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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议生态学基本知识/刘成江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07:50:45  浏览:828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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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试议生态学基本知识

               北安市人民法院 刘成江

    生态学是环境科学的基础理论学科。环境保护应该遵循的自然规律主要是生态学的规律。因此,学习和研究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有必要了解生态学的一些基本知识。
    生态学原是生物学的一个分支。生态学的概念是德国人伊海克尔在1866年提出的。他给生态学下的定义是:研究动物同有机和无机环境的全部关系。后来,经过发展,该定义被修改为:生态学是研究生物与其生存环境之间相互关系的科学。把主体从动物扩大为整个生物界。
    目前,生态学已经超出了生物学的范围,扩大到其他领域。除生物学中的植物生态学、动物生态学外,在地学中建立了海洋生态学、土壤生态学等。20世纪50年代以后,严重的环境污染与破坏,进一步失去了生态学的研究,又出现了人类生态学、社会生态学、污染生态学、城市生态学、生态经济学等。20世纪70年代,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把“人与生物圈”的研究列为全球性课题,强调从宏观上研究人与环境的生态学规律。
    生物与环境之间存在着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相互作用的复杂关系。这种关系基本上包括两方面:一方面,环境是生物生存的物质基础,生物与环境之间不断进行着物质循环与能量流动,环境为生物提供生存和发展的条件,并且不断地影响和改变着生物,使其从简单到复杂,从低级向高级发展另一方面,生物界在发展和变化的过程中,又给环境以后作用,特别是人类出现以后,对环境的改造所表现的反作用更为巨大。
    生态学的任务就是研究生物与环境之间帮组主其发展变化的规律与机理。
    需要了解生态系统和生物圈首先了解一下什么是生态系统,生态系统是生态学研究的中心课题。所谓生态系统,是指自然界由生物群体和一定的空间环境共同组成的具有一定结构和功能的综合体系。自然界的生态系统,有大有小、多种多样,小如一滴湖水、一块枯木、小池、花坛、草地,大到湖泊、海洋、森林、草原。地球上最大的生态系统就是生物圈,生物圈里包含了无数个大大小小的各式各样的生态系统。每个生态系统就是生物界活动的基本单元。人类便处于由各种生态系统组成的生物圈内。
    其次是生态系统的组成,生态系统由生产者、消费者、分解者、无生命物质四部分组成。
    1、生产者。生产者主要指绿色植物及单细胞藻类,它能够通过光合作用把太阳能转化为化学能,把无机物转化为有机物,不仅供给自身的发育生长,也为其他生物提供物质和能量,故称生产者。生产者决定着生态系统的生产能力的大小,构成生态系统的基础,因而在生态系统中居于最重要的地位。
    2、消费者。消费者是指所有的动物。从低级动物直到人类,都是依赖生产者制造的有机物维持生存的。消费者又分为一级消费者、二级消费者,等等。以植物为食的草食动物,如牛、羊、兔、蝗虫等为一级消费者;以草食动物为食的食肉动物,如狼、狐狸等为二级消费者;以二级消费者为食的食肉动物为三级消费者。有的动物包括人类是杂食者,既食植物又食动物,称为混合消费者。消费者虽然不是有机物的直接生产者,但在生态系统的物质和能量转化过程中处于中间环节,因而也是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
    3、分解者。分解者主要是指有分解能力的各种微生物,也包括一些腐生性动物,如白蚁、蚯蚓等。分解者能把生态系统里的动物和植物尸体分解成简单的化合物,再提供给植物利用。分解者的作用是保证生态系统的循环,也是生态系统的有机组成部分。
    4、无生命物质。无生命物质包括自然界中各种有机物、无机物和自然因素,如阳光、水、土壤、空气等。这些无生命物质为生物提供了必需的生存条件。
    生产者、消费者、分解者和无生命物质组成生态系统的有机的统一,并且沿着一定的途径不断地进行着物质循环与能量的流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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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建设部党组关于2007年建设系统精神文明建设工作的意见

中国共产党建设部党组


中共建设部党组关于2007年建设系统精神文明建设工作的意见

建党[2007]18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及有关部门,山东省、江苏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部机关各单位、直属各单位,部管社团:

  2007年建设系统精神文明建设工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大以来历次全会精神,紧紧围绕建设事业改革发展稳定的实际,着力提高建设系统干部职工文明素质,动员各方面力量以实际行动迎接党的十七大召开,为全面完成建设系统各项工作任务、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思想保证和精神动力。

  一、推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打牢团结奋进的思想基础

  (一)进一步加强思想理论教育。组织干部职工特别是党员干部深入学习邓小平理论,学习“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江泽民文选》,深刻理解党的十六大以来党中央提出的以人为本、科学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创新型国家、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推动建设和谐世界、加强党的先进性建设等一系列重大战略思想,不断提高思想理论水平。引导广大干部职工按照建设系统实施“十一五”规划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职责任务,自觉运用党的理论创新成果,指导建设系统改革发展稳定的具体实践。

  (二)深化思想道德建设。坚持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基本内容和基本要求融入建设系统精神文明建设的全过程,贯穿于精神文明建设的各个方面,作为长期任务,常抓不懈。继续在干部职工中开展以“八荣八耻”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把深入持久地学习宣传社会主义荣辱观,作为加强思想道德建设的思想武器和重要任务,积极推进与社会主义荣辱观相适应的思想道德体系建设。继续深入开展“迎奥运、讲文明、树新风”活动,组织实施“提升中国公民旅游文明素质行动计划”,加大《出境旅游文明行为指南》和《国内旅游文明行为公约》宣传力度,在每个重大节日前后围绕倡导文明言行、普及礼仪知识,掀起学习宣传的热潮,广泛开展文明旅游实践活动。积极组织参加中央文明办开展的以构建和谐社会和践行社会主义荣辱观为主题的全国思想道德公益广告征集及展播展示活动。

  (三)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工作。不断提高思想政治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围绕今年全国建设系统工作任务,特别是各项重大改革政策措施的出台,及时掌握思想动态,分析突出问题,把干部职工的思想统一到中央和部的各项部署上来,为各项任务的完成提供思想保证。继续贯彻《建设部关于建设系统企业文化建设指导意见》,积极推进企业文化建设,借鉴和吸收企业文化建设的有益成果,确立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相符合的企业价值目标。高度重视舆论宣传工作,精心组织策划建设系统重大主题宣传和重点活动报道,营造积极向上的舆论氛围。加强新形势下思想政治工作研究,针对重大现实问题,深入调查,开展专题研讨,推进成果转化,为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工作服务。

  (四)积极营造十七大胜利召开的浓厚氛围 。认真做好迎接党的十七大胜利召开和学习贯彻十七大精神的各项工作。广泛宣传十六大以来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取得的伟大成就,充分反映建设事业改革发展的辉煌业绩和最新成果,结合本部门和本地区实际,开展多种形式的专题活动,在全系统形成迎接十七大胜利召开的浓厚氛围。十七大召开后,迅速掀起学习贯彻热潮,把广大干部职工的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十七大精神上来,把智慧和力量凝聚到实现十七大确定的宏伟目标和各项任务中去。

  二、强化公共服务职能,加强政风行风建设

  (一)推动建设行政机关转变职能、改进作风。继续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 规范行政行为,做到科学行政、民主行政、依法行政。认真落实国务院纠风办《关于2007年纠风工作的实施意见》,按照“管行业必须管行风”的原则,落实对本系统的监管和指导责任。当前,特别要对有些地方和单位存在的奢侈浪费、形式主义,以及漠视群众疾苦、损害群众利益等行为进行坚决制止和纠正。结合实际,认真研究并提出为群众办实事办好事的具体措施。继续落实好《关于进一步推行建设系统政务公开的指导意见》和《建设系统六项办事公开制度》,部机关要率先垂范,拓宽政务公开内容,疏通政务公开渠道,重点抓好集中行政审批网上申报工作。各地建设部门要从实际出发,搞好行政服务中心和办事大厅的建设,在市政公用行业继续推行社会服务承诺制。

  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纠风办《关于进一步深化和规范民主评议政风行风工作的指导意见》(国纠办发[2006]8号),积极参加地方政府开展的政风行风评议工作,主动查找、认真整改在政风行风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推动建设行政机关转变职能,改进作风。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政风行风评议的有关工作,严格执行评议工作纪律。要将政风行风评议情况作为精神文明建设评优表彰的重要条件。根据国务院统一部署,认真开展清理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确保按时按要求完成清理任务。

