据劳动时期提供的劳动数量和质量,它在一定意义上体现着按劳分配规律的要求。显然教师的退休金以企业为标准,不以公务员为标准,强行减低教师退休金,是违背教师法强制性规范的。
我国宪法四十二条规定:“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提高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改革三十年以来我国生产力得到了快速发展,广大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得到了明显提高。在生产发展的基础上,某部委却要去降低事业单位的退休金,这一做法我认为是不符合宪法规定这一精神的。
宪法四十四条规定:“退休人员的生活受到国家和社会的保障”。退休金是受到法律保护的,靠一个“改革”行政命令把事业单位全体人员的退休金大幅降下来,事业单位养老金的改革涉及到100多万个单位、3000多万人,几乎涵盖了我国社会所有的中坚阶层。涉及如此众多的公众重大利益,如此重大的公共政策出台,事前,不经过充分论证、听证、民调,不经过人大等立法机构审查,不进行平级行政机关之间、上下级行政机关之间的协商,仅由一个部制订并贸然进行试点,这是不符合现代法治精神的。
一些发达国家把国立学校、医院纳入到公务员系列,其目的之一是为了遏制以营利为目的,体现为公众服务的性质。我国把公有的学校、医院排斥在公务员之外,现在还要退休金企业化,其结果可能会推动新一轮的追求“利润”,教师、医护人员等为今后能有体面的退休生活,会想方设法多获取钱以备后用。
从“推动内需”角度分析,降低事业单位退休金的做法,对在职的事业单位职工是“雪上加霜”孩子上学、买房、看病,还要考虑把剩余的钱放银行,以备退休的“后顾之忧”,怎么能进一步推动消费?









商业部关于下达商业系统推行商品保本保利期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商业部


商业部关于下达商业系统推行商品保本保利期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1987年4月18日,商业部
为了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开展增产节约、增收节支运动的部署和《关于深化企业改革增强企业活力的若干规定》,我部拟定了《商业系统推行商品保本保利期管理试行办法》,现随文下达,请部署执行。
全国商业厅局长会议决定,从一九八七年起,在商业批发和大、中型零售企业试行商品保本保利期管理。请你们先在百货、纺织、五交化等工业品和副食品批发企业,省会所在地的大、中型零售企业选点试行,试行一批,巩固一批。各级饮食服务企业所属商店,如何试点,可自行安排。一九八七年底,各地要对试点情况进行总结;一九八八年,要在试点的基础上,在商业系统工业品批发企业和大、中型零售企业分期分批地实行。
本办法是根据国营商业的情况制定的,供销合作社可参照执行。
请你们将部署和试行情况随时报部。

商业系统推行商品保本保利期管理试行办法
一、推行的目的和意义
随着商品流通体制改革的深入发展,初步形成了多种经济成份、多条流通渠道、多种经营形式,出现了跨行业、跨地区的横向经济联合等新型商业形式。为了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必须强化国营商业企业的管理,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提高竞争能力,提高企业经济效益。
近几年来,随着经营责任制的推行,一些企业为强化经营管理,对商品实行了保本保利期管理办法。实践证明,这一办法有利于增强计划性,克服经营盲目性;有利于改善库存商品结构,提高库存商品结构合理率;有利于促进企业管理的思想、观念、方法的转变,即促进企业不仅注重实物(使用价值)管理,同时也注重价值管理,由单纯的经验管理向更高层次的科学管理的转化;由具体的定性分析向定量分析的转化;由事后分析向事前预测的转化;由静态管理向动态管理的转化。有利于提高经营管理水平,提高经济效益。国务院决定,一九八七年,在全国范围内,在各行各业中,开展增产节约、增收节支运动;同时,要继续深化改革。商业企业要通过增产节约、增收节支运动和深化企业改革,改善企业内部经营机制,加强使用价值和价值的管理,挖掘企业内部潜力,向管理要效益。推行商品保本保利期管理,是贯彻增产节约、增收节支运动的一项具体措施,是深化企业改革的需要,也是企业现代化管理的需要。
二、适用范围、基本内容和做法
本办法适用于工业品批发企业和大中型零售企业。
