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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宣告有效后能否按一般婚姻案继续审理/叶文炳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1 23:58:41  浏览:817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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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宣告有效后能否按一般婚姻案继续审理

案情:
1990年1月17日,原告郑某(女,1973年9月17日出生)与被告陈某(男,
1963年11月8日出生)经登记机关登记结为夫妻(登记证上的原告出生年龄为1970
年1月17日,登记时间为1990年1月17日)。婚后,长子陈江于1990年11月出生,
次女陈琳于1992年12月出生。在原、被告夫妻存续期间感情一直不和,经常打打
闹闹,并曾出现原告两次被打伤致昏迷事件。2003年9月8日,原告郑某以原登记
未到法定婚龄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宣告婚姻无效,并要求一并解决财
产与子女权益问题。
评析:
本案在审理中,对婚姻效力上的处理意见是一致。共同认为,根据《最高人民
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当事人
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时,法定的无效婚
姻情形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案中的原、被告的婚姻关系登记时
,虽然有一方未达到法定婚龄,但在提起诉讼时已经达了法定婚龄,法定的无效
情形已经消失,无效婚姻已经通过了实质条件有效化。对原告郑某申请婚姻无效
不予支持,应确认为有效婚姻。但在处理财产与子女民事权益上,并是否能与申
请宣告婚姻无效案合并审理出现了分歧。
一种意见认为,在法院宣告婚姻有效后,该案可以基于原告郑某所提起要求
处理财产与子女权益问题为由转为一般婚姻案件进行审理,按一般有效婚姻继续
审理,如果感情确已破裂,则判决予以离婚,并对财产与子女权益一并处理,否
则判决不准予离婚。
另一种意见认为,对原告郑某提起的申请婚姻无效不被法院支持后,就说明
原告郑某与被告陈某之间的婚姻有效,对原告郑某提起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时一并
提起的财产与子女权益问题,因原告郑某提起的宣告婚姻无效问题不被支持,也
就是说基于原告郑某所依据无效婚姻提起子女与财产权益的诉请,请求基础已经
不存在,该诉请证据不足,不能予以支持,该案不能按一般有效婚姻案件继续审
理,应当驳回要求处理财产与子女的诉讼请求。

笔者认为,第二种意见是较为妥当的,理由如下:
首先,原告郑某在提起申请宣告婚姻无效诉讼的同时,对财产与子女权益也
提出了诉请,实际上本案原告提起的是两个诉,一个是诉请申请宣告婚姻无效,
一个是诉请要求处理无效后的财产与子女的权益问题。当申请宣告婚姻无效不被
法院支持时,此时就说明原告郑金香与被告郑明军之间的婚姻有效,原告郑金香
所依据无效婚姻而提起子女与财产权益的诉请,请求基础已经不存在。因此,对
于她所提的子女与财产权益问题也就因失去了基础而无法处理,法院应当以证据
不足驳回此项的诉讼请求。
其次,从严格意义来讲,原告郑某只是提出一个确认之诉和确认之诉被支持
后所涉及的其他权益问题的处理,并没有针对有效婚姻提出离婚的请求,也没有
对有效婚姻要离婚的条件(感情是否破裂)进行举证。如果法院代替了当事人选
择,想当然从申请宣告婚姻无效因有提起财产和子女权益处理角度出发,并以此
为由降为一般婚姻案件来审理的话,这明显混淆了确认之诉与变更之诉的区别,
有失公允。因此,原告郑某在被法院宣告他们的婚姻有效后,不仅涉财产和子女
权益问题应驳回诉讼请求外,就连他们的婚姻解除问题也应另外诉讼。

(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 叶文炳联系电话:0597-75239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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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台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七台河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和《七台河市人民政府会议议事规则》的通知

黑龙江省七台河市人民政府


七台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七台河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和《七台河市人民政府会议议事规则》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金沙新区、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七台河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七台河市人民政府会议议事规则》已经市政府十届二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一二年四月九日



