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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批转市建委关于定西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实施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13:49:09  浏览:920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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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批转市建委关于定西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实施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定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定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批转市建委关于定西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实施办法的通知

定政办发[2009]10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

  市建委制定的《定西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二〇〇九年八月二十四日



定西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实施办法



(市建委 二○○九年八月)



  为推进可再生能源在全市建筑中的应用,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建设部财政部关于推进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应用的实施意见》(建科〔2006〕213号)、《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快推进太阳能光电建筑应用的实施意见》(财建〔2009〕128号)精神,结合我市建筑节能工作总体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可再生能源是指太阳能、水能、生物质能、地热能等非化石能源。

  第二条 定西市城市规划区内建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既有建筑物的节能改造,建筑物用能系统的运行管理,对建筑节能实施监督管理等,以及县城(镇)、农村居民住宅及卫生院、学校等公共建筑可再生能源建筑一体化应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国土资源、财政、科技、水务、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四条 建设部门会同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对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的应用提出工作目标、具体安排和保障措施。

  第五条 建设部门根据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的应用状况,制定相应的管理细则。

  第六条 重点扶持以下领域应用可再生能源的示范工程、技术集成及标准制定:

  1.与建筑一体化的太阳能供应热水、空调、照明、光伏发电。

  2.水源热泵、地源热泵技术供热、制冷。

  3.先进适用、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设备及产品产业化。

  4.培育相关能效测评机构,建立能效标识、产品认证制度及建筑节能服务体系。

  5.符合国家相关政策的可再生能源应用项目。

  第七条 新建居住建筑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建筑节能标准及省、市建筑节能的相关规定和标准。新建居住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以及采用太阳能空调系统、照明系统,应当与建筑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推行太阳能与建筑一体化。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房屋时应说明热水系统形式和热水装置费用承担方式。积极采用土壤源、浅层水源和污水源等热泵技术供热制冷。

  第八条 新建公共建筑优先考虑利用可再生能源,实现集中供热制冷、太阳能光电照明等。公园、绿地、道路逐步推广太阳能光电照明。

  第九条 鼓励既有建筑重点是高能耗的公共建筑和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应当尽可能利用可再生能源。

  第十条 国土资源、规划部门在城市集中供热未覆盖的区域土地出让、规划设计条件中,应当明确可再生能源应用的要求。

  第十一条 建设部门应当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中可再生能源应用内容进行专项审查,不符合标准的应当重新进行专项设计。

  第十二条 建设部门在受理施工许可申请时,应当查验施工图审查报告。可再生能源应用内容未通过施工图审查的,建设部门依法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

  第十三条 建设部门或其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加强对施工过程建筑节能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未按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的责令限期整改。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在组织工程竣工验收时,应当对可再生能源应用部分进行专项验收。在向建设部门备案的竣工验收报告中,应当注明实施内容。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违反相关规定,或者可再生能源应用专项验收没有通过的,建设部门不予备案。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违反本办法,未按照建筑节能标准以及可再生能源应用技术规范进行工程设计、施工、监理和竣工验收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六条 对于获得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认定和批准的可再生能源应用示范项目,列入当年市建设科技计划,市财政给予一定比例的配套资金扶持。对采用地源热泵系统供热制冷并在取水井和回灌井安装取水计量装置的,用电电费及地下水水资源费的收交享受相应的优惠政策。应用地源热泵技术供热的区域,可对供热增容费给予一定比例减免。

  第十七条 建设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把太阳能光电建筑应用作为建筑节能工作的重要内容,充分依托相关机构,完善技术标准,做好光电建筑应用示范项目的技术支撑工作。积极为光电生产企业、设计单位、施工企业提供公共服务,整合各方面力量,推动太阳能光电生产、设计、施工三者有效结合,逐步提高太阳能光电建筑应用水平。

  第十八条 有关部门要出台并实施上网分摊电价等政策,加强示范工程宣传,为大规模推广太阳能光电建筑应用创造条件。

  第十九条 鼓励可再生能源应用技术研究和产品开发。科技部门在安排科技经费时,应当增加可再生能源技术研究、产品开发及推广应用方面的投入。定期发布鼓励在本市推广应用的产品和施工工艺目录。市财政部门每年安排一定的专项资金,用于可再生能源应用项目和产业推广。

  第二十条 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利用地源热泵技术从事供热制冷经营企业和光电建筑应用企业的服务,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

