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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残疾人就业条例》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7 07:08:49  浏览:995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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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残疾人就业条例》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残疾人就业条例》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63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残疾人就业条例〉办法》已经2010年12月22日自治区十一届人民政府第7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自治区主席 马 飚

                  二○一一年一月五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残疾人就业条例》办法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残疾人就业条例》,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残疾人就业纳入就业促进工作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加强对残疾人就业工作的统筹协调,制定和落实扶持残疾人就业的优惠政策和扶持措施,为残疾人就业创造条件。

  第四条 县级以上残疾人联合会(以下简称残联)受人民政府委托,负责残疾人就业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与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残疾人就业工作。

  第五条 实行残疾人就业失业登记制度。残疾人就业或者失业的,应当到户籍所在地的县(市、区)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就业失业登记,免费领取《残疾人就业失业登记证》。

  经登记就业的残疾人凭《残疾人就业失业登记证》享受本办法规定的残疾人就业补助。经登记失业的残疾人凭《残疾人就业失业登记证》可以获得本办法规定的就业培训优待和优先推荐就业。

  第六条 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举办福利企业、盲人按摩机构和其他福利性机构,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创办工(农)疗机构、庇护性工场,集中安排智力残疾人、精神残疾人和重度残疾人就业。

  第七条 用人单位有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公益性岗位和服务性岗位,应当优先安排残疾人就业。

  第八条 鼓励和扶持残疾人自主择业、自主创业。

  对个人及自愿组织起来自主创业或者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除按照规定给予政府补助或者补贴外,还可以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残保金)中给予残疾人就业补助。

  第九条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与就业残疾人签订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相应期限内给予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补贴。

  第十条 农村残疾人从事种植业、养殖业、手工业及其他生产经营活动的,可以从残保金中给予农村残疾人生产开发扶持补助。按照规定有政府补助或者补贴的,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优先给予补助或者补贴。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残疾人职业培训纳入整体职业教育和就业培训工作计划。

  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各类职业院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应当对有就业培训需求的残疾人提供职业技能培训。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应当给予免费培训,各类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应当提供便利和优待。

  用人单位应当帮助残疾职工提高劳动技能和技术水平,对残疾职工进行上岗、在岗、转岗等培训。

  第十二条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开展残疾人职业培训的职业院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应当为有就业需求的残疾人推荐就业。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应当为就业困难的残疾人提供有针对性的就业援助。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

  按规定比例计算安排残疾人达到0.5人又不足1人的用人单位,应当安排1名残疾人就业。

  安排1名盲人或者重度残疾人就业的,按照安排2名残疾人就业计算;安排残疾军人或者职工因故致残仍在岗在职的,计入其所在单位残疾人就业总数。

  用人单位投资兴办的福利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安置的残疾人,计入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总数。

  第十四条 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按下列规定分级管理:

  (一)自治区直属单位、中央和外省(自治区、直辖市)驻桂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由自治区残联管理;

  (二)设区的市、县(市、区)所属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由同级残联管理;

  (三)上一级残联可以将其负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有关工作委托下一级残联办理。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残联按照管理范围负责对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进行年度统计和审核。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到残联办理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度审核,不办理年度审核的,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

  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残保金。残保金按照年度应当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差额人数与统计部门公布的当地职工上年度平均工资之积计算。

  按照规定比例计算安排残疾人不足0.5人的单位,按实际比例缴纳残保金。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残联负责残保金征收工作。对用人单位按规定缴纳的残保金,可以委托地方税务机关代收、财政部门代扣代缴或者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征收。

  缴纳残保金的用人单位应当自收到残联的残保金缴纳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缴纳残保金。逾期不缴的,从逾期之日起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

  第十八条 机关、团体和财政补助的事业单位按照规定缴纳的残保金,可以从本单位预算中调剂解决,由财政部门代缴。

  第十九条 残保金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专项用于残疾人就业与培训补助、职业康复补助、农村残疾人生产补助、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的直接用于残疾人就业工作支出、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残疾人事业发展支出。

  本办法规定的残疾人就业补助,由自治区财政部门会同自治区残联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第二十条 残保金的征收、使用、管理应当遵守国家和自治区的规定,接受财政、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一条 自治区设立残保金专项调剂金,统筹协调、平衡促进全区残疾人就业。各市、县(区)应当按照年度征收总额的规定比例上缴自治区财政。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1997年9月23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布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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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2005年丽水市招商引资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丽水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2005年丽水市招商引资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的通知

