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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著作权侵权的基本认定办法/李俭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1 03:04:09  浏览:975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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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软件企业来说,大部分的软件知识产权发生形式表现为对软件著作权的侵权,因此,软件著作权的保护是每个软件知识产权维权的重点。
而软件著作权侵权的难点在于如何收集相关证据以及如何判定侵权?关于如何判定软件著作权侵权,目前在司法实践中主要采用的原则是“实质性相似+接触+排除合理解释法 ” (过错推定) (Access&SubstantialSimilarity),具体分为三个方面:
1、实质性相似判断是难点。司法实践中除了通过简单的对比可以判定外,更多的须依赖专家鉴定的方式来解决,因为软件著作权侵权本身涉及到专业的技术认定,具有一定的复杂性,往往通过司法鉴定的方式认定。
2、接触,即以前曾有研究、复制权利人的软件产品的机会,例如曾经的合作伙伴、销售代理、曾为权利人单位员工等等;
3、排除合法解释法:抗辩的理由一般表现为独立开发中设计巧合、表达方式有限、不同的计算机语言以及来源于第三者(善意)等。
“实质性相似+接触”原则是国际通行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判断准则之一。
“实质性相似”指被控侵权的软件在表达方式上与原告的软件存在实质性的相似,主要分为两类情形:
一是文字部分相似,以软件程序代码中引用的百分比为依据来判断;
二是非文字部分相似,主要靠定性分析来,量化分析比较困难。
总的来说,所谓实质性相似应是指软件整体上的相似,包括软件程序的组织结构、处理流程、所用数据结构、所产生的输出方式、所要求的输入形式等方面的相似,并不单纯以引用的文字百分比来判断。
判断“实质性相似”的主要方法:
一是对照法:即对侵权软件和被侵权软件进行直接对比。这种对比包括两段源程序对比、源程序和目标程序间的对比、两段目标程序间的对比。
二是测试法:通过对两个软件进行测试,如果各中间结果都基本一致,则应属于实质性相似,从而构成侵权。
三是逐层分析法:判断两个软件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有时不能拘泥于将两段程序做直接的比较,以相似之处的数量的多寡来认定,而是要从系统设计、功能设计、结构顺序、结果的输入输出等方面逐层分析。
四是整体感觉法:对于“整体上的相似”的判断要求有一个独特的观察角度,即普通软件用户的角度。
五是“掺假”发现法:即在计算机程序中加入一些对程序运行没有意义和作用的指令和符号,如开发者的姓名,单位或者废程序段等等;或是采用很难为盗版者所发现和修改的独特的代码序列,作为“伪装记号”来保护程序。这样,在进行技术鉴定时,如果发现两个软件的这些随机性很强的无意义特征都相同或基本相同,则可以成为证明实质性相似的有力证据。
单凭“实质性相似”并不能判断侵权行为。独立开发时的设计巧合、由于可供选择的表达方式有限等也可能导致软件程序的相似。所以在认定“实质性相似”后,还要判断“接触”事实。
这里的“接触”指被控侵权软件的开发者以前曾有研究、复制权利人的软件产品的机会。我国在法律实践中借鉴了“实质性相似+接触”原则,并引入“排除合理解释”,修正为“实质性相似+接触+排除合理解释”原则,即在认定了实质性相似和接触的情况下,仍允许被告通过对“实质性相似”的合理解释来否认侵权。
“实质性相似+接触+排除合理解释”原则的主要优点是能够合理分配举证责任。
由于计算机软件的“接触”在极短时间内即可实现,对接触事实的举证非常困难。司法实践中,被侵权人举证的往往是侵权人具有接触的条件,是“可能性”而非“事实”。引入“排除合理解释”后,在确认“实质性相似”的基础上,被侵权人举证“接触”的可能性,侵权人举证其“合理解释”。
通过这两个环节,可以更合理地分配原告和被告之间的举证责任,实践中也易于操作。当然,如果被侵权人能够举证接触事实,则可以直接认定侵权事实。
在司法实践中,由于计算机软件兼具“文字作品”和“实用工具”双重属性,确定“思想、表达二分”的具体法律标准一直是个倍受争议的问题。
各种形式的计算机程序的编码(Code)即文字性(Literal)成分都是思想的表达,应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而程序的功能目标,通常认为属于思想领域,是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这两部分的界限非常清晰,随后的难点在于在编码和功能目标之间存在着一个宽泛的模糊区域,是仅通过编码与功能目标的划分所难以规制的。例如:程序的总体结构、接口设计、屏幕显示等所谓程序的非文字(Non-Literal)部分,这部分中间区域哪些属于思想,哪些属于表达,是有待进一步的法律标准来明确的。
美国判断软件著作权侵权的方法参考:
1)SSO法则是解决这一问题的尝试。
