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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城市交通管理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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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城市交通管理若干规定

浙江省人民政府


省政府令第316号



  《浙江省城市交通管理若干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1月1日起施行。
  


省长
  
2013年9月26日


 

  浙江省城市交通管理若干规定



  第一条为了缓解城市交通拥堵,改善城市交通和人居环境,促进城市建设和交通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城市应当构建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结构协调、安全高效的综合交通体系。
  第三条城市人民政府是城市交通发展的责任主体。
  城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结合本市交通特点,统筹城市发展和交通设施规划建设,平衡交通供求,优化设施利用,加强城市交通一体化管理。
  城市应当优先发展公共交通。较大规模城市应当积极发展轨道交通、快速公共汽(电)车等大容量公共交通系统。
  第四条城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城乡规划、国土资源、建设、公安、人民防空、发展和改革、财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协同配合,共同做好城市交通管理及缓解城市交通拥堵工作。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应当加强文明交通和绿色出行的宣传、教育;新闻媒体、教育机构应当经常性地组织相关公益宣传和教育活动。
  倡导和支持通过公共交通、步行和自行车、通勤班车、智能租车、拼车、错峰出行等方式,减少机动车出行总量,均衡交通流量时空分布。
  第五条编制(包括修改,下同)城市总体规划、县(市)域总体规划,应当按照以城市公共交通支撑和引导城市发展的原则,统筹城市布局和交通发展。
  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县(市)域总体规划,应当充分考虑交通需求与交通承载能力,合理确定土地开发强度、功能分区和路网结构,避免大量人口在缺乏便捷交通保障的较小区域过度集聚,避免因居住区域和工作区域远距离分离而产生过多的机动化出行量。
  第六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具体工作由城乡规划部门会同发展和改革、交通运输、公安等部门负责实施。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的规划期限应当与城市总体规划、县(市)域总体规划的规划期限相一致。
  编制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应当科学判断城市交通发展趋势,统筹城市道路、公共交通、步行与自行车交通、停车、货运、交通枢纽、对外交通以及交通管理等系统的功能配置、总体布局,引导城市交通协调发展。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的具体编制,按照国家相关编制导则的要求执行。
  第七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城市公共交通规划。城市公共交通规划应当以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为依据。
  城市公共交通规划应当以提供通达、快速、经济、安全的公共交通服务为总体目标,确定城市公共交通的结构、分工、规模,明确公共交通网络和场站的布局、技术要求、用地规模控制标准以及车辆配备总量标准,方便交通衔接换乘,促进城乡公共交通一体化发展。拟建设城市轨道交通的,应当确定其网络和车辆基地的布局、控制要求等内容。
  第八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和公共交通规划的要求,加大对公共交通设施及配套服务设施的建设和维护投入。
  迁移、拆除公共交通场站设施的,应当征得交通运输等相关部门的同意。
  第九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保障交通设施用地,并优先保障公共交通设施用地。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公共交通设施用地的地上、地下空间的综合开发,开发收益用于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和弥补公共交通运营亏损。
  第十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公共交通发展纳入公共财政保障体系,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采取下列财政、税收、价格措施,支持和促进公共交通的发展:
  (一)对公共交通车辆(包括公共自行车)等设备的购置和更新给予资金补助;
  (二)对城市公共交通行业实行成品油、燃气等能源价格补贴;
  (三)对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企业实行电价优惠;
  (四)依法减征或者免征公共交通车船的车船税;
  (五)免征城市公共交通企业新购置的公共汽(电)车的车辆购置税;
  (六)对实行低票价、减免票、承担政府指令性任务等形成的政策性亏损以及企业在技术改造、节能减排、经营冷僻线路等方面的投入给予适当补贴、补偿;
  (七)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支持措施。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相关制度,综合考虑载客数、运营里程、服务质量和政策性亏损等相关因素,合理确定政府补贴、补偿的范围和标准,相关资金应当及时足额到位。财政部门应当会同交通运输、价格等部门对城市公共交通企业的财务会计及成本核算实施监督。
  城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部门应当会同财政、价格等部门定期对城市公共交通企业的服务质量进行评价。评价结果应当与给予城市公共交通企业的补助、补贴和补偿挂钩。
  第十一条城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根据城市公共交通运行状况,划定或者增加公共交通专用车道、优先车道,实施公共交通信号优先等措施,提高公共交通的准点率。
  公共交通专用车道、优先车道的设置,按照城市公共交通规划确定的技术要求执行。
