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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议死刑悖论/龙城飞将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13:04:01  浏览:807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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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议死刑悖论

龙城飞将


  不打不相识。我也Protagoras君经过一番讨论,虽未谋面,但在语言上我们已经缓和。观点可能不同,但彼此对对方的观点是尊重的,仔细研究的,同时,双方对彼此之间言语上的一些“不敬”也予以充分的理解。
  在我与Protagoras君的讨论中,他提到了我国的死刑悖论:“总结我们的争论……应当在定义、划分、语境逻辑这些方法上再下功夫。刑法确实是最好的逻辑题材,逻辑好,刑法会显得很不好。我可以举一个例子,我国刑法有个死刑悖论:它划分了死缓的三种后续情况,立功、无犯罪、继续犯罪,漏洞水平达到了刑法学家们自己从来没有发现过它,这个问题是法律逻辑学家发现的,其实很简单,立功与继续犯罪是可能兼有的——死缓罪犯武松越狱(继续犯罪),然后又打死老虎救了为赵官家采灵芝的人”
我查了一下《刑法》第50条,“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看来Protagoras君所讲的不是死刑悖论,而是死缓悖论。
  根据Protagoras君的观点,死缓的三种后续情况中,立功、无犯罪应当没什么争议,问题就存在于第三种情况:“继续犯罪”。我认为,如果“继续犯罪”作为一个独立的概念,它的内涵就是判决之后继续犯罪,它的外延即其分类可能有几种:一、在监狱内继续犯罪,比如打人、投毒等。二、越狱后继续犯罪。越狱本身是继续犯罪的一种,越狱成功的罪犯为了生存往往又要偷抢,又是继续犯罪。当然,立功与继续犯罪可能兼而有之,比如死缓罪犯开枪越狱后又打死考虑,救了为赵官家采灵芝的人。所以,我还是希望有机会看到Protagoras君关于死缓悖论更进一步的分析。

  关于死刑,也存在诸多悖论。世界范围内死刑废止论与保留论之争陷入僵局,其部分原因是单就刑罚本身而论,双方已在所有分歧方面充分阐述了自己的观点,同时又无法说服对方。这也许正表明死刑绝不仅是一个刑罚或法律问题,它深深植根于更广阔的社会和人性土壤中。这两种对立的观点可以算作是死刑悖论的一种。这是从死刑存废理论方面看的悖论。

  卢梭说:“人生而自由,却无时不在枷锁之中。”人类的行为既是自主选择的,又受诸多社会因素制约甚至决定。许多罪行既是罪犯自行选择的恶果,又与社会与制度之缺陷、弊病不可分。对这类犯罪的发生,个人与社会同样负有责任。但死刑却要求个人以生命——实质上是他所拥有的一切——承担自己、他人与社会应共同承担的责任。因此可以说,死刑制度存有与身俱来的内在悖论 。这是从死刑的责任主体方面看的悖论。

  一方面,死刑被描述为一项罪行之终结,社会便满足于由此获得的复仇快感,忽视了对犯罪之社会土壤的改良。另一方面,死刑代表了彻底的、不可逆的不宽恕,它既杜绝了崔英杰们的改过自新之路,杜绝了社会改造教育罪犯的矫正、修复之路。我们可以追问:即使死刑可以了却崔英杰欠李志强的生命之债,但它能偿还社会欠崔英杰的谋生之债、救助之债、人道之债、公正之债吗?这是从死刑结果方面看的悖论。

  在司法实践中,此悖论则表现为适用死刑中的公正与平等问题,

  一方面,由于死刑的不可分性,死刑往往体现为不同罪却同罚,如崔英杰这样的激情杀人,可能与蓄谋杀人一样面临极刑,有悖于刑罚的公正性;另一方面,死刑适用中可能出现同罪不同罚,例如现实中城管队员打死小贩、警察刑讯逼供造成犯罪嫌疑人死亡的,几乎不可能被判处死刑。在这样的社会制度下,弱势者往往更可能被送上绞刑架。这是从死刑实际执行方面存在公正与平等的悖论。

