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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实施《实验动物管理条例》的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0:00:05  浏览:910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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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实施《实验动物管理条例》的办法

天津市人民政府


天津市实施《实验动物管理条例》的办法

1989年5月29日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12号发布


第一条 为加强实验动物的管理工作,保证实验动物质量,使试验研究、检测结果和安全评价科学可靠,根据国家《实验动物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从事实验动物的研究、保种、饲育、供应、应用、管理和监督以及生产、经营实验动物所需的饲料、垫料、笼器具、设备等支撑条件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主管本市实验动物工作,负责组织、监督本办法的具体实施和颁发本市实验动物合格证。
各区、县科委负责管理本地区的实验动物工作。
市有关部门负责管理本部门的实验动物工作。
第四条 按照实验动物遗传学、微生物学、营养学和饲育环境等方面的国家标准,在本市实行实验动物的质量监督和质量合格认证制度。具体办法由市科委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制定。
第五条 从事实验动物饲育工作的单位,必须根据国家技术监督公布的有关标准,定期对实验动物进行质量自检。各项作业过程和监测数据应有完整、准确的记录。并依隶属关系按系统分别向市、区(县)科委报告。
天津实验动物中心负责每两年进行一次全面质量检测,其结果作为质量合格认证的根据。
第六条 实验动物所需饲料、饮水及垫料,应当按照不同等级实验动物的需要,进行相应处理,必须达到有关的营养和卫生标准。
第七条 对引入的实验动物,必须进行隔离检疫,隔离检疫期依品种、级别由市科委确定。
为补充种源或开发新品种而捕捉的野生动物,必须在当地进行隔离检疫,并取得县以上畜禽防疫机构出具的检疫证明。野生动物运抵实验动物处所,需经再次隔离检疫,方可进入实验动物饲育室。
对引入的原种和捕捉的野生动物以及开发的新品种,应及时将动物的名称、特征、数量与照片等资料,报市科委备案。
第八条 对必须进行预防接种的实验动物,应当根据实验要求或者按照《家畜家禽防疫条例》及本市其他有关规定进行预防接种。用作生物制品原料的实验动物除外。
第九条 严禁使用遗传背景不清的实验动物进行科学研究和质量检定工作。申报科研课题和鉴定科研成果,应当把应用合格实验动物作为基本条件。应用不合格实验动物取得的检定或者安全评价结果无效,所生产的制品不得使用。
第十条 用于人和动物传染病实验的实验动物,在接毒后的整个过程中,必须隔离管理,严防逃失或其他任何形式的散毒。此类实验动物死亡后的尸体,及其所接触的用品、用具、环境、场所均须进行严格的消毒和无害化处理。
第十一条 实验动物工作单位从国外进口或从外省市引入实验动物原种,必须及时报市科委备案,并定期呈报品种、品系、来源单位和扩大生产情况。从国外进口的,还须向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指定的保种、育种、质量监控单位登记。
第十二条 出口实验动物,必须报市科委审查同意,并转报国家科委审查批准后,方可办理出口手续。
出口应用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物种开发的实验动物,必须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取得出口许可证后,方可办理出口手续。
第十三条 进、出口实验动物的检疫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动植物检疫条例》及本市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从事实验动物工作的人员,应参照相应的技术职称规定实行资格认可,并享受必要的劳动保护和福利待遇。
实验动物工作单位对直接接触实验动物的工作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体格检查。对患有传染性疾病、不宜承担所做工作的人员,应当及时调换工作。
第十五条 对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六条、第七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单位,由市科委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限期改进、责令关闭的行政处罚;有关工作人员,由其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
对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十三条规定的,分别由畜牧部门、动植物检疫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科委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一九八九年六月一日起施行。



1989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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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建设的通知

商务部 财政部


商务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加强“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建设的通知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中发〔2010〕1号)精神,中央财政继续对“万村千乡市场工程”予以支持,突出农村配送能力建设,提升农村流通信息化水平,构建覆盖农村的现代流通网络。为加强工作指导,确保取得实效,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主要任务和目标