丽政办发〔2005〕7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2005年丽水市招商引资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对照本地、本单位的工作目标,进一步提高对招商引资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加强领导,创新机制,克服困难,优化环境,深入开展招商引资工作,保质保量完成今年的招商引资任务,努力推进我市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二○○五年五月三十日


2005年丽水市招商引资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

  为进一步扩大利用外资和市外内资(以下简称内资)的规模和水平,加快我市经济社会的跨越式发展,根据《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善招商引资工作的若干意见》(丽政发〔2005〕35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对象和组织机构
  (一)考核对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市直有关单位领导班子。
  (二)组织机构
  由丽水市招商引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招商办)牵头会同招商引资牵头部门及市财政局、市工商局、市外管局等单位组成考核领导小组,对考核对象的2005年度招商引资工作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二、外资和内资的范围
  (一)外资必须是国(境)外资金(含设备、技术及外商盈利部分再投资的资金),且用于在丽水市投资兴办合资、合作企业和举办外商独资企业。投资者应为外国企业、境外企业、公司、经济组织或外国人、外籍华人、华侨、港澳台胞、海外留学生等。
  (二)内资必须是丽水市以外的国内资金(含设备、技术及市外内资企业盈利部分再投资的资金,不包括政府性资金和金融贷款资金),且用于在丽水市投资兴办企业。投资者应为丽水市外的国内法人或自然人。
  三、引进外资和内资的认定
  (一)外资的认定:投资者必须在丽水市范围内注册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并按国家法律规定程序到位注册资本金。国外、境外投资者出资认缴的注册资本为实到外资(合资或合作企业,按外方出资比例认定)。项目总投资中超过注册资本部分,如国外、境外汇入资金,经外管部门出具证明,可以认定为外资。通过当地金融机构贷款解决的,不认定为外资。
  (二)内资的认定:投资者必须在丽水市范围内注册设立企业,并按国家法律规定程序到位注册资本金。市外国内投资者出资认缴的注册资本金为实到内资(合作企业,按对方出资比例认定)。项目总投资中超过注册资本的部分,如通过银行汇入我市并用以固定投资,凭银行入帐单或资产评估部门验资证明,审查核实后,可以认定为内资。通过当地金融机构贷款解决的,不认定为内资。
  四、引进外资和内资的考核计算
  (一)计算考核任务的产业:制造业(工业)、农业、牧业、养殖业、旅游、现代服务业、科研、文教体卫、基础设施等国家鼓励投资类项目。
  (二)不计算考核任务的产业:贸易类项目、扶持类项目。
  (三)引进资金的计算。合同利用外资和内资考核任务数是指当年合同利用外资和内资数;实际利用外资和内资考核任务是指当年实际利用外资和内资数(可以是上年合同项目,本年度到位资金)。引进的资金是一个部门完成的,则该部门按全额计算;引进的资金是多个部门共同完成的,根据各参与部门工作情况的不同协商确定相应比例计算。企业自行招商引资的,不能计入部门考核数。有外资引进任务的县(市、区)及市直有关单位不能以引进内资折抵引进外资任务;没有外资引进任务的市直单位引进外资,可按报告期平均折算汇率乘1.5折算成人民币计算引进内资任务。
  五、资金到位认定程序
  引进内资的单位到市经贸委领取和填写《丽水市引荐内资登记确认表》,引进外资的单位到市外贸局领取和填写《丽水市引荐外资登记确认表》,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引进投资企业的批准证书复印件;
  (二)引进投资企业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引进投资企业的验资报告复印件或其他有效的出资证明;
  (四)引荐投资企业的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五)投资者出具的引荐者确认书。
  市招商办、市经贸委、市外贸局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单位上报的材料进行初审后,报市招商引资考核领导小组考评审定。
  六、招商引资工作考核及奖励办法
  (一)招商引资工作目标考核
  招商引资工作目标考核分三类进行。第一类对县(市、区)和丽水经济开发区的考核,主要考核招商队伍建设情况、基础工作完成情况、项目库完成情况、招商任务完成情况等。第二类对市直招商引资牵头部门的考核,主要考核招商队伍建设情况、基础工作完成情况、招商引资牵头工作情况、自身及归口招商引资专业部门招商任务完成情况等。第三类对市直招商引资专业部门的考核,主要考核基础工作完成情况、项目库完成情况、招商任务完成情况、与市招商办和招商引资牵头部门合作开展招商引资工作情况等。
  工作考核按照量化标准采用百分制进行,考核分作为招商引资考核奖励的参评条件。工作目标、考核内容、分值权重和评分标准见附件。
  (二)招商引资考核奖励办法
  1.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丽水开发区管委会的考核奖励办法
  (1)参评条件:①招商引资工作目标考核得分70分以上;②完成当年合同利用外资和合同利用内资考核任务;③完成实际利用外资和实际利用内资考核任务均超过80%(含80%)的单位参加招商引资综合奖评奖(考核任务采用确保数,下同)。
  (2)综合得分计算:完成年度实际利用外资和实际利用内资考核任务各得50分。超额完成任务按超出部分的绝对值和超出计划任务的百分点分别给予加分。引进外资每超50万美元、引进内资每超500万元均加0.5分;引进外资和内资超计划任务每一个百分点各加0.5分。
  (3)综合名次确定:实际利用外资和实际利用内资考核任务两项得分相加为综合分。由高到低排序,确定一等奖1名、二等奖1名、三等奖若干名。
  (4)奖励:一等奖单位奖励5万元,二等奖单位奖励4万元,三等奖单位奖励3万元。
  2.对市直招商引资牵头部门和招商引资专业部门的考核奖励办法
  (1)对市直招商引资牵头部门的考核奖励办法
  招商引资工作目标考核得分60分以上,并与归口的招商引资专业部门任务挂钩的办法进行考核奖励。按照完成本单位实际利用外资和实际利用内资任务各得40分,归口部门完成实际利用外资和实际利用内资任务各得60分的办法计算得分。每得100分奖励3万元。超额完成部分按绝对值给予加分,其加分办法为:对  本单位考核的实到内资和实到外资数每超500万元和50万美元各加1分;对归口考核的实到内资总数和实到外资总数每超500万元和50万美元各加1分。每超1分奖  励该单位超额奖1000元,但超额奖最高不得超过6万元。
  (2)对市直招商引资专业部门的考核奖励办法
  招商引资工作目标考核得分60分以上,且完成当年招商引资实际利用内资或外资任务数的给予奖励2万元基本奖。超额完成任务按绝对值加分,引进内资每超500万元和引进外资每超50万美元各加1分。每超1分奖励该单位超额奖1000元,但超额奖最高不得超过5万元。
  3.对市直其他部门参与招商引资做出成效的给予一定的奖励
  (三)考核奖金分配
  获奖单位的主要领导(县级党政主要领导、市直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分管领导各得奖金总额的10%,其余奖给其他有功人员。
  七、本考核办法由市招商办负责解释。

