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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矿产资源勘查登记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7 02:48:33  浏览:930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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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矿产资源勘查登记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山西省地质矿产局


山西省矿产资源勘查登记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山西省地质矿产局



第一条 为加强矿产资源勘查监督管理,提高勘查效果和勘查工作的社会经济效益,促进勘查登记监督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勘查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地质勘查单位资格管理办法》、《地质勘查市场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规定
,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矿产资源勘查,包括从事下列各项勘查工作:
(一)1:20万和大于1:20万比例尺的区域地质调查:
(二)金属矿产、非金属矿产、能源矿产的勘查;
(三)地下水、地热、矿泉水资源的勘查;
(四)矿产的地球物理、地球化学的勘查;
(五)航空遥感地质调查。
第三条 申请勘查登记项目(含地质勘查市场项目)的单位,须具有地质勘查单位资格证书,申请的勘查项目须属于批准的业务范围。未取得勘查单位资格证书的单位或不属于批准业务范围的项目的申请,登记管理机关不予受理。
第四条 驻地不在山西省的勘查单位,在山西省境内进行矿产资源勘查的项目,须事先持上级主管部门的介绍信及勘查计划或承包合同,征得省计委和省勘查登记管理机关的同意,再接有关规定办理登记手续。
第五条 各勘查主管部门(勘查单位)应按《山西省矿产资源勘查项目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在上报主管部门之前,向省计委报送本部门(本单位)下一年度的地质勘查计划(含已登记的项目),由省计委进行协调平衡,平衡后再各自上报主管部门,按照计划
管理审批权限批准下达。未经省计委平衡的勘查项目,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第六条 勘查登记严格按省计委平衡后的正式年度计划办理登记手续。有效期内已登记的项目,凡未列入正式年度计划的,视为不再工作,登记管理机关注销其勘查许可证。经省计委平衡后列入正式年度计划新上的项目,应于每年三月份进行登记申请,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申报的,不
得晚于五月底进行申报,逾期不再考虑其计划,可接受其他单位的申请。
由地质矿产部负责登记发证的一类勘查项目,勘查单位应将申请登记材料先送省登记管理机关进行初审,由省登记机关转报地矿部。
年度正式计划下达后,新增加的勘查项目经省坟委平衡后,一个月内须提出申请,逾期不再考虑其计划。新增项目的申请日期截至九月底。个别有重大发现资料依据充分需冬季施工的项目。凭施工的原始编录、分析结果、设计等有关资料可办理登记手续。
地质勘查市场的项目,按《山西省地质勘查市场管理暂行实施办法》办理。勘查单位在草签合同后,尖及时将勘查区范围、主要实物工作量、资金、工作期限抄报省计委。
第七条 登记的勘查项目应当与勘查单位的资金、技术、设备等能力相适应,登记的勘查项目的资金、技术人员的,总和应与该单位当年的资金、技术人员相平衡,超过者不予登记。超过后有必需登记的项目,须撤销已登记的项目,保持其平衡。
第八条 申请勘查登记,应当分工作阶段进行申请,除向登记管理机关出示地质勘查单位资格证书外,须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
(一)经省计委平衡后的正式勘查项目的计划任务书(应合附件1所列内容)或承包合同书,合同项目须填报《地质勘查项目合同书》一份(附件2);
(二)勘查申请登记书一式四份。跨省的项目应增加相应的份数。勘查项目名称应有省、县具体地名、矿种及工作阶段的名称。工作阶段按普查、详查、勘探三个阶段执行;
(三)勘查工作区范围图。应为地质图或水文地质图。须注明工作区范围、矿带(矿层、矿体)、设计和己完成的各类工作,工作区范围各拐点及图廓边标注经纬度及平面直角座标(3度带X、Y值)。比例尺一般普查项目不小于1:2.5万,详查、勘查可项目不小于1:1万。大面积的煤
田地质勘查可采用适当的比例尺;
(四)勘在项目交通位置图和地质研究程度图;
(五)设计审批意见书;
(六)全部或部分位于军事设施区和自然保护区的项目,应具有有关部门的许可证明;
水源地水文地质勘查申请的工作范围只限施工工程地段。不包括补给区、排泄区的水文地质测绘地段。
第九条 金、银、铜、铝土矿(含高铝粘土)申请登记时须送阅设计。普查阶段申请的工作范围为需要工作的矿带(或矿体)项目勘查费用须在3万地以上。对申请面积各作如下规定:
┌────┬────┬────┬─────────┐
│矿 种 │金 银 │ 铜 │铝土矿(含高铝 │
│ │ │ │粘土) │
├────┼────┼────┼─────────┤
│申请面积│小于5K■│小于7K■│小于25K■ │
└────┴────┴────┴─────────┘