  (一)构建多层次农村商品配送网络。把工作重点转移到加强农村商品配送能力建设上,新建或改造一批农村商品配送中心,完善农村物流配送基础设施,稳步提升农家店商品配送率,全力构建全覆盖、多层次的农村商品配送网络。

  (二)积极建设连锁化农家店。做好农家店规划布局,重点推进在未建店地区建设,扩大连锁化农家店覆盖面。加快推进农家店“一网多用”,推动农家店发展多种经营,扩大药品、电信、邮政等产品和服务经营比重,提升农家店综合服务功能,增强农家店发展后劲。

  (三)努力提升农村商业信息化水平。把农村商业信息化作为发展农村现代流通的重要任务,加大农村流通企业及连锁农家店信息化建设力度,提高农家店统一结算率,促进农村商业现代化水平的提高。

  2010年全国新建和改造10万家农家店、1200个农村商品配送中心(具体分配方案见附件1),力争到2010年底连锁化农家店覆盖80%乡镇和65%行政村,农家店服务功能不断完善。商品配送能力显著增强,统一配送率提高到50%以上,其中,食品统一配送率不低于80%。

  二、加强对实施企业的管理

  (一)严格流通企业标准。

  具备实力的流通企业可以申请实施“万村千乡市场工程”,一般应具备以下条件:1.规范经营,组织机构健全。2.具有较强实力。日用消费品经营企业注册资本200万元以上,2009年销售额3000万元以上;农业生产资料经营企业注册资本500万元以上,2009年农资销售额2亿元以上,其中化肥或农药年销售额1亿元以上。3.具有一定的配送能力。配送中心等仓储配送设施健全,现有店铺的统一配送率不低于50%。4. 开展连锁经营3年以上。

  (二)制定对实施企业的管理办法。

  各地应对实施企业制定管理办法,根据企业实施情况进行调整,鼓励先进企业,淘汰落后企业。国家级贫困县,民族自治地区,汶川、玉树地震灾区实施企业条件可适当放宽,具体方案由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确定后报商务部备案。

  三、认真组织项目实施

  (一)农家店建设。

  “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实施企业应采取直营或特许加盟方式建设或改造农家店,农家店建设应遵循以下原则:1.市场化原则。农家店建设数量应切实可行,在具备条件地方推进。2.提高农家店覆盖率原则。重点支持在未建店地区建设或改造农家店,凡已建农家店的行政村,原则上不再支持新建和改造同类(日用消费品或农资)农家店。3.分类推进原则。在主要乡镇及人口聚集的行政村,大力发展直营店或建设标准高的农家店。4.重点支持优秀实施企业原则。对项目建设质量高、农家店存活率高、一网多用进展快的企业给予倾斜。对政府在规划中已明确要撤销搬迁的行政村不得再安排建设农家店。5.加强农家店信息化建设。在具备条件的农家店配备信息化设备,实现统一结算功能。6.当年建设改造完工并通过验收。

  (二)配送中心建设。

  “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实施企业申请建设或改造配送中心应符合以下要求:1.配送中心建设数量与当地人口、农家店数量、配送半径、商业网点规划等相匹配。2.建设规模合理,与企业发展现状相匹配。3.进行信息化管理,机械化作业程度高。3.功能分区完善。4.当年竣工并通过验收。5.原则上每个县(市、区)规划建设配送中心数不超过2个。6.财政支持资金不超过配送中心总投资的50%。

  (三)做好项目的组织实施。

  实施企业和实施项目的选定要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项目要体现扩大覆盖率、配送率、统一结算率、存活率的要求,选定的实施企业和项目要在省市商务主管部门的网站上公示。项目批准后,企业应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工程监理、合同管理等项目管理规定。对需采购设备的项目,各地商务、财政主管部门可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项目具体情况,采用联合招标,统一指定设备功能性要求及设备选型,统一采购配备给项目实施单位等方式实施。

  四、项目建设标准及验收

  (一)项目验收标准。

  农家店建设项目及配送中心建设项目应当符合《农家店建设与改造规范》、《农资农家店建设与改造规范》、《配送中心建设与改造规范》要求(见附件2-4)。农家店信息化建设项目符合以下要求:1.农家店配备的收款机等POS系统终端符合国家相关质量标准。2.农家店POS系统与实施企业信息系统联网,实现数据共享。3.POS系统日常正常使用。