  第十二条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应当完善服务标准和规范,优化线网设置,合理延长服务时间,及时淘汰落后车辆,保持车辆整洁完好,保障服务质量。鼓励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及依法获得相关经营权的其他企业开展公共自行车租赁、高峰通勤等公共交通服务。
  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应当提前公示新增或者调整的线路、站点、班次和早晚班起止时间,建立公众意见接收和反馈制度,接受社会监督。
  城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客流调查,根据公众出行需求及变化,适时组织制订公共交通线网结构优化调整方案,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方案确定后,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应当执行。
  第十三条城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据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结合城市地形地貌、自然条件和城市交通发展实际,细化、落实城市步行和自行车交通系统的发展政策及设施布局,提高道路环境的舒适性和安全性,保障道路通行条件和正常使用。在人流集中的大型商业中心、办公区、公共交通枢纽等区域,可以建设步行连廊等立体步行设施。
  第十四条新建交通流量集中、对城市局部交通有较大影响的下列建设项目,城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部门应当会同交通运输、公安等部门对建设项目可能造成的交通影响进行评价,为建设项目规划选址或者拟定出让用地规划条件提供参考依据;按规定需要编制建设项目选址论证报告的,交通影响评价应当作为其中的专门章节:
  (一)大型超市、物流仓储中心;
  (二)影剧院、体育场(馆)、医院、学校等公共设施;
  (三)城市中心区及主干道两侧的宾馆、饭店、商厦等大型商业建筑;
  (四)大型居住区;
  (五)对城市局部交通有较大影响的其他建设项目。
  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的具体办法,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会同省交通运输部门、省公安部门制定。
  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的费用纳入财政预算,不得向建设单位收取。
  第十五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合理规划,加大投入,充分利用地面、地下等空间,开发和建设公共停车场、停车位、机械式停车库等停车设施。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公共停车设施的开发、建设和管理。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规划区内各类建筑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规划和标准的要求建设停车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建设、竣工和交付使用。
  未经依法批准,已建成的停车设施不得改变用途。建筑工程需改变用途的,改变用途后其停车位的配置应当符合相应的配套建设指标;不能达到规定指标的,城乡规划部门不予批准改变用途。
  严格控制道路停车位数量。在城市拥堵区域相关路段不得新设道路停车位;已经设置的,应当逐步取消,具体范围和期限由施划道路停车位的部门确定和公布。
  第十六条对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公共停车位实行差异化收费政策。中心城区的停车收费应当高于其他区域的停车收费,同一区域内道路停车收费应当高于道路外的停车收费。
  道路停车位的使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临时使用、限时使用和非固定使用等办法,提高使用效率。
  第十七条城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为了保障城市交通畅通,根据城市的交通状况和建设预期等因素,可以根据权限对小汽车等车辆采取限行、限停、提高停车收费等具体措施。
  第十八条城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促进信息和自动化等技术在交通资源共享利用、交通组织与控制、公共交通线网优化和交通公益服务等方面的应用,加强车辆调度、安全监控、应急处置、公共交通“一卡通”、公共停车位自动计费、公众出行信息和停车诱导等管理和服务系统的建设,并促进智能租车等新型交通服务业的发展,提高城市交通管理和服务的效率、质量和科学化水平。
  第十九条城市人民政府公安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城市交通现状适时组织进行专业评估,根据交通出行规律,按照安全、效率和公共交通优先的原则,科学实施交通组织、道路交叉口渠化、交通信号管理和人行横道布设,最大限度提升城市道路设施的使用效率。
  公安、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部门应当开展经常性的城市道路交通违法行为整治。公安部门可以根据城市道路交通秩序状况,确定一定时期的重点整治内容和范围。
  第二十条在城市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的,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处理。
  车辆行驶中发生故障但能够移动的,当事人应当立即自行将车辆移到不妨碍道路交通的路边。
  第二十一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交通管理以及缓解城市交通拥堵相关工作的督促检查,并将其纳入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对工作严重失职的单位和有关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实行问责。
  上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的监督、考核和指导。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指定有关部门收集、分析和评估公众对改善城市交通的意见和建议,为城市交通管理和发展提供决策参考。
  第二十二条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交通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自2013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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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管理内涵式发展的破与立是一个矛盾体,破中有立,立中有破。审判管理的内涵式发展,需要把“破”与“立”有机结合。


