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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电子案卷流转办案制度的多种功能/刘仕杰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15:22:02  浏览:899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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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电子案卷流转办案制度的多种功能

锦州铁路运输检察院 刘仕杰


为使科学技术服务于检察工作,有力推动检察工作的开展,许多检察机关都在大力进行科技强检工作,取得了很好地效果。笔者工作于基层检察院,也进行了摸索和实践,创建了刑事诉讼过程中以电子案卷为核心的流转办案制度,起到了将信息化建设与业务建设、队伍建设结合起来的突出作用,在此论述一下该项制度的多种有益功能。
所谓电子案卷流转办案制度,笔者将其定义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以电子卷宗(原始刑事案件纸质卷宗进行数字化加密处理而形成的卷宗)为载体进行流转实现多种功能的办案制度。具体而言它包括以下三方面内容:一是对提请批准逮捕作出有罪决定的案件,公诉部门即进入案件预办阶段,通过对电子卷宗的审查提出引导取证意见,从而使案件真正移送审查起诉时提高案件质量和诉讼效率;二是批捕和公诉环节制作的电子案卷要同时分流给主管领导、提请检委会讨论的案件分流给检委会委员、需要考评的案件分流给案件考评人员,实现对案件的有效监督和制约;三是对于所形成的电子案卷,公诉部门可直接用于多媒体示证,并最终成为多媒体数字化档案。
笔者认为电子案卷流转办案制度,可以有效实现了以下五方面功能:
一是能有效缩短了办案时限,降低了退补次数,提高了诉讼效率,减少了犯罪嫌疑人隐性羁押期限。由于公诉科办案人提前阅卷、提前审查,提前与公安机关沟通证据情况,从而使案件存在了一定时间的预办阶段,因而该案真正移送到审查起诉时,证据已较为全面、办案人对案情已较为熟悉,从而能够迅速审查、提审,得出审查结论,有效缩短法定办案时限。时限的缩短,也就意味着退补次数的减少,犯罪嫌疑人侦查羁押期限的减少,不仅提高了诉讼效率,也体现了对犯罪嫌疑人人身自由权的重视。
二是能有效加强对侦查机关、侦查部门的引导取证,提高了诉讼质量。电子案卷的存在和案件的预办使公诉科办案人能够真正掌握案件和证据情况,从而在引导取证上更具操作性。案件预办阶段的引导取证可以有效避免因侦查阶段时间过长缺乏引导而导致的证据灭失;经引导取证的案件移送起诉后,证据会更加符合起诉要求,从而提高了诉讼质量。
三是能强化对案件质量的监督,畅通案件质量监督考评的有效渠道。过去对案件的监督只所以无法有力、有效地开展,主要源于监督人员、监督部门不掌握原始案件卷宗,案件办结了卷宗就到了法院,监督起来不顺畅。由于没有对案件事实的把握,没有对案件证据的审查,仅凭检察机关的内部小卷,是难以得出案件是否存在错误的结论。电子案卷的实行就解决了这一问题。案件受理后形成的电子案卷不仅分流给预办阶段的办案人,而且要分流给科室负责人、主管检察长、检察长,因此监督者手中有了电子案卷,对案件的监督就更为便利。并且定期或不定期的案件考评抽检只要调取电子卷宗进行审查就可以实现。通过案件质量监督不仅可以提高办案人办案责任心与责任感,而且能有效保证执法质量,促进队伍建设。
四是能增强检委会讨论案件的研究质量。对于提请检委会讨论的案件,都要在决定提请检委会讨论之日将电子案卷发送给相关检委会委员。检委会委员通过浏览电子卷宗,了解了案情和证据情况,从而增强和提高了案件研究质量。
五是能形成便利的多媒体示证和数字化案卷归档机制。电子案卷的每一页都是照片格式的文件形式,直接反映出的证据原貌,因此可以用来在庭上进行多媒体示证,足以起到支持起诉的示证效果。电子卷宗本身归档后,又可以实现电子档案的借阅,有效避免归档卷宗的毁损和灭失。
电子案卷流转办案制度,已在笔者所在单位全面推行,并展现出其在缩短办案时限、引导公安机关取证、案件考评监督、多媒体示证、数字化归档等方面的多种功能,从而有效地将信息化建设与业务建设和队伍建设紧密地联系在一起,推动和实现了检察机关在打击犯罪和保护人权方面的统一、提高办案效率与保证办案质量的统一、办案活动与办公活动的统一。
二OO五年二月二十二日
作者单位:锦州铁路运输检察院
作者姓名:刘仕杰
邮编:121000
通讯地址:辽宁省锦州市延安路五段五号
EMAIL:lsj8866@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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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进口产品特殊处理程序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2005年第20号公告



