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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政府公文送审程序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1 22:19:22  浏览:956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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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政府公文送审程序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辽宁省锦州市人民政府


锦政发〔2008〕35号

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政府公文送审程序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中省直各单位:

  现将《市政府公文送审程序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八年十月二十日

               市政府公文送审程序实施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市政府公文送审程序,促进市政府机关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和科学化,根据《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省政府公文送审程序实施办法(试行)》、《锦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锦州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一般公文的送审程序

  (一)收文办理及审签

  1.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及各有关单位报送市政府审批的公文,一律送交市政府办公厅(指定文电处负责)按程序办理,一般不得直接报送领导个人。除重大紧急突发事件和检举、控告直接上级机关事项外,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其他基层单位不得越过所在县(市)区政府或市政府有关部门直接向市政府或市政府领导个人行文。

  2.需送请市政府领导审批的公文,应由市政府办公厅负责呈报,避免多头审批、文件遗失和文件“倒流”。

  3.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凡属上报市政府的公文,一律由本机关主要领导同志签发并标注签发人,没有特殊理由,副职签发上报的公文,市政府办公厅不予受理。上报市政府的“请示”、“报告”、“意见”一式5份。对不符合行文规范要求的公文,除特殊紧急情况外,市政府办公厅应退回发文单位按规范要求重新报送。

  4.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及有关单位请求解决具体问题的公文,属市政府权限的按程序报市政府审批,属于市政府部门职权范围内的具体问题,应当直接致函有关主管部门办理。

  5.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对需要请示市政府的事项,应按规范要求,认真做好前期工作。一般事项需提前1周上报,紧急事项需提前3个工作日上报。除突发事件以及法律、法规等已有规定或市政府领导同志交办的事项外,紧急事项必须在请示中说明原因。

  6.各级行政机关及有关单位主送市政府的公文,由市政府办公厅分管领导按照市政府领导分工阅签,办公厅根据市政府领导阅批意见办理。

  (二)发文办理及审签

  1.发文会签与审核。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拟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发文,须先经政府批准再填写《锦州市人民政府发文稿纸》,提供其他必要的发文依据,并由部门主要领导审签。凡发文内容涉及其他部门或者县(市)区的,起草部门应事先与有关部门或县(市)区会签,对各有关部门会签意见及其采纳情况作出说明,并将采纳情况说明、市政府发文稿纸、修改稿及会签原稿、电子文稿一并送交市政府办公厅。送交市政府办公厅的文稿不应存在分歧意见。市政府办公厅对发文的必要性,文稿的内容、文字、格式以及会签情况等进行审核。

  2.以市政府名义发文的审签。

  (1)以市政府名义上报省政府的请示、报告、意见,经秘书长、分管副市长及有关副市长审阅后,由市长签发。

  (2)以市政府名义向市委报送文件,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报送议案和工作报告,经秘书长、分管副市长审阅后,由市长签发。

  (3)以市政府名义发送国家和省相关部门或其他省、市政府等的公函,可由分管副市长签发;涉及其他副市长分管工作的,须经有关副市长签署意见;涉及全局性工作的,分管副市长应呈请市长签发。

  (4)以市政府名义下发的文件,一般经秘书长、分管副市长及有关副市长审阅后,报市长签发。

  (5)以市政府名义下发的批复,可由分管副市长签发;批复内容涉及其他副市长分管工作的,须经有关副市长签署意见;批复内容涉及全局性工作的,分管副市长应呈请市长签发。

  (6)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纪要稿经秘书长审阅后,由市长签发;市长或市长委托副市长召开的市长办公会议纪要稿经主持会议的副市长审阅后,由市长签发;副市长、秘书长研究处理各自分工范围内有关问题的业务会议纪要稿由主持会议的副市长、秘书长签发;市长或副市长委托市长助理、秘书长、副秘书长主持召开的业务会议纪要稿经主持会议的领导审阅后,由市长或副市长签发。

  3.以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发文的审签。

  (1)以市政府办公厅名义的发文,涉及市政府工作的,由分管副市长或秘书长签发,其中涉及其他副市长分管工作的,须经有关副市长签署意见;涉及全局性工作的,由市长或常务副市长签发。

  (2)以市政府办公厅名义的发文,涉及办公厅工作的,经办公厅分管领导审签后,由办公厅主任签发,重要事项由秘书长或常务副市长签发。

  4.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厅电报(含明电、密电)的审签,按照同类公文的审批程序办理。