  (二)全面推进12319服务热线建设。把推进12319服务热线建设作为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措施,按照“今明两年,直辖市及各省(区)地级以上城市全部开通并确保正常运行” 的目标,加快12319服务热线建设步伐。没有开通的地区要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规划和具体措施,加快建设速度,尽快开通;已开通的地区要不断扩大行业覆盖面,提升功能,提高水平,确保运转正常。积极推动 12319服务热线与数字化城市管理新模式的结合,大力宣传推广12319服务热线建设经验。制定下发12319建设事业服务热线建设标准,将12319热线建设逐步纳入规范化、标准化轨道。

  (三)加快建设系统诚信体系建设。进一步完善建筑市场和房地产市场信用档案体系,加大失信惩戒力度,促进市场诚信体系发展。继续抓好建设部《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和《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的实施工作,按照加快推进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要求,研究制定统一的诚信评价标准;建设统一的诚信信息平台;完善统一的诚信法规体系,构建统一的诚信奖惩机制。继续推进在家装行业开展的“共铸诚信、规范化服务”活动,逐步拓展到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其它窗口行业,加快完善有关标准。

  三、深入开展精神文明创建活动,不断提高创建水平

  (一)推动文明行业创建活动取得新成效。继续组织参加中央文明委开展的创建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行业活动。以创建文明行业为重点,以建成更多的文明行业为目标,加强对文明行业创建工作的指导,修订完善建设系统文明行业创建标准,适时召开座谈会,总结创建经验,推广创建成果。各地区要继续推进文明工地、文明小区、文明景区等创建活动,结合实际,拓宽思路,改进方式,创新有地区特点和行业特色的创建活动,不断扩大创建活动的覆盖面和影响力。

  (二)深入开展青年文明号创建活动。按照《全国青年文明号活动管理办法》要求,坚持全面推进与个别指导相结合,加大窗口服务行业创建力度和对空白地区指导力度。积极推动青年文明号活动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四季度组织开展对建设系统全国青年文明号负责人的培训工作,积极推荐青年集体负责人参加全国青年文明号活动组委会办公室组织的培训。

  (三)扎实开展“创建文明机关,争做人民满意公务员”活动。切实加强部机关自身建设,以创建学习型机关为切入点,按照“为民、务实、清廉”的要求,着力增强党员干部的大局意识、服务意识和廉政意识,不断提高党员干部开拓创新的能力,依法行政的能力,服务基层、服务群众的能力,推动职能转变、提高行政效能,以创建活动的实际成果为各地建设行政机关作出表率,起到示范带头作用。

  四、着力提高干部职工队伍素质,大力培育宣传先进典型

  (一)进一步加强公务员队伍建设。认真组织各级领导干部学习贯彻胡锦涛同志在中央纪委第七次全会上的重要讲话,全面加强公务员队伍的思想政治建设,重点抓好领导干部思想作风、学风、工作作风、领导作风、生活作风建设。弘扬新风正气,抵制歪风邪气,着力解决突出问题,真正做到“勤奋好学、学以致用;心系群众、服务人民;真抓实干、务求实效;艰苦奋斗、勤俭节约;顾全大局、令行禁止;发扬民主、团结共事;秉公用权、廉洁从政;生活正派、情趣健康。”

  全面贯彻《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和《2006—2010年全国干部教育培训规划》,组织对公务员进行公共行政、公共政策、公共经济和依法行政培训,把教育培训与实践锻炼结合起来,不断提高各级公务员管理社会事务的本领、协调利益关系的本领、维护社会稳定的本领。

  (二)着力提高一线职工队伍素质。坚持对一线人员的培训制度,发挥建设系统各级职业培训机构的作用,不断提高从业人员的思想素质和业务技能。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农民工工作的政策措施,重视做好农民工培训工作,继续推进建设系统“阳光工程”,组织实施建设系统“温暖工程”,研究推进建设系统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工作的政策措施。在全系统推广杭州等地农民工学校的创办经验,适时召开全国建筑业创办农民工学校现场经验交流会。加强各地农民工职业技能鉴定和培训工作,确保完成年度技能培训任务。