一是破浮躁立自信。审判管理的内涵式发展首先要破除浮躁思想,树立敢于争先的自信心,自信方能自立,自立才能自强,要敢于横向比先进,敢于向未来找定位,敢想、敢干、敢做。


二是破粗放立精细。精细管理是审判管理内涵式发展的核心工程,要加强审判管理,必须在精细上做文章,必须注重细节,细分工作职能、细化工作环节,重细节、重过程、重落实、重效果。精细管理的本质意义就在于向科学管理要审判质效、要司法能力,把比较优势转化为竞争优势,把潜在优势转化为现实优势。它是一种对战略和目标分解细化和落实的过程,是让审判管理内涵式发展的战略规划能有效贯彻到审判工作每个环节并发挥作用的过程,同时也是提升审判质效的重要途径。


三是破局部立整体。审判管理的内涵式发展必须牢固树立“全院一盘棋”的思想,抓审判管理既是“一把手工程”,也是全院各部门的共同责任,只有剥开“局部利益”的茧,抽出“本位束缚”的丝,正确处理个人与集体、部门与全局、局部与整体、当前与长远的关系,多方参与、齐抓共管,同心同向同力同步,才能确保审判管理部署、决策、措施的执行力。


四是破封闭立包容。审判管理的内涵式发展要突破封闭保守的思想,树立包容合作的意识,勇于学习借鉴,善于取长补短,乐于兼收并蓄。开明才能开放,开放才能进步。要做到视野开阔、思路宽广、胸怀宽大,要培养开放的理念和心态,构建开放的文化和环境,有协作,得共进;会合作,获共赢,要以实实在在的新思维、新理念、新举措推动审判管理的内涵式发展。


五是破惰性立勤勉。审判管理的内涵式发展尤其要克服惰性,否则遇事很难转过弯子,遇变很难跟上形势,在“慢”中浪费了时间、在“缓”中耗尽了精气、在“等”中丧失了机遇、在“拖”中拉大了距离。因此,要挥起勤勉的利剑,斩断惰性的纠缠,做行动的巨人。惟其如此,问题才能迎刃而解,困难才能不攻自破。


六是破虚功立实干。要着重破除把出新花样当做审判管理的肤浅思维,特别是解决打着审判管理内涵式发展的招牌,今天一个战略、明天一个思路,把胡思乱想、乱发议论当做审判管理内涵式发展的问题;解决搞花架子应付领导、搞形式走过场,给工作带来“负能量”的问题。要脚踏实地的实干,要谋划长远的实干,做到想实招、办实事、出实效。只有实干,才能促进工作;只有实干,才能取得新成绩;只有实干,才能推动发展。


(作者单位: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民政部关于促进农民工融入城市社区的意见

民政部


民政部关于促进农民工融入城市社区的意见

民发〔2011〕210号


  农民工是我国改革开放和工业化、城镇化进程中涌现出的一支新型劳动大军,已经成为产业工人的重要组成部分,为推动经济社会发展、促进城市发展繁荣作出了重大贡献。近年来,党和国家高度重视农民工问题,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但在城市社区,基本公共服务还没有完全覆盖到农民工群体,农民工的政治、经济、文化权益还没有得到有效保障,社会生活还没有得到必要理解和尊重。为充分发挥社区的功能作用,健全以社区为依托的农民工服务和管理平台,促进农民工融入城市生活,与城市居民和谐相处,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0〕27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社区建设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促进农民工融入城市社区的重要意义


