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交通部关于印发《汽车运输行业轮胎技术管理制度》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00:10:54  浏览:8115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交通部关于印发《汽车运输行业轮胎技术管理制度》的通知

交通部


交通部关于印发《汽车运输行业轮胎技术管理制度》的通知

1987年9月2日,交通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计划单列市交通局:
轮胎技术管理是关系汽车安全行驶,节约能源,降低运输成本的重要工作,是汽车运输管理部门进行行业管理的任务之一。长期以来,汽车运输业缺乏完整的轮胎技术管理制度,存在着轮胎管理不严,使用不当、浪费严重等情况。为加强轮胎管理工作,不断提高轮胎管理、使用和维修水平,深入开展“双增双节”运动,适应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现将部制定的《汽车运输行业轮胎技术管理制度》(以下简称《管理制度》)印发给你们,望组织有关人员认真贯彻执行,并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订《管理制度》的实施细则。

附:《汽车运输行业轮胎技术管理制度》

总 则
一、轮胎是汽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关系汽车安全行驶、节约能源、降低运输成本的重要因素。凡汽车使用单位都应加强轮胎管理,提高轮胎使用维修的技术水平,以延长轮胎使用寿命。
二、汽车运输行业的轮胎技术管理工作必须贯彻依靠技术进步和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做到:加强基础管理、合理使用、定期保养、及时翻修。其基本任务是通过对轮胎的综合管理,即从轮胎的计划、选购、装运、验收、保管、使用、保养、翻修、报废、新技术应用、奖惩等方面进行全过程管理。使轮胎在使用过程中安全可靠和在整个寿命周期内实现最佳的经济效益。
三、为了培养轮胎使用维修和技术管理人才,汽车运输行业主管部门在规划和安排职工技术教育工作中,要考虑设置轮胎技术管理和使用维修专业;对轮胎管理人员、胎工和驾驶员要加强培训,以提高其管理水平和轮胎使用维修水平。
四、汽车运输行业主管部门应鼓励轮胎管理和使用维修技术的科学研究,从实际出发,积极推广技术新成就,配备专用设备,不断改善劳动条件,以提高轮胎维修质量和效率,减轻胎工劳动强度,做到文明生产。
五、积极推广使用子午线轮胎。各汽车运输部门应与轮胎生产、翻修部门密切合作,将子午胎的使用技术、翻修技术逐步完善起来,为推广应用奠定基础。
六、根据目前汽车轮胎向无内胎轮胎发展的趋势,本制度适当增加了无内胎轮胎使用与保养的内容。
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汽车运输管理部门,应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根据本制度制订行业管理的实施细则。
八、本制度适用于汽车运输行业。其他汽车使用单位也可根据本单位具体情况参照执行。