为保证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权威性、严肃性,保证免于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相关工作的规范、有效进行,对因特殊用途或因特殊原因而未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小批量进口产品申请免于办理强制性认证的有关事宜,特作如下规定:


一、对未获得认证且不符合国家认监委2005年第3号公告免于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条件的进口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产品,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应劝其退运,未经特殊处理程序的,不得进口;


二、为保证贸易需求,并借鉴国际上的实施经验,对确因特殊用途或因特殊原因而未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小批量用于生产和生活消费的进口产品可以按照《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进口产品特殊处理程序》(附后)进行处理。




二○○五年八月十日


附件: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进口产品特殊处理程序


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进口产品特殊处理程序

一、本程序适用于列入《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内确因特殊用途或因特殊原因而未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小批量用于生产和生活消费的进口产品。
二、因特殊用途或因特殊原因而未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小批量用于生产和生活消费的进口产品须按本程序检测合格后,方准进口。
三、特殊处理程序由认监委负责统一管理和组织实施,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及经认监委指定或批准的实验室具体执行。
四、申请特殊处理程序的进口产品申请人首先应向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局申请,并提交有关申请资料(见附件1)。
五、直属检验检疫局对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审核原则见审议稿附件2)并将材料及初审意见报认监委,同时抄报质检总局检验监管司。(五个工作日内)。
六、认监委审核同意(审核原则见附件2)并会签质检总局检验监管司,发文通知直属检验检疫局正式受理有关申请。
七、直属检验检疫局按照本程序抽样原则(见附件3)进行取样封样(封样单参照法检制度要求),申请人在直属检验检疫局的监管下将所封的样品送达强制性产品认证指定实验室进行检测。具备国家实验室认可委员会认可资格的口岸实验室经认监委同意后也可承担此项任务。(五个工作日内)
八、样品到达指定实验室后,由实验室按照本程序规定的检测要求(见附件3)进行检测。检测要求根据不同产品特点按照现行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规定的型式试验项目全项目检测(按规定有些产品破坏性检测项目和需零部件送样的检测项目除外);按现行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测收费标准收取相关检测费用。检验完毕后,由申请人自行取回试验样品,相关资料按实验室的要求处置。实验室对试验情况和申请资料进行综合评价,并出具检测报告(1式3份),并送直属检验检疫局。其中检测报告只覆盖经过检测的批次产品。
九、直属检验检疫局将检测报告留存1份,交申请人1份,另外1份送认监委审核。
十、认监委对检测结果和相关资料进行审核批准,会签总局检验监管司后发文将审核批准结果通知直属检验检疫局,合格的据此接受报检,不合格的产品,由直属检验检疫局向申请人出具不合格通知书(见附件4),一律退运出境或经申请人申请、直属检验检疫局同意后在检验检疫机构监管下进行销毁。
十一、各直属检验检疫局按照入境验证管理办法对检测合格的产品开展后续工作,对已进行过检测的项目不再重复进行。
十二、符合特殊处理程序要求的进口产品应直接交付最终用户,或在申请的特定区域内销售和使用,不得转运到其他区域销售。检测结果及相关产品信息由认监委建立基本数据库并在认监委网站上予以公布。
十三、认监委及质检总局检验监管司对特殊处理程序的执行情况进行必要的监督检查。
十四、负责执行特殊处理程序的各直属检验检疫局、有关实验室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特殊处理程序申请人保守正当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
十五、涉及执行特殊处理程序过程的申诉、投诉工作由认监委法律部门负责调查处理。
十六、本程序由认监委负责解释。

附件1:特殊处理程序申请材料及格式
附件2:特殊处理程序审核原则
附件3:特殊处理程序抽样原则及检测要求
附件4:特殊处理程序不合格通知书

附件1:
特殊处理程序申请材料及格式
一、正式申请书
1.申请人及生产厂名称及地址、申请人及生产厂有关介绍、说明;
2.申请产品的特点;
3.未取得认证的原因、理由并提供证明这种原因、理由的证据(如海关手册等);
4.说明申请产品的名称、商标、数量、规格/型号,如果产品有序列号需提供产品序列号(如数量较多,请附细表。);机动车产品须提供车辆VIN号和发动机号(如数量较多,请附细表。);
5.对该产品的安全性能作出保证,自我声明对该产品在生产或使用过程中的安全问题负责;如用于销售,还应提供维修服务承诺;
6.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并承诺协助国家认监委或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对资料真实性、合法性的调查。
二、申请人工商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三、产品符合性声明,声明该产品符合哪些安全标准要求
四、进口许可证(如该产品需进口许可证,复印件即可)
五、配额证明(如该产品需配额证明,复印件即可)
六、商业合同(复印件即可),海运提单、装箱单、发票及其他官方证明等说明性文件。
七、其他所需的材料