所谓SSO,即计算机软件的结构(Structure)、顺序(sequence)和组织(organization)。
程序的结构就是一个程序的各个组成部分的构造以及数据结构;程序的顺序,就是程序各部分在执行过程中的先后顺序,也就是所谓的程序的“流程”;程序的组织,则是程序中各结构及顺序之间的宏观安排。
SSO法则认为,虽然被告的程序与原告的程序代码完全不同,但二者的结构、顺序和组织相同或相近似,仍构成侵犯著作权。这一法则确立于美国Whelan公司诉Jaslow公司案。
由于计算机软件的每一个子程序,乃至细分的各级子程序,都可能既是思想同时也是思想的表达,程序的各个层次又存在着相应的结构和顺序, SSO法则将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保护范围扩大到了软件作品的思想,逾越了著作权法的界限。
从计算机软件发展规律来看,开发新软件总要借鉴前人的思想,SSO标准只会强化大公司的垄断地位,不利于鼓励竞争。
同时,在侵权行为认定中严格适用SSO标准将使得对软件的反向工程在法律上变得非常困难,从而遏制可兼容性产品的开发。软件用户在软件的价格、品种等方面也会失去选择的机会,将窒息软件产品的创新,不利于软件技术和产业的发展,有悖于著作权法的宗旨。
2)“抽象-过滤-比较”三步判断法
该判定法认为,判断被告软件中的结构、顺序及组织是否侵犯了原告软件的著作权,应分三步有层次地认定,而不能不加分析地判定结构、顺序和组织相似,就一定构成侵权。
第一步,“抽象法”。把原告、被告作品中属于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思想”本身,从“思想的表达”中剥离。如果两部作品只是创作或设计思想本身相同,即使这种相同十分明显也不构成相同或“实质性相似”。为此,可将软件程序分解为由低到高的不同层次。随着层次的上升,越来越多的“思想”被凸显出来,从而使能够被推定为“思想表达形式”的因素越来越少。
第二步,“过滤法”,即将不受保护的资料与受保护的表达分离开,以限定原告作品著作权保护范围。不受保护的资料在认定上主要有三种方法:
其一是融合学说。该学说认为,当某一思想只有唯一的或为数极少的表达时,则表达与思想融合为一,其中的表达不受著作权保护。
其二,通用元素说。该学说认为作品的表达包含字面表达与非字面表达,字面表达受著作权法保护,但非字面表达只有属于独创性时才有可能受著作权法保护。
其三,公有领域因素说。认为一切属于公有领域的资料都排除在著作权保护之外。
第三步,“对比法”,即经“抽象”和“过滤”之后,把剩下部分进行对比,如果被告作品中仍然有内容与原告作品“实质性相似”,可认定为侵权。具体对比方法主要有三种:
一是“摘要层次”测试法。即将原告的作品和被告的作品做出一系列抽象层次不等的摘要,然后进行比较。如果两者的相似是在思想观念上,就不存在实质性相似。如果两者的相似在表达上,则构成实质性的相似。该检验法一直是美国法院判定实质性相似的占支配地位的方法。
二是“一般读者”检验标准。指在对作品的实质性相似的认定上应从作品的一般读者的角度来考虑。在特定的侵权纠纷中,什么样的人可以作为一般读者是个有争议的问题。因此,对该标准的使用多依赖法官或陪审团的感觉。
三是“作品所针对的读者”检验标准。
这是对“一般读者”标准的修正,指如果作品所针对的读者较为狭窄,读者需要具备特定的专业知识,那么法院调查重点就是接受作品所针对的读者,或者接受那些具有专业知识读者的举证。
“抽象-过滤-比较”三步判断法发展了“思想、表达二分”原则,对判断“实质性相似”提出了新的具体判断准则。但该判断法操作难度较大,对法官的素质和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在信息化时代,计算机软件开发与创新能力关系到国家竞争能力,必须对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进行严格的法律保护。我国目前已初步建立起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保护的法律体系。当前,最重要的是要正确运用有关法律法规,严厉打击计算机软件侵权行为。司法实践中的一大重点和难点是对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行为的认定问题。案件具体情况不同,采用的认定方法也不同。
司法实践中,应综合采用“思想、表达二分”法、“实质性相似+接触+排除合理解释”法、 “抽象-过滤-比较”三步判断法等办法,对软件侵权进行认定。同时,要注意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权利限制,避免在“合理使用”、“权利穷竭”、“反向工程”等情形下滥用软件著作权的保护规则。
最后,关于侵权赔偿数额的计算问题,分为全部赔偿原则和法定赔偿原则,具体的计算标准为:
(1)给权利人造成的实际损失;
(2)因侵权而获利的数额;
(3)使用盗版软件按正版软件计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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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重点项目审批“绿色通道”实施办法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重点项目审批“绿色通道”实施办法的通知

