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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全国律协秘书处关于进一步加强自身建设的意见》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00:27:21  浏览:970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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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全国律协秘书处关于进一步加强自身建设的意见》的通知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


关于印发《全国律协秘书处关于进一步加强自身建设的意见》的通知



  为适应新形势新任务对全国律协秘书处工作需要,更好地履行职责使命,经研究制定了《全国律协秘书处关于进一步加强自身建设的意见》,现印发你们,请认真学习并切实加以贯彻落实。


  附:《全国律协秘书处关于进一步加强自身建设的意见》


二○一二年四月十二日





全国律协秘书处关于进一步加强自身建设的意见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律师工作的指示精神,根据当前律师事业发展需要,着眼于依法、规范、充分、高效履行全国律协秘书处工作职能,切实增强工作能力,进一步调动秘书处工作人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提高工作效率,现结合秘书处工作的实际情况,就进一步加强秘书处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落实中办发[2010]30号文件精神,以引领律师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为使命,以“强素质、转作风、树形象”为载体,坚持不懈地开展秘书处思想建设、能力建设、制度建设、作风建设、班子建设,求实创新,锐意进取,努力开创秘书处工作新局面,为推动我国律师事业又好又快发展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二)总体目标:秘书处工作人员理想信念进一步坚定,综合素质和工作能力不断提高,工作作风全面改进,整体形象得到改观,工作环境明显改善,努力建设一支讲政治、顾大局、善服务、守纪律的秘书处团队。


  二、工作措施


  (一)进一步加强思想建设,确保正确方向


  做好全国律协秘书处工作,把握正确的政治方向是根本。要通过组织开展理想、信念教育,增强秘书处工作人员在全国律协工作的荣誉感、使命感,确立自觉为律师事业奋斗的责任心和奉献精神;要认真组织秘书处工作人员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全国政法工作会议精神,中办发[2010]30号文件,学习贯彻周永康同志在全国政法工作会议和在与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第八届理事会成员座谈时的重要讲话,扎实开展“大学习、大讨论”活动,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武装头脑,指导工作。认真学习贯彻司法部党组关于律师工作的一系列指示精神,增强政治敏锐性和政治鉴别力,始终从政治和全局的角度来思考、谋划工作,确保思想上的清醒和坚定,确保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全国律协工作中得到全面贯彻落实。深入学习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的科学内涵,充分认识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的重要作用,在提升自身价值观的同时,教育和引导广大律师自觉形成以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为主要内容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律师执业精神。要进一步加强协会党总支建设,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要加强学习培训工作,积极开展创建学习型秘书处、学习型部室活动,在学习政治理论的同时,把增加律师业务知识、创新知识、公共管理知识等纳入学习计划,坚持每周半天的政治业务学习制度。树立终身学习理念,组织工作人员经常下基层调研,体验生活,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政治理论水平和业务能力。


  (二)进一步加强能力建设,不断提高协会管理和服务水平


  新形势新任务对全国律协秘书处工作人员能力建设提出了新的要求。必须大力加强秘书处从事管理和服务的能力建设,充分履行《律师法》赋予的各项职责。不断提高秘书处服务大局的能力。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思考、谋划、落实各项工作任务,保证协会工作的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让党和政府满意,让人民群众满意,让广大律师满意。要当好参谋助手,更好地为协会党组决策献计献策。不断提高秘书处依法依章程履职的能力。通过定期举办与律师管理和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行业规章的系列培训,注重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学以致用,努力实现协会工作科学化、规范化管理。不断提高秘书处服务广大律师的能力。紧紧围绕“知律情、解律意、暖律心”的服务宗旨,采取有效手段,积极为律师行业拓展业务、更好地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牵线搭桥,为律师提升服务层次创造条件,为律师维护执业合法权益提供支持。不断提高秘书处工作创新的能力。认真组织实施本届全国律协四年工作规划,加强新形势下律师工作研判,积极探索,勇于实践,积累经验,形成协会工作的新思路、新办法和新举措,以改革创新精神全面做好新形势下协会工作。


  (三)进一步加强制度建设,推进规范化管理


  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并切实得到执行,做到用制度管人、管事,是秘书处规范化、精细化管理的重要内容。要严格按照部政治部批准的岗位设置方案,建立岗位责任制度,明确秘书处各部室任务和人员编制,以任务定岗位,以岗位定人员,责任落实到人,各尽其职,做到事事有人负责。明确各部室之间责任和关系,形成协调配合、相互联动的工作格局。进一步健全和完善财务管理制度,加强会费的支出管理,强化内部审批机制,达到保证运行、厉行节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的目的,增强财务透明度和公开度,加强对遵守财经纪律情况的监督。建立健全有效的激励制度,奖优罚劣、奖勤罚懒。进一步规范办文、办会制度,严格办文程序,以精益求精的态度,认真对待每个文件、材料,确保文稿质量。严格执行党组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以及各专门、专业委员会等各类会议制度,使每次会议都做到准备充分,服务周到,组织有序,保证质量。建立人才培养和选拔制度,用创新的精神选拔人才、使用人才,为秘书处的建设与发展提供人才保证和智力支持。加强对年轻干部的培养、锻炼和使用,把优秀的年轻干部放到关键岗位上经受锻炼、增长才干。健全对外宣传和外事工作制度和工作程序。加强机关办公自动化建设,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


