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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滁州市重大行政决策规范(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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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滁州市重大行政决策规范(试行)》的通知

安徽省滁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滁州市重大行政决策规范(试行)》的通知

滁政〔2010〕9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滁州市重大行政决策规范(试行)》已经市政府第21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八月二十三日



滁州市重大行政决策规范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决策程序制度

第三章 听取意见制度

第四章 专家咨询论证制度

第五章 听证制度

第六章 合法性审查制度

第七章 集体决定制度

第八章 实施后评估制度

第九章 责任追究制度

第十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决策行为,强化决策责任,保证决策质量,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所称重大行政决策包括下列事项:

(一)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市人大常务委员会提出规范性文件草案、制定政府重要规范性文件;

(二)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三)编制财政预算;

(四)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总体规划;

(五)产业发展和布局规划;

(六)制定或者调整政府定价的重要商品、服务价格;

(七)市政府确定的其他关系基础性、战略性、长期性、全局性的重大事项。

第三条 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作出、执行、监督等活动,适用本规范。

第四条 重大行政决策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依法决策原则。按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严格履行法定职责。

(二)科学决策原则。尊重客观规律,运用科学方式,做到现实性和前瞻性相结合,使决策符合滁州市经济社会发展实际。

(三)民主决策原则。做到公众参与、专家论证与政府决定相结合,最大限度地体现和反映人民群众的利益,防范风险。

第五条 重大行政决策应兼顾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个人利益,有利于促进滁州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第六条 重大行政决策应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媒体等方式依法公开。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事项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章 决策程序制度



第七条 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一般应经过下列程序:调查研究、征求意见、部门协调、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结果公开。

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国家、省有关文件对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 决策拟定部门应对提请市政府作出重大行政决策的事项开展前期调查研究,全面、准确掌握决策所需的各种信息。调查研究的内容应当包括决策事项的现状、必要性、可行性、利弊分析以及决策风险评估等。

调查研究完成后,决策拟定部门要制订决策方案。对需要进行多方案比较研究的决策事项,应当制订两个以上可供选择的决策方案,并进行比较分析。

第九条 决策拟定部门应当根据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涉及的范围,将决策方案征求相关单位和社会公众的意见。被征求意见的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回复意见。

第十条 相关单位对决策方案有不同意见的,由决策拟定部门主要负责人进行协调,达成一致意见;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提请市政府秘书长、有关副秘书长主持协调;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主持协调。

决策事项涉及几位市政府分管领导且情况复杂、协调难度较大的,可由市长、常务副市长召开专题会议对决策方案进行研究和协调。

决策拟定部门要根据研究和协调的意见及社会公众所提意见,对决策方案进行修改和完善。

第十一条 重大行政决策应当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十二条 决策拟定部门应当按照政府工作规则的规定,将重大行政决策方案提请市长办公会、市政府常务会议或市政府全体会议审议。

第十三条 市政府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后,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开,便于公众知晓。

第十四条 决策执行部门要按照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要求,制定决策执行方案和具体的措施办法,全面、及时、正确地贯彻执行。

第十五条 市监察局和市政府督查室负责监督检查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执行情况,确保政令畅通。

第十六条 建立健全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情况后评估制度,及时发现决策执行中存在的问题,适时调整和完善重大行政决策。



第三章 听取意见制度



第十七条 重大行政决策听取意见,是指在作出重大行政决策过程中,依法主动在一定范围内公开征求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重大行政决策意见的活动。

第十八条 制订涉及面广、与广大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行政决策,应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九条 重大行政决策听取意见工作由决策拟定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 决策拟定部门可以根据决策方案的具体情况,确定公开征求意见的范围。征求意见可以采取公示、座谈会等多种方式。

征求意见过程中,应特别注意听取群众意见。涉及其他行政机关职能的,应当征求相关行政机关的意见。

第二十一条 决策拟定部门应对征求到的意见进行汇总,分析研究后提出处理意见。

第二十二条 公开征求的意见是作出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四章 专家咨询论证制度



第二十三条 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咨询论证,是指对需要进行科学性、必要性、可行性论证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邀请相关领域专家学者或专业研究咨询机构对决策事项进行论证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市政府从各类高校、科研院所和社会各界聘请有高级技术职称和专业技术特长的专家、学者组成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论证委员会,为我市重大行政决策提供咨询论证服务。

第二十五条 重大行政决策需要专家论证的,由市政府或市政府委托相关部门邀请相关领域至少五名以上专家或委托专业研究咨询机构对重大行政决策的科学性、必要性、可行性等问题进行论证。