琼府办〔2009〕10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海南省重点项目审批“绿色通道”实施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一月十五日

海南省重点项目审批“ 绿色通道”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改善我省投资环境,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充分发挥海南省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以下简称省政务中心)、各厅局行政审批办公室(以下简称审批办)的集合效能,形成服务合力,更好地为重点项目投资者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的服务,根据《海南省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建设运行管理监督实施方案》(琼府﹝2007﹞37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点项目审批“绿色通道”,是指省政务中心根据申请人申请,确定专人跟踪服务,组织、协调审批办对有关审批事项进行联合审批,督促其限时办结审批事项,为申请人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

第三条 “绿色通道”服务项目的范围:

(一)列入本省年度重点建设项目投资计划的项目;

(二)省委、省政府确定的重点投资项目。

第四条 “绿色通道”服务的内容:

(一)向重点项目投资者提供有关法律、法规和办事流程的咨询服务;

(二)为重点项目投资者办理投资项目的有关审批手续;

(三)为重点项目的外籍投资者提供英文翻译。

第五条 省政务中心建立重点项目联合审批会议(以下简称联审会议)制度。联审会议成员由省政务中心负责人、省政务中心大厅各厅局审批办主任组成;联审会议办公室设在省政务中心。省政务中心主任为联审会议召集人,并兼任联审会议办公室主任。联审会议办公室负责办理联审会议会务,督促落实联审会议决定等日常事务。联审会议认为应当报省政府研究决定的事项,由省政务中心报省政府研究决定。


第六条 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许可收费外,“绿色通道”服务不另行收费。


第七条 省政务中心设立“绿色通道”项目受理窗口,安排专人统一受理和接待。申请人应当填写“绿色通道”服务申请登记表,并按规定和项目涉及的审批事项,提供相应份数的审批申请材料。

第八条 “绿色通道”服务受理窗口收到申请材料后,交由联审会议办公室组织有关厅局审批办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核。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绿色通道”服务受理窗口应当当场或者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且属于“绿色通道”范围的,经报省政务中心主任批准,由有关厅局审批办分别出具受理通知书,交由“绿色通道”受理窗口统一送达申请人。

第九条 提供“绿色通道”服务的审批事项只涉及一个部门的,由联审会议办公室协调有关厅局审批办直接办理。

提供“绿色通道”服务的审批事项涉及多个部门的,各有关部门应当在受理后尽快审查。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后,省政务中心主任可以召开联审会议,组织协调有关审批事项。各有关厅局审批办对各自负责办理的审批事项应当提出明确意见。

对依法应予办理且各有关厅局审批办没有异议的审批事项,联审会议应当议定完成审批的时限和要求。对有法定先后顺序的审批事项,联审会议应当分别明确各个审批环节的审批时限和要求。有关厅局审批办应当在议定的期限内按要求完成审批,并将审批决定交由“绿色通道”受理窗口统一送达。


对有关厅局审批办争议较大、未能形成统一意见的审批事项,联审会议应当继续组织研究和协调。必要时,可以报省政府研究决定。

第十条 审批事项办理完成后,应当由申请人签收“绿色通道”服务办结单。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审批时限的,由有关厅局审批办按规定程序报批,并负责向申请人解释说明。

第十一条 “绿色通道”项目的审批事项由市、县负责审批的,有关厅局审批办应当跟踪、指导、协调有关审批工作。

第十二条 各有关厅局审批办应当高度重视“绿色通道”服务工作,相互配合,严格按照工作职责、办事程序、承诺时限完成审批。

第十三条 联审会议办公室应当及时了解“绿色通道”项目的审批进展情况,主动与相关部门沟通协调,及时处理、报告审批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第十四条 省政务中心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征求重点项目投资者对“绿色通道”服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组织评议相关厅局审批办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态度、办事效率和服务质量,对各办理环节加强检查和督促,并将“绿色通道”服务纳入年度考核。考核结果应当作为干部考核的重要参考依据。