七台河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七台河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选举产生了新一届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国务院工作规则》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市政府工作要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大力推进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按照“尽职责、强作风、求实干、促发展、重学习、提素质、讲团结、争合力、抓廉政、树形象”的原则,加快推进法治型、效能型、责任型、学习型、廉洁型政府建设。
  第三条 市政府工作标准: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推进政务公开,健全监督制度,加强政府自身建设。

  第二章 组成人员职责

  第四条 市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和市政府工作部门主要负责人。
  第五条 市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主持市政府全面工作。
  第六条 常务副市长协助市长处理市政府日常工作。市长出国访问或外出时间较长,常务副市长主持市政府工作。
  第七条 副市长协助市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范围内的工作。受市长委托,可牵头负责协调跨分管范围的工作或其他事项,可代表市政府进行外事活动。
  第八条 秘书长协助常务副市长处理市政府日常事务。
  第九条 副秘书长按照分工协助副市长工作。
  第十条 市政府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负责本部门工作。各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和市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职权范围内履行行政职责。
  第十一条 市政府领导及工作部门主要负责人要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要亲自阅批群众来信,对信中反映的问题要认真解决,确保信访渠道畅通。

第三章 政府职能



  第十二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快转变职能,全面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进一步理顺部门分工,强化区县政府职能,提高行政效能。
  第十三条 完善宏观调控体系,主要运用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控经济运行,调整和优化经济结构,发展对外贸易和区域经济合作,实现经济发展、就业增加、物价稳定和财政收支平衡。
  第十四条 加强市场监管,创造公平的市场环境,完善行政执法、行业自律、舆论监督、群众参与相结合的市场监管体系,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实行信用监督和失信惩戒制度,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
  第十五条 认真履行社会管理职能,依法管理和规范社会组织、社会事务,妥善处理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公正。加强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社区建设,培育并引导各类民间组织健康发展,充分发挥其作用。建立健全统一、高效、科学、规范的突发事件应急指挥、处置、保障和防控体系,全面提高政府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突发事件的能力,最大程度的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及灾害造成的损害,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第十六条 继续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更加注重履行公共服务职能,把工作着力点放在发展社会事业、创造发展环境、提高公共服务水平和构建和谐社会上。建立健全公共产品和服务监管的绩效评估制度,简化程序,降低成本,讲究质量,提高效益。

第四章 决策机制

  第十七条 完善科学决策机制。充分发挥智囊机构和专家学者的咨询、参谋作用,自觉运用前期预测、效益评估、公开招标、比选择优等科学决策手段,不断优化重大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开展经常性的民情民意调查,对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以及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定期进行抽样调查和其他形式的调查,以此作为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十八条 完善民主决策机制。提请市政府讨论决定的重大决策建议,一般应提供两个以上可供选择的方案。市政府在作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可通过召开座谈会、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广泛征求民主党派、群众团体、专家学者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九条 完善依法决策机制。市政府各部门提请市政府讨论决定的重大决策建议,必须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发展规划。特别重大事项,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后,报请市委决定或市人大常委会审议。

第五章 依法行政

  第二十条 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要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按照 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一致的要求行使行政权力。
  第二十一条 市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适时制定、修改和废止规范性文件。政府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审查和解释工作由市政府法制办承办,并依法及时报省政府备案。
  第二十二条 涉及规范个人、企业和社会组织行为的规范性文件,必须有充分的法律依据、规范的程序和明确的标准,最大限度地减少和避免自由裁量权。
  第二十三条 区县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及时报送市政府备案,备案登记和审查工作由市政府法制办负责处理。
  第二十四条 深入推进行政复议权相对集中试点工作,创新行政复议工作机制,依法解决行政纠纷,充分发挥行政复议主渠道作用。
  第二十五条 逐步理顺行政执法体制,加强执法人员法律知识培训,严格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做到有法必依,违法必究,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第二十六条 市政府各部门要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接受司法监督和监察、审计等部门的专项监督,自觉接受市人大、市政协和广大人民群众的监督。对监督中反映的问题要认真解决,及时整改。
  第二十七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及时向市人大和市政协通报工作情况,征询意见。对市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提出的书面意见和提案,要高度重视,认真办理,不断提高办结率和满意率。

