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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家海洋局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工资或奖金发放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3 20:43:24  浏览:821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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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家海洋局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工资或奖金发放办法的通知

国家海洋局


关于国家海洋局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工资或奖金发放办法的通知

1986年10月6日,国家海洋局

各分局、研究所,环境预报中心,海洋出版社,海洋学校,上海办事处,局通信站,一○一仓库:
为了鼓励事业单位向经济自立、经费自给过渡,有计划有步骤地提高职工收入水平,调动职工工作积极性,我局事业单位(除局和分局机关)职工实行奖励工资或奖金办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奖励工资或资金标准
各事业单位奖励工资或资金标准,仍按一九八五年底财政部核定的全年月人均基本工资(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工令工资)的一点二五个月的标准执行。其中一个月的额度由事业费开支,其余由预算外收入的奖励基金中开支。
二、奖励工资或资金发放办法
(一)干部奖励工资发放办法,可以比照海劳(86)671号文件规定,工人奖金发放办法,可以比照局机关工人奖金发放办法,由你们制定具体规定报局备案,并组织实施。
(二)奖励工资和奖金额如果发放超过规定标准,必须严格按照(85)财文字第559号和国发〔1985〕114号文件的规定缴纳资金税。
(三)奖励工资或奖金额度,仍由局财务处审定。
三、要求
(一)各单位要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和完善各类人员劳动管理制度,健全岗位责任制,认真进行考勤、考纪工作,严格执行规章制度。对于执行制度不好的单位,可以视情况扣发其单位领导和有关人员的奖励工资。
(二)奖励工资或奖金的发放,涉及职工的切身利益,是一项严肃认真的工作,各单位领导必须十分重视,做好思想政治工作。通过奖勤罚懒、奖优罚劣,调动职工的工作积极性,促进各种制度的落实,改进工作,提高效率,创造社会效益。
接此通知,可按去年的呈批方法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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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广东省实施〈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年)〉督查办法(试行)》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印发《广东省实施〈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年)〉督查办法(试行)》的通知

粤府办〔2011〕63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东省实施〈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年)〉督查办法(试行)》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规划纲要办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广东省实施《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

纲要(2008-2020年)》督查办法(试行)



  第一条 督查目的。为贯彻落实《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年)》(以下简称《珠三角规划纲要》)各项工作任务和省委、省政府相关工作部署,总结交流各地、各部门实施《珠三角规划纲要》经验做法,协调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根据《广东省实施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保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特制定本督查办法。

  第二条 督查对象。省实施《珠三角规划纲要》领导小组(以下简称省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和《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实施〈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年)实现“四年大发展”工作方案〉的通知》(粤办发〔2010〕28号)明确的各项工作任务牵头单位。

  第三条 督查内容。

  (一)《珠三角规划纲要》总体目标及各项工作任务的贯彻落实情况。

  (二)省委、省政府关于实施《珠三角规划纲要》的工作部署落实情况。

  (三)《条例》的贯彻落实情况。

  (四)《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年)〉的决定》(粤发〔2009〕10号)、粤办发〔2010〕28号文和《印发实施珠三角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11年2012年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粤府办〔2011〕16号)等文件确定的重点工作任务、重大项目推进落实情况。

  (五)省领导交办的与实施《珠三角规划纲要》相关的重要工作。

  第四条 督查组织。实施《珠三角规划纲要》督查工作由省领导小组统一组织,省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称省规划纲要办)具体负责,省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共同参与。

  第五条 督查原则。

  (一)围绕中心。紧密围绕省委、省政府中心工作开展督查,推动省委、省政府实施《珠三角规划纲要》各项工作部署落到实处。

  (二)实事求是。以事实为准绳,客观真实地反映实际情况。

  (三)全面深入。全面掌握情况,结合督查开展调研,深入了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四)注重实效。突出重点,讲求工作效率,通过督查达到交流经验、解决问题、推动工作的目的。

  第六条 综合督查。每年围绕省委、省政府实施《珠三角规划纲要》年度重点工作,组织对《珠三角规划纲要》实施情况进行全面督查,可与年度评估考核工作结合进行。

  第七条 专项督查。主要包括:

  (一)珠三角一体化规划实施情况、三大经济圈建设情况。

  (二)实施《珠三角规划纲要》重大项目建设情况。

  (三)实施《珠三角规划纲要》其他重要工作任务和省领导交办的相关事项。

  专项督查事项由省规划纲要办根据工作实际报省领导小组确定。省有关部门可提出需省领导小组组织督查的事项,报省领导小组同意后开展督查。

  第八条 督查组组成。

  综合督查组由从省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抽调人员组成,可邀请省人大代表、省政协委员和专家学者参与。

  专项督查组根据督查事项由省有关部门(包括中直驻粤有关单位)相关人员组成,并按照异地交叉的原则邀请相关市人员参与。

  督查组具体成员由省规划纲要办在督查前报省领导小组确定。

  第九条 督查工作要求。督查组应当通过查阅资料、实地检查、听取汇报、召开座谈会等多种形式开展督查,深入了解各地、各部门工作实际,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实事求是反映问题,提出合理的意见和建议。被督查单位要积极配合督查组开展工作,全面真实地反映实际情况,为督查组开展实地检查创造便利条件。

  第十条 督查报告。督查组完成督查工作后,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形成督查报告提交省领导小组。督查报告应包括对被督查单位相关工作的总体评价、工作进展情况、主要经验做法、存在问题与不足、改进工作的意见与建议等内容。

  对督查报告反映的各地、各部门实施《珠三角规划纲要》的经验做法或存在问题与不足,经省领导小组同意,可在全省范围印发督查通报。

  第十一条 对督查发现的各地、各部门在实施《珠三角规划纲要》中遇到的重大、复杂问题,督查组可提请省领导小组研究协调解决。

  第十二条 督查情况将作为省实施《珠三角规划纲要》年度评估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具体由省规划纲要办负责解释。

    