省监察厅派驻监察室对“绿色通道”服务工作进行全程监督。省政务中心和省监察机关应当组织对“绿色通道”服务工作的专项督查。

第十五条 承办“绿色通道”服务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各项规章制度,对服务对象提交的所有材料和涉及的商业秘密应当严格保密。

承办“绿色通道”服务的工作人员工作成绩突出、办事效率高、服务对象满意度高的,应当给予表彰。对因工作不力、影响审批办理的人员,应当根据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的问题由省政务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进一步推进建设系统不正当交易行为自查自纠工作的意见

建设部


关于进一步推进建设系统不正当交易行为自查自纠工作的意见

建稽[2006]259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规划局(规委)、房地局、市政管委、园林局(园林绿化局)、水务局,计划单列市建委(建设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央领导同志在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部分联系点负责人座谈会和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督查情况汇报会上的讲话精神和要求,进一步推进建设系统不正当交易行为自查自纠工作,确保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取得实效,提出以下意见:

  一、继续深化认识,扎实有效地开展自查自纠工作

  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是推进反腐倡廉工作、维护公平和正义、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项重要任务。对不正当交易行为进行自查自纠是治理商业贿赂的一项重要任务,关系到查办商业贿赂案件工作和防治商业贿赂长效机制建设的进展,关系到整个专项治理工作的成效。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要进一步深化认识,把思想和行动真正统一到中央的决策和部署上来,从政治和大局的高度认识和搞好自查自纠工作,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在已有工作的基础上,采取更有力的措施,确保自查自纠工作取得实效。

  二、从抓项目、抓企业入手,坚持自查与整改同步进行

  各地、各单位要进一步明确自查自纠工作范围,从抓企业、抓项目入手,针对“三审二交易一服务”中商业贿赂案件易发、多发环节以及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查重点部位、重点岗位和重点人员。要坚持企业经营者自查与行业管理者自查相结合,既要认真查找不正当交易行为,又要对履行监管职责的情况进行自查,认真查找有无违规审批、违法或执法不当,玩忽职守、失职读职以及其他不履行市场监管职责,放任、纵容甚至包庇不正当交易行为的问题。既要教育引导澄清模糊认识,改变错误观念,又要深刻剖析原因,明确整改思路,针对企业事业单位内部管理和行业监管工作中存在的薄弱环节进行堵漏建制。

  三、抓住主要环节,坚持自查自纠不走过场

  要严格按照中央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关于组织开展不正当交易行为自查自纠的实施意见》和建设部《关于组织开展建设系统不正当交易行为自查自纠的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的要求,认真抓好自查自纠的每一个环节,做到步步推进,环环相扣,达到预定的目标。目前,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已经进行了广泛的宣传动员和比较全面的调查摸底,查找出了存在的突出问题,下一步要着重对查找出的问题进行分类处理,提出整改措施,按照要求对自查自纠工作进行评估验收。

  (一)对查找出的不正当交易问题进行分类处理。各地、各单位要按照工作和业务范围、干部管理权限和《实施方案》确定的原则,依法依纪、实事求是地作出处理。对情节轻微的,以批评教育和自我纠正为主;对情节严重,但在自查自纠期间能主动说清问题并认识和纠正错误的,依据有关规定从轻、减轻或免予处分;对拒不自查自纠、弄虚作假或掩盖违规违纪违法问题的,一经发现,从严处理;对行业中普遍存在的问题,要结合纠风工作进行治理;对涉嫌违法犯罪的,要移送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和司法机关处理。

  (二)对自查中发现的问题制订全面的整改措施。要在调查研究、找准症结的基础上,制订整改措施,明确整改重点,落实整改责任,切实加以改进。各企业事业单位要认真总结经验教训,端正经营思想,规范经营行为,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做到严格自律。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要围绕权力运行的关键环节和部位,强化对机关工作人员的管理和监督;同时,针对监管中存在的问题,进一步加大监管力度。对整改效果不好的,要督促其重新进行整改;对工作不力、一些突出问题得不到解决、妨碍专项治理工作有效开展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三)对自查自纠工作进行严格的评估验收。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要抓紧制订自查自纠评估验收办法,并按照要求对自查自纠工作进行验收。各企业事业单位自查自纠工作完成后,要向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报告自查自纠工作开展情况;各地建设主管部门要将系统及自身的自查自纠情况报告上级建设主管部门;省级建设主管部门要对本地区自查自纠工作质量进行评估验收,做好统计汇总分析,对自查自纠不认真、不得力、效果不明显的,要责令“补课”。评估验收要严格,既不能搞形式主义走过场,也不能搞群众运动人人过关。

