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职务犯罪成功讯问的五个阶段
赵国兴
检察机关依法负责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查处工作,而讯问是侦查职务犯罪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职务犯罪有特殊性,一是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其拥有一定的权力和社会地位,文化素养和社会经验比较丰富;二是一般无犯罪现场可供勘查,物证较少;三是系智能型犯罪,在犯罪的预谋和犯罪的手段,以及犯罪后反侦查的行为上,都表现出明显的智能型特点。这些特殊性决定了讯问工作的特殊地位,侦查人员对出入人罪的嫌疑人和被告人成功的讯问,得到其真实和全面的供述,尤其显得重要。一般来说,讯问对象真实和全面的供述,是检察机关侦查部门查明案件事实的依据,它对于侦破案件、了解案情全貌及作案细节,特别是收集获取其他证据的线索和审查印证其他证据,以形成确实充分的证据体系,都有重要作用。有鉴于此,笔者对职务犯罪成功讯问的阶段性进行了浅显的探索,发现了一些规律性的东西,总结为五个阶段,在此做一探讨。
一、讯问前的“准备”阶段
古人云:“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讯问前的准备工作相当重要,我们如果将一次成功的讯问比作下不一座楼,那么,准备工作就是它的地基。准备工作的标准是“知己知彼”,达到这样的标准才能“百战不殆”。准备工作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讯问对象的个人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年龄、文化程度、社会经历、个人性格、爱好、家庭关系好坏、人缘好坏、工作环境、作案原因、涉嫌罪名等;、现有的证据情况。包括侦查人员已掌握了哪些各类的证据,这些证据哪些能够印证,哪些游山玩水能印证,也就是证据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哪些问题需要通过讯问得以解决。
二、讯问前期的“观察”和“闲谈”阶段
这个阶段是讯问的开始,侦查人员与讯问对象开始面对面。笔者反对侦查人员与讯问对象一见面就开始切入主题,直接谈案件的实质问题,甚至开始证言上的交锋。此时,侦查人员首先应该做的是认真观察,就好象中医中的“望、闻、问、切”。观察的内容是:1、观察讯问对象的走姿、坐姿、神情是否自然、气色好坏、穿着的华丽或朴素、是否紧张、携带物品的各类(如:手机的档次、香烟的品牌等)。2、观察讯问对象的言辞。是激烈还是温和;是夸夸其谈不是沉默不语;是强烈对抗不是冷静沉着;表达能力如何等。
通过上述细致的观察,可以进入“闲谈”阶段。此时,侦查人员已经掌握了讯问对象的一些相关信息,加上准备阶段的丰富素材,可以与讯问对象开始“拉家常”式的闲谈。这样的做法绝对不是浪费时间,徒劳无功,而是在讯问对象牌被讯问这样的特殊环境下,以“柔”的方法化解其“刚”的对抗,也即“以柔克刚”。这时侦查人员可以询问其个人的简历、学习经历、工作经历、生活经历、夫妻关系、交友情况、个人爱好等。“闲谈”的目的有二:一是逐步控制讯问对象的情绪和情感,消除其对立抵触情绪;二是对讯问对象注入同情心,让他觉得你是为他着想。这样,讯问人和讯问对象就达到一定的“沟通”,从而使他认为你是“通情达理”的人,而对你产生认同和信任感。