第二十六条 受委托人或机构应对提请论证的事项应按规定的类别和程序组织论证,并形成论证报告。

第二十七条 论证报告是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听证制度



第二十八条 重大行政决策听证,是指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以及涉及公共利益和广大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应当采用听证方式,让公众参与行政决策的活动。

第二十九条 举行重大行政决策听证,由市政府决定。

重大行政决策听证,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具体实施,也可由市政府指定有关部门负责具体组织实施。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条 市政府办公室或承办单位应当根据听证事项的性质、复杂程度及影响范围,确定和分配听证代表名额,科学合理地遴选听证代表,并事先公布代表名单。

听证举行10日前,应当告知听证代表拟作出重大行政决策的内容、理由、依据和背景资料。

第三十一条 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应当公开举行,依法不得公开的事项除外。

听证参加人享有质证和辩论的权利。

第三十二条 举行听证会应当制作听证笔录。

第三十三条 听证结束后,市政府办公室或承办单位应当制作听证报告。听证报告要注重吸收采纳听证中提出的合理意见和建议。

意见采纳情况及其理由应当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告知听证代表,并以适当形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四条 听证报告是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合法性审查制度



第三十五条 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是指对决策权限是否于法有据、决策程序是否依法进行、决策内容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等进行审查的活动。

第三十六条 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作出之前,经市长、分管副市长、秘书长批准,可以在下列时段进行合法性审查:

(一)重大行政决策拟定后正式上报市政府之前;

(二)重大行政决策上报市政府并经市政府有关领导进行协调之后;

(三)重大行政决策在提交市长办公会、市政府常务会议或市政府全体会议讨论决定之前。

第三十七条 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由政府法制机构组织实施,一般由政府法制机构或政府法律顾问承担。对进行合法性审查的重大行政决策,决策拟定部门和其他有关单位应当积极协助政府法制机构或政府法律顾问,及时提供下列材料:

(一)该重大行政决策的基本情况;

(二)与该重大行政决策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依据;

(三)该重大行政决策的方案、可行性说明以及类似情形外地好的做法;

(四)与该重大行政决策有关的统计数据、调查分析和评估报告等资料;

(五)决策拟定部门的法制机构或者法律顾问提出的法律意见,有关征求意见的综合材料;

(六)其他需要的材料。

第三十八条 重大行政决策未经合法性审查的,原则上不提交市长办公会、市政府常务会议或市政府全体会议审议。



第七章 集体决定制度



第三十九条 重大行政决策集体决定,是指在重大行政决策方案拟定后,通过市长办公会、市政府常务会议或市政府全体会议等形式集体讨论,进行审议决定的活动。

第四十条 重大行政决策应当在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意见和审查合法的基础上,提交市政府集体讨论决定。

第四十一条 决策拟定部门在提交拟讨论的决策事项时,须将决策事项的相关材料及前期公开听取意见、专家论证意见(含经济效益分析)、听证记录、合法性审查结论等一并提交,供市政府集体讨论时参考。

第四十二条 提请市长办公会、市政府常务会议或市政府全体会议讨论的重大行政决策,由市政府分管领导或市政府秘书长提出,报市长审定。

第四十三条 审议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会议出席人员应当在组成人员的半数以上,其中分管此项工作的市政府领导应当到会。

第四十四条 集体讨论重大行政决策方案遵循以下程序:决策拟定部门对决策方案作出说明并回答提问;会议组成人员研究讨论并发表意见;根据讨论情况,对审议事项作出同意、不同意、修改、再次审议或搁置决定。

第四十五条 集体决定事项会议记录须如实记录各种意见和主要理由。

第四十六条 参加集体讨论的与会人员应当遵守会议纪律和有关保密规定,会议决定不对外公开事项以及会议讨论情况,不得对外泄露。



第八章 实施后评估制度



第四十七条 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评估,是指对需要进行实施后评估的重大行政决策,由负责评估的组织、机构依据一定的标准和程序,运用科学、系统、规范的评价方法,对决策执行效果做出的综合评定,并由决策机构作出继续有效、修改或废止决定的活动。

第四十八条 市政府办公室负责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评估的组织实施,决策拟定部门负责具体工作。

第四十九条 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评估围绕以下内容开展:决策的实施结果与决策制订目的是否符合,决策实施的成本、效益分析,决策带来的负面因素,决策实施在实施对象中的接受程度,决策实施带来的近期效益和长远影响,主要经验、教训、措施和建议等。

