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海关总署关于与新加坡关税局全面实施“经认证的经营者(AEO)”互认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3年第13号)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1 22:18:01  浏览:9424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海关总署关于与新加坡关税局全面实施“经认证的经营者(AEO)”互认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3年第13号)

海关总署


海关总署关于与新加坡关税局全面实施“经认证的经营者(AEO)”互认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3年第13号)


  2012年6月,海关总署与新加坡关税局正式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和新加坡关税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分类管理办法〉和〈新加坡安全贸易伙伴计划〉互认的安排》。经与新加坡关税局协商,海关总署决定从2013年3月15日起全面实施该互认安排。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从2013年3月15日起,我国海关接受新加坡关税局认证的STP-Plus企业为新加坡的“经认证的经营者”(AEO)企业,新加坡关税局接受我国海关认证的AA 类企业为我国的AEO企业。
  二、我国海关和新加坡海关互相给予来自对方AEO企业的进口货物如下通关便利措施:实施较低比例查验,予以快速通关;对需要进行查验的货物优先予以查验;在通关过程中给予优先处理待遇;如果国际贸易发生中断,尽力提供快速通关。
  三、我国AA类进出口企业以自己名义直接出口到新加坡的货物,可以享受新加坡海关给予的通关便利措施。AA类企业必须向新加坡进口企业提供自己的企业管理类别和在中国海关的10位注册编码,并由新加坡进口企业在向新加坡海关进口申报时按有关规定将AEO代码录入新加坡海关TradeNet报关系统,新加坡海关在通关过程中才能识别我国的AA类企业为AEO企业并给予相应的通关便利措施。AEO代码由“AEO”、“CN”和企业在中国海关的10位注册编码组成。
  四、新加坡STP-Plus企业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出口到中国的货物,可以享受到我国海关给予的通关便利措施。我国企业申报从新加坡STP-Plus企业进口货物时,必须在进口报关单“备注栏”处填注统一的新加坡出口企业的AEO编码,我国的报关系统才能识别新加坡的STP-Plus企业为AEO企业并给予相应的通关便利措施。填注方式为:“AEO(英文半角大写)”+“<” +“SG”+“12位AEO企业编码”+“>”)。例如,新加坡STP-Plus企业的编码为AEOSG123456789012,则填注:“AEO”。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3年3月14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调整2010年化肥出口关税的通知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关于调整2010年化肥出口关税的通知

税委会〔2010〕25号 


海关总署: 
  经国务院批准,自2010年12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对尿素、磷酸氢二铵、磷酸二氢铵及磷酸二氢铵与磷酸氢二铵的混合物(税号:31021000、31053000、31054000)按35%的暂定税率征收出口关税,并征收75%的特别出口关税。12月1日前提前申报出口并在3个工作日内运抵海关监管区的,允许按原税率执行。
  特此通知。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财政部、交通部、海关总署关于将船舶吨税纳入预算管理的通知

财政部 交通部 海关总署


财政部 交通部 海关总署关于将船舶吨税纳入预算管理的通知

2000年11月8日 财预[2000]383号

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各港海关:
为规范船舶吨税收入的管理,经国务院同意,决定将船舶吨税纳入预算,不再作为预算外资金管理。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预算级次
自2001年1月1日起,船舶吨税作为中央预算收入,全部上缴中央国库。
二、预算科目
海关征收的船舶吨税收入,在《2001年政府预算收支科目》“一般预算收入科目”中第16类“船舶吨税”科目中反映。其中:按《船舶吨税暂行办法》征收的船舶吨税收入,在1601款“船舶吨税”中反映;船舶吨税税款滞纳金、罚款收入,在1620款“船舶吨税税款滞纳金、罚款收入”中反映。
三、缴库
(一)船舶吨税收入,由海关征收后就地办理缴库。
(二)海关办理船舶吨税收入缴库,使用海关专用缴款书,缴款书的“收款单位”栏填写“财政部”,其他各栏,按国家金库条例及实施细则的要求填写。
四、其他
(一)船舶吨税纳入预算管理后,仍专项用于海上航标的维护、建设和管理,原由交通部安排的船舶吨税支出由财政部根据交通部编制的预算,经核定后予以核拨;海关征收船舶吨税所需经费,纳入关务费,由财政部通过预算安排。
(二)在《2001年政府预算收支科目》“一般预算支出”第61类“其他支出”中增设6115款“航标事业发展支出”,反映由船舶吨税收入安排并专项用于海上航标建设、维护和管理的支出。
(三)本通知下发后,各地海关、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应加强监督检查,确保收入及时上缴中央国库。对违反国家规定,不按要求上缴,截留、坐支、挪用、私分船舶吨税收入的,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