第一章 轮胎的管理
一、胎轮管理人员及胎工的配备
(一)为了加强轮胎技术管理,汽车运输企业和车队应根据其汽车、挂车的保有量和使用轮胎的规格、数量和工作量,建立轮胎管理机构,适当配备专职轮胎管理技术人员,配备比例可根据本单位具体情况自行规定。各地行政管理部门也应有人负责此项工作。
(二)轮胎管理技术人员应具有中专或相当于中专以上的文化技术水平。他们不仅要熟悉轮胎的管理、使用和维修技术,对影响轮胎使用的汽车底盘结构、汽车驾驶技术和汽车的保养修理技术也要具有一定程度的理论知识。
(三)汽车运输企业或单位应配备胎工,车辆较多的企业和单位要设置胎工班(组)。配备比例可按轮胎的规格、数量和工作量自行规定。
(四)轮胎管理技术人员和胎工都应相对稳定,并建立相应的岗位责任制,明确其职责范围和工作任务,具体条款由企业或单位自行制订。
二、轮胎的选购、装运、验收与保管
(一)轮胎的选购
企业或单位应根据轮胎的质量和价格,由技术管理部门提出意见,择优选购。
(二)轮胎的装运
装运轮胎不得与各种油类、易燃物、化学药品及易使橡胶变质的物资混装。运输时应用蓬布遮盖,以免阳光照射及雨淋。同时,轮胎必须竖立放置,内胎如无包装,须充气放在外胎中。
无内胎轮胎以包装状况搬运时,不可拆除胎圈保护器和钢带,吊提必须使用宽幅纤维带。使用叉车搬运,不得用货叉插入中心孔口提升。
(三)轮胎的验收
1.新胎入库必须根据国家标准GB520—82规定的技术要求进行验收,如果发现外观质量与规定不符者,应向原单位提出退换。
2.新胎入库时,应按照其原始单据登记其厂牌、规格等有关情况。
3.翻新胎和修补胎入库前应按照《翻修轮胎成品标准》中规定的技术要求进行检查,不符合者要求原翻修部门进行处理。
4.修补竣工的内胎必须充气试验,检查有无漏气、裂口等不符合修补质量的情况。
(四)轮胎的保管
1.新胎储存在库房内,应立放在特制的胎架上,定期转动其支点,禁止平置堆叠,以免变形。同时,轮胎入库保管,应按类别规格、花纹种类、厂牌、胎体帘线材料、结构类型等分别存放,并根据出厂年月做到先生产者先用。
2.内胎储存如无包装,在适当的充气状态下,悬挂在半圆形的托架上,并定期动转其支点,不要折叠堆置。
3.待翻修的轮胎,在施工前要妥善保管,不得露天放置,日晒雨淋,造成轮胎变质。不得堆叠垛压,以防其变形。待翻、待修的钢丝子午胎,要存放在库房内,以免雨水浸入,造成钢丝锈蚀。备用的旧胎和翻修完工的轮胎,应按新胎的保管方法妥善保管,季节换胎应分车存放,以便原胎装回原车,不致于发生错乱。
4.停用车辆的轮胎,应进行检查,如挖除花纹嵌石,应翻修的要送去翻修。车上装的轮胎要保持适当充气,并将车辆前后桥顶起使轮胎离地,不承受负荷。对长期停用的车辆应将轮胎拆下,另行分配使用。
5.储存轮胎的库房不要设在接近有发电设备或其它产生臭氧的地点。如发电房、电工间等。门窗玻璃应用绿色或兰色的漆涂刷,避免阳光照射。库房内应保持适当的温度、湿度和通风,距离暖气设备至少在一米以外,并不得与石油产品、易燃品、强酸碱类和漆料等放在一起。
6.储存轮胎的库房要有专职保管员,并应建立库房、防火制度。
三、在用轮胎的管理
(一)实行定车、定人、定胎的责任制度