  第二十一条 吸引和鼓励国内外可再生能源应用生产企业在我市投资建厂,大力推动可再生能源应用技术设备和配套材料的产业化发展。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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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04年度城市园林绿化企业年检工作的通知

建设部办公厅


关于做好2004年度城市园林绿化企业年检工作的通知



建办城[2004]65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园林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解放军总后勤部营房部:

  为做好2004年度城市园林绿化企业年检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检范围

  2003年12月30日以前建设部批准的一级、试一级资质等级的城市园林绿化企业,均应按规定接受企业资质年检。

  二、年检内容

  主要是城市园林绿化施工企业在2003年12月30日以前的企业经营管理情况。受检企业应按《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年检申报表》(表格一式三份,磁盘一套)的要求,如实填写受检内容,并附下列材料:

  1、企业法人代表和经济、技术、财务负责人的批文,职称证书以及身份证等有关证件(复印件);

  2、经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年检合格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3、《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证书》;

  4、由具有资格的审计事务所或会计事务所出具的近两年企业固定资产现值、流动资金以及经营状况证明书;

  5、企业有职称工程、经济技术人员统计表(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要附有有关部门出具的参加劳动保险一年以上的证明书);

  6、企业的工程业绩证明;

  受检企业为试行一级的,需要申请转正定级的要提出书面报告,按规定填写《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申请表》,并附有关材料,按照规定程序申报。

  三、时间安排

  年检工作自2004年8月25日开始,2004年10月25日结束。

  (一)各受检企业必须在2004年9月10日前,将由所在地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的《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年检申报表》及有关材料报送省级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

  (二)建设部委托省级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对受检企业进行初审,并于2004年9月25日之前,将初审意见和《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年检申报表》及有关材料,报送建设部城建司,过时不予受理。

  (三)2004年9月25日-10月25日,建设部城建司对各地报送的初审意见、《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年检申报表》等进行审查,公布年检结果。

  四、年检结果的处理意见

  1、对完全符合所定资质等级标准的,且在近年内未发生工程建设严重事故及违规行为的企业,定为“合格”。对年产值、工程产值连续两年超过5000和2000万元,且年检均为“合格”的企业,资质就位时确定为试行等级的,转为正式等级。

  2、对基本符合所定资质等级标准(指一项指标达到80%以上,其他均达到标准要求)的企业,且在近年内未发生工程建设重大事故及违规行为的,定为“基本合格”。对年检“基本合格”的企业,资质就位时确定为试行等级的,不能转为正式等级。连续两次以上定为“基本合格”的暂定等级企业应根据该企业实际达到的资质情况予以重新定级。

  3、对于与所定资质等级标准差距较大的企业,且在近年内发生过工程建设重大事故及严重违规行为的,定为“不合格”。对年检“不合格”的企业,责令其限期改正,改正期内按二级企业资质等级承接业务;暂定等级企业取消其资质。连续两次年检为“不合格”的企业,予以降级处理。

  五、有关要求

  1、各级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企业资质管理工作,要明确专门机构,设专门人员负责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管理工作,切实加强企业资质管理,避免形式主义和走过场。要加强制度建设和资质管理人员的管理,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人员要严格遵守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做到办事公开、公正、透明,建立和完善公示制度,接受企业和社会监督。

  2、受检企业要在规定时间内申请年检。受检企业填报的材料和数字要真实、准确。对逾期未申请年检和申报有关材料或虚报、瞒报及弄虚作假的,按照建设部《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的规定予以处理。

  3、要严格实行逐级申报和审批制度。今年,我部对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证书进行换证,并统一配发《城市园林绿化企业经营手册》。各级园林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实行属地管理的原则,不得越级申报、审批,要结合换证工作全面理顺和清理整顿。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园林局在企业资质年检工作中,对非主营城市园林绿化业务、非独立的专业的园林绿化公司或企事不分的单位,年检不得定为“合格”;对合并、分离的企业,需重新核定其资质等级。同时,要加强城市园林绿化资质企业的日常监督管理,进一步规范城市园林绿化市场,不断提高城市园林绿化水平。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办公厅
二○○四年八月十九日


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洛阳市生态示范创建考核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洛阳市人民政府


洛政〔2008〕80号


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洛阳市生态示范创建考核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洛阳市生态示范创建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八年六月二十四日    



