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税务师事务所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6 06:20:01  浏览:8166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税务师事务所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


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税务师事务所会计核算办法

财会[2001]61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税务师事务所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

国务院有关部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了规范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税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的会计核算,提高事务所会计信息质量,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事务所于2002年1月1日起执行《企业会计制度》。为实现原事务所财务会计核算办法向《企业会计制度》的平稳过渡,保证《企业会计制度》的实施,我们起草了《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税务师事务所会计核算办法》,请事务所遵照执行。律师事务所可参照执行。事务所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及本规定后,有何问题,请及时函告我部。
附件: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税务师事务所会计核算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为了规范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税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的会计核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制度》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事务所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事务所应于2002年1月1日起执行《企业会计制度》,按照《企业会计制度》规范的会计要素确认、计量和记录要求,进行会计核算,并按照《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二、事务所在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基础上,作如下调整:
(一)增设“2333职业风险基金”科目
“职业风险基金”科目核算事务所按规定提取的用于职业风险赔偿的准备金。事务所提取职业风险基金时,借记“管理费用——职业风险基金”科目,贷记“职业风险基金”科目;事务所依法赔偿时,借记“职业风险基金”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如果所提取的职业风险基金不足以赔偿时,其差额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二)在“管理费用”科目下设置“职业责任保险费”明细科目
“管理费用——职业责任保险费”科目核算事务所为抵御风险、保护有关当事人的利益而支付的各种保险费。事务所支付职业责任保险费时,借记“管理费用——职业责任保险费”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三)在“其他应付款”科目下设置“业务协作费”明细科目
“其他应付款——业务协作费”科目核算事务所之间进行业务协作时一方支付给另一方的费用。事务所在确认收入时,不包括与其他事务所进行业务协作而需支付给其他事务所的费用。事务所应按应收取的服务费用,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应支付给其他事务所的业务协作费,贷记“其他应付款——业务协作费”科目,按其差额,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科目。事务所支付的业务协作费,借记“其他应付款——业务协作费”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事务所收到其他事务所支付的业务协作费,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科目。
(四)在“盈余公积”科目下设置“共同基金”明细科目
“盈余公积——共同基金”科目核算事务所按照一定比例从净利润中提取的用于事务所发展的基金。事务所提取共同基金时,借记“利润分配——提取法定盈余公积”科目,贷记“盈余公积——共同基金”科目。
取消“盈余公积”科目下的“法定盈余公积”、“任意盈余公积”、“法定公益金”明细科目;取消“利润分配”科目下的“提取任意盈余公积”、“提取法定公益金”明细科目。
三、财务会计报告
(一)资产负债表各项目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制度》规定的格式进行设置,并作如下调整:
1.在“专项应付款”项目下增设“职业风险基金”项目,反映事务所按照规定提取的用于职业风险赔偿的准备金余额;
2.取消“盈余公积”项目下的“其中:法定公益金”项目。其他会计报表中相关法定公益金、任意盈余公积的项目也一并取消。
(二)利润表各项目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制度》规定的格式进行设置,事务所各项收入、支出的具体内容按照分部报表的要求填报。
四、新旧会计制度衔接有关问题的规定
(一)事务所由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导致所采用的会计政策发生变更,除按本规定要求进行特别处理外,均采用追溯调整法进行处理。
(二)对于《企业会计制度》施行之日以前发生的投资业务,会计处理方法与《企业会计制度》规定的方法不同的,不予追溯调整。对于《企业会计制度》施行之日以前发生、但在施行之日仍然持有的投资,自《企业会计制度》施行之日起应按《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处理,即在《企业会计制度》执行之前,按原事务所会计制度已确认的投资,不予追溯调整;其后对投资收益的确认和投资账面价值的调整等,应按《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处理。
(三)已计提减值准备的固定资产在计提折旧时,应当按照该项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即固定资产原价减去累计折旧和已计提的减值准备,下同),以及尚可使用年限重新计算确定折旧率和折旧额;如果已计提减值准备的固定资产价值又得以恢复,该项固定资产的折旧率和折旧额的确定方法,按照固定资产价值恢复后的账面价值,以及尚可使用年限重新计算确定折旧率和折旧额。因实施《企业会计制度》,按规定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而调整固定资产折旧率和折旧额时,对未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前已计提的累计折旧不作调整。
因无形资产计提减值准备而对其摊销额的影响,按上述同一原则处理。
(四)事务所在执行《企业会计制度》时,其他有关问题的处理,按以下规定执行:
1.“递延资产”科目余额,应区别不同情况处理:属于尚未摊销的开办费以及不能使以后会计期间受益的部分,应将其余额直接转入期初留存收益,借记“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贷记“递延资产”科目;其余“递延资产”科目的余额,全部转入“长期待摊费用”科目,借记“长期待摊费用”科目,贷记“递延资产”科目。
2.“事业发展基金”和“合伙人共同基金”科目余额,转入“盈余公积——共同基金”科目。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落实300户重点国有企业及其主办银行名单和银行流动资金贷款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落实300户重点国有企业及其主办银行名单和银行流动资金贷款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根据国务院国阅〔1996〕74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落实国务院领导关于抓好千户企业,特别是抓好300户重点国有企业工作的指示,现就落实300户重点国有企业及其主办银行名单和银行流动资金贷款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组织领导。此项工作由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国家经贸委负责组织、协调。由国家经贸委提出300户重点国有企业名单,中国人民银行根据企业基本帐户情况,与有关商业银行商定主办行。
二、选择原则。300户重点国有企业是按照是否关系国计民生、是否为资产利税大户、是否为行业排头兵的原则进行选择。具体条件:一是产品有市场、产销率在95%左右;二是企业有效益、利税总额一般在4000万元以上;三是资产负债率一般不超过75%。
三、银企结合。入选企业根据今年生产、销售计划执行情况和对市场分析预测,向主办银行提出1996年下半年贷款申请,由主办银行按照国家信贷原则进行评估审查,并按企业隶属关系征求国家和地方经贸委的意见。主办行和企业通过协商,签定下半年银企合作协议。协议应明确
银行和企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银行应明确以下内容:一是下半年准备发放贷款数额;二是办理票据承兑、贴现的计划;三是贷款方式;四是贷款期限及利率。企业应明确以下内容:一是下半年补充自有流动资金的计划;二是企业销售收入归行计划;三是还本付息计划;不新欠贷款利息,
过去已积欠利息的应制定分季度归还贷款利息的计划;四是不挤占、挪用银行贷款,下半年新增流动资产不得少于新增流动负债。
合作协议签定后,主办银行根据企业生产进度和产品销售以及企业的实际效益情况,对贷款逐笔进行审批。所需贷款规模,由主办行总行在人民银行核定的存贷比例及规模内安排解决。主办行对300户重点国有企业的新增贷款,一律执行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不实行上浮。贷款期限
由贷款银行根据企业生产情况和实际用款进度确定。贷款到期时,若由于企业正常生产的需要一时难以按期归还,主办行可以予以展期。展期期间内不实行加罚息。
四、加强管理。对入选的300户重点企业实行《贷款证》管理制度。银行将根据《贷款通则》要求,改进金融服务,加强对企业贷款的监督和管理;积极帮助300户重点国有企业拓宽融资渠道:一是扩大商业票据的承兑、贴现和再贴现业务;二是根据企业生产经营需要,批准一些
企业发行短期企业债券,筹集流动资金;三是支持企业办好现有的财务公司,适当提高财务公司技改贷款比重;四是鼓励和提倡银团贷款,进一步协调好主办行与其他银行的关系。此外,为了综合分析情况,应建立300户重点国有企业有关统计报表制度,由主办行和其他银行总行按月向
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和国家经贸委报告。
五、时间要求。为抓紧落实好此项工作,现将300户重点国有企业及主办银行名单下发给你们,请按如下时间要求安排:6月20日以前,企业申请下半年贷款,银行完成评估、审查工作;6月30日以前,银企双方签定下半年银企合作协议;7月1日开始逐笔审贷。
附件略。