金、银、铜及多金属矿的物化探Ⅰ、Ⅱ级异常查证可作为单独项目登记。Ⅲ级异常查证属于不登记范围。
详查和勘探阶段工作区范围为批准设计中施工工程的矿体地段。
第十条 在具有共生、伴生矿产地区进行勘查,须进行综合勘查、综合评价,在申请登记书“工作任务”栏内要反映出对共生、伴生矿产综合勘查的要求。在“主要地质依据”栏内要叙述共生、伴生矿产的情况。探矿权人应在查明主要矿种的同时,对共生、伴生矿产进行评价,须对有
工业价值的共生、伴生矿产计算储量。
第十一条 勘查登记管理机关对申请项目提出的修改、调整意见,勘查单位应在收到后二十天内进行修改、调整。审核期限自登记管理机关收到修改后的申请登记材料之日起重新计算。除有特殊原因经登记管理机关允许外,超过规定期限未修改送报的,视作自行撤销申请。
第十二条 在同一地区,对相同工作对象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申请探矿权时,应当依次按照下列原则择优予以登记:
(一)延续工作的勘查项目的登记申请优先;
(二)国家计委批准的勘查项目的登记申请优先;
(三)勘查工作阶段较高并具有与申请工作阶段相适应的足够资料的勘查登记申请优先;
(四)勘查阶段相同时,勘查申请优先的次序为:
1、具有发现权的优先;
2、掌握实际资料多的优先;
3、勘查工作周期短的优先;
4、申请时间在前的优先;
5、落实勘查经费的优先。
第十三条 在他人已完成普查或详查阶段提交具有储量的矿区,申请进行详查或勘探的勘查项目,须征求原工作单位的意见,并报告协商的情况。
第十四条 凡经小计委平衡后的项目,因正式年度计划下达较晚又急于施工的,须先进行申请登记,由登记管理机关出具证明,待正式计划下达后发给勘查许可证。
第十五条 勘查单位领取许可证后,应持勘查许可证、地质勘查计划或承包合同书,到开户银行办理拨款或贷款手续。
第十六条 矿山企业在核定的矿区范围内,因已有的地质资料达不到设计开采要求等原因需要进行比较系统的补充勘探和使用地勘费或勘查基金安排的勘探项目,须按有关规定进行登记,领取勘查许可证。
第十七条 凡不进行勘探工程的地表地质观察、踏勘和不进行重型山地工程或系统轻型山地工程的矿点检查项目,可不进行登记。勘查单位可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书面说明项目名称、工作范围、面积、起止时间、地理位置(经纬度)、计划经费等,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后出具证明材料

第十八条 勘查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本单位、本部门勘查工作的管理,固定勘查登记管理员的岗位,使其有职有权。勘查登记管理员的职责见附件3。
第十九条 勘查单位每年开工前应持勘查许可证批准的勘查申请登记书、工作范围图,属不登记项目持地质勘查单位资格证书、登记管理机关的证明或合同书到勘查项目所在地的地(市)、县(市、区)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进行注册登记并接受其监督检查。每年外业工作结束后,应及时
到注册登记的部门报告施工情况。
当地政府和地矿主管部门依法保护合法的探矿权、支持勘查工作、帮助解决实际困难,并对勘查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地(市)、县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对勘查活动监督管理的主要职责是:
(一)检查是否有证勘查;
(二)检查是否批准的工作范围、时限、阶段进行勘查;
(三)检查在勘查期间有无非法采矿活动;
(四)检查勘查单位从事不需要登记的项目是否具有勘查单位资格证书;
(五)负责本行政区内勘查项目的注册登记。并核实施工情况;
(六)会同有关部门保护合法的探矿不受干扰和侵犯,调处与勘查有关的矛盾纠纷。
对上述及其他违法行为有权进行制止,并及时向省地质矿产局汇报。
第二十条 登记管理机关颁发勘查许可证后,应及时向项目所在地的地(市)、县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进行通报,每年分两批向有关部门进行通报。
第二十一条 凡登记的勘查项目每年开始施工后两周内,勘查单位须向省地矿局填报《地质勘查项目开工报告表》(附件4),一式两份。
5月底仍未开工的项目也须填报附件4,说明未开工的原因及计划开工的时间。
第二十二条 勘查施工期间,须严格按照勘查设计施工,不得以探矿为名进行采矿活动。如矿床类型复杂,符合国家允许边探边采的规范要求,准备进行开采的,必须事先向勘查登记管理机关和省储量审批机构提交边探边采的论证材料,经审核同意后,按有关规定办理采矿登记手续。


