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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修正)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09:07:19  浏览:974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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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修正)

国务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

(1996年2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95号发布
根据1997年5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
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的管理,
保障国际计算机信息交流的健康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计算机信息网络进行国
际联网,应当依照本规定办理。

  第三条 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以下简称国际联网
),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计算机信息网络为实现信
息的国际交流,同外国的计算机信息网络相联接。

  (二)互联网络,是指直接进行国际联网的计算机信
息网络;互联单位,是指负责互联网络运行的单位。

  (三)接入网络,是指通过接入互联网络进行国际联
网的计算机信息网络;接入单位,是指负责接入网络运行
的单位。

  第四条 国家对国际联网实行统筹规划、统一标准、分
级管理、促进发展的原则。

  第五条 国务院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
组),负责协调、解决有关国际联网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本规定制定具体管理办法,明确
国际出入口信道提供单位、互联单位、接入单位和用户的
权利、义务和责任,并负责对国际联网工作的检查监督。

  第六条 计算机信息网络直接进行国际联网,必须使用
邮电部国家公用电信网提供的国际出入口信道。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建立或者使用其他信道进行
国际联网。

  第七条 已经建立的互联网络,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调
整后,分别由邮电部、电子工业部、国家教育委员会和中
国科学院管理。

  新建互联网络,必须报经国务院批准。

  第八条 接入网络必须通过互联网络进行国际联网。

  接入单位拟从事国际联网经营活动的,应当向有权受
理从事国际联网经营活动申请的互联单位主管部门或者主
管单位申请领取国际联网经营许可证;未取得国际联网经
营许可证的,不得从事国际联网经营业务。

  接入单位拟从事非经营活动的,应当报经有权受理从
事非经营活动申请的互联单位主管部门或者主管单位审批
;未经批准的,不得接入互联网络进行国际联网。

  申请领取国际联网经营许可证或者办理审批手续时,
应当提供其计算机信息网络的性质、应用范围和主机地址
等资料。

  国际联网经营许可证的格式,由领导小组统一制定。

  第九条 从事国际联网经营活动的和从事非经营活动的
接入单位都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是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或者事业法人;

  (二)具有相应的计算机信息网络、装备以及相应的
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三)具有健全的安全保密管理制度和技术保护措施


  (四)符合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接入单位从事国际联网经营活动的,除必须具备本条
前款规定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为用户提供长期服务的能力


  从事国际联网经营活动的接入单位的情况发生变化,
不再符合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条件的,其国际联网经
营许可证由发证机构予以吊销;从事非经营活动的接入单
位的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本条第一款规定条件的,其
国际联网资格由审 批机构予以取消。

  第十条 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用户)使用
的计算机或者计算机信息网络,需要进行国际联网的,必
须通过接入网络进行国际联网。

  前款规定的计算机或者计算机信息网络,需要接入接
入网络的,应当征得接入单位的同意,并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一条 国际出入口信道提供单位、互联单位和接入
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网络管理中心,依照法律和国家有
关规定加强对本单位及其用户的管理,做好网络信息安全
管理工作,确保为用户提供良好、安全的服务。

  第十二条 互联单位与接入单位,应当负责本单位及其
用户有关国际联网的技术培训和管理教育工作。

  第十三条 从事国际联网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
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严格执行安全保密制度,不得
利用国际联网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等违法犯
罪活动,不得制作、查阅、复制和传播妨碍社会治安的信
息和淫秽色情等 信息。

  第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八条和第十条的规定
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联网,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
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同时触犯其他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
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与台湾、香港、澳门地区的计算机信息网络
的联网,参照本规定执 行。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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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人民法院调解工作

