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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全国检察机关进行集中教育整顿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17:45:25  浏览:847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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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全国检察机关进行集中教育整顿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全国检察机关进行集中教育整顿的通知

1998年2月1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
为认真贯彻落实江泽民总书记在中纪委二次全会上的重要讲话和有关政法工作的重要批示精神,切实解决当前检察队伍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建设高素质的专业化检察队伍,并为即将实施的《检察官等级暂行规定》做好准备,按照全国政法工作会议和中政委今年第一次会议的部署,决定从2月下旬至5月中旬,在全国各级检察机关集中进行一次思想、作风、纪律和组织整顿,对检察机关的编制、人员特别是检察官队伍进行全面清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教育整顿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近年来,各级检察机关坚持一手抓检察业务,一手抓队伍建设,检察队伍的政治、业务素质有了较为明显的提高。特别是全国检察机关第三次政治工作会议后,各级检察机关按照高检院和地方党委的要求,开展思想、作风、纪律整顿和地方、部门保护主义专项治理,收到了一定成效。从总体上看,检察队伍是一支党和人民可以信赖的有战斗力的队伍。同时必须看到,检察队伍的素质还不完全适应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新形势的需要,利用检察职权违法犯罪等腐败现象仍时有发生,违反检察官法的问题在一些地方还相当突出。各级检察机关务必对去年整顿的成果和检察队伍的现状有一个清醒的估计,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加强检察队伍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高度重视并进一步抓好教育整顿工作。
首先,进行集中教育整顿是深入贯彻党的十五大、中纪委二次全会、全国政法工作会议和全国检察长工作会议精神的重要举措。十五大把依法治国确定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中纪委二次全会要求进一步加大反腐败斗争力度,并把查处司法人员的违法犯罪案件放在了更加突出的位置;全国政法工作会议明确要求“政法机关要把维护稳定作为首要任务,建设一支高素质的政法队伍”;全国检察长工作会议确定了“严格执法,狠抓办案,加强监督”的检察工作方针和“依法建院,从严治检、强化素质”的队伍建设方针。对检察队伍进行集中教育整顿,是贯彻落实中央要求,建设高素质的专业化检察队伍的重要举措。
其次,进行集中教育整顿是树立检察机关良好形象的客观要求。从1997年全国检察机关受理干警违法违纪案件看,检察队伍中的消极腐败问题日趋严重,领导干部违法违纪问题也呈上升趋势。有些案件影响相当恶劣,严重损害了检察机关的声誉,败坏了检察机关的形象。这表明,检察机关自身反腐败的任务还十分艰巨,亟待通过集中教育整顿,开门整风,广泛听取各界意见,严肃查处违法违纪案件,大力改进工作,树立检察机关的良好形象。
第三,进行集中教育整顿是纯洁检察队伍,顺利实施《检察官等级暂行规定》的重要保证。检察官法及其各项配套规定实施以来,依法管理检察队伍收到较大成效。但是,违法任免检察官,违反规定超编、录用检察人员等问题在一些地方还十分严重。今年《检察官等级暂行规定》即将实施,在评定检察官的等级之前,需要通过集中教育整顿,对检察机关的机构、编制、人员,重点是检察官队伍进行一次全面清理,以保证等级评定工作的顺利进行,保证检察官等级的严肃性。
二、教育整顿的重点
第一,以克服特权思想、倡导艰苦奋斗、密切同人民群众的联系为重点,整顿思想和作风。着重检查:(1)遵守政治纪律,执行中央和高检院指示,接受地方党委领导,破除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情况;(2)执行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接受人大监督情况;(3)增强群众观点,尊重群众、依靠群众、服务群众的情况;(4)抵制个人主义、拜金主义和享乐主义影响情况;(5)与政府、法院及其他司法部门的关系等。各级检察院的领导班子成员,还应重点检查以下三方面内容:(1)落实队伍建设、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行“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情况:(2)贯彻民主集中制,执行政治纪律情况;(3)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行为的若干规定》的情况。
第二,以查处检察人员利用职务违法违纪案件为重点,整肃纪律。重点查处以下五个方面的案件:(1)贪赃枉法、索贿受贿、挪用扣押款物的案件;(2)泄露案件秘密、为案件当事人出谋划策、伪证包庇、徇私舞弊的案件;(3)耍特权,逞威风,乱用枪支、乱抓人、乱施械具、刑讯逼供的案件;(4)接受发案单位和案件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吃请、钱物、交通通讯工具和娱乐活动,让企业等单位支付请客送礼和其他活动费用的案件;(5)滥用职权,越权办案,乱收费、乱罚款、乱拉赞助等违法创收和奢侈浪费的案件。
第三,以依法清理检察官队伍为重点,整顿组织。重点检查清理以下几种情况:(1)1995年7月1日检察官法实施以来违法任命检察官的情况;(2)依照检察官法的规定,应当免除检察官职务,实行任职回避,给予惩戒,或者辞职、辞退的情况;(3)违反规定录用检察人员、严重超编的情况。
三、教育整顿的步骤方法
(一)准备动员阶段
各级检察院要及时召开党组会或党组扩大会,认真学习党的十五大、中纪委二次全会、全国政法工作会议和全国检察长工作会议精神,对本院队伍建设现状进行摸底分析,确定整顿重点,成立整顿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研究制定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强的整顿实施方案,并在全体检察干警中充分动员,使人人都明确整顿的意义、重点和步骤方法、积极参加整顿。
(二)学习教育阶段