第二十三条 因故停止、撤销的项目,应填报《地质勘查项目停止、撤销申请书》一式两份(附件5)。由于不可抗拒或其他特殊原因需暂时停止的项目。凭上级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的证明,向原发证登记管理机关提出书面申请,批准后按允许的中断期执行。
第二十四条 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项目.在变更申请书“变更原因说明”栏内,须填写上一个勘查有效期内进行的主要勘查工作,完成的主要实物工作量及取得的成果,说明需要延续的理由,工作区范围须标出完成的各类工程。
勘查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续登记手续的项目自行失效,登记管理机关予以注销。冬季不施工年底到期需继续工作的项目,可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于次年三月底前办理延续登记手续。
已完成的项目在勘查报告批准后一个月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填报《项目完成报告》一式两份,并附所提交报告中的地质图或水文地质图(标注完成的各类工程)。注明实际完成的工作范围、批准的工作区范围及其拐点座标。有效期满正在编写报告的项目,须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经劝告、处罚后仍不按规定时间提交《项目完成报告》的单位,登记机关不受理其新的勘查登记申请。
第二十五条 变更勘查项目的工作范围、对象、阶段、期限和计划项目类别,撒销的勘查项目,已完成的勘查项目,均须办理原勘查许可证注销手续。
已完成或撤销的一类项目可在省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第二十六条 各勘查单位勘查登记管理员每年二月底以前,负责组织报送上一年度的《地质勘查单位年报表》(附件6)。一类项目一式两份,二类以下项目一式一份。跨省施工的勘查单位须向驻地省地矿局报送附件6。
第二十七条 勘查项目登记发证一年后,根据查明的地质矿产情况,登记管理机关对其工作面积重新进行核定调整。
第二十八条 对勘查项目实施情况实行一年一检查的“年检制度”,各勘查项目负责人要认真如实地填写《年度地质勘查项目实施情况检查表》(附件7),并按本办法第八条工作区范围图的要求绘制该项目历年施工工程分布图,各一式两份。
登记管理机关在年底前,根据工作需要组织检查组或委托地(市)地矿主管部门到勘查单位或实地进行检查,也右通知勘查单位携带规定的资料到省登记管理机关接受检查。
勘查单位要如实提供项目施工情况的各项资料(含未见矿的工程)。凡提供不出能说明施工情况资料的,按未施工处理。
第二十九条 矿产地质勘查新登记的项目无正当理由满六个月未开始施工的,以往登记项目未进行重型山地工程或系统轻型山地工程而本年度无故未进行施工的,吊销其勘查许可证。被吊销的勘查项目.原登记单位一年内不得再申请。
第三十条 矿产地质勘查项目至年检时已施工的项目本年度未施工的或完成年度设计工作量达不到50%的,登记管理机关将核减其工作区范围。
矿产地质勘查项目有效期满,施工工程面积达不到批准面积50%,办理延续登记手续时,登记管理机关将核减其工作范围。
被核减的范围,原登记单位一年内不得再申请。
完成工作量达不到设计工作量40%的不予办理延续手续。
第三十一条 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异常查证一年:普查项目不超过二年,允许办理一次延续手续,延续的有效期不超过原勘查许可证的有效期。己延续过的项目.除有重大发现外,不再办理延续手续。停止延续的项目,一年内不得作为新项目申请。详查和勘探项目勘查许可证的有效期
不超过四年。
大型矿床的普查、详查、勘探项目的有效期可适当延长。
第三十二条 在勘查过程中发现的矿体,部分延至他人工作区、另一方又未施工工程的,为求得完整的地质资料,有利于生产建设,加快勘查进程,需适当调整工作范围的,由有关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需要调整方提出申请,由登记管理机关协调处理;协调不成的,登记机关会
同省计委根据实际情况作出决定。
第三十三条 勘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登记管理机关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通报、金额为自有资金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通知银行停止拨款或贷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勘查许可证的处罚;
(一)未办理勘查登记手续擅自进行勘查的;
(二)擅自进入他人取得勘查权的工作区进行勘查的;
(三)已登记的勘查项目满六个月未开始施工,或者施工后无故停止工作满六个月的;
(四)不按规定向勘查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勘查许可证变更、延续手续的;
(五)不按期提交勘查项目完成报告、地质勘查项目撤销申请书,办理注销手续的;
(六)不到项目所在地地矿主管部门注册登记、报篝施工情况,不接受各级地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的;
(七)不按规定报告有关情况、报送报表,或虚报、瞒报的。
第三十四条 探矿权人不按探矿工程设计施工,以盈利为目的擅自采矿的,由地(市)、县人民政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未述及的事项,按《矿产资源勘查登记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地质矿产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2年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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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县市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州政办发 [2006] 20号


