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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原产于日本、新加坡、韩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丙酮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8 20:42:52  浏览:913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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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原产于日本、新加坡、韩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丙酮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

海关总署


关于对原产于日本、新加坡、韩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丙酮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

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66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和对原产于日本、新加坡、韩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丙酮反倾销调查结果,决定自2007年11月23日起对原产于日本、新加坡、韩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丙酮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现将执行中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07年11月23日起,对原产于日本、新加坡、韩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丙酮(又称二甲基甲酮,简称二甲酮,或称醋酮、木酮,税则号列:29141100),除按现行规定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外,还应区别不同的供货厂商,按照本公告附件2所列的适用征收比率和下述计算公式征收反倾销保证金及相应的进口环节增值税保证金。

  反倾销保证金及进口环节增值税保证金合计计算公式为:

  保证金总额=(海关完税价格×反倾销保证金征收比率)×(1+进口环节增值税税率)

  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产品的详细描述详见本公告附件1。

  二、凡申报进口丙酮的进口经营单位,应当向海关提交原产地证明。如果原产地为日本、新加坡、韩国或台湾地区的,还需提供原厂商发票。对于申报进口丙酮时不能提供原产地证明,且经查验也无法确定货物的原产地不是日本、新加坡、韩国或台湾地区的,海关应当按照本公告附件2所列的最高反倾销保证金征收比率征收保证金。对于能够确定货物的原产地是日本、新加坡、韩国或台湾地区,但进口经营单位不能提供原厂商发票,且通过其他合法、有效的单证也无法确定原生产厂商的,海关将按照本公告附件2所列的相应国家或地区中的其他公司适用的反倾销保证金征收比率征收保证金。

  三、有关加工贸易保税进口原产于日本、新加坡、韩国和台湾地区的丙酮如何征收反倾销保证金等方面的问题,海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2001年第9号公告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第111号的规定执行。

  四、对于所征收的反倾销保证金及进口环节增值税保证金的处理,海关总署将根据终裁结果另行公告。

  五、在对原产于日本、新加坡、韩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丙酮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期间,进口相同或类似货物而海关无法确定是否应对其征收反倾销保证金及相应的进口环节增值税保证金时,有关进口经营单位应向商务部提出申请,由税委会、商务部和海关总署研究作出裁定。

  特此公告。



  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告2007年第95号

     2.丙酮反倾销保证金征收比率表


二○○七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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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案件的特点及审理对策

陈继兰


  劳动争议案件数量急剧上升。1994年我市法院共受理一审劳动争议案件6件,1995年1月劳动法实施以来的6个月里,就受理了此类19件,与1994年全年收案数相比上升了217%,这急剧上升的数字,表明我国劳动法制的发展和人们法律意思的增强,同时给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工作提出新的课题。
  劳动关系复杂,使形成纠纷的主体范围扩大。就用工单位而言,已有原来单纯的国营、集体企业,扩大到私营、外资、合资、合作等企业,使劳动争议案件中的法律关系变得复杂。
  劳动关系的复杂化,加之用工单位在新老体制转移,新旧雇佣观念更新中,行使其管理权力时随意性扩大,产生劳动争议并形成案件的原因也很复杂。已有原来单纯的劳动报酬纠纷,发展为有因职工违法违纪,企业不依法定程序处理而引发的辞退纠纷;有因职工矿工,而企业却忽视已构成除名的事实,抓住尚不构成除名的理由加以处理而形成的除名纠纷;有因企业亏损,职工放假,企业不按规定发放生活费用的劳动保险待遇的纠纷;有因个体私营企业中业主不依“合同”履行义务,引起的劳动工资纠纷;还有因职工违法违纪给企业造成损失或影响,企业为维护其自身合法权益,而依法对违纪职工作出处分的劳动争议案件等等。
  企业做被告败诉的多。由于有些企业违法管理,使得在人民法院审理的劳动争议案件中,企业承担败诉责任的比重较大,据不完全统计,有80%的劳动争议案件,企业承担败诉责任。
  劳动争议案件形成的原因:
  一是企业的处罚决定随意性大。许多企业在实行新的劳动关系中对违纪职工的处理仍习惯于行政命令,无视法律规定处理职工的程序,使劳动者合法权利遭受侵害,引发劳动争议案件。
  二是企业立足于本单位的利益,所制定的“厂规厂法”中存在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悖的规定,甚至有的严重违法,而企业仍运用违法的“厂规厂法”对待处理职工引发的劳动争议案件。
  三是在一些企业尤其是在私营企业中,侵害职工休息、健康、工资等合法权益而引发劳动争议案件。
劳动争议案件的审理对策:
  一是要明确劳动关系主体双方企业和职工间的法律地位平等,并非是单纯的行政隶属关系。在处理这类案件中要避免重企业、轻职工,要讲法律,不讲情面,还要注意这类案件易产生的不安定因素,依法并妥善处理好。
  二是要明确审理这类案件的法律依据、法律程序。我国的第一部有关劳动制度的法律,就条款内容来说尚存在不全面之处,为此,案件审理中审判人要对一些相关的法律法规,认真学习掌握,如《国营职工奖励条例》、《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工资支付暂行规定》、《集体合同规定》等。另外还要明确劳动争议案件不同于其他一般民事案件,它具有自己的法定程序,即劳动纠纷产生后,作为职工,对单位处理不服可向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部门申请审查、裁决。经劳动争议仲裁部门裁决后,一方当事人不服,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认为该起诉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予受理,并应依法定程序由民事审判庭审理。但未经劳动争议仲裁部门裁决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三是在运用企业的“厂规厂法”时,必须严格审查其合法性,对企业内部制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企业依此对职工作出的决定和采取的措施,人民法院应给予支持;而企业内部制度违法,且明显不合理,企业又依其做出的决定,人民法院应予撤销;面对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的规定,只要与法律、法规不相抵触,人民法院也应以此作为处理依据。
  四是劳动争议案件虽然不是行政案件,但在某种程度上存有行政案件的特点,为此在审理中要掌握好举证责任原则,即被告对其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政府工作报告》的决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政府工作报告》的决议