1996年8月2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冰岛政府关于全面深化双边合作的联合声明

中国 冰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冰岛政府关于全面深化双边合作的联合声明

(2013年4月15日,北京)



一、应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的邀请,冰岛总理约翰娜·西于尔扎多蒂于2013年4月13日至18日对中国进行正式访问。访问期间,李克强总理同西于尔扎多蒂总理举行了会谈。

二、两国领导人回顾了两国自1971年12月建交以来在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科技、海洋、旅游等领域的友好合作关系,认为双边关系持续发展,政治互信和相互尊重日益增强,经贸等各领域务实合作不断拓展。双方一致认为,国家不论大小强弱,都是国际社会的平等成员,都能在国际事务中发挥建设性作用。两国在双边、多边以及全球事务中开展合作符合双方共同利益。

三、双方同意在相互尊重、平等相待的基础上,加强政治和经济对话。保持高层定期交往势头,加强两国政府、立法机构和地方政府间不同形式、不同层次的友好往来,增进相互了解。加强两国外交部间的磋商与合作,保持高官级别政治对话,争取轮流在北京和雷克雅未克举行双年会。加强两国经贸主管部门之间的沟通与交流,保持经贸联委会机制的连续性。双方重申,充分尊重对方主权和领土完整。冰方坚定奉行一个中国政策,支持两岸关系和平发展和中国的和平统一大业。中方对此表示赞赏。

四、作为联合国会员国,双方尊重并维护《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以及联合国的权威和作用。双方领导人重申,支持公平、公正、合理、建立在规则基础之上的多边体系,支持联合国在处理全球事务中发挥核心作用,其中包括维护世界和平、促进共同发展(包括“2015年后发展议程”)、增进国际合作、通过协商和谈判寻求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政治途径等。

五、双方尊重彼此根据本国国情选择的发展道路,表达了在两国各自政治、经济、社会、环境和文化条件下,努力寻求实现可持续发展的意愿。双方重申,两国均秉承《世界人权宣言》和已参加的有关国际人权条约精神,积极促进和保护人权。双方将继续就2012年5月29日签署的《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与冰岛福利部合作谅解备忘录》中有关性别平等方面的内容保持交流与合作。

六、双方强调,将以两国签署《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冰岛政府自由贸易协定》为契机,不断深化在贸易、投资等领域的互利合作。双方均表示,反对贸易和投资保护主义,决心通过建立自由贸易区消除贸易壁垒,为推进世界贸易的和谐发展作出贡献。

七、双方表示,根据2012年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冰岛政府关于北极合作的框架协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海洋局与冰岛外交部海洋和极地科技合作谅解备忘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与冰岛外交部关于地热与地学合作的谅解备忘录》等文件,进一步加强两国在北极、海洋、地热、地学、环保及气候变化等领域的交流与务实合作。冰方重申支持中国成为北极理事会观察员。中方对此表示赞赏。

八、双方同意扩大在劳动就业、文化、教育、旅游等领域的合作,支持两国人民之间的接触和交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