  当前,我国外出农民工有1.64亿人,其中约六成是新生代农民工,是城市流动人口的主要组成部分。他们中的大多数虽然户籍在农村,但长期在城市就业,在社区生活,既是社区建设的参与者,也是社区建设的受益者,有融入城市生活的期盼,希望能够像当地居民一样参与社区管理,享有社区服务。发挥好社区的社会融合功能,组织动员社区各方面力量为农民工提供帮助和服务,改善农民工生活环境和条件,鼓励农民工积极参与社区自治,维护好农民工合法权益,促进农民工与城市居民和睦相处,尽早尽快融入城市生活,既是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深化和谐社区建设的重要任务,也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迫切需要。必须从改革发展稳定的全局和统筹城乡发展、有序推进城镇化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增强责任感,采取有效措施,把城市社区建设成为开放包容、文明和谐的新型社区,让农民工同城市居民一道共享我国改革发展和社会建设的成果。


  二、正确把握促进农民工融入城市社区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促进农民工融入城市社区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基本要求,强化社区的自治和服务功能,健全社区服务体系,创新社区管理方式,拓展农民工参与社区建设渠道,丰富农民工社区生活,培育农民工社区成员意识,提高农民工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和自我服务能力,推动和谐社区建设和中国特色的工业化、城镇化、现代化健康发展。


  促进农民工融入城市社区应遵循以下原则:(1)公平对待,一视同仁。尊重和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消除对农民工的歧视,促使农民工和城市居民享有同等的权利和义务。(2)强化服务,完善管理。坚持服务与管理相结合,在服务中实施管理,在管理中体现服务,为农民工生活与劳动创造良好环境和有利条件。(3)求同存异,相互尊重。正视农民工与城市社区居民之间存在的思想认识、生活方式、行为习惯差异,教育城市居民和农民工相互理解、相互尊重,推动包容式融入,实现包容式发展。(4)因地制宜,注重实效。鼓励各地区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出发,探索农民工融入社区的有效措施和办法,务求取得实效。


   三、促进农民工融入城市社区的主要任务


   (一)构建以社区为载体的农民工服务管理平台。以农民工需求为导向,整合延伸到社区的人口、就业、社保、民政、教育、卫生、文化以及综治、维稳、信访、法律服务等社会管理职能和服务资源,调整工作力量,完善以社区服务站为主体的社区综合服务管理平台,将农民工服务管理纳入其中。加快社区信息化建设,提高社区居民委员会的服务手段和信息装备条件,优化集行政管理、社会事务、便民服务于一体的社区信息服务网络,充分利用劳动、统计、公安、司法、人口计生等部门的信息资源,协助做好农民工流入和流出信息的录入和更新工作,健全社区农民工动态管理信息系统,提高农民工社区管理水平。


   (二)落实政策扎实做好农民工社区就业服务工作。紧密结合农民工就业服务需求,依托社区公共就业服务窗口,配合相关部门做好针对农民工的就业政策咨询、就业信息发布、职业教育技能培训、创业技能培训和职业介绍服务等工作,促进农民工创业就业。鼓励社区兴办商业性便民利民服务网点,吸引农民工就近就便在社区灵活就业。鼓励支持驻社区企事业单位吸纳农民工就业,扩大农民工就业渠道。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帮助农民工化解劳动矛盾、劳动纠纷,切实维护好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三)切实保障农民工参与社区自治的权利。进一步完善社区民主选举制度,探索农民工参与社区选举的新途径,在本社区有合法固定住所、居住满一年以上、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选民资格条件的农民工,由本人提出申请,经社区选举委员会同意,可以参加本社区居民委员会的选举。鼓励符合条件的农民工经过民主程序担任居民委员会成员、居民小组长、居民委员会下属委员会成员、楼栋长和居民代表。凡拟订社区发展规划、兴办社区公益事业、制定社区公约和居民自治章程等涉及农民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都应听取农民工或农民工代表的意见。在农民工聚居的社区,召开社区居民会议或居民代表会议应有一定数量的农民工或农民工代表参加,保障农民工参与管理社区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的民主权利。积极探索社区听证会、社区评议会、民情恳谈会、网上论坛等有效形式,鼓励支持农民工广泛参与,引导农民工理性、合法地表达自己的诉求,提高自我管理、自我约束的能力。