洛阳市生态示范创建考核办法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 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005〕39号)提出的加强生态省(市、县)和环境优美乡镇、文明生态村创?üぷ鞯囊螅俳试唇谠夹汀⒒肪秤押眯蜕缁岷蜕缁嶂饕逍屡┐褰ㄉ瑁菇ㄉ缁嶂饕搴托成缁幔纳莆沂猩肪匙纯觯?提高人居环境质量,弘扬生态文明,促进生态良性循环,全面推进生态洛阳建设,依据《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加强生态示范创建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环发〔2007〕12号)、《国家环保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国家生态县、生态市考核验收工作的通知》(环办〔2006〕28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农村小康环保行动计划的通知》(豫政办〔2007〕41号)文件精神,制定本考核办法。

一、考核对象

列入洛阳市年度生态示范创建(包括生态县(市)创建、生态示范区创建、环境优美乡镇创建、生态文明村创建)工作计划的县(市、区)、乡(镇)、行政村。

二、考核标准

按照国家、省、市制定的生态县、生态示范区、环境优美乡(镇)和生态文明村考核验收标准。

三、考核验收程序

(一)市政府每年以责任目标的形式,向各县(市、区)下达生态示范创建任务,各县(市、区)结合自身实际确定任务落实单位,并报洛阳市环保局备案。

(二)列入洛阳市省级以上创建名单的县(市)、乡(镇),经过创建,自查达到验收标准的,将申请验收报告、总结材料、技术报告报洛阳市环保局,由洛阳市环保局组织初步验收,合格后报河南省环保局进行正式验收(审核)。

(三)列入洛阳市市级生态示范创建名单的村,经过创建,自查达到验收标准的,将申请验收报告、总结材料、技术报告报所在县(市)环保局,由县(市)环保局组织初步验收,合格后报洛阳市环保局进行正式验收。

四、奖励办法

(一)目标奖励

完成生态县(市)或国家级生态示范区创建工作目标,并通过环境保护部验收,每个奖励50万元,记重大业绩一次。

完成国家级环境优美乡(镇)创建工作,并通过环境保护部验收命名后,每个奖励总额10万元;完成省级环境优美乡(镇)创建工作,并通过河南省环保局验收命名后,每个奖励6万元。逐级申报命名的,奖励金额补足总额。

完成国家级生态文明村创建工作,经过环境保护部验收命名后,每个奖励总额5万元;完成省级生态文明村创建工作,经省环保局验收命名后,每个奖励总额3万元;完成市级生态文明村创建工作,经洛阳市环保局验收命名后,每个奖励1万元。逐级申报命名的,奖励金额补足总额。

(二)特色奖励

鉴于生态示范创建的示范性和先进性,为鼓励探索和创新,设立特色奖励,每年在全市范围内挑选2个在生态示范创建中对环境改善、污染治理、生态建设方面具有推广、示范、借鉴意义的生态工程予以褒奖。特色奖励最高金额为5万元,由洛阳市环保局组织专家进行先进性评价,视其科学性和推广性价值予以一定奖励。

(三)先进个人奖励

对在生态示范创建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先进个人进行奖励。奖励对象为政府职能部门相关人员、县(市、区)、乡(镇)、村领导及环保相关人员。奖励名额为全市每年10名,奖励金额为每人2000元。

以上奖励所需资金列入市政府年度环保预算,目标奖励和特色奖励资金应用于受奖励单位的生态示范创建工作,不得挪作他用。

五、处罚办法

对逾期未完成生态示范创建年度目标任务的单位,在全市通报批评,并依据所签定的责任目标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附件:1. 生态县建设考核指标

2. 生态示范区建设考核指标

3. 环境优美乡(镇)建设考核指标

4. 生态文明村建设考核指标

























附件1

生态县建设考核指标



一、生态县(含县级市)建设指标

1. 制订了《生态县建设规划》,并通过县人大审议、颁布实施。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制度及地方颁布的各项环保规定、制度得到有效的贯彻执行。