  (三)充分发挥先进典型的示范引导作用。充分挖掘老典型的时代内涵,积极培育和树立不同行业、不同类型的新典型。在《中国建设报》开辟“建设者风采”栏目,持续不断、大张旗鼓地宣传各地涌现的先进模范人物,适时组织先进典型事迹报告团赴部分地区巡回报告,注重学习宣传先进典型的实际效果。组织召开全国建设系统精神文明建设工作会议,总结工作,交流经验,表彰全国建设系统先进集体、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和全国建设系统精神文明建设先进单位、先进工作者;命名一批全国建设系统行业标兵。

  五、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全面推进平安建设

  (一)解决好事关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坚持把解决好损害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作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维护稳定的工作重点,着力解决好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加强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继续开展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完善住房公积金缴存和使用政策,实际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增长5%。加强廉租住房制度建设,规范和改进经济适用住房管理,解决好城镇中低收入特别是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推进房屋拆迁管理工作规范化,继续总结完善拆迁法规政策,处理好拆迁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推动文明拆迁、阳光拆迁。坚决纠正新农村建设中不顾农民实际承受能力,不尊重农民意愿,盲目建设、强拆强建等加重农民负担、损害农民利益的行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清理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按照再接再厉、善始善终,标本兼治、重在治本要求,巩固清欠成果,建立长效机制。继续抓好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专项整治工作,确保出租汽车行业稳定。切实维护好建设系统农民工合法权益,进一步加强对进城务工人员的教育、服务和管理。

  (二)切实加强平安建设,维护系统和社会的稳定。按照中央关于处理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要求,深入开展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妥善处理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健全和完善工作机制,努力从源头上减少和化解矛盾纠纷,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减少不和谐因素。按照《建设部关于建设系统深入开展平安建设的意见》,继续推进基层平安创建活动,总结开展创建活动经验,丰富创建活动内容。加强学校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将治安、消防、交通等基础设施建设列入学校建设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严格对青少年活动场所用地规划管理,加大对学校周边建设工程执法检查力度,依法及时拆除学校周边的各种违章建筑和易倒塌的危险建筑。指导和监督中小学燃气、供热等基础设施的建设及安全运营。继续开展建设系统进城务工人员法律援助工作。层层建立平安建设责任制,坚持维护稳定一票否决制度,确保综治维稳各项工作落实。

  六、加强组织领导,全面落实精神文明建设各项任务

  各级领导干部要充分认识精神文明建设在推进建设事业改革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放在突出位置切实抓紧抓好。坚持一把手亲自抓,部门合力抓,努力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坚持把精神文明建设纳入系统和行业发展总体规划,明确目标,落实责任,做到机构健全、人员到位、经费落实。不断完善精神文明建设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加强制度建设,保证精神文明建设与业务工作同时部署、同时检查、同时考核、同时落实。深入研究和探索新形势下精神文明建设工作规律,创新精神文明建设的理论和实践,提高精神文明建设整体水平。发扬求真务实的作风,不做表面文章,不搞形式主义,以精神文明建设的实际效果吸引广大干部职工积极参与到精神文明建设的工作中来。

  中国共产党建设部党组

  二〇〇七年二月十五日


山西省太旧高速公路路政管理暂行办法

山西省人民政府


山西省太旧高速公路路政管理暂行办法
山西省政府

山西省人民政府令
 (第77号)


  《山西省太旧高速公路路政管理暂行办法》,已经1996年6月20日省人民政府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 孙文盛
                          1996年6月24日