  (四)健全覆盖农民工的社区服务和管理体系。按照社区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要求,将涉及农民工切身利益的劳动就业、公共卫生、住房保障、社会保障、计划生育、社区矫正、安置帮教、法律援助、优抚救济、社区教育、社会救助、文化体育、社会治安等社区服务项目逐步向农民工覆盖。凡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农民工应享有的公共服务项目,社区居民委员会都应主动向农民工宣传介绍,并积极帮助争取落实。社区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和活动场地要向农民工平等开放,社区慈善超市等公益性设施和便民利民项目应惠及农民工群体。广泛动员社区居民开展面向农民工的志愿互助服务、困难救助服务,积极引进专业社工和社区社会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服务,切实帮助农民工解决工作生活中的困难和问题。针对农民工的需求和特点,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计生协会等群众组织的作用,鼓励农民工参加社区公益性、服务性、互助性社会组织,提高农民工参与社区管理和服务的组织化程度。


  (五)大力发展丰富多彩的社区文化生活。围绕尊重农民工、关心农民工的主题,采取社区居民喜闻乐见的形式,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和交流培训活动,增进农民工对所在社区的认识,加快他们对城市生活理念和生活方式的适应和融入,在社区内形成农民工与当地居民相互理解、尊重、包容的生活氛围。社区文体活动设施要向农民工开放,吸引农民工参与各种社区文体组织和文体活动,丰富农民工的文化生活。通过宣传栏、公开栏、普法教育、科普教育活动、文明家庭创建等有效载体,引导农民工遵纪守法、爱护公共环境、讲究文明礼貌,养成科学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和生活习惯。通过举办邻里节、社区运动会、社区“跳蚤市场”、邻里聚餐会等睦邻活动,加深本地居民与农民工的接触、交流和沟通,促进新老居民之间的情感交流和生活交融。通过举办公益性慈善救助、邻里互助、志愿服务等公益性活动,引导农民工和当地居民互帮互助、和谐相处,加快农民工融入社区的步伐。


  四、加强对促进农民工融入城市社区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级民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农民工融入城市社区工作,发挥好社区建设工作的牵头协调作用,认真履行职责,积极争取当地党委、政府的重视和支持,把此项工作纳入社区建设协调议事机构的重要日程,纳入社区建设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纳入和谐社区建设评估指标体系,推动出台促进农民工融入社区的政策措施,推动整合面向农民工服务的政府资源、市场资源和社会资源,推动形成合力推进农民工融入社区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为促进农民工融入社区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


  城市基层人民政府及其派出机关是促进农民工融入社区工作的责任主体,要把此项工作作为一项重要任务抓好落实,明确职责,落实责任,定期研究加强社区农民工管理服务的有关事项,保持促进农民工融入社区的推进力度。社区组织和社区工作者是促进农民工融入社区的组织者、实施者,要深入了解农民工的生活状况和服务需求,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农民工的合理诉求,帮助农民工解决工作生活中的困难和问题。要发挥专业社会工作组织和专业社会工作人员作用,为有需要的农民工提供专业社会工作服务。要利用报纸、电台、电视、网络等媒体,大力宣传农民工融入社区的先进典型和先进经验,大力宣传农民工与社区居民互动过程中涌现出的好人好事,在全社会形成有利于农民工融入社区的良好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