  下面＀讲一个荒谬的逻辑故事,可能提示死刑的另一个方面。按照社会契约论的观点,国家是代替我们执行对公共事务的处置权力。换言之,国家所代表的依然是一个一个的公民。那么国家对个人执行死刑,也是大部分公民对另一个公民行驶剥脱生命的权力。问题是,这个剥夺生命的权力又是从哪里来的?难道仅仅因为是“大多数”的公民,就不言自明的具有了该权力?一部叫做《奇诺之旅》的动画片,剧中的主人公旅行到一个国家。这个国家的所有事务由大家投票,然后已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来决定。刚开始的时候好像一切都不错。但是很快,人们对跟自己意见不同的人越来越厌恶起来,于是有一批人提议对那一小部分持不同意见的人处以死刑。纵然那少部分的人极力反对,但是赞成的还是占了多数。于是那少部分的被处死。这个过程不断持续,到最后国家只剩下一个人,其他的都被处死了。讲这个故事只是想要说明,很多时候,“多数人赞成的决定”,和“具有合法性”,并不能划上等号。这是从民主决策程序方面而言的死刑悖论。

  两年前,上海三联书店出版了美国作者富兰克林•齐姆林著的《美国死刑悖论》。到 2005 年 10 月 4日止,在法律上或实践中废除了死刑的国家已达到 121 个,其中民主发达国家50多个,作为民主典范标本、在世界上一直高举人权大旗的美国却仍在保留死刑制度,这是死刑在社会实践中的悖论。

  围绕死刑问题似乎不可消解的混乱折射出美国人价值观念中一种深层而久在的分裂。一方面,死刑有违于美国至高的法律原则——公平与正当程序。另一方面,死刑代表了美国人对暴力社会司法的深层信仰,即:将刽子手视为地方控制的代理人和社区价值的捍卫者。这是死刑在人们观念上的悖论。

2010-4-2 凌晨1:45
作者博客:http://www.yadian.cc/people/6493/
http://blog.sina.com.cn/zjysino20080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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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集中招标(议标)采购药品价格管理若干规定

湖南省株洲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株洲市集中招标(议标)采购药品价格管理若干规定》 株政办发[2004]40号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集中招标(议标)采购药品价格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局、委、办,市各医疗单位:
现将《株洲市集中招标(议标)采购药品价格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印发给你们,请你们认真遵照执行。




二○○四年七月三十日

株洲市集中招标(议标)采购药品价格管理若干规定
市物价局
第一条 为规范药品集中招标(议标)采购过程中的价格行为,促进药品招标工作顺利进行,进一步降低药品价格,减轻群众医药费用负担,根据国家、省有关集中招标采购药品价格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进入我市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服务中心,参与药品招投标的双方价格行为,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医疗机构是指县及县以上人民政府、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等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
第三条 株洲市物价局负责株洲市药品招投标过程中的价格管理工作。
第四条 药品集中招标(议标)采购活动参与各方要认真执行国家、省、市的有关药品价格政策,遵循质量优先、价格合理、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禁止以不正当价格行为从事招投标活动。
第五条 医疗机构经销的药品(精神类药品、麻醉药品、中药材除外)均纳入市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范围,实行统一集中招标。市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中心负责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具体事宜。
第六条 集中招标采购药品价格管理程序。
(一)药商出具政府定价药品价格公示资料;
(二)开标公布投标价格;
(三)评(议)标确定中标价格;
(四)在中标价格基础上,根据顺价销售的原则,制定让利零售价格;
(五)发布医院执行的让利零售价。
第七条 药品经销单位竞标政府定价的药品,必须向市价格主管部门提交在湖南省物价局已进行药品价格公示的资料,经审核后取得竞标资格。
第八条 药品经销单位不得以低于生产成本或进货成本的价格投标,排挤竞争对手,不得相互串通、刻意抬高药品投标价格。否则,一经发现,由物价部门建议取消其参与投标资格。
第九条 物价部门在收到市药品招标采购中心中标药品价格资料后10个工作日以内计算出让利零售价,并向社会公布具体执行时间。计算让利零售价,应根据省有关文件精神,以株洲市药品流通领域最具代表性的药品经销单位的市场零售价为依据制定医疗机构顺价后的让利零售价格。对投标价格高于市场零售价的,作废标处理;计算的让利零售价高于国家规定最高零售限价的,一律按国家规定的最高零售限价执行。
第十条 医疗机构中标药品(包括政府定价的药品和市场调节价的药品)价格必须严格执行进价加差的作价办法,即中标药品(含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及用品)让利零售价格一律按中标价格顺加最高差别加价率制定。
计算公式为:
让利零售价格=中标价格×(1+差别加价率)
最高差别加价率:
中标价0.01-50.0050.01-500.00500.01以上〖〗最高差别加价率30%25%20%〖〗备注中标价格指某种药品最高
计价包装单位的中标价格第十一条中标药品让利零售价格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原则上执行期为一年。国家临床新药和未纳入集中招标而医疗机构有临床需要的药品,应经市物价、药监、卫生部门审核后方可进入市药品招标采购中心招标,药品价格应执行物价部门顺价计算后的让利零售价。
第十二条 药品购销双方必须按实际中标价格进行结算,如实开具发票,如实记帐。由市物价部门会同监察、工商、卫生、药监、医保等部门对医疗机构药品价格进行跟踪检查;对规避中标药品而使用非中标药品替代中标药品的行为,要依法予以查处;对拒不执行中标药品让利零售价格的,擅自扩大经销差价率,或向医药生产、流通企业索取利润的,由物价部门依法查处,没收非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监察部门对其主要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株洲市物价局负责解释。自2004年8月1日起执行。