和谐语境下社会保障的价值解读

李长健 李伟 江晓华


摘要:从法治的视角看,和谐社会建构的重心是社会运行机制的和谐。作为一种化解矛盾的社会和谐机制,社会保障为实现社会的实质性和谐提供了根本的制度支撑。在和谐语境下,社会保障原有理念得到升华,可持续和谐、共同发展、公平优先等新理念充实进来。社会保障价值也被赋予全新内涵,法理价值和实践价值的认识也取得新的突破,实质正义获得理性回归。和谐社会与社会保障理念的契合、价值的耦合,社会保障新功能——社会和谐动力,尤其是其中人文动力的发挥,都诱导和促成社会保障新制度的产生,进而必将推动和谐社会与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建设。
关键词:社会保障;和谐社会;共同发展;人文动力;可持续和谐
众所周知,人类自有史以来就对安全、公平、和谐的社会充满着期待与渴望。社会保障就是人类在发展进程中,针对自身面临的风险与问题,经过长久选择才得以确立的一种基本社会制度。边沁认为,政府的职责就是通过避苦求乐来增进社会的幸福。他确信,如果组成社会的个人是幸福和美满的那么整个国家就是幸福和昌盛的。立法者要想保障社会的幸福,就必须努力达致四个目标:保证公民的生计(口粮)、富裕、平等和安全。[1](P106)社会保障是惠及社会主体人群、解决基本权益和生存问题的最直接、最具有实效的社会公共产品。既是公共政府最重要的职能,又是构建和谐社会最基本的制度,更是协调当前社会与经济发展,解决社会矛盾的最直接最有效的手段。无论是将来和谐社会还是在追求和谐社会的过程中,社会保障都是实现和谐的基础性的平衡稳定机制。认识和谐社会与社会保障之间的内在关联及暗合相通之处,在宏观上建构起二者之间良性互动的理论范式,自觉地把和谐社会的理想目标与社会保障的精神理念熔铸于现实的制度设计与实践中,将会成为推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强大动因。
一、社会保障的理念凝炼:发展现实的辨证思考
(一)社会保障内涵的合理界定
“社会保障”源于英文中的“Social Security”,又可译作“社会安全”,是指国家通过收入再分配为面临某些风险的社会成员所提供的保障。[2](P480)现代社会保障制度起源于英国,1601年英国政府颁布了伊丽莎白《济贫法》,为未来社会保障的形成与发展播下了种子。1883年,德国颁布了世界上第一部《疾病社会保险法》,为社会保障的进一步发展奠定基石。1935年,在罗斯福总统主持下,美国制定了世界上第一部《社会保障法》(Social Security Act of 1935)。至此,标志着社会保障已形成为比较完整的经济社会制度。英国《牛津法律大词典》一书中“社会保障”的定义是:社会保障是对一系列相互联系的、旨在保护个人免除因年老、疾病、残疾或失业而遭受损失的制度的总称。从制度宗旨来看,社会保障在于维护社会安全、追求人道和社会公平、促进成员的协调发展。其实质是国家运用公共权力,通过对国民收入进行再分配,给予贫困群体以特别的精神、道义、物质保障。综而言之,我们对其作如下定义:社会保障,是指为保障社会安全和经济发展,国家和社会通过立法,采取强制手段对国民收入进行再分配,形成社会消费基金,对由于年老、疾病、伤残、死亡、失业及其他灾难发生而使生存出现困难的社会成员,给予物质上的帮助,以保证其基本生活需要的一系列有组织的措施、制度和事业的总称。
(二)社会保障理念的内在提炼
法律理念作为法的精神和法的实在的统一,相对于法律感觉和法律情感,属于法律意识中最深刻、作用和影响最为重要的法律思想体系部分。而社会保障的基本理念作为一种哲学、一种实践的理性,是指导社会保障制度设计和程序实际运作的理论基础和主导的价值观念。
首先,可持续和谐理念。可持续是一种生生不息的勃兴,一种循环往复的发展力的生动体现;而和谐是指各子系统内部诸要素自身、诸要素之间及子系统之间在横向的空间意义上的协调与均衡。可持续和谐是指在不同层次整合力的作用下不断升华的结果,是一种不同事物内在关系与外在关系的可持续性的和谐。其核心思想是天地、社会人生的最佳状态和指归就是和谐与可持续发展。合理的社会保障制度设计可以从公平、经济增长和社会稳定的角度促进人与社会系统的可持续和谐。
其次,共同发展理念。和谐社会是一个城市与乡村协调发展、地区与地区共同提高、经济发展和社会发展并进、人类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其理想目标的逻辑起点与终极关怀正是各种事物、各种关系的共同发展。而社会保障作为一种现实的制度安排,以其独有的社会和谐机制,通过满足社会成员生活保障与发展需要,协调多元利益关系,化解现实社会中的问题与矛盾,最终促使实现人与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共同发展。
再次,公平优先理念。十六大报告提出“初次分配注重效率,再次分配注重公平”,从而明确了作为再次分配手段的社会保障应以公平优先为价值指向。公平的本质是指人际利益交换中的利害相等交换的状态。社会主义制度的核心价值是通过合理的制度安排保护弱势群体,实现社会公平。而社会保障其逻辑思维恰是通过追求一种机会公平、过程公平进而实现结果公平、最终达致实质公平。公平优先理念是社会保障制度得以建立的灵魂,是构建社会保障制度的指导思想和根本原则。