  (二)项目验收原则及程序。

  实施企业当年建成的项目可提出验收申请,省级商务、财政部门组织项目验收。验收原则:1.分级验收原则。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含县级,下同)受理,地市级商务、财政主管部门进行验收,省级商务、财政主管部门进行抽验,抽验比例不低于3%。对支持金额较大的配送中心建设项目应由省级主管部门直接验收。2.项目逐一验收原则。验收组对项目实地检查、逐一验收,验收组成员独立提出验收意见并签字确认。3.规范验收原则。要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和项目验收标准及验收程序进行验收,验收组成员应当包括审计、会计等专业人员。项目验收结果应当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商务部会同财政部对验收合格项目进行不定期抽查。

  对验收合格的项目,中央财政给予一定的财政扶持。但通过其他部门已经享受财政扶持的同类项目及以往年度已享受过“万村千乡市场工程”支持的同类项目不得重复支持。

  五、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积极沟通协调。

  各地商务、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2010年“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工作,加强工作领导。要加强与地方政府有关部门沟通,争取相关政策支持,帮助企业解决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要加强与邮政、电信、医药、烟草等部门协调,加大力度推进“一网多用”和信息化建设;要打造工商联手、农商对接的平台,为农民提供使用方便、经久耐用、价格实惠的商品。

  (二)加强对验收合格项目管理。

  经验收合格项目,应当在醒目位置悬挂“万村千乡市场工程”文字及标识,以方便消费者辨识。严禁未经验收合格项目悬挂带有“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字样的标识牌。各地应制定验收合格项目管理方案,定期对验收合格项目进行回访,确认项目建设质量,查处“只挂牌、不改造”、“只挂牌、不配送”或不达标验收等弄虚作假行为。

  (三)明确实施企业责任

  “万村千乡”实施企业应当加强对加盟店的管理和服务。对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农家店立即取消“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农家店资质。实施企业对加盟店配送商品的价格一般应不高于该商品(指同一生产厂家、规格、型号、生产日期的商品)其他配送渠道的配送价格,并应向加盟店提供及时的配送服务。

  各地应于2010年10月底前将项目安排意见清单(见附件5),2011年3月底前将项目验收总结及验收合格项目清单(附件6)报商务部、财政部。

  附件:1.2010年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建设规划分配表
     2.农家店建设与改造规范(SB/T 10393-2005)
     3.农资农家店建设与改造规范
http://scjss.mofcom.gov.cn/accessory/201009/1285666186428.doc
     4.配送中心建设与改造规范
http://scjss.mofcom.gov.cn/accessory/201009/1285665541395.doc
     5.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建设项目安排意见清单
http://scjss.mofcom.gov.cn/accessory/201009/1285665565278.xls
     6.万村千乡市场工程验收合格项目清单
http://scjss.mofcom.gov.cn/accessory/201009/1285665580103.xls