1.有条件的应实行定车、定人、定胎。条件不具备的做到分段定胎,分段考核。
2.换装车上备胎或借用轮胎应及时记录换装地点,行驶里程,损坏情况。
(二)建立轮胎帐卡和有关记录。轮胎管理应建立在用轮胎台帐、轮胎履历卡片和轮胎拆装动态记录,切实掌握车队轮胎实况。为了随时弄清送修情况,应建立外修记录,避免发生差错。
(三)烙(刻)印轮胎自编号
轮胎烙(刻)印自编号便于识别和核对轮胎号码,是轮胎管理工作的一部分。烙(刻)印位置一般在防水线部位。
(四)周转胎的使用
1.为了便于轮胎的翻新周转。应配备一定数量的周转胎,周转胎的数量可结合各地条件作不同的规定。
2.在用轮胎翻修需换用周转胎时,应填写周转胎替换记录,轮胎翻修竣工后仍装原车使用,并交回周转胎。
(五)轮胎的定期盘存
1.每年应进行一次轮胎盘存,时间以选择在第四季度为宜。
2.轮胎盘存时,应组织技术人员、驾驶员、胎工三结合的班子进行。
3.盘存工作包括:核对轮胎数量,估计轮胎成色,检查外观质量,并作出记录,造表存查,总结分析,汇总上报。
(六)轮胎的考核
1.轮胎考核指标:主要考核行驶里程和翻新率。行驶里程采取综合考核和分段考核相结合的办法。综合考核即考核新胎用到报废(包括翻新和未经翻新直接用到报废)的综合平均里程。这是考核轮胎使用实绩的主要指标。分段考核,即分别考核新胎未经翻新直接用到报废,以及新胎经一、二、三……次翻新到报废各个阶段的平均里程。
2.考核范围,除了外单位拨入记录不完整,经过鉴定里程的成分胎,以及由于制造质量差的新胎(须经制造厂质量鉴定予以赔偿者)不作考核外,其它凡是营运车辆的在用胎均应全部列入考核范围。
3.按时作好轮胎实绩考核及资料分析,上报有关部门并对驾驶员公布。
4.统计资料要及时、正确、胎公里与车公里要相符。
(七)轮胎责任事故处理
1.驾驶员或胎工,如发现轮胎有异常损伤或磨损等情况,应及时报告轮胎管理技术员,共同分析原因,采取措施,以防损伤扩大。
2.轮胎早期损坏,经鉴定属厂方(包括翻胎厂)责任者,送原厂,按规定或合同,由厂方负责赔偿处理。属管理失职,使用不当,保养不良而造成损坏者,一律按责任事故处理。
3.凡属责任事故造成轮胎损坏或丢失,可根据情节轻重、损失大小给有关人员以一定的经济处罚。
(八)轮胎的报废
1.为了充分发挥轮胎使用潜力,对轮胎报废必须严格掌握,慎重处理。
2.经技术鉴定不合于翻新、修补标准的轮胎,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即可进行报废。
外胎的报废条件:
(1)胎侧有连续裂纹,已不堪使用和修复者;
(2)胎面胶已磨光,并有大破洞,已不能继续使用和失去翻新条件者;
(3)胎体帘线层有环形破裂及整圈分离者;
(4)胎圈钢丝断裂或趾口大爆破,无法修复者;
(5)其他损坏不堪使用和修复者。
内胎的报废条件:
(1)有折迭、破裂现象,不堪修复者;
(2)裂口过大,不堪修复者;
(3)老化变质或严重发粘者;
(4)变形过甚者
(5)被油料或有害溶液浸蚀不堪使用者。
3.已批准报废的轮胎应由轮胎管理技术员交供应部门统一处理,在处理前不得作材料胎割用。