后评估工作可通过抽样检查、跟踪调查、效果评估等方式开展。

第五十条 评估部门应当及时提交完整的评估报告,对重大行政决策的制订与实施情况进行总体评价,对决策后果、决策效率、决策效益作出说明,并对以后决策的制订和实施提出建议。

第五十一条 市政府对决策后评估报告进行研究审定,并作出继续执行、修订、暂缓执行、废止等决定。



第九章 责任追究制度



第五十二条 重大行政决策实行责任追究,是指对因超越法定权限或违反法定程序决策,致使决策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的工作人员依法给予责任追究。

第五十三条 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过责相当、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决策失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责任追究:

(一)超越法定权限擅自决策的;

(二)不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议事规则进行决策的;

(三)决策内容与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政策规定相抵触的;

(四)其他导致决策违法的情形。

第五十五条 因失职、渎职等原因,提供错误事实,致使决策失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对直接负责承办人和审核人依法给予责任追究。

第五十六条 行政决策责任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予以追究。



第十章 附 则



第五十七条 一般行政决策事项、人事任免、突发性事件的处理,不适用本规范。

第五十八条 本规范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五十九条 本规范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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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关于《成都市创业投资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关于《成都市创业投资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成办发〔2011〕11号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关于《成都市创业投资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管理试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一月十日