商务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二〇一〇年九月二十八日



财政国债中介机构转制为证券营业部审批工作实施细则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财政部


财政国债中介机构转制为证券营业部审批工作实施细则


为做好财政国债中介机构转制为证券营业部的审批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整顿财政国债中介机构方案的通知》(国办发〔1999〕52号)和《关于财政国债中介机构转制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债字〔1999〕225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申请转制为证券营业部应该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证券市场发展需要;
(二)营运资金不少于人民币500万元;
(三)证券从业人员符合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四)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及交易设施;
(五)开办股票业务时间较长,规模较大,上一年度日均股票和基金代理交易量原则上达到500万元;
(六)挪用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在转制前全部归位;
(七)违规吸收的个人、单位资金及其他负债在改制前全部清退。
二、补充报送的申请材料
申请转制为证券营业部的财政国债中介机构除按财债字〔1999〕225号文规定报送申请材料外,还应补充报送下列材料。
(一)具有证券业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证券营运资金验资报告(验资时间须在1999年9月30日以后);
(二)上一年度末投资者开户数量;
(三)上一年度末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余额;
(四)上一年度末客户持有的股票和基金市值;
(五)近三年股票、基金代理交易情况统计;
(六)近三年国债代理交易情况统计;
(七)沪、深证券交易所交易席位代码;
(八)上一年度末从业人员数量;
(九)具有证券业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归位证明;
(十)违规吸收的个人、单位资金及其他负债清理清退的说明。
三、申请程序
(一)各省级财政部门负责组织本辖区内财政国债中介机构转制申请材料的报送工作,并对申请材料出具意见后,送中国证监会当地派出机构初审。
(二)中国证监会当地派出机构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报送中国证监会,同时抄报财政部。
(三)中国证监会根据派出机构的初审意见和财政部的核查意见,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四、申请对象
此次申请对象限177家申请转制为证券营业部的国债服务部(名单附后)。
五、申请材料要求
(一)补充申请材料报送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的截至时间为2000年6月30日。
(二)申请转制的财政国债中介机构应确保申请材料的真实、准确、完整,并认真填写附表内容。
1.河北财达证券公司华西证券部
2.河北财达证券公司和平路证券部
3.河北财达证券公司青园街证券部
4.河北财达证券公司涿州证券部
5.河北财达证券公司沧州证券部
6.唐山市国债交易中心外环路证券部
7.唐山市国债交易中心卫国路证券部
8.秦皇岛市国债服务中山海关证券部
9.秦皇岛市国债服务部北戴河证券部
10.河北省廊坊市康庄证券部
11.山东临沂市国债服务部
12.内蒙古财政证券公司营业部
13.内蒙古财政证券公司兴安盟国债营业部
14.上海财政证券公司西藏路营业部
15.上海财政证券公司九江路营业部
16.上海财政证券公司临平路营业部
17.上海财政证券公司芷江西路营业部
18.上海财政证券公司上海商城路营业部
19.上海财政证券公司高安路营业部
20.上海财政证券公司襄阳北路营业部
21.上海财政证券公司南桥营业部
22.上海财政证券公司茸城营业部
23.上海财政证券公司堡镇营业部
24.上海财政证券公司上海崇明营业部
25.上海财政证券公司虹口营业部
26.上海财政证券公司黄浦营业部
27.上海财政证券公司上海嘉定营业部
28.上海财政证券公司闸北营业部
29.上海财政证券公司徐汇营业部
30.上海财政证券公司普陀营业部
31.上海财政证券公司南市营业部
32.上海财政证券公司卢湾营业部
33.上海财政证券公司杨浦营业部
34.上海财政证券公司长宁营业部
35.上海财政证券公司静安营业部
36.上海财政证券公司宝山营业部
37.上海财政证券公司闵行营业部
38.上海财政证券公司莘庄营业部
39.上海财政证券公司南汇营业部
40.上海财政证券公司松江营业部
41.上海财政证券公司金山营业部
42.上海财政证券公司青浦营业部
43.江苏金信证券公司丹凤街营业部
44.江苏金信证券公司瑞金路营业部
45.江苏金信证券公司洪武北路营业部
46.江苏金信证券公司珠江路营业部
47.常州财政证券公司
48.徐州财政证券公司
49.常熟财政证券公司
50.张家港市财政证券公司
51.苏州市国债服务部
52.浙江财政证券公司杭州松木场营业部
53.浙江财政证券公司杭州解放路营业部
54.浙江财政证券公司杭州光复路营业部
55.浙江财政证券公司富阳营业部
56.浙江财政证券公司余杭营业部