要结合学习贯彻十五大、中纪委二次全会、全国政法工作会议和全国检察长工作会议精神,围绕整顿的重点,采用多种方式,有针对性、分专题组织全体检察人员进行学习、教育。在思想建设方面,重点学习邓小平理论中关于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两手抓,两手都要硬”、“反腐倡廉以及加强政法队伍建设等论述,江泽民总书记关于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建设高素质的干部队伍,特别是高素质的专业化政法队伍的讲话精神;在作风建设方面,重点学习党章和高检院《关于加强检察机关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意见》中关于“突出抓好检察职业道德建设”的规定,以及《关于弘扬检察职业道德,热情为群众服务,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的几项规定》;在纪律建设方面,重点学习中央和高检院近年来关于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特别是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行为的若干规定》和高检院的“十二个不准”。在依法建院方面,重点学习检察官法及其配套规定,进一步提高对依法管理检察队伍的认识,澄清对检察官法以及《检察官等级暂行规定》的片面认识。
(三)查摆问题阶段
要结合执法大检查,紧密联系本单位、本部门和本人的思想、工作实际,充分运用批评和自我批评的武器,对照有关法律、党章党纪和检察官法、检察纪律,围绕整顿的重点内容,特别是群众意见大、影响坏的问题,一项一项找差距,摆问题。同时要开门整顿,疏通公开举报渠道,深入涉案单位或家庭调查研究,广泛听取人大、政协、纪检、公安、法院等有关部门、涉案单位和人民群众的意见,认真受理举报,以保证整顿工作取得实效。对于检察机关的编制、用人情况,特别是检察官队伍的清理,各级院的政工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上级院的政工部门要加强对清理工作的指导。
(四)整改查处阶段
各级检察院对于查摆清理出来的各种问题,要认真梳理,分析原因,找准症结,要求有关部门和人员限期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整改。对于整顿前尚未处理和整顿中发现的严重违法违纪问题,要迅速组织专门力量进行调查,依照法律和纪律规定给予严肃处理,对领导干部的违法违纪问题要从严查处。对于不适合从事检察工作的,要坚决清理出检察队伍;对于不胜任本职工作的,要果断采取措施,组织离岗培训,经培训仍不胜任的,要降级降职,调整工作岗位;对于严重违法违纪,不再适合担任检察官职务的,属于检察官法第14条规定的应予免职的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免去其检察官职务;对于应当实行任职回避的检察官,应当通过调动等方式妥善解决;对于有检察官法第33条规定的行为的检察官,要依照规定给予惩戒;对于符合辞退条件的检察官,要依法辞退。对于检察官不服处分,提出申诉控告的,也要及时受理,按规定作出处理。对于超编和违法录用人员问题,要与有关部门积极协调、妥善解决。在查处违法干警的同时,要毫不留情地追查有关领导的责任。上级院对下级院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的违纪违法问题不查不纠、敷衍塞责、失职渎职的,要追究领导责任。对需要处理的问题,要依照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办理,一时拿不准的要请示报告。
在整改过程中,要注意发现制度上的漏洞,对各项规章制度进行一次全面系统的清理、修订,进一步建立健全规章制度,特别是监督制约制度,并建立能够使制度在实践中切实得到落实的保障机制,以达到标本兼治的目的,巩固和深化整顿的效果。
(五)检查验收阶段
为防止整顿工作流于形式,省、地两级院要对下级院整顿情况逐级进行检查验收。对于验收不合格的,待验收合格后才能按照《检察官等级暂行规定》评定检察官等级。高检院对整顿情况进行抽查。验收的主要内容是:(1)是否成立了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并切实发挥作用;(2)是否制定了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整顿方案;(3)是否全体检察人员都参加了整顿;(4)开门整顿的情况;(5)查摆出来的问题及整改措施、查处情况;(6)结合整顿加强制度建设的情况;(7)是否对整顿情况按要求总结上报。基本要求是,通过整顿,广大干警的精神风貌有了较大的变化,一些严重违法违纪案件得到查处,比较突出的倾向性问题得到有效纠正,检察队伍的法制化建设进一步加强,各项检察业务工作有新的进展。省级院和分、州、市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验收标准。
四、切实加强对教育整顿工作的领导
首先,要“一把手”亲自抓,并成立由主管检察长、政工、纪检监察、机关党委负责人等组成的教育整顿领导机构,下设工作机构,具体负责教育整顿的组织、协调、查处、总结、验收等各项工作。高检院已成立了教育整顿领导小组,负责全系统的教育整顿工作的指导。领导小组由梁国庆同志任组长,成员有:赵虹、王克、李保唐、张德利同志。领导小组设办公室,王克同志兼任主任,李保唐、叶惠伦同志任副主任。
其次,上级检察院要加强对下级检察院教育整顿工作的督导。上级检察院不仅要搞好本院的教育整顿,还要通过正反两方面的典型、派工作组督导、检查抽查、推广先进经验等多种方式,推动本地区教育整顿工作顺利进行。
第三,突出重点部位和重点人员。教育整顿要以领导干部和案件多发部门为重点,围绕案件找问题、查原因、追责任,坚决查处严重违法违纪的大案要案。各级院要从本单位实际出发,确定各自的整顿重点,哪些问题突出就侧重整顿哪方面的问题。要注意从中摸索检察机关自身反腐败的特点和规律,总结积累有关经验。
第四、掌握政策,依法整顿。既要使每个干警都受到教育,得到提高,又不能搞成人人过关。对大多数干警主要在于学习教育、提高认识;对有一般性错误的干部,要批评教育,帮助他们提高认识,改正错误;对错误比较严重的干部,本人能够主动向组织检讨错误并认真改正的,可以从轻处分或免予处分;拒不自查自纠、批评教育后仍不改正的,必须给予纪律处分;触犯刑律的,要依法做出处理。同时,要以调动积极因素为主,关心爱护检察人员。要通过各种媒体大力宣传遵纪守法、廉洁奉公、执法如山的优秀干警,切实解决干警在各方面遇到的实际困难,落实从优待警的各项措施。
第五,要统筹兼顾,认真贯彻落实当地党委关于教育整顿的各项部署,把执法大检查与整顿有机结合起来。要正确处理教育整顿和开展业务工作的关系,使二者相互促进。
各省级院要把本地区的整顿情况于6月15日以前向高检院作出书面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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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外排污泥管理法律适用问题的函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环函[2001]30号