附件:1.2005年市直单位、各县(市、区)引进外资、内资及招商项目库建设考核任务表
   2.2005年各县(市、区)、丽水经济开发区招商引资工作目标考核表
   3.2005年市直招商引资牵头部门工作目标考核表
   4.2005年市直招商引资专业部门工作目标考核表


附件一:2005年市直单位、各县(市、区)引进外资、内资及招商项目库建设考核任务表




单位名称
合同利用外资

(万美元)
实际利用外资

(万美元)
合同利用内资

(万元)
实际利用内资

(万元)
招商项目库任务数

(个)

目标数
确保数
目标数
确保数
目标数
确保数
目标数
确保数


市直单位
3300
2000
1300
1000
128000
113400
98700
79000
32


1.开发区
2100
1300
750
600
103000
93600
82400
66500
6


2.市外贸局
500
320
250
200




4


3.市经贸委牵头
300
160
150
100
5000
3800
3300
2500
5


其中:市经贸委




3000
2200
2000
1500
3


市工商局




2000
1600
1300
1000
2


4.市发展改革委牵头
400
220
150
100
16000
12800
10400
8000
13


其中:市发展改革委




2000
1600
1300
1000
1


市建设局




2000
1600
1300
1000
2


市水利局




2000
1600
1300
1000
1


市旅游局




2000
1600
1300
1000
2


市科技局




2000
1600
1300
1000
2


市教育局




2000
1600
1300
1000
2


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体育局)




