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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湖南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决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0:28:58  浏览:945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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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湖南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决定

湖南省人大常委会


关于修改《湖南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决定


湖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79号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湖南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决定于2002年3月29日经湖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2年3月29日

  湖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了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湖南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修正案(草案)》的议案,决定对《湖南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四条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二、删去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

  三、第三十六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依法给予处罚。”

  本决定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湖南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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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城市容貌标准规定

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


上海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市容环卫局制订的上海市城市容貌标准规定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市政府同意市市容环卫局制订的《上海市城市容貌标准规定》,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
二○○五年六月七日

上海市城市容貌标准规定

  1引言
  1.1为了创造和维护上海清洁、优美的工作、生活环境,加强城市容貌的管理,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发布的《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以及城市建筑景观、公共设施、园林绿化、广告标志、公共场所、城市水域、居住物业管理等方面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1.2本规定适用于本市中心城、新城、中心镇、一般镇以及独立工业区、经济开发区等城市化地区。
  1.3城市建筑景观、公共设施、园林绿化、广告标志、城市道路、城市水域、公共场所、居住小区等的有关城市容貌,均适用本规定。
  2建筑景观
  2.1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应根据城市规划和技术规定进行设计、建造;主要道路和景观区域内,应进行城市设计,讲究建筑艺术,注重美观,建筑造型、装饰、色调应与所在区域周边建筑及空间景观的环境协调。