第二章 轮胎的使用
一、合理组织使用
(一)新胎的使用:采用“整车换胎”、“季节换胎”、“成双换胎”、“先客后货”、“先主后挂”等使用方法。
1.整车换胎:整车换胎必须是同规格、同厂牌、同结构、同层级、同花纹的轮胎,以求负荷、磨耗均匀,便于保养换位,有利于提高行驶里程和翻新率,也便于轮胎的管理。
2.季节换胎:冬、春季节主车后轴及挂车可换用翻新胎或成色较低的轮胎,以提高旧胎利用率,延长轮胎行驶里程。
3.成双换胎:新胎应成双更换,以利于轮胎搭配。
4.先客后货:客货混合车队可采用“先客后货”的用胎方法。
5.先主后挂:在主挂车轮胎规格一致时,可采用先主后挂的用胎方法。
(二)翻新胎的使用:使用翻新胎应注意质量等级。翻新胎一般应装在后轮上,客车前轮不得装用翻新胎。
二、做好现场管理
(一)保持气压正常
1.在车辆比较集中的站、点应结合例保配备专人在常温下进行补气工作,以保持轮胎气压的正常。
2.为了保持轮胎正常气压,至少七~十天用气压表检查一次,作好记录,每天将检查车号及结果予以公布。
3.建立定期检查制度。车队至少每月抽查气压一次,企业至少每季抽查气压一次,并将检查结果作为考核和评定驾驶员、胎工奖励的依据之一。
(二)防止轮胎超载
1.车辆应按标记吨位装载,不得超载。注意货物装载平衡,防止车辆在行驶中发生货物移动及倾斜等情况发生。
2.由于车辆改装需要改变轮胎规格时,要重新计算前后轴负荷,然后根据负荷再选配轮胎规格。选择轮胎规格的原则是:在轮胎负荷允许的情况下,应该尽可能采用尺寸较小的轮胎。
(三)做到合理搭配
1.同一车轴上应装配同一规格、结构、层级和花纹的轮胎。
2.轮胎花纹应根据道路条件选择,在同一车上的轮胎花纹要尽量一致。
3.成色不同旧胎混合装用时,应选择胎面磨耗程度相近的轮胎进行配装,直径较大的轮胎应装在后轮外档。
(四)排除机械伤胎:
发现车辆技术状况不正常造成轮胎机构损伤时,轮胎管理技术员应及时会同有关人员,查明原因,排除后,方可出车。
(五)注意轮辋组合
1.应注意轮辋挡圈与锁圈的技术要求。如发现与技术要求不符合时,均应进行修正或更换。
2.不同制造厂的轮辋、新旧轮辋、挡圈与锁圈尽量不混装;备用轮辋应组合存放。
(六)做好爱胎例保
1.出车前的检查
(1)检查轮胎气压是否符合规定,气门咀是否漏气,气门帽是否齐全,气门咀是否碰擦制动鼓。
(2)检查轮胎螺母是否紧固,叶子板、档泥板、货箱等有无碰擦轮胎现象,并设法消除。
(3)检查并清点随车工具。如橇胎棒、千斤顶、车轮螺帽、套筒板手、气压表、手锤、挖石子钩等是否齐全。
2.途中的检查
(1)途中检查应结合途中停车、装卸的各种机会进行。停车地点应选择清洁、平坦、阴凉(夏天时)和不影响其它车辆通过的处所。
(2)检查轮胎螺母有无松动,叶子板、栏泥板、货厢等有无碰擦轮胎现象,并设法消除。
(3)挖出轮胎夹石和花纹中的石子及杂物。
(4)检查轮胎的磨损情况,检视轮胎气压是否充足,模试温度是否正常,胎面胎侧有无不正常的磨损现象,轮辋有无损伤。
3.一日工作完毕后检查
(1)停车场地应干燥清洁无油污,严寒地区应扫除车场上的冰雪,以免轮胎与地面冻结。
(2)停车后应注意轮胎有无漏气,并挖出夹石和花纹中的石子及杂物。
(3)检查轮胎螺母有无松动,备胎架装置是否牢固。如发现车辆机械有碰撞轮胎的现象,应设法消除。
(4)途中如换用备胎,损坏的轮胎应及时送修,并补登拆装记录。
(七)汽车行驶中轮胎的使用要点
1.汽车应起步平稳、加速均匀、中速行驶、选择路面、少用紧急制动。
2.夏季行驶,应增加停歇次数,如轮胎发热和内压增高,应停车休息散热,严禁放气降低内压,也不要用冷水浇泼。
3.行车中应注意道路上的粗大、尖锐或锋利的东西,防止刺伤轮胎。
4.不得靠近道路边石或人行道边行驶,以免损伤胎侧。
5.汽车陷入深沟或行驶在泥泞道路上时,应避免车轮空转。
6.行驶中应避免急剧转向,以防轮胎与轮辋发生切割现象。
7.装用防滑链时,应两边并装,通过困难地段后应即拆除。
(八)掌握子午线轮胎的使用特点
1.严格控制内压,必须按标准充气。使用中要做到经常检查补气。
2.子午胎必须选用标准轮辋。
3.同一轴上,子午胎不得与斜交胎混装。
4.装子午胎的汽车前束量应小于斜交胎。一般在0~3毫米范围内。