关于印发县市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局委、各直属机构:

《县市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六年八月三日



县市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



为贯彻落实《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湘政发〔2005〕4号)精神,按照《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州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湘政办发〔2006〕9号)要求建立县市人民政府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度,切实加强耕地保护工作,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各县市人民政府对《湘西自治州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下简称《规划》)确定的本县市行政区域内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负责,县长、市长为第一责任人。

二、州国土资源局会同州农办、州统计局、州财政局、州农业局等有关部门,根据《规划》确定的相关指标和生态退耕、自然灾害、农业结构调整等实际情况,结合省人民政府确定我州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对各县市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非农建设占用耕地、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资金征收使用管理以及土地违法案件查处提出考核指标建议,报经州人民政府批准后,作为县市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

三、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遵循客观、公开、公正的原则。从2006年起,每年年初州人民政府与各县市人民政府签订耕地保护责任书,年底由州国土资源局组织对各县市进行考核。考核标准是:

(一)耕地保有量不得低于州人民政府下达的耕地保有量考核指标。

(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得低于州人民政府下达的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考核指标。

(三)非农建设占用耕地不突破当年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非农业建设经依法批准占用耕地和基本农田的,按建设项目和行政区域实行考核,补充的耕地和基本农田面积、质量同占用的相等。

(四)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资金,严格按有关规定征收和使用、管理,确保专款专用。加强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立项、实施、验收、档案管理。

(五)耕地违法案件较上年度减少,及时查处土地违法案件。

符合上述五项标准的,考核认定为合格;否则,考核认定为不合格。

四、考核采取自查与核查相结合的办法。

(一)各县市人民政府要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每年组织自查,并于12月中旬前,将履行耕地保护责任目标情况报告州人民政府。

(二)州国土资源局会同州农办、州农业局、州监察局、州统计局、州审计局、州财政局等部门,对县市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进行考核,并于每年12月底前将考核结果报州人民政府。

五、全州土地利用变更调查提供的各县市耕地面积、生态退耕面积、基本农田面积以及分等定级数据,作为考核参照依据。

各县市人民政府要将基本农田保护落实到田块和农户,加强对耕地及基本农田的动态巡查和监测,每年向州国土资源局、州农办、州农业局、州统计局提交耕地、基本农田的面积和等级情况的监测调查材料。州国土资源局会同州农办、州农业局对各县市耕地、基本农田面积和质量等级情况进行核查。

六、州人民政府对各县市的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结果进行通报。对认真履行责任目标且成效突出的给予表扬,并在安排州级支配的用于农业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时给予倾斜;对考核不合格的责令整改,限期补充数量、质量相当的耕地和补划数量、质量相当的基本农田,整改期间暂停对该县市申报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用。

七、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结果,列为县市人民政府第一责任人工作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对考核确定为不合格的县市,由州监察局、州国土资源局对其审批用地情况进行全面检查,按程序依法依纪处理直接责任人,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八、各县市应当根据本办法,结合本行政区域实际情况,制定对乡镇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


关于印发《关于学习贯彻国务院廉政工作会议精神的意见》的通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关于印发《关于学习贯彻国务院廉政工作会议精神的意见》的通知

人社厅发〔2008〕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劳动保障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劳动保障局,副省级市人事局、劳动保障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部门,有关部委劳动保障工作机构,部属各单位:



现将《关于学习贯彻国务院廉政工作会议精神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二○○八年四月七日