第一条 为加强太旧高速公路(以下简称高速公路)路政管理,保护高速公路路产、路权,保障高速公路安全畅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高速公路、高速公路用地和高速公路设施。
第三条 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高速公路管理机构,负责高速公路路政管理,其职责是:
(一)组织实施有关高速公路路政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实施高速公路路政、路况巡查,并制止违反高速公路路政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
(三)与土地、城建、规划等部门共同依法控制高速公路两侧的建筑事宜;
(四)审批高速公路的特殊利用和超过公路、桥梁限载标准的车辆通行;
(五)维护高速公路养护和施工作业的正常秩序;
(六)负责高速公路路面障碍的清理;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四条 高速公路路政管理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应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路政管理证件,按国家有关规定着装、佩戴公路路政胸徽;专用于执行路政巡查任务的车辆在高速公路上执行路政巡查任务时,应当装有高速公路路政管理专用标志和灯饰。
第五条 除高速公路路政、交通管理人员和养护、施工人员外,任何人不得在高速公路隔离栅以内行走、作业和逗留。
第六条 在高速公路及其用地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挖沟、截水、取土、采石,利用边沟徘污、灌溉;
(二)堆放物料、倾倒垃圾、放养牲畜;
(三)履带车、铁轮车、教练车、运输易抛撒物品采取封闭措施不符合规定的车辆以及其他有损高速公路路面的机具行驶;
(四)毁坏绿化设施,花草树木;
(五)其他有损公路路产的行为。
第七条 禁止擅自占用、利用高速公路路面、防护设施和所属两侧用地,禁止攀越、移动、涂抹高速公路防护设施,禁止损毁、污染高速公路路面和防护设施。
第八条 凡需占用或利用高速公路路产,修建跨越或穿越高速公路的桥梁、管线等设施和在高速公路路面上临时作业的,必须经高速公路管理机构批准;涉及交通安全的,须经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批准。
第九条 凡驶入高速公路的拖车或挂车均须安装轮胎漏气报警器。未安装或失效的,不得驶入高速公路。
第十条 凡驶入高速公路的各类车辆,应配备千斤顶垫木板、支轮三角木、修车漏油垫。未配备的,不得驶入高速公路。
第十一条 下列行为须经高速公路管理机构批准:
(一)在高速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各种灯饰标志、牌坊、牌架以及信号灯等设施的;
(二)在高速公路控制线内设置构造物、广告、宣传栏等标牌的;
(三)在高速公路上拉运可能对高速公路及其设施造成严重破坏的物品的。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高速公路两侧边沟(坡脚护坡道、坡顶截水沟)外缘30米和立交桥通道边缘50米内,修建任何永久性设施。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高速公路下掘进采矿,不得在高速公路两侧50米内开山采石或是进行其他危险作业,不得在隧道周围100米内挖土和200米内开山采石,不得在距大中型桥梁200米内的河道中挖砂采石、筑坝拦水、压缩或扩宽河床、倾倒垃圾,不得利用桥涵加设闸门、?
刹酆凸艿馈?
第十四条 高速公路养护人员进行养护作业时,应着安全标志服,并设置明显的施工标志。所有车辆必须按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批准设置的交通控制标志指示的车速、车道或路线行驶。
第十五条 高速公路路政巡查人员发现高速公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时,应迅速通知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应立即派员赶赴现场抢救伤者和财产,勘查现场,收集证据。事故现场勘查、取证事宜完成后,经处理现场的交警同意,高速公路路政管理机构应及时将毁损车辆拖运
出高速公路外;对事故车辆需进一步进行勘查鉴定的,应存放在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指定的地点。对损坏道路及其设施的车辆,路政管理机构负责路产损失的索赔。
在高速公路行驶的车辆因机械故障停驶时,驾驶人员应立即将故障车辆移至紧急停车带维修,一小时内不能修复的,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应及时将车辆拖运到服务区或高速公路外。
拖运事故毁损车辆和机械故障车辆的清障费用,由被清车辆当事人承担。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六务第(二)项,第十一条第(-)、(二)项和第十二条规定的,由高速公路管理机构责令其清理或拆除;拒不拆除的,高速公路管理机构有权强行拆除。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一)、(三)、(四)、(五)项和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三)项规定的,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可予以警告;损坏公路路产的,责令赔偿损失;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公路路产损失百分之十五至百分之二十五的罚款。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造成公路路产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公路路产损失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三十的罚款。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损坏高速公路路产不按规定赔偿损失的,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可依据《山西省公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扣留当事人的车辆或相关证件,待其接受处罚后,放行车辆,退还证件。
第二十条 当事人在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作出扣留车辆或证件的处罚决定后,三个月内既不接受处罚,又不依法提起诉讼的,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可依据《山西省公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将被扣车辆及随车物品变卖处理。变卖所得除充抵应赔偿高速公路路产损失以及罚款和其
他费用外,剩余部分归还当事人;变卖所得不足部分当事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补齐。
第二十一条 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及高速公路路玫管理机构的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敲诈勒索、循私舞弊的,按管理权限由有关单位给予行政处分;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依法进行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高速公路路产的赔偿标准和清障收费标准由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物价部门共同制定。
第二十三条 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委托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处罚。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6年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