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进口产品特殊处理程序批准书
编号:

申请人:

收货人:

申请原因: (可另加附页)

合同号: 海运提单号:

产品名称: 产品型号:

产品商标: 产品数量:

产品序列号(如整车VIN编码,发动机号): (可另加附页)

产品最终用户或特定销售使用区域:

生产厂名:

直属局初审意见: 检验监管司会签意见: 认证部审核意见:
(加盖公章) (加盖公章)





特殊认证模式检测机构:

此批产品特殊认证模式检测结论:□合格 □不合格
(检测报告附后)

根据国家认监委的有关规定,上述产品符合特殊处理程序要求,准许据此办理入境验证和法定检验等后续工作。

本证明有效期:




国家认监委认证监管部 批准日期:
(加盖公章)
附件2:
审核原则

一、通过对申请信息建立电子文档,建立相关产品的数据库等方式对同一型号,同一批次申请的进口产品进行数量控制,对同一申请人多次申请的同一型号产品进行总数量或总次数控制(视具体情况再做规定),以防利用本政策逃避正规CCC认证行为;
二、同一型号不同生产厂生产的产品视为不同型号产品;
三、对于在申请过程中弄虚作假或未遵守相关规定和要求及时送样、接受监管的申请人停止受理其申请;
四、同生产厂生产的同一型号的产品已发现认证项目不合格的,不予批准。
五、同生产厂生产的同一型号向中国出口规格的产品已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向其他国家和地区出口规格的产品不予批准。










附件3:
特殊处理程序抽样原则及检测要求
一、电工产品
批量 1 2-15 16-50 51-150 151-500 501-1200 多于1200
样本量 1 2 3 5 8 13 禁止进口
对于电工设备对整机进行检测,不对其中的元器件进行单独考核。检测所依据的标准和技术要求为该产品对应的CCC认证实施规则中的标准和技术要求。
二、安全玻璃
建筑用安全玻璃必须取得CCC认证;汽车用安全玻璃同批报检数量超过50片禁止进口,必须取得CCC认证;
当同一规格、型号、尺寸的汽车前窗用夹层玻璃数量小于50片时,参照GB9656-2003《汽车用安全玻璃》国家标准应至少抽取8片制品进行如下项目及数量的检验:

检验项目 制品/样品数量 备注
光畸变 4
副像偏离 4
颜色识别 4 有颜色玻璃
耐辐照、透射比 3 300×76mm从制品切割
耐湿性 3 300×300mm从制品切割
耐热性 3 300×300mm从制品切割
抗穿透 6 300×300mm从制品切割
抗冲击 24 300×300mm从制品切割
人头模型冲击 4
当同一规格、型号、尺寸的汽车前窗以外用钢化玻璃数量小于50片时,参照GB9656-2003《汽车用安全玻璃》国家标准应至少抽取10片制品进行如下项目及数量的检验:
检验项目 制品/样品数量 备注
碎片试验、透射比 4 备用样品4片
抗冲击 6
所有检验项目均合格后,才能认为该批产品为合格产品。
三、机动车轮胎产品
1.抽检基数:按照申请批次界定,每批数量小于等于100条,超出100条禁止进口,必须取得CCC认证;
2.轮胎产品划分为载重汽车轮胎、轿车轮胎和摩托车轮胎三类,进口每批数量小于等于100条应按照不同类别进行抽样检测;
3.检测项目:强度和脱圈阻力(无内胎轮胎加做)
4.抽样数量:每类别1条。
四、摩托车、摩托车发动机产品
同一申请人单一车型的申请数量控制在20辆/每年;
同一申请人单一车型每批的申请数量控制在10辆及以下;
超出以上数量范围的需按正常认证模式进行认证。
每批次进口同型号产品(10辆及以下)抽取一台样品按照以下表检验项目2进行全项目检测,其余部分车辆在确保产品一致性基础上按照下表检验项目1要求进行台台检测;