商品保本保利期管理办法,是运用管理会计中量、本、利分析和目标管理的原理,结合我国商业企业的具体情况,从经营商品盈亏的角度,对商品的保本保利储存期限进行预测,并在预测的基础上,对商品的购、销、存全过程进行系统地价值管理的一种方法。
所谓商品保本期,是指商品从购进到销售出去,不至于发生亏损的最长储存期限;所谓商品保利期,是指商品从购进到销售出去,能够实现目标经营利润的最长储存期限。商品在保利期内销售出去便能实现目标经营利润;虽超过保利期,但在保本期内销售出去,仍能实现一定的经营利润;在保本期截止日销售出去的没有利润,但还能够保本;超过保本期销售出去就要发生亏损,超过的时间越长,亏损也就越多。
商品保本保利期管理的基本做法,包括对商品保本保利储存期限的预测、记载反映、考核反馈、企业内部各有关部门对测算资料的运用以及对商品的科学管理。
(一)预测商品保本保利储存期限
1.预测的原则。企业从经营盈亏角度预测商品保本保利的储存期限,这是实行本办法的前提。商业批发企业和大、中型零售企业都经营着几千几万种商品,根据企业目前的实际情况,对所有商品进行逐个品种预测较难做到,应本着由粗到细,由少到多,由浅入深的原则,运用A、B、C分类管理即重点管理法,确定哪些商品要逐个按品种预测,哪些可以按综合周转次数预测,哪些商品可以不必预测(例如国家储备的商品),经营不同商品的企业,从国家政策和管理的需要出发,可以根据本企业的具体情况确定。
2.预测的方法。商品保本保利储存期限是用天数表示。商品保本期天数的基本预测方法,是以某种商品的进销差价(即毛利),减掉该种商品从购进到销售出去应向国家缴纳的营业税金,再减掉应开支的固定费用(包括购进该种商品时支出的运杂费和在商品管理过程中应摊入的经营管理费等,称固定费用)后的毛利净额,除以日变动费用(即随着商品的储存时间增加而增加开支的费用,如保管费、商品资金占用利息支出等,称日变动费用)求得。按以上同样方法计算,把毛利净额再减掉拟要实现的目标经营利润之后的余额,除以日变动费用,即可求得保利期天数。
预测商品保本保利期的历史或现实数据资料,应由企业财会、物价、业务、储运等有关部门提供。固定费用和日变动费用所包括的具体内容,各经营单位可视情况确定。
当新进商品与库存中原有同一种商品的有关测算因素有较大变动时,要根据变动以后的数据重新预测保本保利期天数。
商品保本保利期的预测工作,一般由财会部门提出方法,业务部门具体预测。但由于商业企业类型多,内部机构设置不一,应由哪一部门,哪些人员预测,可由企业经理统一安排。
凡是已经应用电子计算机参与企业管理的单位,可根据需要对所经营的全部商品或部分商品逐个品种预测其保本保利期。
此外,为了更好地把好进货关,还可根据测算出的某种商品保本保利期天数,预测该商品的日库存限额(按先求出月商品实际销售进价值除以30天,再乘以保本或保利期天数)或该商品的库存限量(按先求出日销售数量再乘以保本储存期天数,或保利储存期天数)。同时也可以预测出该种商品的周转次数(年周转次数按360天除以商品保本或保利期天数,季、月则分别按90天或30天,以相同方法计算)。预测的库存限额或库存限量是作为把好进货关的辅助参考。预测的周转次数,可作为检查考核保本或保利期执行情况的一项指标。预测出商品保本保利期以后,是否还要测算这两项指标,由企业根据需要决定。
(二)对预测结果的记载反映
企业对测算出的商品保本保利期天数,要在有关凭证帐表上记载反映。按品种测算的,一般要在商品三级帐或保管帐上记载反映;按商品大类测算的,可在商品分大类的二级帐上记载反映预测的商品周转次数等。记载内容要包括能够反映出商品保本保利期方面的有关指标。另外,各企业也可根据情况选用其他方式记载反映。
此外,保管部门还可在商品货位上,对保本保利期内和超保本保利期的商品分别采取挂牌等办法加以表示。
(三)执行情况的考核与反馈
企业内部有关部门要根据记载的商品保本保利期情况,考核检查其执行情况。经管商品帐和保管商品的部门,对库存中已超保本期和超保利期商品的情况,要及时反馈给企业领导和业务等有关部门,以便采取措施。
三、企业内部的职责分工
企业试行商品保本保利期管理,是企业的业务、财会、物价、统计、储运等部门的共同任务,不是由哪一个部门所能单独完成的。各部门间必须密切协作,互相配合。为此,要在经理领导下,明确企业内部各个部门的职责分工:
1.进货部门在制订商品购进计划时,要预测商品保本保利期和参考库存的现状,确定购进哪些商品,从哪里购进,购进多少。在实际购进某种商品时,如其进价、进货地点等已有变动,则必须重新测算这些商品的保本保利期,并结合市场信息等其他情况择优、择近、省时、省耗,严格把好进货关。
2.负责推销商品的业务部门,要在商品保本保利期限内积极地把商品推销出去;同时注意研究超保本期商品积压滞销的原因,除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积极推销外,并要将商品质量、市场变化等情况反馈给进货部门。