苏佰林


  孔子曾说过:“礼之用,和为贵。”现今社会同样提倡“和为贵,谐为美”。
  随着“构建和谐社会”重大举措的提出,如何履行好人民法院调解职能,充分依靠调解功能化解纠纷,促进社会和谐,已经成为人民法院工作的一个重点课题。人民法院调解工作是审判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解决民商纠纷的重要司法手段,调解工作要根据民间纠纷的新情况、新特点,做到哪里有纠纷,调解工作就延伸到哪里,将大量的民间纠纷化解在基层,保证改革发展的顺利进行。
  法院调解过程中,应当遵循民事诉讼法第85条规定的三项原则,即当事人自愿原则、查明事实,分清十分的原则、合法原则。法院调解是在自愿原则基础上进行的,体现了当事人参加诉讼的主导作用。调解工作所遵循的自愿原则,体现了诉讼活动以当事人为本的法律思想。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法院调解在诉讼的各阶段、各审级中均可进行。具体来讲,法院在案件受理之后开庭之前可以进行调解,在庭审过程中可以进行调解,在二审中乃至在再审中也都可以进行调解。根据《民事调解规定》,调解可以在答辩期满后裁判作出之前进行,在征得当事人各方同意后,法院可以在答辩期满前进行调解。庭审中的调解,通常情况下是在法庭辩论结束后进行。根据司法实践,调解可以当庭进行,也可以在休庭之后另定日期进行。
  法院的调解在审判人员的主持下进行。调解工作既可以由合议庭共同主持,也可以由合议庭中的一个审判员主持;调解可以在法庭上进行,也可以在当事人所在地进行。法院进行调解,可以邀请当事人所在的单位或对案件事实有所了解的单位以及当事人的亲友,由他们来协助调解,有利于缓解诉讼的紧张气氛,解除当事人思想上的一些疑虑,促成调解协议的形成。
  法院调解应当在当事人的参加下进行,原则上要采取面对面的形式。根据《民事调解规定》,法院根据需要也可以对当事人分别做调解工作。调解的进行,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也可以委托诉讼代理人代为进行调解。无诉讼行为能力的当事人进行调解,应当有其法定代理人代为进行。离婚案件原则上应由当事人亲自参加调解,确有困难无法亲自参加调解的,当事人应就离与不离问题出具书面意见。
  调解协议通常是在调解方案的基础上形成的。调解方案原则上应当由当事人自己提出,双方当事人都可以提出调解方案。根据《民事调解规定》,主持调解的人员也可以提出调解方案供当事人协商时参考,双方当事人经过调解,达成调解协议,法院应当将调解协议做记录,并由当事人或经授权的代理人签名。
  法官在案件调解过程中所付出的努力是艰辛的。一些案件从矛盾引发到诉至法院,最后“化干戈为玉帛”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在这个反差明显的演变过程中,法官居间调解的作用是巨大的。启动调解,需要的是法官和风细雨的引导;达成协议,需要的是法官把握当事人双方在矛盾漩涡中稍纵即逝的机会。
只有充分发挥人民法院的职能,严格执行法律法规,依法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解决各种矛盾纠纷,调整好各种社会关系和利益关系,才能够更好的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黑龙江省伊春市汤旺河区人民法院 苏佰林

基本建设调度工作暂行办法

化工部


基本建设调度工作暂行办法

1986年6月5日,化工部

一、总则
基本建设调度是平衡协调基本建设各个环节工作的一个重要手段,是组织指挥建设工作的一个重要职能机构。它的主要任务是,在建设计划确定以后,及时地进行调度指挥,督促检查,承上启下,沟通联系,协调关系,解决问题,保证建设计划按期完成,基建调度工作要做到全面准确,及时迅速,严肃果断,各单位要加强对基建调度工作的领导,充分发挥基建调度工作的作用。
二、基本建设调度工作的职责范围
(一)监督、检查建设统筹控制计划和工程形象进度计划的执行。
1.掌握工程计划,熟悉现场情况。全面掌握建设总进度统筹控制计划和现场各单位月、旬进度计划,绘制出主要工程和主要工作进度图表,参加领导召集的有关工程计划安排和平衡工作的会议。经常深入现场了解和掌握工程建设情况。
2.定期检查、分析计划执行情况。按建设统筹计划和形象进度图表定期检查施工准备、工程开工、工程进度和工作进度的执行情况。每旬进行小结,每月组织各单位对计划执行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和考评。提出总结分析意见、存在问题和改进措施。计划执行情况小结和分析意见,要及时报告领导和有关部门。
(二)根据建设统筹计划的要求,检查、平衡物资供应和各项建设条件。主要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1.根据工程进度要求,检查设备材料以及各种加工品、预制件的准备情况。对特殊急需的设备材料,要落实解决的单位和日期,经常督促检查,确保供应。
2.按设计图纸和各类标准、规范检查施工进度计划,提供情况。提早做好准备,督促图纸会审。