  2.2具有代表性风格和历史价值的建筑物、构筑物(包括历史遗迹、名人故居等)应保持原有风貌、特色,设置专门标志,不得随意拆除、改动。
  2.3临街建筑物、构筑物的外墙面应保持外型完好、整洁,无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主要道路和景观区域内的临街建筑物、构筑物的外墙面应按照不同建筑物、构筑物类型,定期进行清洗或粉刷;玻璃、金属板类的应每三至六个月清洗一次,贴面砖、石材类的应每年清洗一次,水泥、涂料等其他材质类的应每二至三年清洗或粉刷一次。
  建筑物、构筑物的外墙粉刷包括建筑的基色、勾勒线和设施颜色应保持原有建筑物、构筑物的风貌;属于建筑物、构筑物本体的附属设施应保持该建筑物、构筑物设计、建造时的形态和色彩。
  2.4建筑物、构筑物上无违章搭建,并应保持外型完好、整洁,屋顶、平台、外走廊上无垃圾杂物,无擅自搭建的挂台、雨棚、鸽棚、卫星接收器、防盗栅栏等;主要道路两侧和景观区域临街建筑物的阳台上无吊挂、晾晒和堆放影响市容的物品,信箱、牛奶箱应规范设置,保持整洁、完好。
  2.5沿街商店的店招应按要求设置。橱窗陈设应美观大方,遮阳蓬帐应整洁,其下沿高度不低于2.5米,宽度不得超过人行道的三分之一(最宽不得超过1.5米),空调外机的下沿高度不低于2.5米。主要道路两侧和景观区域临街单位或商店无封闭式卷帘门,应采用透视、美观的防护设施,并与周边环境相协调;已设置的封闭式卷帘门应逐步调整。不属于建筑物、构筑物本体的雨蓬、空调外机和滴水管等附属设施应排列整齐,并保持整洁、完好。
  2.6各类工地应有围墙、围板遮拦,在主要道路和景观区域及机场、码头、车站广场设置的围墙、围板应不低于2.5米,在其他路段设置的围墙、围板应不低于1.8米,并保持整洁、完好、美观;2.5米以上的工程立面应使用符合规定的围网封闭;围墙的外观设计应与所处的区域环境相协调。
  2.7城市道路两侧、城市中心区域、文化区域、娱乐场所、体育场馆等新建建筑物,应以绿篱、花坛(花池)、栅栏、透景围栏或半透景围墙等形式分界,原有建筑物前应按规划要求逐步采用绿篱、花坛(花池)、栅栏、透景围栏或半透景围墙等形式分界;街道里弄、楼群甬道设置景门的,造型、色调应与所在区域的环境相协调。
  2.8城市雕塑和各种街头建筑小品的规划与设置地点应经有关部门批准,其造型、风格应与周边环境相协调,并应定期清洗,保持完好、清洁和美观。
  3公共设施
  3.1城市交通信号灯、交通护栏、隔离墩、路名牌、道路指路标志等城市交通设施,应规范设置,标示醒目、保持完好、整洁美观。
  3.2城市邮政、电信、信息、传媒、供水、排水、排污、供气、供电、公交等公共设施,应规范设置、排列有序,并保持设施的整洁、美观和完好。
  架空线缆和杆架应排列整齐、保持完好,无废弃、多余线缆缠绕、悬挂,各种架空线缆应按规划逐步入地。
  3.3道路两侧路灯的高度、间距、悬挑长度、照度等应符合相关规范。主要道路和景观区域的景观照明应体现建筑本身特色,与周围环境协调,并保持设施的整洁、美观和完好。
  3.4废物箱、垃圾收集站等公共卫生设施应保持完好、洁净。公共厕所应合理布局,主要道路和景观区域内的公共厕所设施等级应达到一类水平,其他地区不低于二类水平,保持内外整洁、完好。
  3.5读报栏、画廊、招贴栏、书报亭、电话亭、售货亭等应布局合理、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并定期清洗,保持完好、整洁。
  3.6各类公共健身、休闲设施应保持整洁、完好。
  3.7各类废弃公共设施应及时清除。
  4园林绿化
  4.1城市行道树应整体效果良好,与周围环境相协调,整条道路行道树规格、品种、树穴统一规划;无缺株;无死树枯枝;树穴无黄土裸露,树穴盖板及侧石无缺损,行道树上无擅自悬挂的物品,无借树搭棚等妨碍树木生长的现象。
  4.2道路两侧的绿地、绿化隔离带应布局合理,季相分明;绿化应保持植物生长良好、叶面洁净、美观,无明显病虫害、无死树、无地皮空秃;绿地内无杂物。
  4.3造型植物、攀缘植物和绿篱应保持造型美观、完整。
  4.4绿地围栏、标牌等绿化设施应保持整洁和完好,绿化养护作业产生的垃圾应及时清除。
  4.5应推广庭院绿化及阳台绿化、垂直绿化、屋顶绿化等特色绿化。
  5广告标志
  5.1经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及招牌、标牌等非广告设施应用字规范、工整,无错别字,字体无残缺,设置位置、外形、色彩和字体大小应与同幢建筑物和周边环境相协调,并注意与建筑物的比例适当,保持安全、整洁、美观、完好。
  5.2在建筑物、构筑物顶部或墙面设置的户外广告及非广告设施应与该建筑物、构筑物的规格、色彩、风格相协调,不影响该建筑物、构筑物的轮廓线,并防止对周围居民产生光污染。文物保护单位和优秀近代建筑物外立面不得设置户外广告及非广告设施。
  5.3沿主要商业街人行道的广告设施要统一规划设置,人行道宽度小于8米的不得设置实物造型广告设施,实物造型广告设施的宽度不得大于人行道宽度的四分之一。
  5.4公共电(汽)车、地铁车辆、出租汽车等公共交通工具上的车载广告,应简洁明快,色彩与车辆底色相协调,并保持完好、整洁。广告制作不得使用反光等影响交通视线的材料。