  (四)进一步加强作风建设,形成机关良好工作作风


  全国律协是律师行业全国性自律性组织,秘书处工作作风的好坏直接关系到党和政府对律师工作的评价,关系到在全国律师中的威信和形象。要把秘书处作风建设作为自身建设的重中之重,下大力气改进机关工作作风。要强化工作人员责任意识,本着对律师事业高度负责的精神,勤勉尽责,兢兢业业,高标准、高质量地干好本职工作。强化创新意识,用创新的思维、思路推动行业自律管理的理论创新、制度创新和管理创新,通过创新工作载体、工作方法,进一步增强协会工作的科学性、系统性、预见性,使协会工作更好地为广大律师服务。强化实干意识,形成想干事、能干事、干成事的工作精神和工作氛围,把真抓实干体现在每个人的实际行动上,把心思放在“干实事”上,把作风转到“快干事”上,把目标定在“干成事”上。强化奉献意识,引导干部职工树立勇于奉献、甘于奉献的崇高精神,吃苦在前,享受在后,正确处理好个人与集体的利益关系,坚持以集体利益为重,在工作上不斤斤计较、患得患失。整顿工作纪律和工作秩序,集中一段时间开展“强素质、转作风、树形象”教育活动,对存在的“庸、懒、散”现象进行整治。通过治“庸”提高工作能力,通过治“懒”提高工作效率,通过治“散”树立团队风气。杜绝上下班迟到早退,串岗闲聊,热衷上网聊天、玩游戏,传播小道消息等不良现象。加强环境建设,确保办公环境整洁、优美。注重文明礼仪,树立良好的精神风貌和整体形象。


  (五)进一步加强班子建设,增强秘书处的向心力、凝聚力和战斗力


  加强班子建设是秘书处建设的核心。要按照中央和司法部有关领导班子建设的原则和要求,建立健全民主科学的决策机制,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对于重大活动、数额较大的项目支出、人事任免等事项,要经过秘书长办公会集体讨论决定。要切实增进班子团结。大事上讲原则,小事上讲风格,相互尊重、相互支持、相互配合,做到政治上相互支持不猜疑,工作上相互配合不拆台,生活上相互关心不冷漠,形成一个风清气正的工作氛围。要切实关心协会人员生活,有效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真心诚意办实事、办好事,凝聚人心、凝聚力量,努力使协会人员工作有劲头、事业有奔头,充分调动和激发全体人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扎实推进班子作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要求班子成员重品行、作表率,认真学习贯彻胡锦涛总书记在中纪委七次全会上的讲话精神,倡导和树立“八个方面”的良好风气,自觉抵制资产阶级腐朽思想的侵蚀,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正正派派做人,清清白白处事,勤勤恳恳工作,要当好反腐倡廉的排头兵。督促秘书处各部室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严格按照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目标责任制的要求,积极主动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坚持艰苦奋斗,保持勤俭本色。办一切事情都要遵循勤俭节约、艰苦创业的原则,量力而行,精打细算,坚决反对讲排场、比阔气,铺张浪费。


  三、加强秘书处建设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进一步加强秘书处建设对于全国律协提高行业自律水平和能力,推动律师事业又好又快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和意义。要通过“为什么要建设”、“怎样建设”的学习讨论活动,教育引导秘书处全体人员进一步提高认识,统一思想,积极行动起来,把秘书处建设作为本届律协一项重要工作任务落到实处。


  (二)加强领导,积极推进。为保证秘书处建设工作顺利有序开展,成立由秘书长任组长,协会各副秘书长任副组长,各部室负责人为成员的秘书处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领导工作,及时研究解决秘书处建设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


  (三)完善机制,务求实效。结合年终考评工作开展秘书处建设先进部室评比活动,每年评出先进部室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对群众极度不满意的部室,要对该部室负责人进行教育和问责。在各部室之间,形成“比、学、赶、帮、超”的良好氛围。要健全完善对秘书处工作人员相关精神、物质奖励制度,建立长效激励机制,确保秘书处建设扎实有效地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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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行政厅关于公证“托收华侨遗产的有关事项”问题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行政厅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行政厅关于公证“托收华侨遗产的有关事项”问题的复函