(2002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审议了朱镕基总理代表国务院所作的《政府工作报告》。会议认为,2001年,全国各族人民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面对复杂多变的国际形势,团结奋斗,克服困难,取得了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的重大成就。报告对去年政府工作的回顾是实事求是的,提出今年政府工作的主要任务和措施是积极、务实的。会议决定批准这个报告。
会议指出,2002年是党和国家发展历程中非常重要的一年。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改革发展稳定的各项部署,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
会议强调,要坚持扩大国内需求的方针,继续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和稳健的货币政策,实现经济较快增长。采取有效措施,扩大就业,增加城乡居民特别是低收入群体的收入。加快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大力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深化农村各项改革,切实减轻农民负担,增加农民收入。进一步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确保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和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确保所有符合条件的城市贫困居民得到最低生活保障。要积极推进经济结构调整,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加快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和现代服务业。积极落实西部开发的各项政策和措施,充分发挥中部地区区位优势,加强东部地区同中西部地区经济技术合作,促进地区协调发展。继续深化国有企业改革,促进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要做好加入世贸组织后的各项工作,全面提高对外开放水平。继续实施市场多元化战略,加快外贸体制改革,努力开拓新的市场,促进外贸出口渠道多样化。积极利用外资,着力引进先进技术、现代化管理经验和专门人才。要大力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切实加强社会信用建设,健全安全责任制。
会议强调,要继续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和可持续发展战略。推进科技进步和创新,坚持教育优先发展,认真实施人才政策。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加强资源管理和合理利用,加大生态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力度。要不断完善和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积极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加强精神文明建设,坚持把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结合起来。要尽快转变政府职能,切实加强政风建设,深入开展反腐败斗争,坚决克服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纠正虚报浮夸、强迫命令的恶劣作风,反对奢侈浪费,严肃财经纪律。
会议强调,要保障国家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依法惩治各种危害社会的犯罪活动。加强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加强民族团结,做好宗教和侨务工作。要维护香港、澳门长期稳定和繁荣发展。坚持“和平统一、一国两制”的基本方针和江泽民主席关于解决台湾问题的八项主张,促进祖国和平统一。
会议指出,要继续奉行独立自主的和平外交政策,反对霸权主义和强权政治,反对一切形式的恐怖主义,推动建立公正合理的国际政治经济新秩序。
会议号召,全国各族人民紧密团结在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周围,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按照“三个代表”的要求,与时俱进、扎实工作,夺取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更大胜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