  5.5内环线内不得设置跨街横幅、建筑物外墙条幅、机动车非机动车隔离栏条幅等布幅。经批准设置的各类布幅宣传品应用字、语言规范、工整,无错别字,字体无残缺,并按时撤除。为国定节日或大型活动张挂、张贴庆祝标语的,节日过后应撤除。
  5.6利用城市道路空间资源设置的各种导向牌、指路标志牌和区域地图等设施应统一设计、合理布局;街巷里弄牌、楼房幢号、门牌应按相关国家标准设置,配套引用外语的应当符合规范,并保持整齐、醒目和完好。
  6城市道路
  6.1城市道路应保持平整、完好、排水通畅,便于通行。路面出现破损等影响市容观瞻的情况,应在规定限期内修复。无障碍设施应保持完好。地面设置的各种井盖应保持齐备完整;雨、污排水口和管道应定期清捞、疏通,雨、污水不满溢,雨后积水能及时排除。
  6.2未经主管部门批准,不得任意挖掘道路或占用道路从事加工、经营、堆物、搭建。
  6.3高架道路路面、轨道交通道床应清洁,隔音板应定期清洗,立面应保持整洁完好,高架道路垂直投影面应保持环境整洁。
  6.4城市道路上行驶的各种车辆应保持车容整洁,道路上运载散体、流体的车辆应密闭运输,车辆无泥污;运输途中无飞扬散落、滴漏。
  6.5人行道板应铺筑平整、牢固,彩板应色彩均匀、和谐,线条和图案清晰;道路隔离护栏应位置正确,设施线形挺直、圆顺,接缝平整。出现缺失、变形或损坏,应及时修复或更换。
  6.6城市道路应保持整洁,定期冲洗,减少扬尘。一至四级道路路面的果皮、纸屑、烟蒂、痰迹、污水等废弃物的控制指标,应符合建设部制定的《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
  6.7道路施工场地周围应按规定设置隔离护栏、警示标志和施工铭牌,施工机具、材料应摆放整齐,破损路面应及时修复,施工中的废弃物应在48小时内完成清运,作业服务人员应严格执行《上海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减少作业扬尘;施工期间废水、泥浆不得流出场外、浸漫路面、堵塞管道,泥浆不得排入下水道。工程竣工时应平整现场、恢复路面。
  7城市水域
  7.1城市水域水面应保持清洁,无垃圾、粪便、油污、动物尸体、水生植物等废弃漂浮物,发现废弃漂浮物应及时清除。
  7.2河道和湖泊两岸的建筑物、构筑物及跨岸架设的桥梁、管道、闸门应保持清洁、完好,无违章悬挂,无存积污物。水域沿岸及其防护堤应保持整洁完好,无定置渔网、渔箱、网簖,无违章建筑和堆积物品。亲水平台等休闲设施应整洁、完好。
  7.3各类船舶、趸船、码头应容貌整洁,无违章悬挂,垃圾、污水等各种废弃物不得排入水域。船舶扫舱垃圾应按规定要求处置;冲洗甲板或舱室时,应事先进行清扫,不得将货物残余、废水、油污排入水域。
  7.4船舶装运垃圾、粪便和易飞扬散装货物时,应密闭加盖,不裸露,无飘散物下河。
  7.5城市水域两侧堤岸应按规范栽种树木、设置绿带,并与周边自然和人文景观相协调。
  8公共场所
  8.1公交站点、各种车辆停车场应设施完好、造型美观、标志醒目,地面保持平整、洁净。
  8.2机动车应停靠在车库或指定的车辆停放站,并停放整齐。非机动车辆应按指定停放点或划定的停放区域有序停放,景观区域无非机动车停放点(亭、棚)。
  8.3机场、车站、港口、码头、人行天桥、地下通道、影剧院、体育馆、学校、医院、旅游景点等公共场所应保持整洁,无违章设摊、无人员露宿。经批准在公共场所设置的经营摊点应规范经营,无跨门营业,并保持摊点的整洁卫生,不影响周围市容环境。
  8.4经申请同意,在公共场所(包括水域)举办节庆、文化、体育等活动,应保持环境整洁,活动结束后无废弃物和临时设置的设施。
  9居住小区
  9.1小区内道路路面平整完好,无破损;道路畅通,无违章搭建、占路设摊经营及有碍市容卫生的堆物;道路整洁卫生,地面废弃物控制标准不低于建设部制定的《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中二级道路卫生质量标准;垃圾在指定区域或容器内堆放,建筑施工及装修垃圾应及时清除。
  9.2小区内公共娱乐、健身休闲、绿化等场所无乱晾晒、无积存垃圾和积留污水,无堆物及违章搭建,无安全隐患。绿化围栏应保持完好、整洁;绿化养护作业产生的垃圾应及时清除。
  9.3小区内建筑物外墙及公用设施应整洁完好,无明显脱落和污迹;墙面、楼梯口及树木、邮箱、电话交接箱、报栏、电线杆、变电箱等设施无乱张贴、乱刻画、乱涂写。
  9.4小区内无乱停机动车和非机动车,有条件的小区应设置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车场地。小区内垃圾箱(房)、垃圾压缩收集站等环卫设施及灭蝇笼的设置应符合规范、美观要求,与小区环境相协调,并保持整洁、完好。有条件地区应设置公共晒衣场地。
  9.5小区内水域应保持整洁,垃圾、污水等废弃物不得排入水域。
  本规定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
  二○○五年五月二十三日