摩托车小批量检测项目
序号 检验项目 检验标准 检验项目1 检验项目2 备注
1 车辆识别代号(VIN) GB16735-2004 ★ ★
2 车辆标记 GB 7258-2004 GB/T18411-2001 ★ ★ 是否考核中文、标志、内容
3 外廓尺寸 GB7258-2004 GB/T5373-1994 ★ ★
4 侧倾稳定角 GB7258-2004 GB/T16708-1996 ★ ★
5 车速表校核 GB7258-2004 ★ ★
6 转向装置 GB7258-2004 ★ ★
7 整车前照灯性能 GB7258-2004 / ★
8 安全防护装置 GB7258-2004 ★ ★
9 操纵件、指示器及信号装置的图形符号 GB15365-1994 ★ ★
10 驻车性能 GB/T15363-1994 GB/T15364-1994 ★ ★
11 无线电骚扰特性 GB 14023-2000 / ★
12 排气污染物(怠速法) GB14621-2002 / ★
13 制动力 GB/T5382.2-1996GB 17355-1998 / ★ 制动力不合格以制动距离判定
14 后视镜安装 GB 17352-1998GB7258-2004 ★ ★
15 转向锁止防盗装置 GB 17353 -1998 ★ ★
16 喇叭声级 GB 15742-20013.1.1、4.1.2 / ★
17 照明和光信号装置的安装 GB18100-2000 ★ ★
注:”/”表示不做检验,“★” 表示需做检验。
同批报检发动机超过50台,禁止进口,必须取得CCC认证;同批报检发动机超过10台,少于50台,每种型号抽取样品按照认证实施规则进行全项目检测,其余部分发动机在确保产品一致性基础上按照以下要求进行台台检测;同批同型报检不超过10台,每台发动机按照以下检测要求进行台台检测;

摩托车发动机产品小批量进口抽样检验方案
序号 检验项目 检验要求
1 起动性能 发动机起动性能按GB/T5363-1995中4.1进行测量,起动时间不大于15.0s。
2 怠速性能 发动机怠速性能试验方法按GB/T5363-2002中4.2进行测量,并应符合下列规定:发动机在规定怠速转速下能稳定运转10min,其怠速波动率不大于±15%,突开节气门后,发动机不熄火。
3 怠速污染物 发动机怠速污染物应按GB/T5466-93进行测量,应符合GB14621的规定。

检测机构分工:
天津口岸、大连口岸进口由国家摩托车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天津)承担检测任务;上海口岸由上海机动车检测中心承担;深圳、广州黄埔口岸及其他口岸由国家摩托车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和重庆机动车检测中心承担。
其中,全项目检测必须在指定实验室进行,部分检测项目可以由指定检测实验室利用口岸实验室在取得认可资格并经过我委同意条件下开展检测。
五、消防车产品
同批报检车辆超过10辆,禁止进口,必须取得CCC认证;同批报检车辆不超过10辆台台检测,检测所依据的标准和技术要求为该产品对应的CCC认证实施规则中的标准和技术要求。
六、汽车安全带
同批报检数量超过50条禁止进口,必须取得CCC认证;同批不超过50条,在该批次中每种型号随机抽取两套样品进行下列试验:
1.常规检验:
按照标准中4.2.1.1 条的规定:安全带的硬件,如带扣、调节装置、连接件等,不得有导致易于磨损或割伤织带的锐边。
2.腐蚀试验:
按照标准中4.2.1.2条的规定:在经5.2的腐蚀试验后,不允许出现可能影响正常功能的变质和由有经验的检验人员能用肉眼观察到的明显腐蚀。
3.带扣的检验:
按照标准中4.2.2.2进行检验的项目有:
①无论车辆处于什么位置,即使带扣不受力,也应保持锁止状态。不能存在偶然或用小于10N的力打开带扣的可能性;
②带扣应通过按压按钮或某个类似装置来开启;
③带扣按钮的面积:
对于封闭环式带扣:面积不小于450mm2,,宽度不小于15mm;
对于非封闭环式带扣:面积不小于250mm2,,宽度不小于10mm;
④带扣按钮颜色应为红色,带扣其他部分不得呈红色;⑤
按照标准中4.2.2.3进行检验的项目有:
①按照标准中5.5.3条的规定将两套完整的安全带总成样品置于-10°C ±1°C的低温箱内2h,从低温箱取出后,带扣互相配合的部分应用手啮合到一起,带扣应能正常工作。
4.刚性构件的静强度检验:
①带扣按照标准中4.2.2.6条的规定:带扣应按5.5.1(对于双带扣按 5.5.5)的要求进行载荷试验。承受规定的负载时,带扣不得断裂、严重变形或自行开启;
②调节装置按照标准中4.2.3.3条的规定:全部调节装置应按5.5.1进行强度试验,在承受规定载荷时(9800N),不得出现断裂和脱开;
③连接件和高度调节器按照标准中4.2.4条的规定:连接件应按5.5.1和5.1.2的规定进行强度试验,安全带高度调节器应按5.1.2的规定进行强度试验,在承受规定载荷时(14700N)作用下,不应破裂和脱开;
④卷收器按照标准中4.2.5条的规定:卷收器应按5.5.1(9800N)和5.5.2 (14700N)进行强度试验,卷收器应能承受的规定载荷;
5.预紧装置
①按照标准中4.2.6.1条的规定:在经受5.2规定的腐蚀试验后,预紧装置应能正常工作(该条可以与前面的2.腐蚀试验一起试验和判定);
②火药式预紧装置
按照标准中4.2.6.3.1条的规定:在按5.9(60°C ±5°C的温度下保持24h, 将温度升至100°C ±5°C保持24h, 接着在-30°C ±5°C温度下保持24h)规定进行环境试验后,预紧装置不能因温度原因而起作用,装置应正常工作。
同批次其余安全带每条按以下检测要求进行检测:1.查看安全带的标志和出厂合格证; 2.查看安全带的型号和外观结构是否相同;
七、汽车整车
接受特殊认证模式报检的车辆必须符合国家汽车产业发展政策和汽车贸易政策相关规定中对进口汽车的要求。同批同型号报检车辆超过20辆,禁止进口,必须取得CCC认证;同批同型号报检车辆超过5辆,少于20辆的,每5辆车抽取1辆车按照以下全项目检测要求进行检测,其余部分车辆在确保产品一致性基础上按照以下部分项目检测要求进行台台检测;同批同型报检不超过5辆,抽取1辆车按照以下全项目检测要求进行检测,其余部分车辆在确保产品一致性基础上按照以下部分项目检测要求进行台台检测;
报检数量 1-5辆 5-10辆 10-15辆 15-20辆
抽样数量 1辆 2辆 3辆 4辆