关于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外排污泥管理法律适用问题的函

天津市环境保护局

  你局关于《关于如何对城市污水处理厂外排污泥进行管理的请示》(津环保法[2000]234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根据《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城市污水应当进行集中处理”。为了防治因污水处理所产生的污泥造成二次污染,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提出了若干具体要求。

  2000年11月7日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加强城市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国发[2000]36号)第四条第(四)项规定:“要加强对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和回用设施运营的监督管理。”

  2000年5月29日,建设部、国家环保总局和科技部联合发布的《城市污水处理及污染防治技术政策》(城建[2000]124号)第5条“污泥处理”部分明确规定:“城市污水处理产生的污泥,应采用厌氧、好氧和堆肥等方法进行稳定化处理,也可采用卫生填埋方法予以2妥善处理。”第7条“二次污染防治”部分规定:“城市污水处理厂经过稳定化处理后的污泥,用于农田时不得含有超标的重金属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卫生填埋处理应严格防治污染地下水。”

  根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在生产建设、日常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污染环境的“固态、半固态废废弃物质”。均属固体废物。另据该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液态废物”的污染防治同样适用该法。

  据次,对城市污水处理厂和其他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在处理污水过程中产生的污泥的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应当适用《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国家有关防治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污泥污染环境的规定。

二○○一年二月十九日



关于印发太原市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安排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太原市人民政府


并政发〔2008〕25号


关于印发太原市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安排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太原市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安排使用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八年七月十六日