最后,人权保障理念。人权,即人之所以为人所应当享有的基本权利,是一种制度性的事实,一种现实的社会关系本身。而人权保障理念又称人权理念或权利保障理念,是指社会保障充分保障社会的权利。这种理念是社会结构的内在逻辑的显现,是社会关系内在规律的凝结和理论提升,是时代精神的精华。[3] 只有在充分的社会保障的基础上——同时有精神自由——人们的人格才能得到公平发展。
二、社会保障的价值解析:实质正义的理性回归
社会保障具有实现和保障贫困群体利益的基本属性,其逻辑起点就是为了化解现实社会中的问题与矛盾,满足社会成员在生活保障与发展需要,实现的也是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从而真正全面地体现了以人为本的新发展理念和对社会公平正义的核心价值追求。[4](P7)价值分析是进行制度改造和创新研究时必然进行的步骤,根据对象的不同,进行价值分析的角度可以有多种,笔者选取法理和实践两个层面对社会保障制度进行价值解析。
(一)社会保障制度的法理价值
第一,秩序价值。秩序,意指在自然进程和社会进程中都存在着某种程度的一致性、连续性和确定性。秩序是在自由、平等、正义等“终结性”价值下人们主观追求各自目的的结果。显然,制度是秩序的稳定化形式,是权力的外化、书面化和具体化,而法律是强制性最盛的制度。社会保障制度作为一种制度安排,是秩序中的一种,其必然具有秩序所拥有的相关性质与价值。社会保障制度所型构的秩序,是一种社会状态,是一种由实体性制度(以法律形式表现实体规则)和观念化的意志(法律秩序所体现的一定社会主体的意愿或者根本追求)合成的社会状态,以具有确定性、连续性和普遍性为特征,因此可以成为先进的富有效率的社会秩序。社会保障制度的秩序价值主要体现于社会保障以其特有的矛盾调和机制亦称社会和谐机制,促使社会保持良好的秩序,形成一个利益多元、可持续均衡的和谐社会。
第二,正义价值。正义(justice,just)一词来自于拉丁文“Jus”,指法律,公正,审判,平等,权利等。古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Ulpian)首创了一个经典的正义定义,“正义乃是使每个人获得其应得的东西的永恒不变的意志。”[5]实际上,正义总是包涵了公平、公正、平等的要求,是人们的伦理观念在法律上的反映,体现了人们所追求的一种理想目标。在经济和社会的不平等条件下,正义要求制度安排必须使人们能合理地得到对每个人都有利的期待,最大限度地照顾最小受惠者的最大利益。保证每个人行使其平等权利的结果能满足社会所有成员的利益,使社会整体的自由(利益)总量增加。[6](P507)社会保障作为一种制度安排,其通过自身独特的运行机制来实现对社会弱势群体的保护,进而真正深化和体现社会的实质正义。E·博登海默将正义价值的目标解释为:“满足个人的合理需要和要求,并与此同时促进生产进步和社会内聚性的程度——这是维持文明社会生活方式所必要的——就是正义的目标。” [7](P238)显然,社会正义所要体现与达致的正是利益分配的平等、公正,进而最终实现人与人的实质平等。社会保障作为一种逻辑自恰的制度安排,其本身就是为了化解现实社会中的问题与矛盾,满足社会成员在生活保障与发展需要,实现的也是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从而真正全面地体现以人为本的新发展理念和对社会公平正义的核心价值追求。
第三,和谐价值。在现代汉语中,和谐具有协调、融洽、合作等意义。和谐作为一种理想,是中华民族传统文化精神的精髓……可以归纳为:“和而不同、求同存异。” [8](P86)马克思认为“和谐”作为一种社会状态,是共产主义社会本质的一种表征。和谐寓意着社会关系的和谐,表现的形式就是社会的稳定有序。社会保障作为一种对国民经济进行再次分配的制度安排,是一种重要的利益平衡机制,一种调和多元矛盾的社会和谐机制。在一定的时空意义下,其通过基本保障和补充保障两个层次,统筹融洽社会各方关系,促进共同发展,进而深化体现对社会公平正义的核心诉求,最终达致人与社会的协调可持续和谐发展。社会保障制度能够也理应生成和凸显这样一条和谐线路:价值和谐——关系和谐——制度和谐——社会和谐。
(二)社会保障制度的实践价值