1964年1月27日,最高法院司法行政厅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63)闽法行字第3271号关于公证《托收华侨遗产的有关事项》问题的请示收悉。我们的意见如下:
一、关于归侨、侨眷委托中国银行代领或处理国外遗产问题。
这个问题要从维护华侨利益、增加国家外汇收入、有利于统一对外出发,具体作法暂不作死板规定。我们认为:凡中国银行在国外设有分支机构的可以动员委托人委托中国银行办理;中国银行在国外未设分支机构的,由委托人与中国银行或华侨事务委员会协商委托代理人;也可以由委托人自行委托代理人。在公证、认证等项手续办完之后,公证机关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可以把该项文书直接寄给中国银行转交代理人;也可以交由委托人直接寄交代理人。
二、继承权证明书如何开列死者的配偶及后裔的人数问题。
继承权证明书,一般的是写死者的配偶及按照规定有继承权的人的姓名,没有继承权的后裔不需一一列举。但是,这样写法的继承权证明书,如果在国外不能生效,那末为了保护华侨的利益,也可以全部列举死者后裔的姓名。
三、关于出具死亡证明的问题。
今后一律由有关部门(死者所在地公安机关或生前工作单位、人民公社、医院)提供情况,由公证机关出具死亡证明。
四、征收公证费问题。
继承权证明书,一般应根据遗产金额,按比例征收。在不知道遗产价值的情况下,可以按件征收。
至于你省银行印发的有关资料下达与否,由省院自行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关于武生活与杨学洪合作作品署名权纠纷一案的电话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关于武生活与杨学洪合作作品署名权纠纷一案的电话答复

1990年2月7日,最高法院民事审判庭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临沂市武生活与杨学洪合作作品署名权纠纷一案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我们提出如下意见:①该案当事人是对《中国城市经济社会年鉴》特载部分的“写作负责人名单”有争议,不是对登载作品作者的署名权之争,也不是作品本身的归属之争,无需作出是职务作品、还是合作作品的认定;②写作负责人错写为李玉华,既不是李的责任,也不涉及李的权利,判决结果也不需要李承担民事责任,故不应将李追加为第三人;③写作负责人名单问题,按要求应以市长指定为准报送。武生活在1986年12月填表时,私自将名单填报李玉华,似应由行政解决,但在1987年4月以市政府名义报送文章时,附表写作负责人为武生活、杨学洪,而《年鉴》仍按前表登“特载”应承担主要责任,可建议由行政出面联系《中国城市经济社会年鉴》予以更正。在联系有关单位妥善解决后,可裁定发回第一审,动员原告撤诉或驳回起诉。
以上意见,供你们审理该案时参考。