汽车产品特殊认证模式检测项目(全项目)
序号 项 目 名 称 收费标准 备 注
M1 M2 M3 N1 N2 N3 0
1 汽车标记 * * * * * * * 包括VIN检查
2 汽车尺寸 * * * * * * *
3 侧翻稳定角 * * * * * *
4 转向装置 * * * * * *
5 制动装置 * * * * * * *
制动ABS * * * * 资料审查
6 前方视野 *
7 后视镜 安装 * * * * * * 内后视镜安装要求1000元下视镜安装要求600元
8 除霜 性能 * 资料审查
9 除雾 性能 * 资料审查
10 刮水器 装置 * * * * * *
性能 *
11 照明与信号装置安装 * * * * * * *
12 前照灯 位置和强度 *
配光 * 每灯丝
13 车速表 * * * * * *
14 汽车喇叭 * * * * * * 装车性能
15 图形标志 * * * * * *
16 燃油系统及排气管 * * * * * *
17 护轮板 *
18 侧部防护装置 * * *
后部防护装置 * * *
19 汽车号牌板 * * * * * * *
20 客车结构 * *
21 噪声 * * * * * *
22 排气污染物 工况 * *
怠速 * * * * * *
曲轴箱 * *
23 发动机排气污染物 * * 总质量>3.5T车辆,资料审查
24 装用压燃式发动机车辆排气可见污染物 自由加速 *
25 含氟物质 * 有空调的车
汽车产品特殊认证模式检测项目(部分项目)
序号 项 目 名 称 收费标准 备 注
M1 M2 M3 N1 N2 N3 0
1 汽车标记 * * * * * * * 包括VIN检查
2 汽车尺寸 * * * * * * *
3 转向装置 * * * * * *
4 制动装置 * * * * * *
5 照明与信号装置安装 * * * * * * * 装置检查
6 前照灯 位置和强度 *
7 车速表 * * * * * *
8 汽车喇叭 * * * * * *
9 燃油系统及排气管 * * * * * *
10 防护装置 * * * 装置检查
11 汽车号牌板 * * * * * * *
12 排气污染物 怠速 * * * * * * 装点燃式发动机
13 装用压燃式发动机车辆排气可见污染物 自由加速 * 装压燃式发动机
14 一致性核查 *
15 专用汽车 安全防护装置 * 装置检查
液压系统系统压力 *
上车操纵室 *
汽车产品特殊认证模式检测项目(部分项目) 专用汽车
序号 产品名称 项号 检验项目名称 收费标准(元) 备注
专用汽车 1 质量参数 *
2 作业噪声 *
3 安全防护装置 *
4 操作系统 *
5 整车稳定性 *
6 液压系统液压软管 *
7 液压系统系统压力 *
8 上车制动器 *
9 起升、变幅、伸缩、回转机构 *
10 结构强度 *
11 上车操纵室 *
检测任务分工:
结合目前我委已经指定CCC检测机构的情况,检测机构由我委指定的天津汽车检测中心、上海机动车检测中心、长春汽车检测中心、国家汽车质量监督检验中心(襄樊)承担。大连口岸由长春汽车检测中心承担检测任务;天津口岸由天津汽车检测中心承担检测任务;上海口岸由上海机动车检测中心承担检测任务;深圳、广州黄埔口岸及其他口岸由国家汽车质量监督检验中心(襄樊)会同香港中检公司承担。专用汽车由国家工程机械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会同以上四个检测机构承担。全项目检测必须在指定实验室进行,部分检测项目可以由指定检测实验室利用口岸实验室在取得认可资格并经过我委同意条件下开展检测。
八、医用X射线诊断设备
同批同类产品超过2台,禁止进口,必须取得CCC认证;每年进口的相同品牌同类产品累计价值不得超过人民币800万元并且相同品牌同类产品的数量累计不得超过3台。
同批同类产品少于等于2台,每台按实施规则规定的以下标准进行检测(不含破坏性检测项目)。
1. 标准:GB9706.1-1995
2. 标准:GB9706.3-2000
3. 标准:GB9706.11-1997
4. 标准:GB9706.12-1997
5. 标准:GB9706.14-1997
6. 标准:GB9706.15-1999
7. 标准:GB9706.18-2000
九、下列产品同批报验超过以下限量,禁止进口,必须取得CCC认证;同批产品未超过限量,按照如下原则抽检,检测所依据的标准和技术要求为该产品对应的CCC认证实施规则中标准和技术要求。
1.背负式喷雾喷粉器(机):限量20台
2.入侵探测器:限量10个
3.防盗报警控制器:限量2个
4.防盗保险柜:限量5个
5.防盗保险箱:限量5个
6.心电图机:限量5台
以上1-6的产品按下表抽取样本量
批量 1 2-20
样本量 1 2