首先,协调利益关系,促进社会稳定。社会保障制度能够客观上平衡协调各方利益关系,缓和乃至化解相关利益冲突,促使社会达致和谐。市场经济以自由竞争机制为核心,鼓励利益分配的差异性,进一步激化相关社会群体的利益矛盾,当这种矛盾冲突发展到一定限度时,社会稳定便开始动摇,甚至最终导致革命或动乱。然由于市场失灵存在的客观现实,不公平引起效率下降和社会动荡的后果,只能通过国家宏观调控,其中实行社会保障制度,对国民收入进行再分配,弱化不稳定因素,减少经济、社会运行中的震荡,是解决这一问题最有效手段之一。其次,保障最低生活,维护基本人权。社会保障的表层目的①是保障公民在生活发生困难时仍能获得维持一定生活水平或质量所需要的生活资料,即维持最低生活,保障生存权。人权,即人之所以为人所应当享有的基本权利。生存权是公民所应享有的最基本的人权之一,在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中占有重要的地位,其对公民意义之重大性显然不言而喻。社会保障作为一种规范稳定的制度安排,追求社会公平正义,其通过调节收入分配,协调社会各方利益,确保“弱势”群体的必要利益获取,进而保障最低生活,维护基本人权。再次,促进经济发展,增加公共福利。社会保障通过其自身的规范作用和机制作用能够保障经济安全,促进经济自由,最终导引经济的可持续协调发展。笔者认为,社会保障主要是通过如下方式,促进经济发展,增加公共福利的。第一,调节社会总需求,平抑经济波动。第二,社会保障基金的长期积累与投资运营有助于完善资本市场。第三,保障劳动力再生产,提高劳动力资源的整体素质。最后,诉求社会公平,体现实质正义。社会保障制度通过对养老保险保障权、失业保险保障权、医疗保险保障权及最低生活保障保障权等权利的创制、完善与落实,充分显示了对人的终极关怀,体现对社会实质正义这一核心价值的根本诉求。概而言之,这种社会所有成员,在遭遇社会风险和灾难时,国家有责任提供收入补偿,而社会成员都平等地享有国家旨在提高其生活水平的物质帮助和社会服务的权利,淋漓尽致的凸显了社会保障制度对社会公平正义的追求与全新阐述。
三、和谐社会下的社会保障:人文关怀的深化与发展
(一)社会保障与和谐社会的天然契合点——社会公平正义
“公平正义”是一个复合词,它包含“公平”(Fairness)与“正义”(Justice)两个概念。美国哲学家罗尔斯强调“作为公平的正义”,并形成了“公平正义论”的极富影响力的理论体系。在和谐语境下所倡导的“公平正义”,可以理解为既包含“公平”又包含“正义”两个方面,即促进与维护社会公平与正义,总体而论,强调的是一种以实现与维护基本的社会公平为核心内容与价值导向的社会正义。[9](P19)公平正义就是使社会关系能够有利于全体社会成员的幸福、自由和全面发展, 这是社会保障制度逻辑设计和机制运行的根本初衷,也正是社会和谐发展所追求的终极目标。公平正义的价值意味着:社会所有成员(包括幸运者也包括不幸者),在遭遇社会风险和灾难时,国家有责任提供收入补偿,而社会成员(特别是不幸者)都平等地享有国家旨在提高其生活水平的物质帮助和社会服务的权利,最终促进共同福利,化解社会矛盾,体现公平正义,使达致一个政通人和、经济繁荣、人民安居乐业、社会福利不断提高的和谐社会。正如市场机制天然地追求效率一样,社会保障也天然的追求社会公平正义;而社会和谐发展和构建和谐社会的核心价值追求也是社会公平正义,显然这一切无不使社会保障与和谐社会默契的形成了天然的交点与基点。
(二)社会保障与和谐社会之价值耦合——人文关怀维度的深化
人文精神是人对自身作为个体存在的价值与尊严、人性与人格、生存与生活、现实与理想、命运与前途的认识与理解、思考与把握。人文关怀,则是人以人文尺度为标准而对其生活的关怀,特别是对真实的个人的生活的关怀。[10](P20)以人为本,注重人权保障,是和谐社会人文关怀的内涵。而社会保障是对人的生存状况的关注、对人的尊严与符合人性的生活条件的肯定和对人类的解放与自由的追求等等为内容的关怀形式。无论是作为一种社会的规范设计、制度安排与组织设置,还是作为一种社会的观念、意识与精神状态;无论是作为历史经验的自发产物,还是作为现实需要的理性建构,社会保障与和谐社会都始终是以个体的人的人性和需求为标准和动力,以真实的具体的人的日常生活世界为诞生之地,并以现实的人的具体的生活场景为存在和发展的地域与时空维度的。社会保障对真实的个人的生存与生活、对真实的个人的命运与前途的始终如一的真诚关切,也正是真正的和谐社会所具有、也必须具有的人文关怀。
(三)社会保障与和谐发展的辨证关系——正相关关系
中国构建和谐社会,实质上是要更好地回答为什么发展和为谁发展的问题,是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同时让全体国民共享经济发展的成果,而在促进社会全面发展和人的全面发展以及实现全体国民共享发展成果方面,社会保障制度无疑是不可替代的基本制度安排与保证。[10](P7)社会保障作为国家干预收入分配和协调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工具与基本手段,具有缩小差距、化解矛盾、实现共享发展成果等多方面的独特功能。第一,通过对弱势群体的援助,可以帮助这些群体摆脱生存危机,缩小贫福差距、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第二,维护公共利益,真正实现全体公民共享经济发展,最终促进共同福利的最大化。第三,客观上平衡社会关系,缓和乃至化解相关利益冲突,促使社会达致和谐。社会保障制度作为能够让全体国民共享发展成果的基本制度安排,构成了社会发展的主体内容和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纵观世界,凡是追求社会公平与社会和谐发展的国家,必定高度重视社会保障制度的建设;凡是社会保障制度健全、完备的国家,都可以说是和谐发展的国家。历史和实践的表明,社会保障制度与社会和谐发展构成了一种密不可分的、正相关的内在联系。社会保障制度的保障与维系不仅是社会和谐发展的客观基础,而且是社会和谐发展的条件。社会保障制度与社会和谐发展的正相关关系,要求我们在构建和谐社会进程中必须高度重视社会保障制度,并通过健全完善社会保障制度来化解现实社会问题和社会矛盾。