“闲谈”阶段应注意两个问题:一是准确把握讯问对象的心理。讯问对象在被讯问时的心理变化有其自身的规律性。此时,系讯问之初,讯问对象对于侦查人员所掌握的证据情况,以及讯问人的讯问方式、讯问目的等都心中无数,他很想从“闲谈”中获取这方面的信息,侦查人员绝不能向其暴露相关信息;二是牢牢掌握“闲谈”的主导权。通常的方式,侦查人员应该是引导式的“闲谈”,这种引导既要达到我们“闲谈”的目的,又不能让讯问对象了解我们讯问的目的。
三、讯问中期的“交锋”阶段
经过前期的“闲谈”阶段,侦查人员要逐步引导讯问对象进入供述案件事实的环节,这时,也就不可避免地发展到双方斗智斗勇的交锋阶段。
一般而言,交锋阶段。因为当讯问触及到案情的实质问题时,讯问对象一般不会马上如实供述。这时,讯问对象一般具有狡辩、抵赖、否认、谎供等心理,采取软拖、硬抗、欺骗等手段进行对抗,或者避重就轻交代罪行,或者一再表白自己是多么的廉洁,没有经济问题。在此阶段要求侦查人员必须采取恰当的策略攻破其心理防线,当然,用什么样的策略必须因人而异,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笔者注意到在千变万化的策略中,使用证据的策略占有重要地位。此阶段,侦查人员运用证据可采取引而不发的方式,出示少量的证据以引起讯问对象的思考,让他感觉到其罪行已经暴露。同时,侦查人员必须具有顽强的意志和耐心,决不能因为相持而减弱成功讯问的信心。
第二个层次是讯问对象的动摇阶段。当然,讯问对象的动摇是建立在双方相持的基础上的。这时讯问对象的心理很矛盾,主要有以下几种表现:一是选择继续顽抗,又怕按证据定罪,受到从严惩处;二是想早日摆脱讯问的编排,又怕因拒不认罪使讯问持续升温;三是既想认罪交代,又怕定罪处罚;四是如果认罪,自己的政治生命将会结束,优厚的待遇也不复存在;五是如果认罪,自己所拥有的较高的社会地位也会化为乌有。上述矛盾心理交替出现,使讯问对象犹豫、动摇人。这一阶段对讯问人员而言非常重要,如果将一次讯问比喻为一次战争,那么这个阶段就是攻敌制胜最为有利的战机,所以,侦查人员一定要把握战机,切记机不可失,机不再来。侦查人员一定要及时运用政策攻心,结合使用证据,促其矛盾心理向如实供述发展,这也是讯问成功与否的关键。如果侦查人员错过这一战机,讯问对象就会出现谎供、乱供等现象。
笔者在这里着重这一下运用证据促其如实供述的问题。因为,政策的说服力是有限的,而适时巧妙地运用证据,应该是促其转变心理的法定。运用证据要把握好以下几个原则:(一)时机适宜原则。选择怎样的时机出示证据最为有效,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参考:1、讯问人员就某个事实出示了少量证据,但是,讯问对象认为讯问人尚未掌握确凿充分的证据,案件事实证据仍处于无法认定的状态,只要我不开口,他就不可能查清事实。这时,讯问人员可义正言辞,态度严肃地再出示部分证据,但一定要做到点到为止,切忌详细讲述;2、讯问对象在讯问人有针对性的法律、政策教育和利害分析之后,态度已有所转变,但对如实供述或态度反复时,侦查人员再出示少量证据,促其如实供述;3、讯问对象已开始供述,但是蹭出现不实供述或态度反复时。(二)客观真实原则。在侦查阶段,讯问人员所拥有的证据真伪并存。但是,在动摇阶段,侦查人员必须出示甄别以后,判断为真的证据。因为,在讯问对象思想处于动摇的阶段,其重要的心理是侥幸心理,所以,如果出示假的证据,就一定会造成讯问对象认为讯问人并未获取扎实证据这样的印象,势必增强其侥幸心理;另一方面,不实证据的出示也会削弱讯问对象对讯问人的信任程度,甚至会将讯问人前几阶段的努力尽弃,使讯问陷入僵局。(三)少量高质原则。也就是用尽可能少量的证据取得高质量的供述。具体方法有:1、分解证据的方法。比如受贿案件,“某时某人在某地点送钱给某人(讯问对象)”这一证据,其内容可分解为:“某时”、“某人”、“某地点”、“送钱”这四个部分。侦查人员在运用证据时,可以这样问,“某人与你有什么来往?”