十、瓷质砖:同批报验超过200平方米,禁止进口,必须取得CCC认证;同批产品未超过200平方米,一律抽样3公斤,检测所依据的标准和技术要求为该产品对应的CCC认证实施规则中的标准和技术要求。
十一、以下产品必须获CCC(免办除外),不得少量进口
植入式心脏起搏器
血液透析装置
空心纤维透析器
血液净化装置的体外循环管道
人工心肺机
橡胶避孕套
点型感烟火灾报警探测器
点型感温火灾报警探测器
火灾报警控制器
消防联动控制设备
手动火灾报警按钮
消防水带
洒水喷头
湿式报警阀
水流指示器
消防用压力开关
溶剂型木器涂料
混凝土防冻剂
汽车防盗报警系统


附件4:
特殊处理程序不合格通知书

第 号

你单位在申请特殊处理程序中抽样检测样品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产品存在安全质量问题,不能进口,特此通知。


盖 章
年 月 日





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关于印发佛山市城市公共厕所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关于印发佛山市城市公共厕所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佛山市城市公共厕所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2012年8月17日



佛山市城市公共厕所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公共厕所规范管理,提高环境卫生质量,根据国家、省和本市的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厕所的规划、建设、使用、维护和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厕所(以下简称公厕),是指供城市居民和流动人口共同使用的独立式、附属式、移动式公厕,包括公共建筑(如车站、码头、商店、饭店、影剧院、体育场馆、展览馆、办公楼等)附设的公厕。

  第四条 本市公厕的规划、建设、维护和管理,应当坚持合理布局、卫生适用、节能环保、管理规范的原则,实行免费开放。

  第五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部门是本市公厕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公厕管理的指导、监督、协调等工作。

  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公厕管理的组织实施。区环卫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公厕的建设、维护及管理工作。

  发改、国土规划、财政、环保、旅游、水务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工作。

  第六条 区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公厕建设、管理资金投入,足额拨付养管费用。

  第七条 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应急设施公厕建设,组织编制相关应急预案,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服务保障能力。

