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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珠海市城市规划条例》的决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4 20:30:29  浏览:882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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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珠海市城市规划条例》的决定

广东省珠海市人大常委会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1号)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珠海市城市规划条例〉的决定》已由珠海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13年5月30日通过,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于2013年7月31日批准,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3年8月6日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珠海市城市规划条例》的决定


(2013年5月30日珠海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2013年7月31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批准 2013年8月6日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珠海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了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提请的关于废止《珠海市城市规划条例》的议案,决定废止《珠海市城市规划条例》。本决定经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自市人大常委会公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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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规风险管理应首先把握的四个概念

蓝翔

2006年,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台《商业银行合规风险管理指引》,要求各商业银行加强合规风险管理。农业银行的合规风险管理工作也步入正轨,各级行对合规管理的重视工作空前。笔者认为,搞好合规风险管理工作应首先把握以下四个概念:
一、合规
近些年,“依法合规”一词在我国商业银行监督管理工作中经常使用。但是,许多人对“合规”概念的理解却是表面化的,有的将“合规”理解为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的经营管理行为必须符合银行(总行)制定的规章制度,有的将“合规”简单地理解为就是符合规定,不符合规定就是违规。显然,这些理解与国际银行业对“合规”的理解是不一致的。
从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关于合规风险的界定来看,银行的合规特指遵守法律、法规、监管规则或标准。至于银行的行为是否符合银行自己制定的内部规章制度,这不属于合规及合规风险的范畴,而是需要通过银行内部审计监督去解决的问题。《商业银行合规风险管理指引》对合规的含义也进行了如下明确“是指使商业银行的经营活动与法律、规则和准则相一致。”
法律、规则及准则主要是指与银行经营业务相关的法律、规则及标准,主要包括反洗钱、防止恐怖分子进行融资活动的相关规定,以及涉及银行经营的准则(包括避免或减少利益冲突等问题),隐私及数据保护以及消费者信信贷等方面的规定;此外,依据监管部门或银行自身采取的不同监督管理模式,上述法律、规则及标准还可延伸至银行经营范围之外的法律、规则及准则,如劳动就业方面的法律法规及税法等。
法律、规则及准则可能有不同的渊源,包括监管部门制定的法律、规则及准则,市场公约,行业协会制定的行业守则以及适用于银行内部员工的内部行为守则。它们不仅包括那些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还可能包括更广义上的诚实廉正和公平交易的行为准则。
二、合规风险