第六章 政务公开

  第二十八条 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除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事项外,市政府及各部门所掌握的政府信息应当通过有效途径向社会公众和利益相关人公开。
  第二十九条 对事关全局的重要事项、公众普遍关注的有关事项,应当实行决策前公开和实施过程的动态公开,保证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第三十条 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和市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不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新闻媒体应及时报道。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的公文,除需要保密外,应及时公布。
  第三十一条 继续推进电子政务建设,充分发挥政府门户网站的作用,及时、准确、充分地公开政府信息。
  第三十二条 具有审批职能、对外服务的“窗口部门”,要精简审批程序,规范操作流程。继续完善政务服务中心职能,推进“一个窗口”对外、“一条龙”审批、“一站式”服务,并按电子政务的要求逐步实现网上办理。
  第三十三条 聘请政务公开监督员,设立政务公开群众举报电话、举报箱,对群众提出的意见应当及时给予处理,并做好解释答复工作。

第七章 会议制度

  第三十四条 市政府会议由市政府例会和其他会议构成。市政府例会包括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市长工作情况通报会议和市政府专题会议;其他会议包括综合性会议、专业性会议、临时性会议和电视电话会议等。
  第三十五条 市政府全体会议由市政府组成人员组成,由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全体会议的主要任务是:讨论决定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总结和部署市政府的重要工作。市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有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三十六条 市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组成,由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副秘书长、市政府办、法制办、监察局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主要任务是:讨论规范性文件制发,分析经济形势,审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讨论决定市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第三十七条 市长办公会议由市长或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召集和主持,其他相关的市政府领导成员和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市长办公会议的主要任务是:研究处理市政府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和紧急事项,传达国务院和省有关会议精神,研究贯彻落实意见,听取和讨论重要事项贯彻落实情况,通报和讨论市政府其他事项。
  第三十八条 市长工作情况通报会议由市长或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召集和主持,副市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及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市长工作情况通报会议的主要任务是:通报各战线工作情况及主要问题,安排部署战线重点工作。市长工作情况通报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
  第三十九条 市政府专题会议由市长、副市长主持召开,会议的主要任务是协调处理市政府日常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受市长、副市长委托,秘书长、副秘书长可主持召开市政府专题会议,协调解决市政府决策贯彻落实中出现的具体问题。
  第四十条 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纪要由市长签发;市政府专题会议纪要由主持会议的分管副市长签发;受市长或副市长委托,由秘书长或副秘书长主持召开的专题会议所形成的纪要,经秘书长或副秘书长审核后报市长或副市长签发。
  第四十一条 提请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市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协调一致后提出,经审核后报市长确定。会议组织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会议材料和议题一般于会前3日内送达与会同志。如对议题有分歧意见或建议,可在会前提出。
  第四十二条 市政府成员和其他有关人员认真做好参会准备,不能出席会议的,要向会议主持领导请假。
  第四十三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要减少数量,控制规格,严格审批。应由各部门召开的全市性会议,不得要求以市政府名义召开,不邀请区县政府主要负责人出席,确需邀请的须报市政府批准。

第八章 公文审批

  第四十四条 区县和市政府各部门报送市政府的公文,应当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规定。除市政府领导同志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绝密事项外,一般不得直接向市政府领导同志个人报送公文。各部门报送市政府的请示性公文,部门间如有分歧意见,主办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应主动协商达成一致意见,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列出各方理据,提出办理建议。
  第四十五条 区县和市政府各部门报送市政府审批的公文,由市政府办公室提出拟办意见或转有关部门提出办理意见后,按分工报市政府领导审批。重大问题,报送市长审批。
  第四十六条 市政府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议案、人员任免由市长签发。
  第四十七条 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下发的重要文件,由市长签发。其他文件视重要程度分别由分管副市长、秘书长、办公室主任签发。
  第四十八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进一步精简公文,提高质量。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不得要求市政府批转或市政府办公室转发。

