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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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
政务院 国务院
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
(一九四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政务院发布
一九九九年九月十八日国务院修订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0号
现发布《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 朱镕基
一九九九年九月十八日
第一条 为统一全国年节及纪念日的假期,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
(一)新年,放假1天(1月1日);
(二)春节,放假3天(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
(三)劳动节,放假3天(5月1日、2日、3日);
(四)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第三条 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
(一)妇女节(3月8日),妇女放假半天;
(二)青年节(5月4日),14周岁以上的青年放假半天;
(三)儿童节(6月1日),13周岁以下的少年儿童放假1天;
(四)中国人民解放军建军纪念日(8月1日),现役军人放假半天。
第四条
少数民族习惯的节日,由各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各该民族习惯,规定放假日期。
第五条
二七纪念日、五卅纪念日、七七抗战纪念日、九三抗战胜利纪念日、九一八纪念日、教师节、护士节、记者节、植树节等其他节日、纪念日,均不放假。
第六条
全体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应当在工作日补假。部分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则不补假。
第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湖南华升益鑫泰股份有限公司(筹)股票发行工作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湖南华升益鑫泰股份有限公司(筹)股票发行工作的通知
1998年4月21日 证监发字[1998]74号
上海证券交易所:
湖南华升益鑫泰股份有限公司(筹)采用“上网定价”方式发行股票的发行方案
已经我会证监发字[1998]73号文批准,请你所按照我会证监发字[1996]169号
和423号文的有关要求,组织好此次股票发行工作。本次发行要先验资后配号,对
申购资金到位情况要认真查实,凡资金不实的申购一律视为无效申购。申购冻结资
金的利息,按企业存款利率计息(3天)部分归发行公司所有,其余部分存入交易所
设置的专户。发行申购后1个工作日内,请你所将发行情况反馈表传真至我会发行
部;7个工作日内,请将发行申购、冻结资金和认购中签明细的磁盘报至我会。未
按时上报有关发行资料的发行公司不予安排上市。
眉山市政府部门制度执行监督联席会议制度(试行)
四川省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眉山市政府部门制度执行监督联席会议制度(试行)》的通知
眉府办函〔2011〕54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经开区和工业园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市属以上企事业单位:
《眉山市政府部门制度执行监督联席会议制度(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四月十四日
眉山市政府部门制度执行监督联席会议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政府部门制度执行监督,确保执行有效,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制度执行监督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的主要职责是贯彻落实市政府制度建设、执行、监督等工作任务,强化制度执行,分析动态,交流情况,研究问题,协调工作,向市政府提出相关工作建议等。
第三条 联席会议成员为市政府办公室、市发展改革委、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审计局、市法制办、市安全监管局、市政务服务中心、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主要负责人。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每年可根据工作需要作适当调整。必要时,区县政府和市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可列席会议。
第四条 联席会议召集人为市监察局主要负责人。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监察局,负责处理日常事务。
第五条 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遇有紧急或者重大工作事项,经召集人决定,可以临时召开会议;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认为有必要时,可提议召开联席会议。
第六条 下列工作情况,应当在联席会议上通报:
(一)市政府办公室推进机关行政效能建设及深化政务公开制度落实情况;
(二)市发展改革委落实政府性投资项目审批及招投标管理制度情况;
(三)市监察局开展行政监察情况;
(四)市财政局落实部门预算、政府性资金管理使用制度情况;
(五)市国土资源局落实土地和矿产资源规划、管理、保护、利用制度情况;
(六)市审计局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开展审计监督情况;
(七)市法制办对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新出台的制度规定的合法性审查及开展行政执法监督等情况;
(八)市安全监管局落实安全生产监管制度情况;
(九)市政务服务中心落实机关行政效能建设制度情况;
(十)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落实公共资源(资产)交易工作制度情况。
第七条 下列事项应当提交联席会议讨论研究:
(一)在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现的、需提请共同研究制定防范对策及解决办法的突出问题;
(二)需要提请协助与配合的工作事项;
(三)其他需要提请共同研究的事项。
第八条 联席会议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各成员单位通报制度执行的有关情况;
(二)讨论研究需要协商的有关事项;
(三)对制度执行的有关工作进行安排部署。
第九条 每次联席会议应当形成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由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记录整理,经与会部门同意后印发有关单位,并报市政府。如有必要,会议纪要可以抄送区县政府和市政府其他有关部门。
第十条 对于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的议题事项,可以另行召开专题会议,或者在下一次联席会议上再作研究。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由提出议题的单位向市政府专题请示。有关报告应当写明不同的意见及依据。
第十一条 与会单位不得无故缺席联席会议。参加联席会议的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不得违反规定泄露会议内容。违反规定泄露会议内容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其纪律责任。
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市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