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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枝花市松脂采集加工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0 22:55:45  浏览:899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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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枝花市松脂采集加工管理办法

四川省攀枝花市人民政府


攀枝花市人民政府令

第95号

  《攀枝花市松脂采集加工管理办法》已经2006年9月27日市政府第108次常务会议通过,2007年5月28日市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修订,现重新颁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刘晓华

  二00七年六月一日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松脂采集加工管理,有效、持续地利用松脂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和《四川省林木采伐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攀枝花市行政区域内进行松脂采集和加工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市、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松脂采集加工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采脂区域由具有资质的林业调查设计单位作松脂采集规划,根据规划确定年度作业区域。采集规划应包含松脂资源情况、采脂范围(明确四至界限)、面积、采集数量、采集要求、监管措施、采脂作业设计图等内容。

  第五条 二滩库区第一层山脊以内、铁路公路两旁30米范围内以及林业主管部门区划为不宜采脂的地区,不得进行采脂生产活动。

  第六条 国有林的采脂权必须实行招标、拍卖或挂牌出让。

  集体林的采脂权应当实行招标、拍卖或挂牌出让,收益归集体所有。

  第七条 松脂采集人应与林权所有者或经营管理者签订补偿协议,并按规定交纳育林基金。

  第八条 实施采脂作业前,林业主管部门、采集单位、林权所有者或经营管理者三方应现场划拨采脂区域,采集时间、单位、区域、数量应当在采脂所在地进行公示。

  第九条 采集单位应按照《林业部松脂采集规程》的要求,对采脂工人进行技术培训,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考试合格后发给上岗证,方能采脂。

  第十条 松脂采集生产企业应按季向林业主管部门上报松脂采集加工情况。

  第十一条 对违法、违规采集松脂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予以行政处罚。

  第十二条 本办法适用中的问题由攀枝花市林业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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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城市综合开发管理暂行规定

甘肃省人民政府


甘肃省城市综合开发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包括县城、工矿区和建制镇)的综合开发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建设工作的通知精神,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城市房地产综合开发实行全行业归口管理。省建设委员会为全省城市房地产综合开发主管部门。各地(州、市)、县(市、区)主管建设的综合部门为本地区的城市房地产综合开发主管部门。

第三条 各级城市房地产综合开发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在城市总体规划指导下,组织编制和审定开发小区的修建规划;会同计划部门编制近远期和年度开发计划;组织开发区的招标投标工作;协调开发中的有关问题;对开发公司进行资质审查;对房地产开发单位进行的指导和监督;管理房地产开发市场。

第四条 凡在城市规划区内安排的建设项目,除少数经当地政府批准单独拨地建设外,均应纳入开发小区,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

第五条 商品房开发列入全省计划。各地、州、市开发主管部门应于当年十月底前申报下一年度开发计划。经省建委汇总平衡后会同省计委下达。

第六条 开发小区的商品房屋,应由建设单位带计划、投资和材料,向开发单位预订或购买。经开发公司同意并承担有关配套费用的,建设单位也可按照开发小区修建规划的要求自行组织建设。

第七条 开发区内的服务性配套工程如中小学、托幼、管理用房等投资,不能摊入商品房成本。

第八条 设市城市及地区所在地的县城,开发区地面建筑面积在三万平方米以上(兰州市在十万平方米以上)的小区修建规划,经市、县(市)政府批准后,报省建委备案。

第九条 城市综合开发拆迁工作归口市、县(市)房产(城建)部门管理。

第十条 开发区内的工程应建成一项验收一项。小区全部建成后,由开发主管部门组织有关单位进行全面验收,审定小区财务决算,接受竣工资料并建立技术档案。

第十一条 城市土地属国家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综合开发的名义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已合建的房屋产权,属分成单位的房屋,归分成单位所有;已出售的商品房屋,归购房单位所有。

第十二条 各级综合开发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综合开发的管理,严禁乱收费,除按国家和省上规定收的费用外,不准自定收费项目和标准。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省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枣庄市城市夜景灯光设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枣庄市城市夜景灯光设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枣政办发〔2005〕30号