第三章 轮胎的保修
一、轮胎的保养
(一)汽车和挂车的轮胎保养间隔里程一律按汽车和挂车的相应保养间隔里程的规定执行。
(二)一级保养主要作业项目
1.检查轮胎螺母是否缺少及松紧程度,气门咀是否漏气,气门帽是否齐全。如发现损坏或缺少应即修理或补气。
2.挖出夹石和花纹中的石子和杂物,如有较深伤洞应用生胶堵塞。
3.检查轮胎磨损情况,如有不正常的磨损或起鼓变形等现象应会同轮胎管理技术员和驾驶员进行研究,找出原因,予以排除。
4.如需检查外胎内部时,应拆卸检查,如有损伤予以修补。
5.检查轮胎搭配有无不当,轮辋、挡圈、锁圈是否正常。
6.检查轮胎(包括备胎)气压、并按规定补足。
7.检查轮胎有无与其它机件碰撞现象,备胎架是否固定完好,如有不符合要求者,应予以纠正。
8.填写保养记录。
(三)二级保养主要作业项目
二级保养时,除执行一级保养的各项作业外,还应进行下列作业:
1.轮胎拆卸后应测量直径以作为换位和搭配的依据。
2.轮胎解体检查:
(1)外胎胎冠、胎肩、胎侧、胎内有无内伤、夹空、起瘤和变形等现象。
(2)内胎、垫带有无咬伤、折绉现象、气门咀、气门芯是否完好。
(3)轮辋、挡圈和锁圈有无变形、生锈,并视情上漆。
(4)轮辋螺栓承孔有无过度磨损或损裂现象。
3.排除故障后,进行装合和充气。
4.按规定进行轮胎换位。
5.发现轮胎有不正常磨损或损坏应会同有关人员查明原因,予以排除。
6.填写保养记录。
(四)子午线轮胎的保养
1.子午胎胎冠,胎侧一旦被刺伤、刮破,露出钢丝要及时修补,以免水气进入胎体,锈蚀钢丝帘线,造成早期损坏。
2.由于子午胎在使用中下沉量大,胎圈应力高,容易造成损坏,折装时应予注意。
(五)操作要点
1.充气
(1)轮胎充气应按照轮胎标准上规定的标准气压执行。但为了使轮胎在各种不同条件下能更好地应用和延长轮胎寿命,在路拱较大的地区行驶的汽车其后轮外挡轮胎可照标准增加20~30kPa(0.2~0.3kg·f/cm2)。
(2)新胎在未装配前应先紧固内胎气门咀垫片螺帽,以防在使用中漏气。
(3)充气前应检查气门芯与气门咀是否配合平整,擦净灰尘。充气后应检查是否漏气,并将气门帽装紧。
(4)充入的空气不得含有水份和油液。
(5)充气时应注意安全防护。充气开始时用手锤轻击锁圈,使其平稳嵌入轮辋圈槽内,以防锁圈跳出。
(6)气压表应定期进行校对,以保证气压表读数准确。
2.换位
(1)为了使轮胎磨损均匀,应结合车辆保养周期进行轮胎换位。在路面拱度较大的地区或夏季用胎,轮胎磨损差别较大时可增加换位次数。
(2)轮胎换位的方法常用的有“循环换位”法和“交叉换位”法两种,凡整车更换轮胎的汽车,可以采用以上换位法。凡装用不同成色的轮胎可以根据情况合理换位。
(3)轮胎换位时应按所调换的胎位调整气压。
(4)轮胎换位后须作好记录。
3.拆装
(1)拆装轮胎须在清洁、干燥、无油污的地面上支顶牢靠进行。
(2)拆装轮胎要用专门的工具,不允许使用大锤敲击或其他尖锐的用具拆胎。
(3)外胎、内胎、垫带、轮辋等必须符合规定时,才能进行组装。
(4)安装有向花轮胎时,应注意花纹方向标记。
(5)内胎装入外胎时,在外胎内部和垫带表面涂上滑石粉。
(6)气门咀的位置应装在轮辋气门咀孔的正中。如轮胎胎侧有轻点符号时,应将气门咀对准该符号,以便于平衡。轮辋上有配重块的轮胎,应做平衡调整。
(7)双胎并装时,应将里挡轮胎的车轮螺栓紧固后,再装外挡轮胎。两轮通风洞应对准,两胎气门嘴应按180°对称排列,并与制动鼓观察孔呈90°。
(8)无内胎轮胎每装一次,需要换上新的“O”型圈,“O”型圈要求完好,并将它放在植物油浸泡片刻。
(9)无内胎轮胎胎冠装有钢带时,应先把轮胎装在轮辋上,并充入1.5kg/cm2的气压,小心把钢带剪断除下。
(10)无内胎轮胎充气过程中,应用皂水检查轮辋与胎圈接触部“O”型圈、气门咀垫、气芯等处是否漏气。
(六)机具设备的维护
轮胎机具设备应指定专人负责保管,经常保持清洁,定期加油检修,防止漏油、漏电、漏水、漏气。空气压缩机是轮胎工作的重要设备,应配齐安全阀、油水分离器、压力表和自动开关,并定期检查,加强维护。做到安全生产,延长寿命。
二、轮胎的翻修
(一)轮胎的修补
1.轮胎修补要从“小”作起,即要及时修好小伤、小洞、小裂口。同时,根据其损坏的类型来决定其修补方法。
2.凡营运汽车较多的单位,可设轮胎修理小组,配备简易修补工具,对轮胎进行小修。
(二)轮胎的翻新
1.轮胎在使用过程中,应注意胎面的磨损程度和胎体的技术状况,符合翻新条件时,应及时送厂翻新,不可勉强使用,或不经翻新一直使用到报废。
2.轮胎花纹残留极限,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奖 惩
一、为了鼓励职工管好、用好轮胎,提高轮胎行驶里程,达到降低运输成本和节约原材料的目的,汽车运输管理部门可以根据财政部、劳动人事部、国家经委颁发的《国营工业、交通企业原材料燃料节约奖试行办法》的精神制订轮胎奖惩办法实施细则。
二、建奖条件:凡轮胎管理制度健全、统计考核凭证完善,轮胎实际里程符合上述试行办法精神的单位均可建立轮胎节约奖。
三、建奖对象:主要是驾驶员、胎工、轮胎管理技术员以及其他有关人员。
四、奖金分配比例由各地自行制定。
五、建奖种类及奖罚幅度:一般可分阶段考核奖惩,也可以将轮胎管理中的某些薄弱环节作为奖惩的附加条件。
六、奖金来源及罚金去向:奖金从轮胎超额里程节约价值中提取。奖金计入成本,单项列支,免交奖金税。罚金冲减轮胎成本。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河南省农业承包合同管理条例