              成都市创业投资风险补偿
              专项资金管理试行办法
               市发改委 市科技局

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进入创业投资领域,支持成都市中小微创业企业发展,减少创业投资风险,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财政部、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发布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本原则)
成都市创业投资风险补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按照“自愿、平等、共担、互济”的基本原则,对投资我市中小微创业企业的创业投资企业进行风险补偿,对参与我市创业投资服务平台建设的单位给予补助。
第三条 (资金来源)
专项资金由市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和市财政新增专项资金按1∶2的比例安排,资金规模2亿元人民币,其中启动资金4500万元人民币,其余部分在5年内按照实际使用和需求情况逐步到位。
第四条 (主要用途)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
(一)创业投资企业的风险补偿;
(二)创业投资服务平台建设的补助。
第五条 (管理机构和职责)
(一)建立成都市创业投资风险补偿专项资金评审会议制度,负责专项资金管理重大事项的决策与协调。成都市创业投资风险补偿专项资金评审会议(以下简称评审会)由市政府常务副市长或分管副秘书长负责主持召开,评审会成员由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金融办等部门负责人及创业投资行业专家组成。
(二)依托成都生产力促进中心,成立成都市创业投资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市创业投资服务中心),执行评审会的决策,负责评审会的日常事务,具体管理专项资金,并行使相关民事权利、承担相关民事义务与责任,具体履行以下职责:
1.依据本办法,制定和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及业务流程,并报经评审会审定后实施;
2.发布专项资金信息,受理、汇总、审核专项资金的申请,组织专家对拟实施风险补偿的创业投资企业和创业投资服务平台进行调查评估,提出风险补偿方案;
3.按照评审会决策,履行补偿手续;
4.做好项目与创业投资企业的对接,及时报告管理运作过程中的重大事项;
5.分析研究创业投资行业的发展趋势,提出全市发展创业投资的建议,编制成都创业投资年度发展报告。
(三)市创业投资服务中心的日常管理与运作工作经费,按照所管理的年度补偿资金总额的2%—4%提取,具体提取比例由评审会根据其年度工作考核结果审定。
第六条 (补偿和补助对象)
(一)申请专项资金风险补偿的创业投资企业须符合下列条件:
1.在市工商部门注册;
2.在市发改委备案并在市创业投资服务中心登记,同时与市创业投资服务中心签订创业投资风险补偿和收益分成协议;
3.已对在市域内注册设立的,处于创建或重建过程中的,年销售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下或净资产在20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中小微企业进行了实际投资;
4.相关创业投资项目退出或清算经专业审计机构审计并出具了审计报告;
5.投资市域内中小微创业企业的外地创业投资企业参照上述办法执行。
(二)申请创业投资服务平台建设补助的单位须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企业或事业单位、社团法人资格;
2.具有至少3名具备2年以上创业投资相关业务经验的专职管理人员;
3.承担下列工作之一:
(1)组织创业投资企业与我市中小微创业企业的对接工作,举办创业投融资对接、创业投资政策发布、创业投资培训等活动;
(2)开展创业投融资中介服务;
(3)建设管理我市创业投资企业、创业企业数据库和创业投资服务网站;
(4)开展全市推进创业投资发展的政策研究工作;
(5)其他创业投资服务平台建设相关工作。
第七条 (补偿和补助项目)
(一)单个创业投资项目的投资对象须为在市域内注册设立的,处于创建或重建过程中的,年销售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下或净资产在20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中小微企业。
(二)单个创业投资项目须在正式签订项目投资协议的1个月内到市创业投资服务中心登记。
(三)单个创业投资项目的投资行为须发生在2009年1月1日之后,且项目投资期已满1年。
(四)在本办法施行前发生的创业投资项目,创业投资企业须在本办法施行之日起3个月内到市创业投资服务中心办理申请专项资金风险补偿相关事宜。
(五)创业投资服务平台建设项目由市创业投资服务中心根据用于补助创业投资服务平台建设项目的资金情况,在该年度专项资金使用方案和项目预算中确定。
第八条 (补偿和补助标准)
(一)单个创业投资项目的最高补偿比例为项目投资损失额的30%,单个创业投资项目补偿金额最高为100万元人民币,单个创业投资企业所获得的补偿金额每年度最高为300万元人民币。
(二)创业投资企业在财务年度内发生的实际投资损失,应在下一个财务年度内申请创业投资风险补偿。
(三)创业投资风险补偿的标的为创业投资企业在财务年度内,因投资失败导致清算或减值退出而形成的实际投资损失金额。实际投资损失金额是指创业投资企业在投资期间获得的投资收益(包括股权分红、股权转让收入、项目清算收益等)与其退出或清算前累计投入到被投资企业的资金总额之间的差额。
(四)创业投资服务平台建设项目补助标准在该年度专项资金使用方案和项目预算中具体确定。
第九条 (收益管理)
(一)申请专项资金风险补偿的创业投资企业须自愿接受和履行项目收益分成的义务。
(二)当创业投资企业投资的单个项目退出产生盈利,须按单个项目投资收益的1%(最高为50万元人民币),在该项目退出后的1个月内向市创业投资服务中心支付项目收益分成;单个创业投资企业每年度向市创业投资服务中心支付的项目收益分成最高为100万元人民币。
(三)创业投资企业向市创业投资服务中心支付的项目收益分成须全额进入专项资金统一管理。
(四)创业投资企业所投资项目退出盈利后未按规定时限向市创业投资服务中心支付相关项目收益分成的,市创业投资服务中心将取消该创业投资企业享受专项资金风险补偿的资格。
第十条 (所需申报材料)
(一)申请创业投资风险补偿的创业投资企业须提供如下材料(一式三份,编订成册):
1.专项资金申请书,包括所报文件材料目录、对所报文件材料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的声明;
2.创业投资企业基本情况表;
3.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其他营业资格证明文件;
4.企业章程或其他进行投资和管理的主要文件,包括项目评估标准说明,投资决策程序、风险控制机制及激励约束机制说明等;
5.企业主要投资管理人员介绍材料,包括3名以上(含3名)管理人员的从业背景、投资纪录等;
6.所投资企业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7.创业投资企业与被投资企业其他股东或合作方签订的股权投资协议;
8.入资凭证复印件及加盖工商部门查询印章的公司股东名单(含股东持股比例和持股数额);
9.由专业审计机构提供的相关审计报告;
10.其他必要材料。
(二)申请创业投资服务平台建设补助的单位须提供以下材料(一式三份,编订成册):
1.专项资金申请书;
2.创业投资服务平台建设具体项目的实施方案及预算、创业投资融资中介服务协议;
3.企业或事业单位、社团注册登记证复印件;
4.其他必要材料。
第十一条 (申请与审批)
(一)专项资金风险补偿申请企业须在每年的3月31日前向市创业投资服务中心提交上一年度的专项资金风险补偿申请。市创业投资服务中心负责受理专项资金申请,并在汇总后提出审核意见上报评审会。经评审会审定通过的项目,由市创业投资服务中心办理专项资金拨付手续。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创业投资企业不得申请专项资金:
1.被投资企业违法违规经营造成项目投资失败的;
2.创业投资企业经营管理严重失职以及明知被投资项目亏损而不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降低损失造成项目投资失败的;
3.经评审会认定的其他不得补偿的情况。
(三)市创业投资服务中心根据用于补助创业投资服务平台建设项目的资金情况,于每年12月31日前拟订下一年度专项资金使用方案并编制项目预算,并报评审会审定。
(四)创业投资服务平台建设补助20万元人民币以内(含20万元人民币)的项目由评审会确定补助单位;2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项目须通过公开招标确定补助单位。
第十二条 (管理和监督)
(一)市创业投资服务中心须接受评审会及成员单位的监管与指导,每季度报告运作情况,并及时报告管理运作过程中的重大事项。市创业投资服务中心须在每年度末向评审会报送本年度资金使用情况,并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3个月内提交经专业审计机构审计的年度审计报告。
(二)评审会和相关部门应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监管与指导,并按照公共财政相关原则,对专项资金运作的目标、效果及其资产情况进行评估。评审会负责对市创业投资服务中心进行年度业绩考核(考核办法另行制定)。评审会将委托审计部门对创业投资服务中心上一年度专项资金及日常管理工作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计和监督检查,所需费用和评审论证、绩效评估等管理性支出,均据实在专项资金中列支。
(三)专项资金应专户储存、专户核算、专款专用、专人管理,不得用于从事股票、期货、房地产等投资及赞助、捐赠等支出。
(四)专项资金风险补偿申请企业和创业投资服务平台建设补助申请单位应当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于弄虚作假,骗取、套取专项资金的,或存在出于欺诈目的故意导致创业投资项目减值退出等不诚信行为的创业投资企业和相关单位,一经查实,立即取消其享受专项资金风险补偿和创业投资服务平台建设补助的资格,并记入黑名单,由市创业投资服务中心追回已拨付的补偿和补助资金,同时通过媒体予以曝光。
(五)创业投资服务平台建设项目单位须按时向市创业投资服务中心提交项目建设运行情况报告。
第十三条 (解释机关)
本办法由市发改委、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2年。