财政部关于印发《彩票公益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彩票公益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综〔2007〕8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为规范和加强彩票公益金筹集、分配和使用管理,建立健全彩票公益金监督机制,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我部制定了《彩票公益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二○○七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彩票公益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彩票公益金筹集、分配和使用管理,建立健全彩票公益金监督机制,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彩票公益金是从彩票发行收入中按规定比例提取的,专项用于社会福利、体育等社会公益事业的资金,按政府性基金管理办法纳入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结余结转下年继续使用,不得用于平衡一般预算。



  第三条彩票公益金按50∶50的比例在中央与地方之间分配,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彩票机构(以下简称省级彩票机构)分别上缴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



  第四条上缴中央财政的彩票公益金,由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专员办)就地征收。具体程序为:



  (一)省级彩票机构于每月5日前向驻在地专员办报送《彩票公益金上缴中央财政申报表》及相关材料,申报彩票上月实际销售情况和应上缴中央财政的彩票公益金金额;



  (二)专员办于每月10日前完成申报资料的审核工作,核定缴款金额,并向省级彩票机构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



  (三)省级彩票机构于每月15日前,按照《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载明的缴款金额上缴中央财政。



  第五条专员办应于每季度终了后15日内、年度终了后30日内,向财政部报送《彩票公益金上缴中央财政统计报表》,重大问题应随时报告。



  第六条上缴省级财政的彩票公益金,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财政部门)征收,具体收缴程序按照省级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专员办和省级财政部门应于每年1月底前,完成对上一年度应缴中央财政、省级财政的彩票公益金的清算和征缴工作。



  第八条上缴中央财政的彩票公益金,用于补充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社会福利事业、体育事业和国务院批准的其他社会公益事业。



  第九条财政部每年按国务院批准的比例核定用于补充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的彩票公益金规模,列入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运营管理的全国社会保障基金预算。



  第十条用于社会福利事业和体育事业的彩票公益金,按以下程序审批执行:



  (一)财政部每年按国务院批准的比例核定用于社会福利事业和体育事业的彩票公益金预算规模,按现行办法分别列入民政部和国家体育总局的部门预算以及中央补助地方支出预算。



  (二)列入民政部和国家体育总局部门预算的彩票公益金,由部门申报具体使用项目,报财政部审核后在部门预算中批复;列入中央补助地方支出的彩票公益金,由部门提出分地区项目安排计划,报财政部审核下达。



  (三)民政部和国家体育总局根据财政部批准的项目使用计划,组织实施和管理。



  第十一条用于国务院批准的其他专项公益事业的彩票公益金,按以下程序审批执行:



  (一)拟申请使用彩票公益金的部门或单位,应向财政部提交彩票公益金项目申请报告,经财政部审核后报国务院审批。



  (二)经国务院批准后,由财政部向彩票公益金使用部门或单位批复项目使用计划,并纳入部门预算或中央补助地方支出预算,按预算管理规定分年度下达。



  (三)彩票公益金使用部门或单位,根据财政部批复的项目使用计划和年度预算,组织实施和管理。



  第十二条上缴省级财政的彩票公益金,将福利彩票和体育彩票分开核算,坚持按彩票发行宗旨使用,由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商民政、体育部门研究确定分配原则。



  第十三条彩票公益金项目使用计划和预算一经批准,不得擅自调整。因特殊原因形成的项目结余资金,经财政部门批准后可以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



  第十四条彩票公益金使用部门或单位应在每年3月底前,按规定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彩票公益金使用情况。具体包括:



  (一)项目组织实施情况;



  (二)项目资金使用和结余情况;



  (三)项目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四)同级财政部门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



  第十五条彩票公益金资助的基本建设设施、设备或社会公益活动,应按民政部门、体育部门和其他部门或单位划分,分别以“彩票公益金资助—中国福利彩票”、“彩票公益金资助—中国体育彩票”和“彩票公益金资助—中国福利彩票和中国体育彩票”的标识在显著地方明示。



  第十六条省级财政部门应于每年4月底前,向省级人民政府和财政部提交上一年度本行政区域内彩票公益金的筹集、分配和使用情况报告;应于每年6月底前,向社会公告上一年度本行政区域内彩票公益金的筹集、分配和使用情况。



  财政部应于每年6月底前,向国务院提交上年度全国彩票公益金的筹集、分配和使用情况报告;每年8月底前,财政部应向社会公告上一年度全国彩票公益金的筹集、分配和使用情况。



  第十七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加强对彩票公益金筹集、分配、使用的监管,保证彩票公益金及时、足额上缴财政和专款专用。



  第十八条省级彩票机构应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彩票公益金,不得拒缴、拖欠、截留、挤占、挪用彩票公益金。



  第十九条彩票公益金使用部门或单位,必须按财政部门批准的项目使用计划和预算执行,不得挤占挪用彩票公益金,不得改变彩票公益金使用范围。



  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拒缴、拖欠、截留、挤占、挪用彩票公益金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各项彩票公益金的具体使用管理办法,由财政部会同民政部、国家体育总局等有关部门另行制定。彩票公益金预算管理办法由财政部另行制定。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发布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抵触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