河南省人大常委会


河南省农业承包合同管理条例
河南省人大常委会


(1993年12月21日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1993年12月21日公布施行)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发包与承包
第三章 合同的签订与无效合同的确认
第四章 变更与解除
第五章 违约责任
第六章 调解与仲裁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稳定、完善农村以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和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加强农业承包合同管理,保护农业资源,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调动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农业承包合同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其内部成员及其他承包者签订的明确双方在生产、经营、分配过程中权利、义务关系的书面协议。
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我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承包者之间签订的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等各类承包合同(以下简称合同)。
第四条 签订合同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在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坚持民主公开、自愿互利、协商一致、诚实信用、有利于生产经营的原则。合同任何一方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第五条 合同一经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
第六条 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业承包合同管理机构;乡(镇)人民政府主管本乡(镇)的农业承包合同管理工作,日常管理工作由农村经济经营管理部门负责。
县级以上农业承包合同管理机构的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有关农业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
(二)指导合同的签订、变更和解除;
(三)检查监督合同的履行;
(四)培训合同管理人员,保管有关资料。 乡(镇)合同管理部门除履行前款四项职责外,还应负责合同的鉴证和合同纠纷的调解。
第七条 县(市、区)、乡(镇)农业承包合同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业承包合同纠纷的调解和仲裁。

第二章 发包与承包
第八条 合同的发包方是拥有资源、资产的村、组集体经济组织。村、组集体经济组织不完善的地方,由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发包。承包方可以是村、组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含户、联户、个人合伙、专业队组),也可以是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个人。 本集体经济组织以? 獾牡ノ换蚋鋈顺邪模μ峁┎撇1#⑻峁┍Vと恕? 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成员有优先承包权。
第九条 发包的土地、林地、草地、水面、滩地、建筑物、机械设备和其他设施等资源、资产,其所有权不变。
第十条 发包的项目、指标、期限等,应在合同签订前,由村、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或村(组)民会议民主讨论通过。对一些数量、金额、面积较大的专业承包项目,实行公开招标承包。 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均等承包的责任田不收承包金。
第十一条 发包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对发包的集体资源、资产行使所有权;对依法取得国有资源使用权而进行发包的,拥有监督权;
(二)依照合同约定收取承包金,完成国家的农产品合同定购任务;
(三)有权制止承包方在生产经营中的违约行为,保护农业资源和其他资产不受损失,并不断增值;
(四)执行国家有关调整土地的规定,维护以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
(五)依照合同约定,为承包方提供生产、经营、技术等方面的服务;
(六)保护承包方的生产经营自主权及其他合法权益;
(七)定期公布承包金的收取和使用情况;
(八)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应履行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条 承包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依照合同约定,对承包项目行使生产经营自主权、产品处分权和收益权;
(二)承包期满时,在同等条件下,对原承包项目有优先承包权;
(三)在承包期内,经发包方同意,可以依法把自己承包的项目和权利、义务的部分或全部转包、转让给第三者,原合同仍然有效;
(四)承包荒山、荒地、水面、滩地、林地、草地等从事开发性生产经营的,在承包期内,承包人死亡的,继承人有继续承包经营的权利;
(五)有权抵制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调整土地,强制种植,以服务为名强行收费等行为;
(六)对承包的农业资源、资产合理利用,科学管理;
(七)依法缴纳税金,依照合同约定缴纳承包金,完成国家的农产品合同定购任务;
(八)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应履行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第三章 合同的签订与无效合同的确认
第十三条 签订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由发包方法定代表人和承包人或承包方代表人签字、盖章。
第十四条 合同签订后,根据双方当事人的意愿,可以到乡(镇)法律服务所见证,也可以到公证机关公证。
第十五条 合同必须具有以下主要条款:
(一)承包项目名称;
(二)发包方、承包方单位、地址及双方代表人姓名;
(三)发包方提供资源、资产的方位、数量、质量、等级、时间;
(四)承包方缴纳的税金、承包金及缴纳时间,国家农产品合同定购任务;
(五)发包方为承包方提供的服务项目和生产经营条件等;
(六)承包期限;
(七)资源、资产增值的处理;
(八)违约责任;
(九)双方约定的其他条款。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为无效合同:
(一)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
(二)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
(三)违反村、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或村(组)民会议决议;
(四)仗权垄断承包、压价承包或采取不正当手段签订;
(五)发包方无权发包;
(六)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签订的合同或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同自己或同自己所代理的其他人签订的合同。
第十七条 无效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效力。确认合同部分无效的,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 合同的无效,由人民法院或农业承包合同仲裁委员会确认。