3.注意掌握各施工单位的机械装备情况,检查机械化施工条件,调度平衡施工机械。
4.根据工程需要,配备施工人员。掌握施工进度,及时检查施工力量的安排和落实情况。对施工力量不足或工种不配套的,要及时向领导和有关单位提出调度意见。
(三)统一管理和平衡施工用水、用电、用汽,及时做好天气预报工作。
(四)组织好基建调度会。
开好基建调度会是做好现场工程调度工作、组织合理施工的重要手段,也是建设的领导者组织指挥和研究解决问题的一个重要方式,应认真组织。
1.充分做好会前准备工作。根据领导要求,准备好会议上要介绍的情况和分析意见。对需要在调度会上研究解决的问题,应提前汇总并提交有关单位研究,及早提出解决办法。
2.做好会议记录,整理会议纪要。把会议上研究确定的问题和领导的指示详细记录下来,以会议纪要形式发有关部门和单位。并在下次调度会上进行检查。
(五)及时准确地向领导和有关部门反映调度情况。
1.编制好月调度报告和各项专题报告。月调度报告着重反映计划执行情况及存在问题。综合反映投资、工程量、质量、形象进度、安全、文明施工等各项经济技术指标完成情况,作出分析,提出工作建议。大中型项目的月调度报告要在月后的第二天向部、省项目主管部门报出。专题报告主要反映基建体制改革进展情况和经验教训。

2.及时出调度简报。着重反映建设中的重大突出事件、重点工程和技术难关的突破及进展,突出的好人好事和安全、质量情况、工作动态等等。
3.调度电话汇报。除及时向本单位主管领导汇报情况外,还要设专人用调度电话定期、系统地向部、省项目主管部门汇报现场建设情况。要求: 国家重点项目每半个月一次,大中型建设项目每月一次,投产试车项目在单机到联动试车期间每周一次,化工投料试车期间每1-3天汇报一次。现场出现的重要情况和问题应随时电话报告。
4.坚持建设现场调度值班制度,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报告有关领导和单位,为一线 做好服务工作。
三、做好调度工作的方法与要求
1.调度工作必须建立在严格计划管理的基础上,围绕着统筹控制计划和月、旬作业计划以及其他技术文件进行工作。
2.调度处理问题必须准确、及时、严肃、果断。做出调度决定前,要认真调查研究,反复协商。一旦作出决定,必须认真执行。
3.调度工作要突出重点,坚持按基本建设程序办事,按统筹计划调度,一般工程服从于重点工程。
4.各级领导干部要尊重调度人员的职权,属于调度人员职责范围内的事,应放手让调度员去处理。有关工程建设的决定、决议或者要改变原来的决定、决议,都要及时的通知调度人员。调度工作遇到的困难,领导要及时帮助解决。
5.树立全局观念,局部服从全局。在上级调度的决定与本单位的有关决定相矛盾时,应执行上级调度的决定。

6.已调度人员要经常掌握工程建设情况,熟悉施工组织建设和关键工程的施工方案,要有第一手材料,并进行细致的分析。抓住关键问题,预见发展的趋势。
7.调度只负责通知问题解决意见和调度命令,不负责相互业务之间的其他手续,不能取代其他职能部门的工作。
四、调度工作的组织机构和工作制度基本建设调度工作任务繁重,工作千头万绪,担负着承上启下和领导的参谋作用,必须有一个健全的组织机构,形成强有力的调度指挥系统。
1.各个建设施工单位可根据工程建设的规模,结合本单位的情况,设立和充实基建调度机构,配备专职调度人员。
2.基建调度室主任一般可由建设和施工单位主管工程的领导兼任,副主任应由有经验的工程管理干部和技术人员担任。
3.根据调度工作的任务和特点,要选择政策性和责任心强、懂技术业务和熟悉基建管理,有独立工作能力,能打开局面的管理人员和工程技术人员担任调度员,人数可根据建设规摸和调度工作的需要配备,并应保持相对稳定。
4.现场各施工单位、各主要工程项目、各主管业务职能机构,可设立分调度室或负责与总调度联系的专职与兼职人员,并建立定期的调度联系制度。

5.较大的工程项目,要装备比较灵通的调度通讯工具和必要的交通工具、总调度室要建立与各单位、各主要装置、各业务部门的调度电话网。有条件的国家重点建设工程项目可配备现场录像设备,便于形象地向国家有关部门汇报现场的施工进展情况。
6.建立健全调度工作制度,包括调度例会制定、报表和报告制度、汇报制度、各项业务联系制度、领导和调度员的岗位责任制等。
7.调度人员要加强经济政策和业务学习,不断提高政策水平和业务能力。
五、附则
1.本办法由化学工业部基建局负责解释。
2.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82年12月21日以[82]化基字第1465号文发布的《化工基本建设调度工作试行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