第九章 督办落实

  第四十九条 市政府根据每年经市人代会批准的有关报告,结合形势发展的实际情况,提出阶段性工作目标。各部门要按照市政府下达的工作要点,进一步细化任务,认真组织落实。
  第五十条 市政府办公室负责督办市政府的重大决策和各阶段的重点工作,负责下发年度督办要点,及时进行督促检查,确保政令畅通。
  第五十一条 各承办单位具体负责督办检查事项的落实工作。对落实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办理结果,由牵头单位负责综合反馈,及时报市政府办公室呈送市政府有关领导。
  第五十二条 对情况复杂、落实难度较大的重要工作,市政府领导成员要亲自抓落实,不搞层层批办。对跨部门或职能交叉的重要工作,分管领导难以协调解决的,应及时提交常务副市长、市长或市政府有关会议进行协调落实。
  第五十三条 督办工作纳入政府年度目标考核内容,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进行考核。
  第五十四条 市政府办公室定期通报市政府确定的重要工作落实情况。

第十章 政府建设

  第五十五条 市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国家和省、市有关廉政建设的规定。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的工作人员,不得利用特殊身份拉关系、谋私利。不准干预组织、人事部门进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不准利用职权违反规定和程序干预各类市场经营活动。
  第五十六条 市政府组成人员不得用公款相互送礼和宴请,不得接受地方的送礼和宴请。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第五十七条 市政府组成人员不准个人经商、办企业,不准违反规定在经济实体中兼职或从事有偿中介活动,严禁利用权力为经济实体谋取非法利益。
  第五十八条 严格执行政府采购、建设工程招投标、经营性土地拍卖、使用权转让招标、挂牌、国有产权交易进入市场制度,保证交易公开、公平、公正。
  第五十九条 加强对行政审批等权力运行的监督,落实好重要岗位人员轮岗、领导干部离任审计等制度。
  第六十条 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发扬艰苦奋斗的作风,坚决反对和制止各种奢侈浪费行为。下基层要轻车简从,减少陪同和随行人员,简化接待。
  第六十一条 市政府领导同志一般不为部门和区县的会议活动等发贺信、贺电,不题词,原则上不出席由部门和地方组织的庆典、剪彩及地方节日等活动。确需领导参加的活动,由活动组织部门报市政府办公室协调安排。
  第六十二条 市政府组成人员要积极倡导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努力学习理论知识、科技知识、法律知识和各项业务知识,密切关注国际国内经济社会发展的趋势和规律,研究新问题,探索新路子,不断解决发展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努力提高执政能力。
  第六十三条 坚持调查研究制度,倡导各级干部深入企业、社区和农村,体察民情、了解民意,帮助群众解决实际问题。
  第六十四条 市政府领导成员每年亲自撰写1—2篇具有指导意义的调研考察报告,调研题目由市政府领导成员根据工作需要自行确定。
  第六十五条 各级政府、各部门要善于发现、研究、解决本地区、本部门影响稳定的重点和热点问题,掌握重大社会动态和可能出现的紧急重大情况,有针对性地采取应对措施,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早解决。
  第六十六条 市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市委、市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内部提出,不得有任何与市委、市政府决定相悖的言论和行为。未经市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不得在个人讲话或文章中擅自对外发表。严格执行保密制度。市政府领导同志的批示,未经领导同意,不得对外泄露。
  第六十七条 严格执行《公务员法》,加强公务员培训工作,完善考核奖惩制度,促进公务员队伍素质全面提高。
  第六十八条 完善请示报告制度和请假制度,严格遵守各项政务纪律。各部门和各区县要及时向市政府报告重要情况和重大事件,对职权范围之外的重大问题要按规定程序及时向市政府请示。各级政府领导外出应按规定请假。
  第六十九条 严格执行领导干部出国(境)有关规定,从严掌握外事出访。出访考察要有目的、重实效,减少一般性考察,团组规模精干合规。出访考察结束后要向市政府提交考察报告。
  第七十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提高行政效率,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主动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