太原市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安排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确保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科学合理使用,促进节约型社会以及绿色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和省关于山西省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安排使用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指煤炭开采企业依照《山西省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试行)》规定上缴的政府非税收入中留成我市使用的资金。
第三条 基金的安排,使用范围、使用审批程序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基金的使用执行“规划先行,统筹安排,专款专用,国库支付”原则。
第五条 市政府为市级基金安排使用的主体。市财政部门负责基金的收支预算管理,市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基金安排使用的综合平衡和投资计划管理,市相关行业、领域主管部门依据部门职责负责本行业、本领域项目的组织实施。
第六条 各县(市、区)基金安排使用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使用范围
第七条 基金主要用于企业无法解决的跨区域生态环境治理、支持资源型城市(产煤地区)转型和重点接替产业发展、解决因采煤引起的其他社会性问题。
(一)跨区域生态环境治理。主要治理内容包括:煤炭开采所造成的水系破坏、水资源损失、水体污染,大气环境和矸石污染,植被破坏、水土流失、生态退化,土地破坏和沉陷引起的地质灾害及生态环境监管能力建设等。
(二)资源型城市、产煤地区转型和重点接替产业发展。主要支持领域包括:重要基础设施,节能减排及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的煤化工业、煤炭工业、装备制造业、新材料工业、旅游业、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特色农业发展等。
(三)解决因采煤引起的社会问题。支持领域包括:分离企业办社会,棚户区改造,与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关系密切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就业和社会保障等社会事业发展,其他社会事业发展等。
第八条 基金用于跨区域生态环境治理、资源型城市(产煤地区)转型和重点接替产业发展、解决因采煤引起的社会问题三个方面的支出,原则上按50%、30%、20%的比例安排。
 第九条 市级留成基金首先用于省政府确定的可持续发展基金重点项目配套,然后按照上述范围和比例安排其他支出。基金总量至少70%的比例应用于生态环境治理、转型转产发展和社会事业方面的重大项目。市级留成基金的使用情况每年年度末上报省发展改革、财政部门。
第十条 县(市、区)留成基金应首先用于市政府确定的可持续发展基金重点项目配套,然后按照上述范围和比例安排其他支出。县(市、区)留成基金的使用情况每年年度末上报市发展改革、财政部门。
第三章 使用管理
第十一条 市、县(市、区)政府应编制基金使用规划。市级基金使用规划由市发展和改革委牵头,根据《太原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组织有关部门分别制定环境生态治理规划、资源型城市(产煤地区)转型和重点接替产业发展规划、社会事业发展规划等,报经市政府批复后实施。要建立健全基金使
用项目库。县(市、区)级规划参照市级规划编制,报请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 第十二条 基金使用实行分级管理。各级分成的基金安排使用由各级政府统筹管理,纳入同级年度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和财政预算,按规定安排使用。
第十三条 市级基金使用实行计划管理和预算管理制度。凡使用市级基金的市属相关行业、领域主管部门,应提出项目计划,报市发展和改革部门。县(市、区)属项目由县(市、区)行业、主管部门提出项目计划报同级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审核汇总,经县(市、区)政府同意后分别报送市发展改革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市发展和改革部门依据部门职责进行综合平衡。市发展和改革部门要按程序组织对项目进行评审,根据评审结论及市有关部门意见提出基金安排建议计划报市政府决定。
根据市政府确定的基金实施项目建议计划,市发展和改革委编制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项目投资计划,经市政府审定并报市人大审议后执行。市财政局根据煤炭产量、产能系数和征收标准编制全市和市级基金收入计划,并根据市政府审定的支出计划编制支出预算草案,报市人大批准后执行。
第十四条 根据审议批准的基金项目投资计划和预算,按现行政府投资管理程序和财政预算管理规定下达项目投资计划和财政收支预算,财政部门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并加强对基金征收和使用全过程的监督检查(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五条 对于生态环境治理、重大基础设施建设、解决社会问题等非经营性项目,主要采用投资、投资补助辅之以贴息方式;对转型转产等经营性项目,主要以资本金入股、贴息入股方式投入,辅之以投资补助方式。以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方式的项目,要履行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概算审批程序;采用政府投资补助、贷款贴息方式的项目,在按规定权限完成核准和备案程序后,再履行资金申请报告审批程序。所有政府投资项目必须符合已经批准的规划,具备土地、环评、节能、安全等许可手续。
第十六条 基金投资项目要严格履行政府投资管理程序,严格执行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制,政府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加强对基金投资项目的全过程监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各级政府每年向本级人代会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报告和财政预决算报告时,应对基金收支计划、执行情况和预决算做出报告。
第十八条 各级审计部门及市稽查机构应当加强对基金安排使用全过程的审计监督和稽查监督,保证基金及时拨付和按规定使用,并对基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保证基金应收尽收和严格按预算使用。
第十九条 市政府重大项目稽察特派员办公室应对使用基金的重大项目进行稽查,稽查结果向市政府报告。 第二十条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基金安排使用管理中的违法、违规、违纪行为进行举报,全程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一条 基金安排使用部门违反本办法、超范围安排使用资金的,市政府责令其撤销做出的项目投资安排,并对直接责任人员和相关领导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二条 基金使用项目主管部门或单位违反本办法、挪用所拨基金的,责令其改正,并全额追回所拨基金;情节严重的,取消本部门或单位基金使用资格,并建议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领导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