合规风险是指因违反法律或监管要求而受到制裁的风险、遭受金融损失的风险以及因银行未能遵守所有适用法律、法规、行为准则以及相关惯例标准而给银行信誉带来的损失等方面的风险。有时,合规风险也指诚信风险,因为银行的商誉有时与其一贯遵循的诚实廉正原则和公平交易原则密切相关。为了满足监管当局的监管要求,银行必须采取有效的合规政策和流程规定,以确保在违反法律、规则和标准的情形发生时,银行管理人员能够采取适当措施予以纠正。合规风险与操作风险、法律风险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操作风险是指银行由于不完善或有问题的内部程序、人员、计算机系统或外部事件所造成的损失。 操作风险与合规风险的主要区别是:1、划分标准不同。操作风险、信用风险和市场风险这三大类风险,是从可能对银行的资本造成损失的角度划分的而合规风险是从守法与违法的角度出发,并不考虑银行的资本充足率问题。2、风险引发因素不同。操作风险是由不完善或有问题的内部程序、人员、计算机系统或外部事件等引发的风险合规风险则是因为银行违反法律法规及监管规章而导致的风险。3、风险内涵不同。操作风险的内涵比较复杂,它既包括操作交易风险,也包括技术风险、内部失控风险,还包括外部欺诈、盗抢等风险,合规风险的内涵则相对单一,只是集中于银行违法行为所导致的法律后果。操作风险与合规风险也有一定的关联性,主要是操作风险可以导致合规风险的发生,合规风险的背后必有操作风险,某个具体的操作风险可能直接转为合规风险。
法律风险有广义和狭义的解释。广义的法律风险通常是指因银行及其交易方的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或者监管法令而导致财务损失、合约无法实现、被处罚或者产生诉讼纠纷的风险。事实上,广义的法律风险涵盖了合规风险,但是,在合规风险越来越被单独强调和重视的情况下,法律风险的涵义便相应缩小了。狭义的法律风险一般是指因合约不能执行或合约一方超越权限的行为而导致损失的风险。
法律风险与合规风险在不少情况下是重合的。如,银行因某项业务违反法律而遭受处罚时,银行既面临合规风险,同时也承担法律风险,与该业务相关的有关交易合约可能被认定无效,银行须承担由此产生的损失和责任。尽管如此,银行对法律风险与合规风险的管理模式存在一定分工合规风险包括商誉风险,法律风险则不涉及商誉风险。法律部门负责向业务部门和管理人员提供法律咨询意见,对银行业务方案及交易合同的法律风险进行审查合规机构负责监控银行内部政策、制度和流程的合规性,并就合规风险向管理层提出报告和建议。
值得注意的是,在国外一些大银行中,法律部门与合规机构的职责界限比较模糊。据美国银行协会的统计,银行规模越大,越希望由银行法律部门履行银行合规职责。
三、合规文化
合规文化建设是合规风险管理的一部分,同时也是企业文化建设的一部分,如果将合规风险管理作为企业文化建设的范畴,那合规风险管理将停滞在意识领域,不利于银行的风险防范。
如果银行全行上下都严格遵守高标准的道德行为准则,那么该银行合规风险的管理是最为有效的。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应采取一系列措施,推进银行的组织文化建设,促使所有员工(包括高层管理人员)在开展银行业务时都能遵守法律、规则和标准。银行在组建内部的合规部门时,应遵循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所规定的原则,而合规部门则应支持管理部门推进以职业操守为基础,建设蓬勃向上富有活力的合规文化,从而促进形成高效的公司治理环境。
银行是典型的风险管理型企业,其风险管理特性决定了银行的经营活动始终与风险为伴,其经营过程就是管理风险的过程。这就要求银行必须改变粗放式管理的套路,建立一整套有效管理各类风险的职业行为规范和做事方法;而且在银行内部,要形成浓厚的合规文化,做到人人合规。所有员工都要有足够的职业谨慎、具有诚信正直的个人品行以及良好的风险意识和行为规范;银行内部要具有清晰的责任制和问责制,以及相应的激励约束机制,形成所有员工理所当然要为他从事的职业和所在岗位的工作负责任的氛围,进而逐步形成全新的中国银行业经营管理的合规文化。这本身就是银行合规风险管理机制的建设过程。这种合规文化的形成,对于银行有效管理包括合规风险在内的各类风险至关重要。
四、合规管理部门
合规管理部门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上的合规管理部门整个银行系统负有履行合规管理职责的业务条线与分支机构的统称。狭义的合规管理部门是识别、评估、通报、监控并报告银行合规风险的一个独立的职能部门。
合规风险管理是全行上下的共同责任,不是单纯由合规管理部门自身独自履行。各业务条线和分支机构的负责人对本条线和本机构经营活动的合规性负首要责任,合规管理部门应根据合规管理程序主动识别和管理合规风险,按照合规风险的报告路线和报告要求及时报告。合规管理部门与风险管理部门在合规管理方面是相互协作。合规管理职能与内部审计职能分离,合规管理职能的履行情况受到内部审计部门定期的独立评价。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商业银行各项经营活动的合规性审计。内部审计方案包括合规管理职能适当性和有效性的审计评价,内部审计的风险评估方法应包括对合规风险的评估。
合规管理部门是识别、评估、通报、监控并报告银行合规风险的一个独立的职能部门,合规管理部门的作用主要是辅助管理银行的合规风险。设立合规管理部门应遵循下列两大原则:(1)合规管理部门的职责应当明确界定;(2)合规管理部门及其人员应当独立于经营活动,在银行内部享有正式地位。目前农业银行合规管理政策缺失、合规管理部门职责不明、各级行合规管理人员缺乏、二级分行合规管理部门不独立等因素制约着农业银行的合规风险管理。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下达2011年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研究生招生计划的通知