“某时你有无收受过他人钱的经济问题?”或者“某人在某地与你有什么来往?”等。上述问法比“某时某人在某地送钱给你,有无此事?”这样的问法好。2、证言含蓄的方法。也就是运用证据要尽是不用直白的方式,也不要直接谈出证据内容。比如贪污案件,“他用虚假道路运输发票贪污公款5万元”的证人证言,讯问人发问“你用什么虚假发票报销过?”比“你是否报销虚假道路运输发票贪污公款5万元?”的证言形式好。
四、讯问后期的供述阶段
经过讯问人对讯问对象适时的政策攻心、运用证据等工作,讯问对象的心理防线已被攻破,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证据已被讯问人掌握,事情已然败露,想躲过去已无可能,自己的唯一出路就是认罪服法,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争取从宽处理,此时,讯问就进入了后期的供述阶段。此阶段,讯问对象的畏罪心理和侥幸心理依然残留,所以,要的罪行和关键的情节能少供就少供,尽可能地少说目的和动机,极力把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力争减轻罪责。涉嫌共同犯罪时,他就尽力推脱罪责。上述情况,凸现了讯问对象供述缺乏彻底性、全面性的阶段性特征。
侦查人员做好此阶段的讯问工作,可从以下几方面着手:(一)让讯问对象自由陈述。因为此时讯问人员即使发现其有虚假、避重就轻、推卸责任等不实供述,也不要轻易打断,让他完整地供述。在其供述期间,侦查人员可做一些必要的记录(不是笔录),特别是那些不实之处。(二)对于讯问对象不彻底的供述进行再次引导。具体做法有:1、发现供述中的矛盾,并予以点破。供述矛盾主要有以下几种(1)供述前后矛盾;(2)供述不符合客观规律,如自然条件、客观环境等;(3)供述与其他证据相矛盾;(4)供述不符合会计资料等书面证据。针对上述情况,侦查人员可就这些矛盾让讯问对象充分详细地讲述,讲清具体的细节和经过,而不应立即戳穿他。具体做法有以下几点(1)对讯问对象深追细问,直至问得他理屈词穷时,适时地进行思想政策教育,指明如实供述是其唯一出路,真的假不了,纸是包不住火的;(将揭露矛盾供述与出示证据相结合。这时的示证仍应坚持上文提到的原则,但是,此时的示证可以更直接,直接点到其痛处,让其更深刻认识到事已至此,唯有如实供述,方可宽大处理。比如,供述与会计凭证相矛盾时,可让其看凭证,促其全面如实交待。2、利用讯问对象与同案犯、证人之间的利害关系,促其彻底供述。职务犯罪行为很多情况下都不是由行为人自己独立完成的,不可避免地有其他共犯参与,以及关键证人(如会计、出纳)的具体操作,三者既有共同利益,又有各自利益。在讯问中,侦查人员要充分利用他们人生观、价值观的不同之处,以及他们各自的利己思想。侦查人员可向讯问对象讲明以下事实:(1)首先交待,揭发他人是法定从宽情节。要使讯问对象认识到,他不供述同案犯会供述,因为二者都想先供述而获从宽处理;(2)证人必定如实作证否则其会因作伪证而受追究。要使讯问对象认识到,证人为了自己的利益,特别是在合法的如实作证和违法的作伪证的天平前,必然选择如实作证而不受牵连,尽管案发前二者可能是上下级关系。
五、讯问末期的彻底供述阶段
经过双方激烈的交锋阶段,讯问对象在法律政策强力攻心,讯问人由弱到强运用证据的两股力量进攻之下,顽固抗拒的心理被摧跨,畏罪、侥幸的心理已走到尽头,牢固的思想防御体系彻底崩溃,发自内心地认识到全面彻底地供述已是唯一的选择,讯问由此进入彻底供述阶段。
侦查人员应当认识到,中场搏杀固然重要,但是,扫尾阶段决不能轻视,因为这个阶段性的成果是侦查人员前四个阶段的艰苦努力换来的,我们要珍惜自己的劳动成果。侦查人员务必要做到“宜将剩勇追穷寇”,“善始”更要“善终”,切记“不可沽名学霸王”。在实践工作中,讯问进行到此阶段,不管是侦查人员,不是讯问对象,都已深感劳累,都想尽快结束讯问工作。为了缓解人文紧张的精神,疲乏的状态,侦查人员可以让讯问对象喝一杯水,抽一支烟,让他喘口气;同时,侦查人员自己也做一调整,恢复一下体力和智力,为取得讯问的全面胜利做好准备。实践证明,这是一个很有效的方法,它可以恢复讯问对象的回忆能力和准确性,为侦查人员下一步制作成功的讯问笔录打下坚实的基础。