  5.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的公文(规范性文件除外),经秘书长、分管副市长审阅后,报市长签发。凡市政府常务会议或市长办公会议原则通过并责成有关领导和部门加以论证、修改的文稿,送办公厅审核时一律同时提供相应的说明材料,一般应于会后1周内发出。

  (三)凡是拟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发文的,牵头拟制公文的部门应对公文文稿内容负责,涉及其他部门的,应事先进行协调会签,会签后送市政府办公厅履行发文审核程序。各部门直接送给市政府领导拟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印发的公文文稿,凡已经市政府领导签批同意的,市政府办公厅一律重新履行审批程序。出于公文日常管理和归档立卷需要,各类会议上一般不发文件(包括黑头)。

  二、联合行文的送审程序

  1.市委、市政府联合行文。凡是由市委所属部门主办,市委转市政府会签的文稿,经市政府办公厅审核,送请市政府秘书长、分管副市长签署意见,报请市长审签后转市委办公厅办理;凡是由市政府所属部门主办的,先由市政府办公厅审核,市政府办公厅按公文送审程序送请秘书长、分管副市长签署意见并报市长审签后,转市委办公厅履行发文程序。

  2.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联合行文。凡是市委所属部门主办,由市委办公厅转市政府办公厅会签的文稿,一般经秘书长、分管副市长签署意见后,转市委办公厅办理;涉及全局性工作的,送请秘书长、分管副市长审阅后,由常务副市长或市长审签。凡是由市政府所属部门主办的,先由市政府办公厅审核,报请分管副市长或常务副市长审签,特别重要的由市长审签后,转市委办公厅履行发文程序。

  3.市委、市政府、锦州军分区联合行文。一般由军分区草拟文稿,主要涉及政府工作的,由市政府办公厅审核,报请秘书长、分管副市长审阅,由市长审签后,转市委办公厅办理;由市委办公厅主办的,按市委办公厅拟办意见,报市政府相关领导审签后,转市委办公厅办理。

  4.市政府与省政府有关部门及其他市政府的联合行文,一般由分管副市长审签,涉及全局性工作的,由市长审签。

  三、领导批示件的办理程序

  1.市政府领导在市政府办公厅文电处收签、登记的送审件上的批示,市政府办公厅文电处须及时办理。其中,需市政府部门或县(市)区政府落实的,市政府办公厅应提出明确办结时限。有关部门和县(市)区政府按时限要求办结后,其办理情况反馈报告连同批示原件报市政府办公厅。在办结期限内没有办结的,承办部门须向市政府办公厅书面说明原因及拟办结期限。

  2.市政府领导在各种报刊、简报、信息、资料或各部门直接报送领导同志个人的公文、信件上的批示,市政府办公厅相关综合处室须及时办理,并负责批示件的催办、督办工作,批示办理情况经分管副秘书长审阅后,向分管副市长报告。

  四、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发布程序

  依照《锦州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执行。

  五、其他事项

  1.过去有关规定与本实施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实施办法为准。

  2.本实施办法未尽事项,由市政府办公厅提出处理意见,报请市政府领导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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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03年对外承包工程项目贷款财政贴息工作的通知

财政部 商务部


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做好2003年对外承包工程项目贷款财政贴息工作的通知

财企[2003]36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外经贸委(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外经贸局,各驻外经商机构,各中央管理企业:

  根据2003年中央财政援外合资合作基金预算安排,对具有对外经济合作经营资格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为实施对外承包工程项目而从国(境)内银行获得的商业贷款予以贴息。为做好2003年财政贴息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贴息的企业和项目应具备的条件

  (一)申请贴息的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经商务都批准具有对外经济合作经营资格。

  2、未发生拖欠、挪用援外合资合作基金行为。

  3、接受财政、商务主管部门和我驻外经济商务机构的协调。

  (二)申请贴息的项目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按照《国外经济合作业务统计制度》的规定报送该项目的统计资料。

  2、项目合同于2003年1月1日至2003年12月31日期间有效,
且单个项目的合同金额不低于1000万美元(或其他等值货币)。

  3、项目的贷款合同于2003年1月1日至2003年12月31日期间
有效,且单笔贷款金额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