区(市)人民政府,市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大企业:
  《枣庄市城市夜景灯光设置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组织实施。



二○○五年四月八日

枣庄市城市夜景灯光设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夜景灯光规划、建设和管理,美化城市夜景,改善城市环境,促进经济发展和对外开放,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规政策的规定,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行政区域城市内的夜景灯光设置与管理,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夜景灯光,是指采用霓虹灯、轮廓灯、泛光灯等各类电光源,用于美化、装饰、宣传、广告和外部照明的各种灯光。
  第四条 下列范围内的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按有关规定设置夜景灯光:
  (一)繁华商业区;
  (二)城市主要道路两侧建(构)筑物;
  (三)城市主要出入口高层建(构)筑物;
  (四)大型桥梁等市政设施;
  (五)城市标志性建(构)筑物;
  (六)市夜景灯光设置管理部门认为应当设置夜景灯光的其他范围。
  第五条 枣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夜景灯光设置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枣庄市市政园林管理局具体负责新城区与市中区夜景灯光设置的监督管理工作。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夜景灯光设置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区(市)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夜景灯光设置的组织实施工作。市服务业协调办公室和市建设、供电、公安、工商等部门要各司其职,配合做好市区夜景灯光的设置工作。
  第七条 夜景灯光设置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和街景规划设计。市规划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城市街景规划的要求制定本市夜景灯光设置规划。
  第八条 按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应当设置夜景灯光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当地政府和主管部门的要求设置夜景灯光。
  第九条 设置夜景灯光,必须按照规定的位置、形式、光源色彩、安装期限进行。不得擅自停用、改变、移动、拆除夜景灯光设施。
  第十条 本办法第四条规定范围内拟建和正在建设中的大中型公共建(构)筑物的夜景灯光设施,必须与主体建筑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交付使用。
  第十一条 市区主要道路和窗口地段设置的户外广告,应以霓虹灯、灯箱、电子显示屏、电动显示器、外照灯的形式进行设计、安装。             第十二条 商业门面的牌匾、字号、招牌等,应以霓虹灯或灯箱、射灯等形式设计、安装,橱窗应设置灯光装饰。
  第十三条 道路、桥梁、广场、公共场所的照明设施,应当符合夜景灯光设计的要求,并采取措施,提高夜景装饰效果。 立交桥、人行天桥设置灯光装饰,不得影响交通安全。城市主要出入口的路灯设计应体现特色,成为标志性城市设施。
  第十四条 沿街建(构)筑物外部照明、装饰灯光,由产权单位负责安装,电费由经营者或房屋使用者承担。沿街商店、餐饮和娱乐等公共场所门面的夜景灯光设施,由经营者负责安装。
  第十五条 凡安装夜景灯光设施的单位或个人,必须采取相应的防火、防漏电等安全措施。
  第十六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对夜景灯光设置和使用实行鼓励和扶持政策,有关规定另行制定。
  第十七条 夜景灯光设施由使用单位或个人(以下统称责任者)落实专人负责日常维护管理和灯光启闭工作。
  第十八条 夜景灯光设置应当做到美观、整洁,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第十九条 夜景灯光设施应设置牢固、安全,确保设施完好和功能良好。发现设施损坏或灯光达不到规定标准的,有关责任者必须及时予以修复或更换。
  第二十条 经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必须符合夜景灯光设计要求。
  第二十一条 夜景灯光设施应当于每星期五、六、日及“元旦”、“春节”、“五一”、“国庆”、“仲秋”等重大节日(含节日前一日)期间开启。具体开启时段为:12月1日至次年2月28日17:30—22:00;3月1日至5月31日18:30—22:30;6月1日至8月31日19:30—23:00;9月1日至11月30日 18:30—22:30。
  以上夜景灯光设施开启时间,各设置单位必须认真遵守,不得擅自停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督促、检查。
  如遇重大活动需要开启灯光的,由管理部门另行通知;其他时段需要开启灯光的,由设置单位自行决定。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