(四)和谐社会下社会保障的功能思辨——社会和谐动力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理应包含共同发展、以人为本、公平正义、民主法治、可持续和谐等基本构成要素, 共同发展是要旨,以人为本是核心, 公平正义是基础, 民主法治是关键,可持续和谐是本质。而社会保障是一种满足社会需求的制度性安排,是现代社会的一种正常而又富有法律约束的机制,其通过科学的逻辑设计,强调现实的社会保障力,进而推动形成一种社会发展力。显然,稍加分析不难发现社会保障与和谐社会的天然契合点——公平正义、价值耦合——人文关怀、辨证关系——正相关关系等无不都体现和寓意着其对和谐社会的构建具有着巨大而又深远的促进作用。
伴随着经济社会的进一步发展,社会保障理念开始突破原有的社会稳定和社会公正,谋求与经济发展相结合的新价值,追求协调发展与可持续和谐发展。人道主义是社会保障存在与发展的道德基础,其强调的是一种人文精神的弘扬。然当人文氛围在全社会范围内得到滋养与培育,将促使形成一股强大的人文动力,最终经过进一步的升华凝练,提升为一种实质的社会和谐动力。坚信,在和谐社会的思想内蕴与精神旨趣下社会保障通过其自身内生的矛盾调和机制与社会和谐机制的发力,必将生成一股强大的社会和谐动力,为和谐社会的建构提供强有力的制度性支撑。
四、结语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在一个新的历史高度谋划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它将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一样,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社会保障与和谐社会的价值耦合,社会保障制度与社会和谐发展的正相关关系,要求我们在构建和谐社会进程中必须高度重视社会保障制度,并通过健全完善社会保障制度来化解现实社会问题和社会矛盾。社会保障体系的发展和完善,不仅是为构建和谐社会创建基础性的社会和谐机制,更是为经济社会发展营造更具持续力的动力机制。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伟大实践必将为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提供难得的历史依据,并对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完善及其理性定位产生深远的影响,而社会保障制度的变革与创新则也将为社会和谐提供重要的制度支撑。笔者认为,社会保障制度是全社会强调可持续发展与科学发展观背景下法治精神的突出体现,必须在立法层面上予以肯定,在具体实践中予以落实。


注释:
①社会保障有两个层次的目的,其表层目的是保障公民在生活发生困难时仍能获得维持一定生活水平或质量所需要的生活资料;其深层目的是实现社会公平和正义,进而为实现社会安全和经济发展的可持续发展创造条件。——参见李长健.新编经济法通论[M].北京: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4年8月第1版

参考文献:
[1][美]E•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M]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第106页
[2]李长健.新编经济法通论[M].北京: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4年8月第1版,第480页
[3]叶传星.人权概念的理论分歧解析[J].法学家,2005年第6期
[4]郑功成.社会保障:和谐社会的基本制度保障[J].法学家,2005年5月,第7页
[5]Ulpian,libro primo,D.1,1,10 pr.—1.
[6][美]罗尔斯. 正义论[M]. 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 9 ,第507页
[7][美]E•博登海默. 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M] 北京:华夏出版社,1987,第238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