第四章 变更与解除
第十八条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允许变更或解除合同:
(一)订立合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发生变化,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二)当事人双方协商同意,并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
(三)由于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的全部义务无法履行;
(四)由于当事人一方违约,致使合同不能继续履行或没有必要履行;
(五)承包方丧失承包经营能力;
(六)承包方进行破坏性、掠夺性生产经营,经发包方劝阻无效;
(七)承包的土地被征用或调整。
属于前款第(三)、(四)、(五)、(六)项规定的,当事人一方有权通知另一方解除合同。
第十九条 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对方应在接到通知书后十五日内或在当事人双方约定的期限内予以答复。无正当理由,逾期不答复,视为默认。 在变更或解除合同未达成协议前,原合同仍然有效。 因合同的变更或解除使一方遭受损失,除? 婪梢悦獬鹑蔚耐猓τ稍鹑畏脚獬ニ鹗А? 第二十条 经双方同意变更或解除的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由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后方能变更或解除。经鉴证、见证或公证的合同,必须将变更后的合同副本或解除合同的文书副本,报送原鉴证、见证或公证机关备案。
第二十一条 合同依法成立后,不得因承办人或法定代表人的变动而变更或解除。

第五章 违约责任
第二十二条 由于合同当事人一方的过错,致使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的,有过错的一方应承担违约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由双方承担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
第二十三条 违约金的数额应由当事人双方在合同中约定。违约金不足弥补实际损失的,违约方还应支付赔偿金;对方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违约方应继续履行。 违约金、赔偿金应在明确责任后十五天内偿付。
第二十四条 当事人一方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部分履行合同的理由,在取得有关证明以后,允许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者不履行,并可根据情况部分或全部免予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十五条 发包方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按合同约定向承包方支付违约金、赔偿金:
(一)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数量向承包方交付发包的资源、资产;
(二)未按合同约定的服务项目提供服务;
(三)违反国家有关调整土地的规定;
(四)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
(五)非法干涉承包方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六)截留、挪用国家有关规定的应向承包方兑现的款物;
(七)有其他违约行为。 法人代表个人擅自改变集体决定造成违约的,个人支付违约金、赔偿金。
第二十六条 承包方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按合同约定向发包方支付违约金、赔偿金:
(一)对承包的土地掠夺性经营、撂荒或改为非农业用地;
(二)对承包的建筑物、机械设备和其他设施等管理不善,造成破坏或损失;
(三)对承包的荒山、水面、滩地、荒地、林地、草地等不按合同约定进行造林、更新或开发利用;
(四)未按合同约定缴纳承包金;
(五)有其他违约行为。
第二十七条 由于行政非法干预,造成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原合同仍然有效;由此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由干预者或干预单位负责赔偿。

第六章 调解与仲裁
第二十八条 处理合同纠纷,应遵循先调解,后裁决的原则。
第二十九条 合同发生纠纷时,当事人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申请调解。当事人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依据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或事后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没有在合同中订立仲裁条款,事后又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
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条 合同纠纷案件由纠纷发生所在地的乡(镇)仲裁委员会仲裁,也可以到县(市、区)仲裁委员会仲裁。 仲裁委员会办理合同纠纷案件,由三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进行。 对一些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合同纠纷,可由仲裁员一人主持调解和仲裁。

第三十一条 仲裁人员,如果认为办理本案不适宜,应当自行申请回避;当事人发现仲裁庭成员与本案有关联,有权用口头或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 仲裁人员回避的决定,由仲裁机构作出。
第三十二条 仲裁委员会对合同纠纷的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制作调解书,调解书经当事人双方签字、盖章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调解未能达成协议或调解书签收前反悔,按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申请仲裁的,由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并制作仲裁决定书。
第三十三条 县(市、区)、乡(镇)仲裁委员会应在接到仲裁申请的二十日内作出仲裁决定。 对已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决定书,当事人应当履行。当事人一方在规定期限内不履行的,另一方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可以根? 菟酱锍傻氖槊嬷俨眯橹匦律昵胫俨茫部梢韵蛉嗣穹ㄔ浩鹚摺?
第三十四条 对合同进行鉴证、见证的,可以按省财政部门、物价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向当事人收取文书工本费。对合同进行公证、仲裁的,按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收费。
第三十五条 合同纠纷仲裁的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条例施行前签订的合同,继续有效。
第三十七条 农业企事业单位的农业承包合同可以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的具体应用问题,由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1989年3月27日发布的《河南省农业承包合同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1993年12月21日

关于限制进口类废物审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境保护总局办公厅文件
环办[2003]61号

关于限制进口类废物审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
中日友好环境保护中心:

为规范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废物(以下简称进口废物)的审批工作和进口废物批准证书的管理,根据《关于限制进口类废物环境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环发[2003]69号)、《关于委托中日友好环境保护中心负责进口废物审批有关问题的通知》(环函[2003]138号),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口废物申请的受理

1、中日友好环境保护中心废物进口登记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废物进口登记中心)负责进口废物审批的具体管理工作。

2、申请进口废物的废物利用单位,需提交以下材料:

(1)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废物进口申请书(见附件),并加盖申领单位印章;

(2)进口废物环境风险评价报告;

(3)废物利用单位有效的年检营业执照正本复印件或副本;

(4)其他需提交的材料。

3、进口废物的申请材料,经利用单位所在地地级市环保局初审和省级环保局(厅)审查同意后,由省级环保局(厅)列出清单,统一邮寄或以其他方式送达废物进口登记中心。

特殊情况下,由废物利用单位自送材料的,申请材料必须由省级环保局(厅)加盖公章密封,废物进口登记中心凭废物利用单位所在地省级环保局(厅)的介绍信受理。

二、进口废物的审批

1、废物进口登记中心根据省级环保局(厅)的建议,核准各加工利用单位年度审批总量和发证份数,并视具体情况一次性签发所有进口废物批准证书或分多次签发。

2、废物进口口岸的审批实行就近原则;每份进口废物批准证书的口岸不超过三个。

3、凡符合要求的申请,废物进口登记中心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签发进口废物批准证书。特殊情况下,最多不超过20个工作日。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签发进口废物批准证书:

(1)国家明令关停的企业;

(2)生产工艺或设备落后,污染严重的企业;

(3)非法转让或倒卖进口废物批准证书的企业;

(4)非法转让或倒卖进口废物的企业;

(5)申请材料弄虚作假或有其他欺骗行为的企业;

(6)违反国家法规政策的企业;

(7)我局规定的其他不得进口废物的情形。

三、进口废物批准证书的管理

1、进口废物批准证书由海关在批准证书的废物进口登记表内逐批签注核减进口废物数量。2003年7月1日以后签发的批准证书,其进口登记表核填满后,无论批准的进口废物数量是否已全部进口,该份证书均自行失效。

2、进口废物批准证书的有效期不超过一年,自批准之日起计算。

进口废物批准证书只能在有效期内延期一次,延期最长不超过六个月。

3、属于分多次签发进口废物批准证书的,废物利用单位所持批准证书使用完毕或自行失效后,可直接向省环保局(厅)提出申领下批次进口废物批准证书的申请;省环保局(厅)审查同意后,报废物进口登记中心核发下批次进口废物批准证书。

4、进口废物批准证书因故需要延期或更改的,废物利用单位在该证书有效期内可直接向省环保局(厅)提出申请;省环保局(厅)审查同意后,报废物进口登记中心核批。

废物进口登记中心将原证收回,扣除已使用的数量后,重新签发进口废物批准证书。更改批准证书的,有效期不变。

5、进口废物批准证书因丢失需要补办的,废物利用单位可在该证书有效期内直接向废物进口登记中心提出补办申请。申请应提交以下材料:

(1)公安机关出具的报案证明;

(2)在全国性综合或经济类报纸上登载作废声明的报样;

(3)海关出具的原批准证书使用情况的证明等。

废物进口登记中心审查核实后,扣除原批准证书已使用的数量,核发新证并通知我局原证作废。

四、进口废五金电器、废电线电缆和废电机审批的规定

1、从事进口废五金电器、废电线电缆和废电机加工利用的单位,必须是经我局批准的定点加工利用单位。

2、进口废五金电器、废电线电缆和废电机的批准证书,当年有效。特殊情况若需跨年度使用或申请延期的,有效期最长不超过次年3月31日。

3、进口废五金电器、废电线电缆和废电机的批准证书,废物进口登记中心分多次签发;每次签发的证书合计批准进口废物数量不超过对该加工利用单位核准的年度审批总量的50%。我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4、位于京、津、东北、华北等地区的进口废五金电器、废电线电缆和废电机加工利用单位,不予批准广东的口岸;其他位于广东以外省(直辖市、自治区)的加工利用单位,特殊情况需从广东口岸进口废物的,只予批准国家有关部门重点监管的口岸。

5、进口废五金电器、废电线电缆和废电机的加工利用单位,申领下批次进口废物批准证书,或申请批准证书延期、更改、补办的,必须在申请材料中详细说明已进口废物拆解后各种成分的去向,并附省级环保局(厅)的核实和预审意见。

附件: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废物进口申请书



二○○三年七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