稍事修整后,侦查人员要重整旗鼓,迅速进入战斗状态,理清讯问目标及范围。这时,侦查人员开始认真制作详细的讯问笔录,制作过程中,要坚持全面细致的原则,查漏补缺。在这个时候,绝大多数的讯问对象几经交战,心理承受能力已经崩溃,思想已经彻底转变,认为大势已去,败局已定,不如主动全盘托出,争取从宽处理。侦查人员要乘胜追击,不依不饶,穷追不舍,并且要紧扣其心理,宜讲揭发他人,立功赎罪,从而减轻罪责的思想,这样的做法很容易让讯问对象土崩瓦解,彻底投降。侦查人员用上述方法把一份讯问笔录制作完成,其内容不仅包括基本的案件事实,而且还包括哪个证人在案件中有什么行为,同案犯的行为是什么,书证、物证在何处等一系列信息。这样就为进一步调查取证,充实案件旁证,以达到确实充分的证据标准起到重大作用。这样做下来的笔录才能上下通畅,符合逻辑性、客观性,并且具有鲜明的体系以及发现新的犯罪线索的意识。职务犯罪的讯问对象因其职务的特定性,社会地位的特殊性,他掌握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线索的可能性较大。同时,讯问对象在此阶段所提供的线索极具真实性和根本性和可查性。至此,成功讯问这座高楼可谓胜利竣工。上述五个阶段是一个动态平衡的体系,也是讯问对象从接受讯问之初的抗拒到彻底交待罪行的心理历程,五个阶段是相互促进、相辅相成的。在实践工作中,每个案件讯问工作的五个阶段所占的时间比例可能不同,如讯问对象的个体素质、社会阅历不同,可能影响双方交锋时间的长短,但是,侦查人员要运用五阶段递进的规律性来制服讯问对象,取得讯问成功。另一方面,五个阶段的规律性要同一次讯问不得超过12个小时的法律规定有机结合起来。侦查人员要将自己各阶段计划使用的时间纳于此条法律规定之内,提高工作效率,熟练掌握讯问技巧,在有效的时间内达到讯问的成功,才能够称得上真正的胜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警衔条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七届第5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警衔条例》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于1992年7月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杨尚昆
1992年7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警衔条例
(1992年7月1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主席令第59号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人民警察队伍的革命化、现代化、正规化建设,增强人民警察
的责任心、荣誉感和组织纪律性,有利于人民警察的指挥、管理和执行职务,根据
宪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人民警察实行警衔制度。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警衔,依照《中国人
民解放军军官军衔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警衔是区分人民警察等级、表明人民警察身份的称号、标志和国家给予
人民警察的荣誉。
第四条 人民警察实行警察职务等级编制警衔。
第五条 警衔高的人民警察对警衔低的人民警察,警衔高的为上级。当警衔高的
人民警察在职务上隶属于警衔低的人民警察时,职务高的为上级。
第六条 公安部主管人民警察警衔工作。
第二章 警衔等级的设置
第七条 人民警察警衔设下列五等十三级:
(一)总警监、副总警监;
(二)警监:一级、二级、三级;
(三)警督:一级、二级、三级;
(四)警司:一级、二级、三级;
(五)警员:一级、二级。
担任专业技术职务的人民警察的警衔,在警衔前冠以“专业技术”。
第八条 担任行政职务的人民警察实行下列职务等级编制警衔:
(一)部级正职:总警监;
(二)部级副职:副总警监;
(三)厅(局)级正职:一级警监至二级警监;
(四)厅(局)级副职:二级警监至三级警监;
(五)处(局)级正职:三级警监至二级警督;
(六)处(局)级副职:一级警督至三级警督;
(七)科(局)级正职:一级警督至一级警司;
(八)科(局)级副职:二级警督至二级警司;
(九)科员(警长)职:三级警督至三级警司;
(十)办事员(警员)职:一级警司至二级警员;
第九条 担任专业技术职务的人民警察实行下列职务等级编制警衔:
(一)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一级警监至二级警督;
