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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执法责任制工作条例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5 00:55:19  浏览:904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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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执法责任制工作条例

山东省青岛市人大常委会


青岛市执法责任制工作条例
2001年1月12日青岛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7年8月29日
青岛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青岛市执法责任制工作条例》 的决定修正
2007年9月21日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规范执法责任制工作,保证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
执法机关)的执法责任制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时,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执法,
确保执法活动合法、公正。
  第四条 执法机关的主要负责人对本机关实行执法责任制负责。执法机关应当确定工作机构负责
本机关实行执法责任制的具体工作。执法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执法责任落实到相关
的执法机构和执法岗位。
  第五条 同一法律、法规涉及人民政府所属两个以上工作部门,需要明确职责的,由人民政府依
法确定。
  第六条 行政执法机关将法定职责依法委托给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事业组织的,应当对其执
法活动进行监督,并对其执法活动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七条 执法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法制宣传、执法人员培训、执法公示、内部监督、执法情况报告
、规范性文件备案、执法违法责任追究等执法责任制工作制度。
  第八条 上级执法机关应当定期对下级执法机关的执法责任制工作进行考核。
  第九条 执法责任制工作考核的主要内容:
  (一)建立和实施执法责任制工作制度的情况;
(二)执法责任的落实情况;
  (三)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
  (四)其他应当考核的事项。
  第十条 执法责任制工作的考核办法,由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制定,报本级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人大常委会)备案。
  第十一条 对实行执法责任制工作成绩显著的,由上级执法机关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二条 对实行执法责任制工作不力或者问题突出的,由上级执法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或者通报
批评,并根据有关规定追究主要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三条 人大常委会依照本条例对本级执法机关的执法责任制工作进行监督。乡镇人民代表大
会对本级人民政府的执法责任制工作进行监督。
  第十四条 人大常委会按照下列方式对本级执法机关的执法责任制工作实施监督:
  (一)听取并审议实行执法责任制工作情况的报告;
(二)组织常委会组成人员、人大代表进行视察;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市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可以组织对执法机关的执法责任制工作进行视察。
  第十五条 执法机关和有关人员违反本条例的,人大常委会根据情节可以作如下处理:
  (一)责成限期整改;
  (二)建议有关机关、部门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三)对违反本条例情节严重的人员,属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可以依照法定程序提
出罢免案;属本级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可以依照法定程序撤销其职务。
  第十六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对本级人民政府实施执法责任制工作的监督方式和对违反本条例的
处理办法,参照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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萍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萍乡市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实施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萍乡市人民政府


萍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萍乡市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实施办法的通知

萍府发〔2010〕1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萍乡市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第54次常务会议、市委第10次常委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九月七日


  萍乡市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激励军人保卫祖国、建设祖国的献身精神,加强国防和军队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国务院、中央军委《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江西省军人抚恤优待办法》和《江西省双拥模范城(县)创建命名管理实施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义务兵家庭优待适用本办法。各县级人民政府(含萍乡经济开发区)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发放工作。
   第三条义务兵服现役期间,入伍前户籍所在为农村的,由入伍前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含萍乡经济开发区)所辖民政部门按照当地上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的70%确定,在国家财政费改税农村优待金转移支付资金中发给,不足部分由当地县级(含萍乡经济开发区)财政解决。
   第四条义务兵服现役期间,入伍前户籍所在为城镇的,按照当地上年度城镇职工平均工资的30%确定,由入伍前户籍所在地县级(含萍乡经济开发区)财政统筹负担。
   第五条义务兵服现役期间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其家庭当年的优待金在应当享受的标准上,凭证按下列比例增发:
   (一)获得中央军委授予荣誉称号的,增发300%;
   (二)获得军队军区级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增发200%;
   (三)立一等功的,增发100%;
   (四)立二等功的,增发50%;
   (五)立三等功的,增发20%;
   年内多次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按照最高一级比例增发。
   第六条征集的应届大学毕业生和直接进西藏服现役的义务兵家庭特殊优待金政策按省政府文件执行。
   第七条在校大学生应征入伍的义务兵,凡征集地在本省的,由征集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书面通知其入学前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由入学前户籍所在地按上述规定发给。
   第八条市民政局参照市统计局提供的上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和城镇职工平均工资,计算出各县(区)本年度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发放标准,以文件下发。
   第九条各地民政部门主动与人武部联系,对当年应征入伍的义务兵家庭进行核定,并根据市民政局确定的发放标准核算本地优待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十条农村义务兵家庭优待金通过惠农一卡通的形式直接打入其家庭账户,城镇义务兵家庭优待金由当地民政所通过银行发放。
   第十一条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按年度发放,在每年12月底前发放到位。
   第十二条对下列义务兵,不发放家庭优待金:
   (一)征兵计划指标外入伍,无入伍通知书的。
   (二)在校大学生以外非户籍所在地入伍的。
   (三)从地方直接招收的军队院校学员及文艺体育专业人员。
   (四)被部队除名、开除军籍或被劳改、判刑的。提前退伍的义务兵,按照实际服役年限进行优待。
   第十三条负有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发放义务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按规定的标准、数额、对象审批或者发放优待金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市民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办法自二〇一〇年九月一日起实行。