2. 有独立的环保机构。环境保护工作纳入乡镇党委、政府领导班子实绩考核内容,并建立相应的考核机制。

3. 完成上级政府下达的节能减排任务。三年内无较大环境事件,群众反映的各类环境问题得到有效解决。外来入侵物种对生态环境未造成明显影响。

4. 生态环境质量评价指数在全省名列前茅。

5. 全县80%的乡(镇)达到全国环境优美乡(镇)考核标准并获命名。

二、考核指标




序号
名 称
单 位
指 标
说明

经济

发展
1
农民年人均纯收入
元/人

约束性指标

经济发达地区


县级市(区)
≥8000



≥6000


经济欠发达地区



县级市(区)
≥6000



≥4500



2
单位GDP能耗
吨标煤/万元
≤0.9
约束性指标

3
单位工业增加值新鲜水耗
m3/万元
≤20
约束性指标

农业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
≥0.55

4
主要农产品中有机、绿色及无公害产品种植面积的比重
%
≥60
参考性指标

生态环境保护
5
森林覆盖率
%

约束性指标

山区
≥75

丘陵区
≥45


平原地区
≥18


高寒区或草原区林草覆盖率
≥90


6
受保护地区占国土面积比例
%

约束性指标

山区及丘陵区
≥20

平原地区
≥15


7
空气环境质量
——
达到功能区标准
约束性指标

8
水环境质量
——
达到功能区标准,且省控以上断面过境河流水质不降低
约束性指标

近岸海域水环境质量

9
噪声环境质量
——
达到功能区标准
约束性指标

10
主要污染物排放强度
千克/万元(GDP)

约束性指标

化学需氧量(COD)
<3.5

二氧化硫(SO2)
<4.5



且不超过国家总量控制指标


11
城镇污水集中处理率
%
≥80
约束性指标

工业用水重复率
≥80

12
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
%
≥90
约束性指标

工业固体废物处置利用率
≥90


且无危险废物排放


13
城镇人均公共绿地面积
m2
≥12
约束性指标

14
农村生活用能中清洁能源所占比例
%
≥50
参考性指标

15
秸秆综合利用率
%
≥95
参考性指标

16
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粪便综合利用率
%
≥95
约束性指标

17
化肥施用强度(折纯)
千克/公顷
<250
参考性指标

18
集中式饮用水源水质达标率
%
100
约束性指标

村镇饮用水卫生合格率

19
农村卫生厕所普及率
%
≥95
参考性指标

20
环境保护投资占GDP的比重
%
≥3.5
约束性指标

社会进步
21
人口自然增长率

符合国家或当地政策
约束性指标

22
公众对环境的满意率
%
>95
参考性指标




附件2

生态示范区建设考核指标



第一部分:基本条件

一、领导得力,机构健全,组织工作有效

1. 有独立的环保机构、人员编制、办公设施等;

2. 以政府主要负责人为主、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成立生态示范区建设领导小组,统一组织领导,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3. 生态示范区建设成效作为政绩考核的重要指标;

4. 生态示范区建设工作作为政府行为,在各有关部门得到了有效的贯彻落实。

二、制定了生态示范区建设规划,并由当地人民政府或人大批准实施

5. 生态示范区建设规划通过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组织的专家论证,并经当地人民政府或人大审议批准,实施规划两年以上;

6. 将生态示范区建设规划纳入当地的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落实年度实施计划经费的80%以上。

三、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

7. 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的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并根据当地的生态环境状况,制定本地区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的法规、政策;

8. 严格执行项目建设和资源开发的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足额收缴排污费。主要工业污染源达标率100%,“十五小”关停率100%;

9. 三年以内无重大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没有出现滥捕、乱猎、滥采、乱挖和乱砍滥伐的恶性事件。

四、社会、经济与环境效益显著

10. 城镇、村落环境面貌整洁,感官良好,居民生活垃圾得到妥善处理;

11. 从生态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相结合的角度,有明显的例证证实生态示范区建设已初见成效。环境质量,经济增长、国民收明显增加;

12. 上述实例在当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第二部分:考核指标

考核
序号
指 标 名 称
指 标 值
指标完成

情 况

社会

经济

发展
1
农民人均纯收入(元/年)
≥1600


2
城镇单位GDP能耗(吨/万元)
1.5-1.6


3
人口自然增长率(%)
符合当地政策


4
村镇饮用水卫生合格率(%)
≥60


5
环保投?收?GDP比例(%)
1.00


6
单位GDP耗水(立方/万元)
<600


区域

生态

环境

保护


7
森林覆盖率(%)
达到国家规定标准


8
退化土地治理率(%)
>60


9
灌溉定额(立方/亩)

水分生产率(公斤/立方)
旱地<300

水田<500


10
受保护地区面积(%)
>10


11
矿山土地复垦率(%)
>30


农村

环境

保护
12
秸秆综合利用率(%)
>70


13
畜禽粪便处理(资源化)率(%)
>80(30)


14
化肥施用强度(折纯、公斤/公顷)
≤280


15
农林病虫害综合防治率(%)

农药施用强度(折纯、公斤/公顷)
>30

<3.0


16
农用薄膜回收率(%)
>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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