(二)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一级警督至二级警司;
(三)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三级警督至一级警员;
第三章 警衔的首次授予
第十条 人民警察警衔按照人民警察职务等级编制警衔授予。
第十一条 授予人民警察警衔,以人民警察现任职务、德才表现、担任现职时间
和工作年限为依据。
第十二条 从学校毕业和从社会上招考录用担任人民警察的,或者从其他部门调
任人民警察的,根据确定的职务,授予相应的警衔。
第十三条 首次授予人民警察警衔,按照下列规定的权限予以批准:
(一)总警监、副总警监、一级警监、二级警监由国务院总理批准授予;
(二)三级警监、警督由公安部部长批准授予;
(三)警司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厅(局)长批准授予;
(四)警员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政治部主任批准授予。
公安部机关及其直属机构的警司、警员由公安部政治部主任批准授予。
第四章 警衔的晋级
第十四条 二级警督以下的人民警察,在其职务等级编制警衔幅度内,根据本条
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晋级。
晋级的期限:二级警员至一级警司,每晋升一级为三年;一级警司至一级警督,
每晋升一级为四年。在职的人民警察在院校培训的时间,计算在警衔晋级的期限
内。
晋级的条件:(一)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遵纪守法;(二)胜任本
职工作;(三)联系群众,谦洁奉公,作风正派。
晋级期限届满,经考核具备晋级条件的,应当逐级晋升;不具备晋级条件的,
应当延期晋升。在工作中有突出功绩的,可以提前晋升。
第十五条 一级警督以上的人民警察的警衔晋级,在职务等级编制警衔幅度内,
根据其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实行选升。
第十六条 人民警察由于职务提升,其警衔低于新任职务等级编制警衔的最低警
衔的,应当晋升至新任职务等级编制警衔的最低警衔。
第十七条 警司晋升警督,警督晋升警监,经相应的人民警察院校培训合格后,
方可晋升。
第十八条 人民警察警衔晋级的批准权限适用第十三条批准权限的规定。警司、
警员提前晋升的,由公安部政治部主任批准。
第五章 警衔的保留、降级、取消
第十九条 人民警察离休、退休的,其警衔予以保留,但不得佩带标志。
人民警察调离警察工作岗位或者辞职、退职的,其警衔不予保留。
第二十条 人民警察因不胜任现任职务被调任下级职务,其警衔高于新任职务等
级编制警衔的最高警衔。调整警衔的批准权限与原警衔的批准权限相同。
第二十一条 人民警察违犯警纪的,可以给予警衔降级的处分。警衔降级的批准
权限与原警衔的批准权限相同。人民警察受警衔降级处分后,其警衔晋级的期限按
照降级后的警衔等级重新计算。
人民警察警衔降级不适用于二级警员。
第二十二条 人民警察被开除公职的,其警衔相应取消。
人民警察犯罪,被依法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其警衔相
应取消。
离休、退休的人民警察犯罪的,适用前款的规定。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国家安全部门、劳动改造劳动教养管理部门的人民警察,人民法院、
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的警衔工作适用本条例。
国家安全部门、劳动改造劳动教养管理部门的人民警察警衔授予和晋级的批准
权限,由国务院规定。
司法警察警衔授予和晋级的批准权限,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参照
本条例规定。
公安部门、国家安全部门和劳动改造劳动教养管理部门中不担任人民警察职务
的人员,不实行警衔制度。
第二十四条 人民警察警衔标志的样式和佩带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第二十五条 本条例的实施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第二十六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