教育部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下达2011年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研究生招生计划的通知

教民厅〔2010〕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有关研究生招生单位:
  现将2011年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研究生招生计划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研究生招生计划为国家定向培养专项招生计划,此计划在全国研究生招生总规模之内单列下达,不得挪作他用。2011年计划招生5000人,其中,博士研究生1000人,硕士研究生4000人,可招收10%的在职汉族考生和民族自治地方的非在职汉族考生,各招生单位要严格执行汉族考生招生比例要求,不得超比例录取。
  被录取的硕士研究生,先在高校基础培训基地集中进行一年基础强化培训(基础培训点另行通知)。博士研究生直接入校学习。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含基础培训)住宿费、生活费自理。各招生单位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按国家有关政策予以资助,确保其完成学业。
  二、考生报考资格的确认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民族教育处负责,未设民族教育处的由高等教育处等相关处室负责。各招生单位要认真做好报考考生的政审工作。
  三、招生工作实行“定向招生、定向培养、定向就业”和采取“自愿报考、统一考试、适当降分、单独划线”的原则。招生录取的具体办法,由我部另行通知。学生毕业后,按协议回定向地区和单位就业。
  四、报考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的硕士生考生采取与全国硕士研究生统一报名方式,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统一入学考试。报考博士研究生的考生参加招生单位统一组织的博士研究生入学考试,考试科目和考试时间由招生单位自行确定。
  五、各招生单位要严格执行和落实教育部单独划定的复试分数线和其他相关政策,对符合国家确定的基本要求的考生实行差额复试。录取工作按照德智体要求全面衡量,硕士研究生依照下达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计划数和民族比例顺次录取。对西藏、新疆等边疆少数民族地区少数民族考生以及报考少数民族语言类和理工科类考生给予适当倾斜。博士生录取向民族工作重点地区倾斜。对招生单位拟录取考生报考资格、区域分布和民族比例等,经我部审核后方可录取。
  六、考生不能在全国普通研究生招生计划和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之间调剂录取。
  其他招生、录取和培养等有关工作按《教育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民委 财政部 人事部关于大力培养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的意见》(教民〔2004〕5号)和《教育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民委 财政部 人事部关于印发〈培养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教民〔2005〕11号)执行。
  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各有关招生单位进一步深入做好宣传、咨询等生源组织工作,并将有关情况及时反馈给我部民族教育司。
  请各研究生招生单位于2010年12月10日前将报考人员的基本信息(姓名、性别、民族、硕士生考生、博士生考生、生源省、应届生、往届生等)报我部民族教育司。
                             教育部办公厅
                           二○一○年十月八日



附件:1.2011年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名额分配表.xls
http://www.gov.cn/gzdt/att/att/site1/20101012/001e3741a2cc0e1dfd4701.xls
   2.报考2011年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硕士研究生考生登记表.doc
http://www.gov.cn/gzdt/att/att/site1/20101012/001e3741a2cc0e1dfd4c02.doc
   3.报考2011年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博士研究生考生登记表.doc
http://www.gov.cn/gzdt/att/att/site1/20101012/001e3741a2cc0e1dfd5003.doc
   4.2011年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招生管理办法.doc
http://www.gov.cn/gzdt/att/att/site1/20101012/001e3741a2cc0e1dfd5404.doc
   5.2011年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简章.doc
http://www.gov.cn/gzdt/att/att/site1/20101012/001e3741a2cc0e1dfd5805.doc
   6.定向协议书(四种格式).doc
http://www.gov.cn/gzdt/att/att/site1/20101012/001e3741a2cc0e1dfd5c06.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