57.浙江省淳安县国债服务部
58.浙江省兰溪市国债服务部
59.浙江省江山市国债服务部
60.浙江省常山县国债服务部
61.浙江省温州市国债服务部
62.浙江省平阳县国债服务部
63.浙江省台州市国债服务部
64.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国债服务部
65.浙江省玉环县国债服务部
66.浙江省嘉兴市国债服务部
67.浙江省海宁市国债服务部
68.浙江省平湖市国债服务部
69.安徽省财政券公司证券部
70.安徽省国债服务中心证券部
71.安徽省合肥市财政证券公司
72.安徽省蚌埠市国债服务部
73.安徽省巢湖地区国债服务部
74.安徽省黄山市国债服务部
75.安徽省淮南市国债服务部
76.安徽省安庆财政证券公司
77.安徽省亳州市国债服务部
78.安徽省淮北市国债服务部
79.安徽省宣州市国债服务部
80.安徽省六安地区国债服务部
81.安徽省阜阳市国债服务部
82.安徽省马鞍山市国债服务部
83.安徽省芜湖市国债服务部
84.江西省财政厅国债服务部
85.江西宜春地区国债服务部
86.辽宁东方证券公司崇山路营业部
87.辽宁东方证券公司南京街营业部
88.辽宁东方证券公司联合路营业部
89.辽宁东方证券公司十三纬路营业部
90.辽宁东方证券公司大南街营业部
91.辽宁东方证券公司中山广场营业部
92.沈阳财政证券公司北站路营业部
93.沈阳财政证券公司西顺城路营业部
94.沈阳财政证券公司泉园路营业部
95.沈阳财政证券公司南七中路营业部
96.沈阳财政证券公司黄海路营业部
97.沈阳财政证券公司风雨坛街营业部
98.沈阳财政证券公司宁山中路营业部
99.大连财政证券公司武汉街营业部
100.大连财政证券公司甘井子营业部
101.大连财政证券公司上海隆昌路营业部
102.大连普兰店市国债服务部
103.大连旅顺口区国债服务部
104.大连中山区国债服务部
105.大连沙河口区国债服务部
106.长春财政证券公司股票交易部
107.长春财政证券公司解放大路营业部
108.长春财政证券公司清明营业部
109.长春财政证券公司西安大路营业部
110.哈尔滨财政证券公司上海万航渡路营业部
111.哈尔滨财政证券公司石头道街营业部
112.哈尔滨财政证券公司买卖街营业部
113.哈尔滨财政证券公司宽城街营业部
114.辽阳财政证券公司中华大街第一营业部
115.辽阳财政证券公司中华大街第二营业部
116.辽阳财政证券公司民主路营业部
117.辽阳财政证券公司新运营业部
118.辽阳财政证券公司宏伟区营业部
119.抚顺财政证券公司
120.本溪财政证券公司
121.营口财政证券公司
122.盘锦财政证券公司
123.锦州财政证券公司
124.铁岭财政证券公司
125.阜新财政证券公司
126.鞍山财政证券公司
127.大边庄河国债服务部
128.黑龙江黑河国债服务部
129.黑龙江财政证券公司
130.海口财政证券公司
131.深圳市深财证券业务部
132.财盛证券成都上翔街营业部
133.财盛证券成都大安街营业部
134.财盛证券成都建设路营业部
135.财盛证券成都体育路营业部
136.河南财政证券公司政二街营业部
137.河南财政证券公司红专路营业部
138.河南省安阳市财政证券公司
139.河南省焦作市财政证券公司
140.河南省鹤壁市财政证券公司
141.河南省许昌市国债服务部
142.河南省驻马店地区国债服务部
143.河南省孟州市国债服务部
144.河南省辉县市国债服务部
145.西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临华业务部
146.西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长寿营业部
147.四川川财证券公司中新营业部
148.四川川财证券公司武候营业部
149.四川川财证券公司射洪营业部
150.四川川财证券公司五通桥营业部
151.四川南充市顺庆区国债服务部
152.四川省犍为县国债服务部
153.昆明市财政局国债服务部
154.陕西开源证券公司南四府街营业部
155.陕西开源证券公司东大街营业部
156.陕西开源证券公司四五路营业部
157.陕西开源证券公司鼓楼营业部
158.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国债服务中心
159.宁夏回族自治区青铜峡市国债服务部
160.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国债服务部
161.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国债服务部
162.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县国债服务部
163.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国债服务部
164.青海省西宁财政证券交易所
165.甘肃省财政厅国债服务部
166.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国债服务部
167.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国债服务部
168.甘肃省兰州市金昌市国债服务部
169.甘肃省天水市国债服务部
170.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国债服务部
171.甘肃省酒泉地区国债服务部
172.甘肃省平凉地区国债服务部
173.甘肃省武威地区国债服务部
174.甘肃省兰州市国债服务部
175.甘肃省庆阳地区国债服务部
176.甘肃省陇南地区国债服务部
177.辽宁省丹东财政证券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