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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公布第二批国家珍贵古籍名录和第二批全国古籍重点保护单位名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0 00:00:52  浏览:989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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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公布第二批国家珍贵古籍名录和第二批全国古籍重点保护单位名单的通知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公布第二批国家珍贵古籍名录和第二批全国古籍重点保护单位名单的通知


国发〔2009〕2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批准文化部确定的第二批国家珍贵古籍(4478部)名录和第二批全国古籍重点保护单位(62个)名单,现予公布。
  各地区、各部门要继续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指导方针,认真总结经验,切实加大工作力度,进一步做好珍贵古籍的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工作。

  附件:1.第二批国家珍贵古籍名录(4478部)(附件1发地方和有关部门)
     2.第二批全国古籍重点保护单位名单(62个)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二○○九年六月九日


附件2:

第二批全国古籍重点保护单位名单
(62个)

  中国民族图书馆
  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图书馆
  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图书资料馆
  南开大学图书馆
  河北大学图书馆
  山西省祁县图书馆
  吉林省图书馆
  吉林省长春图书馆
  吉林省吉林市图书馆
  吉林大学图书馆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图书馆
  哈尔滨师范大学图书馆
  上海师范大学图书馆
  华东师范大学图书馆
  上海中医药大学图书信息中心
  江苏省无锡市图书馆
  江苏省南通市图书馆
  江苏省镇江市图书馆
  江苏省吴江市图书馆
  扬州大学图书馆
  浙江省杭州市图书馆
  浙江省温州市图书馆
  浙江省嘉兴市图书馆
  浙江省绍兴图书馆
  浙江大学图书馆
  浙江省瑞安市文物馆(玉海楼)
  安徽师范大学图书馆
  安徽中国徽州文化博物馆
  福建师范大学图书馆
  厦门大学图书馆
  江西省图书馆
  江西省萍乡市图书馆
  山东省济南市图书馆
  山东省烟台图书馆
  山东大学图书馆
  山东师范大学图书馆
  山东省博物馆
  山东省青岛市博物馆
  山东省曲阜市文物管理委员会孔府文物档案馆
  河南省新乡市图书馆
  郑州大学图书馆
  武汉大学图书馆
  湖北大学图书馆
  湖南师范大学图书馆
  湖南省社会科学院图书馆
  华南师范大学图书馆
  暨南大学图书馆
  广西壮族自治区图书馆
  广西师范大学图书馆
  重庆市北碚图书馆
  西南大学图书馆
  四川省成都图书馆
  四川省泸州市图书馆
  四川省南充市图书馆
  四川大学图书馆
  四川省成都杜甫草堂博物馆
  贵州师范大学图书馆
  陕西师范大学图书馆
  兰州大学图书馆
  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夏河县拉卜楞寺图书馆(藏经楼)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图书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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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原判决未涉及房屋所有权问题后当事人发生争议的可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函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原判决未涉及房屋所有权问题后当事人发生争议的可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函

1986年6月19日,最高法院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转来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尹伊(尹凤兰)的申诉信收悉。经我们研究认为:我院西北分院(54)民一戊字第6号民事判决书,根据当时的实际情况判决:“西安市龙曲湾原宅前院门房四间之使用收益权归袁秀贞所抚养之四个孩子所有”。判决书对该四间门房的所有权并未涉及。因此,当事人如果对该房产权有争议,请你院通知他到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另行起诉。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做好1981-1984年向单位发行的国库券兑付工作的通知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做好1981-1984年向单位发行的国库券兑付工作的通知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
关于1981-1984年向单位发行的国库券还本付息工作,财政部已于今年1月3日发出(94)财国债字第1号通知,下达了《1981至1984年向单位发行的国库券还本付息办法》。鉴于目前进度不快,特再联合通知如下:
1.此次对1981-1984年向单位发行的国库券提前偿付本息,是缓解单位资金紧张的特殊措施,请各地财政、银行部门按(94)财国债字第1号通知中的七条规定,抓紧办理。
2.1982-1984年向单位发行的国库券,当时是由银行开出收款单办理的,请各级经办银行根据收款单存根,逐一通知购券单位,按时领取本息。
3.1981年向单位发行的国库券是凭券领取本息的,因此,请各级财政、银行部门广设网点办理兑付,或组织力量上门服务。
4.鉴于1981年至1984年向单位发行的国库券持有时间较长,在此期间,出现了国库券收款单所有权转移,经办银行丢失存根联等问题。现作如下规定:
(1)企事业单位持有的国库券收款单的所有权变更后,应由收款单的最终持有者向银行出具原持券单位转让或抵押时的书面材料和上级主管部门的证明,经办银行可予以办理。
(2)对于少数确因企业破产倒闭用以归还个人欠款的单位国库券收款单,应由持券人的单位(或街道办事处)出具证明及身份证,由经办银行严格审查后,可付给现金。

(3)对于经办银行因自然灾害等原因,丢失收款单存根联的,经办行应根据有关规定核准帐务后,可由持券单位持国库券收款单以及单位购买国库券时的交款凭证,到原签发银行办理兑付业务。



1994年5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