  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应急预案做好活动式公厕等设备材料的储备,并在减灾避险、大型活动等场所预留应急公厕供水、排水管道以及电力接口。

  第八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部门应当依据国家相关规范标准和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将公厕的配套和建设纳入本市环境卫生设施专项规划;市国土规划管理部门应保障公厕建设用地的供给。

  区环卫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区环境卫生设施专项规划,制定本辖区公厕建设计划并组织实施;区规划、建设管理部门督促公厕建设单位严格按相关规范建设公厕,以确保公厕的建设质量。

公厕相关规划确需调整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经批准后方可调整。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公厕建设用地或者改变其用途。

  第十条 下列地区和公共场所应当设置公厕:

  (一)广场和道路两侧;

  (二)商业、文化娱乐、交通场站、医疗机构、体育场(馆)、展览馆、游览景点等公共场所;

(三)大型居住区及其他群众活动频繁区域。

  第十一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各类建设工程项目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范和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求配套建设公厕,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投入使用,所需资金纳入建设项目总投资。

  第十二条 本办法施行前已交付使用的建设项目,未按照规划要求配套建设公厕的,建设单位应当进行补建。

  第十三条 新建公厕应当采用新技术、新成果、无害化和资源化处理等先进技术,达到节能、节水、环保、防异味的要求。

  第十四条 本市新建公厕应当达到或者高于国家规定的城市二类公厕设计标准,其中大型文化娱乐、会展及商业场所、公园、旅游景区、广场、商业大街、体育、教育场馆、机场、一等(级)以上车站和港口客运站等公共场所的公厕,应当符合一类公厕的标准。同时符合下列要求:

  (一)采用节能、节水、环保、防异味的设施、设备和技术;

  (二)设置残疾人或者行动不便者使用的无障碍设施(包括进门的无障碍通道和专用厕位);

  (三)采用防滑、防渗、耐腐蚀、易清洗的建筑装修材

料;

  (四)安装照明、通风设备以及防蝇、防鼠设施;

  (五)设置直通室外的单独出入口和管理间;

  (六)设置粪便排放无害化处理设施;

  (七)独立式公厕外墙与相邻建筑物距离不应小于5米,周围应设置不少于3米的绿化带;

  (八)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九)产权属于政府的公厕,应尽量设置在市政道路两侧,如未能设置在市政道路两则的,距离市政道路不超过30米。

  第十五条 本办法施行前已经建成的公厕,未达到《城市公共厕所设计标准》规定的三类公厕标准的,产权单位应当对该公厕按照二类或以上公厕标准进行改造。

  第十六条 本办法施行前已经建成的公厕,未设有无障碍设施的,产权单位应当对该公厕按照《城市公共厕所设计标准》及《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进行改造。

  第十七条 公厕的改造,由其产权单位负责。

产权不明的公厕,由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负责改造。

  第十八条 公厕导向牌、指示牌应设置于主路旁、公厕附近及出入口,设置应当规范、醒目。

  第十九条 独立或配套建设的公厕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报请区环卫主管部门进行验收。

  公厕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二十条 区人民政府应当在人员流动密集区域、公厕数量不足且难以补建的地区设置活动式公厕。因举办大型商业、文化、体育、教育、公益等活动,活动场所内及附近没有公厕或者所在区域现有公厕不能满足需求的,举办单位应当设置环保移动临时公厕,并按照标准做好清扫保洁等服务工作,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移除。

  前款所列活动的主管审批部门,在审批时应当征求活动举办地所在区环卫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二十一条 禁止损毁、移动、停用、占用、拆除公厕及其附属设施或者改变其用途。

  因城市建设需要确需拆除公厕及其附属设施的,应当到所在区环卫主管部门办理相应手续。

准予拆除的,申请人应当进行重建。

  第二十二条 拆除重建公厕的责任单位应当按照就地、就近和先建后拆的建设原则,将重建计划向社会公示,并设置临时公厕。

  公厕竣工投入使用后,应当及时拆除临时公厕。

  第二十三条 政府投资建设产权属于政府的公厕应当全天免费开放。

  商业、文化娱乐、交通场站、医疗机构、体育场(馆)、展览馆、游览景点等公共建筑和场所附设的公厕,应当在服务时间内向公众免费开放。

  第二十四条 本市鼓励在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范围以外、具备条件的沿街单位和非经营性场所内部卫生间向公众免费开放。