关于学习贯彻国务院廉政工作会议精神的意见



在国务院第一次廉政工作会议上,温家宝总理作了重要讲话,总结了过去五年政府系统的反腐倡廉工作,对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二中全会和中央纪委第二次全会精神,推进2008年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进行了部署。为贯彻落实这次会议精神,抓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的反腐倡廉工作,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党组研究,现提出如下贯彻意见。



一、深入学习领会会议精神,切实把廉政建设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



国务院第一次廉政工作会议是加强政府机关党风廉政建设的一次重要会议,温家宝总理的重要讲话,深刻阐述了新形势下推进廉政和反腐败制度建设,加强对权力监督制约的极端重要性,要求各级政府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加快推进惩防体系建设,认真做好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查办违法违纪案件、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等项工作,任务明确,要求具体,措施有力,对推进政府系统反腐倡廉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指导意义。部属各单位和地方各级人事部门、劳动保障部门要把学习贯彻温家宝总理重要讲话与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二中全会和中央纪委第二次全会精神结合起来,与贯彻落实全国人事厅(局)长会议和劳动保障工作会议精神结合起来,与人事和劳动保障具体业务工作结合起来,研究制定贯彻落实方案,明确工作任务、目标要求和落实措施。要组织好廉政工作会议精神的传达学习,教育和引导广大党员干部深刻领会温家宝总理重要讲话的精神实质,准确把握反腐败斗争面临的形势,了解和掌握反腐倡廉的总体部署、工作任务、基本要求和落实措施,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忧患意识和责任意识,积极参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确保各项任务扎扎实实取得实效。



二、加强制度建设,从源头上防治腐败



根据《国务院工作规则》,结合实际,制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工作规则》和各项廉政制度,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推进政务公开,健全监督制度,加强廉政建设。



(一)健全科学民主决策制度。要按照国务院赋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的职责,科学合理制定“三定”规定,完善权力结构、规范权力运行、防止权力滥用,进一步转变职能。各级人事、劳动保障部门,要健全民主集中制,不断完善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在重大决策、重要项目安排、重要干部任免和大额资金使用上坚持集体讨论决定。要完善社会公示与听证、决策评估、合法性审查、专家评审等制度,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决策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建立健全决策后评价、反馈纠偏和决策责任追究等制度,坚决制止和纠正超越法定权限、违反法定程序的决策行为。



(二)健全规范权力运行制度。进一步清理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规范审批审核程序、标准和相应的责任,建立健全行政审批责任追究制度,实现权力与责任的对等统一。建立健全资金分配、工程建设、政府采购等方面的制度和规定,防止权力滥用。进一步规范财务制度,严格“收支两条线”管理,严禁设立“小金库”。



(三)健全和完善政务公开制度。认真落实国务院《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健全和完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政务公开制度,继续扩大公开范围和层次,规范公开内容和形式,落实好政务公开的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制度,深入推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政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努力实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共服务信息化,政务公开网络化,确保涉及群众利益的各类事项和行政权力运行过程,及时向服务对象公开。



(四)建立预防腐败长效机制。认真按照《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建立健全廉政勤政各项制度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监督检查制度落实情况。完善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和办法。坚持领导干部述职述廉、廉政承诺、民主评议、诫勉谈话和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等制度。严格按规定召开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不断提高民主生活会质量。



三、严格监督检查,严肃查处违法违纪案件



(一)加强对执行政治纪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情况的监督检查。加强党的政治纪律教育,增强党员干部的党性观念,始终与党中央保持一致;教育党员干部自觉运用科学发展观指导人事和劳动保障工作,认真落实好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人事和劳动保障各项方针政策,切实解决好涉及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纠正违背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要求的行为,确保政令畅通,维护中央权威。



(二)加强对党员干部廉洁自律情况的监督检查。认真执行党内监督条例,落实党内监督各项规定。深入治理领导干部违反规定收送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和收受干股,以及以赌博和交易等形式收受财物、利用婚丧嫁娶等事宜收钱敛财等问题;纠正领导干部违反规定买卖股票和在住房上以权谋私的问题;纠正和查处领导干部放任、纵容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利用其职权和职务影响经商办企业等问题;治理领导干部违规插手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等市场交易活动谋取私利的问题。



(三)加强对重点部位和环节的监督检查。加强对财政资金划拨、干部任免和调配、军转干部安置、技术职称评定、博士后设站评审、博士后基金资助评审、留学人员资助评审、职业资格设置、资格证书核发、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调整、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认定、境外就业中介机构审批等工作的监督,防止滥用权力的问题发生。加强对工程建设项目、资格证书印制发放、物资采购招标投标以及部机关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录用公务员、接收安置军转干部等工作的全程监督。对专项资金清理及部内各单位财务管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严格实行领导干部任期内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制度。