2000
1600
1300
1000
1


市卫生局




2000
1600
1300
1000
2


5.市农业局牵头




4000
3200
2600
2000
4


其中:市农业局




2000
1600
1300
1000
2


市林业局




2000
1600
1300
1000
2


各县(市、区)
6700
4000
2700
2000
300000
235000
200000
170000
104

1
莲都区
650
360
240
180
34000
25000
22000
19000
12

2
青田县
1630
980
670
480
54000
41000
52000
34500
16

3
缙云县
1630
980
670
480
54000
41000
52000
34500
16

4
龙泉市
650
360
240
180
34000
25000
22000
19000
12

5
遂昌县
650
360
240
180
34000
25000
22000
19000
12

6
松阳县
480
300
200
150
28000
21000
15000
13000
9

7
云和县
480
300
200
150
28000
21000
15000
13000
9

8
景宁县
265
180
120
100
17000
13000
11000
9000
9

9
庆元县
265
180
120
100
17000
13000
11000
9000
9


总 计
10000
6000
4000
3000
428000
348400
298700
249000
136



注:市外贸局为市直利用外资牵头单位。



附件二:2005年各县(市、区)、丽水经济开发区招商引资工作目标考核表

项目名称
考核内容
分值
评分标准
自评
审核
备注

招商引资队伍建设
机构健全

人员到位

经费落实
4
建立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1分;建立招商办公室(或局),有专门招商科,配备工作人员不少于3名2分;工作经费保障1分。


达不到要求即为零分。

招商引资基础工作
招商政策体系

工作制度

考核体系

工作规划

工作措施
5
招商政策体系健全1分,工作制度健全1分,考核体系健全1分,提出工作规划1分,工作措施得力1分。




统计工作
3
按月报送招商引资统计数据2分,按季上报统计分析1分。


少报1次的扣0.5分。

信息报送
3
每年报送招商引资工作动态、年度总结及工作思路等信息3篇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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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严禁在药品零售企业中非法开展医疗活动的通知

卫生部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国家药监局、国家工商总局


关于严禁在药品零售企业中非法开展医疗活动的通知

卫医发[2001]33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医药局、药品监管局、工商局:

近来,一些药品生产、批发企业雇佣推销人员或医务人员,在药品零售企业内以“健
康咨询”、“义诊”等名义非法从事医疗活动,肆意夸大病情,甚至出具假诊断报告,误导、
诱骗就诊者购买药品、保健品、医疗器械,牟取不正当经济利益,由此所导致的贻误病情、
误诊误治事件时有发生,严重地威胁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损害了人民群众的
利益。为整顿市场经济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的医疗和用药安全,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一
次执法大检查,依法取缔药品零售企业中的非法医疗活动。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级主管部门要以江泽民同志“七一”讲话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
本着对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切实转变工作作风,将清理整顿药品零售企业中的非法医疗
活动与整顿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结合起来,密切配合,采取有力措施,依法取缔在药品
零售企业中的非法医疗活动,并对有关违法违规责任单位和人员做出严肃处理。

二、严禁在药品零售企业内以“坐堂医”、“义诊’”、“医疗咨询”等名义非法开展医疗
活动或以此方式进行药品、保健品、医疗器械的宣传促销活动。未取得《医疗器械经营许
可证》的药品零售企业,不得经营医疗器械产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不得经营未经注册、
无合格证明、过期失效的医疗器械。药品零售企业不得发布未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核批
准的药品和医疗器械广告。

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积极协助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加强对药
品零售企业的监管,发现违法医疗活动及其他违法经营活动,要及时配合卫生、工商行政
管理部门进行查处。

三、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主管部门要在大力清理整顿药品零售企业中的非
法医疗活动的同时,积极推进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要根据区域卫生规划,调整和完善
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大力发展社区卫生服务组织,切实方便群众就医;加强卫生法律、法
规和健康保健知识宣教工作,以典型案例向群众宣传非法行医的危害性,提高广大群众的
自我保护意识和正确择医的能力。

四、各级主管部门要结合当前整顿市场经济秩序、打击非法行医专项治理工作,集中
力量组织开展对“药店行医”的清理整顿和执法检查。坚决取缔非法医疗活动。严格审核
药品零售企业举办的医疗机构(指已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对于达不到《医
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要求或违反《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的,要责令限期整改,
违规情节严重的,要依法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五、药品零售企业单独或与其他机构、组织共同发起的“义诊”、“医疗咨询”活动必
须按规定获得批准后方可进行。执业医师要严格按注册的执业地点和核准的执业范围进行
执业活动,参加“义诊”、“医疗咨询”的,必须按有关规定履行相应的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国家工商总局
二OO一年十二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