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关于实施已建矿山有偿协议出让公示工作规则(试行)

福建省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


关于印发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关于实施已建矿山有偿协议出让公示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



机关相关处室、各分局,市土地开发总公司:

  现将《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关于实施已建矿山有偿协议出让公示工作规则》(试行)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



                               二00五年五月二十日


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关于实施已建矿山有偿协议出让公示工作规则(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已建矿山延续、扩大开采范围的采矿权协议出让活动,提高协议出让活动的公开性和公正性,根据福建省国土资源厅《福建省矿业权招标拍卖与挂牌出让管理办法》第十条和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关于已建矿山采矿权有偿出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厦门市辖区范围内因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满,需延续开采,或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需扩大开采范围的,经有权审批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采用协议方式出让采矿权的,在签订采矿权有偿出让合同前,应依据本规则进行公示。

  第三条 厦门市采矿权协议出让公示活动由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地质矿产管理处组织实施,厦门市土地开发总公司承担具体工作,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纪委监察室对公示活动进行监督。

  第四条 凡符合本规则第二条规定采用协议方式出让采矿权的,在签订采矿权有偿出让合同前应在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网站(网址:www.xmtfj.gov.cn)和厦门市土地矿产资源交易市场进行公示。公示的内容应包括:

  1、采矿权人(含许可证号和办证时间);

  2、生产规模;

  3、矿山位置;

  4、出让年限;

  5、出让价款;

  6、其他与采矿权协议出让有关的信息。

  第五条 协议出让采矿权按下列程序公示:

  1、出让人在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网站和厦门市土地矿产资源交易市场发布采矿权协议出让信息公示;

  2、厦门市土地矿产资源交易市场接受协议出让采矿权公示的咨询,受理对协议出让采矿权出让价款的异议;

  3、厦门市土地矿产资源交易市场将异议提交给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地质矿产管理处,地质矿产管理处予以正式答复;

  4、公示期满,填写采矿权协议出让公示结果表,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地质矿产管理处、纪委监察室签署意见。

  第六条 采矿权协议出让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个工作日。

  第七条 采矿权协议出让公示期间,厦门市土地矿产资源交易市场受理对协议出让价款的异议,企业法人、自然人对协议出让采矿权的出让价款有异议的按如下方式提出:

  1、在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网站下载或向厦门市土地矿产资源交易市场领取《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关于采矿权协议出让价款异议意见登记表》(以下简称“意见表”);

  2、意见人填写并向厦门市土地矿产资源交易市场提交《意见表》,意见人在提交意见表的同时提交有关身份证明,意见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交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意见人为公司企业法人的应提交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

  3、厦门市土地矿产资源交易市场受理意见人提交的《意见表》,并向意见人填发异议受理确认书。

  4、厦门市土地矿产资源交易市场在受理异议的当日向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地质矿产管理处移交《意见表》和有关证明文件。

  5、厦门市土地矿场资源交易市场应在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对意见人的意见作出确定性的处理意见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有关处理意见书面告知意见人。

  第八条 工作人员在公示活动期间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 本协议出让采矿权公示规则由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地质矿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正式实施。



已建矿山采矿权协议出让公示结果表.doc
http://www.xm.gov.cn/zfwj/P020050608324397500387.doc
关于已建矿山采矿权协议出让价款异议意见登记表.doc
http://www.xm.gov.cn/zfwj/P020050608324398126593.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