附: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临沂市武生活与杨学洪合作作品署名权纠纷一案的请示报告 鲁法(民)发〔1989〕78号
最高人民法院:
我省临沂市武生活与杨学洪合作作品署名权纠纷一案,武生活不服临沂地区中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向省院提出上诉。经我院审理认为,该案有其特殊性,为慎重判处,特此报告请示。现将案情及处理意见报告如下:
上诉人:武生活(原审被告),男,46岁,汉族,大专文化,四川省梓潼县人,现任临沂市人民政府经济研究中心主任,住市府家属院。
委托代理人:宋秉明,山东省经济法律顾问处律师。
被上诉人:杨学洪(原审原告),男,36岁,汉族,大专文化,山东省莒县人,现任临沂市人民政府经济研究中心干部,住临沂市政府家属院。
原审第三人:李玉华,男,25岁,汉族,中专文化,临沂市人,系临沂市人民政府经济研究中心干部。
案情:
1986年2月22日《中国城市经济社会年鉴》(以下简称年鉴)理事会,向临沂市市长发出响应信,并向市长约稿。按照《年鉴》理事会章程规定,凡参加者需交会费(交不起者可免);市长担任《年鉴》理事会理事并由市长指定理事联络员和写作负责人,当时的临沂市市长陈豁然指定武生活为理事联络员;武生活、杨学洪为写作负责人,并于1986年5月21日签发了同意参加《年鉴》理事会的响应信。在这期间陈豁然、武生活、杨学洪三人按写作提纲,共同研究了文章题目和写作内容,即:在杨学洪、武生活1986年3月为《临沂地区经济社会年鉴》写的《临沂市经济社会概况》一文的基础上,由武生活执笔修改整理而成《古城春晓话临沂》一文。文章写成后经陈豁然修改定稿发往《年鉴》编辑部。编辑部将《古城春晓话临沂》改名为《琅琊古城的今天》。以“临沂市长陈豁然”的署名登载在《年鉴》1986年版第756页上。
1986年12月6日,武生活与本单位打字员李玉华去长沙参加《年鉴》理事会议。会议期间,武生活未经市长指定和李玉华同意(本人不知道),在填写理事联络员、写作负责人登记表时将李玉华的名字填入写作负责人一栏内。后被登载在《年鉴》1987年版特载上。1987年4月,由被上诉人杨学洪执笔写了《临沂新姿》一文,经副市长刘丕样,原市长陈豁然修改定稿后报送,仍以临沂市市长陈豁然的署名登载在《年鉴》1987年版第798页上。按照《年鉴》编写提要规定,特载部分登载理事联络员、写作负责人名单。关于城市状况介绍部分规定:“文章一般要署作者名(建议小城市仍由市长署名);文章中的统计数字和打印稿要加盖统计局、市政府办公厅(室)公章”。1986年、1987年临沂报送的两文附页上写作负责人均是武生活和杨学洪二人。但武生活在填表时删掉了写作负责人之一杨学洪的名字。当《年鉴》1987年版发表后,杨学洪发现写作负责人是李玉华,即找上诉人质问,双方酿成纠纷。1988年7月3日被上诉人杨学洪向临沂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上诉人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上诉人答辩称:“两篇作品属职务作品,个人没有署名权。”并反诉称:“原告说我侵犯版权纯属无中生有;写作负责人只有我一人”。
第一审审理期间,1988年10月27日临沂市人民政府向《年鉴》编辑部交了5000元会费。在诉争前的1987年武生活将合著的《琅琊古城的今天》一文,作为自己的论文之一,被评为市级拔尖人才,说明武本人承认是合作作品,享有著作权。关于两文的属性问题,职务作品目前在我国无法律规定,山东省新闻出版局版权处与国家版权局对此问题的看法完全相反,省版权处认为是合作作品,国家版权局则认为是职务作品。写作负责人是否属于文章署名权的范围?《年鉴》编辑部的两次函件前后不一致,第一次承认写作负责人是作者。第二次不承认写作负责人是作者。但从1985、1986、1987年出版情况看,具有表明作者身份的意思。1986、1987年的稿酬问题。1986年由武生活从长沙开会期间带回130元,共9人平均分配。1987年由编辑部直接寄给杨洪学130元,由杨学洪个人处理了。
临沂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1986、1987年发表在《年鉴》上的两文系陈豁然、杨学洪、武生活三人共同创作的作品,陈豁然及原、被告均有署名权。被告武生活连续二年侵犯了原告杨学洪写作负责人的署名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承担民事责任。经调解无效,于1988年11月26日公开审理判决:一、由被告武生活负责恢复原告杨学洪在1986、1987年《中国城市经济社会年鉴》版本中的《琅琊古城的今天》和《临沂新姿》两篇作品的写作负责人署名权;停止对原告杨学洪在此两篇文章中的写作负责人署名权的不法侵害;二、被告武生活向原告杨学洪赔礼道歉,消除影响;三、被告武生活赔偿原告杨学洪经济损失200元整;四、驳回被告武生活的反诉请求。武生活不服,向我院提出上诉。其理由:1.是职务作品,著作权应归市政府所有,原审认定为三人合作作品是错误的。因为一是以市政府名义,并交了会费;二是加盖公章并落款。2.写作负责人只有我一个,并且写作负责人不属署名权范围。3.如果是合作作品,那么侵权人是陈豁然,应追加陈为被告。4.第一审法院偏袒原告一方,并剥夺了我的辩论权。
本案的焦点有两个。一是两文的属性;是职务作品,还是非职务作品?二是写作负责人是一个还是两个?写作负责人是否属于作者署名权范围?
对此,我院审判委员会研究的意见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1988)民他字第21号“关于由别人代为起草而以个人名义发表的会议讲话作品其著作权(版权)应归个人所有的批复”精神,本案所争执的作品属职务作品,因文章的内容基本上反映了市政府的意志;文章内表明的数字为市统计局提供并盖有市政府、市统计局的公章;文章的落款为临沂市人民政府;《年鉴》规定以原市长陈豁然的名义发表;武生活、杨学洪执笔写稿是完成市长交给的工作任务:《年鉴》特载写作负责人名单不属于著作权的署名权范围。因此,本案所争执的作品其著作权应归市政府所有。《年鉴》特载写作负责人姓名具有表明实际作者的意思。因此,上诉人武生活在填报理事、理事联络员、写作负责人登记表时擅自删掉写作负责人之一杨学洪而换成李玉华,可视为侵权,应承担民事责任,向被上诉人杨学洪、第三人李玉华赔礼道歉,并负责向《年鉴》编辑部声明再版时予以更正。本案由省法院改判处理。
上述意见当否,请批示。
1989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