从路政人员“被撞”看路政执法

冯兴吾 方松林


浏览网页、翻开报纸,“我的兄弟姐妹”流血流泪的事实历历在目。路修得越多,路政人员“被撞”也越来越多;路修得越来越好,路政人员“被撞”却越来越重,这是为什么?为什么?
一、悲剧发生的原因
1、缺乏相应的法律、法规来保障路政人员人身安全。
2、路政人员执法身份不明确、执法环境不理想,政府、公安部门支持力度不够。
3、路政人员自身文明执法程度不高,自身素质有待进一步提高。
4、法律、法规、政策宣传、贯彻力度不够,社会舆论环境不理想。
5、对违法肇事人员惩处不够。
二、让悲剧不在发生
1、树立正确的依法行政观念
公路规费征稽是国家赋予的行政执法权力,具有强制性。所以路政人员在实际工作中要有正确的认识,牢固树立依法行政的观念。
2、进行体制改革,不断提高行政效能
目前的体制存在很多弊端,诸如权力过分集中、机构重叠、人员臃肿、职能交叉、扯皮推诿、职责不清、政出多门等,这些现象的存在导致行政效能低下,协调能力和服务功能减弱。因此,要消除现行体制的弊端,进一步理顺并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以更好地适应各项事业发展创造良好的条件。
3、各项管理走上法制化、科学化和规范化轨道。
管理意识要进一步加强,管理制度要逐步完善,管理机制要不断健全,管理措施要明显加强,管理效益要有显著提高。一是要以增强管理意识,提高管理水平为目标,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定出路政管理规章制度;二是加大征稽的资金和技术投入,切实提高征稽的效率和效益;三是创新观念,挖潜创新。要严格按照《公路汽车征费标准计量手册》核定征费计量,加强滞纳金征收管理,对减免权限作出更加严格的规定,使滞纳金管理走上正轨。
4、构建公路管理制度体系。
要建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为基础、核心的公路管理制度体系。这上体系应包括三个部分,第一个层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它是公路管理的基本法;第二个层次是国务院颁布的法规;第三个层次是行业管理部门的规章。
5、协调相关部门利益,实行综合治理。
由于路政管理综合性,涉及面广,干扰因素多,管理难度大,因此,仅靠公路管理机构往往难以奏效,需要依靠当地党委、人民政府的重视和支持。如公安、司法、法庭等部门。同时,路政管理相对之也包括政府的部门,如电力、水利、电信等。由于各个部门的利益的本位化,可能导致路政管理与其他管理相冲突,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对相冲突的各个部门规章及地方人民政府规章的效力要依法裁决,确保法制的统一性、严肃性。
6、加大路政等宣传力度。
要积极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宣传路政法律、法规、政策,及时宣传路政管理动态,为政府发展参谋作用;同时,对违法肇事要依法予以惩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应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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