  四、进一步抓好联系点工作,为专项治理提供有益经验和做法

  确立专项治理工作联系点,是推动专项治理工作的重要措施,有利于进一步完善政策,更好地指导整体工作的开展。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完善联系点工作制度,发挥联系点单位的作用,围绕商业贿赂易发多发的重点部位和关键环节,加强对实践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的调查研究。要及时总结和推广联系点工作的有益做法和成功经验,特别是要注意总结开展自查自纠工作,有效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的做法和经验;注意总结加强行业主管部门、执纪执法部门和司法机关的沟通与联系,形成条块结合、上下联动、齐抓共管的工作局面的做法和经验;注意总结依法查办商业贿赂案件,正确把握宽严相济、区别对待的政策做法和经验;注意总结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强化外部监管和内部监控的做法和经验;注意总结打造健康的商业文化,引导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自觉抵制商业贿赂的做法和经验;注意总结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与其他工作有机结合,形成良性互动的做法和经验;注意总结专项治理工作中涌现出来的先进人物和事迹,多用直观的和老百姓看得见、摸得着的事例,树正面典型,弘扬正气,用典型精神和榜样力量鼓舞和激励广大干部群众。各联系点要重视信息工作,及时掌握情况,切实做好情况汇集和信息报送工作。对苗头性、倾向性、普遍性的问题,要广泛收集、及时上报。要建立专项工作的台帐,实施量化管理,搞好动态分析和信息综合。要畅通信息渠道,实现信息共享,以利互相学习和借鉴。

  五、紧密结合实际,坚持以查促纠以纠促建

  专项治理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各地、各单位在开展自查自纠工作中,要紧密结合实际,坚持以查促纠以纠促建,建立健全长效机制。

  (一)要把自查自纠与查办商业贿赂案件结合起来。既要通过自查自纠,发现案件线索,及时移送行政执法部门和司法机关查处,推动查办案件工作;又要通过严肃查办商业贿赂案件,形成对违法犯罪分子的高压态势,促进自查自纠工作。各地建设主管部门要在11月底以前,会同有关部门召开一次商业贿赂违法犯罪典型案例分析会,保持打击违法犯罪的强劲态势,震慑违法犯罪分子,回应社会各界的关注。

  (二)要把自查自纠与长效机制建设结合起来。针对查找出来的突出问题,找准工作中的薄弱环节和漏洞,结合贯彻落实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坚持用发展的思路和改革的办法,完善体制机制制度,加快构建防治商业贿赂的长效机制。

  (三)要把自查自纠与纠风工作结合起来。对某些行业普遍存在的突出问题,要充分发挥各方面的力量,坚持查纠建并举,进行综合治理。要把自查自纠与机关日常管理和队伍建设结合起来,加强政府自身建设,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推进政府管理创新,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加强对领导干部从政行为的监督和制约,减少行政权利对微观经济活动的干预,积极构建完善、有效的监督机制,做到用制度管权、按制度办事、靠制度管人,有效防止权利失控、决策失误和行为失范。

  六、进一步加强调研督查指导,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开展调研督查指导是保证任务落实、促进工作的有效手段。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要通过有效的调研督查指导,全面掌握情况,及时发展问题,提出改进意见和措施,推动专项治理工作向纵深发展。要注意处理好整体工作与重点工作的关系,做到两同时、两手抓,两手都要硬。要继续完善和落实工作目标责任制,针对专项治理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深入调查研究,增强工作的预见性、针对性和有效性。要加强组织协调、政策指导、信息综合和督促指导工作。要定期对本地区专项治理工作进行督促指导,全面了解和掌握工作动态,注意发现和解决问题,促进工作落实。要把督查检查贯穿于自查自纠工作的全过程,确保自查自纠不走过场,取得实实在在的效果。对工作开展比较好的,要及时表扬;对问题较多、社会反映大的,要批评教育,令其限期纠正,必要时派人现场督办;对拒不自查自纠、掩盖问题的单位或个人,要从严处理,并记入信用档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六年十一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