(四)加强行政监察和执法检查工作。积极开展对贯彻执行《行政许可法》、《公务员法》、《劳动法》、《就业促进法》、《劳动合同法》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纠正行政行为失当、不依法办事、执法不严、执法不公等行为,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进一步严肃干部人事工作纪律,加强对公务员录用、执行干部调配和工资政策等工作的监督检查,严肃人事考试和职业资格考试的考风考纪。



(五)认真做好信访工作,严肃查处违法违纪案件。严格执行《信访条例》,高度重视、努力做好来信来访工作。依纪依法查处官商勾结、权钱交易、权色交易及规避招标、虚假招标的案件,查处贪污、挤占、挪用、骗取社会保险基金和劳动保障专项资金的案件,查处违反干部人事工作纪律的案件,查处商业贿赂案件和损害群众利益的案件,并注意发挥查办案件的治本功能。



四、加强反腐倡廉教育,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道德防线



(一)开展经常性的党风廉政教育。部属各单位和地方各级人事、劳动保障部门要把党风廉政教育作为领导班子成员学习内容,列入党校教学和干部培训计划。重视抓好理想信念和党纪条规教育,使广大党员干部牢固树立马克思主义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正确的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增强宗旨意识、廉政意识和法纪意识。要运用正反面典型开展示范和警示教育,增强教育的针对性和说服力。



(二)加强公务员反腐倡廉教育,弘扬公务员精神。深入开展“做人民满意公务员”活动,开展公务员行为规范和职业道德教育实践活动,制定推进公务员职业道德建设的指导意见,贯彻实施《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将反腐倡廉教育纳入公务员培训规划并抓好落实。



(三)积极推进廉政文化建设。丰富和发展人事、劳动保障部门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建设,努力形成“以廉为荣,以贪为耻”的良好风尚。不断丰富教育内容,创新教育形式,改进教育方式方法,积极开展各种有声势、有特色、有影响的宣传教育活动,扩大教育面,增强有效性。



五、加强政风行风建设,切实维护群众利益



(一)加强作风建设,树立良好风尚。要在各级领导干部中大力倡导心系群众、服务人民,真抓实干、务求实效,秉公用权、廉洁从政等“八个方面”的良好作风,围绕改进干部作风加强制度建设,健全和完善既有激励保障作用,又有约束惩戒作用的制度体系,切实解决在思想作风、学风、工作作风、领导作风和生活作风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努力做到为民、务实、清廉,以良好的作风取信于民。



(二)抓好行风建设,提高服务水平。继续深化创建“优质服务窗口”活动,抓好基层服务窗口规范化、标准化建设,总结推广经验,树立先进典型。督促指导基层部门参加当地政府组织的民主评议政风行风活动,认真纠正在服务态度、服务质量、工作效率和工作作风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坚决反对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纠正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和弄虚作假行为。完善监督机制,发挥群众监督、舆论监督作用,主动接受服务对象的监督。



(三)开展社保基金专项治理工作。按照中央纪委第二次全会的部署,积极会同监察部等部门抓好社会保险基金专项治理的部署、落实和检查工作,重点检查社保基金征缴、支付、管理和就业再就业资金分配使用情况,坚决制止和纠正违反基金监管法规政策的行为,确保基金应收尽收、专户储存、专款专用。继续清理和纠正审计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对重点问题的整改情况跟踪问效,全程督办。对基金管理中的违法违纪案件进行严肃查处,并积极追回被挤占挪用的基金。



(四)纠正和查处损害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各类职业资格相关活动的通知》要求,全面清理规范各类职业资格的设置、考试、培训、发证等活动,规范职业技能鉴定管理。加强收费管理,清理规范出版发行教材和人力资源市场公共服务等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活动和收费,严格执行规定和标准。进一步清理和取消针对农民工进城就业的歧视性规定和不合理限制,积极开展清理拖欠农民工工资专项活动,加强监督检查,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严肃查处损害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



(五)深入调查研究,指导系统政风行风建设。要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分析基层部门在政风行风建设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积极探索防治的方法和途径,提高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要创新和完善防治行业和部门不正之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发挥业务部门的职能作用,全面落实国务院纠风办提出的各项要求,推进系统纠风工作深入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