  区环卫主管部门根据需要与有关单位协商确定内部卫生间对外开放的,应当给予适当补贴。具体补贴办法由区环卫主管部门会同区财政部门制定。

  对外开放的公厕应当设置指示标志,明示开放时间并接受管理。

  第二十五条 使用公厕应当遵守有关规定,禁止下列行为:

  (一)在墙壁、设施上乱涂抹、乱刻画、乱张贴;

  (二)随地吐痰、乱扔杂物;

  (三)向便器、便池、粪井内倾倒污水、污物、废弃物;

  (四)在便器外便溺;

  (五)毁损设施、设备或者将其移作他用;

  (六)其他影响正常使用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 公厕的日常维修养护和清扫保洁工作由其产权单位或者管理单位负责。

  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厕,已办理移交手续的,其日常维修养护和清扫保洁工作由接管单位负责;未办理移交手续的,由建设单位负责。

  拆迁工地或者建筑工程施工工地设置的临时厕所,其日常维修养护和清扫保洁工作由施工单位负责,并在工程竣工后拆除。

  第二十七条 公厕的维修养护应当符合规定标准,并达到下列要求:

  (一)各种设施齐全完好、运行正常、外观整洁;

  (二)采光、通风良好,按需提供照明和通风;

  (三)洗手台、面镜、门窗、天花板、地面、墙壁、隔断板、便器、开关、手柄、门锁等设施损坏的,应于3日内修复或者更换;

  (四)供水、供电、排水、通风、管道漏水、便器堵塞等小修项目,应当于12小时内修复或者更换;

  (五)下水通畅,粪便不满溢,贮粪池密闭,水池无杂物;

  (六)粪便及时清运,化粪池定期清渣,发生堵塞立即疏通;

  (七)室内暴露的管道无锈蚀;

  (八)破损修复后,要与整体协调;

  (九)建筑外檐保持完好、整洁,定期清洗或者粉饰。

  第二十八条 公厕卫生清扫保洁作业应当达到下列要求:

  (一)无蝇,无蛆虫,地面无积水、痰迹或者烟头、纸屑等杂物,便器及时冲刷无污垢、杂物、积粪、粪疤、尿碱、蛆虫,墙壁、顶棚、挡板无积灰、污迹、蛛网和其他污物等;                

  (二)门窗、隔断板等整洁,无乱涂乱画,无积灰、污

迹、蛛网或者其他污物等;

  (三)清洗冲刷地面时应当设置防滑标志;

  (四)空气流通,基本无异味;

  (五)室内设施和工具摆放有序、干净整洁;

  (六)屋顶及卫生责任区内环境整洁,无乱搭建、乱堆放;

  (七)按照规定进行卫生消毒处理;

  (八)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倾倒废弃物。

  第二十九条 公厕(包括化粪池)的清掏作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及时清掏,废弃物不得外溢;

  (二)清掏时不得泄漏、遗撒;

  (三)责任单位或者委托的清运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地点和方式对清掏的废弃物进行处理。

  第三十条 公厕的维护保洁责任单位,应当提高服务质量,接受公众监督,并达到下列要求:

  (一)制定保洁服务制度和规范;

  (二)在明显位置设置管理责任牌公示监督部门和电话;

  (三)按规定设置指示标志;

  (四)明示对外开放时间;

  (五)根据等级标准和公众需要提供相关用品。

  第三十一条 公厕因维修养护需要临时停用的,产权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应当公示停用期限,并向区环卫主管部门备案。

  公厕停用时间超过48小时的,应当就近选择适当地点设置活动式厕所或者采取其他方法解决公众用厕需求。
  第三十二条 公厕维修养护、清扫保洁工作应当逐步实现社会化、专业化。

  第三十三条 公厕维护保洁责任单位应当确定责任人,落实清扫保洁制度,及时履行清扫保洁责任。

  第三十四条 市、区环卫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公厕维修养护、清扫保洁、服务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和考核。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划要求配套建设公厕或者未履行公厕补建责任的,由区环卫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产权单位不履行公厕改造责任或者改造未达到规定标准的,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由区环卫主管部门代为改正,所需费用由责任单位承担。

  第三十七条 凡违反本办法规定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二十条、二十二条、二十六条、三十二条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各区环卫主管部门可根据情节,给予警告、责令整改或根据《城市公厕管理办法》、《广东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三十八条 对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擅自收费的,当地物价部门的物价检查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九条 建设、改造公厕时,相邻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阻挠。

  阻碍管理人员执行职务,侮辱、殴打管理或养护作业人员,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故意破坏公厕及其附属设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