  4、签约企业与贷款企业必须为同一企业。

  5、符合我国外经贸政策。

  二、申报材料及程序

  (一)企业申请贴息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1、贴息申请报告。

  2、申请贴息项目的合同商弃部分副本(中文本或中译本)。

  3、驻外经济商务机构对项目执行情况的书面意见,包括:合同金额、开工日期、形象进度、预计竣工日期等。

  4、企业与银行鉴定的贷款合同副本。

  5、企业付息的结算清单。

  (二)申报程序

  1、地方企业将上述材料于2004年2月底前分别报送所在地省级财政和商务主管部门,各省级财政、商务主管部门按本通知规定对申请贴息的项目进行初审后,于2004年3月底前联合向财政部,商务部申报。

  2、中央管理的企业将上述材料于2004年3月底前分别报送财政部、商务部。

  3、财政部、商务部委托中介机构对申报的项目审核后,联合下达贴息资金批复。

  4、贴息资金由商务部直接拨付给企业。

  三、贴息标准

  (一) 贴息标准:2003年贴息率不高于2个百分点。

  (二) 贴息期限按实际贷款期限计算,最长不超过3年。

  (三) 正常贷款之外的加息、罚息等不予贴息。

  (四) 每个对外承包工程项目只能有一笔贷款享受贴息。

  (五) 贴息金额以人民币计算并支付。

  四、驻外经商机构应按照本通知策二条第三款的要求为企业出具书面意见。

  五、为保证2003年财政贴息工作的及时、顺利,请企业按照本通知的规定,认真准备贴息申请材料并按顺序装订成册。

  六、企业收到贴息资金后,做冲减当年财务费用处理。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和理由骗取和截留贴息资金。对违反规定的,财政部、商务部将全额收回贴息资金并取消其贴息资格。同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七、财政和商务主管部门将对贴息资金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贴息资金及时到位,专款专用。



3003-12-4

关于加强罗格列酮及其复方制剂使用管理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加强罗格列酮及其复方制剂使用管理的通知

食药监办安[2010]10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卫生厅(局)

  近年来,国外相关研究机构对罗格列酮使用的安全性进行了研究,结果显示该药品的使用与缺血性心血管疾病的风险增高相关。近期,欧盟、美国等国家的药品管理部门对降糖药物罗格列酮及其复方制剂的上市许可和使用作出严格管理规定。根据相关研究资料,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组织相关专家对罗格列酮及其复方制剂在我国临床使用的安全性进行了评估。为保证公众用药安全,现就加强罗格列酮及其复方制剂使用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医疗机构要加强罗格列酮及其复方制剂使用的管理。对于未使用过罗格列酮及其复方制剂的糖尿病患者,只能在无法使用其他降糖药或使用其他降糖药无法达到血糖控制目标的情况下,才可考虑使用罗格列酮及其复方制剂。对于使用罗格列酮及其复方制剂的患者,应评估心血管疾病风险,在权衡用药利弊后,方可继续用药。

  二、罗格列酮及其复方制剂生产企业应按照《罗格列酮及其复方制剂说明书修订要求》(见附件)修改本企业产品说明书,要采取措施控制药品安全风险,并加强药品不良反应监测。 2010年10月30日后生产的罗格列酮及其复方制剂应符合《罗格列酮及其复方制剂说明书修订要求》。

  三、罗格列酮及其复方制剂在零售药店必须凭医师处方销售,无法确认处方真伪的不得销售。
请各级药品监管部门、卫生行政部门立即通知辖区内相关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并监督落实各项要求。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卫生部办公厅
                          二○一○年十月十五日



附件:

                 罗格列酮及其复方制剂说明书修订要求

  一、警示语增加以下内容:
  1.“本品仅适用于其他降糖药无法达到血糖控制目标的2型糖尿病患者。”
  2.“本品禁用于以下患者:有心衰病史或有心衰危险因素的患者;有心脏病病史,尤其是缺血性心脏病病史的患者;骨质疏松症或发生过非外伤性骨折病史的患者;严重血脂紊乱的患者。”
  3.“65岁以上老年患者慎用本品。”

  二、[适应症]项“本品适用于2型糖尿病”修订为“本品仅适用于其他降糖药无法达到血糖控制目标的2型糖尿病患者”。

  三、[禁忌]项增加以下内容:
  1.有心衰病史或有心衰危险因素的患者;
  2.有心脏病病史,尤其是缺血性心脏病病史的患者;
  3.骨质疏松症或发生过非外伤性骨折病史的患者;
  4.严重血脂紊乱的患者。

  四、[注意事项]项增加以下内容:65岁以上老年患者慎用本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