上海市房屋售后包租试行办法

上海市房地产交易中心


上海市房屋售后包租试行办法
上海市房地产交易中心



为进一步活跃和规范房屋租赁市场,促进房地产市场流通和有利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特就本市新建商品房和存量房屋售后包租管理制定本试行办法:
一、房屋售后包租是指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或房屋产权单位(以下简称出售人),在其投资建造的商品房或存量产权房屋(以下简称房屋)出售时与买受人约定,在出售后的一定年限内由出售人以代理出租的方式进行包租,以包租期间的租金冲抵部分售房价款或偿付一定租金回报的行
为。
二、凡出售人按市场价格出售,以一定租金回报实施售后包租的,所定的租金回报不得高于市场上同类房屋正常出租业务所得的平均利润,并必须向购房人提供相应的担保。
三、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地局)是本市房屋售后包租的行政主管部门。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销商品房或内销存量产权房屋(以下简称内销房屋)售后包租的行政管理工作,业务上受市房地局领导。
四、房屋售后包租,出售人应与买受人同时签订“商品房出售合同”或“房屋买卖合同”(以下简称出售合同或买卖合同)和“房屋售后包租合同”(以下简称包租合同)。双方当事人订立出售合同或买卖合同的补充条款中应明确该房屋买卖价格,售后包租的价格折减金额或租金回报
金额,包租年限以及售后包租有关双方的权利、义务等内容。
双方当事人订立的房屋售后包租合同应当载明以下主要内容:
1.包租双方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地址;
2.房屋的座落、面积、装修及设施状况;
3.房屋的用途;
4.包租年限;
5.房屋买卖价格、包租期间的租金回报或价格折减金额;
6.房屋出租及转租的约定;
7.房屋修缮责任;
8.违约责任;
9.争议的解决方式;
10.当事人约定的其他条款。
五、包租合同文本由出售人按上款规定自行拟订,也可采用市房地局制定的示范文本。
六、出售合同或买卖合同及包租合同签订后,双方当事人应将售后包租合同作为出售合同或买卖合同的附件,并按规定向市或区、县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过户审核和变更登记手续。
七、在包租期间,包租人应以代理出租的方式出租该房屋。包租人未经买受人的书面同意不得擅自将售后包租的该房屋再转包租。
八、包租人在包租期间,享有并承担包租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并且应当履行其代理买受人在包租期内签订的该房屋租赁合同规定的义务,但包租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九、包租期内,售后包租的房屋出租,包租人应按《上海市实施〈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的意见》的规定,代理买受人与承租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未经买受人的书面同意,包租人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的租赁期限不得超过包租合同约定的终止日期。
十、房屋租赁合同签订后,包租人与承租人应按规定向房屋所在地区、县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租赁合同登记备案并取得《上海市房屋租赁证》。办理登记时,包租人除应按《上海市实施〈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的意见》规定提交证明文件外,还应附交已向市或区、县房地产交易中心
登记的包租合同。
十一、售后包租的房屋出租并办理登记后,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征得买受人书面同意或经买受人认可的包租人的书面同意,可以将该房屋的部分或全部转租他人。
十二、包租期内,包租人与买受人应严格履行售后包租合同,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解除或终止售后包租合同。售后包租双方当事人若有纠纷,应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可选择向仲裁机构或仲裁向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十三、本办法自1998年9月1日起执行。



1998年9月1日