3.保管部门要掌握所保管商品的保本保利储存期限,并在管理上做到心中有数。定期检查商品保本保利期的执行情况,向有关部门反映库存超保本或超保利期商品的情况,督促企业领导和有关部门及时提出处理方案。
4.物价部门要负责提供测算商品保本保利期方面的价格资料,审查进销价格,注意研究商品进销价格变化对商品保本保利期的影响;发现商品的购进价格过高,但销售价格已定,不利经营时,要商同供货单位调整进价。对于企业有权浮动销售价格的商品,要结合预测保本保利期确定其浮动的幅度。此外,还要会同有关部门研究确定超保本期商品的销售价格。
5.财会部门要向有关部门提供预测商品保本保利期的数据资料;负责对预测商品保本保利期方法的指导,负责根据历史资料匡算商品的固定费用率(指固定费用额占商品销售额的百分比)、日变动费用率(指日变动费用额占商品销售额的百分比),还要定期对企业制定的计划经济效果指标,如进销额、实现利润额、上缴国家的税利额、费用水平、资金周转次数等的完成情况进行综合考核。
企业经理要将商品保本保利期执行情况作为制定经营决策的重要依据,要定期检查执行情况,督促有关部门对超保本期或超保利期商品的及时处理。
鉴于各个企业机构设置有所不同,对部门间的职责划分也可参照上述精神作具体规定。
四、纳入经营责任制,促进办法的推行
要使企业实行商品保本保利期的管理坚持下去,形成一项经常性的管理制度,在经营活动中自觉执行,必须同经营责任制相结合,把对有关人员的职责要求纳入经营责任制的范围,建立必要的考核检查制度,同奖惩挂钩,调动广大职工的积极性。在考核企业的经济效益指标中增加能够反映有关这一办法执行情况的指标,如超保本期商品占库存商品的比重,库存中实际保本商品品种率,库存结构合理率等。对盲目采购或在采购中谋取私利,造成损失的必须追究责任。做到各类人员职责分明,有检查、有考核,逐步形成企业的一项基本管理制度。
五、积极创造条件应用电子计算机
企业实行商品保本保利期管理若按逐个品种测算其保本保利期,工作量大,全部靠手工难以完成。因此,要充分发挥商品保本保利期管理的作用,就要积极创造条件,充分应用电子计算机。企业要根据需要和可能,积极想办法配备机器和培训技术力量,同时,要努力创造条件,使保本保利期的预测、记载反映、考核检查等环节的工作规范化,为尽快实现运用计算机参与企业管理打下基础。
已有计算机的单位,则要积极开发商品保本保利期管理的应用程序,充分发挥其省力、快捷的独特功能,以推动和巩固保本保利期管理办法的更好推行。
六、开展技术培训
为了便于企业领导、企业内部各有关部门掌握应用商品保本保利期管理办法,要对企业的采购、供应、保管、财会、统计、物价等有关经营管理人员进行培训,使他们掌握商品保本保利期管理的基本原理、基本预测方法和在实际工作中懂得如何运用。在培训方法上,可以企业自我培训为主,采取短期集中培训,办短期培训班,或采取巡回辅导,由企业领导和比较熟悉这项工作的有关人员结合实例讲课的办法。没有自我培训条件的单位,可由上级主管单位或当地商业行政部门负责这项工作。
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区)商委、商业厅局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结合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附:商品保本保利期计算公式
预测商品保本保利期天数的计算公式有两种:一种是按有关绝对额计算求得;一种是按相对数(即率)计算求得。
(一)按有关绝对额计算的公式如下
毛利额-销售税金-固定费用
某种商品保本期天数=----------------
日变动费用
毛利额-销售税金-固定费用-目标经营利润
某种商品保利期天数=-----------------------
日变动费用
(二)按有关率计算的公式如下
毛利率-销售税金率-固定费用率
某种商品保本期天数=------------------
日变动费用率
毛利率-销售税金率-固定费用率-目标经营利润率
某种商品保利期天数=-------------------------
日变动费用率
(三)项目说明
1.固定费用一般指不随着商品储存期长短的变动而变动的费用。例如,进货时支付的运杂费;
2.毛利率指某种商品的毛利额(即商品进销差价)占该商品销售额的百分比;
3.销售税金率指销售某种商品按规定向国家缴纳的营业税等各种税款占该种商品销售额的百分比;
4.固定费用率一般指某种商品购进后发生的或应摊入的固定费用额占商品销售额的百分比;
5.日变动费用率一般指某种商品每储存一天占用贷款支付的利息和开支的保管费占商品销售额的百分比。
以上,就一个企业来说,采取哪种算法和预测的粗细程度,以及固定、变动费用包括的内容,均由企业视情况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