鹰潭市重大项目调度会议制度实施办法

江西省鹰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鹰府办发〔2004〕15号

鹰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鹰潭市重大项目调度会议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龙虎山风景旅游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鹰潭市重大项目调度会议制度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四年三月二十七日



鹰潭市重大项目调度会议制度实施办法


为了加大招商引资和重大项目建设的推进力度,加快培育和壮大我市支柱产业,及时跟踪、调度重大项目的前期工作及实施进度,协调解决项目进展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建立重大项目督促、推进和服务工作机制,促进我市经济快速、高效、全面发展,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重大项目调度会议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赣府厅字[204]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建立我市重大项目调度会议制度。调度会议由市发展计划委员会牵头召集,根据会议议题由市政府领导主持,参加单位和人员主要有重大项目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和项目相关单位的分管领导、项目单位的负责人以及项目所在地政府负责人等。

二、重大项目调度会议原则上每月10日左右召开一次。如遇项目有急需协调解决的问题,可根据需要不定期组织召开。每次会议具体时间、地点、参会单位以及会议的主要议题,由市发展计划委员会通知有关单位。

三、调度会议重点研究、调度和督办的项目名单,由市发展计划委员会依照下列原则,在每年年初提出报市政府审定。

(一)需要市政府或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上报国家、省争取资金或国家、省投资主管部门审批和核准的项目;

(二)已列入我市四大支柱产业发展规划的重大建设项目;

(三)世界和国内知名企业及国内知名民营企业在我市独资、合资、合作新建的重大项目;

(四)对我市经济发展带动作用大的项目;

(五)市政府认为需要调度的其他项目。

五、调度会议的运作方式。由各重大项目行业行政主管部门、项目单位以及项目有关部门将调度和收集的重大项目进展情况,以及需要市政府协调解决的问题以书面形式及时提交重大项目调度会议牵头单位。再由市发展计划委员会根据重大项目跟踪调度的情况确定每次会议的时间、地点、主要议题。

六、重大项目调度会议主要是研究和协调解决影响项目进程的难点问题,促进前期工作进展缓慢的重大项目按计划顺利推进,重点要在督促、推进、协调和服务上下功夫,要讲究实效。各有关单位要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做好项目的跟踪服务工作,建立共同促进项目开发和实施的长效机制。

七、调度会议实行跟踪问效责任制。凡是调度会议形成的决议,有关县(市、区)和相关单位都要根据职责认真贯彻执行,并将落实情况及时反馈给重大项目调度会议牵头单位,汇总后报市政府领导。市发展计划委员会要对决议执行情况进行跟踪督查,对不履行调度会议决议的单位进行通报。

本办法自二OO四年四月一日起正式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